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程序

2025-01-19

专利申请程序(精选17篇)

1.专利申请程序 篇一

 申请前查询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上专利检索 | 日本特许厅网上专利检索(英文版)

欧洲专利局网上专利检索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专利检索 | 专利代理机构查询

 申请文件准备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费用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 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2.专利申请程序 篇二

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理;二是询问一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三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作出处理。但书面审查方式不利于司法公开透明, 建立听证审查制度有利于确保案件审查公开。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很容易滋生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而审查听证则是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各方当事人都参加, 还允许其它人员旁听, 由听证合议庭决定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走出了“暗箱”操作, 贯彻了审判公开司法原则, 增加了司法公开透明。

书面审查对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无司法保障, 阻碍了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法官只能凭主观来判断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而审查听证是在合议庭主持下, 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 在高度公开、公平的前提下, 各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审查的权利, 克服了审查法官主观臆断, 从而公正、合理地作出是再审还是驳回的裁判。

随着法官素质提高及错案追究制度落实, 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案件绝大多数是调解结案的, 纵使裁判案件绝大多数处理是正确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司法实践证明真正错判应当纠正案件是极少的, 绝大多数当事人是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抱着“再试试看”心态申请再审的, 也有些再审案件是在原审过程中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 当事人缠诉不休, 这些当事人大多都可以通过法制教育和耐心说服使其息诉服判。采取听证审查形式, 各方当事人在听证法官主持下, 通过当面诉辩和说理, 逐步理解裁判理由, 克服传统“有理即能打赢官司”的偏见, 明白现在打官司靠的是证据, 有理没证据、有证据不依法及时提供仍不能打赢官司。只要听证法官能掌握适当时机, 向当事人宣传法律, 做好思想工作, 大多数当事人会放弃再审申请, 息诉服判。同时, 通过听证中调解程序也可以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终解决纠纷而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传统法官与当事人单方见面的审查方式, 容易使法官与当事人基于个人感情、权钱交易等而产生腐败现象, 造成司法不公, 使当事人怨声载道。而审查听证形式则增加了审查案件透明度, 消除“暗箱操作”之嫌, 听证法官不再单独与当事人接触, 堵断了听证法官与当事人私下不光彩的交易渠道。合议庭参加听证, 各听证法官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能有效地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发生。

面对繁重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 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形式迫使人民法院慎重启动再审程序, 降低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形式, 既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又可限制人民法院随意启动再审程序, 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为便于人民法院及时高效地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 减少当事人诉累, 节约司法资源, 也有必要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强调当判则判, 当调则调, 调解优先, 案结事了, 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个环节。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的正当行使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有必要完善民事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 建立调解程序。实践中,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往往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尚未执结, 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 由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案;二是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已执行, 可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处理, 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企业, 案件经审查后不符合再审条件, 当事人双方又有调解意愿, 且需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 人民法院因立法上未设置此程序而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社会矛盾不能消除。因此, 立法上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上设置调解程序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摘要:《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权利, 建立了再审之诉制度, 其宗旨是为了使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 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难”问题, 减少诉讼上访现象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但现有规定仍不够完善、不便操作。建立民事申请再审听证审查和调解程序可弥补其不足。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程序,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1条、第12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

3.专利申请程序 篇三

值得一提的是,欧洲专利局于2014年7月3日宣布已推出一项新计划,旨在提高未决专利申请的法律确定性。

通过这项名为“检索中的早期确定性”计划,欧洲专利局将及时发布申请提交后六个月内的所有检索报告和有关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欧洲专利局也将争取优先完成正在进行的专利审查工作,而不是优先审查新提交的专利申请。同时,一旦形成确定的审查意见,欧洲专利局将尽快授予专利。

此外,欧洲专利局将尽量优先处理那些由第三方实名提出意见的专利申请。事实上,第三方可以对任何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意见,该意见可以匿名提交,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实名提交。欧洲专利局决定优先考虑第三方主动实名提交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比起匿名提交的意见,实名意见通常更加充分有力。

欧洲专利局还将优先考虑专利异议、限制或撤销请求。事实上,专利权人和公众都觉得从提交到完成异议的周期过长。因此,异议程序的提速,又向着提高法律确定性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样,虽然授权后的限制和撤销程序不像异议程序一样冗长,但加快限制和撤销程序不仅有利于发起请求的专利权人,还会惠及那些关注此类程序结果的民众,因为他们可能迫切想知道,经过此类程序后相关专利将变为何种新形式。

按照欧洲专利局的目标,新计划将有利于那些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的企业和发明人,因為这个计划确保所有检索报告和意见都将及时公布,从而为他们在早期阶段进行战略性专利决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新计划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同样有益,因为这将提高待审欧洲专利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尽早获知现有技术及其专利性。

