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2024-12-14

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精选14篇)

1.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一

XX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情况自查报告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镇对照上级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现将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工作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

在司法行政执法上作中我镇执法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已,坚持依法行政,文明调处在司港行政执法订作中我所执涛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已坚持依法行政文明调处秉公执法的工作方针,以与司法行政有关的法律、法规、法章为依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每一起司法行政执法案件中坚持现场实地取证并得到当事人认可,做到证据详实依据准确法文书规范。及时通过官网公示公开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等,规范事前公示,并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各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设立执法监督岗,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在事后通过官网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1、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明确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我镇配备了__部行政执法记录仪。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过程中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服务信息情况。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2、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要求邀请本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集体审理,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在“三项制度”落实方面,单位根据制度要求虽然都对任务进行分解,开展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

(一)“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仍需要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二)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

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部分单位有待完善,在政务服务网公示同时要在本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做到不断更新;

2、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音响记录资料储存、使用、整理、归档仍需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积极性不高法制审核人员达不到上级工作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和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行政执法站所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全面领导,各站所室具体负责,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范化、完善化,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强化“三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三项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

学习其他县市经验,进一步明确细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加大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制度建设的指导。

(三)强化“三项制度”的落实。

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办,及时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完善推广,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三项制度”工作机制并得到有效实施,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2.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二

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人民银行系统应紧密结合履行职能的实际, 着力研究解决征信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 更好地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稳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能力。

一、从典型案例的视角, 看影响征信数据库建设的主要问题

征信数据库是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也是集聚了我国几乎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重要的经济战略资源, 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建设和使用征信数据库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需要引起银行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 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公众话语权的缺失

案例1:2007年7月, 李某系山西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因有一位同事在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时被银行告知有不良记录而拒贷。后在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其名下有一笔个人经营性贷款, 金额194400元, 贷款期限18个月, 逾期金额已达57921元, 而当事人对此毫不知情, 据了解是该公司老板于2002年擅用员工证件办理的贷款, 已造成多名职工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由此引发该单位百余名同志大规模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现象, 使我行单日受理查询记录高达50余笔, 是当时日均受理查询量的2倍。经查询有数十人存在不良记录, 均与第一位同事的情况相同, 名下各有一笔于2002年在山西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办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均已形成不良记录, 逾期总额达637, 131元。

类似本案例的情况还有不少, 主要是少数中介组织和企业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从而形成了群众在不知情情况下的不良信息。这种情况随着征信系统的进一步拓展, 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据报道, 目前吉林省的六家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都已经实现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对接, 如果一个用户无故欠费超过两个月, 相关信息就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而这个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同时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 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但是, 诚信缺失, 并不仅限于个人。机构或部门, 也有不讲信用的时候, 有些部门利用“霸王条款”和在信息中的支配地位忽悠百姓。与机构或部门相比, 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在电话缴费中, 有些电信部门在不通知用户、也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情况下, 在家用固定电话上全面开通“免费”语音信箱, 不但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 而且暗设收费陷阱, 引起市民强烈不满。有些部门给群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停止了, 收费行为却照旧执行。问题是与机构或部门相比, 个人占有的信息量是微不足道的, 博弈的力量也是微不足道的。在一定程度上, 我们建设征信系统的工作存在着片面性, 也就是建设过程中公众话语权的缺失。在建设征信信息库的过程中, 我们如果只注重这些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 而忽视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 不仅会影响征信数据库的客观公正, 更会让处在信息“洼地”的公众失去信任, 甚至成为一种社会不安定的导火索。

(二) 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公众申诉权的缺憾

案件二:原告王某, 于2006年11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该行以原告有个人信用问题不予批准。原告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提出个人异议申请, 人行太原中支为其出具个人异议回复函, 显示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城西支行有一笔尚未结清的汽车贷款且有欠息, 但原告本人声称从未办理过上述贷款。为此, 原告于2008年1月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城西支行 (第一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分行 (第二被告) 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三被告) 消除原告的不良记录。事实上, 原告名下的个人汽车贷款系汽车经销商套用, 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城西支行也向原告出具有关证明。

上述案例时有发生, 已经引起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密切关注。究其根本原因, 存在于三个环节:一是征信信息是各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形成, 商业银行作为信息的形成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此类信息上报到人行纳入数据库, 并由人行按照规定出具信用证明, 现在人行作为信息的管理者却也被迫要应对公众法律诉求;二是少数商业银行部分基层网点工作人员对客户提出的上述案件有关个人异议申请时, 侵犯公众的申诉权力, 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 而是以“谁公示谁负责”为由, 把矛盾转化到人民银行, 甚至误导当事人状告人民银行, 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形象;三是在实践中, 很多金融机构不分故意或非故意、主观或非主观原因, 简单地将“个人信用报告”等同于“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和判断个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标准, 并由此制定出有失偏颇的信贷操作规定, 使信贷客户产生误解, 将拒贷原因归咎于个人征信系统并提出异议。比如:仅凭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的单纯数字作为判断个人信用的标准。简单地将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的记录作为判断个人信用好坏的唯一标准, 将拒贷原因归咎于个人征信系统, 造成信贷客户对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产生误解, 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部分金融机构错误地将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理解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 并制定出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时间超过一定标准即拒绝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政策。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区分违约记录, 错误解读个人信用报告, 将正常透支等同于违约记录, 导致客户产生异议。

