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培训工作总结与检察院公诉科半年工作总结(6篇)
1.校长培训工作总结与检察院公诉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一
检察院公诉科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简介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今天文库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一
这次暑假实习,我很幸运地被安排在了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我向往已久的地方。因为公诉科作为检察院最繁忙的地方,工作量最大,但也意味着接触面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多,为此我感到十分幸运。
一、实习内容
从走进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发现这里的案件量非常大,每一位公诉人都要负责办理大量的案件,远远超出我原来的想象。但因为我是刚进来的实习生,所以还不能够接触办案。我首先接到的任务,就是公诉科上一的卷宗装订整理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简单机械,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与工作的实习生,就成了这项工作的主要劳动力。每个人的卷宗都报到了装订室,堆得高高的,于是我们开始整理卷宗顺序,找出缺漏的材料,将这些材料补齐。补这些材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出庭笔录、“三纲一书”等,要完成这些需要看过所有的案件材料,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材料补完以后我们开始取钉、裱糊、打上页码、制作卷宗目录、进行装订。装订的要求很高,要做到符合标准,整齐美观,然后进行最后检查,加盖公章、补充签名和完成卷宗皮,到了这里一本卷宗的装订才算最终结素。这项工作差不多持续了两周,我中间因为徐大哥给了我出庭旁听、陪同提审等另外的机会,所以断断续续地只做了几天,但最后完工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大大的松了一口气,也包括我。
正如以上所说,我只整理了一两天的档案,徐大哥就让我跟他一起学习处理案件了。先是在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带我去旁听,还会带我一起去提审。我还记得第一次走进平湖市看守所的日子,那是在8月5日的上午,一共要提审四个犯人,主要是涉嫌盗窃罪。与我事先想象的犯罪分子面目凶狠,态度恶劣不同,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比较配合,清楚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一些小麻烦,经过徐大哥的政策攻心和技巧性讯问也顺利的解决了。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询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我是很幸运的,因为徐大哥很有意识地培养我独立办案的能力,他会在我听了几次他的提审之后,给我机会让我尝试着去询问。记得第一次他给我这样的机会时,我竟然害怕,不敢去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找徐大哥时,因为徐大哥不在,我就对她做了一次简单的询问,并做了笔录。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的询问,第一份独立完成的笔录。真的很有成就感。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珍惜着每一次机会。
没过几天,徐大哥就把一个案子交给了我,让我开始学习独立办案的能力。那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盗窃案件,他让我在办案中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程序和一些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拿到卷宗后,我先仔细阅读审查了一遍,并填写了相关的提押证、告知书等,然后徐大哥和我一起去看守所进行了提审,还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也较好,这样一来,案件事实也更加清楚。看守所回来后,我再次清理作案经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开始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在徐大哥的指导下,我很快就完成了第一个案子。当我听到徐大哥说“我已经把你的案子拿到法院了”的时候,真的有一种无以言表的成就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接触了好几个案子了,我的工作已经涉及了办案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已经基本掌握了办案的全过程,能够做到独立办一些简单的案子了。包括整理公安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审犯人,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基本文件材料,但因为身份的关系,不能够出庭支持公诉。在这些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有意识的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关注,这些关注和思考给了我很大的收获。
二、实习中的认识与体会
由于是在公诉科,我所接触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个平湖市仅半年时间就要办理那么多案件,而且公诉人到现在还持续着很高的办案量。以一个县市推至全国,而且平湖市还是社会治安比较不错的城市,所以我国现在的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而其中的作案人员又几乎都以外来打工人员为主。他们很多人是来平湖打工的,没有找到工作就几个老乡一起从事犯罪活动,这些人属于流动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于在案发后给抓捕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案件也频繁出现,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很多犯人的年龄比我还要小),毒品的泛滥等等。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到的,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公诉科的老师们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
三、实习总结
