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2024-11-19

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精选11篇)

1.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一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

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9]128号

颁布时间:2009-9-14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为此,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但同时,检查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不强。一些地方“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二是改革不够彻底。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部分市县甚至仍未启动改革。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一些地方对转轨工作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转轨工作不规范、不彻底,有的甚至仍未启动转轨工作。四是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财政国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过多、过滥,管理分散;内控机制不健全,拨款印章、票据凭证、拨款密码等一些资金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仍存在管理漏洞;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带来了风险,留下了隐患。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真正认识到深化改革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真正树立起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管理理念,坚持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是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资金安全检查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一)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要将内部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考评通报制度,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二)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确保2012年之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改革;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县改革的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要按照改革新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国库机构业务整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切实做好本级国库机构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整合工作的指导,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责,建立严密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要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三)严格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规范财政专户设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12号)规定,凡是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经过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准;凡是涉及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等事项的文件,必须事先征求财政国库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开设财政专户;已经开设的要按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要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信息系统管理,改变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管理不规范、资金运行管理链条短、潜在资金安全风险点多的状况。

(四)积极落实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转轨工作的督导,对市县转轨的时限、工作措施、督查和考核办法等要尽快作出明确要求;对转轨工作涉及的机构设置、资金支付、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管理等要给予规范指导;对一些转轨工作进展迟缓和做法不规范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改进落实。仍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转轨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五)全面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对总预算会计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日常会计管理各环节作出系统性的规定;要按照总预算会计和资金安全管理要求,健全机构设置,配备必需的岗位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按照职责清晰、相互牵制的原则,科学界定预算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岗位分工,建立健全内部制衡纠错机制;纪检监察和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广应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六)继续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坚持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增强财政干部为民理财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自律意识。要继续加强财政干部业务素质教育,确保财政干部能够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按照资金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财政业务。要继续加强财政干部风险防范教育,克服日常工作中麻痹、懈怠、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要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等制度。

2.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发展改革委 (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3.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4.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四

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结合东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审批流程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经区人大批准,纳入当年财政总预算安排及上级补助等相关资金(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区财政按预算要求及时拨付)。

(二)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的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类贷款、债券等资金。

(三)追加预算。是指区财政年初预算未安排资金,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安排的支出。

二、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资金审批程序:由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东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1)→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审意见(视情况填列)→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区财政局核实意见→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视情况签转下一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二)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包括:

1、报区政府资金申请报告;

2、东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审批表;

3、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合同或相关资金文件;

3、规范、合法的单据;

4、资金涉及项目验收的,须提供相关部门验收手续。

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资金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共同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东区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2)→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审意见(视情况填列)→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区财政局核实意见→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视情况签转下一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二)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包括:

1、报区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

2、东区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

3、初次申报项目资金,须提供发改的立项批复文件;

4、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合同;

5、规范、合法的单据;

6、工程进度审批表(施工方、监理、代建单位的签字盖章)

7、申报工程增量资金,须提供区政府的批复意见;

8、支付工程尾款,须提交相关部门的验收手续,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追加预算由项目申报部门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审批程序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办理资金申报。不合规,不完善的审批流程,区财政不得拨付财政资金。区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审批表 2.2015

5.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五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

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中央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所有地方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尚未全面实施到位的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一是足额配备会计人员。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

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

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下一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

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束、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商有关部门收回总预算或调整安排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加快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风险源、全面排查风险点、正确描述风险表现、准确界定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构建起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同时,要对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设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顺畅、实时共享,确保内部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分管范围内的责任,做好具体领导工作;部门(单位)内部有关机构要合理安排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落实到人。对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推进基层财政建设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应支持市级财政部门调整工作重心,发挥监管优势,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级财政发展。

充实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安排的相关信息传达到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工作要求。乡镇财政应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行为;加大对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方面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进一步细化和扩大公开的内容;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 27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支出公开目录,加大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办法的公开力度,特别是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方面的财政支出。县(市)级财政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额度、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乡镇财政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方式,将财政支出的政策、资金额度、发放标准、发放结果予以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七、强化干部教育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工作,形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操守严格的良好风气,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发现有赌博行为的,坚决调离资金管理工作岗位。

财政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工作。

关于印发《北仑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甬财库[2011]241号)精神,现将我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对象为区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的范围为财政开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专户,不包括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4月15日之前)。制定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清理整顿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财政部门组织复查,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查报告。

