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

2024-07-05

小产权房买卖(精选18篇)

1.小产权房买卖 篇一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自愿将位于一套房屋卖给乙方,并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证编号为:以人民币42万元整(中文大写肆拾贰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该价格甲方实收,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房屋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付给乙方,乙方预付定金¥2万元,按照乙方要求乙方于将上述购房余款¥40万元付清。房款转账到甲方指定账号:招商银行西园支行卡号0000 0366 5608 3348 收款人:李娜,到账后凭单,甲方将原件交给乙方。

三、从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后与该房有关的事宜皆与甲方无关。此房屋在买卖之前如有其他纠纷,其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当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房款后,乙方对此房屋享有排他的绝对所有权。

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律师行公正费等,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需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时,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并不得拖延。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之日生效,不得单方改变,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必须向对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小产权房买卖 篇二

2012年,北京、深圳等地整治小产权房、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举动颇受关注。作为清理小产权房的试点,北京市率先公布了清理出的79个在建、在售“小产权”住宅项目,深圳等地近期也高调宣布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小产权房项目。

随着政府施加的压力越来越大,北京、深圳等地的小产权房销售情况已大幅缩水。但与此同时,人们发现,即便是被公示清理的小产权房项目,有些仍有办法暗中进行销售。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小产权房清理难、查处难?

查处不断违建不停

事实上,清理整治小产权房并不是最近一两年的事情。

“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针对小产权房发文就已多达14条,明确小产权房不合法,严禁建设销售。要求分类清理整顿,查处相关责任人,甚至要求拆除未销售建筑。其中住建部还特别提醒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强调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各地小产权房的销售并未因此而走向颓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7.6亿平方米,其中“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2.83亿平方米。从东部到中西部,从城郊向偏远乡村,小产权房不断蔓延。

在品种上,小产权房种类繁多,从普通毛坯房到精装修小户型,从海景别墅到田园地产,似乎应有尽有,并不亚于正规商品房项目。

调查发现,我国小产权房市场最初以刚需为主,后来不断有投资者介入,其市场化特征日益明显,甚至二手交易也很红火。

购买者的身份也是多样的:买不起正规商品房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退休后到农村享受田园生活的城里人,购买别墅用来投资的人,等等。在庞大的消费群体支持下,小产权房屡禁不止。

清理项目仍然在卖

2012年,各地对小产权房的整治步伐骤然加快。

12月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报了两起挂牌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果,位于昌平区郑各庄村的天价小产权房项目“水城御墅”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北京最贵的小产权房项目,“水城御墅”曾以每栋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价格被热炒,一时风头无二。直至4月5日,该项目被国土资源部及北京市相关部门叫停,要求“全面停工、停售”,并重新规划项目用地。

6月21日,“水城御墅”连同北京高杨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密云县穆家峪镇辛安庄村集体土地两案一起,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随着该项目被清理,业界惊呼整治小产权房“动了真格”。

9月17日,北京市国土局公布了初步清理整治的79个小产权房项目,表示将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在清理整治中,要求杜绝出现新的“小产权房”;对在建、在售的,坚决处理,立即叫停;对多年形成的,通过分析原因,分类研究处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被列入整治之列的昌平区崔村镇“玉墅馆”项目曾在去年被当地政府部门部分拆除。但根据当地居民反映,此后该项目仍有交易,未被拆除部分的入住率已达到50%。一名业务员代理该小区的一栋二手别墅,报价350万元。

在此次公示中,同属小产权房热门区域的通州区有6个项目“上榜”。该区域的知名小产权房项目“月亮湾晓镇”,悄然撤除了售楼处。不过,该项目的销售人员仍在暗中销售。该销售员表示,项目7号楼的6、7、8单元处于正售状态,推出90平方米左右的两居,根据楼层不同,价格从5000元/平方米至6000元/平方米左右不等。

距此不远的另一个小产权房项目“太玉园”,同样在公示之列。由于规模过于庞大,项目曾被称为北京最大的小产权房小区。销售人员表示,这个项目在二手房买卖中已不能办理过户,但只要能交6~8万元的手续费,仍然有办法完成交易。

记者了解到,随着整治的进行,除一些大型项目因“树大招风”而被禁止交易外,北京的大部分小产权房项目仍可交易。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小产权房的土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在交易中无需办理网签等手续,因此购房者仍有办法完成交易。

市场风险逐步升高

虽难以彻底禁止交易,但政府部门的多次整治,已经使市场预期大受影响。“最近来看买小产权房的人明显比以前少了。”北京通州区某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员表示,他代理的房地产项目中,以“大产权”项目为主,专门来看小产权房的人很少。

这位业务员还表示,去年以来,他的不少同事已经不再代理小产权房业务,转而专做“大产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小产权房的销售情况不佳,另一方面则是担心其隐含的政策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可能面临的拆除、补缴费用、禁止转手等等。

他的担心不无道理,小产权房的一些老业主则已开始面对这些风险。记者调查发现,“太玉园”小区的西区和东区仅有一路之隔。开发较早的西区已经入驻完毕,区域周边的餐饮、购物、娱乐、交通设施一应俱全,生活气息浓郁。相比之下,东区的人气要冷清得多,不仅缺乏配套,不少房屋还处于空置状态,有些甚至还没有装修。

上述业务员透露,这些空置房屋的业主多为早先的投资客。有些投资客在3年前买下房屋时,价格还不到4000元/平方米,如今虽然房价已经翻番,但接盘买家难寻。加之主管部门的限制,这些“投资品”难以出手。

据悉,此前北京小产权房交易旺盛之时,不少“胆大的”投资客介入其中。此后,除部分房屋在政策收紧前成功转手之外,仍有相当部分的已购小产权房无法完成交易,并以“空置房”的形式存在,投资客承受了一定损失。

相比之下,深圳的一些小产权房虽仍可销售,但也已低调了许多。“玉岭花园”是位于深圳龙岗区的一处知名小产权房楼盘。该项目由12栋25层的高层建筑组成,近8000套住房居然坐落在一块不足4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容积率之高令人咂舌。