实习生活在我刚刚开始独立办案,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徐大哥,正是在他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它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承载了我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此刻,不得不感叹时间的流逝,四个星期的实习竟然这么快就结束了,真的好舍不得。那些可爱的姐姐、那些教会我很多东西的师傅,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徐检察官---一个只有29岁的主诉检察官,一个人超好的大哥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给我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多,酸甜苦辣,付出与回报,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所有这些,都逐渐在我原本浮躁的心灵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所形容的感动。
在此,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公诉科的老师们特别是我的指导老师徐建成检察官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辛勤与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二
一晃一个星期过去了,我的第一次实习就这样结束了。是满怀收获还是一无所成,或许需要以后的日子来检验。现在突然有些伤感因为还是挺喜欢这种生活的,另外检察院的老师对我,说真的,真的不错。这次去实习全部都是自己去找的,实习前一天去法院碰壁了,因为说已经有几十个同学在实习了;于是只能去隔壁的检察院,但是很尴尬地等了很久,没有等到政治处主任,只能自己一间一间的去问,所幸主任爽快的答应了。说这段经历其实是想说有一个收获“脸皮更厚了”。实习的过程或许刚开始是新鲜,慢慢的觉得有些无聊了,但是回想起来,这段时间我学到的东西确实挺多,也正如一句话所说的:不仅在思想上是一位法律人,在行动上也逐渐成为一位法律人了。
20_年7月21号,开始走进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我跟随林东明检察官开始为期一个星期的实习。当天林老师给了我一个案件,要我整理出案件的证据,在卷宗上做备注,并从中挑选出有用的证据,以组成证据链。这是一个需要细心的工作,所幸没有出现错误,林老师对我完成的任务还是比较满意。而在实习期间,整理了相当多的案件的证据,而这也是实习过程中花费时间最多的。其中有几个比较复杂的案子还需要加班才能及时地完成。当然,这些证据的整理,对于证据的把握和运用,以及对于证据链的认识,都有很大的帮助。这恐怕是我在实习阶段获益最多的吧。
公诉科检察官的工作也就几个环节,接到案件、研究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查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录入、提审、出庭支持公诉(普通程序)。当然有时候也有需要退补的案件。这些环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与科室的其他人,与公安部门、法院以及狱政部门经常沟通联系。而在处理一个偷税案件的过程中,还需要经常同税务部门联系。而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这些机关的联系,也能够了解到其他机关的工作。我想这对于我也是很有益处的吧。
第一次去提审的时候,心里是很紧张的。因为想象中看守所里的犯人都是非凶即恶的。但是林老师说了一句:怕什么,咱们是这里的主人。事实也证明了这点,我看到那些犯罪嫌疑人看到林老师都很恭敬,也会主动打招呼说“检察官好”。而在讯问过程中,也看到了严厉的林老师,而平时他是待人很和蔼的。当然讯问开始或者结束后,林老师也有人性化的一面,会闲聊几句,问下家里的情况,了解下平时生活的困难,做下思想工作。很幸运的是几次提审我碰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比较老实的,看到的他们眼神里都满是后悔、焦急。但是,他们当中几个还有前科,有些还是累犯,我想光是后悔是阻止不了他们再次犯罪吧。客观原因恐怕是更重要的,比如生计问题。而开庭恐怕是到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最为期待的吧。也是在实习一周后我才有机会跟随林老师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次去很紧张,因为个人觉得法庭很神圣。而林老师也说,如果不亲身体验一下出庭,实习就白来了。第一次出庭,我所做的很有限,只是念一下起诉书,其他的就看林老师了。而那种感觉跟模拟法庭完全不一样,我想最重要的是心态的变化吧,毕竟模拟法庭更像是在玩,而我们坐在这里,可能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这种感觉沉甸甸的。而开心的是几次开庭都能得到林老师的夸奖,也在每次开庭结束后,林老师都会很有感触地告诉我他的一些感受,也让我受益匪浅。
此次实习我真实的了解到作为一位公诉人员不仅需要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还需要一个严格遵守纪律的职业道德,在法律面前容不得一点马虎大意!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官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同时也学习到作为一个公诉人应有的专业品德!
再实习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当然,实习过程中,重要的并不仅仅是学会一些法律实务,对于我来说,还有对于自己品性的改变。这次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学校,做事都相对比较急,而这段时间跟林老师在一起,做事也开始力求沉稳;另外也学会低调一些。我想这些对于我以后的发展帮助都会相当大的吧。而另外一个比较开心的是实习过程中由于要完成一个暑假作业,有幸采访林老师,了解了他的人生轨迹,也从他那里了解了他的人生顿悟,对生活的态度,对社会的看法。另外还有他对我的教诲。我想这些都是够我一辈子慢慢体会的。最后想向林东明老师道一声谢谢,也谢谢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其他老师们,让我度过了充实的一个星期。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三
回首自己之前暑假在检察院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一直十分的怀念,自己能够在检察院实习,是我托了很多关系之后才得到的,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毕竟这样的实习机会并不多。在以往的实习中,我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我想我会在这一次实习中改正这些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的。以往自己一直很努力,在这次实习中,我也是一如既往的努力,自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只要自己一直不断的努力!