据欧洲专利局介绍,今年上半年进行的用户意见征询结果显示,该新计划获得了专利用户的支持。欧洲专利局的新计划旨在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必将成为最受用户欢迎的举措,也必将使欧洲专利局的相关程序的更具吸引力,也更加方便。

4.交通补贴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 篇四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为居住地与学校距离达到或超过两公里(乘坐公交车满三站路程,即从上车到下车满四个站点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居住地与工作地点距离小于两公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全年按12个月发放。

二、教职工居住地的确定:如有学校分配住房或租用校内公房,以该住处为准;如没有学校分配住房,以房产证及户口为准;教职工在校外租房的凭租赁协议、房东户口本复印件或居委会证明。

三、教职工如居住地发生变化,交通补贴应由每月80元变为每月40元时,本人应于居住地变动的当月主动向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报告,否则,一经查实多拿补贴将双倍扣回;交通补贴应由每月40元变为每月80元,本人应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审核住房等情况,最后交人事处核准,补贴从申请的次月起执行。

四、实行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后,家在郊区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不再按法定假日次数报销回家往返交通费。

五、申请程序:教职工如符合第一条规定应享受每月80元补贴的,需填写《居住地与工作地点两公里以上交通费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核实后,交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审核,最后报人事处核准发放。其他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0元,不需再申请。

六、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计入工资总额。

5.申请程序 篇五

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手续和大致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所以楼主先去带上本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加油站的名字),同时确定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是办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还是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然后再去你那里地市级的商务主管部申办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可能会被要求办理《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等东西)

最后再回去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6.申请购买发票程序 篇六

一、申请发票: 所需材料列表:

1.公章、财务章印模(如有发票专用章也应一并提交)原件一份备案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3.《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申请使用特种行业专用发票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确认

负责人员:主管税务所相关人员,主管税务所所长,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所相关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 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 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税控收款机类型、购机 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税目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 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 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 所进行实地核实。在《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 表》或《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上签署意见。

四、告知

负责人员:主管税务所相关人员

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五、发票审核

负责人员:主管税务所相关人员 工作说明:

主管税务所相关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发票审核,在“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可以购买的 发票种类和数量(定额发票需核定“限购面值”,机打发票 需核定“月核定用量”),以及税控装置信息,使用国标税 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进行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和税种税目的核 定。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 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 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受理人及审批日期等。税种税目信息包括: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发票管理 岗审核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保管、设置系统的用户口令及密码,做到个人保密并按15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更换。

六、发票销售环节 负责人员:发票发售人员 工作时限:无 工作说明: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填写完整的《领 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领购普通发 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首 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要携带空卡)。

(二)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 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对于未办 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发票发售人员凭“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的 该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以及在《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 发票)申请确认表》或《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 发票)申请确认表》上注明应售发票的票种、数量向纳税人 发售发票。

对于首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执行按次供应的办法,即:定 额发票每次按面值配比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对于取得税务登记在一年以内的新办企业,在正常纳税的半年 以内,每次购领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量的50%;

3、发票发售后,发票销售人员将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写入用户卡中,写入信息包括发票票种名称、领购发票号段、领购数量、领购时间等。

八、档案归集:由税务所相关人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 案归集,立卷,上交征管科档案管理岗。注:

1、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 或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 则计算本数。对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 场所的纳税人,其《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月发票核定最 高金额为4999元。

对于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的企业,按照对其最高开票限额 的审批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 使用发票的包或卷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的设置要求,单张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参考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限额的审 批上限额一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四千二百 万以下(以上档次均含本数)。

以上四档最高开票限额适用于所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 理的需要、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确定其 最高开票限额适用的档次。各局可以结合纳税人的申请和纳税 评估的情况,在每档最高开票上限额之内,据实审批纳税人的 单张开票最高限额。

3、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且按照 国标税控机具的设置要求,开票累计金额、退票累计金额设定不 超过4200万元。购买税控收款机程序

7.专利申请程序 篇七

一、对申请再审理由第五款规定的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款规定“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申请再审。上款事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 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据上述规定, 法院负有为当事人收集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 并在无法收集时负有对当事人说明的义务。如果法院尽其所能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法院不能够收集到证据而申请再审就毫无道理, 再审也于事无补。《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假设再审时把“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再审理由就既不合理, 也非事实。退一步讲,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迟来的再审获得“迟到的正义”, 无异游戏诉讼。况且, 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推翻重来会丧失判决的既判力、确定性和预期性。

