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2024-11-22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2.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篇二

一、目前城乡规划编制出现的主要问题

1. 规划缺乏弹性

事物都是发展的,而我们无法预料到事物的下一步发展,同样,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一定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然而,根据现有的规划模式,规划人员通常会忽略实施可行性和建设时序的考虑,这让规划队伍无法根据实施路径、时序做出完善的规划。如果事物的发展有所变化,规划就很难应对,这不仅让规划的可行性操作变差,还会影响到后期规划的制定。

2. 方案的唯一性,规划缺乏科学性

城乡的发展是由很多方面组成的,然而,我们很多时候制定的城乡规划具有唯一性,忽略了事物可能出现的多种状况,最终规划成一种发展可能,很有可能导致规划在实行过程中流产,这类城乡规划也缺乏科学性,不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其可靠性和操纵性也随之降低。

3. 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反映民意

我国规划师的素质参差不齐,但他们普遍认为规划是一项技术新要求较强的项目,加上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将规划看成是官僚技术和精英技术。城乡规划内容中偏重建设形势,常常拘泥于空间研究,缺乏对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考虑。除此之外,规划还会受到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政府对人民意见不够重视,导致整体规划无法全面符合民意和社会持续发展原则,缺乏群众基础,可操作性差。

二、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

1. 城乡规划应具有开放性

我们要有创新思维,以开放的态度进行城乡规划。因此,有四项工作我们必须要做好:首先是扩大规划的招标范围。将所有需要的具体的城乡规划设计面向社会招标,提升竞争力,选择优秀规划单位,提高城乡建设的档次和质量;其次是必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在一项正式规划公布前,需先征得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应建立通报制度或会签制度,及时修补规划中的不足与失误,使城乡规划更科学、更合理。第三是规划成果评审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材料,以便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和思考。规划评审委员会应以城乡发展为重,以人为本,以强烈的责任心,切实做好每一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切勿走形式;最后就是要实现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制。所有重大项目、标志性建筑的规划和建设都要公诸于世,积极听取人民的意见,以广大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实现工作参与。也应加紧速度建立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把一些项目特别是公益项目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拿出来让群众评价;同时应给与规划者一定权力。对规划中的强制性指标加强控制,当然,这种强制性的指标应是科学的。这种做法对提高规划人员的工作激情有积极作用,可以充分挖掘规划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努力让城乡规划更优秀,城乡建设更实际,让社会环境更美好。

2. 从理性工具走向民主工具

通过预测为研究核心的规划编制过程被称为理性工具,但目前已经逐渐实现了对情景分析的转化,当我们在实现数字化城市建设时,往往需要更多的信息依据,这两方面的需求与进步促进了民主工具的形成,首先是城市数理模型的GIS化,其次是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前者是科学化城市研究的过程,让海量的数据与现实的空间背景、环境联系起来,使其科学化;后者则是城市科学的大众化进程,公众可以慢慢观察到城乡的发展和城市的变化。而模型城市和虚拟城市技术的结合所造就的情景城市系统就是民主工具,让城乡建设现场更加人性化,而城市的发展也吸引了更多非专业人士参与到城乡未来的建设中。引进或自主开发这样一个技术平台并不是关键问题所在,如今,不少西方国家已经开始运行的系统中所包含的大量数据和信息就是根据对系统对象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甚至个人的行为分析研究出来的,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中找寻规律,因此,这里的一切都不是单纯的技术就可以解决的,而是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国家的发展状况,依靠自己的规划师的努力来实现城乡规划的数字化发展。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创新,科学指导城市土地使用

推进城乡规划编制的控制,能有效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有效性,如果编制主体多、实施修改反复多,编制内容、图文表达各不相同,都对规划的质量有着较大影响,例如,浙江省就大力推进规划编制控制工作、规范工作,还颁布了《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试行) 》,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动图集编制控制工作,将编制与土地使用的分区分类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动态管理,同时与规划的电子信息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提高城乡规划的可靠性。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在编制控制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大量的利益协调工作。此时,我们应该以集体利益出发,重视民众物权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的加强。对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坚持以维护公共利益与合法物权为基本出发点,制定强制规范确保公共利益,并大力推行公众参与政策的落实,调节个人与集体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关系;与此同时,规划编制中注重强化资金平衡分析、利益相关方权益协调等内容,保护相关部门的合法权利,提高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体现民主的科学编制手段

城乡规划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其规划应该公开展示。主要的做法就是开展规划咨询、实行规划民主监督。规划设计人员通过模型、效果图、电视专题片、实景照片等方式进行宣传和通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到规划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实行民主监督。实行规划听证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就是针对每一项规划方案举办的由地方规划主管部门领导、规划设计专家、地方政府领导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对于城乡规划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利益及规划可行性都要进行广泛的论证,尽可能的与专家、人民、政府达成一致,使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及实施管理从源头上就能结合在一起,方便后期的工作协调。

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民意调查是一项重要工作,落实民意调查,将规划方案在相关社区公开展示一段时间,征求人民的意见,并以调查报告的形式总结出来,主要是为了让规划目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协调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适当范围的调整、补充和修改,真正做到规划与公众市民意愿的统一。

