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2024-08-08

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精选7篇)

1.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一

关于推进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推进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管理创新,以及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与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郡县治则天下安”这句古话很直观的说明了“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大意义。县位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层,既是中央、省、市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又是本县域内各项决策的制定者,同时又管理指导着镇、村等下级单位,与人民群众的接触十分广泛,“县级”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贴身利益息息相关。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产品,满足群众广泛的法律需求更好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大量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逐渐向农村、向基层倾斜,对村(居)的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重点对象和城乡地区发生涉及民生的重点事项,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改善群众的民生问题。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提高国民法制意识和整体素质。能使广大群众在享受法律服务的同时从个案中领悟法律的精神,明确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提高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畏法的强大法治氛围,使群众信法与政府执法良性互动,最终达到依法治理的效果,实现法治社会,促进依法治国。

建设完备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服务,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更加注重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更加重视法治形式创建工作,促使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人少”的状况在基层非常明显,被形象地称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面对这种情况应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构建“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网格化管理,片组户联系、组团式服务”社会管理创举,以“一所两定三进四体系”思路,化针为网构建司法行政工作网格化管理新模式。

二、我县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展完善。在原县司法局办公场所,开设了县级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公证等服务窗口。

2016年,我县借建设政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中心契机,依托综治工作中心建设乡镇司法所,积极申请业务用房,加挂牌子设立窗口,实现了全县司法所均拥有独立办公用房。同时依托乡镇司法所,在有条件村(居)建立了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至此,在机构设置、阵地建设方面我县已经初步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县、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平台建设不完善、资源分布不均衡、资金保障缺乏等薄弱环节,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具体表现为一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业务开展薄弱。在纵向指导管理方面,受双重或多重领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力不够,无法有效保障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正常、全力开展业务活动。以司法所为核心的乡镇、村级法律服务机构常常负担乡镇政府各项琐碎工作,很多工作与自身职能毫无瓜葛,业务开展无实质性进展,体系建设停滞在挂牌成立层面。二是业务经费及装备保障不到位。虽然近几年我县加强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装备的配备与改善,装备较以往有很大改善,但目前的现状是县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业务经费及装备保障基本到位,镇(区办)级经费、装备保障仍然较少,村级目前无专门装备配备,严重影响工作人员业务的开展。三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薄弱。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人员配备,积极招录公务员,目前乡镇司法所所均人数达到2人以上,基本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较好的业务培训指导,大部分业务开展局限在纸张上,少数法律专业人员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职业荣誉感与归宿感低,最终导致优秀人员不断流失,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继续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契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并详细阐述了法律服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的论述。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并以省、市 “两办”的名义印发公文。这些都为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治保障。县委、县政府贯彻上级精神,积极协调、统筹部署,对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了重要指示,明确了建设覆盖县、镇(办、区)、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推进我县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几点思路

(一)整合全县法律服务资源,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我县把四个“中心”建设作为工作重心。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打造县级法律服务中心。筹划建设法律服务便民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公证和“12348”热线等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工作科以及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选派人员参与,负责“12348”热线接听、解答法律咨询等工作,对于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或公证业务的,由相关值班人员接待办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联合各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共同参与。同时,建立多个专业调解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听证对话,协调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搜集、分析研判矛盾舆情,稳定风险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规范法制宣传工作,建设县级法制宣传教育特色中心。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介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积极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反映法治进程,弘扬法治精神,展示法治成果,传播法治文化。设置法治进程厅、法在身边厅、交通生命线、法治博览厅、法治文化厅、影视报告厅、禁毒教育馆等十个功能厅室,为人民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通道。规范特殊人群管理,建设县级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配备心理矫正治疗设备、手机监控平台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矫正帮教对象报到衔接、入矫宣告、矫治帮教、就业技能培训等系列化管理和服务,同时健全落实了风险评估、移管衔接、行为矫正、档案管理,以及矫正帮教工作联席会议、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环环相扣、规范有序。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我县以