(四)第四阶段(6月至12月)。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三、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

1.区财政成立以区财政局局长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库、财政监督、预算科等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乡镇)财政所相应成立工作小组。

2.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步骤及措施。

(二)第二阶段

1.部署全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分区、街道(乡镇)两个层面进行自查。区级层面由国库科牵头负责,街道(乡镇)层面由预算科牵头负责。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开立财政专户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是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行为;财政专户中是否存有应缴库未缴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是否经国库部门核准并报区局领导批准后办理;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等。并如实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通知》附件1)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通知》附件3)。

2.汇总自查情况。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自查表和情况总结于4月30日前完成。预算科负责汇总街道(乡镇)自查情况,国库科负责汇总全区自查情况,并于5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财政监督科。

(三)第三阶段

1.由财政监督科组织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检查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的自查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专户管理制度建设、财政专户清理撤并、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专户资金规范管理、开户银行选择、专户定期报告和检查管理、专户档案管理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财政专户情况等方面内容。于5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

2.对自查和复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5月20日前完成自查书面汇总报告,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将自查表格和自查书面汇总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四)第四阶段

1.迎接上级核查,确保交叉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根据上级部门核查,严格进行整改落实。重点是针对核查意见,查漏补缺,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制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其设置及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能否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财政专户设置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直接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借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改进和完善我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各相关科室和街道(乡镇)财政所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在国库科对这项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财政监督、预算科和其他相关科室以及各街道(乡镇)财政所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在自查和复查阶段,严格对照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所有的财政专户都要在自查表中进行填报;二是所有填报的财政专户的相关资料都根据真实情况进行反映,切实做到自查全面,内容真实完整。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四)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内控管理机制,完善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地方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及区财政局《铜陵市郊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郊财[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对象为镇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范围为镇财政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所有专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3月15日之前)。制定镇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展开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第三阶段(4月1日至5月5日)。迎接区财政部门对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复查,并对复查反馈情况进一步整改。

(四)第四阶段(5月6日至12月10日)。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健全完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有关制度。

三、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

1、镇成立以分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镇长为组长,财政所所长为副组长,财政所各相关资金核算会计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清理整顿事务。

2、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步骤及措施。

(二)第二阶段

1、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部署。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具体实施各专户自查核实工作。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开立财政专户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是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是否存在采取将预算资金“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情况;财政专讯中是否存有应缴库未缴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全部转归财政部门统计表管理;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等。镇财政对自查情况如实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通知》附件1)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通知》附件3)。

2、自查情况汇总上报。镇各地方财政专户自查表及情况总结于3月30日前完成,镇财政专人负责进行自查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自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三)第三阶段

1、由区财政局对镇财政专户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检查镇财政专户自查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专户管理制度建设、财政专户清理撤并、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专户资金规范管理、开户银行选择、专户定

期报告和检查管理、专户档案管理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财政专户情况等方面内容,此项工作于4月底完成。

2、对自查和复查反馈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5月10日前完成自查书面汇总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表格和自查书面汇总报告上报区财政局。

(四)第四阶段

1、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对上级部门核查要全力配合,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2、根据上级部门核查意见,严格进行整改落实。针对上级部门核查意见,查漏补缺,制定或修改善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镇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其设置及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能否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财政专户设置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直接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借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改进和完善我镇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我镇财政资金安全。

(二)此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地方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人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在自查和复查阶段,要严格对照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一是镇财政所有财政专户都要在自查表中进行填报;二是所有填报的财政专户的相关资料都要根据真实情况进行反映,切实做到自查全面,内容真实完整。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以确保清理整改到位。

(四)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内控管理机制,完善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

6.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六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自行废止。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下一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7.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七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

性资金, 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 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

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 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

[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 结合管理实际, 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 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

8.做财政资金的“哨兵” 篇八

短短几年,威海从“滨海小城”成长为“经济强市”,从“海防前哨”跃居中国的“开放前沿”,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攀升……在这个巨变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评审项目485个,完成评审额63.23亿元,审减资金11.06亿元,审减率为18.69‰评审范围从单一的城市建设拓展到土地整理、城镇投资和农村综合治理等多个领域,财政评审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决策者的“参谋助手”

“有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确保财政预算管理精细、规范、科学的重要手段。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高评审效率、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的投资评审人才,实现投资评审出规范、出人才、出效益的目标。”

