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2024-11-20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精选9篇)

1.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一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赵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赵某某抵押给申请人王某某的位于××县城关镇×××路西段第二排房屋;被申请人赵某某抵押给申请人王某某的位于××县×路西段房屋(房产证号:××××××),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18.61平方米;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赵某抵押给申请人王某某的奔驰S500轿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5年4月17日,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赵某某向申请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期限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0‰。2012年4月17日,申请人已将2000000元出借给被申请人赵某某。2015年5月14日,申请人王某某于与被申请人赵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赵某向申请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20天,借款利率为月息75%,2012年5月14日,申请人王某某已将¥300000元出借给被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赵某某以位于××县城关镇××路西段第二排房屋,及位于××县××路西段房屋(房产证号:×××)给贰佰万元(¥2000000元)借款作抵押,并在××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申请人赵某将自己的奔驰S500轿车抵押给申请人王某某为叁拾万元(¥300000元)作担保。现合同的约定还款期限已到,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赵某某、赵某,均未按照合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230万元)及利息 玖拾柒万元(计息截止日为2017年6月6日),共计:人民币叁佰贰拾柒万元(¥327万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2.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二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

1、债权成本大大降低

由于在借债过程中会产生利息,所以如果在担保物权处理程序上时间越长,债务方所需要承担的利息成本就会越高,从而就会加重资金负担。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由于这种非诉讼的特殊方式在时间上起到了很大的优势,在资金运作上也大大降低了很多利息损失。同时,也降低了银行方面债权成本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此案件在受理费用上较比其他的财产相关案件更合理,以预收一半受理费的模式减轻银行债权负担;另一方面,已经通过审理的案件,申请费用的分担也进行了合理的规定,由被申请人负担模式是降低债券成本的主要有效途径之一。以上所述内容,大大提高了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也通过几个方面的规范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更大限度的促进了市场、银行的有序合理发展。

2、处理周期明显变短

对于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言,审理周期最快的一个月,最慢的长达半年。一般而言,适用于特别程序的案件,理论上以30天为标准进行审理和判决;普通程序的案件,半年内给予审理和判决;对于极其简易的案件,有些时候会在3个月内结束。对于诉讼要求而言,程序较为繁琐,时间也比较长,公告期限也较多。所以针对目前的物权担保法出台的特别程序而言,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烂账情况、无法找寻申请人情况,如果通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认证,对于债权关系明确清晰的案件,如果在法律上没有疑点,就可以免去很多繁冗的过程,可以第一时间给出裁定标准,期间不需要耗时长的公告等待,也增加了很多机会成本。

3、控制担保链风险

目前的特别程序是结合多年的实地考察经验,通过专业人士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更新的使用度很强的程序。这种程序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链的风险,换句话而言,就是能够将风险降到最小。主要表现在:该特别程序是以偿还贷款为首要目的,所以会以优先处理抵押物为前提不断降低风险程度;另外,会通过拍卖、出售等形式将抵押物进行资金转换。在权利意识方面和责任归属方面判断时间短,判断结果准确,且能够有效缓解银行压力,促进担保链的继续延伸。

二、实务操作问题探究

法律虽然已经不断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多完善,但是对于物权人而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操作中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哪些常识需要了解,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大量研读相关文章,做出了如下四点说明,以帮助担保物权人更好的维权。

1、管辖问题

在大部分司法案件中,一般而言对于责任人下落不明、消失或者死亡等情况在法律程序操作过程中都不会出现异议,因为责任人不复存在就无法继续追究其责任。但是在实现物权担保物权的非诉讼过程中,由于物权担保问题的特殊性,也由于责任人常常会出现消失假象导致诉讼人可能会提出管辖异议。但是根据笔者调查研究发展,管辖问题的异议问题无法解决。实际上,我国已经在最新修订的新民诉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说:只有在诉讼案件中才存在管辖异议问题。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由于取消了诉讼程序,所以管辖异议问题自然也就不复存在。那么应该如何处理管辖异议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管辖归属不对等,那么当地法院可以将申请进行驳回。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此时要选择向管辖权明确且归属对等的法律提交,这样一来,就可以免去管辖异议的纠结也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2、当事人范围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事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专业团体对于界定范围存在一些不同。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当事人范围可以是抵押权人,也可以是特定情形下的债务人。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出现债务纠纷,抵账,烂账情况居多,由于建筑工程特殊的工作背景和环境,导致资金链关系到银行、承包商、施工方等。所以对于当事人范围针对建筑行业而言,承包人也可以优先作为申请者将提前获得债务兑现。在被申请人范围划定适宜中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担保财产相关的人员是否也可以一并划分到被申请人范围中,又如抵押人与债务人不同的时候,担保主体是否可以被列为被申请人等等。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大门已经敞开,对于该项法律的完善目的也非常明确就是要以简化为主,如若过分强调被申请人的范围而至于造成司法判定上时间上的延长,那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尽管分清担保人与责任人的关系很重要,也更有助于理顺财务与权力关系,但是通过辩证分析发现,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就必须有舍有得,无论怎样只要想到以简化程序为主就能够得到最好的答案。

