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共14篇)(共14篇)
1.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一
职业规划
一.前言
为了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了能够对中国地铁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当前职专学生所面对的就业压力十分的大,特别是我们这种未经世事的学生,我们将如何在以后严峻的就业形式面前做的更好,所以有必要提前规划我们的未来,为我们以后的发展做好规划。现在社会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提前做好自己的规划对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打下基础,作为新时代的职专生,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现在的就业形式,社会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对自己的性格能力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适应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自我分析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进行职业规划首先要“知己”,即全面、深入、客观的分析和了解自己。我来自首钢迁安矿区,哪里有淳朴耐劳的矿山工人,赋予了我坚强的意志、勇敢的心和随和的性格。纯朴善良的父母教会了我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处世原则,我待人真诚,总是把欢乐传递到周围。我也是一个感性的人,喜欢音乐,喜欢阅读,喜欢一切美的事物。我也喜欢热烈,喜欢安静。但是我的电工基础比较差,但是我有信心努力的学好它。
2、关于我的价值观,我觉得我是一个很中庸的人,或者是说与世无争。既不低调,也不张扬,不尖锐,也不圆滑。我很看重和谐,我追求物质与精神同步的丰富。我希望以后我能生活在一个舒适、安静、充满朝气的环境,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才是生活的本质,而非永无止境的竞争。
二、环境分析
1、家庭环境;
我的家庭很和睦,我的家人对我的期望不算太高,只希望我能独立处理事情,他们非常支持我的决定,当然在我的决定不太好时他们会提出来让我思考,他们让我学会独立,也学会了成长。
2、学校环境;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办学成果显著,职教特色突出,以优良的校风,上乘的教学质量,独特的校园文明礼仪教育,以及半军事化的管理而享誉铁路行业。师资雄厚,教师队伍由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组成。学校管理严格,教风严谨,学风浓厚,又是铁道部“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重庆市经委“先进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重庆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技工教育先进学校”、重庆市教委“招生工作先进学校”。
3、一般社会环境
现在地铁是就业很不错的选择,所以选择这方面的人比较多,压力也随之比较大。可是现在,北京的轻轨和地铁越来越多。我们的机遇也开始多了起来,就业情况还比较乐观,当然目前人才济济,我们需要更加的努力去证明自己的实力。
三、职业目标的确定
1、目标职业名称
我很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所以更要努力的付出,努力的去学习,不断提高一个人自身的修养与素质。
2、目标职业知识、技能、态度品德要求
在学好本专业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对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动。要对旅客热心,解答要耐心。要使用普通话,语言要规范,要用文明用语。着装要整齐。
四、(1)我的目标、职业生涯计划图
北京地铁有四个运营分公司可能分配到乃个就不知道了但我有我自己的升职记划。
2015年至2016年线路上实习争取留在线上。
2016年至2020年从站务员升成客运值班员。
2020年至2025年从客运值班员生成值班站长。
2025年至2030年从值班站长升为站长。
五、职业发展阶段的前景
中国地铁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光明的,正处在飞速发展时期,很多二线城市都在修建,如大连、重庆等,会很不错。
六、阶段发展措施
1、我的优势分析:
(1)积极主动,勤奋向上,只要我认为应该做的事,不管有多少麻烦都要去做。
(2)实事求是,有目标有想法,追求具体和明确的事情,喜欢做实际的考虑。
(3)与人交往时比较谦逊、有同情心,对朋友忠实友好,有奉献精神,喜欢关心他人并提供实际的帮助。
(4)口才比较好,因为比较喜欢看新闻,所以爱和朋友谈天说地,知识面比较广。
(5)做事有很强的原则性,学习生活比较有条理,愿意承担责任。
2、自我劣势缺点;
(1)信心不足,特别是交往方面。
(2)脾气有时温和,有时暴躁,不过当情绪波动的时候我会努力克制自己,在公众场合不太敢展现自己。
(3)作事情太过武断,总是不经过思考就做一些很冲动的事情。
七、结束语
超越梦想一起飞······让生命回味着一刻。人生就像一次没有回头路的旅程,前方也许是鲜花盛开花园,也许是充满泥泞的沼泽,但是不管怎样的未来,我能做的不过是给自己一个规划并且实施,今天的生活是我的选择决定的,而今天我的行动将决定我今后四年的生活。
2.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二
关键词:职业教育,城市轨道交通,校企合作,产学对接
一、共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发展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立之初, 成立了由学校和轨道交通企业双方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发展委员会, 来自轨道交通企业人力资源、机电、通号、供电、控制中心、客运部、车辆等主要部门的专家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和专业发展顾问, 共同确定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发展规模。
二、企业专家全方位参与制订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为使学生学到的知识与企业的岗位工作零距离对接, 在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的设置、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的制定过程中, 企业专家全方位参与。
将企业不同工作任务进行归纳整理, 设计出各种真实工作任务, 与相应课程内容进行重构和组合, 全方位改革课程内容体系, 把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作为课程设计的标准与出发点, 突破传统以学科体系知识传授为主线的授课教学模式, 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互相渗透交融, 将专业课程知识点融入工作任务群中。
同时根据企业工作特点和需要, 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比如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 民众对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本专业需加强对服务礼仪、形体训练、服务情绪控制等的培养。随着城市地铁建设的不断成熟, 未来更多需要的是设备维修人才, 本专业需加强对轨道交通设备操作及维修服务技能的培养。
三、共建校内外专业综合实训基地, 深化产学对接
