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职业中专高中部学生公寓管理暂行条例
1.精河职业中专高中部学生公寓管理暂行条例 篇一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大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青年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和成才需求,以推动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1 值观;通过开展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拓宽视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五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应是 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加入社团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再由该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备案。
第七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四)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团有关会议,接受社团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知晓社团事务,民主参与社团管理。
(四)向主管部门反映本社团的实际情况。
(五)自愿参加或退出社团。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含社团正、副负责人、社团团支书、各部部长或及其相应职位人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共青团 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团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归口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指导。各院(系)团委(团总支)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青年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 大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 正式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的指导,是各社团与校团委联系的纽带。其主要职能是:规划社团发展与建设,监督社团行为,促进社团交流,协助校团委对社团进行管理。社团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 3 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所有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各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臵组织机构,具体设臵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组织机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负责人正职1名、副职1~3名。
(二)社团职能部门的设臵应充分结合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特点。
(三)50人以下的社团可至多设臵6个职能部门、50人~100人的社团可至多设臵8个职能部门、100人以上的社团可至多设臵10个职能部门。
(四)社团每个管理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委员1~3名,不设干事。
第四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制定、部门设臵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主要任务,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换届选举及干部的产生、考核和罢免,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十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与社团的性质、自身宗旨相符,能够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大学生”字样,社团全称必须冠以“ ”,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介绍信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在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 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和《 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申请表》和《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存档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臵由社团自行决定,部门的数量、各部门负责人的数量应符规定,并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系、年级专业、政治面貌、宿舍、联系方式等)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全体成员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并在所属院(系)团委(团总支)加盖公章。
(二)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合作处审批同意。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学期学分绩点低于1.5。
(二)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解散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 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发起人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需设立联络员一名,以保证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的信息交流畅通,以及每周按时完成社团签到等工作。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正式成员。
(二)在社团中任副社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初的前2周内社团联合会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申请成立新社团必须先上交申请书到社团联合会接受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的第3周前,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 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的第4周,由社团联合会集中组织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的陈述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主投票决定提出答辩集体意见,上报校团委。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在团委书记办公会予以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的第8周,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新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由 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团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并填写《 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和《 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存档。
第三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其刚成立的一个学期内处于预备期阶段,应接受社团联合会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其间可举办活动但不得正式招新,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其进行相关考核。预备期结束后新社团方可正常开展包括公开招新在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及有关考核参照《 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
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前2周),确有所需且真正具有成立新社团必要的,必须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经批准可酌情延期。第三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应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社团负责人会议。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解散社团。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联合会以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告。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条 在每年的“争先创优”活动中,校团委根据社团联合会、社团主要干部的工作情况向院(系)出具综合测评加分意见,各院(系)要按照校团委的加分意见给予加分。
第四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在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对于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后可予以解散。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印章管理
(一)社团刻制印章必须填写《 社团印章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
(二)社团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三)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印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印章必须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有效。
(五)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印章自动失效,并上交至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
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名片制好后必须上交一张至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校团委统一制作社团会员证,任何社团不得私自制作。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社团,并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示,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用其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以“共青团 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七)社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给予相应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管理
社团创办内部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由校团委审批。社团刊物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包括简报、快讯等)。
(二)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
(3)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教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6)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填写《 社团刊物申请表》,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经校团委批准后报宣传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该社团颁发社团刊物准印号,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社团联合会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制作出版物。
(四)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阅,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三份分别交至校团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五)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2)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校团委存档。
(4)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广告服务。