二、对申请再审理由中第六款规定的研究

第六款规定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原判决裁定”是一审、还是二审的判决裁定, 因为二者均可能引起再审。若一审生效的裁判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当事人可以积极行使上诉权, 通过二审予以救济。当然, 一审案件产生既判力已经表明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诉救济权利, 可认为是其真实意愿和选择, 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人和选择人, 他人很难阻断其行使再审权。其次, 若二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再审, 应探究在什么情形下会发生一审、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总之, 该项规定关键应当明确, 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有没有防止和救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的“阻隔”程序装置;第二, 有无预防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立法职责) ;第三, 有无关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救济制度?如果有此规范, 完全不用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没有, 应完善民事立法, 如何可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呢。况且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辩论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上诉权, 以及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等, 均有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可信和公正的作用, 如果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裁判导致不公, 应当通过司法监督、上诉等“公法”救济程序矫正, 为何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以“私力”救济呢?假如有前所未有的超出当事人、法院和法官知识经验范围的特殊案件在审理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何益。退一步看, 假设法官故意错误裁判案件而产生既判力并引起了再审, 那么再审、三审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三、申请再审理由第七款的研究

第七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方法。不论哪一级法院受理同一案件, 均应在遵循法治统一性下秉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同等情况反复适用”原则。比如管辖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中均蕴含了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审判功能和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意。所以即使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况下不当受理并审理了案件, 也未必产生不公正审判结果。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第十款的研究

第十款是“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规定使人浮想联翩:什么情况下、什么审判主体能恣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使案件产生既判力 (否则何来再审) ?会是合议庭、审判长、院长抑或其他权力主体?本问题产生前提是:首先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是否能真正独立地审理案件而不受任意干预;其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无影响司法程序的机会与可能?抑或法律规范是否设置了足以消除不当干预司法裁判的保障机制。第三是法律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诉权救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该款规定中申请再审就会被证伪,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明确排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除非检察官、法院或法官无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意为恶, 不可能出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生效裁判。既如此又何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外因素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那是外部社会制度与法律执行问题, 非法院与当事人之力所能救济。第十款规定由此被证伪。

假如一、二审程序无法有效监督和保障审判不“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再审程序如何能有效监督保障呢?可见问题的实质是民事程序效力维护性以及审判独立有效与否的问题, 实在无关乎再审申请权之有无。所以, 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 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的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程序问题具有其重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加以衡量, 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共同的精神实质。”可见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不在于多加几道过滤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十二款规定的研究

第十二款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该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考察, 首先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 其次是“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求或诉讼焦点时有所遗漏的情况, 在实践上可以预料, 也可以依法救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辩论或上诉过程中通过重申或强调被遗漏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来提醒法官, 保护其诉讼利益。即使一审裁判后发现遗漏, 也可以通过上诉、复议或请求再审予以救济。当事人也不会听任诉讼请求被遗漏而不关注、不及时救济而延宕至再审, 因为再审不仅消耗法律资源, 也会减损当事人诉讼利益。明智的当事人不会无视法庭裁判遗漏诉求而不力争并寄望于再审。所以本项规定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有也可以用复议或抗诉等通常诉讼手段救济, 无需再审, 对发生概率很低且有诸多救济方式的情况重复救济, 本身就是对立法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法院的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从根本上违反“私法自治”、“严守中立”、“司法自我谦抑”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实质是民事审判与救济程序的逻辑性统一而不是再审救济问题, 而且设置一道又一道诉讼程序来保证先前程序的立法思想明显误入了“循环论证”的歧途。

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解决, 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权威。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不能无条件地“有错就改”、“有错必纠”而轻易放弃对裁判既判力的维护。既判力是保证法院裁判效力的“防洪墙”, 能够防止司法判决被随意地推翻重来, 根本上维护着法院裁判的预期性和可信性, 从源头上过滤着再审案件案的不当滋生。如果两审终审制度无法保证法院的“审判能算数”、“生效能执行”、“结案能了事”, 再审程序即使转化为“第三审普通程序”也会突破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严重威胁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仰, 并且从根本上丧失法律的正当性、效力性和可预见性等基本价值, 也不利于社会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再生产。当然无法否认“不正确的裁判也有被固定的危险, 然而, 如果没有既判力制度, 四处将会充满不可忍受的法律不安全的状况, 相对而言前一弊端要更小一些。”

摘要:本文以实践手段纾解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制度之冲突, 必先祛除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条款之冗余与逻辑混乱, 调适再审程序功能扩张引起的民事诉讼基本功能与民事再审程序纠偏补缺功能之间冲突。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由

参考文献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 刘军荣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17.