(三) 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更正申请权的缺乏

案例3:张某到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被告知存在不良记录。张某经在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 自己曾于2003年5月在农行某支行办理个人汽车贷款70万元, 累计逾期期数11次, 当前欠款70万元。拖欠还款记录产生的具体原因是, 张某向农行某支行申请汽车贷款时, 与某汽车经销公司共同到银行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但在实际购车操作过程中, 张某感觉贷款业务所产生的费用比较高、时间也比较长, 所以向汽车经销公司提出一次性付清车款, 并委托该公司通知银行不办理贷款了, 撤销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是, 该公司并未向银行发出终止贷款申请, 而是利用齐备的法律手续冒用张某名义在银行贷款, 并履行每月的还款义务。在还款过程中, 多次出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偿还, 造成张某贷款信息出现拖欠记录, 农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此问题后及时报案。经法院裁决, 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由汽车经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并要求其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尽管农行将张某的法院裁定书提交某商业银行, 但信用卡申请依旧被某商业银行拒绝。为此, 张某向农行申诉, 要求更改其信用记录, 由于省农行无权修改信用信息, 只能将张某的相关证明资料和原因向总行汇报, 请求给予解决。但由于信用记录无法修改, 使张某最终没有通过信用卡的审批。

在本类案件中, 当事人发生不良记录的性质, 尽管已经由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依法做出判定, 但由于缺乏通畅的运行机制, 本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却依然要担负本非自己“失信”造成的法律后果, 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中, 公众的救济渠道不通畅, 这不能不说是征信建设中不符合保护公众权益, 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原则的症结之一。

二、从以人为本的高度, 析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 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是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 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征集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这一切的核心必须是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的基本要义, 不断健全征信建设的机制体制, 才能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征信体系, 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和进步。

(一) 保障公众知情权, 建立征信数据反馈机制

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必须建设和谐社会, 推进民主政治, 这就离不开尊重公众的话语权。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也必须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在稳定中求发展的大国,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中, 必须以民主为内涵, 提升公众的话语地位, 促成人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公众的沟通与交流, 共同探求征信问题的解决之道, 才能得到公众和整个社会的支持, 才能实现征信体系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由于用户与金融机构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银行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 而用户则处于劣势地位, 对具体还款时间、还款细则、免息期或年费变更等具体规定不明确。因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将有关规定对客户予以解释说明, 履行告知义务, 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客户产生不良记录的现象发生。这就需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人行的统一协调下, 各级商业银行在采集征信数据时, 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和征求意见机制, 保障社会公众民情民意的表达及政治愿望、民主权利的实现。

(二) 提高数据库质量, 建立征信数据核实机制

无论是个别机构借用掌握的公众信息故意造成的征信数据问题, 还是由于社会信用缺乏, 造成的征信数据失真, 都与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有密切关联。目前, 全国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社保、质监、司法、民政等行业和单位都建立了自己的系统网络, 掌握了一定的信用资源, 但是大多是分散的、不完整的, 需要有效整合, 而且采集过程缺乏有效操作的规定和严格规范的审查。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形成征信数据中失真的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估、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 维护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中介市场秩序, 按照谁形成信息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健全征信建设中的责任体系。

(三) 保障公众申诉权, 建立征信数据更新机制

公众的权利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而宪法对权利保障的最根本、最有力的方式莫过于为每一个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设置便捷可行的申诉机制,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 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 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并告知申请人。”这是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的申诉权益, 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 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 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本身是第二性的权利, 其目的在于当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一种补救, 这种补救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关乎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在征信体系的建设中, 必须严格依法保障公民对错误信息的申诉权力, 建立申诉后的救济渠道。

3.保障合法利益推动保障机制建设 篇三

关键词:保障机制、依法治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可以说,三中全会公报的核心思想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在司法领域全方位落实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从制度建设层面,积极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立法工作,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律体系,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为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供司法保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充分考虑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明确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切实保障被害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健全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预防、减少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加强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劳动教养制度予以废止。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强化司法救助的政府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完善刑事被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益保障体系。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做好法律解答咨询,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作用,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结构,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夯实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的根基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有利于推动普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文化的构建,从而促进国际范围内的主体间性的认同扩大。享有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全人类长期追求的一个美好愿景,实现人类大同是当下地球村越发呈现的一种理想期待,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目标既是提倡对个体人的尊重,也是作为一种创建世界文化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政治性过强,而教育的差异性和引发的争议明显小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这个特殊中间环节的平缓,即传递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培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观念,可以促进不同国家、民族、宗教和语言的相互了解与宽容,创设一个基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普遍价值、国际理解、宽容的世界性价值理念认同。这种认同是维护世界和平,构建真正预防冲突文化,促进人类繁衍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就没有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所普及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宣传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标准、传达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价值、理念能促使国家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精神的衔接,能推动“中国梦”的理论架构更为饱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作为一项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全面发展中也就自然摆在首要位置。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门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法律文件,为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成立专门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制定国家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方案,明确我国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任务;尽快启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的教材编撰,师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等专业期刊和大众媒体在普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推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建立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考核评价体系。