“四个中心”建设为基础,打造覆盖县、镇区(街道)、村居(社区)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健全网络、创新载体,围绕“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建设全县公共法律服务指挥系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实现“一站通”、“一线通”、“一网通”,确保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一是加强实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镇(街、区)、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资源,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提高服务质量,形成特色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平台建设水平,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努力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法治宣传零死角、矛盾纠纷零上交”的目标。二是加强热线平台建设。升级“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起全县“123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做好与“12345”、“12315”、“122”等服务热线的衔接,打造具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舆情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热线平台,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三是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今日头条官方号、巨野县司法局网上会客厅等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打造全县统一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网上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实施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以及公园、广场等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法治镇(街、区)、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法治医院等基础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是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事项范围限制,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架构,逐步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创新法律援助办案模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按照覆盖基层、就近服务的工作要求,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环保、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实现援助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重点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环保公益组织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窗口,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

三是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巩固完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镇(街、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区域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突出抓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健全完善以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完善诉调、检调、公调等调处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调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并将排查情况及时登记、建档立卡、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提升我县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公众满意度

构建多元化供给模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一是法治专门队伍。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动员政法干警等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法治专门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切实发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动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构建菜单化服务项目,围绕城乡居民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中把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积极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让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单位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主要面向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推进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法律顾问、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业务。大力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推行并落实“一村(社区)一顾问”,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构建科学化考评标准,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全程化监管。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服务业一样,质量是生命。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全程化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优质高效,提高城乡居民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一是加强对“人”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标准化衡量,增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对“事”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案件(事项)进行标准化衡量,健全完善服务流程,开展“第三方”质量评估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确保服务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对“物”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衡量,制定法律服务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打造服务品牌,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构建常态化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健全完善的政策保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长效化、制度化发展的基础。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表彰奖励。注重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2.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二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对于县区人大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很有必要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讨。

一、当前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只是原则性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对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条件、设立原则和设立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其中,“需要”的标准如何确定,何种条件下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依据什么原则等诸多问题,法律未加以具体明确。“可以设立”

不等于“必须设立”,即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二)机构缺编制。

目前,县级人大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必然会涉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而时下,由于编制权限的上收,人大机关核编定员较少,再要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编制难度较大,加之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属于人大机关编制,导致人员缺编严重。

(三)专业人才缺乏。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原则组建的,工作比较专业,更需要比较专业的人员。但现实的情况是,县级人大有着专业优势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不多,涉及法制和财经方面的专业人员尤显不足,使各专门委员会在具体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职责时力不从心,难以适应。除了上面谈到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较高,现不够“专业化”以外,而且县市区还存在缺乏相关人才储备,专业人才“青黄不接”和“后继乏人”的问题。

(四)缺乏实践经验。

目前,在县级人大设置专门委员会是个全新课题,过去不设置,没搞过,现在猛然要设立,不知怎么搞?既无实践经验,又无现成模式,设立专门委员会更是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等诸多问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五)现实困难较大。

设置专门委员会必须由代表大会通过,履行的程序较为复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提交报告、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编委请示、县编委向市编委请示、市编委批准、县编委正式批复、县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设立决定、代表大会通过设立决定,最后到代表大会表决名单公布,至少要历经九个步骤,程序繁琐。同时,各县市区普遍反映领导职数、行政编制均十分紧张,机构设置落实较困难。

二、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思考与建议

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在一张白纸上画图,很有必要在操作上统一部署,更多地汲取上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结合县级人大实际,对相关工作予以明确规范。

(一)依法依规设立。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就是县区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原则要求。因此,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结合上级人大统一部署和安排,有序推进。在设立时间上,不能为了走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前列而刻意追求早设立,要在条件具备和时机成熟时再设立。在设立程序上,完全可以参照省人大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方式进行,做到条件成熟一个设立一个。

(二)注重优化配置人员。

以县级人大设立法制、财经等专门委员会为契机,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增加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比例,着力优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在配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时,严格政治和专业要求,注意老中青相结合,形成合理的知识与年龄结构,逐步降低从党、政领导岗位转岗的临近退休干部在专职委员中的占比,进一步提高专门委员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既要考虑大的专业分工,也要引进各方面专业人才,特别是在县域或者更大范围内,选任具有较高的法律、经济、财政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以满足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还可设立法律、财政、经济等专家委员会,建立专门委员会“智囊团”,充分借用“外脑”,争取更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参与到人大工作中来,邀请他们参与活动,献计出力,不断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三)紧密结合实际。