——威海市市长孙述涛

刚刚过去的5年,是威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威海市提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作为今后个时期城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现这一目标,2009年,威海市又确立了“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心城市重点实施六大城建体系列工程,共23个城建重点项目,总投资1146亿元,当年计划投资130亿元”。这些项目规模大、投资大、层次高、带动性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关键。如何让资金更安全、更高效的运行,财政投资评审及时介入并站到了项目的前沿阵地,扮演了极其重要的哨兵作用。

财政投资评审是投资决策的“参谋助手”。政府投资项目大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楼堂馆所清理行动时就要求,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方面的决策要慎之又慎,谨防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防止浪费财力。威海市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策时,始终抱着审慎的态度,依效用而定,依财力而为。财政投资评审,特别是现在推行的“事前评审”,很好地适应了这种需求,将评审关口前移,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前主动监管,对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进行控制把关,扮演起政府投资决策“参谋助手”的角色,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财政评审还是廉政建设的“工具”。威海市把廉政建设,特别是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作为构建廉洁型政府、阳光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始终坚持不懈,一抓到底。2008年12月25日,中共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听完《威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汇报》后批示:“这项工作开展得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护好干部”。

可以说,这么多年来,威海的财政投资评审一直履行着这一职责,通过全过程参与、各环节审核,把好了资金使用的每道关口,对杜绝腐败、廉洁从政,起到了很好的“工具”作用。

下一步,威海市将全力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做大做强。一是进一步抓制度建设,以《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母办法,构建规范化的评审管理体系。二是抓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评审。三是抓服务,为建设中心城市和威海经济发展再创辉煌。四是抓管理,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打基础、增效益、抓队伍,为政府项目再立新功。

“评”要出良策,“审”要有实效

“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们围绕财政改革发展大局,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作为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大评审力度,完善评审机制,建设评审队伍,提高评审水平,财政评审服务和保障财政中心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威海市财政局局长朱明华

在几年的财政评审实践中,威海市逐步建立起“以部门预算为基础、以投资评审为支撑、以政府采购为手段、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保障、财政监督检查全程参与”的“五位一体”和项目管理方面“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决算”评审先行的“五先五后”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财政投资管理机制。

抓制度,构建规范化的评审管理体系。威海市建立了以“两个规范、五项制度、五个规程”为中心的投资评审管理体系,将财政投资评审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抓机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是财政评审的内功和本职,建立“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是威海财政评审事业多年研究探索、反复实践的经验结晶。

抓服务,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充分发挥拨款约束和技术服务两个专长,努力做到“跳出评审看评审,跳出财政看评审”,为财政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

抓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评审工作水平。威海市组织研发“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获山东省科技三等奖,以合同管理为手段,对招标投标、材料设备、基建财务、工程预结算等基础资料进行即时反映、动态管理;研发了“评审办公信息管理系统”。将制度文件、信息调研、建筑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业务例会纪要等内部信息发布到相关管理模块,实现内部资源共享。这两套系统的运行,改变了以往项目管理信息全靠手工记录、汇集、整理的历史,实现了评审任务清晰明确,评审流程规范有序,评审资源整合共享,评审责任落实到位,有效保证了项目决策与预算执行的统。

“评审工作的好坏不仅要看核减了多少资金,为财政节约了多少钱,而且要看评审的质量,看评审人员提供的结论是否合理、合法、科学、真实。只有这样,评审结论才能既站得住脚,又能够讲求实效。”朱明华局长说。

财政评审,既“评”又“审”,“评”耍出良策,“审”要有实效。突出“评”与“审”的有机结台,在做好“审”的基础上力求在“评”上下工夫,既要“审”出问题,防患未然,又要“评”出建议、提出良策。

如2009年,评审中心在配合抓好扩大内需项目落实的同时,认识到随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原材料价格势必上涨,建议将改造工程中的430吨构件用铜一次购足,保守估算可节资700万元;此外,在参与金线顶工程的过程中,根据2010年封闭市区内采石场的计划,提出了金线顶区域开山毛石就地筛选加工成石子的建议,保守估算可节资1200万元,既提高了开山石料的使用价值,又保证了大量石子进场的需要。

对于评审中心主动有为的工作,市领导多次批示,“财政局的工作态度、精神值得学习政府部门要为政府负责任,政府要为人民负责任,政府各部门

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做政府的参谋、助手!”