[2]罗森贝克, 施瓦布, 哥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 2007, 11:1151-1152.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4) :84-99.

[4]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4-5.

[5]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5.

8.对应用程序申请无关权限说不 篇八

1 App ops

App Ops类似于iOS6/7的隐私保护,已在Android 4.3隐式地推出。不过Google把这个功能隐藏得很深,说明它应该还在完善中吧。不过可以预见的是,App Ops将作为Android系统的隐私管理的准绳,而且这也是唯一不需要Root的方法。

谷歌自己弄的App ops权限很分明,可以很细地针对某一个软件进行权限控制,比方说,我们可以禁止Facebook读取我们的通讯录,或者接收短信,或者禁止它调用相机(如图1)。其他软件以此类推,都将权限非常分明地列出来了。

并且App ops里还提供了时间戳,显示了每个权限上次调用的时间(如图2)。

按“LOCATION”、“PERSONAL”、“MESSAGING”、“DEVICE”四个分类,也让人可以从一开始就直接朝着自己想要关闭或者开启的权限去,不过分类下的内容就难免重复了,因为有些软件的权限要求真的太多了。但有分类还是好的,毕竟权限管理这种看起来“门槛”比较高的东西,分类管理也有助于普通用户的理解。

在安全性的问题上,开源的Android没办法像iOS一样,而Google又希望可以更好地管理Android上的权限,所以将主动权完全交给用户,也给了用户更多的选择。

如果你的Android是4.3以上,并且你也愿意体验一下,你可以这样打开它:使用登录器(Launcher)找到Activites的快捷方式,然后选择“设置(Settings)/App ops”就可以了(如图3)。

2 XPrivacy(X隐私)

XPrivacy是权限管理的新秀,即勾即生效,主攻隐私相关的权限,类型非常详细。不过因为它没有应用显示过滤,所以如果你的应用过多的话,看起来可能会比较麻烦。它通过生成包括序列号、MAC地址、IMEI以及Android ID的随机数值(如图4),来阻止应用用户追踪SDK获取能唯一识别设备的标识符(IMEI、Android ID、MAC等),从而让应用程序获取不了任何非必要的信息。它可以搞定包括账户、浏览器、日历、电话、联系人、邮件、位置信息在内的近一百个项目的权限。

XPrivacy 可以对程序的权限进行管理,不过它是一款基于Xposed框架的模块应用(如图5),且Xposed框架不支持低于4.0的版本,而且不支持MIUI,所以先搞定框架就行了。在安装完毕之后把相关权限设置为随机,默认模板勾选相关项即可。

3 App Shield(权限修改器)

它是一个需要付费的Android应用,其原理是修改应用程序的apk安装包,删除其中AndroidManifest.xml文件内用于声明权限的对应“Android.Permission.*”条目(如图6),然后再用一个公开的证书对安装包重新签名(需要允许“未知源”),这样一来,应用程序就不会向系统申请原先所需的权限。当应用运行至相应的流程时,系统将直接拒绝,从而达到用户控制权限的目的。

对于已安装的应用,AppShield也会按照同样方法制作好apk安装包,然后让用户先卸载原始的应用,再安装调整过的应用(图7)。除了该应用数字签名外,用户可以随时通过执行同样的流程将吊销的权限恢复。

App Shield的优点在于它不需要Root,并且几乎适用于所有版本的Android设备,在不会损坏系统的前提下即可吊销任意一项Android权限。但是它无法修改设备预装的应用,而且由于它修改了apk安装包的内容,所以也随之产生了版权的问题。对很多用户来说,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它是一个收费应用。

4 手机管家

如果你的手机不是Android 4.3,如果你也没有Xprivacy,那么在Root手机之后选择一个手机管家吧。虽然它们不是那么强大,但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腾讯、奇虎、联想、百度都有相同原理的工具,不过到目前为止,敏感数据的保护均不再是它们的主打功能。

相比而言,金山手机毒霸在权限管理是最专一的,它没有试图去做成万金油式的管家。它只有五个功能:管权限、杀毒、断广告SDK活路、禁止应用程序自启动、短信/通话拦截。它是一款APP行为管理软件,专注于手机APP的行为分析及管理。依托于首创的Java虚拟机拦截技术,在行为触发前即可实现拦截,更精准更深入地拦截APP的高危行为。因此,你能轻松禁用弹出广告(如图8)、拦截恶意行为、监管高危隐私漏洞,全面保障你的隐私安全。