在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前,我国人大没有在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先例,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筹备工作、具体操作只能借鉴上级人大的做法。但是,县级人大与上级人大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比如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都有立法权,而县级人大没有;上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比较多,分工比较细,而县级人大难以做到;上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来源比较广、专业能力水平高,县级人大难以相比等等。因此,实际工作中要避免模仿上级人大的做法,紧密结合实际需要,在机构设置上,要将法律规定、上级人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直面目前县级人大及常委会行权履职作用凸显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设立法制专门委员会上可以先行先动,而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可以在面上统一铺开,有利于各地探索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工作方法,而对于农业产业化水平高、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等特点突出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农业、环境资源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四)完善运行机制。

在设立机构的同时,既要进一步明确职权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履职效能,增强县级人大行权履职的活力与实效;更要综合考虑县级人大特点,在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制度、工作机制上做出完善设计与稳妥安排,把设立专门委员会与健全人大工作制度结合起来,将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新的工作机制予以充分发扬。县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并细化专门委员会有关法律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对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前提条件、专门委员会的类型、名称等加以统一规定,便于各地区统一设置,以满足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促进人民与代表间沟通联系的需要,真正做到维护人大权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设置相应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应当对会期、会议出席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决定的执行等工作均加以规范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此外,为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可以进一步规范列席制度、旁听制度,扩大人大代表、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并明确参与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

3.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三

烟草在线专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和任务,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作为依法实施专卖管理体制的行业,烟草行业一贯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始终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通过配合修法、严格执法、规范经营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专卖执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的法治烟草新格局。

当前,行业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如何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与烟草行业法治实践相结合,真正把行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行业工作法制化水平?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深刻认识法治烟草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

周所周知,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的特殊性在于:既要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为国家财政收入多做贡献,又要严格控制卷烟生产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卷烟对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既要坚持烟草专卖制度不动摇,又要进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着力破解“三大课题”(改革的红利在哪里,发展的潜力在哪里,追赶的目标在哪里);既要履行国际控烟组织框架协议,又要提升卷烟结构升级,推动“卷烟上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将行业的特殊性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压力,有效化解现实矛盾,确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多年来,虽然行业通过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行业发展,实现了“三大辉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行业内部分单位和领导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监督不严,依法经营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甚至出现极个别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因此,建设法治烟草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筑牢法治思想基础。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培训,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教育,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形成法治思维,树立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信仰和观念,在具体工作中正确处理法理、情理和事理关系,自觉做到遵纪守法,筑牢法治烟草基础。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源头法治建设。一要健全落实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前置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将涉及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出台、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纠纷处理等重大事项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要建立制度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对标、达标,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牢固树立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理念,坚持把各项工作置于制度基础之上,严查有章不循、有规不依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要加强对管理规范审查和清理。建立管理规范法律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文件规定,确保每项制度合法合规。

(三)强化专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职权法定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执法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实施烟草专卖执法。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明确环节和步骤,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禁止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切实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权威。不断完善专卖执法案件移送、文明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案件合法性审查、错案追究、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档案管理等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二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定期开展执法对象满意度调查评价活动,调查评议结果纳入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专卖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案卷自查,要加强对零售许可证的统一监管,做到总量控制、合理规划、依法许可。要持续加强和创新零售许可证新办和后续监管工作,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有效防控行政许可法律风险。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严格执法徽章、证件申领、发放和管理要求,禁止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人员从事专卖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做到事前规范调查取证活动,事中细化执法流程环节,约束自由裁量权,事后强化案卷评查,全面加强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审查。

三要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系统考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举报投诉处理,行政诉讼及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促进依法行政。四要推进办事公开。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及时答复群众申请。要发挥窗口作用,及时将行政许可、专卖执法、烟叶收购等项目的依据、条件、要求、标准、期限、工作规范及监督举报渠道信息在网上和办事大厅进行公布。

(四)建立健全三个法治体系。

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空体系。结合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从专卖执法、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收集法律风险源、风险点,研究制订符合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

1、排查的法律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梳理汇总,列出企业主要法律风险清单,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实施全面防控,推动单项风险防控向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转变。

2、全面和准确进行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制定防控预案,认真研究分析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部位和环节,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能防范、真管用、可落地;

3、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部门牵头推进、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法律顾问全程介入,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控制突发法律风险对行业造成影响。

二是建立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方略、思维和理念为指针,以法治烟草建设总体目标为引领,进一步明确“六五”普法中后期法治宣传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提高水平,注重实效,将烟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向深入。

1、强化领导干部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烟草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党委(党支部)中心组集体法律学习,以形成带头学法遵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促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促进改革、维护稳定、开创企业法治烟草建设新局面