位于深圳宝安区的小产权房项目“凤凰世纪”也曾是热点项目。“凤凰世纪一期二期受到深圳市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三期现正上市,一举成为‘村委统建楼’的明星楼盘。”一份宣传资料这样写道。但或许是因为过于高调,11月末深圳一家本地媒体对该楼盘的“热销”进行了报道,随后该楼盘便停止销售。

不过,据消息人士透露,该楼盘的停止销售只是暂时的,“项目的一期已经入住了,过一段时间,三期的销售可能会继续。”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北京地区的新建小产权房项目很少,且位置较偏远,对购房者吸引力不高;而存量小产权房的价格水平较以往已有明显攀升,有些项目甚至接近同区域“大产权”商品房的价格,使其成交非常清淡。总体来看,小产权房的市场风险正在上升。

存量房处置待破题

小产权房的法律和政策风险显而易见,但对于已经入驻小区的业主来说,似乎并不担心。

两个月前,王女士在北京的“月亮湾晓镇”购买了一栋房屋,目前正在装修。她表示,对这所房屋的性质十分了解,并不担心像“水城御墅”那样被拆除。“这么大个小区,政府不会说拆就拆的。”

在这个小区的居民中,除了当地村民外,还有像王女士这样的外地户籍人员。小区所在的何各庄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小区最初是用于本村居民自住,此后虽有买卖,但土地产权仍归村集体所有。他还表示,不必担心所谓的政策风险。

在北京现有的小产权房小区中,相当一部分小区已经入驻完毕。除土地性质不同外,这些小区与商品房小区并无二致。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小产权房社区容纳的人口已达数十万。正是这种庞大的存量规模,使得小产权房的处置面临不少困难,同时也让一些业主和村委会对小产权房的风险视而不见。

在深圳,小产权房的规模更为庞大。按照深圳国土部门的说法,深圳的土地已经全面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有部分原农村集体用地尚未办理土地产权手续。因此,就常规概念而言,深圳并没有小产权房,现存的大量没有取得产权手续的住宅都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然而,深圳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占到了现有住宅的半数以上,而且宝安、龙岗、龙华等地还有大量这样的楼盘在售。

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新增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大受影响,但由于多数现有小产权房社区已经成熟,如何处置存量小产权房,成了当前政府部门的主要课题。

纳入保障房体系?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阶段,小产权房的存在被认为是土地城镇化慢于人口城镇化的表现之一。有专家认为,其存在的原因较复杂,应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其中,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必须限期停建、停售。成熟的存量小产权房社区,应予以有条件地“转正”,即在补缴地价款等相关费用之后,通过一定的手续,将小产权房变更为“大产权房”。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在城乡二元体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前提下,清理“小产权房”过程中除了遵循现行法律之外,重点还需平衡各方利益。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小产权房符合农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并给予农民集体合理合法的补偿,可以尝试通过租赁方式实现小产权房权属的合法化,可将此类住房纳入城市保障房建设体系之中,解决住房市场的当务之急。

胡景晖表示,如果建设过程中,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占用耕地,或者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或者农民集体未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小产权房项目需要坚决予以撤销,项目所在地能够还原的耕地尽量恢复原貌。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也认为,目前很多地方保障房房源严重不足,相应的土地供应也欠缺,应当以此为基础,寻找改革突破点。此前,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的“部分小产权房转保障房”具有借鉴意义。在建或建好尚未出售的小产权房,由政府出面支付部分资金补偿村集体,获得项目使用权,再将其作为保障房房源进行租赁分配,社会效益更大。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则提出,试点处理小产权房大致有两个办法,第一个办法是购房者通过支付“转化费用”将小产权房转正,从而使小产权房拥有合法的商品住房身份和地位,政府还有可能从小产权房转化合法的商品住房过程中获得部分“转化费用”收益;第二个办法是地方政府购买大量小产权房,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购买商品房需求资金量比较大,有可能进一步为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雪上加霜。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业内人士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流转,归根结底是城乡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问题。在新型城镇化思路下,要想彻底根治小产权房问题,在于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打破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对于未来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土地权利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叶裕民教授表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应当消除一切针对进城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让农民能够凭借土地权利参与并分享城镇化的利益。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遴杰也认为,在未来城镇化过程中,应让农民可以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

在城镇化进程中,推进城乡统筹是应有之义。作为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生态要素,土地无疑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关键因素,土地制度则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根本环节。可以预期,改革必然会在“稳中求进”基调下推进。一方面,打破城乡土地要素流动壁垒,引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只要符合用途管制和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应该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另一方面,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现土地资源配置从主要由计划配置向主要由市场配置转变。以土地资本化或股份化的方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的探索形式可能会更多涌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曾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11月末的国务院常务会上获得通过,可以预期,未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望提速。

3.浅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 篇三

关键词:小产权房 买卖 合同效力

一、小产权房屋及其性质

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它是以居住为目的,包括地权和房权。地权即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任何人没有所有权。房权就是房屋所有权,也就是特定主体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故房产权也是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小产权"只是目前社会上形成的一种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根据房屋的建设是否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又可将小产权房细化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经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需求后将余房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本集体之外的人的房产权。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程序,在其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① 。

由于小产权房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一律说买小产权房有效或无效似乎都有失偏颇。在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第一问题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②。在产权确定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该房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无偿性。3.有限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标准。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

二、有关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意见

随着小产权房纠纷的大量出现,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引起学者的广泛探讨。关于其效力,大体出现两种声音:"无效说"与"有效说"。

(一),"合同无效说"其主要依据有三,来自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其一,《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制。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行为被法律禁止,转让合同无效。

其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受限制的所有权。故此,其上所盖房屋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其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径直认定其为有效。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 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如果放任该类房屋自由转让,会破坏原有的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与发展。

(二),"合同有效说"的理由也有三个:

其一,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力。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

其二,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既然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村民,那么村民对其房屋本应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该规定本身违背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损害了所有权的权能。且该文件本身的效力在物权法之下,故应以物权法为准。

其三,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4、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规定,有约定的还应当符合约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虽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该通知在形式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三、结论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并不具备其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楼房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都属于目前的国家政策,其明文禁止买卖小产权房,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

目前,由于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落差使其有市场广阔并且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使其已初具规模。而且,我国城镇化不断加深客观上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房地产市场,小产权房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但是,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差别不只体现为房价,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将小产权房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小产权房全部转变为大产权房使其能向商品房一样拥有产权证,公开合法的上市交易。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项艰巨而且不容许出现任何差错的任务。因此,学者及司法实践者们应该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出发需找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途径。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我认为既要看到小产权房的负外部性,又要看到小产权房的积极意义 ,才能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造福广大社会民众。

注释:

①刘江涛,张波.产权房的影响、产生根源与整治对策初探[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3).

②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王重润.小产权房的历史地位及其出路[EB/OL].

[3]严峰,小产权房法理分析与解决途径,《新疆人大》 2012年 第1期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买方) 篇四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房屋的面积以实际为准)。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房款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房款向甲方支付完后 日内,甲方将房屋及房屋附属物正式交付乙方,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验收。

三、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由甲方提供关于享有本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若因该房屋发生与甲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5.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 篇五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以上二个法条是对集体土地流转的禁止及限制,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转让进行禁止和限制。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明确规定。

6.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六

合同双方当事人:

售房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买房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卖给乙方。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已全部付清)

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乙方支付房款后,房屋所有权及一切相关权利均归属乙方享有。该房屋凭买卖合同生效,乙方拥有无限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房屋遇政府或有关单位拆迁、征用等行为产生的房屋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完全同意,绝无反悔。且日后,办理房屋补偿手续需甲方配合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领取应得经济补偿,甲方不得占有乙方经济利益。本条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订立,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继续有效执行。

五、房屋交付乙方前产生的任何债务、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七、甲方保证对乙方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房屋没有产权、买卖行为尚未全部完成作为抗辩理由,否定本协议的效力。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关于房产再次买卖: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其他人,所售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拥有的权益,新的买受人同样拥有,甲方需要积极配合。

3、关于房产收回,由于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甲方若收回该房屋,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回房屋需按收回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涂改均无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公证人签名:

7.小产权房问题简析 篇七

1、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是相对于“大产权”而言的, 所谓的“大产权”是指购房者买的房屋建在合法的建筑用地上, 既有了《房屋所有权证》, 也有了《土地使用权证》, 可以合法的进行二手房交易。而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多是由集体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以及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向本组织以外的人出售。这类房屋的土地供应没有纳入国家统一规划, 因此在房屋建成后, 不能进入国家统一的房屋登记系统, 不能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小产权”和“大产权”的主要区别见表 (1) :

2、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

2.1购房者方面的风险。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 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也即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 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 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而在未经合法程序变为国有土地的集体用地上进行房屋建设, 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 购买者在购买法律所不认可的小产权房时就存在多种风险, 主要见下图 (1)

(1) 产权风险。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 对于违规建成的小产权房, 不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购房者所买的房屋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日后卖方反悔, 要求收回房屋, 购房者至多只能得到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等形式的相关补偿, 而其房屋本应享有的产权则无法得到保障。

(2) 财产风险。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在建的小产权房, 而恰好相关部门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开始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 勒令部分项目停建或强制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购房者找开发商索要已交的购房款, 结果很可能出现购房者既无法取得房屋, 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境况。

(3) 质量风险。由于建设小产权房的土地供应没有纳入国家的统一规划的有效范围之中, 因此, 从房屋建设开始, 就缺乏相应部门的指导监督, 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样, 在日后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 一旦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并且, 一旦出现国家征收房屋的情形, 由于没有在房管部门进行统一备案, 购房者的损失也不能得到合理补偿。

(4) 流转风险。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建筑, 相应的权属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因此难以正常进入市场进行流转, 即使进入也易引起法律纠纷, 导致不必要的麻烦;此外, 由于缺少有效的相关证件, 购房者也很难甚至不能将购买的小产权房进行过户处理, 流转上的困难增加了小产权房的风险, 成为购房者手中的定时炸弹。

2.2对政策方面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面提到的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产权、财产、质量、流转等风险之外, 小产权房的存在还产生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1) 挑衅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前面已经提到了相关法律中对“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 肯定了“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房地产开发商等各利益相关者却忽略法律的有关规定, 明知产权缺陷的存在还依然大规模地进行“小产权房”的建设,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政府的公信力, 公然地挑衅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为政府工作的开展增大了难度。

(2) 挑战了我国规定的土地底线。小产权房是在属于农村的集体用地上建立起来的, 其存在和发展必会加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房, 侵占农用耕地, 近将影响城市生态和发展稳定, 远则导致耕地大量流失, 威胁粮食安全这一民生的根本, 从而严重挑战了耕地保护制度中18亿亩耕地的红线的规定。

(3) 造成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极大损失。依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等各环节都要上交一定的税费, 这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来源的一部分。然而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游离在正规的房地产开发管制体系之外, 各个环节的税费全部流失。土地增值的“公的收益”被购买者、开发商和村镇政府等分配, 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极大损失。

(4) 打乱了政府制定的城市规划蓝图。城市的发展建设是一盘棋统筹, 各项功能的用地配比和关联都要遵循着科学规律来规划。而小产权房仅以短视的简单开发收益为目标, 完全忽略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整体规划, 这样会使得城市空间走向畸形扩张的道路, 从而在未来给城市发展带来尴尬的局面。

2、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的出现已经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 其产生与发展是多方面原因共同催生的结果, 根据分析及查阅相关资料, 可得到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 日益攀升的房价促生了小产权房的需求市场。当前住房市场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商品房价格日益攀升, 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另一方面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相对供应不足, 满足不了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而小产权房由于省去了购地成本、各种税费等各种资金消耗, 价格明显低于经济适用房, 能够满足城市或农村更低收人群体的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