nlc202309042054

三、健全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保障机制

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毋庸讳言,由于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展仍需进一步改善提高。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本身的不尽完善已成为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顺利健康开展的桎梏之一。为了完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一神圣使命,实现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借鉴当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在内的现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体系已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改革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的工作模式,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是具有一定实践意义的选择思路。司法、行政等带有强制色彩的手段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措施,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作用,这些措施的运用相对比较娴熟也见成效。因此目前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重点放在加强预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侵害发生的职能上,从而构建一套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建立专门性的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无疑是应有的选择,这既是中国进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四、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

实现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对中国来说,要想“有所作为”,走向世界,必须加强与国际社会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组织,主动接受其有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条约和宗旨。“参加多边国际组织既然是建立国际规范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策略上讲,中国就必须参加所有的国际组织。只有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规则的制定和改革,才有可能使我国有关国际规范的设想得到接受”。中国政府一贯赞成《联合国宪章》有关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基本自由以及为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进行国际合作的原则。自1971年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逐步参加了联合国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诸多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中国政府加快了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制的节奏,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截止2009年3月,中国已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2009年4月,中国政府公布了 《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性质的政策文件。该行动计划的最后一部分,有针对性的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问题;认真参加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技术合作;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话与交流;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活动。

作者简介:

刘波,北京市社科院外国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4.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四

一、跟踪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根据实践经验,高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在设计阶段应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1)项目建设目标是否明确,设计任务是否完备,设计单位选择是否合理,设计所需要的地质勘探等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等;

(2)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功能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概算是否控制在建设单位的期望值之内,设计是否经过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合理,设计进度是否符合建设目标等;

(3)有无实行限额设计,各专业设计配套协调是否合理,设计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投资,结构、选材等方面是否合理,在满足建设单位投资目标条件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设计变更是否合理等。

2、招投标阶段:

根据会审好的图纸制作出工作量清单,以招投标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应把握两个重点:

(1)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筹资计划,筹资是否经济合理,资金计划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项目的拆迁工作是否满足建设要求,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招标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招标机构的组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是否合理合法等;

(2)招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招标文件是否经过完备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审查,标底是否经过审计,是否体现优质优价,投标资格预审工作是否合理合法,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规范合法,评委的选择及评委的评审工作是否公平公正,评标办法是否合理,评标报告是否真实合法,中标结果是否进行公示等。

3、签订合同阶段:

主要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是否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谨、公平、合法,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清楚,合同是否对工程分包提出相应的资质、能力、范围等规定,招标项目合同是否进行备案等。

4、施工阶段:

(1)是否认真进行了图纸会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条件,是否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项目参加方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是否建立,物资供应渠道是否落实、能否满足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等;

(2)各项目参加方是否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相互间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施工期间各环节的畅通,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满足进度要求,工程计量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文件进行,计量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善,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审批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程序,工程索赔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工程验收、资金到位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等。

5、验收交付阶段:

验收交付审计分为分部分项验收和总体交付使用验收。首先要注意每一次验收必须通知各方全部到场;其次,切不可走过场。一定要深入现场,严把施工图纸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属实,跟踪审计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施工档案资料收集齐全,为日后竣工结算做好准备。

6、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现在一般采用“标底+变更”的方法。审核前,首先要熟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弄清标底范围,明确哪些内容调整涉及造价变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据现场有关资料,审核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部分与现行规定有无冲突,清单子目套用是否正确,规费计取是否合理,材料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使工程造价得到准确反映。

二、跟踪审计优点: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作为工程审计的一种创新手段,在实践中已彰显出它的优越性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具有以下优点:

1、从静态向动态转化:

(1)传统审计模式是在工程竣工后集中进行一次结算审计,这时要面对如在施工阶段各个施工程序中发生的大量签证。而跟踪审计可以分时段分内容地进行动态审计,使审核思路更清晰,可缓解短时间内处理大量数据的压力。

(2)跟踪审计可以分析前后阶段互相影响的关联因素,可以动态地监督全寿命过程各阶段的运作。

2、从事后审计向与事前、事中相结合:

审计转变在传统的事后审计时因隐蔽工程或多次变更部位的一些细节记录不详,很难区分清楚、判定正确。跟踪审计可从源头上解决此类现象的发生,如在施工阶段审计人员已及时深入现场,在隐蔽工程掩盖前或变更过程中作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工程过程中各种有效信息,减少与施工方的矛盾与纠纷,为后期确认签证、审核结算作好准备。

3、减少时耗,提高工效:

如在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汇同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字认可了实测记录后,可立即计算出相应的工程数据,避免了推诿和以往长期不签证,大量积压的弊病,将较长的传统审计周期提前压缩消化在事中阶段,使过去过于集中的量尽可能均匀分散在施工阶段,从而加快了结算审核速度,加大了审核力度,提高了经济效益。

4、以施工阶段的审计为重点向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招投标阶段延伸:

5.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五

2、公司的营业执照;

3、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文件及报批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文件不;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0、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人防工程涉及审核文件;

12、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或施工许可证;

1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1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消防验收审核/备案文件‘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1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19、公司的审计报告(如有);

2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如需);

21、初步设计及概算及相关批准(政府投资的项目需要);

22、节能评估报告及其批复(如有);

23、安全评估及相关批复(如有);

2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如有);

25、涉外国家安全审批(如有);

26、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有);

6.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篇六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7.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中对固废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于废水和废气, 相对于废水和废气对水和大气环境影响的直接性, 固废对环境影响具有间接的、潜在的和长期的综合性影响特征。近年来国内外频发固废污染事故, 如山东章丘废弃煤井偷排危化品废液事件、河南铬渣污染、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广东汕头贵屿镇:全球电子垃圾之殇、科特迪瓦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事故, 另外在欧洲一些国家陆续发现固废污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 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组成部分, 固废环境影响评价应给予高度重视。

2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缺乏健全的固废评价标准及规范

不同的建设项目, 所产生和排放的固废及其成分差异很大。常规水和大气污染物指标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基本有明确规定, 但是固废污染物则需要依靠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 (污染因子) 识别和分析。目前, 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 只有固废处置管理方面法规,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涉及, 固废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目前也未制定。在固废总量控制方面, 国家仅有工业固体废物一项指标要求;而且总量控制指标尚没有明确工业固废总量指标。因此, 在固废环评方面, 尚缺乏可以参照的评价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去评价固废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可行性。

目前, 江苏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2], 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中固体废物评价部分的编制内容, 强化固废源头监管。主要流程如下: (1) 在工艺流程图中标出副产物产生工序, 列表说明所有副产物名称、主要成分、形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3]规定, 判断其属于固废还是属于副产品, 给出判定依据及结果。 (2) 列表汇总说明建设期和营运期固废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判定该固废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需进一步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 列出建议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指标。 (3) 在工程分析基础上, 分析和预测固废对环境的影响, 为后续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等措施提供依据。汇总建设项目固废的利用处置方案, 评价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依据固废种类、产生量及其管理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地分析和预测。

2.2 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实际偏差较大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 很多项目由于实际固废产生量与环评量存在差异, 导致企业不能通过环保验收, 管理部门要求企业进行环评修编或进行固废变更, 造成了环评和审批部门工作量加大, 浪费了人力和财力。虽然在企业办理环评手续时, 可以根据生产工艺, 通过物料衡算、类比调查、咨询专家、查阅文献和与企业技术沟通等方法核算出固废产生量, 列出固废的类别。但是固废产生是个动态过程, 企业生产不稳定往往导致固废产生量变化, 另外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措施可降低固废产生量。因此, 如何使得环评文件数量更接近实际量, 这也是环评的难点。因此, 环评文件中固废评价应对固废产生环节上严格把关, 减少物料平衡不合理、类比值不恰当现象, 二者应结合、相互印证, 使固废源强数据最大可能贴近实际生产情况, 减少固废漏评、误评现象。

2.3 危险固体废物界定存在难点

目前, 环评文件在界定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方面, 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常规是法律界定法, 即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 只要是名录列出的即认为是危险废物, 十分快捷。缺点在于无法准确反映危险废物性态, 而且新产品、新工艺导致危险固废品种频出, 由于名录未能及时更新, 很多固废在名录中无法对照, 令企业和环评单位无法适从, 管理部门也难以管理。另外一种试验法, 由于现有分析手段不能达到管理要求, 若再进一步鉴别其毒理性和传染性等则不仅分析周期漫长, 而且分析费用高, 企业在时间和经济上无法承受。另外, 不能将固废和副产品混淆。界定为固废时, 必须执行废物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界定为副产品时, 以市场需求和合理去向为准, 去向以购销合同为准, 实际销售以税票为准。环境监管时, 必须注意科学地、动态地管理废物, 不能仅靠环境影响评价。

2.4 固体废物二次污染评价有待加强

由于固废本身是污染物 (环境影响因素) , 其对环境影响是综合性的。在许多关于环评文献中, 大都没有固废环评技术规范的论述内容, 目前国家也未出台配套固废评价技术导则。因此, 在分析固废污染变化引起其他环境要素变化时, 往往不对其引起的有关水、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及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或只是简单定性分析, 而通常仅以固废污染控制与处置作为评价基本内容。

现行环评内容基本是对固废种类、数量、成分和处置措施进行分析, 定性论述其污染物危害及其影响特征, 很容易出现同类固废影响分析和评价共性现象, 很难体现具有针对性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对于具体建设项目来说, 如何将固废对环境影响与污染防治有机结合进行分析和评价, 还需要在技术理论方面做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2.5 固体废物风险评价有待加强