为支出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我们的评审,避免了盲目性,为财政支出管理起到了技术支撑作用,为有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黄启昌

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自成立以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涵盖范围不断扩展。涵盖了城市基础建设、农田水利、教育、公益事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政拆迁、土地整理、科技创新以及节,能减排等诸多领域。另外,为确保投资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还通过积极争取,先后将电力、铁路、热力、煤气等项目,全部纳入评审服务范围,同时,对那些有限竞争行业指导价格的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费、规划费、审图费等计费在国家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做不同比例下调,在各项工程之间统一标准,并以此为最高限价,然后再行招标。这种不断延伸评审工作触角的思路和做法,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全覆盖,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5年来,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总额63.23亿元,直接核减项目投资11.06亿元。威海市财政局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财政投资评审最具影响力单位”。

“在每个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我们都要到现场实地进行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财政评审中心主任黄启昌介绍说。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针对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工程技术复杂化和评审难度不断加大的特点,实施对建设项目从立项、概预算、竣工决算到项目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在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评审中心加强线督导,并成立了专’]的评审小组配合建设整治行动开展,做到政府投资到哪里,评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不留尾巴,不留缝隙。在对乳山夏家村、荣成坦埠庄村、文登长耩村的农村环境整治进行重点考察调研后,摸清一线情况,提出了合理方案,受到了各方好评。

“投资评审工作将实现‘横向拓宽、纵向深化、内强素质、外争一流’的新要求,为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供技术支撑。”见证了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长历程的黄启昌主任,对评审工作充满热情和信心。

9.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九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10.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十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2010-2-1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11.追缴财政资金通知书 篇十一

[摘要] 财政资金配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决策的重点和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对西方主要经济学派财政支出理论进行了全面回顾,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中国财政资金配置必须要科学定位各级政府行为边界与财政资金的职能范围,财政资金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的量化考核制度,要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制度。

[关键词] 西方财政支出理论中国财政资金配置启示

一、西方主要经济学派财政支出理论回顾

1.古典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西方古典财政支出理论是当代西方财政学说的理论渊源。威廉·配第(1623年~1687年)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在《赋税论》中,依据政府职能需要,提出了财政开支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六项“公共经费”:军事费用,行政官吏的俸禄,“拯救人的灵魂,启导他们的良知所需的经费”,各种学校的经费,对孤儿和各种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赡养费,以及修筑公路、疏浚河道等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费。他认为财政经费支出应以提高国家的生产力、振兴产业为目标,因此主张压缩非生产性开支,相应增加有关生产性支出以及社会救济方面的支出;并主张通过实行行政、法院、教会等制度的改革以缩减支出。亚当·斯密(1723年~1790年)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斯密于1776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全书贯穿了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斯密依据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学说,形成了他独特的自由主义国家观。他认为,政府的活动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属于非生产性劳动。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物质产品,是社会财富的一种浪费,它严重妨碍了资本积累和国民财富的增长。因此,政府应当尽量缩小自己的职能,实行廉价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斯密将国家的职能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保护社会,二是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三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斯密主张政府的财政开支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主要用于与上述国家职能相应所需的经费,即国防费、司法费和公共设施建设费。大卫·李嘉图(1772年~1823年)是英国产业革命时代的著名经济学家,他继承了配第与斯密经济理论中的科学成份,并加以补充和完善,成为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李嘉图的财政支出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之中。和斯密一样,李嘉图亦极力鼓吹经济自由放任,同时,他把国家经费全部或几乎全部看作是非生产性消费,因而主张尽量压缩国家财政开支。

2.社会政策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19世纪中叶,社会政策学派指出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矛盾,强调社会改革的必然性,提出国家实行社会政策的主张,社会政策学派在德国财政经济学界具有很大影响。瓦格纳(1835年~1917年)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也是近代财政学的创建者。他一方面反对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积极的干预作用,另一方面又谋求改正所得分配的不公现象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此,他极力主张实行“国家社会主义”政策,包括“树立有计划的生产秩序”取代自由竞争的生产方式;防止牺牲别人利益以谋求个人私利;对劳动者及其它小市民从财政物资分配上给予帮助。瓦格纳认为国家不仅有维持国内的法律秩序和防御外敌的任务,同时还必须使愈益增多的人口部分有享受文化财富的机会。而且国家目的高踞于私人经济目的之上,在这个关系上要限制私人经济活动,必须强制对国家尽责。为确保完成国家目的的财源,他主张扩大国有财产,实行铁路、保险、银行的国有化,施行新的特权及烟草专卖,坚决贯彻煤气、水道、交通设施的公有化,另一方面必须按照社会的赋税政策积极地改变人民所得的分配。瓦格纳还联系国家目的、任务及其活动的财政需要论述了国家经费问题,认为国家活动应把法律与权力目的与文化和福利目的这两个国家目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加以实施,为此应形成一种给予机制,这就是财政的经费体系,构成财政需要体系。他提出了三条重要的财政经费原则:一是应有正当自主的财政监督组织;二是应遵守节约的原则;三是应兼顾国民所得与财政需要的原则。特别需提到的是,瓦格纳论述了公共活动特别是国家支出的膨胀问题,这就是被后人所称的“瓦格纳法则”。瓦格纳说:“财政经济就是为筹集完成国家总体经济机能的任务所必须的物质辅助手段,而不能不进行的活动。由此可见,财政经济范围必须随各时期的国家任务、国家活动的范围以及种类而决定”。