(2) 土地制度不尽合理前提下, 土地增值的利益驱使。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从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完整, 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可以进行有偿的转让, 集体土地也不允许作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 大规模建设商品房或者工业厂房。

在此制度下,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从征收中得到征地补偿和安置, 该部分征地补偿虽然在房价飙升的情况下有所提升, 但相对于该幅土地产生的巨大商业利润而言, 则是微不足道的, 在此利益的化过程中, 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土地增值利益的驱动, 开始投入到小产权房市场的发展之中。

(3) 政策上的不完善成为小产权房存在的有利条件。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对于小产权房的性质、处理办法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国土部等十四个部委已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小组, 目前正在研究处理小产权房的政策方案, 但在方案正式出台之前, 采取的将仍是“一案一处理”的方式, 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为小产权房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留下了一个生存空间, 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

(4)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开发者和购买者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违法开发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 前些年国家并未明确表态制止或提出解决措施, 导致这些年小产权房问题未能得到完善的解决, 也使得小产权房开发者和购买者产生了侥幸的心理, 认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是默许的, 认为政府将来依旧不可能完全确定小产权的非法性并强制拆除, 甚至多数人还认为, 他们的房子最终会被转化为大产权房, 成为真正合法有效的住房。这一系列的问题进一步助长了小产权房蔓延的势头。

3、关于小产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小产权房的解决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 极为复杂, 因此在解决时不能死搬教条, 而是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 视情况而定, 因势利导, 灵活处理。

(1) 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现存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并且很多也已投入使用, 全面拆除的成本将会很高, 不符合经济利益的需求。因此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来妥善处理:

对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 若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应责令其补缴国家、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后予以转正, 不强制拆除。

而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对小产权房的有关规定。现阶段, 我国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依照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 但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比如说, 农村的非农业建设是否包括开发建设房屋, 除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之外, 集体外的人是否可以购买、租赁进城农民的住房等, 关于这些, 《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给出相应的规定。因此, 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以便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政府采取措施合理调控房价。小产权房的出现, 主要是商品房价格的急速攀升所创造的机会。众多中低收入购买者由于无力承受巨额的商品房, 转而把购房的眼光放在了价格低于商品房2-3倍的小产权房, 促进了小产权房市场的日益扩大。对此,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宏观的市场调控作用,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调控房价, 合理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正常商品住房的负担, 从而防止小产权房的蔓延。

(4) 保障乡镇居民的根本利益。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 国家在征收农民土地时所支付的补偿费过低, 生存根本被转为低廉的补偿费。在这种状况下, 农民选择了进行小产权房交易, 以实现土地增值最大化, 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 要想阻止农民卖地给开发商, 政府必须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提高征地补偿费;同时, 政府还应提高广大农民的种粮补贴, 使农民能够真正的靠地为生。得到应有利益的保障。

(5) 加大对建设小产权房的处罚力度。政府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上虽然一直强调要严厉制止此种违法行为的蔓延, 却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对此, 国家应下达严格指令, 让各地土地督查局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执行情况的监查力度, 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如双倍增加罚款额度、没收房地产开发商等有关部门的营业资格证等, 并着力贯彻落实, 坚决打击。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商品房价格的急剧攀升, 全国各地小产权房普遍呈现出供需两旺的态势。一夜之间小产权房问题迅速成为房地产行业最敏感、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本文将针对小产权房引起的争议进行简单分析, 并进一步探讨解决措施。

关键词:小产权房,争议,问题,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刘越平.浅析小产权房问题[J].知识经济, 2010 (12) :49.

[2]、刘香蕊.贾春香.小产权房中的法律问题及其治理[J].全国商情, 2009 (2) :137-138.

[3]、胡俊.小产权法律问题解析[J].法制与社会, 2010 (18) :106-107, 130.

[4]、王静.“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山东国土资源, 2010 (4) :46-49.

8.买卖小蟋蟀带来大财富 篇八

个场,赚了不少“蟋蟀钱”。

收蟋蟀辗转山东

老陈从不在当地的花乌鱼虫市场设置固定摊位,而是依靠临时摊位打游击。早在去年8月上句,老陈就冒着高温坐火车前往山东收购蟋蟀。本地的蟋蟀几乎已销声匿迹,来自安徽的蟋蟀的身子骨也不是特别硬朗,只有山东蟋蟀在养虫界是最英勇善斗的。熟悉昆虫的人都知道,蟋蟀的鸣叫声响亮还在其次,它最主要的特点是好斗。老陈赶到山东兖州之后,又转车到了宁阳、曲阜等地,迅速融入了大批蟋蟀商中间。当地农村有很多农民都将农合改为了临时旅馆,专门出租给蟋蟀商,每天的租金多为5~10元,三四个人一间房,村庄里大小农舍旅馆几乎被挤爆了。据老陈介绍,贩卖蟋蟀所带动起来的产业在宁阳、曲阜等地每年可带来4亿多元的收入,称得上是低成本高利润。

当地农村都有农民自发组成的露天蟋蟀交易市场,农民们大多把自己家里的桌子、板凳拿出来排成一列,各类大小蟋蟀任凭外地商人挑选。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蟋蟀,老陈他们必须擦亮眼睛,细心去辨别蟋蟀的体能特征。

通常来讲,雌蟋蟀是不好斗的,将大量雌蟋蟀放在一起,它们永远都是亲如一家,直到生命结束。雄蟋蟀才能进入老陈他们的视野。老陈般选择外表颜色较深的蟋蟀,光线照射下油然发亮,而且蟋蟀的尾部不要太尖,否则斗起来没有力度。

