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精选11篇)
1.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篇一
加快依法行政进程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观念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大举措。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我们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摆在十分重要的位臵,认真解决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不够,随意性较大,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实,效率不高的问题;政令不畅、纪律涣散的问题;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办事拖拉、落实不力的问题;推诿扯皮,服务不好的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2、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以身作则,立言立行,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机关作风建设中起到主导和表率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体制 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督的服务效率。杜绝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现象。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想问题、做事情,在谋划发展、制定决策时,充分体现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诚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3、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
政府各部门都要倡导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效率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完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要雷厉风行,速办速决;对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紧办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甚至故意拖延刁难的现象。切实改进会风,对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会议,要自觉遵守会议要求,全面掌握会议内容,认真领会会议主旨,及时贯彻会议精神。提倡简洁文风,行文规范,程序得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4、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等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创新公开形式,健全监督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审批方式改革,强化对审批后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已削减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严肃政治纪律,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准确的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绝不允许发生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的现象。市级领导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或利用其它形式安排部署的工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后要求办理、答复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予以积极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制定、发布、上报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5、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纪律约束
按照从严治政,执政为民,有利于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形成比较完善且操作性较强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制度体系,并贯穿于机关工作的每一个部位和环节。
6、加快管理创新,科学制定决策
坚持和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单位主要领导要与班子成员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建议,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及决策责任制度,努力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全面落实承办责任书。加强司法、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7、完善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
积极建设责任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行政问责制、形成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业务培训,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把各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表现,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机关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行轮岗交流、任职竞岗等制度,形成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把改进作风和提高效能臵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对接受的投诉,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市 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各部门整改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将改进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内容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考评,公布考核结果,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在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政府自身的一场革命,革根植于政府工作人员头脑中不合时宜的思维观念的命;革依附于政府工作人员身上多少年来习惯了的行为模式的命;革虽是不自觉形成但已经让政府工作人员不当受惠的利益格局与利益框架的命。这就势必会有阻力,有障碍乃至有交锋。要化解这些矛盾,除了靠提高认识,提高觉悟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保障。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建设,让政府不能发生“错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能“缺位”———有什么不想干的就不去干;更不能“越位”———为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所驱使。这就是为什么服务型政府、人民满意的政府同时也是法治政府的原因所在。
二、如何创新政府立法方式,推进立法改革,提高立法质量
1、关注民生 反映民众意愿
解决民生问题有许多方法,比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但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效之计应当通过制度来实现。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而制度对民生的保障主要体现为法律制度上的保障,相应地 需要各级政府立法都应当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己任”。温家宝总理2009年3月5日也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注民生;今年要集中力量办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实事,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决心。因此政府立法要最大程度的关注民生,令民众的意愿在政府立法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创新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
地方政府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谨细致的工作,需要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来不得半点马虎,更不能随心所欲。在立法中,一是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起草和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做到不超越立法权限、不违背立法程序,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实行“阳光政策”,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在立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实现改革与创新。要拓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渠道,探索委托专家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新途径,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多层面征求意见,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立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三是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拓宽专家学者参与地方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立法水平。四是建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定期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立法的经验教训,评价立法效益实现情况,以利于不断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五是建立和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核阶段,要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也要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及时沟通,统一认识,提高效率。六是强化对地方政府立法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健全地方政府立法议案公布前的内部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后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及司法监督制度,发挥管理相对人在执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监督作用,使地方政府立法的监督机制真正富有动态性,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及时清理出去,形成地方政府立法的良好循环。
3、突出地方特色 增强可操作性
《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可以针对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作补充细化,也可以对属于地方事务的事项作出规范。但是,无论是对上位法的实施进行补充细化,还是对地方事务的创设规定,都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地方政府立法的生命力在于本土特色,提高立 法质量,要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地方特色不等于地方保护,关键是要增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倡地方特色,就不能简单照抄照搬。那些采取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抄一点,外地立法搬一点,地方实际凑一点的“拼盘”式和“大而全”、“小而全”式的立法是坚决要不得的。政府立法在突出地方特色方面应坚持这样的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较细、操作性强的,地方政府不应再就此内容进行立法,认真执行上位法即可;二是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比较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确须需要细化的,地方政府应在与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原则下,就需要细化的内容予以补充,有几条立几条,同法律、法规一并执行;三是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进行规范,改革开放中又亟待需要规范的,地方政府应将这方面的内容作为自己立法重点,力争使社会发展中急需法律调整的空白领域都做到有法可依。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法制的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而且有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为上位法在空白领域的制定作出可行性的探索,并奠定基础。
4、广泛调研 听取下级政府意见