环评文件中应该增加对固废风险评价, 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在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评价, 具体为:

2.5.1 运输过程风险评价

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运输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及范围、发生概率, 当运输路线经过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自然动物保护区和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区等关键地域时, 要着重对此类地域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2.5.2 贮存过程风险评价

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及包装方式, 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对环境和人类有无影响, 调查贮存场所设施状况, 找出发生事故隐患, 分析在遇到自然灾害或风险事故对危险废物可能泄漏或释放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危害及其程度和范围等。

2.5.3 利用过程风险评价

根据不同工艺方法,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染物排放, 治理措施及对周围和人类的影响;分析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以及事故排放的污染物质, 影响程序和范围;利用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或不能利用废物的数量、种类及处理处置方式。

2.6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评价有待加强

目前, 我国对固废处理方式主要是焚烧和填埋, 固废处置技术尚不发达, 仅在能源、建材和农业利用方面进行资源化利用。固废综合利用率水平较低, 大量有利用价值物质直接焚烧或者填埋, 造成了资源和能源的浪费。由于固废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现实状况, 使得在现行环评中, 往往就事论事, 按照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设计资料进行机械描述, 没有对提出的治理措施常常缺乏从技术和经济、会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等因素综合考虑, 造成固废治理措施评价存在着普遍性和共性, 缺乏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以至项目建成后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难以付诸实施。

3 建议

(1)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是环评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控制污染源是评价的核心, 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固废产生环节的筛查、固废和副产品的界定和数量核算、风险评价、总量控制、处理与处置措施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分析等, 同时也是评价的难点。 (2) 由于固体废物在处置和排放过程中, 污染物易发生变化, 需对固废贮存、转移及处置利用可能造成的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影响危害进行充分分析与预测, 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摘要:结合固体废物对环境危害特征, 针对固体废物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在评价固体废物治理措施方面提出见解, 以提高环评中该内容的编制质量、明确建设单位的环境责任和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更加准确地进行固废管理。

关键词:固体废物,废物治理,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 苏环办 (2013) 28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9.

[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S].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 4.

8.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 篇八

关键词:工程 项目 投标 管理 文件编制

0 引言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存在大量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由于存在较大的利润,因此工程的招投标这一过程已经成为了很多公司寻找漏洞的最佳切入点,无疑,目前工程投标中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在这些漏洞中,很多公司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对投标的文件编制一定要严格处理,完善招标过程。

1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的概述

1.1 合格的投标人

施工企业无论要获得什么项目,第一个条件是获得一个投标人资格,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 招标的准备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他的信函,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和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数据。所涉及的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

1.2.1 提前准备。投标团队建设,确保参与人员。经验表明,人员素质是投标的关键。一般来说,投标团队由综合素质较高的人负责,旗下包括各部门的技术精英。必要的调查建筑工地的工作环境,获得一些影响成本数据。收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材料设备价格等。

1.2.2 招标的准备。通常技术标和商务标同等重要。主要任务是准备高质量的技术目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不仅要科学、合理、有效、经济。施工方案的选择应该是可行和经济,成本允许的范围内优先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方法。如缩短施工周期可以减少施工企业当前的支出,节约工程造价。质量好、施工周期短、成本低是施工企业永恒追求的建设项目。

1.3 投标报价的确定策略

承包商的投标策略是非常重要的,是投标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报价、不平衡报价法、计日工单价报价等等,情况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同,加大自己入围的概率。

1.4 合同的签订

中标后,投标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根据招投标文件签署合同。

①工程进度款和付款方面,尤其是付款时间和金额,由于项目进度付款越早,越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积压。②当有变化或项目需要索赔,因为项目流程中涉及建设的量极大,和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但也受自然条件和重要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招标过程和实际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变化。

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关注业主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条款和条件,相对建筑公司,尽量减少自己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的责任合同,明确业主违约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 完善投标编制的过程

2.1 对招标的文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的依据,因此要编制标底就必须要将招标文件研究仔细,在投标时,充分了解招标方的需要。

2.2 对图纸进行了解

在制定标底之前要详细的了解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的情况安排,对与招投标相关的设施和事物要进行确认和检查。

2.3 计算工程总量

在进行标底编制的工作之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勘察,标底的编制必须在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

2.4 确定单价

每一个项目的单价大多是根据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来决定的,所以在施工的时候,对定额的部分有特殊的要求的项目就需要再次进行详细的编制以及相关资料的补充。

2.5 要对施工现场的相关费用进行确定

在正确的进行装饰工程的费用计算的时候,这些都是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信息。所以当工作人员进行标底的编制时,需要更加注意相关资料的积累和收集,并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

2.6 标底的编制需要明确各种项目的费用

在详细准确的确定工程量和相关工程单价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中的各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费用进行计算,同时对当地的文件计划中的造价、利润、税金等都要进行计算,这些都是对标底的编制具有影响作用的内容。

3 结束语

总之,工程投标是工程展开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只有加强工程竞标的管理,才能够保证建筑行业在市场上的正常运行,从而保护施工单位以及市场的稳定,对于我国整个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谢莹盈.施工企业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风险分析与对策[J].建筑经济,2009:142-143.