四、结语

3.《新楚商》:公司编制如何规划 篇三

公司编制如何规划

公司的人员编制,首先应该从战略和经营的角度,规划一个合理的总量目标,这个总量水平能够支持其经营目标、战略目标的实现。这是由远及近、着重于必要性的问题。提出这个总量目标之后,需要分析可能影响这个目标实现的各项因素,以确定从现实角度来看,可能达到的总体人员编制水平。这是由近及远、着重于可能性的问题。通过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人员总量编制水平。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流程分析、职能分析等工具,确定合理的职位设置,以及每一个具体职位的编制。 针对上述逻辑,图1“德路科职位编制规划与设计框架”给出了一个可操作的工具。根据该框架,第一步是中长期规划与生产率分析,包括发展环境分析、中长期目标规划和生产率分析;第二步是职位编制驱动因素分析,包括流程状况、设备配置、人员素质的分析;第三步是具体职位的编制设计,考虑的因素包括职位输入、工作职责、职位输出以及工作要求和工作条件。

中长期规划与生产率分析

确定员工总数的目标,需要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分析出发,研究行业趋势、竞争态势以及领先公司、标杆公司的经营状况。例如,规划某卷烟厂的员工编制,需要把握全国烟草行业大整合的趋势,以及行业内领先公司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如行业领先的云南红河实物生产率已经达到800大箱/人。在把握大的发展环境之后,再来确认本公司的中长期目标规划,主要是业务发展的目标,最常用的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等方面目标。在发展环境分析、中长期目标规划的基础上,需要引入生产率分析工具,以在业务目标与人数目标之间建立关联,最终确定人数目标。生产率的具体指标,可以根据行业或企业特征进行最适合的选择。如上述的某卷烟厂,其选择的生产率指标就是烟草行业的通用指标——实物生产率(即“大箱/人”)。一般情况下,人均营业收入是反映规模增长情况的良好指标,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同时,为保证规模增长的质量,还可以与人均利润指标联合使用,如某全球领先的电子调谐器部件制造商采用“人均营业收入增长20%,人均利润不下降”这样的规划原则。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对人均利润指标进行一定的修正。

例如,某医药上市公司因为投资和资本层面的原因,产生高额的财务费用支出,导致人均利润难以准确反映其经营质量和真实的生产率,这时,就可以采用人均EBIT(息税前利润)指标,以剔除财务费用(主要是利息支出)的影响。

通过上述的业务目标、生产率目标分析,可以得出公司员工总数的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联合运用不同的生产率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往往得出不同的人员编制总数目标。在几个不同的总数目标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可以因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异,一般选择从严的原则,即把几个总数目标中的最小值作为规划的目标。

职位编制驱动因素分析

以上从公司发展的角度提出人员编制总数的目标,至于这个目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需要分析影响职位编制的因素,本文称之为“职位编制的驱动因素”。职位编制的驱动因素一般包括公司的流程状况、设备配置以及人员素质等。其中,流程状况决定了有多少工作、什么样的工作需要员工来完成;在此基础上,设备配置决定了工作自动化的程度,决定了上述工作中有多少需要员工来直接实施;而公司员工的能力素质水平,决定了相同的工作所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

图2给出了一个驱动因素分析的简化示例,来自某卷烟厂人员编制规划案例。在流程方面,该公司所采用的制丝、卷包基本生产工艺流程是业内比较成熟的,而仓储、搬运、安保、食堂等环节则不同程度的实现了外包。这决定了该公司在现行的流程状态下编制缩减的空间比较有限。设备方面,该公司已经引入高速卷接机,准备将煤锅炉改为油气两用锅炉,而现代物流设施的运用则还比较少。因而该公司事实上已经在编制缩减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有通过设备更新进一步推进的空间。人员素质方面,管理层来源的单一影响了其知识和能力的结构,导致在中层需要通过一定的团队配备来进行弥补,而高水平维修人员的短缺,导致维修队伍比较庞大。在该案例中,通过流程、设备、人员三个方面因素的分析,对中长期规划和生产率分析提出的编制目标进行了修正。 如同上述案例所采用的分析逻辑,职位编制驱动因素的分析,目的在于评估编制总数目标的可行性,对中长期规划和生产率分析得出的,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理想化的目标,进行验证和修正。经过该环节之后的人员编制目标到底如何来实现,则需要深入到具体的职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设计。

具体职位的编制设计

在人员编制上要达到上文提出的目标,往往首先需要通过公司的流程优化、职能优化来达到职位优化的目的。只有在职位本身优化的基础上,再来确定各个职位所需要的人员编制,才能实现有效的编制设计。设定一个职位的编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职位的主干,即输入、职责和输出,其中输入是职位的上游传递过来的实物、信息或者授权,其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针对这些输入进行价值创造,而输出可能是增加了价值的实物或者信息。主干上的这三个因素决定了该职位所需编制的基本面貌。在此基础上,工作要求和工作条件会影响编制。工作要求方面,工作量和质量标准对编制的影响显而易见,而特殊工种人员配备的强制标准等因素也会直接影响编制,如卷烟厂动力车间的空压控制室操作工,虽然就工作量和质量标准来说每班安排1人即可,但该工种有强制标准,必须每班配备2人。工作条件方面,像工作衔接、配合这样的机制环境决定工作开展的便利性,设备配置和业务支持的水准则影响任职者能在多大程度上聚焦于工作本身。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规) 篇四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 1/l 000~1/2000。

第二十五条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l/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l)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5.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情况汇报 篇五

市规划建设局 徐祥山(2011年3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近两年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两年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指导及监督下,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深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特别是针对市人大2008年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措施,加快落实,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资源空间配臵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品位明显提升,城乡规划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显著增强,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镇建成区面积达51.48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44.16万人,城镇化率达48%;城镇总规修编实现100%,城区控规覆盖约达90%,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率达74%,城乡规划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2008年执法检查以来的工作情况