当然同时它也是一款杀毒的APP,它从35000多个病毒样本里深度分析提取近30种恶意行为,并进行智能拦截,不用卸载恶意软件也能保障安全。

在管理权限方面,它可以一键扫描出有隐私泄露风险的软件,然后由你自主禁用高危隐私权限(如图9)。软件发生隐私获取行为时第一时间告知,让你充分感知软件发生的危险行为,并可及时进入管理,从此不用再担心隐私泄露。

9.供热申请程序 篇九

1、新开户由所在单位或小区向阳光热电客服中心提出用热申请,并递缴相关申请资料(集中供暖个人用户暂不受理)

2、客服中心实地考察是否符合供暖条件并对用暖面积进行测量,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组织接暖工程实施。

3、接暖工程结束后,由阳光热力安装公司和客服中心组织全面验收并备案,供暖前到客服中心全额缴纳供暖费后,阳光热电按期开通供暖

4、对于已备案的老用户,在供暖前全额缴纳供暖费后,即可按期开通。

5、申请所需资料:①申请参加集中供热的报告;②供暖前一次性缴清热费的承诺书;③小区平面布置图、二次管网平面布置图;④每幢房屋有效的建筑面积图和竣工核验书;⑤供热、用热双方热负荷调查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0.专利申请程序 篇十

一、咨询:

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

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

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3个月左右,实用新型5-7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3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11.专利申请程序 篇十一

2014年1月1日,《关于修改外观设计法和展会保护公告规定的法案》(B GBI. I S. 3799, Blatt für PMA 2013, 382)在德国开始正式生效。

根据该法案,新的德国外观设计法将引入“注册式外观设计”这一概念,并增加了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的外观设计部门负责裁决的外观设计无效程序。该法案引入的主要变化,在此总结如下:

(1)引入“Design“概念

“Geschmacksmuster”(外观设计以前的德文名称)现被称为“e ingetragenes Design”(注册式外观设计);由此,德国终于抛弃了这个对于很多普通德国人来说也晦涩难懂的知识产权专业词汇“G eschmacksmuster”,从而考虑了语言习惯的变化,特别是英文单词“D esign”今天在德国社会得到普遍认同的事实。从今年年初起,与外观设计相关的官方文件包括注册证书都已经开始使用“Design”,而不再使用“Geschma cksmuster”。

另外,“注册式”是为了强调其与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区别。德国外观设计是需要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请的,获得注册后才会获得法律授予的相关权利。

(2)专利局前的无效程序

此外,法案还引入了针对已经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此前,德国外观设计的无效只能通过在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而被确定。现在,可以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立的合议庭“外观设计部门”(D esignabteilung)就确认或者宣告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

由此,德国专利商标局也引入了和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类似的做法。后者的无效程序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局)前进行。这一做法的突出优点是提起无效程序更为简便,费用也更低。同时,可以由更加专职、富有无效程序处理经验的人员来集中处理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

根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相关公告的内容, 一方面,该无效请求的依据可以是绝对无效事由,例如阻碍注册的事由和其他排除保护的事由。另一方面,相对无效事由可以适用于与其他较早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例如商标、著作权和注册式外观设计。在地方法院提起的侵权和损害赔偿程序中,提出已注册的外观设计无效的抗辩理由不再被采纳。如果被告人想要在上述程序中无效已注册的外观设计,那么他必须提起确认或者宣告无效之诉的反诉,或者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相应的无效请求。

(3)包含多件设计的一组申请

此前,对于多件设计在一组申请中共同提交的情况,必须满足多件设计属于同一个产品类别的条件(按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大类)。目前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多件一组提交时,仍然有这一规定。

现在这一要求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被取消,属于不同产品类别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在一组申请中共同提交。因此,如果申请人一次申请不同类别的多件外观设计,今后也可以通过一组申请同时提交,这样,申请费用会大为降低。

感谢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

(4)展会保护公告

师事务所对本栏目的支持!最后,展会保护的公告将不再在《联邦法律公报

网址:www.huasun.de (B undesgesetzblatt)》中公布,而在《联邦司法部公报

12.怎样在程序中与命令行程序交互 篇十二

当前绝大部分应用程序都是GUI的, 即图形界面交互程序, CUI (命令行程序) 程序已经不是主流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使用命令行程序, 比如服务器上的脚本程序等等。 另外, 许多图形界面程序往往同时伴有一个命令行程序版本, 这说明至少在当前, 命令行程序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以调用Winrar程序的命令行版本为例子, 来介绍一下.net程序如何与命令行版本交互。

什么是Winrar

Winrar是一款流行的文件压缩工具 , 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其程序安装目录下除了主程序Winrar.exe (也就是主界面程序) 外, 还有一个命令行版本程序rar.exe, 如果我们的.net应用程序正好需要压缩功能的话, 除了自己设计压缩功能代码外, 直接使用现成的外部应用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而如果选择调用外部工具, 如何与其交互是问题的关键。