大量的调查和走访是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基础,没有真实、具体的数据和资料做铺垫,立法工作不可能完善。根据《立法法》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创设性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 的特殊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省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毕竟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均来自基层,反映政府工作中遇到的最有针对性和最基本的社会问题。首先这是体现地方特殊性的需要,同时省级政府立法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所以应以下级政府为基点,充分衡量全局的整体利益,做更充分的协调工作,立法才能更具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如何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朝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发布了《朝阳市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核程序》,以正式文件形式对本市政府文件的审核、发布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首先应该有制度的保障。此外,制定规范完备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还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依法为最高准则。在对某项行政管理事务需要,强化规范管理,而制定有关措施时,应从贯彻法律、实施法律的目的出发,以制定主体权限合法为前提,以管理内容适用和能达到预期效果为落脚点。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权力者应明确法是心目中的权威和行为上的最高准则,权力者必须牢记严格遵循法律办事,适时、准确地确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审慎规范管理内容,认真把握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制定主体还应保障规范性调整的民主化、科学化,这也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坚守的基本原则。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能为民众所接受。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禁止性内容要依法、不私立,涉及收费、罚款、许可的细化不独创,约束条款要恰到好处,做到立能行之,禁能止之,并对实行效果做好预测。力戒盲目立项,仓促出台,只求速度不讲质量,不能造成矛盾激化,造成欲速则不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地、民情。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要与国情相吻合,即与国家法律、政治形势、国家制度、发展状况等相一致。与地情相吻合,即在符合法律、国家大局的前提下,注意符合本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对规范调整的要求。与民情相吻合,即人心人情所向和所望,充分考虑和尊重民众的习惯、风俗。
3、重视集体智慧。在依法、民主、科学中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专断、主观。决策中要重视发挥集体智慧,特别是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项,应该深入调研,征求有关单位、群众的意见。
4、定期清理。为及时协调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范性文件与社会变化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便于发现和解决规范性文件间的冲突、矛盾、时效的问题,要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当作一项常规工作,每隔一定时期进行清 理。应当由原起草的主体组织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专门人员对公布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将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成册。
5、政府法制部门“三审”严把文件审核关。为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朝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时,内部实行主审、复审、会审制,即对市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指定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后由分管领导进行复审,再由法制办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集体会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从而进一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质量。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核模式,应该推而广之。
四、如何完善行政程序,特别是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救济的体制机制
所谓行政程序指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在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救济都包涵其中,应该说强制、补偿、救济三种机制的行使及完善直接反映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否。
(一)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制方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如果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就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现在行政强制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已形成了草案提交了全国人大审议。谈到具体的完善措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加强行政强制执行机构。目前适宜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制度是,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辅之以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在政府建立行政执行局。这样做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行政执行权的异化,克服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暗箱操作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推动行政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从目前我 国执行体制的现状来看,除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外,其余均由行政机关行使,如果在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执行局,就可以全面推动行政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改变目前多头执法,交叉执行所带来的弊端;
2、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应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批准程序,告戒环节,期限,执行人员执行开始应说明理由,制作笔录,出具清单。人身强制的程序、即时强制的程序,执行的豁免、强制检查。规定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选择遵循比例原则,首选代履行或执行罚,代履行或执行罚不能达到执行目的的方可选择直接强制。还应规定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协助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终止等。
3、修订行政诉讼法。无论是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设计,还是改革现行行政执行体制,都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标准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在制订《行政强制法》过程的同时,需要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因为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执行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于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以此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人民法院进一步来规范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增加案件执行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机关参与执行的热情,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当 13 事人的法制意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用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的目的。
(二)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关于行政补偿机制的现状首先是宪法中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原则。现代国家,由于越来越重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都纷纷把损失补偿直接规定在宪法里。我国2004年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尽管这对我国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时代意义。但遗憾的是,宪法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其次缺少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分散,至今还没有一部宪法统率下的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关的规定都散见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当中,各规定之间比较零散,总体上说来缺乏密切的关联和内在的和谐性。缺少一部基本的法律,使得行政补偿的定义、范围、原则以及标准等等均没有统一的规定。这种依靠单行法律、法规立法的方式过于局限,不可能穷尽行政补偿的所有事项,实践中显得相当混乱。因此,完善行政补偿体制须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考虑;
1、制定独立统一 的《行政补偿法》。通过行政立法把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救济规范化、系统化,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对补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从而使行政补偿真正有法可依。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是我们最终也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2、确立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补偿存在不同的表述,概括来看大致有“给予一定的补偿”、“给予相应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及“给予合理补偿”等提法。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没有指明补偿要遵循的原则,这说明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征收补偿原则,还是由政府说了算,随意性强,这不利于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应采用公平补偿的原则,对财产权人的补偿应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适用不同的标准、方式进行补偿,做到既能弥补财产权人的损失,又能合理配臵资源满足公益的需要。
(三)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其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两种。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以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制度组成。我国目前行政救济各项制度的概况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救济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因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政府的复议理念缺乏等,使行政复议运行环境不畅,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行政诉讼救济有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有失平衡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都有诸多限制,加上因为很多地方政府以行政机关是否当被告,是否败诉作为政绩考核的一个依据,这种理念和现实的可能,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原告胜诉率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发挥。综上,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调整信访制度,建立以人大为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有诸多缺陷:机构庞大而分散,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设计;范围失控,致使案件量大的惊人,各机构人员从数量到质量都不能满足现实所需;将“投诉请求”部分纳入人大对行政的监督体系中,人大本来应是监督政府的主力,所以如将信访的这一职能划归人大,切实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由人大组建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像目前各地人大对待代表议案、建议等一样进行限时、逐件督办到底,信访的救济价值必然会得以凸显;
2、强化行政复议功能,完 善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我国的行政复议一方面应在机构建设上做进一步工作,复议机关的数目不应太多太滥,各机关的复议工作人员应注意专业化和多元化结合,在这一点上可以参照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设臵体系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进行。另一方面,应在制度的细节上下功夫,对行政复议法的制度缺失逐项弥补,以使复议操作起来便捷、高效,也使我国的复议制度符合现代法治行政的理念。