近两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注重质量,体现特色”的思路,注重城乡均衡推进,注重突出重点和方法创新,编制步伐不断加快,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规划保障。

(一)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手段,着力强化对规划工作的领导。一是明确规划工作目标。将规划编制特别是镇村规划编制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实施编制计划,制定了2009年完成乡镇镇区总体规划修编,分三年(2009-2011)完成全市257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乡镇镇区控制性详规的村镇规划编制目标,并分下达编制任务,逐步推进落实,彻底改变了过去规划编制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二是加强规划工作考核。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作考核目标,与其他主要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加强问责,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责任感;三是完善规划工作机制。认真汲取2008年以前城区管理无序、建设失控的教训,研究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等审批工作监管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审批预审制度、审批月通报制度、已批项目日巡查制度、审批月例会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国土、房产、城管和人防等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行政审批和执法的责任追究,有效提高了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以加强学习宣传为途径,着力增强干群规划法制意识。两年来,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注重拓宽宣传方式和手段,注重扩大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加强法律学习。集中举办高规格的全市性《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着力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规划意识。于2009年8月,主动通过省住建厅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周韬来冶在市会展中心人民会场作《城乡规划法》辅导报告,组织全市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开发区、街办及相关村有关负责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600余人集中参加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先后分4批次选派城 2 建系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16人次、乡镇城建干部20人次,参加省住建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乡镇、街办分管负责人和规划管理人员培训3次,参培140人次;及时组织我市规划建设、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外出学习,先后6次赴湖南株洲、浏阳,江苏扬州等地取经,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法》颁布一周年及其他有利时机,采用挂条幅、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印发资料、户外广告播放、展示规划成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普及《城乡规划法》;利用每年法制宣传日坚持上街宣传,为市民提供规划法律咨询;租用宣传车,常年在市区主要路段、街道进行巡回播放《城乡规划法》录音带;向全市印发公开信,呼吁市民共同遵守和维护正常规划建设秩序;在大冶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城乡规划法宣传口号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在市规划建设局一楼大厅设立资料赠阅台,常年免费向建设业主、服务对象、办事群众免费发放规划法律资料等。同时,各乡镇(场)也通过广播、标语、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及时组织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城乡规划法》学习,扩大《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普及面,增强广大农民规划法制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年来共计悬挂城乡规划法宣传横幅标语400余条、印发《城乡规划法》单行本6000余册和其他资料12000册、发放市民公开信20000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栏46期,开展法律咨询320人次,培训学习2000余人次,使《城乡规划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划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

(三)以统筹城乡发展为落脚点,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协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大规划编制投入,加强工作督办,全市两年来规划编制共计投入255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1790万元,乡镇(场)配套投入760万元,全市城乡规划覆盖面不断扩大,3 规划品位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力地引导和调控了城乡建设与发展。

1.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及时修改。城市转型,规划先行。面对矿产资源日趋枯竭的现状,为深入推进实施城市转型战略,我们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后用了两年时间,完成了城市总规修改工作,并于2010年8月获得省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总规更为全面地兼顾了资源、政策等因素,对城市发展定位和方向进行了科学调整,按照“组团南抑北拓、提高工业用地比重、适当调整远景用地”的原则,相应提高了全市工业用地比例,扩大城西北工业用地规模,更好地适应了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

2.控制性详规编制又有新进展。近几年,为适应日趋加快的发展形势,我市投入780万元,不断加快城区控制性详规编制步伐,扩大城市详规覆盖面,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一是按照城市总规要求,重点做好城市近期向北发展的文章。完成了城西北控规调整和城东北片区控规编制,使大冶中心城区向北发展所涉及区域的控规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通过对城西北控规的调整,基本解决了制约城西北工业园区发展的排水、高压用电走廊规划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园区用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把城东北片区作为城市副中心和交通枢纽来规划定位,为主城区向北发展提供了规划依据;二是根据未来发展预期,做好城市远期向西、向南发展的谋划。一方面从充分展示、挖掘铜录山古矿遗址品牌文化,加快三里七湖水体保护及环湖景观开发角度出发,启动了大冶市铜录山——三里七湖区域的概念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铜录山——三里七湖14.88平方公里区域的控制和保护;另一方面,考虑到大冶城区将来向北发展的空间局限性,以及打造城市生态景观需要,着手编制了熊家洲片区10.1平方公里的概念性总体规划,为大冶城区未来向南发展留下了必要空间;三是从营造景观和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做 4 强做好城市重点区域规划。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完成了快速路和106国道(罗桥段)沿线两侧范围的城市设计,加强城市中心区域建设的引导和控制,彰显城市特色,凸显文化内涵,努力提升城市规划品位。委托深圳建筑设计总院武汉分院编制了城区生态公园一期(余修齐湖)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城南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积极提供科学指导。

3.村镇规划编制取得较大突破。两年来,全市切实加大村镇规划编制投入,累计投入资金1420万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后来居上,“三个滞后”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实现了城乡规划编制的协同推进。一是全面完成了全市9镇1乡1场的总体规划修编;二是乡镇控规编制逐步启动。已经编制完成了还地桥镇区控规,保安、金山店、刘仁八等镇区控规正在抓紧编制,预计年内可以完成,其余乡镇控规编制也明确了时间表,此外,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金山店镇新楼工业区等控规编制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陈贵镇纺织服装产业新区控规也已形成初步成果,所有建制镇镇区控规编制任务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三是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奋起直追,两年共计编制完成190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达到74%,基本完成了“十一五”期间村庄规划编制目标任务。有望在今年全部完成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编制100%;四是完成了陈贵镇官塘垴、灵乡镇谈桥村等10个试点村村庄发展布局规划编制和凤庄实验区等新农村规划,村庄规划沙盘也正在抓紧制作。无论是在覆盖的广度还是在编制的深度上,村镇规划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在相关激励机制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观念不断转变,思路不断创新,总结出了“以奖代补调动热情、免费测绘强化服务、定期通报加强督促、重点跟踪提供指导”的新思路,较好地缓解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瓶颈。