职业教育重在培养技能性人才, 而这离不开学校完善的专业综合实训基地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虽然职业工作岗位工作流程大体相近, 但企业不同规格的运输设备和运输组织管理方式, 决定了各职业岗位作业流程、设备操作使用等的差异性。因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企业生产实际, 采用轨道交通行业普遍使用的主流设备和技术, 从而满足学生职业综合技能学习的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 如果完全依照实际情况来建设设备齐全的校内实训基地, 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场地, 这对于职业院校来说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而且就算校内实训设备齐全完善, 但在模拟非正常情况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 与真实环境还是有差距的。因此有必要与企业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为学生提供参观学习、近距离了解轨道交通企业的机会, 也在最后一年的顶岗实习期间为学生提供毕业实习的平台, 以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四、服务地方, 共同发展
在服务地方的过程中全方位育人, 在与企业的广泛合作中, 本专业应寻求更好的发展之路。
针对大一、大二学生, 在寒假、暑假客流高峰期, 组织学生进驻火车站和地铁站担任志愿者, 承担票务和站务方面的实践工作, 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灵活处理所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而且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服务意识。
针对大三学生, 专业团队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人力资源部, 承担毕业生招聘的面试工作、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 提升本专业在同类专业院校就人才培养方面的影响力。
五、建立专业教师与企业专家教学交流制度
职业院校要办好学, 最关键的问题是保证质量。而提高办学质量最关键的是师资力量。由轨道交通企业一线业务骨干担任学生实习指导教师, 每年邀请企业专家来学校开展专业课程教学, 每年派1~2 位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 以交流工作经验, 建立专业教师与企业专家教学交流制度, 不断提升教师技能水平。
综上所述, 为了实现职业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必须拓宽途径, 实现校企合作和产学对接。
参考文献
[1]何秋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要全面适应专业特点与发展需要[J].职业技术, 2014, (10) .
[2]钱可铭.黄晓丽.关于职业教育与产业对接问题的探讨[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1, (11) .
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三
关键词:就业需求导向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 专业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是大量输送人员的重要载体,它有着其他公共交通不可比拟的优势,正在成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主流,近年来它更是城市升级的重要标志。目前全国28个城市正加紧建设城市地铁,到2020年,运营的线路将达177条,我国已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3大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网。
在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我国各大中高职院校,也相继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入广州地铁、深圳地铁等国内优秀地铁公司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此专业开展教学以来,以学生的就业需求为导向,探索“课堂教学+岗位实践+兴趣培养+志愿服务”为一体的“四提升工程”,为广州地铁等多家地铁公司培养了大批实用型人才。
一、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建设的路径与方法
1.深入调研,摸清问题,针对解决
在专业开办前期,学院整合全校资源,配置优质师资开展市场调研。调研组先后多次深入广州地铁、深圳地铁开展针对性的调研,掌握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岗位上的关键要点,更摸清了企业的用人标准,在开展专业设置论证分析大会时,结合每一要点,制定可行措施。
2.校企合作,紧密联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结合生源特点,邀请轨道交通企业实践专家、轨道交通类院校教学专家等了解专业发展动向的人员共同研讨,设置了以初中起点和高中起点两类不同的人才培养方案。
3.邀请专家开展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分析,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和核心课程标准
学院邀请广东职教名家、地铁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学院教师共同开展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分析研讨会,具体划分出了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的成长步骤,并对每一步的岗位能力要求做了清晰界定。以此为基础,探索制定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核心课程标准。
二、校企紧密合作,探索就业需求导向下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在专业调研时,多家地铁公司都提到了地铁工作人员(运营、信号控制、基层管理、检修)流动性大的问题,分析原因有三:一是地铁工作人员大都非本市人员,多是外省的,到一定年龄后都想着回老家发展;二是地铁工作人员存在着非专业对口招聘,招聘的为相关或相近专业,在此工作后,发现并不是本人想从事的工作,转行离职的人较多;三是职业技能提升受阻,地铁工作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许多员工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转行。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是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发展的关键。针对地铁行业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提出了“课堂教学+岗位实践+兴趣培养+志愿服务”的四提升工程。
1.对症下药,在招生源头上解决问题
广州市轻工技师学院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学校,它的主要招生渠道在广州本市,为了很好地解决异地人员流动的情况,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在招生时针对性地向广州本市学生倾斜。结合广东人的心理预期,大多希望子女在广州等珠三角发达城市就业,这一招生政策既满足了家长的心理预期,也解决了合作企业在用工时的顾虑。
2.推动课程改革,增强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兴趣
在生源上有所限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地铁员工流动性大的问题。广州市生源的学生并不缺少就业的机会,关键是要让学生在学校学习时就爱上这个行业,培养其职业热情和社会使命感。为此,学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课程按照行动导向的要求进行了课程改革,让课程内容和形式既融入到企业的典型工作任务中,又符合学生心理需求,有效提升学生培养质量和职业兴趣。
3.仿真职业场景实训,在具体场景中掌握专业技能