三、实务操作风险探究

1、财产保全问题不容忽视

财产保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得到特别关注,否则就会出现得不偿失的结局。对于很多银行来说,他们认为法律已经对担保物进行介入并对抵押物等进行权利归属认证,应该就不会出现财产遗失问题。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债权银行在财产保全问题上行动过慢,会导致财产收回问题遇到障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担保财产已经被查封,债权银行在争取财产的流程方面就难以处于主导位置,无法有效实现顺利抵押程序。此外,关于财产保全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诉讼保全也随之失效。债权银行在采用普通程序另行起诉的同时,必须再次申请诉讼保全。所以,对于债权银行而言,在申请担保物的特别程序时,需要将财产保全问题考虑入内,如忽略这个问题,就有可能造成延缓资金链的回笼速度。

2、特别程序应选择适用

考虑到抵押物处置实效、资产转移等其他因素,债权人应充分权衡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优劣,自主选择有利于债权实现的程序来适用。一方面,当前抵(质)押物司法拍卖的整体行情不容乐观,且部分竞拍人存在“捡漏”心理,导致抵(质)押物实际处置价格远低于当时的评估价值。因此,抵(质)押物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虽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审判阶段非常便捷、高效,但是在执行阶段与普通程序并无差异,加之上述提及的多次流拍现象,抵(质)押物处置在执行阶段耗时一年半载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原本有代偿能力的担保人已经积极着手转移资产企图逃避担保责任,或者其自身受资金链、担保链影响被第三方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偿债能力降低甚至失去偿债能力。

摘要: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保证企业资金链安全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目前为止重要性非常明显。不但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银行资产的处理,还有利于市场之下整体金融资金的健康。本文通过介绍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以及风险等来阐释。

3.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研究 篇三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诉执行程序;管辖;局限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财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作为实现债权最有力的担保方式,在经济领域被广泛运用。但是,在我国《物权法》和2013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前,债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周期漫长。债权人的债权不但不能及时受偿,还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甚至超过了无担保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物权法》和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为担保物权通过非诉执行程序来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2015年02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下称“《民诉法解释》”)更是对过非诉执行程序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通过非诉模式实现担保物权使得债权人能够高效、快捷地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大大降低了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从管辖问题、具体程序、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和阐述,以期对担保物权人采用此种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指导和借鉴的意义。

一、管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除了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原则上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担保物为权利凭证的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具体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欲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首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其次,债权人需提供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再次,债权人需提供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和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等多种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当围绕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有错误,可以原法院向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

三、局限性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无争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按照上述程序顺利获得生效民事裁定,然后直接进入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较之以前的诉讼方式确实简洁高效。但是,用上述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也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旦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便会阻碍该程序的进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驳回,使债权人回到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担保物权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尺度以及公正性将会严重影响到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实施和发展,如果人民法院不经过认真审查和判断就轻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就会变得相当脆弱和不堪一击,自然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丧失生命力,变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李伯涛.我国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与财政政策研究 [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2]梁小民.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

[3]刘霞飞、张平.改革年代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迁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4]李欣欣.中国进入消费需求拉动新阶段[N].瞭望新闻周刊, 2011-03-07.

[5]陈卓.今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35万亿[EB/OL].http://www.cctv.com,2012-02-13.

