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稿评语

2024-06-09

审稿评语(共8篇)(共8篇)

1.审稿评语 篇一

双湖网审稿标准

1、新闻内容抄袭,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新闻稿文字内容大多雷同,相似程度40%以上;

2>引用图片相同;

不同账号出现以下情况,新闻稿内容雷同,追究相关主管单位并影响该单位双湖网来稿月底统计,追加封号2周。

2、新闻稿内容空泛,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内容跟相关单位业务并无太大瓜葛;

2>内容跟相关单位党建工作无关;

3>内容话题与范围,与当前我市详情无关;

以上空话、套话,与退稿处理,月底统计不计入相关单位统计,累计5次,封号1周。

3、新闻稿内容真实性存疑,主要是以下几点:

1>没有发生的事情和活动,写出来作为内容;

2>没有参加的人物;一经举报,封号1周。

4、新闻稿内容信息不准确的,胡编乱照等现象,主要是以下几点:

1>人和事对不上号;

2>地点错误;

3>领导职务错误;

出现以上错误,追究相关单位,对以上错误出现3次及以上的,封号1周并双湖网月底来稿统计给予差评,情节严重者相关单位双湖网来稿统计月底直接清0。

5、新闻稿同一账号出现重复投稿的,出现一次,查证属实的,封号一周,达3次以上,封一个月。

6、新闻格式不合规范,主要以下情况:

1>原则上,标题不准出现“”、《》之外的标点;

2>图片太大或者图片打不开;

3>文字段落,排列杂乱无章;

发现以上几种情况,情节轻者,封号1-3以内,多次累犯者,封号1周。

7、连代处理,所辖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对相关主管单位,影响到月底该单位主管单位月底统计;主管单位,辖区内出现大面积以上情况的,我们将视情而定,直接追究到该主管单位。

出现以上情况,欢迎各位通讯员相互监督,积极检举,我们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标准最终解释拨打2277065.

2.编辑审稿的基本原则 篇二

1、编辑审稿的基本原则

编辑审稿的基本原则是“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入乎其内”就是审稿时要钻进去,力求读懂读通,认真推敲。“出乎其外”就是审完稿子之后,要从文章中跳出来,从宏观上对文章的观点、论据、论证过程、学术价值、逻辑结构、写作格式作出准确的评价。

2、编辑审稿的程序

为贯彻上述基本原则,编辑应按照粗览、细读、精改的程序,做好审稿工作。

(1)粗览即粗略地浏览文章,主要看文章的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学术新意,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格式是否符合学报的编排规范。

(2)细读即仔细审读文章,主要看三个关系:第一是看中心观点与标题的关系是否密切。一般来说,文章的标题虽然不等于中心观点,但能反映中心观点,有些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心观点。如果文章的的标题与中心观点的关系不密切或者二者不一致,则说明文题不符,或需修改或不宜采用。第二是看文章的中心观点与材料(即为论证说明中心观点而使用的理论、事实、资料、数据等)的关系是否密切。如果材料不充分、不正确、不能围绕中心观点进行论证,则说明论证无力,或需修改或不宜采用。第三是看层次与段落的关系是否合理。层次是文章各部分内容的地位和次序,段落是小于层次、大于段落、反映文章层次的结构单位。要从论证文章中心观点的角度,看层次是否清楚;要从语言表达和论证的逻辑性(如承上启下、演绎、归纳、转折、递进、因果等)方面去看文章的段落划分是否合理。如果层次不清、段落划分不合理、论证缺乏逻辑性或语病较多,则或需修改或不宜采用。

(3)精改即在前两个程序的基础上,精心修改文章。这是审稿的最后的、最主要的一个环节。精改并非由责任编辑完全代作者修改,而是指责任编辑要对文章提出科学、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供作者修改时参考,而不能对任何文章都使用千篇一律的套话。作者修改后,责任编辑还要认真审读,根据编辑需要,对文章作必要的修改,力争使修改后的文章符合本刊要求。

3、编辑审稿的基本任务

审稿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编辑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编辑审稿的基本任务是把好“四关”:

(1)把好政治关。就是要使自己编发的文章政治观点正确,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把好学术关。就是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使自己编发的文章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观点、论证(计算、推导)方法、论证材料、分析问题的角度等方面有新意,有一定的研究深度,或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应用价值、科研信息价值,逻辑严谨,能自圆其说。

(3)把好语法修辞关。就是要使自己编发的文章语言规范、准确、通顺,无病句、错别字和错误的标点符号。

(4)把好写作格式关。就是要使自己编发的文章在写作格式上符合国家的期刊编排规范,无缺错的内容,层次清楚,结构合理。

3.垃圾处理机制简介(送审稿) 篇三

生活垃圾处理机制简介

去年以来,该村以创建环境优美示范村庄为契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建设,初步探索出适合村情的“一元投入、两个体系、三支队伍、四项制度”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为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一元投入。通过村“一事一议”每个村民每月交1元垃圾清运费,引导园区业主、农家乐业主主动投入,结合财政补贴,解决日常运转经费难题。两个体系。即以“收集桶、投放池、分类房、填埋场”为载体的垃圾无害化分类收集体系,以村级综合服务社、农资店、便民店为载体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体系。三支队伍。以11名保洁人员为主的清扫保洁队伍,以群众代表、卫生管理员为主的监督考核队伍,以定点和流动收购员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队伍。四项制度。即按照“间天清扫、定时保洁”要求建立的清扫保洁制度,按照“可利用、不可利用和有毒有害”分类标准建立的户分类收集制度,按照“户自查、组督查、村检查”模式建立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月比评、年总评”流程建立的考核评比制度。

4.《旅行社条例(送审稿)》全文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

(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

(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依法调解旅游纠纷,维护会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八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形象和荣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二章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四)有三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营和管理人员;

(五)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3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

第十条 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

(一)连续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两年以上;

(二)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三)近两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5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领队。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住所在开放边境旅游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道其逾期未申请的,应当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

第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社。分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一致,但对经营边境旅游和赴台旅游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可以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设立招徕旅游者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社、服务网点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旅行社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旅游主管部门换领或者交回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终止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的部门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国家对旅行社实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和使用。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目录内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第二十条 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不赔偿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三)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质量保证金账户划拨赔偿款。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被旅游主管部门动用或者人民法院划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补交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及分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行社申请,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及其分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一)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服务网点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

5.审稿评语 篇五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它标志着廉政建设将作为一种先进文化,纳入到社会体系当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大力加强我校廉政文化建设,是我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加强我校廉政文化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廉政文化建设“316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田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九届纪委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要求,以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为基础,把党校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落实,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熏陶、激励、导向和约束作用,营造党校内部良好的“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氛围,用科学的文化理念指导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体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构建符合党校工作实际的廉政文化,为“和谐田林”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思想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要求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习借鉴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立足党校工作实际,突出廉政文化特色,根据田林县廉政文化建设“十个一”活动(即唱好一台廉政壮戏,发放一封廉政书信,说一句廉政悄悄话,举办一次廉政文体活动,开展一次廉政书画展,制作一幅廉政公益标志,举办一次廉政板报比赛,开展一场警示教育活动,上好一堂廉政党课,印制一批廉政办公用品)的要求,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影响力和感染力。2012年,重点协助县纪委打造田林县第一个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引廉政教育课题进课堂,继续邀请县领导及专家学者到校授廉政课,打造廉政文化“品牌课”,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全县党员干部内心,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校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潘光生 常务副校长 副组长: 蒙加丰 副校长、党支部书记 罗菊芳 副校长

成 员: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财会室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由戴游高同志兼任。

五、主要内容

1.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一是把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作为教育的核心,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二是把

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教育的重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三是把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文化素养作为教育的基础。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文化的力量培育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让党员干部在分析对比中得出正确的判断,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自觉遵守法纪、党纪和政纪,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延伸廉政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既要注重内容,突出廉政主题,又要兼顾形式,不断创新文化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用健康、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形成宣传廉政文化的强势;充分发挥党校教育优势,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校园”,利用办公场所、会议室、宣传窗、宣传栏、学习园地,设立廉政专栏,张帖廉政漫画、标语、警言警句、设置廉政标牌等,在办公楼道等显要位置悬挂刻上廉政提醒语的镜子;在校内显要位置的假山、奇石上刻警示提醒语;在绿化带中插上廉政温馨提示牌;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广泛性和影响力。