目标是野生优良蟋蟀

老陈身边的不少外地客商都是一次性批量收购几十只价格2~10元的普通蟋蟀,但是老陈没有立刻出手。他侥幸遇到了当地一个捕蟀能手,并且从他手中看到40只上品蟋蟀。这些蟋蟀外表非常健壮,争斗起来互不相让,甚至很难分出胜负。老陈认为能遇到这么好的资源确实难得,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他以1.2万元的价格悉数买下40只蟋蟀。在卖主看来,自己偶然捕捉到的野生蟋蟀每只能卖300元已经算是不错了。

老陈这次收购的蟋蟀还算不上顶尖级品种。江浙人目前在斗蟋蟀的活动中还有些保守,一只蟋蟀售价上千元就已经算是高价了。而在比江浙等地更发达的北京、上海,有些买家就算碰到价格上万元一只的蟋蟀也会毫不犹豫地倾囊笑纳。所以,江浙一带的蟋蟀市场还是很有潜力可挖的。

40只蟋蟀:争赚6万元

老陈这次带到山东的2万元费用最后所剩无几。除了在曲阜收购了40只蟋蟀之外,他辗转宁阳、宁津等地的农村却并没有收到让他满意的蟋蟀。不过他心里还是挺踏实,因为他相信手头的蟋蟀足以卖出好价钱。果然,他在家乡市场摆了几天临时摊位,这40只蟋蟀就分两次卖给了两位颇为识货的苏南虫友。尽管蟋蟀一般活不过冬天,但是两位苏南客商估计这样的良种蟋蟀养到立冬之后应该没问题。

40只蟋蟀共计售价8万元,半个多月的时间里以将近2万元的成本换来6万多元的利润,相当于位普通白领1年的薪水,对于老陈而言的确值得。只要蟋蟀不绝种,他以后还会从事这样的跨省买卖。

9.宅基地产权买卖协议 篇九

甲方:男.岁,身份证号临汾市尧都区东孔郭村二队村民。

乙方:解文才男.28岁,身份证号***310 浮山县槐埝乡燕村。

因家中实属困难,急需用钱,以解决家中因困之急,因此甲方愿将自己一座宅基地:东西米

南北米。以万元卖给乙方。并经大队担保备案。空口无凭,现协议立字如下。

一甲乙双方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宅基地买卖后,宅基地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其亲属不得反悔找后帐。若发生纠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在宅基地之内如何建房与甲方无关,乙方建房期间水电安装甲方协助乙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买后遵守本村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应承担的费用,如遇拆迁,和新农村规划均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与甲方无关。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大队担保备案一份,及担保证明人各持一份。

宅基地出卖人:

宅基地产权受买人:

宅基地买卖担保证明人

大队担保证明

10.小产权房买卖 篇十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会关于小产权房热点解读,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小产权房提案(一)》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两会关于小产权房热点解读,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小产权房提案

“小产权房如果全部销毁,那将是极大的资源浪费,能不能将部分小产权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完善手续后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小产权房这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昨日,3名代表委员分别提交议案提案,就小产权房妥善解决问题提出建议。郭松海(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房地产

估价与房地产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解决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 郭松海认为,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任何极端一刀切的解决办法,都是不现实也是危险的。特别是用拆除等方式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仅会激化矛盾,也是一种极大的资源浪费。

“对小产权房,应当区别对待。”郭松海说,对于占用耕地建成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必须严肃查处、清理,该拆的拆,该停的停。对于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政府要没收、罚款。此外,还要追究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

而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开发的住房,郭松海的建议是“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郭松海认为,对大量此类住房进行拆毁,不仅社会成本高,还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

可以经合法程序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这样不但可以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可通过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获得国家房屋产权证。对于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这部分城里人,如果长期定居,也可以向当地村镇申请农村户口,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标准向集体缴纳宅基地使用费,赋予土地使用权,以发放农村房产证。蔡继明(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尽量利用经济手段解决

“与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开发成本能低过1/3,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蔡继明委员认为,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由于小产权房不需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村集

体牵头开发,TOP100范文排行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最终成就了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蔡继明认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通过搞小产权房获取的收益,与征地获取补偿相

11.小产权房大限 篇十一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在陈刚上述表态的背后,是近期最高决策层对于小产权房新增建设的“零容忍”。

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内部一位负责人表示,11月底,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之前,决策层要求国土部在半年时间内,彻底遏制住小产权房的新增。

1月21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北京市人代会上透露,国土部将针对小产权房采取“先止血,后疗伤”的原则。当前要坚决拆除一批,坚决查处一批,对地方政府支持、默许甚至纵容小产权房的责任人,要问责一批。

“先止血”

此次两部委重拳出击严控小产权房的新增,源于两个月前小产权房的死灰复燃之势。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率先向社会公开了其向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报告指出,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报告发出后,小产权房有望转正的报道一阵喧嚣。“北京小产权房月涨千元”、“深圳买小产权房像买菜”等消息迅速蔓延,多地小产权房新建呈死灰复燃之势。

国土部内部一位负责人介绍,彼时,正值决策层就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会前研究,谈到小产权房问题及所处的上述状况时,各方反应强烈。决策层当即要求国土部就小产权房问题“发声”。

随后,国土部联合住建部紧急发布前述通知,并要求各省上报2?3个典型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以刹住小产权房新增之风。2013年11月底,北京市拆除了昌平区沙河镇两处正在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项目;2013年12月底,海口也拆除了美兰墟、山高村、新海村等三大违规项目。

“治理小产权房,要紧紧抓住它是怎么来的。北京凡是搞得大的,所在地政府都有责任,除了土地不合法外,其他证件齐全,这已不是简单的官商勾结。”谈到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时,国土部一内部负责人直言不讳。

多年来,不断上扬的高房价,迫使一部分买不起商品房的购房者转向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持续升温的小产权房交易,给村镇掌权者和与之有关联的企业违法违规抢建、偷建小产权房增加了动力。

据全国工商联此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数据,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国土部门只有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权利,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在协调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查处的过程中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过程中,小产权房已经被迅速建成,造成既定事实,给查处带来了难度。”一位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人表示。