地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每天都担负着城市交通、出行人員安全的重大使命。生命安全无小事,为了给学生真实职业场景感受,学院申请了专项经费建设了“幸福号专列”、轻工车站、行车沙盘等仿照地铁真实工作场景的学生实训室。学生分小组扮演运营工作中的人物角色,用角色扮演真实体验到不同岗位上的技能要求,更在具体的操作中,掌握岗位专业技能。
4.设置专业兴趣小组,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探索的乐趣
在专业课学习时,设置专业兴趣小组,且分配有专门的指导教师。每一学期,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的学生都要选择一个自己感兴趣的兴趣小组,小组以4~6人为宜,研究内容可以是指导教师指定,也可以是小组成员共同商定。每周举行一次小组活动,集中讨论项目研究时遇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办法,必要时请指导教师给予专业指导。保证每学期会出一个完整的作品,指导教师会做出专业的评价,作为学生专业学习的重要部分,个别优秀作品也可推荐参加市或更高级别的外部科技作品竞赛。在兴趣的引导下,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热情和探索的乐趣。
5.深入地铁志愿服务,增强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使命感
每天上下班、节假日期间,地铁都会出现高峰。为了及时应对高峰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细致服务到有需要的人员,在课程体系中专门设置了校企合作形式的志愿者体验课程,所有学生都将参加一定时长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课程期间学生由地铁安排员工进行培训、管理,学校教师进行协助辅导。让学生体验真实的工作场景,并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增强职业认同感和社会使命感。
通过完善课程教学、增强岗位实践、开展兴趣培养和体验志愿服务的四环节质量提升工程,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让学生的专业基础扎实、岗位技能到位、发展兴趣浓厚,并且具有强烈的社会使命感。近年广州地铁、深圳地铁、东莞地铁等国内大城市的地铁公司都定点在学院进行岗位招聘,学生素养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未来发展的思考
全国各中高职院校中开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的不在少数,各校每年都会输送大批的毕业生,为了保证本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具有足够的竞争力,需要适时思考专业的发展方向。
1.以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为契机,深入思考城轨专业面临的问题,建立专业发展良性机制
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是当前全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大事,它是自下而上的探索职业教育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重要尝试。目前,国家已确定了首批试点省市和中高职院校,这是每一所职业院校都应该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的。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要以此为契机,深入思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未来面临的挑战,完善工作机制,以学生的就业需要为第一出发点,紧跟时代步伐,建立自我诊改、完善提高的良性发展机制。
2.实施教师队伍提升工程,培养贴近岗位需求、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专业的建设离不开强大的教师队伍。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要长远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是重要方面。要建立教师定时培训制度,与广州地铁、深圳地铁等知名地铁公司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并深入地铁一线,让教师学习掌握岗位最新知识、让教师领略行业前沿技能,丰富教师自身的“一桶水”,才能在专业教学时奉献学生;制訂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教师参加各级教学技能竞赛,完善自身业务素质;鼓励教师带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对于成绩突出的参赛队伍给予一定奖励,提高教师、学生的参赛热情。
3.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新形势下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各职业院校的必然选择。在就业需求导向下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的发展中,也要利用可用资源,在日常教学的每一环节贯穿创新创业教育,“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让学生学会利用可用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才是学生真正树立自立、自信信念的关键突破口。尤其是大部分学生都是广州本地人,他们周围也许就有很多创新创业成功的案例,学校要深入挖掘,做好宣传发动;更要以专题讲座、观摩展览等形式,让学生掌握一些创新方法,为以后的创新实践奠定基础。
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四
说明:专业好不好,主要看适不适合自己,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主要面向大城市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培养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领域中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上所需的,主要从事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运行组织与管理等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主要课程
轨道交通工程制图、城市轨道交通概论、地铁消防与安防系统、地铁通风
与制冷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售检票系统、电梯原理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地铁给排水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行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视频监控系统。
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毕业后具备的能力
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面向大城市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培养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领域中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上所需的,主要从事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运行组织与管理等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培养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设备的运用、测试与维护技能。
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设备的运用、测试与维护部门。
延伸阅读:
什么样的专业是好专业?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是做什么的?