3.加大廉政文化覆盖面。以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为基础,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增加廉政教育活动的文化含量。通过组织观看廉政影视作品、开展廉政影评、视评和网络评论等活动,提高群众参与度,弘扬廉洁奉公风尚。通过设立廉政警示栏、廉政投诉箱,实行廉政承诺,营造廉政氛围;通过推广“廉政责任书”、等廉政联建制度,促进廉洁诚信保障机制的建立;通过推动“清风进家门”、“廉内助”,给教职工发廉政短讯等活动的开展,把廉政文化延伸到家庭。

4.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一是开展廉政警句人人谈。

学校党支部每年围绕一个廉政文化主题,在教职工中开展征集“廉政警句”活动,要求每位党员教职工每月在学习笔记本上记录一条廉政警句,每半年开展一次优秀廉政警句评比活动,并将评选出来优秀廉政警句抄帖在公示栏上,以短讯的形式发送给每位教职工,提醒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做到廉政警句人人谈。二是廉政教育片经常看。教研室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站和学校办公Q群,每季度组织教职工收看一次以上警示教育片,并及时组织教职工开展撰写观后感,上传至学校办公Q群上交流共勉。三是每年争取组织教职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学员参观监狱一次,听现身说法,增强教育的效果。

5.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要充分发挥党校科研的力量,不断探索、深化廉政文化理论,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总结经验,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把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廉政文化的认识;要积极组织理论学习、理论研讨、学员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普遍参与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的积极性。

6.引廉政文化进课堂,打造廉政教育基地。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和主题班教育培训计划,在所有的主题班均开设有廉政教育课,邀请县四家班子党员领导或县直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亲自为党员干部上党课,并在全县范围内选聘专业行家和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上廉政教育课,打造廉政文化“品牌课”。协助县委挂牌成立田林县第一个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在党校院内设立“四室”,即:党风党纪教育室、优良传统教育室、警示教育室和电教室。集教育性、警示性和展示性于一体,配有以廉政理论、典型事例、格言警句、诗歌、漫画等为主要内容的展板,供学员参观学习。

7.推行廉政公开工程。推行“阳光廉政公开工程”,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三资管理情况、干部人事任免情况、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等内容进行及时公开,在公开栏内专门设置反腐倡廉专栏,重点宣传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各地反腐倡廉动态消息和实际成效,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并且设置“回音壁”,将落实情况在回音壁里公开。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围绕廉政文化建设的主题,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召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使干部职工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成立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结合实际,协同相关部门,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已确定的活动项目,抓好廉政文化场景的设计,完善方案,开展相关场景的布置与实施,突出特色,形成本校廉政文化环境氛围,着力打造党校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力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对廉政文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展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和做法,对存在问题要进行补充完善,总结经验。

第四阶段:建立制度(2012年12月21日―12月30日)。在总结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构建本校廉政文化的长效教育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该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支部实际,把廉

政文化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支部书记要亲自抓,按照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按时推进,按时完成。

(二)周密组织,落实经费保障。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既要抓好软件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广泛参与的自觉性,又要加强硬件建设,要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廉政文化环境。

(三)加强考核,确保成效。学校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认真抓好指导和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工作落实,推进我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6.审稿评语 篇六

HRM**-2010

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所本部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等工作。2 引用标准与文件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人干函[1983]101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入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4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 [2005]第6号 3 人员调入(聘用)

3.1 人才引进的原则、形式和招聘程序按《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 引进人员在入所前需要进行政审/背景调查(以按规定出具的政审材料为准),通过后方可办理入所手续。

3.3 引进人员需按照《调入人员报到流程》(附录A)、《应届毕业生报到流 1

程》(附录B)或《聘用人员报到流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办理入所手续。

3.4 引进人员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事项签订的相应《入所协议》、《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等。

3.5 员工入所后均要进行为期一至两周的新员工入所集中培训,具体要求

按《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3.6 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具体要求按《员工转正