2、落实“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面向烟农、零售户、消费者等群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大力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和法律法规,加深社会对行业和烟草专卖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烟农按合同种植烟叶,强化卷烟零售户、卷烟消费者等群体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卷烟零售终端烟草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主题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努力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认识,形成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合力。

3、开展内部岗位人员法制培训。继续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完善重点岗位法律法规轮训制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和化解生产经营风险的能力。

4、深入开展“三创三征” 创建活动。通过开设“法治烟草”讲堂,举办“法治烟草”专版专栏、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征集“百案鉴评”专卖执法典型案例、“百案鉴评”涉法涉诉典型案例、开展“百案鉴评”法治烟草主题征文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质,形成全行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烟草行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强化法律保障体系。一要加强法规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治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县级局法规组织建设,完善县级局法规工作机制。围绕法治烟草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专卖行政案件网上法治审查等业务,组织法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法规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二要加大法规队伍建设力度。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强化对法治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治人员学习力、竞争力、创造力、执行力,鼓励和支持法规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推动法规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法规人员岗位等级评定制度,推进岗位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激发队伍活力。三要发挥部门和岗位职能作用。法规部门要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监督方面的工作;开展对基层单位、部门法规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对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配合司法部门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四要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做好法律顾问的外聘任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重要经济活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及法律诉讼等活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协助作用,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基层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由法规部门负责联系和协调,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邀请参与的方式,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或提出法律意见。通过电话咨询的,要详实记录咨询情况和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依据。法规部门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动态管理,对聘请合同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合同期满,通过征询基层单位意见,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兑现法律服务费用。

4.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四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国企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诚信守法的管理制度,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推进集团及所属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为加快集团及所属企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充实企业法治文化,全面落实第三个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目标。基本建立法制建设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法制建设保障体系,提高依法治企水平,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以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完善企业内控机制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企业运行的体制基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流程,促进企业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协调一致。在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管理、资产审计、财务管理、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重大经营管理领域,要有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可循。

(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工作组织体系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要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职责,保障法律事务工作经费,确保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职,要充实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二)以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法律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水平,努力将法律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确立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切实增强法律管控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逐步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三三)以实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为方向,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要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才资源管理的范围,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企业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加强其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经费,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四)以企业实现转型发展跨越为目标,不断拓展企业法制工作领域

紧紧围绕企业转型发展跨越的总体目标,深化企业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努力发挥作用。企业要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强化法律管理,加强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控机制,防范企业风险。加强企业各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建立制度,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法律风险控制流程,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五)以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为抓手,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使其熟悉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企业要以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内涵,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进一步提升企业领导人员的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守法意识。

(六五)以“六五”普法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确立普法教育在推进依法治企中的基础地位,积极推进“六五””六五“普法工作。在“六五”普法期间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把法治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及普法等工作紧密结合,将其有机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中。着力强化企业法治文化的制度保障,发动和吸引广大员工自觉参与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进度安排

依法治企工作从2014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各主要任务和目标如下: 2014年主要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规划,成立依法治企领导机构。明确依法治企目标和任务,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依法治企目标和任务。

2015年主要任务:推进集团公司及所属重要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六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依法治企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文化建设相互促进。合规文化建设。

2016年主要任务:全面落实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2017年主要任务:重点指导核心子企业健全法律审核制度和流程,积极推动核心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加强监管。

2017-2018年主要任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自查整改方案,梳理相应的法规、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使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治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主要任务: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执行及责任落实到位情况,重点检查整改落实的情况。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形成法治建设长效机制。

2020年主要任务:是集团公司对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基本实现依法治企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企在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四川省交投集团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省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解决依法治企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下属部门、子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意见。把法治建设纳入企业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依法治企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有效实施。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强企业内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对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落实依法治企阶段性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较好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监管企业法制工作的督导力度,定期对监管企业落实依法治企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情况,查漏补缺,整改完善。

(三)重视交流反馈。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实践和创新。总结依法治企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促进内部之间的沟通学习交流。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反馈。查漏补缺,整改完善。

5.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五

7月25日上午,根据万源法院院长何成军的指示安排,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苟钟声主持召开了20第14次党组中心组“两学一做”专题学习会议,党组成员陈玉林、杨斌远、熊剑辉、苟钟声、康明济、邓建忠、苏群、副院长吉方林及1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八楼党组会议室参加了本次中心组学习会议。