先来聊第一个问题:好的专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以北京汇佳中兴电信学院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为例,好的专业应该有三大明显特征:
教:即老师。不同于一般的理论老师教课,真正的“教”应该是根据教授课程不通,配备不同的老师。(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为例)基础理论课程教学由高校老师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企业工程师承担,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完美结合,这样的教才是好专业的教法。
学:即学生。每个学生都是一个可塑的未来,但是也是么迷茫的现在。学生应该怎么学?(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为例)学生正确的学习方式,应该是在前两年夯实专业实践及职业素质的课程学习,第二年由企业工程师带领,借助前沿通信设备平台,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在学习理论知识后,能够在进入社会前累计经验,是对学生未来根基的保障。
专:即能力。老师的教育和学生的学习之后,就到了社会实践,所学专业能不能真正的发挥效用,就是能力的体现了。(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为例)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淬炼通信行业前沿技术的实践操作能力,服务于行业大环境对于人才的发展需求。将自己所学找到用武之地,实现自己学习的价值也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我们了解了什么样的专业才是好专业之后,来看第二个问题: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是做什么的?
首先,小兴兴老师告诉大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与传统交通类学校的轨道专业是不同的!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轨道交通信息化方向与4G移动通信技术方向)专业,培养的并非地铁和城轨的一线服务人员,而是基于信息化、通信技术的行业工程师。在未来不论是就业及发展空间,还是薪资收入待遇上,都会高一个层次。未来的就业方向,也会根据所选的专业有定向发展:
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轨道交通信息化)为例,毕业生可从事设备售后服务工程师、通信运维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网络优化工程师、方案工程师、产品工程师等,适合比较内向同时比较向往平稳生活的同学们。
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4G移动通讯技术)为例,毕业生可在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通信工程施工公司、通信网络运维企业、通信网络服务商、通信产品制造企业、通信产品销售企业等单位,从事工程建设工程师、运营维护工程师、工程设计工程师、工程监理、网络优化工程师等工作,是和思维比较活跃、求知欲强、喜欢拼搏的同学们。
5.城市交通轨道专业好不好就业 篇五
专业很好,就是比较难,本科毕业后主要从事科研、地铁运营计划编制等相关工作,专科的话基本就是技术性的,修理地铁信号系统机械等工作。
目前现状来看,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较快,对人才需求量相对较大,轨道交通方向比较热门,随着社会发展到市场基本饱和后就是正常工作
从事的方向有很多:交通运营管理,电气工程的.牵引、控制维护,通信工程等。工作主要看你从事什么职业和相应的方向.
这个专业目前还可以,每天那么多人做坐轨,总得要工作人员啥,这个的轨道交通目前发展得还不是很成熟,估计中国近十年这个专业好就业。再说了,无论什么专业,只要学好了,都好就业。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
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
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7.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七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组成部分, 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 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 承担历史使命, 职业教育必须适应当前经济新常态, 服务社会新经济, 促进经济社会新发展。因此, 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要求职业教育也必须新常态, 鲁昕部长近期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对职业教育新常态进行了阐述。职业教育要更加重视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加大技术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比重, 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创造附加值的能力;做到资源配置和工作重心转移到内涵建设上;坚持以服务发展, 促进就业为导向, 走对接需求、特色鲜明的发展道路, 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目前, 我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正作为市级示范学校重点建设专业, 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建设, 要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开发, 就要做好专业能力标准的开发, 这是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在前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历时三个月的艰苦努力, 基本完成了专业能力标准的开发, 当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专业能力标准开发思路
(一) 专业能力标准的界定
专业能力标准是学校开设专业、规范专业建设、专业教学和进行专业评估的依据。具体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职业能力要求和职业技能考核项目与要求等内容。可作为学生选择专业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毕业生的参考资料。
(二) 专业能力标准的构成要素
在进行专业能力标准开发之前, 应明确专业能力标准中构成要素间的关系, 即:技能、能力、典型工作任务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内涵和相互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在开发专业能力标准时出现描述不准确的情况, 而影响专业能力标准开发的质量。
1. 技能。
技能就是技术能力。在职业教育中一般指掌握并能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 如会使用某种仪器来测试某个参数或会操作某个设备等。技能具有同时性和适应性, 当情景和对象发生变化时, 原有的技能可能会失效, 如设备更新换代后, 操作技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另外, 技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也许知道怎么操作, 但并不一定要知道为什么这样操作。技能虽然可以独立于典型工作任务而存在, 但技能是完成典型工作任务所需的基础、手段或条件, 而典型工作任务又是技能所要实现的目标。技能可以在典型工作任务中培养, 也可以不在典型工作任务中培养, 典型工作任务更注重整个作业过程和操作程序。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培养技能, 掌握将更牢固。
2. 能力。
能力是人们顺利完成某项活动所必备的个性心理特征, 直接影响着活动效率。它是多种技能的综合, 更可能是技能与相关知识的融合, 可以理解为是技能的高层次升华。如某个学生可能掌握多种操作技能, 但他在完成某个复杂或有一定难度的任务时可能会力不从心,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能力”不强。因此, 在职业教育中, 既要突出技能培养, 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提升学生综合运用各种技能的能力, 可使技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拓展, 增强其在社会工作中的适应性。
3. 典型工作任务和岗位工作任务。
典型工作任务是一种职业的具体工作领域, 是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综合性任务, 反映了该职业典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的过程能够促进从业者的职业能力发展, 一个职业通常包含10—20个典型工作任务。对本专业而言, 典型工作任务主要有行车组织、站务管理、票务管理和消防与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典型工作任务包含多项具体岗位工作任务。完成一项具体岗位工作任务可能只需要一项技能, 而典型工作任务需要综合多项技能才能完成。