[2]吴非.浅谈工程招标及合同阶段的造价管理[J].科技风,2012(15).

[3]刘少明,杨植栋.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13).

[4]张艳.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1).

9.煤矿项目核准支持文件 篇九

(自治区发改委能源处)

一、矿区总体规划批复;规划环评批复;

二、可研报告审查意见;

三、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

四、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复;

五、项目环评批复;

六、水保批复;

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项目选址意见)

八、安全预评价(现政策与安全专篇合并批复);

九、地灾批复;

十、勘探地质报告备案证明;

十一、文物批复;

十二、军事设施批复;

十三、用水批复;

十四、用电批复;

十五、铁路接轨批复;

十六、股东出资证明、银行贷款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十七、其他协议或文件;

10.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十

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中央强调,转变发展方式已经刻不容缓,把扎实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大任务,着力点由去年的“保增长”转向今年的“促转型”。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要在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上发挥更加主动有效的作用。

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条例。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环评指导意见,以及关键领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规范性文件。重点抓好“两高一资”行业、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环评。继续推进环渤海、海峡西岸、北部湾、成渝和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

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审批,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疏”就是对符合中央政策和环保准入要求,有利于保民生、促转型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适当简化环评程序。“堵”就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从严把关,坚决管住新上项目;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以及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凡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强化环保验收管理。坚持关口前移,要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感问题,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验收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建立健全环保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验收管理程序,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抓好“三同时”验收工作。着力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为重点,全面排查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及环保资金使用情况。分期分批清查“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集中整改突出问题。

11.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十一

【关键词】合同评审;策划;输入;控制与协调

Project design process and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files to run

Sun Ya-jie

(Hydro and Power Design Institute of Xinjiang Urumqi Xinjiang 830000)

【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how to do the side to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to work. Quality documentation in the project so as to achieve the formation during oper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ile integrity, timeliness and control procedures.

【Key words】Contract review;Planning;Enter;Control and Coordination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承担项目质量体系的运行,各专业负责人做好本专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设计管理部和专业室主任分别负责检查和指导项目及专业的质量体系运行工作。项目不分大小,均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未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出院。重点考核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质量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文件的完整性、时效性及控制程序。

1.合同评审与签订

1.1 合同等级的划分:(1)设计合同收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合同为小型项目合同。(2)设计合同收费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合同为中型项目合同。(3)设计合同收费3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大型项目合同。

1.2 合同的评审范围:(1)每项合同签约前均应进行合同评审;(2)合同的范围:与顾客之间以任何方式传递的、双方同意的要求,如:委托书、合同、标书、上级指示或文件、口头定单等;(3)对无书面方式接到的订单应采取措施形成书面文件,并得到顾客的确认。

1.3 合同评审内容:(1)顾客的要求是否明确并形成文件;(2)合同中如有和投标不一致的要求是否都已得到解决;(3)合同内容及顾客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4)技术能力和按期交付能力能否满足合同要求以及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降低风险的措施必须确定。

1.4 合同评审的方式:(1)大、中型合同采用会议方式评审;(2)小型合同采用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方式确认。

1.5 评审记录: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合同评审,均应记录,由设计管理部填写、保存。(1)会议评审结论;(2)合同修改内容;降低履行合同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1.6 合同签订:合同一般采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小合同也可以采用与顾客商定的合同格式,合同由设计管理部负责签订并填写设计咨询项目合同评审表。

2. 设计/咨询的策划

2.1 设计管理部根据合同的要求:与院领导协商确定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并向项目负责人下达“设计/咨询任务通知书”。项目负责人与相关专业室主任研究合同内容和要求,对设计/咨询进行策划,具体落实设计/咨询任务,并编制相应的“设计/咨询计划书”。

2.2 设计/咨询计划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设计/咨询的阶段划分;(2)设计/咨询的进度计划;(3)设计/咨询人员和资源的配备;(4)设计/咨询评审的方式与时间;(5)设计/咨询的其它验证方式与时间;(6)设计/咨询确认的方式与时间。

2.3 设计/咨询计划书:由项目负责人编写、上报设计管理部。经设计管理部审核后,交业务副院长签署审批意见。设计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2.4 随设计/咨询进展及情况的变化:当项目技术指标、进度、项目负责人变更、经费等发生变化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设计管理部审核,业务副院长批准,及时调整设计/咨询计划。编制的设计计划书应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和人力资源安排切实可行。

3. 设计/咨询的输入

3.1 设计/咨询的输入是设计的依据,也是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咨询输出的依据。

3.2 设计/咨询输入的内容:(1)产品有关功能和性能方面的要求;(2)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3)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4)类似工程项目的经验或改进信息;(5)设计/咨询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6)质量和进度计划的主要控制点。