会上,由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苟钟声领学了习系列重要讲话《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学习研讨中,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党的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着眼中华民族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治国理政方式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也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动员和总部署。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法官,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6.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六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全面部署发展现代流通业。

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做强现代流通业这个国民经济大产业,有利于对接生产和消费、促进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提出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创新转型为引领、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把内贸流通打造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引擎、优化资源配置新动力的主要目标。>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做强现代流通业这个国民经济大产业,可以对接生产和消费,促进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贸流通工作,对深化改革、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作了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问题导向与超前谋划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快法治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内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国从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流通主体公平竞争,促进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自由高效流动,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规划引导,完善促进政策,增强调控能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坚持以创新转型为引领。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内贸流通内涵式发展、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健全内贸流通法律法规、标准、信用等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市场。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贸流通统一开放、创新驱动、稳定运行、规范有序、协调高效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使内贸流通成为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优化资源配置的新动力,为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健全内贸流通统一开放的发展体系

(四)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降低社会流通总成本。

消除市场分割。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推动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鼓励各地就跨区域合作事项加强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区域合作利益分享机制。

打破行业垄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

(五)统筹规划全国流通网络建设,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推进大流通网络建设。提升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流通产业集聚区和沈阳—长春—哈尔滨、郑州—武汉—长沙、成都—重庆、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四大流通产业集聚带的消费集聚、产业服务、民生保障功能,打造一批连接国内国际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重要支点城市,形成畅通高效的全国骨干流通网络。

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推进京津冀流通产业协同发展,统筹规划建设三地流通设施,促进共建共享。依托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沿江物流主干道,推动形成若干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打造长江商贸走廊。将流通发展所需的相关设施和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实施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加强区域衔接。

推进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统筹规划城乡商业网点的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市场建设的支持,保障居民基本商业服务需要。

创新流通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内贸流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内容,做好流通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确保依法依规推进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各地制修订相关规划时应充分征求本行政区域流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探索建立跨区域流通设施规划编制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之间规划衔接机制,推动规划对接、政策联动和资源共享。

(六)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

实施流通“走出去”战略。加大对流通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统筹规划商贸物流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支付结算和仓储物流网络,推动国内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打造全球供应链体系。鼓励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

创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流通网络。培育一批经营模式、交易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内外贸结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发展一批连接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进一步提高内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放开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以及鲜活农产品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

(七)完善流通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加强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基础性流通设施建设模式。对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投资保障、运营和监督管理新模式,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的功能。

完善微利经营的流通设施建设保障制度。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加强大型物流节点和公共物流配送设施系统性布局、协同性建设,提升物流配送的集约化水平。

改进市场化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市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大型商业设施供给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统筹大型实体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三、提升内贸流通创新驱动水平

(八)强化内贸流通创新的市场导向。

推动新兴流通方式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加快流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发展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生活服务等各类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带动共享、协同、融合、集约等新兴模式发展。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更多农业从业者和涉农企业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各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链,开辟农产品流通新渠道。推广拍卖、电子交易等农产品交易方式。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培育多元化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服务网络。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整合社区现有便民服务设施,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

推动传统流通企业转型模式创新。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店的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形成优势互补。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鼓励物联网等技术在仓储系统中的应用,支持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车源、货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模式创新。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推动完善绿色商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研究建立废弃商品回收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机制,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清运处理网络体系融合,促进商贸流通网络与逆向物流体系(即商品废弃后,经消费端回到供应端的活动及过程,包括废物回收、再制造再加工、报废处理等)共享。制订内贸流通领域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品、设备推广目录,引导流通企业加快设施设备的节能环保改造。

推动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创新。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以诚信兴商为主的商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内贸流通领域传统技艺的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民族特色商品流通。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提升商业设施的文化内涵,引导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色,增加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融合创新。建立健全品牌发展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

(九)增强内贸流通创新的支撑能力。

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各领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群体,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流通创新领域的投资。完善流通企业融资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

健全支撑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支持发展校企合作、商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完善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积极发展各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研究建立流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创新基地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内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完善相关政策,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十)加大内贸流通创新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

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健全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信用体系和服务标准,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圈。加强区域间统筹协调,引导各地有序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四、增强内贸流通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十一)完善信息服务体系。