“后疗伤”

与以往相比,本轮整治小产权房有决策层的指示,因此国土部此次的拆违不是短暂的“刮风”。李建勤表示,接下来首先要拆除那些占据河道、耕地的小产权房,以及位于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方的小产权房,其次要查处一批违法占地和建设的小产权房典型案件。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此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已经强调,坚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逆城镇化”行为。各省国土厅负责人近期也纷纷表示,今年要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

据了解,按照决策层指示,目前国土部一方面要严控住小产权房新增,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对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的分类处理政策。

“科学界定小产权房,要从违法用地角度,从冲击房地产市场,冲击现行法律,破坏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小产权房应该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给本村以外人员的商品性住房。”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依标表示。

实际上,业界关于小产权房的分类处理的原则,已经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依据小产权房的占地性质,对于明显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小产权房,要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应予以保留,但必须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小产权房治理异常复杂。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一方面,对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数量至今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摸底很难;另一方面,小产权房清理最难的是利益分配问题。向隐身幕后的基层政府管理者、开发商追讨已获得的利益非常之难,甚至有的开发企业已经注销。

12.小产权房的法律解析 篇十二

1.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 由农民私自出售给城市居民, 购买者无法取得合法产权证的住房。现阶段小产权房可分为:⑴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⑵村集体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用地建造住宅;⑶村集体在村镇改造的过程中或农户集中上楼的过程中利用村镇闲置宅基地建造的住房。

2.小产权房的特征

首先, 小产权房的最基本特征是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而不是国有建设用地。其次, 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而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主要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再次, 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由于无法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法定产权证书[1]而不能对小产权房获得完全的产权, 即不得通过买卖方式处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现象不是盲目出现的, 其兴起是基于一定的原因。除了虚高的城市房价、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希望利用土地获取额外收益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等表层原因外, 小产权房这种特殊法律形态产生的深层原因在于:

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结构造成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现上的不平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具体而言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要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必须由国家征收, 把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 然后由国家通过拍卖或划拨的方式出让土地, 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在征收土地时, 国家是按照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进行相应补偿的, 农民所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和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所呈现高昂的地价相比, 显然微不足道。同时农民也逐渐认识到, 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出让或者自行进行房地产开发, 所获得的利益要更多, 所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农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 并向外销售。这样就使得小产权房供方的形成。

三、小产权房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 区别对待

1.对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

对于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 虽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有关规定, 但如果强制拆除, 一方面不利于农民以及购买者利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资源是一种浪费。因此对于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不属于耕地性质应当考虑补办手续, 向国家支付相关的税费, 使其得到法律承认, 购房者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真正成为房屋的主人。

2.对于非法利用农用地建设的小产权房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利用农村耕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处理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已开发但尚未建成的小产权房, 由于尚未产生大的成本, 并且非法占用农业用地, 背离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 违背了土地用途管制, 应当停止建设, 恢复土地原来的用途, 以保护国家18亿亩耕地的底线;[2]而对于已建成的小产权房, 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但由于已经建成规模, 如果强制拆去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小产权房开发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国家支付相关的税费补偿并由农村集体则要开垦相应规模的农用地, 才能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相关产权证书, 使小产权房取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3.对于利用村镇闲置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

与对待利用自己宅基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一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镇闲置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 虽然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房屋建设用地使用的有关规定, 但如果强制拆除, 一方面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资源是一种浪费。因此对于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属于耕地性质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向国家支付相关的税费, 使其得到法律承认, 以使购房者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真正成为房屋的主人。

(二) 对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1.对农村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虽然规定了,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现行城乡土地二元管理体制, 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拥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特别是处分权受到很大限制。[3]这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对农村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就是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使用权交易。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组织, 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相关规定, 建立一个类似于合伙企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组织。这个组织由本集体成员组成, 在这个组织中农村集体成员的社员权按户行使, 每户成员对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所占比例享有相应的土地财产权利, 但成员在行使财产权利时不得有损集体利益;对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等涉及整体利益等重大事项,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召开组织成员大会, 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 投票表决, 一户一票, 每票平等;对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土地利益的组织代表, 组织成员有罢免权, 可以召开大会对其投票予以罢免;组织成员在集体中的土地财产权利需转让时, 应当首先通知集体组织, 在同等条件下组织其他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因组织成员迁入其他城市或者转移至别的农村集体组织, 其在本集体所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益应转让;对集体以外人员迁入本集体, 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 应当相应获得本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利。

参考文献

[1]张伟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研究》[D].厦门大学法学院, 2010:20.

[2]王海鸿.《“小产权房”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合法化途径研究——基于土地发展权角度》[J].《华东经济管理》, 2009, (12) :13.

[3]王立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解析及对策研究》[C].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0, (1) :32.

[4]宋石磊.《小产权房出路探析》[J].四川大学法学院, 2009:12.

13.小产权房合同范本 篇十三

小产权房合同范本

大家都知道,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的,小产权房也不例外。那么,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要如何写呢?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小产权房合同该如何写,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篇这样的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小产权房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买受人(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xx市_xx区xxx的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以人民币x仟x佰x拾_x万_x仟x佰x拾x元整(¥xxx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x号xx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xxx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x年x月x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x个月时,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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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x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xx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x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xxx

x年x月x日

乙方:xxx

x年x月x日

见证人:xxx

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产权房合同范本”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知道这一类的合同协议该如何写。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律伴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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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 篇十四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律师解答:购房者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主要有哪些类型:

律师解答:“小产权房”主要包括“使用权房”和“乡产权房”。“使用权房”,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了使用权而不具备产权房屋的俗称; “乡产权房”是指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乡镇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的房产,乡产权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

人们所说的“小产权房”通常指的是“乡产权房”。

三、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其一,小产权房屋没有国土证,如要求补偿土地出让金的话,还要交纳土地款,不知道要交多少。

其二、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证,外来人员购买后居住时一旦国家政策要求清理时,没有法律保障。