如何用脚本法实现交互

可以事先创建好调用外部程序的脚本, 比如以下的脚本:

rar a -ep compress.rar test.txt

将其命名为yasuo.cmd,然后在.net程序中调用这个脚本, 代码如下:

如果脚本中的参数事先无法得知, 那么事先编写脚本将不可能做到, 不过可以在.net程序中通过代码生成脚本程序, 然后再调用它不过这仍然有缺陷, 首先.net程序生成了一个调用后就没有意义的文件, 不但浪费硬盘空间更严重的是由于这样的调用, 外部程序运行后产生的输出等信息是无法被调用者捕获的, 因此如果希望分析处理调用的结果的话以上方法就不合适了。

如何用直接交互法实现交互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 可以使用.net的process类与cmd进程直接交互。 cmd.exe本来就是Windows操作系统留给用户使用命令行程序的主应用, 要做的就是让.net应用与cmd.exe直接交互, 将要执行的命令行传送给cmd.exe, 同时将命令行运行后的结果返回.net应用供后续处理, 示例代码如下:

13.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篇十三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走访,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后,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14.酒店星级申请程序 篇十四

1.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均可申请评定星级。

2.申请评星的饭店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评定星级报告。

3.申请评星的饭店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申请评定星级的报告(一式两份)及以下必备材料一套,上报当地(市)旅游局。

4.当地(市)旅游局经初查,确认基本达标后,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正式上报,并附上:

地(市)旅游局申请评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饭店申请评星报告(均一式两份)必备材料一套。

二、必备材料

1.饭店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岗位职责。

2.饭店各部门的服务程序和作业标准。

3.饭店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花名册。

4.饭店各类价目表、总台宣传品、客房内所有印刷品(各一套)。

5.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人一份)。

6.各部门领班、主管以上人员外语资格证复印件(一人一份)。

7.饭店开业一年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一份)。

8.饭店工作总结(一份)。

15.专利申请程序 篇十五

一、程序正义:现状与内涵

在我国, 法律程序的理论向来不发达, 其内在价值也常被忽略, 加上严重的“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 导致许多学者在探讨法律程序时往往局限于工具主义的思维与方法:即认为如果一项法律程序是实现某一好的结果的有意义的手段, 它就在这方面成为好的程序, 具体而言, 如果某项法律程序具有产生好的结果的能力, 也就是说具有“好结果效能”, 那么, 人们就可以根据这一点对该法律作出积极的评价。[3]

以程序正义作为行政程序法价值追求的思想可称为“程序正义论”, 即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程序正义的观念发端于英国,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法律传统上存在差异, 但是蕴含在法律程序中的价值要求却是相通的。“自然正义在英国法律中所起的作用大体相当于法律正当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所起的作用。”。[4]98根据自然正义原则, 正义的程序应当包括两项根本规则:第一, 一个人能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第二, 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虽然传统的自然正义并未将说明理由作为一项原则, 但是, 从程序的运作过程来看, “理性的人们在作出决定之前必然将考虑一系列的事实和法律因素, 这些因素构成决定的理由, 如果裁判者在作出决定的程序中没有说明这些理由, 人们就可能认为已作出的决定没有理由, 缺乏客观和理性的考量, 甚至只是权力恣意行使的结果———不论该决定在事实上是否合理。”[5]同时, 司法审查的扩展也“尖锐地揭示了这一需要”, 因为“有许多决定都可以目的不当、不相关原因及其他各种法律错误而被撤销, 或被上诉, 如果公民找不出决定背后的推理, 他便说不出是不是可以复审, 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法律保护。因此了解决定理由的权利是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而自然正义可以为此提供最好的标题”, [4]193因为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

我国学者在程序正义及其价值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孙笑侠认为程序正义应包括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等六大要义;[6]肖建国认为正当程序应具有五个原则, 即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维持原则, [7]而陈桂明则认为正义程序应具有六大要素, 等等。上述研究的共同特点就是公开是正当程序不可缺少的因素。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言:“行政机关掌握巨大权力, 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平而且有效率。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从抽象的观点来说, 实体法是基础, 处于首要地位, 程序法是执行, 处于次要地位。然而从实际观点来说, 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8]

二、规范行政裁量运行的主要程序机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 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制度包括:告示制度、责效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解除制度、记录备案制度、复审制度、有限调查制度、保护私人秘密隐私制度、顺序制度、时效制度, 等等。[9]总结国内外行政程序制度,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程序机制对督促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有着重要作用。