3、制定专门的行政补偿法。对于行政补偿,我国早在1944年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就有提及,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则逐年增加,具体制度也日趋科学、合理和有操作性。所以对此救济途径应综合各法规定、汲取各国相关制度精华、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出专门的行政补偿法。
2.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篇二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群众体育,大联赛,模式
近年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型理念与方法。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地方政府已经通过购买公共相关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国务院在2012年关于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 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 (包含公共文化体育) 要“建立多元供给机制”, “在实践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现阶段甚至更长一段时间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新型供给模式”。
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也日益活跃, 比如上海、广东、湖南、深圳等地方政府就最先开始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 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尝试性地运用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中。特别在群众体育方面,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体育需求, 培育和扩大体育人口, 优化、整合体育资源, 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以及缓解政府公共财政压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转变职能方式, 实现“管、办”分离, 将创新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增强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和服务功能作为目前政府改革的重点, 从而保障体育作为公益性事业存在的合法性以及确保公众体育权利的实现。而群众体育赛事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促进群众体育的开展, 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也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社区体育比赛。在“全民健身计划”和建设公共体育服务目标的指引下, 为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的又好又快发展, 各省市群众体育赛事的举办就显得尤为必要, 它在全面提升居民身体素质和幸福指数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概念
1.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就是通过某种模式建立一种契约关系, 由非营利组织者、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 但由政府支付相应资金的模式。换句话说, 即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承包服务, 为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一种合同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服务模式, 它的本质是购买方 (政府) 与被购买方 (社会组织) 保持独立的交易, 从而使社会组织单独决策、独立运作, 政府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管理, 对绩效进行独立评估与监督。
1.2、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
政府为了履行服务社会公众的责任和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种体育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 用以购买其以合约的方式提供的、由政府界定种类的全部或部分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 这是一种“政府资助, 定向采购, 合同管理, 评估兑现”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2、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转变办赛模式的现状
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秉持“项目导向、赛事导向、团队导向”的赛事方针, 按照“政府主导、协会举办、中介协助、媒体参与、企业支持”的工作理念, 建立政府、社团、媒体、企业、中介组织“五位一体”的办赛模式, 打造公开、透明、系统的以在本区工作、学习、居住的人员参与的大联赛活动平台, 充分激发和引导市民科学健身的热情, 满足市民日益高涨的体育赛事需求。
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以“多元办赛、多方参赛、集中决赛”为办赛方针, 由足篮排、乒羽网、田游水以及广播操十个竞赛大项组成, 一是在每个大项里设若干个赛事小项, 组成一个个项目联赛;二是立足于基层办赛, 由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间举办一系列的比赛, 形成一片片系统联赛, 最终形成全市大联赛的格局。2014年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积极转变办赛模式, 实行第三方委托招标,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 实现多方参与比赛的新格局。根据查阅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相关资料, 本届市民体育大联赛招投标中共有23家协会参加了“竞争性谈判”。通过对体育局相关领导进行访谈, 本届大联赛招标过程使协会对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律有了深入的了解, 对协会产生了极大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3、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转变办赛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3.1、招投标形式过于简单
上海市体育局采用第三方投标的方式办赛事为政府、社会和市民带来了很多实惠。但政府在购买目录、项目内容、定价标准、考核指标等诸多方面, 仍然不够成熟, 购买服务方式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还不能完全对接, 购买服务项目评估和绩效评级机制还不够健全。
3.2、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委托第三方办赛事的模式属于购买服务, 而不是直接服务。目前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一方面, 内部结构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专业和专职人员比重较少;另一方面, 一些社会组织运作不够规范, 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本届大联赛体育协会参与度不高。
3.3、招投标宣传力度不佳
2014年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有36家协会参与招投标, 占全市86家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总数的42%, 还有近60%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没有参与本届大联赛竞标。这说明政府转变办赛模式的宣传力度不够, 没有全面覆盖上海市体育协会。政府如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体育社会团体承办赛事是现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完善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办赛模式的对策
4.1、规范购买制度, 严格履行协议
政府在本次招投标经验的基础上, 应该组织力量加强研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制定体育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此同时, 政府与各体育组织签订相应的购买服务协议, 明确项目内容、经费使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促进体育协会改革
政府要加大对各体育协会的扶持力度, 加快推进本市体育社会组织实体化改革, 为体育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 各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努力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与活力。在努力形成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工作社会化机制的过程中, 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4.3、加大宣传力度, 拓宽宣传平台
政府应做到提前谋划, 在开展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的前一年年终启动招投标工作, 提高体育协会的参与度是提高宣传力度的关键。除此以外, 政府应该利用线上线下的形式拓宽购买服务的宣传平台。线上运用新媒体进行互动, 线下与各大媒体合作, 对赛事进行采访和报道。
上海市体育局转变政府职能, 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体育社会组织承办上海市民体育大联赛的行为是政府向体育社会团体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一种具有发展前景、可取的服务形式。现阶段,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于探索初期。尤其将群众体育赛事利用这一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来举办, 是政府转变职能、探索新型办赛模式的一次伟大改革, 更是今后我们研究的热点话题。因此, 以明确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责任和角色, 认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属性和规律, 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群众体育赛事中的运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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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篇三
【关键词】老龄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但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采购范围。直到2013年下半年,国务院才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提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此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重要举措。而自十八大三中全會以来,党中央跟国务院对国家治理提出新的要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社会组织在“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与任务。2015年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则提出“全面放开养老市场”的要求,更凸显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合理性。在经济体制变革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来源、政策调控、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种种不足,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存在着局限性和盲区,所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一互利双赢的举措越来越受到学界和社会重视与认可。
一、政府购买养老公共服务的现实意义
1.养老问题的严峻形势
(一)全球人口老龄化严重
21世纪,全球人口老龄化严重。根据联合国数据,从现在到2050年,老龄人口将从6亿增加到近20亿,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15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其中发展中国家的老龄人口预计将是现在的四倍。这一特殊变化将对全世界各国的每个社区、团体和个人产生影响。在过去三十年里,全球人口结构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过程,但建立一个适合全人类所有男女老少居住的和谐老龄社会依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面对的挑战。如图1所示
(二)中国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重
在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全球化这一难题时,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中国13.67亿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5%;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7亿人,占比10.1%.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50年,中国将有35%的人口超过60岁,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
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开始显现。
(三)浦口区的养老形势极其堪忧