(三) 专业能力标准开发的基本原则
1. 科学性。
专业能力开发应遵循职业教育的新理念,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引入职业岗位标准, 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对接。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 边开发、边探索、边完善。
2. 规范性。
专业能力标准的文字描述表达力求准确、规范, 层次清晰, 逻辑严密, 技术要求和专业术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文本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
3. 实用性。
专业能力标准要有利于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 适应学生自身和企业岗位的实际需要, 与职业标准对接, 使教学过程能与生产过程对接, 各项内容清晰明确, 尽可能具体化、可度量化、可检验、可操作。
4. 发展性。
专业能力标准也要有前瞻性, 能科学地反映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发展趋势, 要为学校创新性地实施教学留出拓展空间。
三、专业能力标准开发技术
(一) 开发程序
如下图所示:
(二) 工作方法
调查法、头脑风暴法、查阅资料法、讨论法、专家访谈等。
(三) 资料收集与准备
通过召开专家访谈会或到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技术室、图书室、资料室等收集、准备各种规程、规章、技术标准和上级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等资料。
(四) 分析专业工作岗位
确定专业所涉及的职业工作岗位及岗位标准, 是分解典型工作任务和专业技能、能力的基础。首先, 要确定大多数毕业生的第一岗位;其次, 还要考虑少量岗位和3—5年后他们可能潜在的岗位。本专业大多数毕业生的第一岗位是站务员, 少数毕业生直接从事值班员工作, 3—5年可升为值班员或值班站长, 从事班组管理或车站管理等工作。因此, 在专业能力标准开发中, 应把大多数毕业生的第一岗位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作为重点, 所需要具备的技能和能力作为核心, 把少数毕业生从事的岗位和3—5年后可能从事的岗位标准作为拓展能力, 为学生打下必要的基础。
(五) 分析岗位典型工作任务
根据本专业的实际, 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一般按工作岗位或工作对象划分。工作岗位是指站务员具体的工作地点, 如:站台岗、票亭、厅巡等, 工作对象是指一些需要操作的设施设备。因此, 为便于教学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典型工作任务的划分按工作岗位划分比较符合现场实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分析中典型工作任务情况见表1。
(六) 分析岗位具体工作任务
这一步主要是分解典型工作任务, 依据操作流程、岗位作业标准、技术和安全规章等文件, 按照典型工作任务下所涉及的工作项目和内容, 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任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典型工作任务的划分情况 (以票务服务和BOM操作为例) 见表2。
(七) 分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能力
这一步需要对完成具体工作所需的能力进行分析, 依据还是企业的操作流程、岗位作业标准、技术和安全规章等文件, 逐项分解出完成具体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能力, 包含技能和相关知识。在能力分析中, 要注意按照完成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的过程, 由浅入深进行能力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分析中完成具体岗位工作任务所需能力 (以售票员与客运值班员现金交接为例) 见表3。
(八)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综合能力中包含的专项技能见表4。
四、取得的收获
(1) 总结出了专业能力标准开发的流程, 为下一步开发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形成人才培养方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对一体化课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能力和技能等概念性的东西有了更加深入和清晰的认识。 (3) 掌握了典型工作任务的划分、工作任务分解、能力分析、技能要求分析的方法和工作过程。 (4) 通过对典型工作任务的分解、能力和技能的分析, 有助于课程标准的编制和一体化教材的编写, 对加强实训设施建设与设备配置找到了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教师进行项目教学和把握教学重点, 提高教学质量。 (5) 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标准分析表》, 如表5所示。
五、下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围绕市级示范校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任务, 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标准开发工作中, 虽然取得了一定收获和经验, 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 研究典型工作任务转换为教学目标
完成专业能力标准分析后, 需要进行课程体系建设, 完成课程体系设置和课程标准的编制, 即需按照毕业生的职业发展过程, 将典型工作任务转化成教学目标, 落实到各门课程中, 形成教学任务。理论上讲, 来自企业岗位的工作任务应该完全与教学任务一致, 这样培养的针对性更强, 但由于学校教育是按专业培养不是按岗位培养, 就需要将岗位能力标准整合到课程中, 形成工学结合的一体化课程“教学任务”, 开发一体化课程标准和教材。
(二) 研究一体化课程标准的分层设计
职业教育面向初中和高中毕业的两类层次学生进行, 在进行一体化课程标准研究时, 就需要分层分类进行设计, 一般就遵循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标准, 沿着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发展路径, 开发不同层次的课程标准, 才能使教学过程与职业发展过程对接, 实现学校教育与企业需求对接。
(三) 解决所需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的教学比例关系问题
职业教育以服务社会发展, 促进就业为导向, 教育教学的重点是突出技能培养, 专业理论知识以够用为度, 但国家又定位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 考虑学生今后的发展和适应新技术、新设备的能力培养需求, 专业理论知识也应该比较系统和扎实才行, 两者需要取得平衡, 确定一个合适的教学比例至关重要, 需要学校专业教师深入企业调研后, 进一步斟酌。
(四) 解决不同层次毕业生适应同一岗位问题
目前本专业不同学历层次 (如中职、高职或本科) 的毕业生, 到企业后就职的第一岗位是相同的, 即毕业生就业起点相同。但对学校培养来讲, 由于学生基础不同, 学制也不同, 教学要求和教学时间存在极大差异, 要让不同类别的学生掌握相同程度的技能和知识, 还需要专业教师与企业专家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找出平衡点。
摘要:文章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标准开发实例, 总结出了课程体系建设中专业能力标准开发的流程, 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能力标准分析表》, 明确了典型工作任务、岗位工作任务、综合能力和技能之间的关系, 进而阐明了职业教育要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对接, 在课程体系建设中必须引入企业岗位标准的观点。
8.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八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能力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和机动化的进程正在逐步加速,交通需求大大超过了交通供给,导致城市出现交通拥挤严重、路段延误加长、环境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道路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日益迫切,这对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已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已被纳入国家扶持的投资项目,这将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然而,如何高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成为我国交通运输业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这就需要有一批专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人才来管理才能使轨道交通得到高效运营。因此,我国高校应该注重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适宜的环境,从而培养出一批符合国家需求的具备专业的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创造性人才。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的能力要求