2.1回避制度

也称为“中立制度”, 主要是要求执法者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具体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区回避以及公务回避三种。行政程序回避制度中的回避, 主要指公务回避, 它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 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回避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偏私, 保障公正, 既保障裁量实体的结果公正, 又保障程序的形式公正。因此, 回避机制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为妥善地、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 维持一个良好的现代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保障, 在各国的行政程序法中有普遍的规定。它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第一道屏障。

2.2信息公开制度

也称为“情报公开制度”、“行政资讯公开”, 是指一切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事务信息都必须公开, 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说, 就是在进一步的行政立法中, 应当对信息公开作出系统的规定, 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 应当确立信息公开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的不合理的以及模糊的规定, 并通过制定专门的《情报信息公开法》加以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适应不断开放的社会发展趋势, 可以公开的情报, 对公开请求权人不应做任何主体资格、主观动机等方面的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信息开示的要求。在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公开所需情报被拒绝时, 应允许相对人通过复议等手段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救济。救济措施也应是情报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

2.3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 除法律规定之外, 在告知相对人的同时, 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行政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道德、习俗等等因素, 这实际上是行政裁量合理性在程序上的主要表现。行政裁量说明理由, 这是制约权力的要求, 行政合作的趋势, 更是司法审查的基础。它可以迫使行政主体更加合理合法地作出裁量决定和行为, 避免恣意行政, 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合理权益。在转型期政府主导的社会发展阶段, 行政裁量被赋予极大的自由空间, 甚至出现裁量时无视公众利益、裁量错误时集体“沉默”的情况, 对公众没有任何交代, 告知与说明裁量理由的这个程序制度就显得特别必要。

2.4听证制度

它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也称为“听取意见和申辩制度”, 指的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 特别是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 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意见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如果行政主体要实施某一裁量行为, 在告知相对人后, 相对人可能认为相应裁量行为违法、不当, 根本不应该实施该行为, 也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虽应实施, 但所持事实、法律依据不当, 甚至会认为该行政行为虽然不存在瑕疵, 但其对行为实施的时间、地方、方法提出建议、要求。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行政主体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 如其合理、适当, 则应予以采纳;如不合理, 不适当, 不应予以采纳, 但应向相对人予以解释、说明。

2.5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系调整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对行政主体内部的某些互相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 使之分别属于不同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的人员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就是职能分离制度在我国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职能分离制度切断了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裁量的动力, 使之无“利”可图, 只能尽职尽责地按法律授权的目的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而扼制了腐败和预防权力滥用。

2.6时效制度

也称为“及时原则”、“程序及时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某种行政裁量行为, 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活动的效率目标, 其意义在于通过规定行政活动持续的最大时间范围而确定一个行政活动“可接受的”效率。这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也是对行政主体的程序约束。不给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时间宽度, 那是对行政主体不合理的要求, 与此同时, 草率作出行政裁量行为, 也是对相对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以上六个方面构成了程序统制最主要的内容, 其他制度是以上六个方面配套的附属机制。在程序统制的这六个制度中, 听证制度是核心条件, 整个程序都是围绕着它而进行;回避制度是前提性条件, 没有回避, 哪怕是再正直的人, 也难免会有偏私;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性条件, 保障公众能够在程序中充分地准备相关信息进行抗辩;告知制度是关键性条件, 有了它, 行政裁量才能更合理;职能分离制度是分解性条件, 从行政权内部分解行政权, 避免出现“官官相护”;时效制度是限定性条件, 限定行政怠慢行为, 保证效率。总之, 它们相互联系, 相互约束, 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程序整体。

政府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当公民的权益受到行政侵害的时候,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补救, 但是, 这种补救是事后的, 权益被损害的事实已经存在。于是, 人们开始在行政裁量行使之初和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当前, 由于我国“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的缺位情况下, 如何在行政管理领域与行政法制建设当中完善程序制度和机制, 强化程序统制的功能, 最大限度地约束和监控行政裁量的合法、合理运行, 确保公众利益免受行政裁量失范的侵害, 就显得尤为重要。

摘要:监控行政裁量运行需要程序统制。在充分阐述程序正义内涵的基础上, 明确提出规范行政裁量运行的六个方面的主要程序机制及其相互关系, 进而阐明行政裁量运行中程序统制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裁量,正义,程序,统制

参考文献

[1]诺内特, 塞尔兹尼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73.

[2]See Michael R.Asimow Administrative Law, (Harcourt Brace) o-vanvich legal&Professional Publication, Inc.1988, p.1.

[3]郑春燕.程序的价值视角——对季卫东先生《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的质疑[J].法学, 2002, (3) :20-25.