据2014年底数据显示(如图3所示):浦口现有户籍老年人口10.09万人,老龄化率达17.3%。而全区养老事业的发展现状是,共有养老机构22家,其中公办18家、民办4家;床位总数为3049张,其中公办机构床位数为(2250张,约占床位总数74%),现已趋于饱和,而民办机构床位占比不高(799张,约占床位总数的无论是养老机构数还是床位数都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浦口区老年人口基数,而专业医疗人员的不足与熟练护理人员的稀缺也导致了全区养老事业的发展缓慢,甚至可以说是处境艰难。
(四)价值与意义
显而易见,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组织在提供养老服务领域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项目的多元化、方式的多样化,势必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反之,就业率的提高又将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本文主要针对南京市江浦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发展速度快的现状,政府迫切需要把部分养老服务工作转移给社会组织,这就需要专业社会组织有组织地承接并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更好的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
二、浦口区政府购买公共养老服务所遇到的困境
从上文的数据明显看出,无论是养老机构数还是床位数都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浦口区老年人口基数,而专业医疗人员的不足与熟练护理人员的稀缺也导致了全区养老事业的发展缓慢,甚至可以说是处境艰难。显而易见,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组织在提供养老服务领域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项目的多元化、方式的多样化,势必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反之,就业率的提高又将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
经调查走访,浦口区每个街道都拥有自己的养老机构(泰山街道、沿江街道、顶山街道、江浦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盘城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这些街道的养老机构绝大多数为公办性质(星甸街道除外),床位数也大多在50-100个不等(永宁镇敬老院拥有床位数106张),收费区间在500-1000元/月,较为合理。相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更高昂,基本最低收费都在1500元/月以上,至2000-4000元/月不等,而床位数则也大多不超过100个。由此可见浦口区的养老机构主要停留在公办性质的层面上,民办养老机构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同时也说明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潜能是巨大的。但是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浦口区都存在着庞大的养老缺口,床位数严重不足,但也反映出隐藏了庞大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在调查中,也发现许多养老机构的问题:
1.养老机构总体规模较小。
从总体上看,全国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无论是公办性质还是民办性质的养老机构在规模上普遍不是很大,而浦口区的养老机构在与南京其他各区的养老机构相比,规模上也是处于劣势的地位。无论是数量、床位、占地面积、陪护人员等方面都是严重不足的。现有的养老机构所能提供床位数远远不能满足浦口区现有老人的需求,而浦口区现有的养老机构面积普遍不大,这也导致了老人的居住环境显得过于狭窄,活动空间也不宽裕,直接影响了依靠机构养老的老人的生活质量。
2.公办民办发展极度不均衡。
调查结果显示,浦口区的公办性质的养老机构与民办性质的养老机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在承担浦口区的养老服务的领域中,公办养老机构占了很大的比重,几乎每个街道、每个镇都拥有一家公办性质的养老机构。这得益于之前政府包办一切的体制,在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的时期,由政府兴建了这些机构的基础设施,绝大多数机构都是依靠这些雏形,继承并发展。这些养老机构床位数也大多在50-100个不等,收费区间在500-1000元/月,属于一般家庭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较为合理。而民办养老机构,由于很少有其自身的地产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支持保障,在前期必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成本上付出巨大,这极大地制约了民办养老机构前期的规模。很多民办养老机构都在走小而精的路线,即缩减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从而收取高额的费用。
3.专业人才缺失
在走訪的各个社区养老机构中,员工的年纪偏大,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尤其是其基本医疗知识和急救知识严重匮乏。这无疑降低老人的生命健康保障。而这些员工大多数也是体制改革遗留下来的,几乎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还有一部分是机构所请的临时工,也没有经过多少岗前培训,专业知识更是十分缺少。而民办养老机构的情况稍微好一些,但也是缺少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通常是聘请一些下岗或无业的人员来进行一些简单的管理和清洁等没有技术性要求的工作。而国家在养老服务这一领域,缺乏一套完整的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制度,不能维持这方面人才的可持续性培养,在人才方面易出现“断层”。
4.政府主导过于被动
从程序上看,养老服务的购买是定向、非竞争的,导致组织对政府依赖性强,无论是机构定位、服务内容,或者人员招聘,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倾向。通常情况下政府会指定一些社会组织或干脆由政府自己直接建立一些社会组织来进行养老服务的提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对组织的影响也是深远巨大的,社会组织内部受政府影响非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可能受官僚主义的影响,达不到绩效标准。而社会组织利用政府排除竞争者,在垄断的基础上,将面临更加严重的贪腐问题。
5.缺乏规范的购买流程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该向哪个组织买?该买哪些养老服务?该怎
么买这些养老服务?购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该履行哪些手续?这些在政策和规章制度上都是很模糊和不确定的。在浦口区的政府文件中并没有清楚的规定哪些服务属于养老服务,哪些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买多少,怎么买,财政如何分配,而本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官本位思想,很多社区都可能采取消极态度,在购买养老服务中不作为,或是在购买养老服务时过程不规范,暗箱操作,非法排除合理竞争者,形成垄断,造成“钱越花越多,活越干越差”的尴尬现象。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创新模式研究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有四种类型:1.向准社会组织的非竞争购买2.向社会组织的非竞争购买3.向市场组织的非竞争购买4.向各类组织的竞争性购买。
1.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五位一体全面发展,也是对于民生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而养老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当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如何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所遗留下来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要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从我们所调研的数据中可以发现,民办养老机构还是有很强大的市场的。可为什么民办养老机构一直迟迟不能建立发展呢?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上在这个领域的一个空白,民办养老机构的法人对此心有余悸;一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空间小、床位偏少、收费昂贵、服务不如人意。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出台政策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一方面也将监督这些机构的物价、服务。
2.降低政府主导
养老服务一直以来受政府的主导,从程序上看,养老服务的购买是定向、非竞争的。所以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时难免出现失位、错位等不到位行为。对此,我们组模拟了政府电子政务的实验流程,提出一个大胆的方法假设,通过电子政务的方式,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盲选、盲评,结果公开透明,这样更有公信力与效率。
3.培养专业人员无论在机构养老,还是居家养老。我们都要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那就是无论是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业余的,缺乏最基本的医疗和护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时,除了查看标底,资质,更要查探养老服务提供方的工作人员的医疗资质和护理执照。
4.推进居家养老
养老光靠养老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养老机构解决不了那么多的床位问题,而机构集中养老所带来的安全、消防等问题也是接踵而来。所以政府向第三部门购买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也是为解决这一养老难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居家养老以其灵活快捷、安全可控逐渐成为养老服务的主流选择。
5.规范购买流程
在浦口区的政府文件中并没有清楚的规定哪些服务属于养老服务,哪些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买多少,怎么买,财政如何分配,而本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官本位思想,很多社区都可能采取消极态度,在购买养老服务中不作为,或是在购买养老服务时过程不规范,暗箱操作,非法排除合理竞争者,形成垄断,造成“钱越花越多,活越干越差”的尴尬现象。所以规范流程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公报(第1号)[R].2011-4-28.
[2]胡宏伟,时媛媛,肖伊雪.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中国养老保障方式与路径选择--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的优势与发展路径[J],华东经济管理,2012(1).
4.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5.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篇五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3.购买类型一般分为核心合作或长期合作以及短期项目支持两种。
4.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
5.资金拨付流程有多种形式。
6.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定健全。
7.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
8.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制度。
9.除签署合同购买服务外,公共财政资金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有三种形式:资助、竞争性或随意性拨款、减免税的间接资助。
10.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大致分为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模式。
11.服务购买也与向社区地方转移职能、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趋势相关。
6.购买社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篇六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同时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两种新型公共产品供给PPP模式。实践中,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将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命名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PPP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名称,导致项目参与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是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重点完善预算程序和采办程序还是重点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亦或是同时适用上述规定等困惑。当然,也存在主管机关将实为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在命名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从而绕过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的现象。
因此,如何划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型PPP的界限成为参与者们准确运用相应模式及成功实施项目的前提之一。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界定
(一)理论层面的政府购买服务
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指“根据预先订立的合同赋予的特许权,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并由政府向服务供应者购买其(生产)的商品、服务或公共设施,以满足使用者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
狭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简单分析上述定义,不难得出以下两条结论:
(1)广义与狭义的界定都包含以下3个核心要素:政府提供资金;社会力量按照政府要求完成受托工作;政府负责监督、考评服务提供者。