3.3 在分阶段设计/咨询中,上一阶段的评审、输出和验证可作为下一阶段的设计/咨询的输入。

3.4 设计/咨询输入控制层次按照设计阶段的划分,设计/咨询输入控制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5 对设计/咨询的输入的适宜性应进行评审。所有的必要信息要正确清楚。对不完整的、含糊的或相互矛盾的要求,必须与提出要求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并记录归档。

3.6 工程项目组负责对设计/咨询输入实施跟踪及控制,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负责人研究解决。

3.7 项目负责人组织将上述设计/咨询输入的内容进行整理,并组织对设计/咨询输入的各项要求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填写“设计/咨询输入控制单”并发至各相关专业设计室。

3.8 各专业负责人应会同专业室主任根据“设计/咨询计划书”、“设计/咨询输入控制单”和相关专业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本专业设计指导书。专业设计指导书应进行内部评审。专业设计指导书是本专业每个子项的详细设计输入,明确设计依据、设计标准和具体要求,统一本专业设计技术措施。明确设计、审核、审定人员,同时按设计计划要求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安排。

4. 接口控制与协调

(1)本院与顾客的技术接口,应有书面规定并由双方责任人签署。内部技术接口必须填写“专业间资料交接单”,提交时间符合设计计划的要求。该资料应准确、全面、可靠、及时并符合有关规程与规范,满足接受资料专业的设计要求,并且图文清晰,文字说明正确。由于接口资料错误而造成的设计返工,由提供资料专业负责。

(2)为了确保设计项目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互相衔接,协调一致,避免错、漏、碰、缺等现象,实行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会签制度。设计图纸会签工作在多专业设计图纸审核之前进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各专业的设计人员做好图纸会签工作。设计图纸会签时,各专业设计人应主动介绍与其它专业相关的情况。对会签时发现的问题,应填写“专业会签记录表”,及时进行修改,修改结果需经相关专业验证。

(3)当设计/咨询工作涉及到同级人员之间的协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在设计人员的确定与分工中予以体现,在设计/咨询过程中,允许进行必要的接口协调与调整。

endprint

(4)设计/咨询工作涉及院其他部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设计管理部组织和协调。当设计/咨询工作涉及到与院外部的协作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设计管理部组织和协调。必要时,由业务副院长协调工作。在接口协调时,要根据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来明确接口关系。各项协调的结果必须形成文件,做好有案可查,且真实、准确、传递及时。对传递的重要资料、信息等要进行评审,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 编制设计文件及成品输出控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设计合同、“设计/咨询计划书”等安排各专业设计任务,各专业根据“设计/咨询输入控制单”和“专业设计指导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设计/咨询文件并完成专业间的有关委托和配合,设计/咨询方案应根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评审,设计/咨询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设计/咨询文件在交付文印前,应按规定逐级评审(校对、审核、审定及设计评审和验证)并进行质量评定。设计/咨询评审中应做好记录,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咨询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各专业输出文件在交付项目负责人之前应对照设计输入要求等认真进行校审。设计/咨询和开发的输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设计/咨询项目说明书、概算书、设备表、材料表、图纸、采购要求等。

6. 设计评审

设计的评审可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当阶段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设计评审。对于施工图阶段,当设计要求与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变化不大时,可以不进行设计评审。设计/咨询评审通常采用会议形式进行。设计/咨询评审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人、专业负责人、专业室负责人和设计管理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应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顾客代表参加。设计/咨询评审内容及结论应予纪录、整理、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保存。

7. 设计验证

设计/咨询验证是验证设计/咨询的阶段输出是否满足阶段输入的所有要求。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设计人员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设计的验证。验证人员编制“设计/咨询验证报告”,由专业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针对“设计/咨询验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对设计/咨询进行修改。

8. 设计确认

设计确认是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来表明产品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通常是对最终产品/成果进行确认,也可分阶段进行确认。项目负责人针对设计确认中提出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填写“设计确认报告”书面报告设计管理部。对已经完成设计确认的产品,顾客又提出另外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可以组织更改,以符合新的使用要求。

9. 设计更改的控制

设计修改采用修改图或“修改设计通知单”,修改图应编制设计修改计划并按设计评审、验证等相关设计控制程序实施,有关责任人签署后发出。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文件的任何更改均要进行评审,以确保这些更改是否影响已经批准的设计验证结果。

10. 设计服务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文件的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工程验收及回访工作,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了解和掌握业主对我院设计工作及服务工作的评价,以便在以后工作中改进,提高我院的外部形象。

11. 文件存档

设计/咨询工程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所有设计/咨询文件及相关记录整理后按《档案管理办法》归档,填写“文件移交清单”。

12.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十二

如何加强配合施工文件和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做好配合施工中变更设计依据性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配合施工中所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及变更设计组卷归档的完整性,是勘察设计企业和配合施工项目组必须认真对待的工作。