[4]韦德.行政法[M].徐炳, 等,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5]王锡锌.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以行政程序为例[A].罗豪才.行政法学论丛 (第3卷) [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312.

[6]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正义的要义[J].法学, 1992 (8) :3-6.

[7]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法学研究, 1999 (3) :5-23.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41.

16.浅析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之调查程序 篇十六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42-02

一、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观

和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专门的侦查阶段,而是把有关侦查行为的规定放在通则里面,即通则之后就是审判程序,这说明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是审判,此前所有的工作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称为调查程序,也叫侦查程序。于是,德国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调查程序、居间程序(庭审预备程序)和审判程序。

1.调查程序是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诉讼过程,是检察官为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该程序由检察官控制,其作用是调查事实问题。

2.居间程序是介于提起公诉和法庭开庭审理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庭审预备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法院基于刑事起诉书,决定哪一种程序应当继续,以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理,哪一种程序应当结束。

3.审判程序是从开庭审理起至宣判时止。该程序分为审理和判决两个阶段。法院控制审判程序的进行。正式开庭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庭审阶段:(1)开庭(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3)讯问被告人(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

二、概述调查程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161条的规定,侦查始于检察院了解到存在犯罪行为嫌疑时,对事实情况进行的审查。为此,检察院自行或者通过警察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及官员有义务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由此可见,检察官是调查程序的指挥者。

(一)调查程序中警检之关系。

德国实行警检一体化的侦查模式,即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警察是检察官的助手,接受检察官的领导与指挥。警察在组织上隶属于内务部,其功能与业务上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是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者。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63条,警察机构及其官员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迟的决定,并且应当不延迟地将案件材料、证据送交检察院或地方法院。由此可知,警察进入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官的指示,二是知悉犯罪行为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侦查与防范措施,但只限于首次行动,随后立即向检察官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警察与检察官是合作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检察官可将其接收的案件直接交给警察进行侦查或者警察接到检察官的命令后再进行侦查。另一方面是侦查活动终结时,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官认为某些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有权作出法律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侦查法官的作用。

德国刑诉法中规定:“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系属法官职权范围的调查行为时,应向要在其辖区进行这些行为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尽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指挥侦查的权利,但对于证据保全、对证人及鉴定人进行宣誓讯问等强调个人权利的措施,只有法官有授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侦查法官的设置。

侦查法官又称预审法官,隶属于地方法院,为了能够及时在调查程序中作出决定,侦查法官办公室一般设在警察局或拘留所。在德国的刑事侦查中,预审法官的职权包括: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接受证人和鉴定人的宣誓;发布逮捕、拘留令;暂扣驾照;决定进行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情况紧急时,不经检察官请求依照职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随后将案件移交检察官。

在侦查阶段赋予预审法官这种裁决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通过预审法官审查、签发各种带有裁决性的决定,可以实现法官对侦查过程的法律监督权。第二,对于预审法官作出的决定,裁决对象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程序上诉,从而进一步保障被裁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预审法官审查后,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具有证据效力。这可以进一步对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进行法律监督,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德国的这种设计模式较为科学。它既发挥了法官中立性和专业素质高的作用,同时又注意到侦查行为的特殊性。让法官在侦查活动中有限度的介入,行使必要的监督和干预权力。

总之,德国刑事诉讼调查程序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它是一个由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共同参与的程序,三方在侦查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检察官主持侦查,命令为暂时逮捕、扣押、搜查、设置管制站等缉捕措施;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展开工作;一些影响极强的措施,需要侦查法官的介入。警察能够进行干预侵犯的权力极其有限,在紧急情况下才有一些例外。侦查阶段的权力空间被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三方分享了,避免了一方的独断专行,国家权力的行使被赋予“谨慎”的特征,相对应的公民个人权利得到了“温和”的对待。

三、中德对比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三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三个渐进的过程。侦查是整个诉讼的开端和基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侦查结果是审判的基础,它在某种程度上主宰了最终的判决。这就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权得到强化。在侦查阶段,警察几乎独占权力空间,享有权威,独立完成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仅仅在逮捕的时候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作为中立、公正象征的司法权完全没有介入,警察在侦查阶段几乎不受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是和检察院、法院并列的机关,警察没有理由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争端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侦查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决定了侦查主体和侦查权在两国刑事诉讼中不同的风貌。德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抑制的,中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张扬的,其中原因大概是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更侧重于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借鉴外国完备的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完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是中国刑事诉讼将要走的路。

参考文献:

[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327-336.

[2][德]Thomas Weigend.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5.

17.申请合作社程序 篇十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资格证明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登记管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请登记的住所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3)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特别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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