在快节奏的社会發展中,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有高效率的运作,要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效率就需要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而创新人才必须综合使用多种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城市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应该具备交通工程理论与技术能力、客运和行车组织能力、交通运输设备运用能力、交通运营管理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城市交通创新能力,而各种能力的综合运用可以孕育出创新能力,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创新能力应该包含这几个方面的能力。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创造性地应用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系统也是一种创新,加强轨道交通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交通领域必要的任务。这四种能力与轨道交通创新能力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交通工程理论与技术能力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理论基础,了解相关知识能更好地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客运和行车组织能力高可以使交通有序地运营,交通运输设备的运用能力是从事交通行业必不可少的能力,交通运营管理能力是轨道交通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能力。有了这四种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创造能力,而创新能力又促进的其他能力的发展,从而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条件
创新能力离不开智力活动,但创新能力绝不仅仅是智力活动,更是一种创新的意识、积极探索问题的心理取向、善于把握的敏锐性、积极改变自己并改变环境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一种精神状态,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综合。[1]
首先,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思想、文化和身心素质的提升,这是创新人才最基本的要求。不仅要关注轨道交通人才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学习,还要注重他们人文修养的培养,对其进行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具有健康的思想和身体,具备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保护资源环境、热心服务社会等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挫折和挑战时沉着冷静,理性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其次,要注重培养创新人才的团队协作精神。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与一定的教育目标相适应的特定的教学结构。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生学习主要方式之一,那么改变教学模式和教学设施就成为学校要考虑的问题,课堂是学生集聚的地方,对培养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老师可以利用分组学习形式,让学生多进行自主学习讨论,一起合作解决一些问题。也可以在课后多举办一些集体活动,让学生在相互协作中完成。这些对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都有重要作用。
再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创新教育是根据创造学原理,运用创新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学生创造潜能,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启迪学生科学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塑造学生创新品格的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知识教育结构”的新型教育。创新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对于素质教育在更深层面和更高层次上的深入探索,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的支点和基础。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措施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进行分析,对其创新人才的能力结构和培养所需的条件进行解析后,如何培养该专业的创新型人才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本文认为要培养创新人才需要做到四点: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打造一支创新型师资队伍,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和教学实践。
1、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
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创新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具体化和深化。实施创新教育有助于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把握素质教育的精神,弘扬学生的主体精神。我们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的过程中应该转变教育思想和理念,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培养学生较高的并体现其自身特点的综合素质。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才更有利于创新能力的培养。
2、打造一支创新型师资队伍
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的师资队伍是关键环节。教师不仅要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并掌握相应的教学方法,而且还要通晓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方法,甚至要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艺术修养。教师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的高低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学生不仅能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还会受到各种启发,领悟到种种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3、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着与他人不同的个性。要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保持和发展个性,自主地选择和接受新的事物。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对学生个性的发展,尤其是对他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使学生丢失了个性,缺乏活力,更谈不上创新能力的高低。创新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所以一切教育活动的都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智力潜能,将他们培养成全面发展的符合国家和岗位要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王丹,姜凌.英语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7).