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多月,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投入到了政法工作中。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沈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
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事迹?缓θ说难?时事家约跋喙氐奈镏な橹ぃ?と酥ぱ缘鹊龋?晗傅牧私饬怂?淖靼付???靼甘侄危?姘附鸲钜约肮?不?氐姆⑵瓢妇??鹊龋?梢匀隙ㄋ?钩傻燎宰锪耍?缓笫档夭僮鳎?依戳艘桓龅燎园傅哪0澹?赵谏厦孀隽艘环萆蟛橐饧?椋?曳⑾终馄渲凶钪匾?木褪侵ぞ莸娜隙ㄎ侍饬恕>菀远ò傅拿恳桓鲋ぞ荻季??橹な羰担?ぞ莸娜〉煤戏ㄓ行А>菀远ò傅闹ぞ萦氡恢っ鞯氖率抵?渚哂锌凸酃亓?浴W詈蟮哪康氖俏?苏庋?痪浠埃壕菀远ò傅闹ぞ菽艿贸鑫ㄒ坏呐潘?缘慕崧郏悍缸锵右扇朔傅燎宰铩?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但由于起诉与开庭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而且检察人员往往同时承办数个不同的案件,容易淡忘一些关键情节,所以在开庭前需要对起诉证据进一步审查。同时进一步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应付各种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
其实在实习期间,我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提审都会学到很多的东西。非常清楚的记得我的第一次,刚进去时,对看守所里面的一切都充满好奇心,不停地观望。但是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我确安安静静的坐在那里埋头做笔录,一点都不敢直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这一点被沈老师发现了,在回来的路上,沈老师对我说,下一次再来的时候一定要抬头面对犯罪嫌疑人哦,在犯罪嫌疑人的面前,你就不是实习生了,你就是一名检察官了。后来我自己想了一下,是的,犯罪嫌疑人他哪知道我是实习生啊,如果我总是一味的低头记笔录,给他的印象会是什么?!今天这个“检察官”一脸的孩子气,而且一点威严也没有,哪是国家工作人员啊!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我代表的就是检察官,代表的就是整个检察院的形象,一定要让他感觉到法律的威严。所以在后来的提审过程中,我勇敢的与他们直视,有时候也会发问几句,发现这种感觉很好。
在这个过程中,我跟随了很多的检察官来提审,我几乎成了看守所的常客,每个检察官的讯问方式都各有不同,这期间也学到了很多的讯问技巧。很清楚的记得一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态度非常的强硬,只承认了其涉案的一笔,但是张检察官一步步地突破他的心理防线,最后他全部供认了他的犯罪行为,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争取立功。他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虽然现在法律地位上有差别,但是我们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我觉得也许就是这句话,真正的打动了他,使他能够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吧。在他面前,我真正的理解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句话。
跟随科长的那次提审给我的印象也很深,他提审时第一句话就是你要好好交代。我发现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重视,从他办的一个案子就很容易看出来,一个抢劫案,两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个态度非常好,另一个态度强硬,什么都没有交代,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最后态度好的判了两年半,态度强硬的判处七年,现在判七年的那个在农场后悔着呢。因为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中有一个量刑建议权,法院基本上都在这个幅度类量刑。所以聪明的罪犯这个时候最好坦白从宽,要翻供到法庭上再去翻,那个时候反倒给了检察官一个措手不及,然后运气好的话,他的翻供说不定还会被法官所采信!
四、草拟起诉书
在完成了前面几个阶段后,就到了草拟起诉书的时候了,沈老师很相信我,经常让我草拟,要知道这些是要代表检察机关拿到法庭上宣读的,是要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的人员的,可想而知它的格式,语言等方面是多么的严格。和制作审查意见书一样,还是找了一个模板来参考,但是我还是认真的斟酌每一个用语,生怕弄错。最后完成后,就拿给沈老师修改,几乎没怎么改就让我打印出来,然户送给科长签字盖章,最后拿回来做正稿。由于内勤那天比较忙,然后他们就让我把案子送到法院立案庭,我喊了司机,去了法院,当我拿回送达回证的时候,所有的一切都完成了,一种满足感油然而生。
五、后记
一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我不想说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多少多少,但是自己确实是接触到了许多自己不曾想到过的东西。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是需要日积月累的,仅靠这仅仅的一个月是远远不够的。在实习中我的课本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它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也许以后的我不能够在检察院工作,但是对于自己的人生来说,这是一段难忘的经历,我会永远珍藏。
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所接触到的都是我之前想都没有想到过的领域,社会的黑暗丑陋一面在我面前暴露的琳琳尽致,课堂上对于犯罪刑罚的纸上谈兵转化为现实中的是非黑白竟然会是如此的沉重残酷。其间,我始终都在强迫自己接受眼前这一切,并不止一次的告诉自己“这就是社会,既然你不能改变它,你就要去努力的适应它”。社会是这样的,社会是残酷的,我相信自己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实现我目前的愿望的,只要我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我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取得更大的进步的。
当前社会高速发展,已经不再是之前一样了。但是在任何时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永远不会过时,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来提升自己的个人能力。不能够改变社会,那就改变自己,让自己在社会上取得更大的进步,我坚信我自己能够做的更好,只要自己不断的努力,我相信我会成功的,只要我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我就会在最终的发展中取得更好的结果!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
2.校长培训工作总结与检察院公诉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二
结
检察院公诉处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07-12-07 21:48:42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检察院公诉处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检察院公诉处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文章标题:检察院公诉处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二○○六年上半年,公诉二处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市公诉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围绕“特别敢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会监督”的工作目标,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认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
二○○六年上半年,公诉二处共受理审
查起诉案件243件520人,经审查,改变管辖交区院办理82件156人,自行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51件365人。共提起公诉147件360人,不起诉22件22人。退回补充侦查182件448人,受理重报179件470人。此外,还办理了复核案件2件4人,二审案件2件4人,请示案件8件8人,抗诉案件3件10人,备案审查9件16人,调卷审查1件4人。突出打击重点。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多发性犯罪。共办理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104件227人,提前介入了多起严重抢劫犯罪案件,引导监督侦查,如广深高速公路特大巴士抢劫案等,保持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坚持“从严”方针,集中优势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1件251人,重点提前介入办理了“雷霆1号”涉税大案,1·13走私香烟大案等,确
保稳、准、狠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以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严惩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8件42人,如成功起诉了南头海关缉私分局科长刘昕受贿案等,确保对职务犯罪案件办准办好,有力地惩治腐败行为。狠抓办案质量。公诉工作中,我们始终以办案质量为核心,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工作原则。首先,正确把握起诉条件,认真做好审查起诉工作。要求承办人要依法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查明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查明无罪、罪轻证据,强化对定案证据、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分析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严格审查把关,切实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其次,强调做好出庭工作,增强指控犯罪的效果。要求承办人对每个案件,都要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出庭预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坚持选派优秀公诉人或业务骨干出庭;认真积累出庭
经验和出庭技巧,切实增强公诉人庭审中的应变能力。最后,严格要求对判决的审查工作依法及时进行,改变过去那种只要法院判有罪了,公诉工作就完成了的错误认识,而是全面、及时、认真地审查每一件判决,切实履行好对审判活动罪名认定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的监督职能,确保办案质量。积极做好专项治理与打击工作。今年中央统一部署了扫黑除恶、治理商业贿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项活动。在我院的具体工作安排中,公诉二处承担了制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和组织落实公诉环节办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任务。对此,我们公诉二处高度重视,除提前制定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外,在院里明确将市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诉二处以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在反贪局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认真完成有关案件信息的综合工作,先后
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院报送了《关于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和线索排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报送已查清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报告》、《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评析》等,并按时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月度专报》。同时,我们还认真办理了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的提案》和《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大力预防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两个议案,在调研的基础上,写作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一文,并及时将我们的意见反馈给有关议案交办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活动方面,我们对2005年以来我市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真分析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还组织有关区院公诉部门与我处一道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工作交流,研究当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我们加强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业务指导奠定了较好的基
础。
认真落实督办工作。今年上半年,院里交办给我处两项工作并由办公室进行督办,一项是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建议》提案的汇办工作;另一项是市院部署的制定《关于推进公诉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的工作。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现两项督办工作均已按期完成。其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建立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意见》一文已及时反馈给有关提案交办部门。
二、坚持以规范为基础,进一步严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为确保办案质量,落实办案责任,今年以
3.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范文] 篇三
1.1 检察院公诉科的基本情况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公诉科是检察院业务最多的科室,是检察院的核心科室之一。1.1.1 公诉科的职能
公诉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到检察院公诉科实习可以让我亲身体验真实标准的司法程序,跟随干警提审等,真正了解和熟悉检察实务。实习的目的和实习内容