定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由所里解决北京户口的人员,学校应届

毕业生,应在所里相关岗位工作至少五年以上。京外调干人员应在所里相

关岗位工作至少十五年以上。否则,应按所要求补偿所里的损失。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未签所协议或协议丢失、损毁的参照当年同类人员

协议数额补偿。

3.7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复转军人、从外省市引进关键性业务骨干,应

严格按上级批准的计划指标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8 返聘离、退休人员,按《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人员调出(解聘)

4.1调出或解聘形式

4.1.1工作调动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4.1.2辞职。

4.1.3辞退。

4.1.4开除。

4.1.5除名。

4.1.6自动离职。

4.1.7其他情况。

4.2调出或解聘条件

员工均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调出或解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申请调出或解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1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是担任本

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4.2.2从事涉及国家保密性工作或曾从事国家保密性工作,在规定保密期

内的;

4.2.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

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2.4 竞业禁止情况。

4.3调出或解聘相关规定

4.3.1员工要求调出或解聘,本人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申请

调出/解聘报告》(见附录D),经部门领导同意,交人力资源部审查,报所

长办公会批准后,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离通知单》(见附录E),方可办

理有关调出或解聘手续。

4.3.2 调出或解聘者应按入所协议、培训协议和公派出国协议以及其它

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向所交纳相关费用。

4.3.3 调出或解聘者如居住的是所负责管理的住房,应根据所有关规定

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

4.3.4 调出或解聘者应根据所有关规定交回本人占有使用的所内公有财

产(如住房、集体宿舍、办公设备、资料、借款等)。

4.3.5 调出或解聘者如为涉密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脱密手续,签订

相关的保密协议书。

4.4其他要求

4.4.1员工提出调出或解聘的申请,在规定的时效内没有得到所批准前,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

4.4.2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的员工,从批准离职之日起,停发薪酬福利待

遇(详见《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4.4.3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员工,在正式调离前,仍由原部门管理。

4.4.4 对提出调出或解聘申请的员工,因我所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调离者,应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4.4.5 因借出、聘出、公派出国等逾期不归者,均视为自动离职(予以

除名),并令其回所办理离所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所办理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4.4.6 辞职者,在批准辞职之日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所手续。如有特殊情

况,须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可以延长办理离所手续时间,但最多不得超

过一个月,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4.4.7 对于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人员,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

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辞退条件的,应予辞退。

4.4.8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续)假手续而旷工15天(含)以

上者,经教育不改,以书面通知或登报声明为准,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

除名)。

4.4.9 辞退和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在其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时,应按

照4.3条的要求执行。

4.4.10 自费出国人员的调出或解聘,按《自费出国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4.5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4.5.1 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4.5.2 正在接受立案侦查(调查)或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5.3 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所内调配

5.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计划,本着“先所内调配、后调入”的原则,择优聘用上岗。

5.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和工人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实施,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5.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

织实施,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4中层干部的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和调动手续。

5.5员工接到调令(见附录F)后应尽快到新的岗位上工作。原则上从接

到调令之日起15天内应到岗工作。否则,从接到调令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6 所内单位之间借用的人员,其日常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绩效考

核仍由原单位负责。

5.6任何人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或未接到调令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更不

能擅自离职,否则离岗、离职时间按旷工处理。

5.7员工在部门内的岗位(工种)调整,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报有

关职能部门。

5.8其他要求

5.8.1未被聘任上岗的职工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5.8.2 因机构变动或重组造成的人员调整问题,根据所有关规定进行。

5.8.3员工退休按《员工离退休管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8.4 在职员工死亡按《职工死亡后事处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

行。

5.8.5 借调人员按照《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5.8.6 实习人员按照《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调入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B:应届毕业生报到流程

附录C:聘用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D:员工申请调出/解聘报告

附录E:离职通知/申请表

附录F:人事调配通知书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送审稿》 篇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政府负责人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行政执法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安全生产的实际,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二)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并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九条【委托执法】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组织的机构名称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工作人员,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应当至少培训一次。

委托机关依法可以将下列权限实施委托执法: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本条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项的,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第十条【工会权利】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规章制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事故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研究答复或者处理。