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就业方向 篇九
城市轨道交通一般是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交通运输单位。一般是车辆调度、营运等工作。如果是原铁道部院校,可能到铁路局从事运输管理,也可能从事已建成通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比如车站值班员/车辆段值班员/中心调度员等,其他院校一般都是后者。远期发展运管部门领导。
毕业生主要面向地铁运营公司,城市轻轨运营公司,交通客货场站的各级管理、维护与服务岗位,从事车辆运行调度、车站站长、值班站长、客运值班员和行车值班员、售检票人员、车站机电设备维护、电力机车维护与维修厅巡、安全运行监督员等工作。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十
关键词:工学结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1
近些年随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人才的需求已经全面扩大,这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解决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用人需求和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于2011年被批准开设,2012年开始面向全省正式招生。为了更好地建设和发展该专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按照“工学结合”的特点和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进行了精心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思路
我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中,通过进行广泛深入的企业调研,依据企业的人才需求要求,岗位的能力要求,按照“工学结合”的思路就如何进行专业定位、构建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和教学模式创新等问题,与企业专家进行了共同研讨,以制定出“工学结合”特色鲜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工学结合”特色应在教学模式上充分体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顶岗实习的深度融合,在教学过程上,重视教学的内容和工作任务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有机地结合,通过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的形式,来完成教学计划,这是对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创新,能够培养企业所需求的具有综合素质的高技能型人才。
2 “工学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2.1 以轨道交通行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科学地结合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来进行专业定位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长春经济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培养所需求的人才,其体现方式是科学地对专业进行合理定位。与此同时,合理地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科学的专业定位的前提条件,必须要进行企业的人才需求分析和行业市场调研。长春轨道交通3号线是吉林省长春市第一条轻轨线路,自2002年10月30日开通以来,长春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目前,仍然急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人才,需求量非常之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接地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并对本次调查的结果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我院完全针对长春市现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情况,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本专业以长春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从培养具有本地区特点的人才入手,主动的寻求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合作途径,共同商讨专业的科学定位。同时,实时关注长春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动态,合理地调整专业的发展方向,形成了具有长春市特色的专业特点。
2.2 注重岗位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
我院始终坚持着以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基准的办学理念,课程体系的建设始终以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培养为中心来进行,这样可以达到使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与职业岗位的定位相结合的目的。具体的实施计划如下。首先,邀请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运营部门的领导,专家及其一线的技术人员与在校教师,领导共同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程体系开发小组。其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开发的流程进行合理化的规范。在开发的流程上,大概可以分为4个流程。(1)专业的定位及分析。小组人员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有关的岗位进行定位,所谓定位,就是在学生毕业后具体要从事的工作岗位的确认。一般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基本包括行车岗位和客运岗位两大岗位体系。行车岗位包括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客运岗位主要包括车站值班员,售票员等。(2)职业能力分析。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就业的岗位都是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当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岗位,所以要求学生要具备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及自然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工程领域基本知识与技能;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色知识;具备安全有效运营管理能力;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践综合分析能。(3)具体课程的设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的需求增加,所以课程的设置并非是固定的,一定要切合实际地按照企业的用人需求来设置.一方面,要以市场的调研作为基础,加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建设.要实时观察企业的动态,并聘请企业核心员工作为外聘教师,参加专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另一方面,要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通过以上综合分析,依据该专业职业能力体系,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方法和开发步骤构建课程体系,按照就业岗位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归属到相应的课程,形成以学生工作能力为核心的专业课程体系。
2.3 校与企深度合作,推动“工学结合”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工学交替进行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否顺利实施,完全取决于学校能否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能否使学校和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实现互利共赢。通过近期的探索与实践研究,我院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共同开创了一条能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的道路,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现了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人才。我院的在合作方面的原则和主要做法是:依靠企业的工作环境优势,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专业的培养,使学校的教学方案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运营管理方面的实际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可以使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方面更加符合长春轨道集团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全方面的观察、了解和考核,对人才来进行择优录取。我院在与长春轨道交通集团的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最具有校企合作特点的突破是双方都签署了订单式培养计划,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地运用双发的优势资源,联合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更好地促进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了人才培养
11.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十一
由于上述原因,相关高职院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理论教学做了大量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设置标准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然而,由于资金缺乏等原因,实训教学一直存在较多的问题,不仅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相应标准,即使在各高职院校内部也缺乏规范性文件。为此,我们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装备的调研工作,下面是本次调研的部分成果和分析研究。
1 典型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
根据调研结果来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通常从站务员起步,主要面向车站业务类岗位,负责票务组织、客运组织、乘客服务、车站综合设备监控、行车组织、车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主要岗位有:站务员、车站值班员/信号楼值班员,进一步发展岗位有值班站长、行车调度员。为节省篇幅,下面以站务员和车站值班员为例,各选两个典型工作任务,对其任务内容和职业能力进行分析(见表2)。
2 岗位操作设备现状
根据调研数据,城轨运营企业运营管理专业岗位常用的操作设备如表3所示。
3 实训条件分析
为了节省篇幅,在此仅列出全国各大地区的典型职业院校运营管理专业的实训条件(见表4)。
由表4可见,各院校实训室名称、实训设备、实训项目的设置情况缺乏统一性,例如北京某职业学院的站台实训区有屏蔽门设备,武汉某职业学院的站台实训区没有任何设备,而其他两个学院则不存在站台实训区。因此,有必要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对运营管理专业的实训装备体系进行规范化。
4 实训体系标准化建议
本次调研表明,我国相关职业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中职和高职学生就业基本上是车站站务员,发展的岗位主要包括了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等,实际操作岗位的设备有20多种,涉及厂商44家。总体来看,各职业院校的实训设备现状堪忧,所调研的79所院校中仅仅有21所院校有合格的实训室条件,其他的院校或者完全没有实训条件或者实训条件非常简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实训标准化非常重要,可以给各职业院校一个参考,避免盲目性、增加针对性。
根据典型的工作任务、核心职业能力和必要的课程体系,我们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提炼了21个必要的实训学习项目,将其能够实现的功能归纳成为10个实训室(见表5)。
