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2025-03-12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精选2篇)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篇一

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 条);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 条);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读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读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读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读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关于移送证据

(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3.有关鉴定结论;

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 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

三、关于移送程序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收到报告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 小时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七)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

(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九)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 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 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复议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

四、其他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涉嫌犯罪,要求提前介入或者参加案件讨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研究案件移送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等,形成打击危害国土资源犯罪的合力。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呈报国土资源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解决。

2.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篇二

辽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

3.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且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落实供地数量、结构及区域布局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可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将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产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依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HJ1](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竞得人、中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具体时限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政府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经委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环保局 辽宁省监察厅

上一篇:09中考作文打造高分作文开头6大技巧下一篇:证婚人婚礼致辞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