2.1 实习目的
1、将所学的理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知识,发现不足,促进学习。
2、熟悉检察制度,熟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与检察官接触、沟通,虚心学习,接受指导。
2.2 实习内容
1、学习整理卷宗,编写卷宗目录。
2、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
3、协助公诉科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4、跟随检察官开庭、旁听。
5、复印、打印、盖章的内勤工作。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期结束了。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来到检察院前,我就稍微了解了一下检察院的结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反贪污贿赂局、控申等部门。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检察院工作人员交付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好评,但同时也发现了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
进入公诉科实习的两个星期,我主要从事的就是整理卷宗目录、帮忙协助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空闲时间向科室的老师们请教问题,得到很多的指点。
实习报 告 书 专 用 纸
刚进实习单位时,老师们给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公诉科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我们一些书籍让我们学习。通过翻看一些卷宗,我对一个案子的大概流程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也体会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浅薄,所学东西过于肤浅。
在实习的这段日子里,我发现我所在的公诉科,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十分融洽,氛围很轻松,并不像我之前所想象的那样死气沉沉。遇到问题大家互相帮助、共同解决。这些让我深刻了解到,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十分重要。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很好的老师。
实习期间,也有过几次跟随检察官旁听开庭的经历。因此,对于庭审的步骤有了些许的了解: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进行法庭调查,并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进行法庭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实习报 告 书 专 用 纸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许多新的道理,有了很多新的体会。
(一)在学校里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扎实打好基础。从我的实践和老师们的讲述中来看,基础理论知识对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还是很复杂的,不是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也有帮助。
(四)在今后的学习中应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五)迈向成熟最需要的是一颗沉静、理性、包容的心。原来的自己单纯地认为世界是纯净美好的,于是太容易被表象影响自己的判断力、辨别力,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有的,要学会给予丑恶、苦难与不幸一个正确的理念和态度。
4.校长培训工作总结与检察院公诉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四
2011.7.26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促进社会化、实事化妇女维权工作发展,切实提升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实效性,泰兴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加大基础维权工作的同时,注重创新维权模式,积极探索妇女维权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积极搭建平台,努力争创泰州市级“维权示范岗”。主要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展现争创工作规范性
泰兴市检察院公诉科对争创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争创工作领导小组,由科长担任组长,副科长担任副组长,其他干警为小组成员,扎扎实实开展争创活动,做到领导上有班子,思想上有位子,工作上有措施。在争创工作中,公诉科以“六个一”的标准积极开展争创工作:即制定了一套争创制度,规范办案和争创行为;抓住了一项特色工作,凸显争创工作亮点;开通了一条妇女维权热线,及时帮助解困解难;设立了一个爱心计划,结对帮扶困境儿童;建立了一个争创联系点,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宣传;设立了一套争创台帐,全面反映“维权示范岗”的成效。
二、立足职能,多措并举,展现维权工作实效性
公诉科坚持在法律赋予职权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一)、组织女检察官深入社区、乡村,广泛开展重在
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她们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学会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唤起社会对妇女工作的支持和关心,进而营造有益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女检察官开展帮教活动。对判处监外执行或刑罚执行完毕的妇女和青少年,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以及学习上的困难,防止他们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三)、组织女检察官认真分析近年来在维护妇女、青少年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维权职能,保障妇女、青少年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公诉部门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未成年人检察官办公室”,由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做思想教育工作耐心、做挽救工作热心的女检察官负责,积极开展“关爱贫困留守妇女儿童”、“法制宣传进校园”等专项活动。
1、截止目前,我院公诉科的未成年人检察室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余起,涉案人员30余人。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感化挽救工作,注意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今年5月18日,我院在分界镇举行“检察官妈妈”结对帮扶困境儿童活动启动仪式,市妇联主席黄建云应邀出
席。在启动仪式上,我院8名富有爱心、身体健康的已婚女检察官,分别与分界镇中心小学8名贫困留守儿童结成对子,建立了“母子”式的亲情帮扶关系。
3、近日,经我院与市法院协商,决定在洋思中学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兵、李武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我院公诉科的女检察官出庭支持了公诉,并组织市职教中心、洋思中学等学校的部分师生旁听了庭审,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以群众工作站为抓手,定期组织女检察官赴站积极开展“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说理”、“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维权工作,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基层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故意杀人案中,年仅17岁朱敏被歹徒刺成重伤,右眼球破裂,左肺萎陷,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因家境困难无力解决治疗费用,其亲属多次上访,请求政府予以救助。我院领导随即到朱敏家中探望慰问,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根据朱敏的实际情况,我院决定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向市委政法委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了肯定和支持。经过我院多方协调,市财政从政法基金中拨付一定款项,用以补助朱敏的治疗费用。朱敏及其家人收到救助金后十分感动,对检察机关的关爱由衷地表示感谢
三、挖掘典型,着力宣传,展现维权工作示范性
公诉科注重挖掘科室女检察官维权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定期与新闻媒体联手,找准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
(一)、今年,我们在《检察日报》、正义网、《清风苑》等报刊杂志网站,泰州、泰兴两级电视台集中报道了优秀女检察官维权的感人事迹(印局,90年90人?)。
(二)、同时,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了与市妇联、宣传部、团市委的工作联系,组织女干警开展了“学礼仪、展风采”活动,通过座谈讨论、图片展评、主题演讲等形式,开展了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得女检察官能够更加关注并思考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联系,找准定位,全身心投入到了争先创优的活动中来。
5.检察院二某年公诉工作总结 篇五
检察院二某年公诉工作总结2007-02-06 09:45:20
二年公诉工作总结
××××年,我院的公诉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以“强化监督,公正司法”为主题,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把“眼到、手到、心到、口到”作为审查案件的最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深化公诉制度改革,维护公平正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增强公诉意识,加强业务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法制不断完善,法
律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是政策变化大,比较灵活,难于掌握和法律之间出现不相适应的新情况。为此,有时犯罪界线模糊,难以区分。我们根据出庭公诉的具体实践,深感审查起诉是出庭公诉工作的基础,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出庭公诉工作的成败,同时,出庭支持公诉,又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公诉人政治、业务素质的公开监督和检验,两者互为联系、相互渗透,出庭工作搞提好,可以起到维护法律威严,提高检察机关声誉的作用,搞得不好,适得其反。因此,我们把出庭公诉工作视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和门面,对此,我们做到二勤,即:一是对新的法律法规勤学习,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做到依法办事;二是对各种政策规定及时学习,勤于思考,研究政策和法律的相同和相异点,从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了执法,提高了准确性。另外,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一人赴省院参加了全省公诉工作培训班,及时掌握了公诉工作的新情况,三人获得了法律本科文凭,二人通过了计算机等级考试,二人参加了全市优秀公诉人选拔赛,其中一人获得了全市优秀公诉人称号。
二、充分履行公诉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年,我们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办案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搜集罪重、罪轻甚至是无罪的证据,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公诉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以案件的高质量体现公平正义。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件人,比去年的件人分别上升了和,经审查起诉法院件人,报市院件人,公安机关撤案件人,退查件人,正在办理的件人,结案率。在受理的案件中重特大案件件,占受理数的和,起诉法院开庭审理的件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从今年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看,重大盗窃文
物、强奸、故意伤害案件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增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是突出重点,增强实效,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不纠缠细枝末节,做到快审快诉,限期结案,公正办案。今年月,乡王某、刘某、段某等人在公共场所结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由于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案被我县定为首起恶势力案件。案件受理理后,我们仅用了十五天的时间就办结了此案,做到快审快诉,所起诉人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有力的打击了恶势力团伙,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坚持对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对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和及时提出合理性建议。如我市发生的特大杀人案,案发后,我院积极派人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验、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活动,及时提出收集、固定、保全相关证据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提前做了大量的工作,该案移送我院后,办案人员因熟悉案情,证据齐全,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审查完毕上报市院,市院审查后也未退查,就起诉了该案。通过提前介入,即提高了案件质量,又加快了办案速度。三是着力提高办案公诉水平,保证案件质量,以案件的高质量体现公平正义。如我院受理的等人跨省跨区的特大文物盗窃案,受理后,由专人审查,集体讨论,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案卷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翻阅了各类有关书籍,准备了庭上遇到的各种情况,经过充分的准备后,面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公诉人都一一进行了强有力的答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法院对五名被告分别作了二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指定专人办理,全年办理了未成年人的案件是案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的特点,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方法,把握案件审查与调查环节,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