其三、没有产权的房屋一旦国家要征地拆迁,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其四,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过户,不得转让、抵押;

其五,小产权房一旦因房屋遇到产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都不能依法对抗第三人,因为房屋本身未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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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篇十五

目前, 有关“小产权房”内涵描述存在用词不准、限定过多等缺陷, 且有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对接, 并将“小产权房”外延扩大化问题, 影响了政府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和处理。

笔者认为, “小产权房”是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村村民、城市居民) 所拥有的住房。因此, 建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且为该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不属于“小产权房”, 但一旦卖给非本村村民或城市居民则变为“小产权房”;而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屋, 不论是农民持有还是城市居民持有都不属于“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1. 从土地制度看, 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土地收益悬殊, 诱发村集体或村民自发扩大土地使用权利。

现行城乡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这一制度在现实中造成城乡土地价值收益差距过大, 尤其当国家以“公共目的”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 但农民失地补偿又没有得到公平兑现时, 村集体或村民就会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自发扩大其对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权利, 即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向非本村以外居民售卖, 以实现集体土地的准市场价值。

2. 从城市需求看, 城市人口不断增长, 城市房价不断攀升, 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 导致城市低收入居民被迫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

3. 从农村建设看, 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融通等不规范行为, 给开发商建“小产权房”提供了获取土地的机会。

在新农村建设中, 有些乡镇政府在短时间内迫切需要建造村民住房, 由于资金窘迫或能力缺失, 就极易找开发商融通资金, 将上级政府批准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 将一部分房屋以低廉价格卖给或直接分配给集体村民, 另一部分房子由开发商出售给城市居民以获取利润。

4. 从法律规定看, 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住房可否出租, 为“以出租之名行变卖之实”留下空间。

现行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但农民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 我国法律并未对农民自建住房可否出租做出明确规定, 这给“以租代卖”行为留下法律空隙, 一些乡镇已出现采用租约合同当售房合同这种方式将“小产权房”变相售卖给购房者。

5. 从政府监管看, 政府行政监管职能不清, 查处打击力度不够, 开发者和购买者都存侥幸心理。

小产权房”监管虽涉及众多政府部门, 可没有明确规定哪个政府部门全权对其进行监管查处, 从而极易造成政府部门监管查处中的“踢皮球”现象, 使得建造“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未落实处。对于违法开发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 前些年国家也未明确表态制止并提出严厉打击措施, 这使“小产权房”开发者和购买者都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是默许的, 或只是“雷声大雨点小”, 不会采取强硬措施, 这会助长“小产权房”日益蔓延的势头。

三、妥善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第一, 尽快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 摸清“小产权房”情况, 协商解决存量“小产权房”问题。在中央政府授权下, 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 发文到各地省级政府, 要求其尽快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 对“小产权房”进行专项调研, 对各地管辖范围内“小产权房”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统计在建、在售、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的分布情况及其占地性质、规模、数量、业主类型等情况, 然后各地政府应依据调研情况, 及时开展存量“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论证工作, 可制定对存量“小产权房”的具体处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二, 以国土资源部为主体, 理顺主管部门监管查处职能, 强化打击力度, 贯彻落实政府行政监管职责。中央政府应该明确国土资源部为“小产权房”的监管与查处职能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为辅助部门, 以使“小产权房”监管与查处工作能落到实处。同时, 国家派驻各地土地督查局应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执行情况的监查力度, 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并着力贯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应重视起来, 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处理意见, 坚决打击新建, 妥善处理存量。

第三, 允许各地依据具体情况, 有条件地进行分类处理, 逐步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在中央政府制定处理原则框架下, 各地依据具体情况对存量“小产权房”分类处理。从占地类型看, 对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成的“小产权房”, 应要求国土监管部门牵头查处。各地可依照《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规定, 按“租赁”方式进行管理, 对购房者赋予一定年限 (如30年) 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在此期限结束后, 再依据当时政策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对农户空余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小产权房”, 应由国土管理部门联合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对符合宅基地规划, 且建筑设计与施工达到要求的, 可依据情况补缴相关税费或者政府直接收回, 纳入保障住房体系。对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 且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坚决拆除。对在未经批准占用的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成的“小产权房”, 应由国土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城市规划与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依法拆除, 并督促进行复垦。从建成时间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删掉了原《土地管理法》有关城镇居民利用农村土地建房的条款, 增加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条款, 可以说, 从1999年1月1日开始, 城市居民、非本村村民到农村建房、买房将被确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不能获得法律赋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住房产权。所以, 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小产权房”可根据具体情况, 合理缴纳相关税费, 补办农村集体土地房产证, 并对该类房屋进行登记。

16.小产权房有未来? 篇十六

眼下这可是个禁忌类词汇。国土部、住建部先是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其后又召开视频会议,提出“对顶风作案者严格查处”。

全国房价最高的北京遇到的麻烦最大,执行得也最彻底,已经把“8名违法当事人”送到公安机关,“31名责任人”移送到监察机关,并自称从去年6月至今,已经清理和认定了83个小产权房。一些商品房开发商也反应强烈,认为它不可能合法化。

有人说,这等于是给买了小产权房的人下了最后通牒。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有不一样的解读。

熟悉情况的知道,从2007年以来,政府一直就是这个态度,但是真正敢拆掉的没有多少,小产权房反而越盖越多。它们的质量水准参差不齐,这要看乡政府的意图和水平。比如,在我居住的北五环附近,就有一大片小产权房住宅小区,南北通透,低密度。当然,也有一些小产权房质量完全没有保障。

这种房子盖在农村集体用地之上。而这一届三中全会给出了这样的政策信号:把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正是这个说法让小产权房市场交易量突然猛增,以至于让相关管理部门坐立不安。