强化大数据在政府内贸流通信息服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市场调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开放,建立政府与社会紧密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机制,形成高效率的内贸流通综合数据平台。夯实内贸流通统计基层基础,完善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作机制,强化统计监测制度执行刚性。

推动内贸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大数据的推广应用。利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宣传和推广,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

鼓励流通企业开展大数据的创新应用。引导流通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市场拓展、精准营销和优化服务,带动商业模式创新。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引导建立数据交换交易的规范与标准,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十二)创新市场应急调控机制。

完善市场应急调控管理体系。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的原则,健全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应对全国范围和跨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区域性市场异常波动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健全突发事件市场应急保供预案。细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和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企业采购、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进口组织、限量供应、依法征用等方式,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

完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储备商品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确保储备安全。推广商业储备模式,推进商业储备市场化运作和储备主体多元化。

增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掌握相关应急商品产销和库存情况,保障信息传导畅通和组织调度科学有序。实施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动态管理,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增强投放力量,合理规划设置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探索利用商业保险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机制,推动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保险产品创新。

(十三)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

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

完善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统一的重要商品追溯信息服务体系,形成全国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管理体制。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商品追溯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扩大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应用范围。完善重要商品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智能化应用机制,加大商品追溯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

五、健全内贸流通规范有序的规制体系

(十四)加快推进流通立法。

完善流通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商品流通法立法进程,确立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以及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促进等法律制度。

健全流通法规规章。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配套法规制度,强化对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快制订内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相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对内贸流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推进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

(十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加强流通领域执法。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相关工作纳入中央、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十六)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

健全流通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内贸流通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面、增强适用性,加强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强化流通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倡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

完善流通标准管理。加快内贸流通标准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建立重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

(十七)加快流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推动各地建设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使用流通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在商品零售、居民服务等行业推动建立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入驻商户信用评价机制,鼓励按照信用级别向入驻商户提供差别化的信用服务。

支持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支持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六、健全内贸流通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

(十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发展战略、规划、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信用建设,提供信息等公共服务,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调控,依法管理特殊流通行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内贸流通领域经营活动审批、资格许可和认定等管理事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取消涉及内贸流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结合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行内贸流通领域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等制度,公开涉及内贸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资金支持事项。

(十九)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

发挥中央政府宏观指导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加强跨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调控,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结合当地特点,制订本地区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着力加强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等职责。

(二十)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

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内贸流通领域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和优化内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

(二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合作关系。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制订支持和鼓励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的作用。

7.关于县级人大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篇七

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基础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

员,他们个人的素质对人大常委会作用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首先,要把学习放在突出位置。要系统深入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理解,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真正做到“情系群众,权为民用”。要不断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地方人大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切实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工作,改进审议方式方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提高落实效果,切实把地方人大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到位。

再次,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改革和完善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定重大事项,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完善会议制度十分重要。如改进常委会会前专题调研制度、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等。二是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要把对人大信访件的处理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每年都要对全部来信来访件进行分类,对数量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信访件,常委会要将其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等等,切实把问题解决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是关键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依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要从实际出发,善于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督促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查和指导“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法律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是前提

一是改善代表结构。要充分认识目前许多地方官员代表、企业代表在代表结构中占的比例较大带来的弊端,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使人大代表更具广泛性。二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于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尚未形成,选民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相当有限,有些选民对自身选举权利的认识不够,选举的热情还不是很高,有些代表当选后履职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水平。三是建立代表履职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代表考核制度、代表履职保障制度等,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名誉代表”、“哑巴代表”的问题。

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是手段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促进

政府和司法部门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一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长期有效。二要改变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的现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

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审议发言要防止避轻就重,搞一团和气,要指出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实效。三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职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刚性监督职权。监督法对这些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人大监督的震慑力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对社会反映十分强烈、比较重大的问题,依法启动相关的刚性监督程序。

为了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在实施监督权时,要注意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法治社会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要督促政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与正义。适时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推进审判、检察职能改革,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二是要围绕建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对人民群众负责。要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围绕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三是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能源过度开发,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失去平衡,是当前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全背离。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方式,促进政府向着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轨道上前进。

五、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一是要深化党委自身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而党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是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思想政治工作和向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现的。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把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且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以说,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体现党的领导的过程。

二是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同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凡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都应作为建议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凡是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的干部,都要事先向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或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通报党委人事安排意见和人选情况。同时要尊重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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