做好转化工作。采取庭前认真审查,庭上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消除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并找其家长说服和我们共同关心和教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加强了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避免了相互之间的推诿、扯皮,保证了诉讼效率。
三、积极深化公诉改革,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公诉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公诉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宗旨,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以保证办案质量为重点。今年重点抓了主诉检察官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程序,积极推进公诉侦查引导取证,庭前证据交换四项改革的深化,并对审查报告综合化、量刑建议进行了逐步规范。特别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和审查报告综合化两项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施,现已步入正规。全年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案件有件人,加
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的件,占整个公诉案件的。真正达到了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诉讼监督是起诉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主题。首先我们树立了正确的刑事诉讼监督观念。充分认识到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加强公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是公诉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今年受理的涉嫌强奸一案,经过我们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合后,我们再次仔细审查,科室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讨论,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了不起诉决定。二是针对刑事审判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如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判处缓刑
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力求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们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作用,重点监督违法取证,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问题,适时提出纠正意见。今年向公安机关口头提出违法纠正意见五次,检察建议一份,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相关案例进行宣传,共在县市级报刊上发表稿件件(次)。真正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维护了法律公正。
一年来,公诉科干警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今年由于竞争上岗人员变动,主诉检察官责任制还不完善;二是诉讼监督的力度还不够,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今后我们一定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齐心协力,各尽所能,及时更新知识和观念,加强对外交流和学习,提高公诉人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树立新时代的公诉人形象,为
6.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篇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九年一月
-1-
说 明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促进公诉人员依法、规范、公正执法,切实保障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我厅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供各级公诉部门和公诉人员执法办案时参照执行。为方便使用,现予单行印发。各级公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翻印。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厅。
需要说明的是,本规程刑事抗诉部分的内容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高检院制定,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修订意见制定,在正式修订稿下发前,工作中仍执行《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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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保障统一、正确执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和公诉改革成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公诉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等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四)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
-3-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办案力度、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第四条
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
(五)对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和执行死刑活动实行监督;
(六)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诉部门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具体承担公诉工作的业务机构,对外所发各种法律文书都以本院名义进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诉部门的受案范围是: 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4 - 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
(二)侦查机关对本院决定不起诉要求复议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或者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除受理前款
(一)、(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外,还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侦查机关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提请复核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抗诉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同级人民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二审和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受理下列案件: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办理的案件。
-5- 第八条
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实行专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诉部门在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单位,按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是检察员,或者是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
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直接承办案件的,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外,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书记员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从事审查案件的辅助性工作。
第十条
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二章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十一条
公诉部门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完善相互协调机制,保证案件质量。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应侦查机关(部门)要求,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
第十二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介入侦查,熟悉侦查机关(部门)正在侦查的案件的基本情况,研究侦查机关(部门)已收集的证据,提出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6 - 建议,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以确保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地进行。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与侦查机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指派检察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一)重大、疑难案件;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或者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
第十四条
引导侦查取证的时间,一般在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必要时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与侦查监督部门同时介入侦查。
第十五条
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式:
(一)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方向、重点提出建议;
(二)参与研究侦查机关(部门)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并提出补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见;
(三)参加侦查机关(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四)参加侦查机关(部门)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第十六条
检察员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公诉部门应当与侦查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检察员应当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情况及时
-7-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应向检察长报告。
第三章
审 查 起 诉 第一节
受理案件和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
需要审查起诉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另有规定的外,一律由公诉部门受理。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第二十条
公诉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之内。
第二十一条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首先从程序上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对已经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了办理换押手续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由内勤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受理;对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可以暂时不受理,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8 - 材料后再予受理。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并制作《报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部门);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并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制作《交办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