(5)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6)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副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副刊,必须预先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增刊、副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7)已经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必须及时重新到校团委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六)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各项条件,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七)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社团负责人必须对文章内容负责。
(八)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必须在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经校团委审核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 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其他形式出版物管理
(一)社团建立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填写《 社团网络空间申请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相关网络空间。
(二)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3)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4)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5)社团网络空间的文件传播内容以加强社团内部交流、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为原则。
(6)社团负责人和网络管理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删除在社团网络空间中上传或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悖的文章。
(7)社团和社团负责人对经由社团网络空间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三)社团网络空间的地址、负责人员等信息变更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报告,并报校团委备案。
(四)社团内部必须有一名或多名专门成员对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进行管理。
(五)以上各项规定同样适用社团在校内外网站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网上社区(博客、微博、人人网等)。
第四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注册 社团每学期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 大学生社团登记表》、《 大学生社团团支部登记表》、《 大学生社团学期财务表》。
(三)社团活动照片、视频,社团及成员校外获奖证书、奖牌、奖杯扫描件或照片(集体奖项需要原件)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大会
(一)社团负责人大会每学期原则上举行一次,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召集。如果社团联合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团负责人大会。
(二)社团负责人大会执行以下事务:
(1)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全校大学生社团工作情况。(2)提出对社团的工作和活动开展的要求。(3)传达学校相关工作精神和意见。(4)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视情况安排先进社团介绍经验。
(三)校团委主管副书记到会,视情况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出席。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第四十九条
社团交流
(一)社团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分类交流会,各社团按照理论、实践、科技、文艺、体育的分类分别参加。
(二)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主持交流会,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五十条
社团骨干培训。定期组织社团骨干成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由各社团选派骨干成员参加。培训采用学分制,一学年修满60%以上培训学分的社团骨干,由校团委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是新负责人上任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五十一条
社团签到制度
(一)学期内每周各社团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签到,汇报社团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联络员因故无法签到,必须委托社团其他骨干成员完成签到工作。
(二)签到工作一般于每学期的第一次社团大会后开始,视不同情况具体通知。
(三)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签到情况,并及时将结果通报校团委主管副书记。
(四)社团签到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重要量化指标。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五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 程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由社团联合会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五十四条 社团开展下列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到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校团委。校团委视情况要求社团举行专家答辩会。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遵守《 大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开展出国出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学生社团出国出境管理办法(暂行)》,应填写《 学生组织(社团)举办涉外活动申报表》,必须经校团委与国际交流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同时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必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签署书面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
(一)活动地点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威胁的活动。
(二)长时间长途出行的活动。
(三)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第五十六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必须事先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其人士参加的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八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九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必须提前5天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内容与申请不符者,社团联合会可当场取消该场讲座或报告会,并报校团委对该社团进行处理。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由组织者向社团联合会作书面汇报,并提交影音资料,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六十一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各类学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按收回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办班要以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广大同学负责。
(二)办班的社团需提前3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第六十二条
社团举行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必须提前1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有教工或校外人员参加的集会必须经校团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必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六十三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随意张贴。
(二)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应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六十四条
社团举办下列重大活动时,必须提前1周填写《 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在重大活动结束1周内向校团委上交详细的活动总结。
(一)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
(二)有非本校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
(三)从社会上筹集经费的活动。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五)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尤其是需要校外过夜和跨地区活动。
(七)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校团委对各社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全面推动社团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校团委对满足条件的社团活动进行项目化支持:
(一)项目化管理制度是校团委对社团加强扶持和帮助的一种方式。各社团可针对意义深远、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对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社团建设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的活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项目支持,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
(二)社团申请专项拨款必须经以下程序:(1)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必须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计划书和活动预算书),并填写《 学生活动项目化管理登记表》,内容务必准确详实。
(2)由社团联合会对该活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上报校团委主管副书记批准。
(3)校团委主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在校团委进行登记,此后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先行垫付活动经费。
(4)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向校团委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报账领款。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三)各社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申报,申报的经费应完全按照申报计划的内容使用,所申报的活动应有实际效果,对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社团建设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四)校团委将对社团申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活动将减少对项目支持的额度或取消对项目的支持。
第七章 社团换届选举
第六十六条 社团成立后,必须成立社团理事会。社团理事会成员由社团负责人、社团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社团理事会是社团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是社团的核心。
第六十七条
社团理事会于每年社团纳新后在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组织换届选举,选举结果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
社团理事会成员应选政治素质好、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责任心强,善于联系同学,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威 信的同学担任。
第六十九条