1 配合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等依据性文件归档的重要性

1.1 是铁路建设项目整个设计过程的完整体现

铁路项目从立项到竣工运营要经过多个设计阶段和多人的努力,各设计阶段均要产生大量的设计文件,配合施工中产生的变更设计文件属于整个项目设计过程中最后需收集的重要文件,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真实记录和重要凭证。

1.2 为解决工程运行中的问题和事故提供基础资料

在配合施工中,要重视变更设计文件、变更依据性文件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铁路项目在施工中,为保证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满足施工现场条件而进行的施工设计变更,变更的内容将为项目在以后的运营中产生的问题和事故提供重要的依据。

1.3 配合国家审计署对项目审计和变更设计的可追溯性提供文件

铁路项目在建设完成后,接收国家审计署对项目审计,配合施工中变更产生的费用也是审计的重要部分,保存完整的变更资料为项目的审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 配合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归档的主要内容

2.1 配合施工工作日志

配合施工工作日志是整个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真实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完整、连续记录现场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设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完备的日志记录使各项工作做到有迹可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大事记,自接到重大事项报告时起至处理结束,应真实记录其全过程,对重大事项概况、有关指令、参加人员、工作安排等内容做出详细记录。

2)会议记录,参会的时间、地点、人物、会议主题、决定。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来、往文件或电话记录。

4)考核及巡检情况:自查问题、信息报告、跟踪处理、巡检报告等。

2.2 配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1)配合施工中的收、发文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配合施工的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处理、变更过程中的现场勘察。

3)竣工验收报告、运营后的技术回访报告等。

2.3 现场发生的各类变更设计文件

变更设计是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而完善施工图设计中不足的部分,是经施工单位发出变更设计申请后,监理方需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下达变更指令,因变更设计涉及到多家单位,变更会影响到工期、费用和日后的运营,因此变更无论大小、所有资料和文件的保存尤为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3.1 变更设计管理台帐

建立完善、系统的各专业变更台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发生的变更多少,应及时建立各专业的变更台帐,避免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员的更换、工期延长等原因,而说不清那些专业在何里程发生了变更,同时也为变更文件的定时收集提供了可靠依据。

2.3.2 发生变更设计的依据性文件

1)变更设计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变更设计的意见。

3)勘察资料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4)设计图、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审定意见、变更设计通知单。

3 配合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归档的现状

3.1 归档文件变更依据原件少

归档文件变更依据原件少,即便有很多也是复印件,影响了档案的凭证性和参考性。随着办公自动化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配合施工中产生众多的文件只需在网上查收或在电话中传达,且通过网上传阅的文件在网上有一定的保留时间,过期文件将自动删除,这就使配合施工中产生的收、发文件收集短缺或原件少,即便有很多文件也是复印件或打印件,缺少原件,造成工程项目结束后,许多单位召开的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归档文件仅有会议通知之类的周知性文件,而无反映会议内容和效果等真正有意义、价值的材料,无法按档案的要求进行及时归档。

3.2 没有详细的变更记录,不清楚有多少变更

项目在成立之初,要建立系统的、完善的管理体系,许多项目因没有建立各专业变更设计管理台帐,不清楚有多少变更,只能凭仅有的记录来统计各类变更,造成了变更文件保存不全或漏缺,给今后的查找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 没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变更设计组卷归档工作

笔者根据走访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近年来配合施工项目,认为配合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组卷归档情况不容乐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是对勘察设计项目变更设计文件组卷归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忽略了日常及时收集、积累、整理的重要环节,随着时间的延续、人员的替换、资料交接的不规范、建设单位审查盖章应返回的相关文件未及时催归等诸多因素,很容易造成前期文件的散失。由于配合施工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以及依据性文件在前期得不到应有的注意,因而影响着整个勘察设计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4 配合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归档的措施

4.1 建立管理规章制度

配合施工项目组在成立之初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把施工文件、记录及变更设计文件的收集、归档一并考虑,根据相关规定,如: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企业的有关配合施工、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办法等,档案管理部门也应做到在项目部成立之初的前期介入和后期落实配合施工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明确企业利用需求的各类文件收集范围,要求各配合施工项目组及时补充、优化归档薄弱环节,注重日常各类文件的收集、积累,为规范化的管理及文件的组卷、归档打下良好的基础。

4.2 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责任制

铁路项目配合施工是延续性的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也是有序的日积月累的过程,只有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配合施工项目所涉及各个专业责任制进行监督,将勘察设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工作,纳入是否完成工作计划的高度加以重视。

4.3 专人或兼职管理

配合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杂,但人员少,这是许多配合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设专人或兼职管理检查落实各专业变更设计形成的基础资料、原始材料以及依据性文件是否齐全,并负责组织完成组卷归档工作,责任到人可避免文件的散失。

13.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篇十三

中山市港口镇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大滨口二基围建设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项目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我单位全权委托代理人 同志(工作单位: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中山市创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8月6日

14.《建设部141号令文件》 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上一篇:英语补习班宣传单下一篇:初三毕业国旗下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