第十一条【全社会宣传教育普遍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安全技术及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应急救援等安全产业。

第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标准化考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检测检验等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同时书面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

第十四条【安全社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相对独立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四)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四)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安全培训、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六)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九)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负责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

(三)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四)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定期召集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分管其他专项工作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其他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主要技术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技术工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问题,及时解决、排除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生产技术设备、装备、设施、材料及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参与本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

(四)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任务;

(五)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督促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七)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参与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制订、修订和审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工艺、标准和专项安全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审查安全技术问题,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制订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研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四)制订危险源安全技术防控措施,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整改方案,并具体实施或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五)参与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在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电气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章制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所以及周边材料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岗位操作人员发现岗位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前(四)(五)(六)款规定的权利而对其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内容。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并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风景区、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条【培训义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市州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病危害情况,实时录入安全生产隐患上报、核查、整改、验收、销号等信息,录入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检查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或一个建设周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做好每次现场排查记录,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消除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采取停产、停业、撤出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水利、电力、城市地下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接入生产建设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主管单位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重大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施工过程可溯、可查。

第三十二条【“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评价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依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监理,并保留完整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不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但应当参加相应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出租、承包及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场所。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财政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所需费用的支出;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和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事故抢险救援、调查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当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可以不再进行现状评价。

第三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登记档案,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并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经营场所安全要求】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要求】在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医院、幼儿园、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集贸市场、集体宿舍、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四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行政区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粉尘爆炸事故预防】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四十七条【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劳动防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禁止以发放货币等形式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九条【现场带班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生产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建设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煤矿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专业资格】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当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兼职。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十二条【事故预防机制】煤矿应当推进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

第五十三条【生产工艺】煤矿应当正规布置、壁式开采;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沿空留巷。煤矿不得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五十四条【设备设施】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五十五条【事故预防】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第五十六条【停产排除隐患】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排除隐患:

(一)生产矿井证照失效、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以及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二)办矿主体不明确、不到位或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未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三)不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超层越界、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或瓦斯超限作业、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以及瓦斯超限没有立即撤人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瓦斯防治能力未通过评估的;

(七)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九)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不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违规开采隔水煤柱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十)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冲击地压显现频繁、采煤工作面布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十一)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等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及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四)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十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十六)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井工生产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没有按期建成通过验收的;

(十七)基建煤矿施工队伍未取得煤矿施工的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许可证,或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的;

(十八)基建煤矿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九)基建煤矿不按设计、不采取安全措施施工,或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变更重大设计不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十)基建煤矿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违法转包的;

(二十一)基建煤矿联合试运转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超期的;

(二十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十三)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二十四)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拒不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七条【整顿关闭】下列煤矿应当立即予以关闭: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三)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

(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现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资源枯竭或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

(八)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的。

第三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安全准入】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安全审批文件。

新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予以项目核准,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六)三等以上尾矿库未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8.审稿评语 篇八

(送审稿)

编制说明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录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1

二、《规程》制定的目的.......................................................1

三、《规程》制定的过程.......................................................2

四、《规程》制定的依据.......................................................2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2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3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3

(四)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4

五、《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4

(一)科学性原则...........................................................4

(二)导向性原则...........................................................4

(三)系统性原则...........................................................4

(四)可行性原则...........................................................4

(五)拓展性原则...........................................................4

(六)继承性原则...........................................................5

(七)实用性原则...........................................................5

六、《规程》的总体框架.......................................................5

(一)适用范围.............................................................5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5

(三)术语和定义...........................................................5

(四)总则.................................................................6

(五)技术方法.............................................................6

(六)基本农田划定.........................................................6

(七)基本农田补划.........................................................6

(八)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6

(九)图件编制.............................................................6

(十)基本农田数据库.......................................................6

(十一)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7

(十二)成果检验...........................................................7

(十三)附则...............................................................7 七 《规程》要点说明..........................................................7

(一)“术语与定义”要点说明...............................................7

(二)“总则”要点说明.....................................................7 1.任务..............................................................7 2.基本原则..........................................................8 3.实施主体..........................................................8

(三)“技术方法与要求”要点说明...........................................8 1.技术方法..........................................................8 2.技术要求..........................................................8