4.专项规划编制稳步推进。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是合理开发与 5 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建设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重要手段。两年来,在完成排水、绿地、公交等规划的基础上,又相继启动了城区商业网点、人防、环卫、广告等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商业网点、人防规划已经专家评审,正待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环卫、广告规划已经形成初步规划成果。同时,还完成了大冶雷山风景名胜区重点景区详细规划、保安镇金竹谷旅游规划、保安湖湿地公园保护总体规划,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城乡规划体系。

(四)以加快制度创新为切入点,着力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1.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管理成效。一是针对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开展研究,制定对策,先后制订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大冶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大冶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建设项目办理供电供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城乡建设秩序。特别是研究出台了《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主城区私人建房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加强引导和控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主城区特别是城中村私人建房审批面临的突出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住宅建设的需求;二是以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商品房初始登记制度为手段,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为管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理顺了规划执法权,将城区规划执法职能,集中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行使,改变过去批管分离的局面,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责权不明的问题,实现了规划审批与监管执法的有效统一;四是加快规划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了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20名编制),强化城区规划执法力度;同时,积极摸索新思路、新办法,加强乡镇(场、街办)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拟在各乡镇(场、街办)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行 6 属地管理,全面加强和充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目前,相关方案已经市编委会研究通过,即将付诸实施。

2.规范审批程序,促进规划科学决策。一是完善规划审查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规划三级审批(市规委会、部门联审会、局规划审批专题会)制度,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集体决策,增大审批透明度,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两年来,召开市规委会10次,审查项目规划180余项,召开部门联审会5次,审查项目20项,召开局规划审批专题会24次,研究项目规划452项,实现了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二是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近两年共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16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9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61份,核发规划条件78个,有力地规范了项目建设秩序;三是加强规划公示。对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可能对周边相邻建筑关系或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规划,及时进行批前批后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及时公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全部审批情况;通过湛月桥头宣传栏张贴规划方案,现场设立规划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规划情况;通过施工现场张贴告示方式,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等,不断扩大公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打造“阳光规划”。两年来,共计现场公示项目规划34个,网上公示项目规划50个,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审批情况全部实现了网上公开,有效提高了规划工作透明度。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严格实施。一是严格项目联合放线制度、规划验收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强化项目放、验线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做到手续不齐不放线,对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允许组织竣工验收,及时纠正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两年来,对112个审批项目组织了放线,7 对73个项目组织了验线,对47个工程依法进行了规划验收,及时纠正各类违反规划行为31起,有效保障了项目规划实施不跑调、不走样;二是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加强规划监察力度,对已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不间断加强日常检查,营造健康有序的项目建设环境。通过两年来的努力,前些年城区房地产开发肆意违建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

4.开展专项治理,严控规划条件变更。根据上级安排,认真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2007年至2009年3月全市4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违规变更容积率情况清查,并顺利通过了上级检查。去年,我们又对2009年4月至2010底27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了自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市共计有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均按规定经过了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同时,结合容积率变更专项治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严格硬性规定,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坚决不予以调整,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一律不予以调整;二是建立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规划条件调整情况;三是起草了《国有土地建筑容积率管理办法》,对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范,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以查处违法建设为攻坚点,着力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构建规范、有序的规划建设秩序,两年来,我市坚持集中力量查处违法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1.着力做好2008年以前城区违建项目的集中处臵工作。组建处臵专班,对城区2004年至2008年期间45个房地产违规开发项目和违建私房进行了违法性质界定,并分类进行处理和规范。对严重 8 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拆除和纠正。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依法进行处罚,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先后对4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240户违建户实施了行政处罚,共追加罚款1800万,对172户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补办了规划手续,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违建行为,追缴了大量流失规费。

2.继续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针对城区部分群众无视规划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在2008年拆违整治基础上,继续重拳出击,高压打违不放松,深入开展拆违专项行动,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始终保持打击违建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影响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予以拆除,决不手软。两年来,按照“统一行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要求,充分整合各部门力量,共组织城区大小拆违行动85次,强制拆除违建171处,拆除面积25700平方米,特别是规划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的短短3个月时间,组织开展24次拆违行动,强制拆除违建52处,拆除面积1800平方米,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基本上扭转了房地产开发违法乱建的势头,遏制了私房违建的进一步泛滥。