4.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范本 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由被申请人开发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整(¥.00)。

事实及理由:

一、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 合同》(见证据1)。《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整(¥.00),借款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 ;借款按 结息,结息日为。

3、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如有担保,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见证据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整(¥.00)。

2、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4、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但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止至 年 月 日止,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 共计人民币 元整(¥.)(见附件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 合同》y与《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市xx路xx号房产;

二、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即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提出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表示同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

1、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月利率2%,逾期不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被申请人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申请人有权就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担保范围除被申请人应清偿的本息外,还包括并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人民币45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付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任何债务。

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债务担保,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房产抵押权并享有在《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债务,亦拒不与申请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特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篇三: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 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行长。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x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xxxxx 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

先受偿。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xxxxx公司签订小企业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xxxxxx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授信时间为20xx年xx月 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

被申请人签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

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

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xx年xx月xx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 xx市房他证xx区字第xxxxxxx号。

申请人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xx、xxx、xxx还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xxx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借款人xxxxxxxxxx公司签订

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申请人向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提供借款xxxxx万元,借款

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还款方式为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四章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约定。被申请人还承诺书:书面承诺如果贷款

到期或出现申请人宣布提起到期的情形,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处置抵押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xx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能与申请人

达成展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现依法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

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市分行

20xx年xx月xx日篇四: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 ************************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室。

被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自治区***市**区***村5号

楼3单元407室。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按月结算,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在申请人处借款贰拾伍万元

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 2013年11月16日;至今19个月未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8.5万元(25万元*2%*17个月=8.5万元)。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

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

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 证 据 清 单

提交人: 日期:xx年x月xx 日篇五: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9日生,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镇环城南路中一巷008号针织厂住宅区。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县环城南路中一巷008号,面积平米,房产证号:*****,他项权利证2014字第000***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1200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以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在《借款人按期还款承诺书》中被申请人承诺,逾期未还承担借款总额20%违约金,愿意以其名义下财产变卖偿还。故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100000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

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篇五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篇六

1月12日,原告蚌埠市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蚌埠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A公司承建被告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新新花园小区,工程款预算1056.65万元,以结算为准;原告进入场地,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50万元,工程完成50%,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后15日内,被告B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原告A公司应于10月12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立即着手开始组织施工。208月20日,原告A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同时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交了该商品房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年8月22日,被告B公司委托蚌埠市XX审计事务所,对原告A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减去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提供的原材料、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被告B公司尚应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650万元。

2006年9月30日,被告B公司因资金短缺,向蚌埠市XX银行借款800万元,并将其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为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A公司因催收工程余款650万元未果,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余款65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2、要求对被告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商品房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七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担保物权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学习和掌握这一板块知识点时,建议大家对知识点进行总结,重点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设立的范围和条件。在这里,中公教育通过比较和总结的方法为广大考生分析一些考点,帮助大家掌握考试考点及学习方法,助大家一举成“公”。

【讲解部分】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抵押权的标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要考点之二:抵押合同及流押条款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重要考点三: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重要考点之二:质权的设立(总结)1.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交付 = 质权产生(强制公示)不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不登记或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1)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A 设立: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B 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以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重要考点之二: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牵连性)——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例题1.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A.飞机 B.在建的建筑物 C.正在制作的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答案】ABC。

例题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答案】A。

例题3.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有()。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未付保管费。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企业曾欠乙企业货款,后来甲企业通过乙企业代购设备一台,乙企业将设备扣留,要求甲企业支付货款

【答案】ACD。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8.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八

考试试卷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公证员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在公证员职务中,()为中级职务。

A.一级公证员 B.二级公证员 C.三级公证员 D.四级公证员

2.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3.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4.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 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 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

5.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D)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6.A工业劳动 B.农业劳动 C.体力劳动D.生产劳动 7.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A.原告 B.被告

C.诉讼参加人 D.人民法院

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9.被告人某甲系出租汽车司机,因对单位领导批评不满,为泄愤而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某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C.交通肇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11.甲住某城中心繁华大街旁的15层高楼上,某日打扫卫生顺手将一空酒瓶扔到窗外,正好砸在骑车者乙的头上,致乙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A.属于意外事件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1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

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3.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14.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 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5.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A)A.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B.各党派的领导职务 C.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 D.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

16.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A.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B.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C.领导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D.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17.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1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由()管辖。A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B先收到报案的行政机关 C先立案的行政机关 D离当事人近的行政机关

19.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未使用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A.1年B.3年C.2年D.5年

2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21.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22.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23.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A、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B、预防第一,安全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安全第一,监管为主

24.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25.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A)A.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B.各党派的领导职务 C.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 D.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

26.{单选26}

27.{单选27}

28.{单选28}

29.{单选29}

30.{单选30}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2.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 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

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5.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6.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

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7.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8.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 合法的?