3.凯恩斯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20世纪30年代在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宣告了西方传统经济学的破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凯恩斯学派及其理论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和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凯恩斯学派的理论在现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凯恩斯(1883年~1948年)认为,为了扩大社会总需求,“最聪明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来统制投资量,让资本的边际效率逐渐下降,同时用各种政策来增加消费倾向”。凯恩斯认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财政政策,二是运用货币金融政策。但他更注重财政政策的作用,认为货币政策只起辅助作用。在凯恩斯看来,货币政策是通过利息率而间接起作用,不如财政政策作用来看直接和有力。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在经济衰退时,应扩大政府开支和实行减税。他特别强调举债支出的作用。他认为,税收的变动,尤其是用累进所得税,虽可重新分配收入,提高消费倾向,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但由于短期内消费倾向是比较稳定的,所以单靠税收政策不足以克服经济危机和提高就业水平。然而,扩大政府支出的来源,如果是靠增加税收,则又会减少私人投资和私人消费,结果依然达不到扩大社会有效需求的目的。因此,他主张实行举债支出以弥补赤字的财政政策。汉森(1887年~1975年)是美国经济学家,也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忠实信徒和凱恩斯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着重研究经济周期,提出“长期停滞理论”,认为利用财政政策能有效地控制“停滞”,实现所谓充分就业和经济稳定。汉森主张政府扩大公共工程投资,这对于扩大整个社会的投资规模具有加速作用。汉森提出了补偿性财政政策,主张“逆风向行事”。萨缪尔逊是凯恩斯学派另一个主要代表人物。萨缪尔逊提出了“混合经济理论”,成为他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理论基础。他认为,当今的资本主义经济既不是纯粹的私人经济,也不是完全的公有经济,而是一种私人经济活动与政府经济活动同时并存的混合经济。关于财政支出政策,他提出以下一些要点:一是政府应扩大有益于社会的耐久性的公共工程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增长而言,这种支出比政府的一般开支具有更大的作用。二是增加福利开支。他认为福利开支既是“内在稳定因素”,可自动调节,又可利用它作为稳定经济的手段。三是政府应重视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扩大这方面的直接投资或给予补助金。同时,政府还应重视旨在教育和培训劳动力的公共开支。

4.供给学派的财政支出理论

供给学派是在美国70年代中期逐渐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流派,是围绕如何使资本主义经济摆脱滞胀困境这一问题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拉弗、温尼斯基、吉尔德、蒙德尔等。供给学派重新肯定萨伊定律,把滞胀的原因归咎于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把需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决定性因素,认为只要刺激总需求,就能使资本主义经济稳定发展,从而忽视了劳动、储蓄、投资、生产等供给因素。这种本末倒置的政策对于供给增加只能产生负效应。因此,要医治滞胀这一顽症,就必须彻底否定凯恩斯主义,推行注重供给管理的经济政策。减税是供给学派政策主张的核心和基本环节。他们认为,美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既然是供给不足,那么,减税便是促使供给增加的基本手段,因为降低税率可以促进个人和企业增加储蓄和投资,这样自然就会促进供给增加。另外,供给学派极力主张减少社会福利支出,这是促进供给增长的又一重要措施。他们认为,政府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不仅不能使穷人摆脱贫困,反而会使失业增加,有损劳动力的供给,因为在庞大的失业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失业成本太低而“自愿失业”的。再就是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需有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繁琐的管理制度。因此,它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而且会助长官僚主义弊端,腐蚀着人们的思想。他们认为,从摆脱美国财政危机的角度看,也需要削减日益膨胀的社会福利支出。这项开支已占到美国财政支出的40%,比军费开支增加得更快。他们认为这项支出在一定时期曾对经济危机和阶级矛盾起了一定缓和作用,但现在它已经走到了自己的反面,美国政府日益承受不了这种负担。