3.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建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主城区日常监管,坚决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开通违法建设举报电话,构建规划协查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加强监控。通过采取停电停水、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和没收建筑材料、拆除电表、取消违建户用电用水资格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遏制违法建设的力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发生新的违法建设的,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城区违建的泛滥蔓延。春节和平常节假日期间,规划执法大队都是坚持巡查不休息,丝毫不敢懈怠,始终保持严防 9 严控态势,近3个月下达《停工通知书》220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份,制止违法加层行为57起,有效强化了城区日常监管。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规划执法大队去年12月下旬正式接手城区规划执法工作,当时统计城区在建违建项目是165个(其中,东岳街办范围32个,开发区范围122个,金湖街办范围11个),目前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基本上控制在这165个项目之内,没有新增违建项目发生;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实施力度。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按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予以行政处罚。两年来,共对59个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公建项目和19起私宅违建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罚额600万余元;三是开展乡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2009年,我们将拆违战场延伸至乡镇,在灵乡、保安、金牛、刘仁八等镇区相继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共处臵违法开发项目23项,涉处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补缴罚款200万元,规划监管的薄弱环节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群对规划工作认识不足。部分干部群众对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规划意识不强,时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发生,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些干部缺乏规划意识,在工程建设中,随意或擅自改变规划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处理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规划关系问题上,往往不是规划指导项目建,而是规划围着项目转;二是一些部门单位对规划工作性质缺乏基本认识,认为规划部门办事程序太多,审批时间太长,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时常出现先动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情况;三是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城乡规划法的知晓度不高,规划法制意识淡薄,违法乱建私宅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极少数党员干部受利益驱使带头违建,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等等,有法难依的问题依然是《城乡规划法》实施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规划编制进展城乡不平衡。一是村镇规划编制仍然有所滞后。目前,我市还有部分乡镇尚未启动镇区控规编制,已经启动的也是进展较慢,特别是少数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比较滞后,迟迟不能打开局面,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进展并不平衡,影响到村镇项目建设的依法审批,广大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二是专项规划还不尽完善。城区商业网点、广告、人防、环卫等规划尚未形成正式成果,交通、旅游、电力等规划编制还未确定时间表,各类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不能令人满意,难以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全方位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和避免建设浪费;三是城中村改造规划、旧城特别是坑头老街改造规划严重滞后,而且现阶段编制和实施的难度都较大,难以满足城市居民特别是城中村居民日益增长的住宅建设需求,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规划编制理念还不够超前。规划编制的水平不高,内容不全面,如老城区人口聚集,交通拥堵,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功能缺失,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协调发展不够,城市的地下空间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等,不能很好地指导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缺乏个性特色,在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内涵和彰显人文特色上存在不足,具有高品位的规划精品不多等等,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不够,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

(三)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困难较大。一是规划实施不严肃。由于行政干预、利益驱使等外部原因,规划随意变更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规划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二是乡镇监管较薄弱。相比主城区,乡镇规划的监管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着重表现为项目建设的随意和日常管理的缺位,农民建房依然无序,规划引导和监管仍然乏力。为了改变农村建房缺乏引导,设计无风格特色的现状,我们去年专门请黄石市城乡规划建设设计院设计和专家评审筛选,确定了20个不同建筑风格、充分考虑了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优秀住宅建筑设 11 计方案,组织编印了《大冶市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并免费赠送全市各乡镇用以指导农民建房,在现实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见到明显的效果。这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完善,对违反规划决策、推进规划工作不力等行为的检查和制约都不够;三是私房违法乱建势头极为泛滥。由于前些年规划监管不严,城区私房违建一度失控,虽然2008年开展集中整治后有所收敛,但是去年政府实施机构改革,一些人又趁部门规划执法权未交接,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尚未组建之机,违法抢建私房极为普遍,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违法私建的集中滋生地,社会影响极坏。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私房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阻碍《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最大“痼疾”。要彻底扭转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已非一日可竞其功,也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解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做好长期打算。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乱建势头,是城乡规划管理当前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四是面对规划管理难度逐年加大的趋势,我们在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投入上显得不够。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极为薄弱,大多数乡镇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都得不到应有保障,相关人员也缺乏必备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虽然市政府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但是目前拟定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仍然是属地管理模式,规划部门对乡镇规划只有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垂直管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力量也相对不足。《城市规划法》变为《城乡规划法》后,规划工作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广大乡村,工作量大幅增长,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市城镇化迅猛发展,城镇建成区规模快速扩张,以及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量更是成倍增长,而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增加,而且由于旧的人员老化,新的人员难进,以及近几年市政重点 12 工程建设机制改为部门直接负责,牵涉了规划部门大量的人力,规划管理力量不增反降呈现削弱态势。并且由于体制机制问题,规划人才难引进、引进来也难留住,严重影响到整个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市规划建设局机关现有编制大半是原规划局合并带来的事业编制,按理应当同其他县市一样全部转为行政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保留为事业编制,而且只能出不能进,人员退休后新人不能及时补充进来,目前,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从下属二级单位抽调上来,人手极其不足。新成立的城乡规划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0人,实际到位只有16人,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力度也不够,应为全额拨款却定为差额拨款等等,都说明我市规划管理力量亟须充实加强。