-9- 机关(部门)。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管辖涉及数个人民检察院,并对管辖有争议的,由最先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将管辖争议情况报告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后确定管辖;对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诉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办案分工及受案顺序,交付有办案资格的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如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提请检察长决定其回避,另行指定承办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第二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承办人回避的,是否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回避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议期间不停止审查起诉工作的进行。
- -10第三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第三十一条
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下列各项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书是否完备。
-11- 第三十二条
公诉案件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和犯罪时所任职务的证明等;
(二)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二节
告知当事人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诉部门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部门应当保证其充分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诉部门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 - -12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诉部门可以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时,三日内不能完成书面告知的,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告知,并记录在案;三日之内不能与被害人见面,且无法与其电话联系的,可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告知,并将邮寄凭证附卷。
第三十六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公诉部门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法律援助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收到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
-13- 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三十九条
对设有案件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告知事项可以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未设案件管理中心的,由承办人进行。
第三节
保障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履行职务
第四十条
公诉部门应当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诉人不得因案件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公诉部门不派员在场。
第四十三条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受委托的活动时,公诉部门应当分别核实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14律师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公诉部门应当审查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审,并在有效期限内。
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准许。
第四十六条
对曾经担任过检察官或者法官的人,被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公诉部门应当查明其有无违反《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情形:
(一)原在本院任职的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5-
(二)本院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原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的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中,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提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承办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拒绝。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活动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第四十八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承办人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16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查阅、摘抄和复制诉讼文书、案件材料应当在公诉部门的文书室内进行。
第五十条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公诉部门可以要求羁押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公诉部门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收集、调取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
第五十二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审查公诉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五十四条
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以后,辩护律师发现犯
-17- 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公诉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辩护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或者变更的,公诉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告检察长决定,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第五十六条
对于律师投诉公诉人员违法办案的,公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投诉材料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七条
审查公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进行。确有必要提押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第五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六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查明其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的真实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当查明原因,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要认真核查。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 -18第六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于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宣读。记载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二条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应当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讯问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讯问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
第六十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敏感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进行录音录像的,公诉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部门)已进行录音录像的,公诉部门如认为必要,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公诉部门作为诉讼备用,另一份交本院档案部门保存。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一致。
第六十五条
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应当审查有无讯
-19- 问笔录,发现承办人没有讯问或者讯问的问题有重要疏漏的,应当要求承办人重新讯问。
第六十六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层报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审查起诉期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公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逮捕的,由公诉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案件超过审查起诉期限提出纠正意见的,公诉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五节
询问被害人、证人
第六十九条
审查公诉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应当由二名以上公诉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 -20第七十条
对侦查机关(部门)询问证人的笔录有疑问,或者侦查机关(部门)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公诉部门可以对证人重新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第七十一条
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作证义务,或者分别向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七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所进行,承办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七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问明被害人、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七十四条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害人、证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应当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七十五条
公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询问内容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发现有对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1-
第六节
审 核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承办人审核证据,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提供证据的人是否有作证资格、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等。
第七十七条
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把握:
(一)审查证据是否为依法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
(二)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
(三)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
(四)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是否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
(五)审查对全案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
第七十八条
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应当查明:
物证、书证是否是原件;没有调取原件的原因是否确实;复制件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扣押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侦查人员是否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已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记明。
- -22扣押物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对物证拍摄的照片、录像等是否注明相关内容、具体制作人员、制作时间等。对于重要物证,是否详细登录了标志性特征。
提取书证是否注明了来源、提供人,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了简要说明,侦查人员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了日期。
第七十九条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查明: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是否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侦查人员是否向证人泄露案情,是否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证人改变证言的,要查明改变证言的原因。