二、西方财政支出理论对中国财政资金配置的启示

1.科学定位各级政府行为边界与财政资金的职能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行经济改革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首先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规范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活动领域与范围。理论研究表明,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构成公共经济部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并由市场来提供是明显不足的,只有依靠政府来配置和向社会供给才能得到满足;私人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并可达到充分供给的水平。从本质上讲,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分工就是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活动领域的分工。财政资金活跃于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社会资金活跃于私人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即使是财政资金活动的纯公共和部分准公共产品领域,也仍然可借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力量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通过财政资金的投资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从而实现公共产品领域的跨越式增长。当前,应当进一步收缩国有经济部门的范围,将涉及市场能进行有效配置并能充分提供私人产品的国有企业通过控股或拍卖的方式转换成股权多元化的非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部门只保留涉及国计民生的、关系经济运行安全的基础能源、原材料行业的生产和纯公共产品领域,以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善于利用财政资金调控经济的职能,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投资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决不可过度增加财政支出,否则,一方面会增加经济主体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和浪费,另一方面又会影响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

2.财政资金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充分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市场化配置是指部分财政资金按市场方式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在编制和执行计划时偏好于政治利益,计划的可行性和政府行为的理性被随意性取代,导致资金的计划配置效率低下。为了实现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市场体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只有通过其自身在市场中循环周转来实现,市场的有效性是实现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以统一、开放、规范、有序为目标的商品、要素、资本、技术以及信息市场的建立是保证财政资金市场化良好运行的条件。二是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一定时期内,各行业的利润水平是不同的,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层次的优惠利率水平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利率水平的确定,必须以市场利率水平为参照,才能实现企业收益与成本的对称,财政资金的有偿使用才真正具有约束力。同时,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也是财政信用顺利开展的条件。三是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执法工作,保证经济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坚决反对把财政信用作为保护落后的手段。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离不开财政资金市场化的规范管理。财政资金在投资领域的使用效益不高,其原因是在资金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市场决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经营滞后。应建立有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市场化决策程度,把财政投资计划建立在对市场综合考察基础上。

3.要健全财政资金绩效的量化考核制度

当前必须要建立合理的财政资金配置绩效的评价机制,加强财政绩效管理,才能真正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绩效考评的概念、实施范围、步骤、主体、操作规程、指标设计、监督制衡、结果运用等内容,使绩效考评工作能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约束下,规范、协调、有序地进行。在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核实施的步骤上,以项目绩效考评为切入点,项目绩效考评是其他层次绩效考评的基础。等项目绩效考评具备一定经验后,再进行部门绩效考评试点,在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真正实现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在财政资金配置绩效组织实施上,先以财政部门为主,再过渡到人大、审计、财政各自分工负责立体式的绩效评价模式。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先推行单位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局重点考评,财政协调部门共同制定评价体系,待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方法以及相关评价制度完善后,再过渡到以审计、财政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此外,要建立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评工作信息库,便于监测项目预算周期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项目资料,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分析计算历史标准值。要科学合理地对财政支出进行分类,以便于绩效考评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要硬化财政资金配置绩效考评工作结果的约束力。不同的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机关和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结果的运用目的、范围、程序、权限等做出具体规定,增加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权威性。

4.要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一套连续有效的财政资金运行监控主体网。在财政资金运行的一个循环中,从纳税人纳税到财政支出、财政资金使用各环节应当有不同的监控主体。这些主体可能包括:纳税人群体、财政、税收、计划、审计、监察和人大监督机构,甚至有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要明确各环节监管主体的权责利,并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全程监控制度来规范和引导监督主体的监管行为。当前,应抓好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后续监控的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中,要明确全程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控制主体、控制职责、控制程序和控制的法律保障等具体内容。(2)严格预算支出约束和监督。一是考虑建立由各方的专家组成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搞好法规之间的协调。各级人大和有关执法机关,应认真清理与《预算法》相冲突的法律条款,以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三是严格预算支出约束。要追加预算必须按法定程序经人大批准,且每年预算变动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四是强化支出监管。各级人大要经常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要将财政审计作为重中之重,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支出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面推进财政绩效审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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