(四)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未有效形成。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未形成管理上的合力,相关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特别是在违法建设监管上,属地管理的责任未真正履行起来,没有将监管责任深入落实到街办、开发区及其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去,行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运用。规划执法队组建之前,城管局近百人队伍尚难以有效遏制城区违建势头,现在如果单靠规划执法大队20人来管,力量根本不够,要想达到预期整治效果,必须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由上至下的违建监管合力,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的有效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干群规划认识。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规划是最重要发展元素、科学规划是最大财富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尊重和维护规划刚性地位;二要建立保障法律实施的长效 13 机制,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科学决策体系,促进依法行政。要继续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三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途径,从多方面、多层次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执法部门、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认知度和规划法制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均衡推进。一要继续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划体系。要进一步重视村镇规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部署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要抓紧完善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等各项专项规划,与总规充分配套衔接,发挥规划最大功能和效益;二要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要把握好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人文底蕴等条件,在编制规划中积极塑造地方特色,做到以科学规划促进节约用地、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展示地方文化特色;三要继续加大工作督促和考核力度,督促各乡镇切实保障规划工作投入,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的均衡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一要认真维护规划的刚性地位,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二要认真落实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 “出具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规”、“不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出让”、“未经工程规划许可不得开工”等法律规定,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规划实 14 施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反城乡规划的不正常现象;三要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拆违工作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全市上下务必高度重视违建查处,认真研究对策,长期不懈地打击违法建设。在摸清城区近年来的违法建设底数之后,要专题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处臵。要充分整合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的执法力量,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将日常违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街办、开发区,甚至落实到各个社区、村级组织,由上至下形成社会合力,坚决遏制违法乱建的势头。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强化规划服务功能。一要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和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强化日常巡查,加强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规划建设关,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那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要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深化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规划的政务公开,完善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和方法,增加公众参加方式,拓宽参与途径与范围,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大力打造实施“阳光规划”,实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要严格规划审批,遵循“三坚持、三不准”原则,“三坚持”即:坚持规划许可程序化,坚持规划执法公平化,坚持规划参与公众化;“三不准”即不经合法程序,容积率不准改,用地性质不准变,公益性配套设施不准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继续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继续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使规划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 15 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出现“规划跟着项目走”、“碰到压力就妥协”的现象,以对大冶未来负责的积极态度,认真依法行政,推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提升作风效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一要充实队伍力量。按照规划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全机构,配足人员,全面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加强对规划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品质优秀、眼光开放、业务精炼的高素质规划队伍;二要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强化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坚决纠正规划工作中的不良风气,努力消除“懒、散、庸、拖、贪”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变为广大机关干部的自觉行动,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便捷细致的服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优良的作风和效能着力助推大冶跨越式发展。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篇六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7.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篇七

1 现行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发展快速推进的今天, 城市建设用地在全市范围内快速蔓延, 而控制性详规编制相对滞后以及编制过程中科学性的不足等原因使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出来。结合益阳市这些年来控规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来看, 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 控规的制定缺乏足够的前期研究

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 较多出现的问题是诸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市场开发步伐脱节, 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刚投入使用就因交通不畅、管网建设等原因要进行破路、拓宽改造, 才批准实施的片区控规因未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发展速度而面临较大范围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 分析起来, 主要是由于规划前期研究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从而导致控规编制的依据不足, 编制成果不合理。

目前的情况是, 由于城市建设处于开发的热潮期, 规划成果往往作为“政治任务”要求在较短的设计周期内完成。一方面, 由于上位规划的指导意见不明确, 完成控规所需的前期研究内容存在很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 控规编制的表达形式简单规范, 很多内容即使没有深入的前期研究也可以完成, 而且在审批过程中难以发现其科学性和依据不充分的缺点, 因此在城市控规的编制过程中, 较多设计编制单位不会进行深入和多方面的前期研究工作, 对城市建设现状资料未进行充分仔细的研究以获取充分且具有科学性的设计依据, 自然出来的编制成果就带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 付诸于规划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问题。

1.2 产权地块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益阳市现行的行政体制中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是分开设置的, 地籍资料由国土部门单独掌握,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进行资源共享;规划设计单位在控规编制阶段很少结合土地部门的土地权属资料进行设计, 新区建设问题不明显, 但是在旧城改造规划时同样对待, 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当我们把看上去制图规范、内容齐全、设施布局合理的规划方案对照国土部门的地籍图纸后, 常常会发现规划的绿地、公共配套设施横跨几个产权地块, 给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路网的设计线型合理、间距密度符合规范但却将很大量难拆迁的现状建筑划到道路中央而导致道路设计脱离现实无法付诸实施等等。没有充分重视产权地块是导致控规成果难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控制指标体系与市场操作的不适应性

从益阳市2003年到2008年这5年的规划建设情况来看, 控制性详规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同时也表现出控制力的不足。当然, 规划实施过程中, 有行政领导为迁就招商引资, 过多进行行政干预造成控规的控制力减弱的原因, 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控规本身技术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不足, 导致控制指标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操作。

以控制性详规中重要指标容积率的调整为例, 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区建设, 2003年以来控规覆盖的地块在建设中很多都进行了调整, 有的甚至是一再调整, 而且每一次的调整都有充足的理由。指标的调整与突破固然是开发主体追求经济效益和自身社会效益的结果, 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控规自身技术体系不严谨, 指标的选取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在编制规划时, 设计单位并未就规划地块作充分的相关经济分析和论证, 出来的成果要求是改造后的容积率应控制在1.8, 或者更低, 这和新区建设容积率控制在1.6左右并没有多大的本质区别。试想, 在容积率本来就是接近1.8的旧城区地块, 这样的控制指标如何能使一个开发商做到在考虑拆迁成本和建设成本的前提下获取合适的建设回报?接下来的发展情况很自然的是开发商先拿下地块, 然后申请较大幅度的调整容积率等相关利益指标。容积率的指标调整, 又直接受影响的环境容量、配套设施等指标却没有跟上同步调整, 这种连环影响变动就导致出现了上面所说的控规控不住的情况。