(2)广义与狭义界定的核心区别在于服务内容是否包含提供有形的公共设施。
(二)现行规定中的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一,该办法并没有指出可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购买服务。第二,该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以本级政府指导目录为准,而已有各政府指导目录中均没有将基础设施投融资与建设等纳入购买内容。
因此,可以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采纳的是狭义的概念。
三、政府付费型PPP的界定
(一)理论层面的政府付费型PPP
广义的界定认为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
狭义的界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简单分析上述定义,不难得出以下两条结论:
(1)广义的PPP适用范围既包括提供公共设施,也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其与广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交叉甚至趋同关系。
(2)狭义的定义指出PPP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该定义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型PPP就无法形成交叉关系。
(二)现行规定中的PPP
(1)发改委的界定
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认为PPP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该定义不仅并未点明是否仅限于在基础设施领域适用PPP模式,而且同时提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PPP,因此可以将其归类为广义的PPP。
(2)财政部的界定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可知,财政部的定义强调PPP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更偏向于狭义的PPP。
四、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PPP的划分
本文认为,应以是否包括公共设施为标准划分二者,即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除货物、工程、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务之外的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PPP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设施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理由如下:
(1)理论上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部《暂行规定》中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均指购买无形服务,不包括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2)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狭义的界定,较容易划分清楚二者的界面。
(3)以是否包括工程进行认定,实践中容易操作,也符合实践共识。
(4)满足《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法》明确将工程列为独立的采购内容,不宜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针对PPP采购,财政部已形成了相对完
整的采购法制体系,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PPP采购可以同时采购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
(5)符合主管部政策思路。符合财政部监管思路自不待言。通过发改委参与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文件,可见发改委的政策也在逐渐明朗,其规范的重点在于PPP的形式,即特许经营的PPP而非PPP的适用范围。
五、小结
7.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探析 篇七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政府购买,对策
1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缘起及基本内容
20世纪70年代,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到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将努力实现这一目标。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提出要改革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2006年4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上旬,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医改意见》) 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明确提出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要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可见,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逐渐地承担着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大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 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 全科医师为骨干, 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 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 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 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 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目前, 我国95%的地级以上城市和86%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全国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00多个, 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队伍。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8.9%, 卫生技术人员数占2.7%。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体现, 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卫妇社发[2006]239号) 中关于职能配置和服务功能的有关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 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体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1) 卫生信息管理。 (2) 健康教育。 (3)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4) 慢性病预防控制。 (5) 精神卫生服务。 (6) 妇女保健。 (7) 儿童保健。 (8) 老年保健。 (9) 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 发放避孕药具。 (11) 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并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医疗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同时, 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部门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 有的还提供简单的康复指导和计划生育服务等, 但其中医疗服务开展得最多, 主要是常见病的诊治、慢性病的维持用药等。显然, 这与居民的需求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要求也有较大的距离。但是, 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不落实”、“流于形式”似乎已成为学者的定论, “中国的社区卫生服务, 无论从政府或社会的角度或从社区卫生服务的供方而言都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
2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 面对西方各国出现的财政危机, 公民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如何节约财政开支、以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满足公民对民主以及公共服务的更高要求, 成为西方各国在政府改革中特别关注的问题, 从而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这一场“新公共管理的革命”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核心, 推行政府管理的民营化、效率至上和顾客取向。“新公共管理的一个中央特征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组织的运作中, 即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 也就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从经济学视角而言, 我们可以将社区卫生服务看作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 它一般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所谓纯粹的公共产品, 是指每个人消费这样的物品均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与公共产品相对应, 私人产品是指由市场提供给个人享用的产品。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 “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就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或购买者不可能或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才能把他人排除在享受该产品的利益之外。20世纪90年代的“政府经济学”新理论也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为大众提供公共物品, 并可以通过购买来实现, 从而摆脱政府直接生产之高成本低效率困境。“政府作为购买者, 可以依靠市场的规律, 选择价格低、产品质量好的‘公共物品’提供给社会;由于政府在直接生产‘公共物品’的领域退出, 促使多个非政府组织生产‘公共物品’, 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 竞争的良性机制又可促使生产‘公共物品’的机构努力降低成本。”
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 因此, 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是一项民心工程, 它反映了城市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中,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划浆”上, 包括建章立制、提供支持、统筹规划、监督评估等。其中, 提供支持主要包括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两个方面。前者是在税收、用房、用地、用工、办证等方面给予社区发展项目一定的政策倾斜;后者就是对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这种补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施。国家卫生部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也曾指出,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 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 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 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3 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对策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效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应从市场培育和建设的角度着手, 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 建立有效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为重点, 以完善相应基础性制度和规范建设为基础, 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3.1 加强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否提供质量优良的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是影响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绩效的关键环节。应继续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 把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技术标准底线作为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刚性指标。应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轮训, 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接受专项培训, 以弥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不足的缺陷。目前, 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在服务质量、服务理念、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及服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导致很多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信任度不高, 甚至不信任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中心, 而更愿意到大医院接受治疗服务。