(四)基本农田划定要点说明.................................................9 1.技术流程..........................................................9 2.工作要求..........................................................9

(五)基本农田补划要点说明................................................10 1.技术流程.........................................................10 2.工作要求.........................................................11

(六)“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要求说明......................11

(七)“ 图件编制”要求说明...............................................12 1.编制内容.........................................................12 2.编制方法和要求...................................................12

(八)“数据库建设”要点说明..............................................12

(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13 1.数据汇总.........................................................13 2.表册编制.........................................................13

(十)成果检验............................................................13

(十一)《规程》其他主要问题的说明.........................................13 1.规程适用范围......................................................13 2.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关系........................14

八、《规程》推广的预期效果及措施............................................14 2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口粮田”、“保命田”。我国人地矛盾突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对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加以严格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民的长远生计,同时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耕地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经济会议要求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同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和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基本完成,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已经颁布,全国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全面开展。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同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需要进行补划。因此,为提高基本农田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亟需制定《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目的、任务、原则、实施主体、技术方法与要求、流程等,规范基本农田划定与补划工作。该《规程》的出台,将填补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范的空白。

二、《规程》制定的目的

制定《规程》是为了规范基本农田划定与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基本农田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保护目标任务与责任,为实行基本农田的永久保护、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及依据。

三、《规程》制定的过程

本《规程》编制由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实施,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部土地整理中心参与。

2008年,受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委托,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成立规程编写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规程编制技术顾问组,组织开展了规程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规程编写组向相关部门收集了资料,在福建省多个市、县进行调研,听取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保、规划、地籍等部门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具体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研究起草了《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初稿)。2009年,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在福清市进行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

2010年6月,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北京召开了相关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征求了农业部、部相关司局、31个省级国土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反馈的意见,对规程又进行了研究修改。同时,部署了辽宁、河南等8省12个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工作,10月部组织有关单位到广东的罗岗、云浮两个试点单位进行了跟踪调研;11月在广西南宁召开了8个试点省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试点交流研讨会,进一步讨论完善了《规程》。12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对《规程》进行了再次修改,并形成《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送审稿)。

四、《规程》制定的依据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程》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TD/T 1004-2003 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14-2007 TD/T 1016-2007 TD/T 1017-2008 TD/T 1019-2009 TD/T 1023-2010 TD/T 1024-2010 TD/T 1025-2010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37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

1.《关于印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规)字第46号)

2.《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

3.《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

4.《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6.《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7.《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8.《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9.《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四)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1.各省(区、市)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2.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规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规程》的编制方法、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二)导向性原则

《规程》旨在规范基本农田划定与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划定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确保划定工作过程依法、有序,划定成果真实、可靠,政策导向与工作导向明确清晰。

(三)系统性原则

《规程》充分考虑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特点,从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任务、原则、实施主体、技术方法、技术要求、流程等各方面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确保《规程》所提出的各项工作环节能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四)可行性原则

《规程》所采用技术方法直观、可行,内容全面实际,技术流程、成果要求清晰明确,能满足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工作的需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拓展性原则

《规程》采用的技术方法符合技术和社会发展态势,既直观可行,也留有改4

进和发展的空间,积极鼓励各地采用计算机技术、GIS、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确保划定过程科学、准确、规范,划定成果真实、可靠,并建立日常更新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农田管理的需要。

(六)继承性原则

《规程》体现共享与继承。编制过程中本着继承、发展与创新的思路,语言表达方面以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为参考;在技术指标方面以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国家技术标准为依据,在标准化编制方面以《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为指导,制定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准则;在工作流程上,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1024/1025-20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7-2008)等相衔接。

(七)实用性原则

《规程》确保能满足科学、规范、依法划定基本农田的要求,满足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的需要,较好地体现了《规程》在新的管理条件下指导基本农田相关工作的服务功能,无论从技术方法、流程,还是成果要求的内容,都体现了实用性的原则。

六、《规程》的总体框架

《规程》分为十四个部分:(1)前言;(2)适用范围;(3)规范性引用文件;(4)术语与定义;(5)总则;(6)技术方法;(7)基本农田划定;(8)基本农田补划;(9)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10)图件编制;(11)基本农田数据库;(12)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13)成果检验;(14)附则。