1.4 控规编制遵循统一的工作深度和要求, 缺乏层次和深度的差别

城市中的旧城改造区和新区建设的发展控制要求有着很大的差别, 体现在控规的编制上要求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控制深度和控制要求。现行的控规基本上都是遵循统一的工作深度和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很多应该严格控制的地方, 如文化保护区和滨水控制区, 缺乏进一步刚性、详细的规划控制深度, 导致这些区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控制, 造成很大的建设遗憾;对新区建设中的一些地块, 在建设项目都不明确的情况下, 作出了较具体详细的要求, 投资主体明确后面对的却是规划较大幅度调整要求的尴尬局面。规划编制层次和深度差别性的不足, 使编制出来的控规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弹性。

2 对当下控规编制问题的解决思路

2.1 做好控规的前期研究工作

控规编制的前期研究, 不仅包括梳理上一层次规划即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控规的要求, 还包括各类专项研究如城市设计研究、土地经济研究、交通影响研究、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控规的编制受时间和资金安排的影响很大, 等控规任务下达再开始按工作计划进行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前期研究工作存在相当的难度, 多数是设计者匆匆忙忙收集分析资料, 审批者走马观花草草了事。拿高层建筑布局来说吧, 益阳市的城市建设自2005年来步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 很多地块出现了挂牌设计条件为多层建筑, 投资商要求调整容积率、改建高层建筑, 此时的控规和设计条件的调整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的城市高层建筑布局规划作为指导, 很大程度上带有领导的主观意见, 缺乏从城市整体布局的角度去科学控制, 结果是控规无法控制规划建设。如何才能落实控规的前期研究工作, 让控规编制能够在前期研究充分、规划依据明确的条件下, 专注于技术的理性过程呢?将前期研究工作 (包括诸如高层建筑布局规划等一些专业研究、概念性规划的编制) 提前, 做到真正的“前期”十分重要。具体来说, 就是结合近期建设计划, 提前对要进行编制的控规列入年度计划, 有针对性地明确需要完成的相关研究内容, 并安排专项资金和时间进行方向性研究, 将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结论纳入控规的编制成果。这样一来, 在审查控规编制成果时就可以将前期研究的成果和结论一并评估, 既节约了研究时间也保证了研究质量, 同时也方便为控规调整和修编时提供充足的基础资料和背景情况查询。

2.2 建立科学的控制指标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就是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 指标体系是控规的灵魂所在, 控制指标的选取, 以及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有针对性的区分选择, 成为控规编制成功的关键所在。

建立科学的控规指标体系, 应该结合城市性质及其不同的建设发展阶段, 做有针对性的指标研究, 以避免出现过多的主观臆断。益阳市政府2006年出台了《益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在指标体系建立上做了一些尝试, 结合城市建设对整个中心城区划分为3个控制区域, 针对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建筑、不同规模的开发等提出了相应的一些建设控制指标, 并确定了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的区分, 体现了不同的赋值标准, 为我们建立科学的控规指标体系提供了一条思路。但要使控规指标体系体现控规编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及地域特色, 尚需要投入大量的相关研究工作。

2.3 重视现状处理, 提高控规的可操作性

控规的编制和切入的这一阶段, 所面对的建设情况较复杂, 有已形成的建设现状、正在建设的项目、已经获得建设许可但还没有展开建设的项目以及拟建的项目等, 这些都是影响控规编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关键性因素。重视现状处理, 对已形成的建设现状如何与控规良好衔接过渡, 将这些地段逐步纳入正常合法的建设轨道是控规编制所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以土地权属问题为例, 益阳市2004年以前的建设情况是很多需要开发建设的地段, 用地性质错综复杂, 产权单位纵横交错。由于对现状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 处理手法过于简单, 规划缺乏针对性等原因, 控规编制好后, 在实施阶段却由于产权纠纷等问题没法进行下去, 频繁的调规不禁让人质疑这些控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限制小规模房产开发的规定, 要求旧城区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不得单独进行房产开发, 2006年更是将这一规定纳入了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并要求尽可能整合地块, 综合考虑公共设施配置布局, 引导房产开发向小区建设规模健康发展, 较大程度上避免了小规模开发所带来的产权纠纷等问题, 不失为结合建设现状, 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的一种做法, 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4 区分控制、分步展开进行控规的编制

如何才能保证我们编制的控规能够具有一定的层次和深度, 适应城市建设形势的发展需要呢?按区分控制、分步编制来进行控规的编制应该是当下比较积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区分控制, 是指针对城市建设区域划分为一般控制区域和特殊控制区域。对于诸如新住宅区建设、远期开发区等建设条件较好的区域可以制定一般深度的控制性规划, 而对于旧城区、近期开发区、小规模开发地段、“六线”控制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则应进行特殊控制, 在一般性控制的基础上加深一层控制内容。根据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建设情况制定深度的控规, 使控规具有一定的弹性, 同时也使规划具备更强的适应性。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规划师即使再高明也无法预测未来的发展。新的城乡规划法出台后,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需要, 益阳市提出了控规全覆盖, 在3年内完成20年的规划内容 (很多城市都是这种情况) , 这是难以想象的, 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如何才能使控规的编制更有现实意义呢?结合城市的发展节奏,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分步、有序地推进城市控制性规划的编制, 应该更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也更加符合科学的规划发展观要求。

3 结语。

本文结合实际规划编制工作中所面对的具体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试图找出一些更切合实际的办法。但由于城市规划复杂性的存在, 我们不可能找到一劳永逸的问题解决办法, 这需要我们转变规划编制和管理理念, 更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不断努力学习和探索, 以寻求一条既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 又能保证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之路。

参考文献

[1]控制性详细规划.夏南凯.田宝江.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8.

[2]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10.

[3]赵学彬, 肖彬.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对比研究, 城市规划2007.9.