3.2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提高基层政府的社区公共服务责任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 使政府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变得间接, 这一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区公共服务责任的转嫁, 而是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观念上,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必须生产公共物品, 我们要逐步改变以往每增加新的公共服务任务时, 就要求增加机构, 扩充编制, 追加开支的做法。管理上, 政府部门在运行中必须跳出求助行政权力来实现意图, 规避风险的行为习惯, 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动社会资源。政府不能以营利作为其行为的出发点, 政府职能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服务而不是积累资产, 购买服务是将政府财力与政府目标最佳的联结方式。因此, 政府的责任并不因购买服务而转嫁给社会, 加强跟踪监督和检查验收, 保障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仍是政府不可懈怠的责任。
3.3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规范服务定价
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国家中, 大部分都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包括机构准入、遵守合同规定、合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只是有一些指导意见来规范购买方与提供方的行为, 而这些文件的规范作用是有限的。目前, 对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 能够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规范的成本测算的很少, 即使一些地区进行了成本测算, 但真正能够将测算应用到实际购买中去的机构更少,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成本测算过程比较复杂、资金有限导致测算结果无法应用等。所以, 应该进行行之有效的成本测算, 从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定价。
3.4 将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相互结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院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已出台, 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突破口之一是城镇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怎样更好地对接, 新医改方案已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目标, 二者是紧密相联, 不可分割的。因此, 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推动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对接制度的贯彻落实。确立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对接的法律地位。明确国家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政策, 制定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制度, 完善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监管制度, 依法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另外, 从国际一些成功的经验来看, 政府应积极促进社会事业社会化, 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下, 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健康保险也需要得到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加强政府对医疗保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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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晖.论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9, (2) :97.
8.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研究 篇八
摘 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模式,对于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王浦劬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19世纪的美国,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探索和发展,逐渐形成新公共管理浪潮中新的趋势。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早在20世纪初的上海就已推行,当时主要是集中于养老服务方面,2000年以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近年来各个省市也开始探索这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种新的共治模式对于政府缩减规模、节约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意识等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成都市;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75-02
一、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情况
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是国家西南区域的中心城市,也是四川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成都市共有九个区、四个市、六个县,城市面积约为12400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1112.3万人,常住人口1404.76万人,是个多民族融合的城市。成都市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社会问题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频发,灾后建设任务艰巨,市政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成都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思路,创新管理。近几年,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如《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的1号文件,锦江区制定了《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的意见》、青羊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高新区颁布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成都市政府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从制度、政策上予以保障。在推进这项改革过程中,成都市建立了目标考核的管理机制,在每年年初发布目标任务,年末由责任部门进行考核。从2012年起,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这就保障了资金问题,使得购买服务无后顾之忧。这几年,成都市政府还积极培育能够承购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就业培训、文化卫生、社区法务、街区养老等公益项目59个,金额在1.6亿元左右。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成都市以群众为导向,立足人民需求,真正为人民排忧解难。
二、购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度滞后,购买程序难规范。政策制度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同程度倾斜,就会出现区别对待的不公正问题;政策制度的宽泛,会让下级执行部门权力膨胀、工作量增加;政策制度的细致,会使得下级执行部门不能因地制宜,大展拳脚。因此政策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要保持它的度,才会获得良好效果。?譹?訛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社会事务总是在不断变化中,二者是一对矛盾体。政策的滞后,就必然使得购买程序不能明确规范。在成都市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在购买程序上会遇到问题。一是购买服务对象的问题,只能向特定组织购买;二是年限问题,由于社会服务是多样且复杂的,购买不能只按照财政预算的年度分次进行。这些问题要求政策具有灵活多变的特性,否则不能够适应多变的购买服务。
(二)承购主体资质差,购买责任难区分。购买服务是一种两方参与共同为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参与双方都有责任。既然是购买行为,购买主体就有比较选择的权力,因此会产生竞争。按理说,承购主体的竞争会发生优胜略汰,怎会出现资质差的问题呢?事实上,在实践中往往不存在竞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一部分具有市场能力的单位还依附于其主管部门,行政部门还习惯性地把服务项目交付给这些单位,导致购买质量出现问题。?譺?訛同时,社会组织大都不够成熟,资质较差,而且政府事务很大一部分是面向百姓的,市场上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数量、质量都不达标,又怎能让政府放心地选择呢?种种弱点都是政府购买的制约因素。
(三)评估机制不健全,购买行为难执行。任何管理行为都需要评估,评估机制是否健全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能否如期达到目标。然而现阶段,评估方法和评估机制都是不健全的,不确定的评估机制不仅影响购买行为,也会影响购买的服务质量。当前我国有关POSC(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评估内容的确定、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指标的遴选、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方面有待完善。?譻?訛成都市目前只针对购买对象进行评估,而较少有对购买方即政府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机制是单向的。购买是双方参与的行为,双方都应负有责任,单向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评估方式略显单一,多以政府官员和学者作为评估主体,代表性较差,评估机制的公正与否屡受质疑。同时作为被服务的对象——人民,他们很少参与评估机制的制定,也使评估机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四)监督管理不全面,购买风险难降低。监督管理是购买服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倘若监督流为形式,不仅会影响购买服务的质量,还会影响服务结果。在监督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监督人员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是主要问题所在。面子问题、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这些都会出现在监督中。就成都市而言,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其中对于购买主客体的监督十分有限,对于质量和效果的监督也模糊不清,监督体系存在缺陷,监督程序存在漏洞。
三、购买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的改革,其制度设计和运行都不成熟,存在着很多漏洞和风险。首先,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政策制度不完整,没有可以指导整个过程的明确规范,理论研究也不深入,因而购买行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当然,购买服务在我国是新尝试,许多方面需要在改革中完善。其次,购买双方角色模糊,政府作为购买者并没有把自己摆在购买者位置上,因为政府掌握着权力,不想放弃自己的权力,这必然导致购买的不公平、不合理。社会组织并不把购买服务单纯的看成购买行为,更多的认为是与政府合作,这种心理的存在,购买服务的质量就不言而喻了。最后,政府对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对于购买服务的预期过于乐观。就算制度完整、法律健全,官商合作所存在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很难避免机会主义、官商勾结、寻租等问题。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相关政策制度,规范购买程序。就成都市来看,2009年出台了相关文件,2011年制定了2011年到2015年的规划。如今,需要根据这几年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据此制定未来短期和长期的政策制度。政策的制定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成果比较卓著的区县,可以总结其经验,进行借鉴和创新。对于不理想的区县,要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从制度、政策上予以解决。由于四川省是一个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因此要充分考虑政策的时效性、灵活性和预见性。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要有完备的解决方案。政策制度的完善关键是购买程序的完善,如对购买服务对象和年限应明确界定,健全的购买程序会大大增加购买的公正性与成效。
(二)培育孵化优质社会组织,明确资质标准。社会组织的品质是影响购买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然而现阶段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这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间短有关,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因此要培育和孵化优质的社会组织。首先,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其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请相关进行专家指导,进行专业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提升自身档次。另外,政府要严把质量关,对社会组织在资质进行审查,对不达标的要排除在购买行列之外,这样才能减小政府服务购买的风险。