摘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运营管理专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职业院校为该专业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理论教学标准,但是实训装备体系缺乏统一标准。对14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全国79所职业院校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运营管理类岗位几乎都涉及设备设施的使用,但是仅有21所院校有合格的运营管理专业实训条件,其他的院校或者完全没有实训条件或者实训条件非常简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根据典型的工作任务、核心职业能力和必要的课程体系,本文为运营管理专业提炼了21个必要的实训学习项目,将其能够实现的功能归纳成为10个实训室。这些建议对相关职业院校的实训装备体系建设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2.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投资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新建的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按市级立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接口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接口的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费收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存入设立的轨道交通接口费专户,专款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补贴。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控制价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决(结)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实行迁改调度会议制度,统筹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按规定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原设施恢复,相关迁改和恢复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轨道物业的产权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负责广告、商业及通信接入层等附属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并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依据相关档案管理法规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安全与突发事件。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有关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工作指挥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尽快恢复。
应急抢险结束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六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和重点保护区范围。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其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作业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开发项目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安全或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明确相关规划条件后,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土地综合开发所产生的应属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十三
第 213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
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
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专业 篇十四
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过程中应该确定最佳的策略, 通过丰富层次结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等方式, 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的构想。
1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策略
(1) 仿真性策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建设要尽量靠近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的职业实际, 通过基地建设拉近教学、演练和实际的关系, 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建立高度仿真的环境, 使学生接触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实际, 这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的定位和更好地融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职业实际有极大的帮助。
(2) 先进性策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要有发展眼光, 要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建设中留有为了发展的空间和余量, 要将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的实际, 做到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发展动态的有效跟踪, 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应对未来发展的能力。
(3) 实用性策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要以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实用性技能为基本出发点, 要重点对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进行培训, 要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实际情况为平台, 掌控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方向, 突出实用能力的锻炼和培养, 做到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教学质量的有效保障。
(4) 开放性策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建设过程中应该向中职院校、师生、行业和企业全面开放, 取得各方面的有效支撑, 这样不但可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利用效率, 而且也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整合各方面资源, 形成对企业、中职院校更为有效地支撑, 以开放的态度综合地体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价值。
2 中职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的构想
(1)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的层次结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过程中应该根据工作需要、专业设置展开不同层面的演练与实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中应该重点为学生提供接近真实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实训和演练环境, 使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能够在上岗前掌握职业技能, 形成学生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实际工作能力。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应该以职业培训、转岗培训为契机, 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员工进行整合, 做到双方的有效交流和沟通, 丰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的形式, 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的水平。
(2)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根本基础, 新时期要建立一支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发展要求的双师型演练基地教师队伍。要根据教师的专业特点和教学体系重新定义和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教师的要求, 适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引入教师队伍, 做到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师资力量的补充, 整体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教学水平,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的质量。
(3)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教材建设。教材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习的基础,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中应该针对教学目标和专业特点加强对演练教材的建设, 应该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的教师编写演练教材、演练任务书、演练指导书, 适当引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专家和人才对教材进行审核与认定, 使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教材更加符合演练的需要, 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实际工作的开展, 做到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发展的保证。
(4)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技能鉴定中心。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职业技能的形成需要严格的检验和考核才能得以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应该根据职业和产业的特点, 依靠中职院校和行业优势建立起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技能的鉴定中心, 不但方便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学生在毕业前获得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 且有助于整合中职院校和相关企业的资源, 做到校企更加全面开拓中职院校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发展的新平台。
3 结语
中职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是当前热门专业, 将热门专业建设好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应该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的建设为前提, 探寻中职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发展的新途径, 在坚持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本策略的基础上,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演练基地建设的构想, 做到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专业发展和中职院校综合发展的有效促进。
参考文献
[1]韩增盛, 吕维勇.高职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 2011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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