由于中国的地和房是分离的,地可以变得交易,但没有提到上面的房转正—这是大多数人思考的逻辑。

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中国正在进行一场不可逆的土地改革。你从政府在做的事情中可以知道接下来的顺序。最近,由多部门分头管理的产权改为统一登记,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尽管在国外这是很基本的事。国土资源部将整合建设部和农业部来管理房产登记,对应到每个身份证下。也就是说,不管是农村用地还是城市商品房用地,都统一管理。从某种角度看这就是要确权,比如成都从去年开始在进行的一个实验,简单说就是核对农民名下的房和土地资产,看上去就是为了下一步它们能上市交易。

小产权房则是个尴尬的角色,但就像专门研究它的周其仁所说的,你要么轰掉它,要么把它转正,不可能永远这样不当不正地存在,因为改革已经进行到这了。

用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数字来说,小产权房在过去的15年里已经达到7.4亿平方米,100套住宅里差不多有七八套是小产权房,其余是商品房。要想把这么多房子全部轰掉,显然是一件不靠谱的事—总不能就因为我没给你交税,就把我一套好好的房子给炸平了。环保人士也有意见。

除了眼下的一些投机者外,大部分买小产权房自住的城市人口都不富裕—他们对土地没有使用权,但房子真是掏血汗钱买的,难道要让他们睡大街?

工业化加剧,城市吞并农村,在不断变大,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红利也该让农民分享,而不能以集体之名,锁住本属于他们的利益。真正上升到《物权法》的高度,阻止他们出售掉自己最重要的资产,也是不合理的事—人们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力。

确权和变现的过程可能会耗上几年,并且,如同所有从多轨走向并轨的领域,这里也充满了各种灰色特权,也随时可能发生农民财产被侵犯的事。

政府在土地方面推行的是一种渐进式改革,起初默认了小产权房的存在,现在利益当前又要严厉执法,这个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现在对小产权房突然严厉起来的政策,可能意味着7.4万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面临明确身份。这个并轨挑战智商,难度不低于当年的物价“冲突”。

万科董事长王石曾说,他70岁时想去农村买个房,当个有知识的农夫。这对他的挑战不亚于登山。

17.2018年东莞小产权房怎么发展 篇十七

东莞小产权房是深圳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深圳改革开放,深圳由于特殊的发展历程,建特区,促发展,小产权房也应运而生,东莞小产权房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东莞小产权房为深圳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为千千万万来深建设者解决了居住问题。

东莞小产权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数量庞大,占到深圳总建筑面积的49%左右,占据了深圳房屋建筑面积的半壁江山,从刚开始的大型村委统建楼到现在的私人农民房,东莞小产权房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开始深圳大量修建村委统建楼是为了解决村民等居住问题,也是深圳城市化进程的必须过程,村委统建楼是村委集体用地,这种楼盘好,并且楼盘建的漂亮与商品房无异。

深圳还有一种小产权房就是开发商集资房,这种小产权房是指公司从村里买地建的楼盘,也有开发商公司与村委合作出资建房,这类小产权房规模有大有小,价格适中,满足了不少

人的居住需求,最后一种小产权房就是村民或私人自建房,这类小产权房规模小,往往就是一栋楼,价格也便宜,自住还是投资都是可以的。

不过从2014年后深圳就不允许建小产权房了,原因就是深圳土地面积有限,所以必须禁止建小产权房,其二是因为,小产权房太多对以后城市更新产生了巨大困难,城市更新就是要拆迁农民房等小产权房,拆迁又必须做到每户都补偿,无形中对旧改难度和拆迁赔偿都增加了,其三是因为小产权房太多会严重影响商品房市场,商品房是要交税的,而小产权房不用交税,所以得禁止建小产权房。

很多不懂小产权房的朋友总是问,小产权房安全吗,会不会被拆等问题,在这里告诉大家,东莞小产权房是全国小产权房比较安全的地方,简单的说原因有三点,1:东莞小产权房数量庞大,小产权房的利益关系到无数小产权房业主的利益,所以绝对安全。2:东莞小产权房拆迁都是有赔偿的,而且是按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要么补偿货币,要么补偿回迁房等,能拆到就赚大了,有人专门找有机会拆迁的小产权房买,就是投资高回报。3:小产权房拆迁赔偿都是征收这块地的开发商进行补偿,拆迁旧改关系到民生问题,不管哪一方面都

不愿看到征收小产权房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所以政府一定督促开发商要对拆迁户做好相关补偿等工作。

关系到2018年深圳在售小产权房数量将大量减少,房子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高,一手的村委统建楼基本上没有了,也就是说花园小区型的小产权房基本上没有了,在售的90%的小产权房都是单栋的私人自建房,而且是2014年之前建好的,但是会重新装修或翻新,从6千-1.5万不等,深圳那么大,区域位置不一样价格也就不一样,基本上全部楼盘都带精装修出售。小产权房都是签共同出资建房合同和律师见证书,这是对小产权房业主的保证。

18.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八

--- 杜凯 律师

出卖人 ( 甲方 )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 号码:

(出卖人必须是 房屋所有权 人,而且必须是家庭所有人员签字)

买受人 ( 乙方 )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也必须考虑出资情况,由出资人签字)

根据《 民法典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拆迁补偿 所得房屋(即 年 月 日签订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书中约定补偿房屋, 年 月 日 政府拆迁安置指挥部确定分配房屋 区 路 安置小区房屋 号 ) 其村证房位于 ____ 市 ____ 区 ____ 小区 ____ 号楼 ____ 单元 ____ 楼 ____ 户 的房屋 ( 建筑面积 ___平方米 ) 以人民币 ___ 万 __ 仟 __ 佰 ___ 拾 __ 元整 ( ¥ __ 元 ) 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 定金 叁 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本合同签订后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剩余房款 ___ 在合同签订后 ___ 日内付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及一切有关房屋买卖的变更手续。 本合同发生的 契税 , 土地出让金 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 ___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 、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乙方将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完当天,甲方应当将房屋钥匙移交给乙方,并办理物业等相关变更手续。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 房屋 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 ______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均可以向本案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公证处留存 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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