(三)建立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估体系对购买机制的健全十分必要,包括评估主体、内容、方式、标准和结果等,任何方面的不合理、不科学都会影响评估的质量。在评估主体方面,包括监察、审计、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同时还包括第三方评估主体。通常的评估都忽略了第三方,积极的探索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第三方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这会使评估更客观。在购买行为中,社会公众是服务对象,他们的参与更有助于保证评估质量。在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操作,不仅对承购主体的资质进行评估,还要对事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另外还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优质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延长年限、增加种类等;对于严重不合标准的,给予惩罚,如缩短限期、终止购买、取消资格等。
(四)完善监督体系,提高管理质量。监督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对购买行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现实中,很多监督都流于形式,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监督人员大都没有认识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更有很多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沆瀣一气,互相勾结,因此引入第三方监督就尤为重要。为了便于第三方监督,对购买信息要完全公开,购买程序要透明公正。对于购买主体和承购主体双方的监督也同样必不可少,目前对政府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政府购买过程要全程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其标准、流程、评估机制等均要透明,便于监督。对于承购主体的社会组织,其资质、购买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标准等均需一一公开,以便监督。另外,需要建立责任制,也就是一旦购买双方中出现违法、违纪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只有将责任明确化,才能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注 释:
①王浦劬,(美)L.M.萨拉蒙奇,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李海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报,2011,(05).
③刘震国,廖明,王一鸣.关于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报告[J].社团管理研究,2012,(10).
④王从虎.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法制轨道[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B02).
⑤杨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困境及道路选择[J].社会经纬理论月刊,2013,(01).
9.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及问题 篇九
易松国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试点过程
2006年12月,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建设推进会在深圳市召开。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将创新社会工作的任务交给了深圳,得到了深圳市领导的积极回应。2007年初,深圳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白天任组长,副市长李铭和市委组织部部长王穗明为副组长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组,负责制定深圳市社会工作制度及相关政策。课题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市委副秘书长杨绪松全面负责课题调研及制度起草。
2007年4月~5月,深圳市南山区招聘了100名社工,安排在各街道及社区工作站进行社区管理和服务。2007年7月,深圳市民政局在市民政系统11个单位设置了33个岗位,同时培育了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和社联社工服务中心两家民间社工机构,以每个岗位每年6万元的标准向这两家机构购买社工服务。2007年10月,深圳市妇联的“阳光妈妈”服务项目向鹏星社工服务社购买了10名社工服务。
2007年10月26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工作发展的“1+7”制度,即一个总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7个分文件。“1+7”文件对社工的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教育培训、薪酬待遇、财政支持、社工机构以及社工与义工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深圳市社会工作试点的重要制度保障。
2008年1月,深圳市社会工作试点全面铺开。全市6个区及光明新区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在民政、教育、司法、残联四个领域开展试点。各区根据需要在以上试点领域分别设置40~50个社工岗位。紧接着市一级相关部门也开发了66个社工岗位。市级试点单位及各区政府分别作为服务购买主体,向当时已成立的11家社工机构购买服务。2008年9月底,深圳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和卫生局以及市妇联等单位再次设置了65个社工岗位,向民间机构购买专业社工从事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禁毒帮教、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医务、家庭等服务。
2009年,深圳进一步扩大社工试点范围和人数。全市市级单位及各区新增200多个社工服务岗位,民间社工机构增加到31家。2009年5月15日,市、区购买单位及31家社工机构在市采购中心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了200多个岗位的服务购买及关系提供。
从2009年开始,深圳市计划投入1000万元,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项目服务。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主要方式
目前,深圳主要采取购买岗位服务的形式,由市、区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社工服务,机构再将社工派驻到不同的岗位。也有部分属于项目购买,如深圳市妇联的“阳光妈妈”、“阳光家庭”项目等。
1.购买主体,即服务购买方
市、区两级政府为购买主体。市级购买主体包括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及团市委等服务购买部门。但是,服务购买方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服务使用方,比如说,市民政局将购买的社工安排到市级民
政单位开展工作,市教育局将社工分配到市级中小学提供服务(目前多数是1校1社工),市卫生局购买的社工主要分布在市级各医院(目前多数是1院1社工)。
2.购买客体,即服务提供方
民间社工机构是服务提供方。政府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社工服务,由社工机构招聘、培训、派出及管理社工。机构的民间性主要体现在机构完全由民间人士出资创办,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部门无直接关联,机构独立运作和管理。目前,深圳有31家社工机构。
3.购买方式
从2007年市民政局试点开始,深圳先后购买了4批社工服务岗位:一是2007年7月市民政系统购买了33个社工岗位服务;二是2008年1月全市购买了398个岗位服务;三是2008年9月全市购买了65个岗位服务;四是2009年5月全市再购买200多个岗位服务。
2009年之前,政府购买服务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在前3批购买社工服务时,深圳都采取意向性谈判的方式,将所有服务购买单位(政府部门)和所有服务提供单位(社工机构)召集在一起,由社工机构介绍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下去后购买单位与社工机构协商,并最终决定选择向哪个(些)机构购买。2009年,社工服务购买列入深圳市政府采购内容,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市采购中心提前发布购买社工服务的岗位情况,社工机构制作并向采购中心提交竞标书。5月15日,全部31家社工机构到市采购中心应标,由采购中心确定的5人招标小组根据标书及当时的应答情况,对各社工机构进行打分。机构的竞标结果由机构的得分决定。机构得分由两部分组成:上全市机构评估的得分占70%,招标评委的打分占30%。这次服务采购从形式上比原来更加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4.购买费用及支付方式
在“1+7”文件出台之前,市民政系统率先进行的社工试点按照每个社工岗位1年6万元的标准购买服务。这6万元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工的薪酬,一部分是机构的管理费。购买费用不列入采购谈判内容,2008年以前是每社工每年6万,2009年为6.6万,其中,6000元是社工开展活动的费用。
购买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支付。目前市级购买费用尚未列入市财政预算,仍然是由公益金支出。区级购买费用已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支出。市、区民政局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一年分四季度将购买费用汇入社工机构的账号。4次的支付比例为30%、20%、30%和20%。
5.购买督导服务
深圳市民政局主管领导意识到社工督导的重要性,决定从香港购买专业督导服务。经与中联办和香港相关管理部门及社工服务机构的反复协调,深圳市大致按照1︰10(1个督导10个社工)的比例,从香港聘请社工督导。每名督导每月在深圳工作10天时间,月薪2万元。目前,深圳向香港购买了30多名专业督导的服务,督导的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为了提高督导效率,更主要的是为了培养本土社工督导,深圳在优秀社工中选拔了一批专职见习督导及督导助理。目前,深圳有20名专职见习督导和23名督导助理。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除了享受机构社工的薪酬福利以外,政府再发给每人每月1500元津贴。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主要问题
目前深圳市政府购买的主要是社工岗位服务而不是项目服务。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简便易行,因为它只需要设置岗位,然后按照薪酬标准及管理费确定购买标准即可;而购买项目服务首先必须确定服务对象、内容、任务量以及评估方法等,然后再计算服务成本及其他费用,这两个方面的难度都很大。
购买岗位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工岗位的职责、服务内容和标准难以界定。社工服务在国内是新鲜事物,无论对专家学者还是对用人单位的领导来说,确定社工的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都非常困难,这也极大地影响了社工工作及服务评估。而且,因为社工岗位和行政事务性岗位本身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些用人单位就让社工做一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如打字、写报告、整理材料等。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社工的职责范围更加困难。
第二,办公场地和活动经费难以解决。社工的工作对环境和条件有一定的要求。比如,需要一个独立的办公室接待来访者或进行个案辅导,需要电脑记录服务对象的资料及工作报告,需要固定电话便于与服务对象联系,需要一定的经费和场地来安排小组活动。但只有少数用人单位能够或愿意提供这样的工作条件。第三,机构对社工难以管理。首先是机构的人员招聘。用人单位可能会将其雇员或关系人推荐给社工机构,如果机构不接收,就会影响用人单位与机构的关系;如果机构接收了,又会影响社工服务的质量及社工专业化的发展。在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以后,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些学历较低但通过了考试者陆续进入社工队伍,而社工专业应届毕业生则做不了社工(因为他们毕业那年才允许参加每年6月的考试)。其次,社工机构难以调整社工。有社工因故离职,机构就需要招聘新的社工替补,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社工,但一些用人单位却不
希望社工变动。再次,机构在工作时间安排社工活动,如培训、会议等,甚至社工的请假,也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机构对社工的管理。
第四,费用的支付问题。一是市级政府购买尚未纳入市财政预算,仅从公益金中支出。二是购买服务的费用不能及时到位,政府拖欠机构费用,机构拖欠社工工资。这主要是因为签订购买合同涉及到的方面过多,时间过长。只有双方或三方合同签订完毕以后,财政部门才会按照合同规定拨付购买经费。^
10.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探索与困境 篇十
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从上个世纪末引入我国以来,许多地方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政府购买服务被公认为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方式之一。高沟镇从2011年起在这方面就做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全镇环卫保洁、绿化亮化、道路管护等各项工作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变原有的“以钱养人”为现在的“以钱养事”。但在具体操作中发现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与困难。所以说,对于如何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们仍然属于摸着石头过河。
一、高沟镇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现状
(一)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购买服务机制。