(一)适用范围

确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内容。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本规程中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包括:(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保护区;(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4)基本农田图斑;(5)基本农田划定;

(6)基本农田补划;(7)基本农田面积。

(四)总则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的总体要求,包括:(1)目的;(2)任务;(3)基本原则;(4)实施主体。

(五)技术方法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应遵循的技术方法,包括:(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2)基本农田补划技术方法。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四项技术要求:(1)一致性;(2)准确性;(3)现势性;(4)先进性。

(六)基本农田划定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流程和工作要求。工作流程:(1)工作准备;(2)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3)划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4)划定成果的验收和上报。工作要求包括:(1)划定要求;(2)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3)质量评价;(4)基本农田编号;(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6)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

(七)基本农田补划

规定了基本农田补划的技术流程和工作要求。其中基本农田补划的技术流程包括:(1)拟定补划方案;(2)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核实确认;(3)成果编制;(4)验收与上报。

(八)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

规定了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实时变更记录和更新、统计、汇总。更新、统计、汇总包括两个方面:(1)依法占用(减少)补划基本农田;(2)因其他原因发生地类变化的情况。

(九)图件编制

规定了图件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要求。

(十)基本农田数据库

规定了数据库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属性表结构。

(十一)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规定了数据汇总方式和表册编制要求。

(十二)成果检验

规定了成果内容、检验要求。其中,成果内容包括:(1)基本农田数据库;(2)基本农田表册;(3)基本农田保护图件;(4)文字成果;(5)其他成果。

(十三)附则

包括了8个规范性附录和1个资料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包括:(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3)基本农田标识使用及标志牌的设立规范;(4)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表册;(5)基本农田图式图例;(6)基本农田图件样式;(7)基本农田保护区要素属性结构表;(8)基本农田现状登记汇总表。

资料性附录包括: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相关政策法规技术依据。七 《规程》要点说明

(一)“术语与定义”要点说明

本部分对《规程》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定义说明。对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中没有定义的术语进行了补充定义。

补充定义的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本农田图斑、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二)“总则”要点说明

《规程》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目的、任务、原则、实施主体等,适用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的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

1.任务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主要任务包括:(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基本农田划定;(2)对基本农田建设占用或减少情况,进行基本农田补划;(3)实时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进行基本农田更新、统计与汇总;(4)查清质量等级情况,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5)建立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

2.基本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应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基本方针,确保:(1)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2)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3)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3.实施主体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三)“技术方法与要求”要点说明 1.技术方法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技术方法。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核实、认定;利用GIS技术在核实、认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上叠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内对应的地类图斑作为基本农田图斑数据,获取地类等现状信息;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依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基本农田补划技术方法: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将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范围展绘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确定占用或减少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按照补划基本农田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农用地分等成果,综合选取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成果。

2.技术要求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与成果,应满足一致性、准确性、现势性、先进性的要求。

(四)基本农田划定要点说明 1.技术流程

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工作准备、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验收报备四个阶段。

(1)工作准备

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调查资料、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等,在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前,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建立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对应关系,将基本农田保护专题信息落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确定拟调出、调入的地块,并到实地勘察,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核实拟调出、调入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数量、地类、质量等级等现状信息。

(2)方案编制与论证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规定了方案应具备的内容,并要求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村民意见,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3)组织与实施

规定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划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开展划定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更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资料,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4)验收报备

规定了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划定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合格后,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备案资料的审核和监督。

2.工作要求(1)划定要求

规定了允许调出的基本农田与允许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2)基本农田片(块)边界

规定了基本农田片(块)边界为依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保护目标和分区布局,确定基本农田片(块)边界。其边界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状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权属界线。

(3)质量评价

规定了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已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逐一落实基本农田图斑对应的质量等级信息,并作相应记录。在划定过程中,应综合评价调出、调入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信息,调入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应大于调出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确保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高于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

(4)基本农田编号

规定了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号。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

规定了应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6)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

规定了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基本农田补划要点说明

规定了基本农田补划包括补划方案拟定,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核实确认、成果编制、验收与上报四个阶段。