第八十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可参照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第八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应当查明: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是否告知其相关权利,讯问笔录是否由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署明日期,对笔录的修改处和签名处,是否捺有犯罪嫌疑人的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是否在笔录上注明,并有讯问人员的签名。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录音、录像记录方式的,录音、录像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讯问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
-23- 诱、欺骗等违法情况。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要查明翻供的原因。第八十二条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查明: 鉴定是否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送检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否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复核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有鉴定机关加盖的公章。不能用鉴定机关的公章代替鉴定人(复核人)签名。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是否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应当查明: 进行勘验、检查时,是否有二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对勘验、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作了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检查妇女的身体是否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进行搜查时,是否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是否记明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搜查妇女的身体,是否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四条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当查明: 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
视听资料能否直观反映其内容,有无文字说明材料。不能辨 - -24别视听资料真伪的,是否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八十五条
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收集、调取的证据与侦查机关已经获取的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提取、复制电子数据应当对提取、复制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第八十七条
对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公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十八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5- 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第九十条
承办人认为需要对犯罪现场、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检查、鉴定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建议侦查机关组织进行,公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不同意进行勘验、检查、鉴定,有可能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公诉部门可以组织进行,但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
在审查起诉期间作出的或者重新作出的勘验、检查、鉴定的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
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九十一条
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既要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又要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证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第九十二条
办案人员要注意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委托的人的意见,- -26调查复核案件证据,介入侦查或者派员参加侦查机关(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等途径,发现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中,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严格审查,认真甄别。注意审查各种实物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
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公诉部门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未个别进行而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侦查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见证人等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据材料,应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否则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没有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应当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重新收集、调取证据,-27- 也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不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可以在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作为指控犯罪依据。
第九十五条
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
对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对纠正不力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再次说明违法取证情况,督促限期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督促纠正的情况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侦查机关通报。
对违法取证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或者报检察长批准进行初查后,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八节
补充侦查和中止审查
第九十六条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侦查机关立即释放。
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和撤销逮捕的决定应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
第九十七条
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 - -28部门发现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
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但不必退回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部门)补充提供有关证据。《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一般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对照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具体的要求。
前款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第九十九条
公诉部门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问题;
(二)列明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指出在侦查终结报告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四)建议补充移送本案中遗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条
公诉部门审查发现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侦查机
-29- 关(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部门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第一百零一条
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是侦查机关移送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经检察长同意,由公诉部门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未在补充侦查期限内重新移送的,公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机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零三条
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已经退回侦查机关(部门)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侦查机关(部门)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 -30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第一百零六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公诉部门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节
提 起 公 诉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综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案由,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二)侦查认定的事实;
(三)案件审查过程;
(四)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分析、论证;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对认定事实的叙述,应当具体完整、各要素齐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应当全面、客观。
-31-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略得当。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零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出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 - -32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起诉决定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和文号。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
-33- 以概括叙写。
(五)证据。列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
(六)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七)尾部。注明送达的人民法院,检察人员姓名,院印。第一百一十四条
制作起诉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的,应在其姓名后具体注明;
(二)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可以依照其自报的姓名或者依照编号起诉,但应当在起诉书中注明并附照片;
(三)起诉书中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的数字,与法律文本一致;
(四)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并存时,应当先叙写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情况,再叙写一般自然人被告人的情况;
(五)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以及羁押地点等情况,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六)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存放的地点,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七)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等事项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但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人身安全的除外。不宜在起诉书中 - -34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起诉书应当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证据目录须按照类别分类叙写。
证人名单应当包括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以及是否出庭等情况。对拟不出庭的,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起公诉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套。
主要证据的范围由承办人根据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包括:
-35-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应当本着足够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的,公诉部门应在三日内补送,对超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范围或要求补充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应书面向检察长报告后,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案件提起公诉、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或者改变管辖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及时换押。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 - -36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十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承办人提出,报告检察长决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公诉人出席法庭时,可以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之外单独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和文号。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三)被害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四)诉讼请求。
(五)事实、证据和理由。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37-
(六)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包括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条款等。
(七)尾部。注明送达的人民法院,检察人员姓名,院印。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起诉书应制作七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增加二份。送达范围为人民法院二份,被告人和辩护人各一份,有关单位一份,检察卷和检察内卷各一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诉部门办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加强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业务联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可主动争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业上的支持。
第十一节
量刑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诉部门可以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依法建议、突出重点、宽严相济、慎重稳妥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审公诉案件:
(一)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案件;
(二)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社会影响较大和社会关注的案件;
- -38
(六)其他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
(七)老年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告人,具有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等重要酌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缺乏审判实践的新类型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可能会造成工作被动的案件,也不宜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死刑的,应当慎提、少提。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量刑建议应注重说理,重点说明量刑建议的法律根据、事实根据。
第一百三十条
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且应小于法定刑幅度,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涉及有期徒刑的,不提绝对刑期;涉及缓刑适用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量刑建议应由承办人在案件审结报告中提出,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对于主诉检察官承办的一般公诉案件,由主诉检察官提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官会议或公诉部门会议讨论后,-39- 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制作书面量刑建议,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应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整,但对刑种建议不当、是否适用缓刑建议不当以及宣告刑可能超出建议刑期幅度较大的案件,应当根据检察长授权进行调整,检察长未授权的,不再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答辩。
第一百三十四条
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发现原量刑建议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在审查判决裁定时,应当对量刑建议被采纳与否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人民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要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二节
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机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部门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 - -40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依法实行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诉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41-
第四章
审查不起诉 第一节
不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对于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不起诉的意见;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起诉分为:
(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42第一百四十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前款
(二)、(三)项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5.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的; 6.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
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9.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 10.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1.其他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符合前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43- 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一人犯数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四)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判更为适宜的;
(六)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七)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八)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 -4
4(九)其他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处理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适用存疑不起诉: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并且明显不具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决定存疑不起诉。
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第一百五十条
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的,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或者建议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节
不起诉案件的审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办人审查移送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以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具体阐明理由和依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
-45- 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开审查。但是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一)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得进行公开审查;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进行公开审查;
(四)其他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人主持进行,并配备书记员记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 - -46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开审查三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案由、公开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开审查时,应当公布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开审查的内容、目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百五十八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当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开审查的活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当重点写明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一致性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在法定的审查起
-47- 诉期限内完成。
第三节
职务犯罪案件
不起诉的评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不起诉的,应当在决定之前交由人民监督员评议。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案件进行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诉部门在人民监督员评议前履行下列职责:
(一)由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
(二)由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公诉部门应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连同原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后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 -48人民监督员的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公诉部门附卷存档。
第四节
职务犯罪案件
不起诉的审批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不起诉的,经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提出表决意见后,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报送案件时,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一并报送。
按规定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检察长如果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公诉部门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前款案件应当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将处理同案犯
-49- 罪嫌疑人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条
上级公诉部门受理不起诉审批案件,应对下列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拟不起诉意见书;
(二)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
(三)报请审批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记录复印件;
(四)全部卷宗材料。必要时可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内卷材料。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对报批的不起诉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将审查意见连同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随后送达书面批复。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复不同意不起诉的,应依法提起公诉或者退回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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