构建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核心是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关键是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将公共服务推向市场,选择服务质量最好的单位,将相关公共服务产品交给市场。一是科学设置服务项目,准确编制项目预算。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结合高沟实际,不断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和完善。依托1家保洁公司、1家运输公司,对镇村垃圾收集清运采取市场化运作,将全镇卫生保洁、垃圾运输权发包给保洁公司、运输公司统一管理,实施环境清洁工程,做到镇村垃圾日产日清变原有的“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将全镇约15万平方米面积的绿化养护、1500盏路灯的管护发包给专业公司,有专人 1 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安排专人定期对绿化养护、路灯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时整改到位,确保后续管理工作及时到位;将道路路肩管护及水面清理工作发包给专业公司,有专人负责及时巡查、清理;对全镇道路路面维修工程量进行预测,年初对外公开招标,确定单价,定期丈量,年终决算,从而提高了道路维修管护效率,提升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二是规范政府外包购买服务的合同。参照省、市合同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特点,对合同中“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经费安排拨付及考核、奖惩和违约处理、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力求做到细化量化,职责明确,便于考核,责、权、利相统一,增强了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转变人员管理方式。
结合排灌站人员分流改革,将高沟镇境内的排灌电站、涵闸、沟渠、堤防日常管护和运行实行“以钱养事”的方式,发包给专人进行管理,改变过去由政府聘请人员管理的僵化方式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变,将高沟镇大堤内圩的排灌电站、涵闸、河道发包给泥汊南站进行日常管护和运行,每年支付管护费8.5万元,将高沟镇长江外护堤防清障及石板站、新沟站进水渠清障发包新沟排灌站管护,每年管护费11.35万元。通过管护改革,既节约了管护费用,又提高了水利设施的管护效率。
(三)创新用工形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构建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关键是要调动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是要创新用工形式,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高沟镇将原有政府聘用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的3名工作人员转变为中介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建立了能进能出、灵活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二是要转变服务方式,实行服务外包。服务外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社会力量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高沟镇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将食堂管理和运营由自主经营转变为市场化经营,采取政府与私人合作的形式,即政府负责提供场地,由私人运营,自负盈亏,确保政府“做得更好,花费更少”。
(四)创新处置方式,集体资产公开拍卖。为规范集体资产处置方式,增加集体收入,避免以行政方式进行不同性质的交易,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高沟镇改变过去由村委会内部协商出租村集体资产的办法,委托无为县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发包集体资产经营权,暨规范了程序,又提高了收入。古城村五十四夫1500亩水面由过去5年20万元的承包费竞拍到现在5年56.8万元 3 的承包费;骆家套社区水面由过去五年2万元的承包费竞拍到现在5年5万元的承包费;将闲置的健全小学校舍、古城小学校舍对外公开拍卖,分别获得16万元、36.8万元的收入。
(五)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突破口就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改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使得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渐发生变化,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逐步开放一部分公共领域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有效地发挥了社会力量的优势,改变了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绩效,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大了社会资本,增进了合作共治,更好地发挥了社会资本的作用。高沟镇通过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健全PPP项目库,供省PPP推广中心向全国进行推介,扩大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带动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高沟二甲医院项目已成功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批PPP推介项目项目库,项目总投资1.5亿元,内容为建设业务用房3万平方米、设备配备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通过近3年的试点,我们做了一些探索和突破,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够,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体制内部分同志受旧管理模式影响较深,4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二是随意性强,采购项目缺乏总体规划和相应的程序规则,采购预算难核定,评价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善;三是外包体制难有为,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改革未跟上脚步,政策法规的配套改革以及相应购买外包的机制都尚未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建立提来,严重制约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影响了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11.政府购买服务走向PPP 篇十一
政府购买到底怎么“买”?
《新理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前局限在地方政府为提供当地的公共服务而做的一些尝试上,缺少一套规范的流程,在购买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例如,北京市亿元购买NGO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现象。您是如何看?
孙洁:北京市亿元购买NGO服务的初衷是好的,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的资源配置大会,我也参加了。这次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力度都非常值得肯定,但是下一步应尽快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之列。这次的购买实属一次突发事件,比较仓促,也给财政部门造成了一定困扰。因为一旦预算下来,一个萝卜一个坑,再去追加资金,就不是一个常态了。这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将来一旦资金纳入预算,就不会再遇到这种问题了^现在这只是一个暂时的问题。
《新理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而现在这样的公开竞争并非是个一般原则,很多购买还属于内定,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孙沽:导致这种现象有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理论上讲,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应当先纳入预算之列,所采用的购买方式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要求公开招标。但现在未能实现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体制因素导致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准人困难,且自身的实力有限,提供服务的水平相对不够,难以参与到竞争当中;另一方面,政府目前没有将购买公共服务明确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去,缺少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法律和制度依据。
《新理财》:下一步要如何解决?
孙洁:《政府采购法》中有明文规定,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现阶段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服务,只局限于服务政府本身的。而我们所谈到的服务,是为民生、为百姓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下一步可以考虑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范畴内,资金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内,我认为,这是一个大前提。
《新理财》:那么在购买服务的监督上应该注意哪些环节?
孙洁:对公共服务监督,本身是一个很虚的概念,是很难监控的。服务的好与不好,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我们现在能做到的,是在可监控范围内,例如,项目的申报、财务的审批等等,在这些技术上能够实现监控的领域里,尽可能地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因为很多涉及到公共服务的项目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定要保证监督管理者的独立性,否则容易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滋生腐败。
《新理财》:2010年,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里,您看到了哪些进展?
孙洁:在这一年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里做出了探索。我之前去无锡、南通、还有上海闵行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各地方政府购买的方式各不相同,提供服务的领域也是多种多样,整体效果还都是不错的。北京市今年也大规模的开展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取得了一定成果。12月6日民政部在杭州也将举办一届中国与澳大利亚关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论坛,我也将参加。总得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国际趋势,现在也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PPP模式大势所趋
《新理财》:您刚才提到去上海辩闵行区调研,调研的结果如何呢?
孙沽:上海闵行区在这一点做的相当规范。闵行区在当地发起依照不同服务项目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并且为所有志愿者配套了社区服务卡。服务卡内充100元钱,一共发了1000多张。同时政府又联系了众多商家加盟,志愿者凭卡到指定商家消费,可享受打折优惠。现在已发展到30多家,由于这种尝试非常成功,现在政府新推出的社区服务卡已经不需要再充值了,完全成为r一张打折卡。最初闵行区在做这项尝试的时候,非常担心商家不愿意加入,但实际上有很多商家抢着加盟,积极性非常高,对商业有明显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志愿者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首先感到自己的志愿行为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重视,是种荣誉的象征,又能通过社区服务卡享受到实惠。在整个过程当中,政府充当T--个协调者的角色,利用极低的成本,带动了企业与个人的广阔资源,一举多赢。目前闵行区还准备将社区服务卡的功能进一步延伸,使其具备积分的功能。比如,一个志愿者,去养老院义务服务两个小时,折合成一定积分,存入实名制的社区服务卡内。之后待志愿者本人或其亲属需要任何服务的时候,可以利用卡内积分换服务,不需要花一分钱,享受别人的服务。
事实上这种尝试,已经拓宽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含义,它属于一个新兴的领域,即公私伙伴关系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这种公私伙伴关系是西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流模式,已经非常普遍To我们国家现在开拓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公共财政契约化的一种初期的模式,是一种最基本的方法,而PPP公私伙伴关系则是政府购买服务下一步的延伸和拓展,它能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新理财》:能具体解释一下这种公私伙伴关系吗?
孙洁:所谓PPP公私伙伴关系,是指政府部门,也就是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也就是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过程。它的目的是让私人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去,从而实现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私人部门带来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私人部门的参与应当经过公共部门的同意和许可,而且为了确保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必须要接受公共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公共部门为了让私人部门合理参与,也应当保证其实现一定利益、帮助其控制相应的风险等,以保证私人部门愿意去参与公共服务类型的项目。
《新理财》:可以通过那些方法构建公私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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