社团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同学服务,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七十条
社团换届选举应拟定选举办法,经参加选举的社团成员表决通过后生效。表决前,应当允许同学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对选举办法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在基本统一认识后进行表决。社团正、副负责人换届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举的组织方式。社团正、副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可由上届理事会或社团联合会主持。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参加选举人数的4/5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二)投票方式。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三)选举形式。一般情况下,应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
(四)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酝酿提名,上届理事会根据多数社团成员的意见确定。对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30%,差额数量一般至少应为2人,可将应选名额和确定候选人人数写进选举办法。
(五)选举。选举前由主持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宣读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各位候选人基本情况。
(六)确定有效票原则。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七)划票符号。一般表示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也可采用其他符号。允许选举人另选他人,将姓名写在另选人姓名栏内。
(八)验票。投票前,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检查无误后加锁。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社团成员座位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 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计票。计票要当众进行,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当场公布。主持人向社团全体成员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候选人当选原则。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选举人数的半数即为当选。如果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如候选人得的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则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顺序和差额率提出补选名单进行补选。如补选后,当选人数仍少于补选名额时,由社团联合会和已经入选的候选人商讨,直接确定所差名额。
(十一)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产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一般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设计票人2人,计票人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进行计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必须是社团理事会非候选人,由大会提名,表决产生。
社团正、副负责人产生后,组成考察小组按照一定程序酝酿提名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人选,提请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方可任职。
第七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经选举产生后,本届理事会书面报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批,批准备案后新一届理事会开始工作。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七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干扰选举(包括故意拉帮结伙,恣意破坏选举,以吃请或财物“贿赂”同学拉选票,以暴力、威胁、欺骗 等手段妨碍同学行使选举权,虚报选举票数等),一经发现,取消选举结果,重新组织选举,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选举中出现的营私舞弊行为,所有成员有权实事求是地向有关单位以具名方式反映。如情况属实,予以重新选举。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会成员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必须罢免所任职务: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任期间补考、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4门次。
(三)有社团半数以上成员联名反映该成员自身行为或工作有问题,经核实无误。
(四)对社团成员中存在的问题不关心、既不解决也不上报,同学反响大。
(五)不正常开展和参加活动达5次及以上。
(六)不服从上级组织工作安排,造成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中应充分听取社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同学们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第八章 社团考核评比
第七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团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团活动的水平,带动社团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促进社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校团委定期进行社团及其负责人的评优表彰工作,星级评定及评优办法另行制定。第七十六条
惩罚措施依次为下: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五)解散社团。
第七十七条
成立时未向校团委申报的带有社团性质的学生组织,一经发现即予以解散,并对其负责人报请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八条
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十九条
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十条
社团一学期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校团委登记为准),予以自动解散;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校团委登记为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一条
社团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十二条
社团违反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相关规定的,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社团违反刊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刊 物、责令停刊整顿、取消刊物、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解散社团,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八十四条
社团违反网站、论坛等其他形式出版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暂停网站(主页)或BBS限期整改、取消网站(主页)或BBS资格、暂停社团活动限期整改直至解散社团;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乃至国家法律法规者,对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社团在学期初无故未按时到校团委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做任何说明,逾期时间在1周以内,予以通报批评;逾期超过一周,视为自动解散。若有特殊原因,应向校团委提交报告解释说明。
第八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对该社团予以批评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第八十七条
社团无故不参加社团交流会,对该社团予以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第八十八条
社团无故不参加社团骨干培训,对该社团予以警告;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第八十九条
社团一学期签到率在20%以下,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直至解散;签到率在20%—40%之间,予以通报批评(签到率以社团联合会登记为准)。
第九章 社团财务
第九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 或其他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九十三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社团应定期将账目收支情况向社团成员公布,并接受社团成员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审查和备案。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2)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3)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九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解散该社团,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联 合会报请校团委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九十六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应组织社团成员每学期在社团联合会统一注册一次,社团成员变动状况应及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联合会每年应统一组织社团纳新一次。
第九十七条
社团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理事会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九十八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选举报告和新任负责人参加社团骨干培训班的毕业证或学员证,选举报告由该社团理事会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九十九条
有团支部的社团如需更换团支部书记,由该社团理事会向大学生社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共青团 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进行选举,报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一百条
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一百〇一条
社团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 情况,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由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一百〇二条
社团印章、网站如需更换,由社团理事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更换。
第一百〇三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解散报告,解散报告由社团理事会成员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一百〇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在报请校团委同意后可以将其强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背离社团宗旨,与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10人。
(四)未按期在社团联合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五)盗用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七)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整顿并未达到效果的。
(八)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〇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10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第一百〇六条 社团解散后,社团联合会将通过网络、公告、社团大会等形式公开通报。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九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 委员会。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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