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新通知

2024-09-16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新通知(共3篇)

1.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新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马鞍山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马鞍山市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第九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须按照有关规划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局认可的地形图及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项目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

敷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管线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架设超高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规划局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和竣工的,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经市规划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办理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及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不得开掘城市道路、公路。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技术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及时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各有关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技术资料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新通知 篇二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已取得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并换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继续教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从业制度。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职人员的登记、《从业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登记,以及从业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业证书》所载信息是持证人从事招标代理经历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从业证书》记录专职人员的主要信息,包括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从业单位的登记和变更记录等。

《从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在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在从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一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申请《从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依法取得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3、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4、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 专职人员申请《从业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业务培训,通过专业水平测试,方可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初始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从业证书》。

一名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应当在从业有效期界满6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续期登记申请。

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续期登记表》;

2、申请人1寸近照;

3、申请人在从业有效期内取得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

4、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并在《从业证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变更登记单位的,应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登记变更申请表》,并经原登记单位和新登记单位同意;

2、经原登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从业证书》。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从业有效期已界满的;

3、登记单位发生变更,且在变更后30日内未提出从业变更登记的;

4、本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第十五条 《从业证书》注销后,重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外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鲁备案手续,申请备案人员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职人员信用档案,核查专职人员持证从业情况,及时记录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加强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从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新通知 篇三

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四、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等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公开招标进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拦标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清单项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应与拦标价同时公布。

七、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编制拦标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八、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和廉政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保证金予以扣除。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施工机械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建立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十、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

(二)依据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少于十项主要材料价格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主要材料价格出现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材料价格40%(含40%)的;

(三)材料价格不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将确定不少于五项影响造价较大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作为审查的标准。若投标人所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一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单价50%(含50%)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五)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六)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七)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八)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

(九)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同一银行账户的。

十一、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技术标评审,若技术评审不通过,则不得进入商务评审。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担保或银行信用担保,采用现金担保的,招标人按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则视为放弃中标。

十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相应责任,对质量、安全、工期负全责。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人员。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审计,在结算过程中不得出现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四、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对在评标中有徇私舞弊、不公正行为的评委,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专家的评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年终综合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将被淘汰。

十五、实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备案制。为营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由投资人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六、建立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制度。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承包人,招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对拒不退场的,由相关部门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指定网站公布。

十七、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并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布,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活动。

十八、招标人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招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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