8.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初探 篇八

关键词:海绵城市;规划体系;编制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90-2

1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2]。

2 国内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动态

根据2014年国家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各个试点城市也先后出台了各地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对相关规划进行修编,增补、细化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内容,同时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南宁市为例,目前正在编制的规划有《南宁市海绵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蓝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各试点城市具体编制动态如表2-1所示。

3 各层次海绵城市规划体系编制的主要内容

海绵城市建设强调多主体、多专业协调,需统筹协调规划、排水、道路、园林、交通等多个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注重城市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需要结合当地水文、气象、土地、土壤、水系等条件,统筹考虑建筑、景观、道路、水系等功能和美观需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措施搭配,构建便于实施和维护管理的系统。

3.1 总体规划层面

这个层面的重点在于注重战略性。从战略的高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到整个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并落实到城市开发建设的各个领域。《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在总体规划中的要求,落实保护水生态敏感区、集约开发利用土地、合理控制不透水面积、合理控制地表径流、明确低影响开发策略和重点建设区域。

在目前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框架下,总体规划阶段能够做的事情主要包括:

①增加城市生态专题研究或者海绵城市专题研究,评估城市水资源承载力。

②分析识别城市生态敏感地区,确保城市规划用地布局避开城市生态高敏感地区,最大限度保护城市原有“山水林田湖”,维护城市原有生态安全格局。

③确定海绵城市开发策略、原则要求、总体控制目标等:在城市雨水规划相关章节,明确低影响开发的目标。

④识别新规划土地中的低洼地,具有建设为湿地潜能的用地。

⑤识别需要恢复和新开挖的河湖水系

⑥与道路、绿地、水系、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等,确定城市主要建设区域,指导海绵城市空间布局、落实控制目标等

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根据水系、绿带等构建城市空间结构,确定城市用地性质、功能分区、明确重大设施的布局、规划管控以及建设时序。

3.2 专项规划层面

专项规划层面涵盖两种类型规划,一种是传统城市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比如城市水系、排水、绿地、交通等专项规划。这类型的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强调专业协调性,明确水系、绿地、道路交通、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的建设方向及要点内容,在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例如传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地空间系统。海绵城市理念的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强调城市绿地系统对雨水径流量、峰值流量与径流污染的控制能力。此时,绿地系统规划除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风貌外,还成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主要载体。

另外一种是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根据编制主体不同又可以分为总体和分区两个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具有全局统筹规划的作用,应全局统筹,总体规划,系统布局。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里,规划编制重点应放在系统性完整性上,即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目标,针对具体目标落实建设要求,通过对海绵设施的配套建设,确定海绵城市的建设指引,控制海绵单元的具体建设。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解决的四大问题为:总体目标、实施路径、管控要求,建设时序。具体设计包括:

①区域海绵空间格局构建:海绵要素分析,海绵功能区划,海绵空间格局构建,海绵建设策略,海绵蓝绿空间构建。

②流域海绵系统规划:流域特征分析,流域划分原则及方案,流域径流与污染控制规划分区,流域径流与污染控制指标体系,流域海绵系统规划方案。

③管理控制区控制目标规划:管理控制区划分原则及方案,具体目标,控制目标分区。

④典型海绵建设工程规划指引:包括居住、公建、道路、绿地、棚户区改造等。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控规是确保海绵城市能否真正建成的关键。将明确蓝线、绿线定位,雨水径流控制指标落实到地块上,如该地块的下沉式绿地的比例与面积,透水铺装的面积,雨水调蓄的容积等,如果需要雨水资源化的地区,需要明确雨水资源化的量。具体设计包括:

①地块调研分析:根据地块竖向条件、地质地貌、用地性质、给排水管网等划分汇水分区。

②地块开发强度评估:确定地块低影响开发策略、原则等,优化用地布局,细分地块性质,配套市政、公共设施等。

③确定地块的雨水控制目标与具体指标:分解落实总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确定地块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单项指标,如单位面积径流量控制率、下沉式绿地率等。

④确定地块的建设控制指标:根据地块雨水控制目标和指标。确定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以及地块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等。

⑤指出地块城市设计引导等:对地块建筑体量、建筑围合空间、建筑小品以及建筑附属硬化面积等做出指导性意见。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重点在于明确LID开发设施的组合方式,设施规模和空间布局。具体设计工作包括:

①场地调研分析:对场地的土壤、竖向、现有建设情况、水系、绿化等进行详细的调研分析。

②场地产汇流分析评估:根据场地官网、地表竖向条件、建设现状条件等,通过模型分析对场地开发前后进行径流评估分析。

③确定场地LID设施规模、空间布局:根据场地雨水控制目标和下垫面性质等,确定需要消纳的雨水量,确定各种LID设施的规模,并对其进行总体布局。

④场地设施组合优化:根据场地的建筑分布情况、地表高程及用地建设情况合理选择设计各种LID设施,并合理利用场地现有坑塘水系,对其进行优化布局。

⑤项目评估:综合评估分析场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经济性等。

4 结束语

海绵城市是一种城市规划的设计思想及理念,它对传统城市规划设计方法提出新的要求,使社会各界深刻认识城市生态建设和雨洪管理的重要性。本文主要探讨海绵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及编制内容,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各个层面的设计,同时提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具体设计内容,希望能从顶层设计到具体项目实施做好规划引导,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更广阔的思路、途径。

参 考 文 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J].建设科技,2015(1):10.

[2]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Z].2015.

[3] 赵宇.低影响开发理念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实践[J].规划师,2013,29: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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