1.技术流程(1)补划方案拟定

规定了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应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拟定,并对方案应具备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2)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核实确认

占用(减少)基本农田地块的核实确认。规定了依法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按照拟定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依据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占用基本农田的地块,依法批准占用后,应依据批准文件复10

核确认占用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因依法批准或认定的生态退耕、灾毁等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面积减少需补划时,根据灾毁认定和生态退耕相应文件确定的范围,依据基本农田数据库与农用地分等成果,确定灾毁、生态退耕减少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

补划耕地地块的核实确认。规定了应依据核实确认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等级,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的原则,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与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实地勘察,综合确定补划的耕地地块。

(3)成果编制

规定了按照基本农田补划的技术要求,落实补划耕地的保护责任,及时设立、更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资料,填写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

(4)成果验收与上报

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补划成果以为单位,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上报成果包括当年占用补划后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审核和监督。

2.工作要求

规定了占用补划工作应依法依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依据补划的技术方法与要求,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及时更新基本农田相关成果。

(六)“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要求说明

规定了在基本农田日常管理中,应针对日常发生的依法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结合实地核实,在基本农田数据库中实时记录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于年末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成果,按照基本农田成果编制的要求统一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相关成果,并统计汇总;依法占用补划之外因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违法占用等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地类变化的情况,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成果,于年末统一开展基本农田地类变更与统计分析。

(七)“ 图件编制”要求说明 1.编制内容

规定了基本农田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与编号,加注基本农田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的信息。

2.编制方法和要求

规定了图件的编制方法为:利用GIS技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中,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边界,加注编号,经图面整饰,直接生成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

规定了基本农田图件的编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基本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相一致;基本农田图斑边界坐标串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坐标串一致,破图斑的情况除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用红色实线表示,并加注保护片(块)编号;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图面标注时,编号可按“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标注,也可只标注4位保护片(块)号;基本农田图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地块、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应分别赋色,图例见附录E;图廓内外整饰要素包括:图名、图幅号、指北针、比例尺、图例、数学基础、编制时间、编制单位等,图件样式见附录F;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图幅号”(“图幅号”注在下面);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乡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名标注:“××县基本农田分布图”;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数学基础、编制时间,图幅左下角注明编制单位;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八)“数据库建设”要点说明

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的规范要求。并规定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属性表结构。

(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数据汇总

规定了应在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并按村级-乡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2.表册编制

规定了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与汇总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表格规范格式。

(十)成果检验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内容,包括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文字成果、其他成果等。

规定了成果检验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成果规范、齐全;基本农田数据库内容完整;各类要素齐全;属性结构正确;拓扑关系正确;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选取符合要求;图内外要素齐全,图面清晰可读;图外整饰完整、规范;各类表格、台账齐全,编制符合规范;各类表格、台账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任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依照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符合本规程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地块均应进行实地核实;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检查验收办法。

(十一)《规程》其他主要问题的说明 1.规程适用范围

《规程》分为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两部分。适用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的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因此,本规程不仅适用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的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也适用于日常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

2.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关系(1)二者衔接

《规程》注重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衔接,主要体现在规程的原则要求与市县乡三级规划编制规程中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的原则要求保持一致。

(2)二者区别

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是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而制订的。其规定了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内容、方法、成果要求等,对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提出指导性原则与方针。

《规程》是为依据规划、实施规划规范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工作,对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目的、任务、原则、实施主体、技术方法与要求、流程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说明,涵盖了基本农田划定与补划的具体实施内容,并对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更新提出新的要求。

八、《规程》推广的预期效果及措施

《规程》的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对规范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规程》规定的技术方法和内容是在大量研究和反复专家论证中形成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规程》的推广,有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1.通过《规程》的推广和严格实施,实现日常工作中基本农田更加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促进耕地保护体系的健全完善,利于实现党中央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

2.指导和规范县、乡级基本农田划定,掌握基本农田划定位置、数量、质量、地类情况等,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抓紧制定实施搞标准农田规划,力争到202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做好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实现“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提供依据。

3.指导和规范各级做好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加强基本农田的日常监管,成为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重14

要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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