A.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B.2013年出售该楼

C.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D.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

9.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十一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包括()

A居住物业锅炉改造工程

B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C绿色照明工程

D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E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答案:选B、C、D、E

10.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丙丁三国签订了新公约,导致甲乙丙三国原公约失效 B.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

C.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留修改后的原公约

D.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留,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条约关系

11.品牌策略是企业的重要的竞争策略之一,它主要包括:__。A.特色品牌和一般品牌 B.做广告和不做广告 C.群体品牌和个体品牌 D.使用品牌和不使用品牌

12.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13.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 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施工单位拟租赁一家设备公司的塔吊,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备公司应当出具塔吊的()

A发票

B原始合同

C检测合格证明

D生产许可证

E产品合格证 答案:选C、D、E

1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 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6.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17.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18.在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

A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B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仲裁庭成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D双方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仅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E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的 答案:选A、B、C、E

19.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20.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2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A 偷工减料

B变更施工工艺C改变施工方法D改变混凝土设计配合比参数E擅自修改设计

答案:选A、E

22.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24.下列关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区别的叙述中,正确的是__。A.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不同于民事诉讼 B.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民事审判不同 C.行政案件的审理内容不同于民事诉讼

D.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同于民事诉讼

25.”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2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 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26.{多选26}

27.{多选27}

28.{多选28}

29.{多选29}

9.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篇九

1.一债数保的责任承担。

2.物权合同和物权行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4.抵押物的登记。

5.应收账款的质押。

6.怎样理解留置中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7.保证人的追偿权。

8.保证中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9.受限制的保证合同当事人。

10.保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担保法》与《物权法》专题

1.【问题】一债数保的责任承担。

【解答】此处要依据新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问题】物权合同和物权行为。

【解答】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担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问题】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解答】《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用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包括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

(2)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要注意几点: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颁布以前的《担保法》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凡是与《物权法》不一致的,以物权法为准。因此以此项财产设定抵押,不再强调发包人同意这个构成要件。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同时《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房、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全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第189条,同样规定了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另外,《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也属于可抵押的标的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另外法律还特别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面七项内容的财产一并抵押。

4.【问题】抵押物的登记。

【解答】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形式:

(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的抵押应当注意几点:第一,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第二,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第三,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信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损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第189条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只是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问题】应收账款的质押。

【解答】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需要注意的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6.【问题】怎样理解留置中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解答】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是指依合同占有的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的留置不以牵连为要件,比如甲企业将一批货物放在乙企业处保管,后来甲乙之间有产生了借款合同,此时甲没有偿还借款,同时甲向乙要求运出货物,乙可以以甲未归还借款为由,留置货物对此注意两点:第一,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再强调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适用留置权,只要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都可以成立留置权。第二,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7.【问题】保证人的追偿权。

【解答】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属于履行保证义务。但对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请求权的一种,因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在共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情况:(1)如果是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就自己的保证责任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大于其约定的保证份额的,大于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主张追偿。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2)如果属于连带共同保

证,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有两种情况,第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第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以将来追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此处不考虑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任何一方首先履行义务;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问题】如何理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解答】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因为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但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所以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否则不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2)而诉讼时效的中止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的,所以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也会中止,否则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

例如: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

在该案例中,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诉讼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还要继续计算。因为主债务诉讼和保证的诉讼是彼此独立的,可以由债权人自行选择。

如果该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根据规定,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就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前,不能向保证人要求清偿,这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主债务的诉讼与保证的诉讼相联系的,不是独立的,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9.【问题】受限制的保证合同当事人。

【解答】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均无不可。虽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但仍有很多限制,主要有: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其责任财产未增加,保证的目的落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0.【问题】保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解答】按照《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可由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

(1)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具体责任应按《担保法解释》第7条、第8条规定处理。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白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债权人一方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6)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无效。

保证人、主债务人恶意串通的保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主债权人撤销此合同,则保证人、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丧失法律效力。此时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只有保证人、主债务人恶意串通时的保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上述所有其他情况均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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