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4-07-10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共13篇)

1.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考勤和请假制度作进一步规范,请大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人员请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打卡,不迟到、不早退、杜绝代打卡,并到前台二次签到(因外出、公差等未打卡情况均须提前一天报备并注明原由,补单的视情况处罚50至100元不等),上班时间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因事、因病需脱离岗位,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去向通报制。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外出开会、出差、办事等必须将自己的去向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人事经理,并做好考勤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请假制度

1、因事、病、婚、产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上班实行单休、法定节假日倒休制。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休的,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并安排倒休,全体员工必须听从安排,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处。

3、完善请假手续,并按程序审批。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要具备书面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查。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假制度是每个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对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处分。

三、严格奖惩

人事部门要严格建立请假登记制度。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假未完善手续、不请假离岗、代打卡、不服从整体安排的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旷工期间扣发当日工资,并罚100至1000不等。

由各分管经理和人事部门随时抽查并掌握员工上班、到会及在岗情况,如实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考勤情况。

每月有3次迟到(15分钟之内)免扣薪。超过3次迟到,每迟到1小时之内罚款30元、1-2小时罚款50元、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每月全勤的员工(无婚、产、公、丧、年假等)奖励100元。

此通知即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以上通知规定我已悉知并认真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确认签字:

2.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 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 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3.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东中西部、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对东部农村地区,中央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东部地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中央财政适时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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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办法,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各省(区、市)要将实施方案、省以下资金分担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于2016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11月25日

(本刊编辑部根据中国政府网内容整理)

4.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四

签发人:张伟

各部门、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的考勤管理,增强员工考勤管理意识,严肃劳动纪律,改进考勤措施,现将《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公示给大家,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实行全员考勤制

公司强调:从2009年4月15日起,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上班不打卡外,其他人员上班一律打卡。如遇考勤机故障,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做好考勤备案。凡未打卡,又没有分管领导签字说明原因的,一律按缺勤、旷工处理。

二、因事未打卡处理程序

员工因事未打卡,应在两天之内及时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核实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员工每月有两天调休时间,调休应提前一天填写《调休单》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核实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月底统一统计数据。凡未打卡,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或两天之后提供证明者,一律按缺勤、旷工处理。

三、公司本部考勤机位置调整

由于员工上班要先到三楼打卡后,再回办公室工作,即耗费时间又不方便。鉴于这种情况,公司决定:将考勤机安置在门卫处,员工进门可直接打卡,节约时间、方便快捷。公司办公室定期读取考勤机数据,进行总结登记。

四、各项目部考勤管理

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部设置专用考勤箱,采取考勤签到制,综合部每天8:00点准时将签到表收回放入考勤箱,考勤箱钥匙由综合部负责人保管,月底将原始考勤表及统计数据一并报公司办公室。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考勤管理按照“行政管理手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5.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五

各科室:

由于个别科室考勤表报送不及时、考勤内容不规范,出现漏报、谎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资核算及效益工资核算,为进一步规范考勤报送工作,严格考勤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规定如下:

1、凡科室因工作需要调出、调入、新进和进修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科、医务科或护理部已经登记的,科室要在考勤表上注明。

2、有见习人员(临时人员)辞职的,科室要在考勤表上注明,并认真填写《科室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上报人事科。

3、各科室考勤表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上报,如出现考勤信息错误或填写不准确现象,扣科室质量分1分。

4、各科室考勤表要在每月5号前通过内网报给办公室收材料专用号,如果出现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要求报送等现象,扣科室质量分1分;对出现漏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降职处理。

5、医务科和护理部要在每月5号前将全院医疗、护理人员变动(包括入科、转科、辞职、外出进修)情况报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

6、各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工作,进一步做好考勤管理工作。

7、以上规定自5月2日起开始执行。

办公室

6.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六

场委„2007‟5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村级组织建设有关

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村支两委关系,规范村级事务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如下:

1、村两委会每周办公例会制度。村两委会班子成员每周一召开办公例会,交流上周工作情况,讨论本周工作安排。

2、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除讨论党员发展等党内事务以外,村两委会一般不分别开会,而是以两委会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村务,集体决策,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3、重大村务村两委会联签联章制度。必须联签联章的村务包括:宅基地审批;土地出让;改田造地项目;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社会治安工作目标;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对外工程发包及协议;购置金额较大的集体固定财产;变卖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收支;民政救济对象的确定等。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对以上内容进行细化,并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联签联章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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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签联章事项的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个别酝酿、碰头后,在每周办公例会上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向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最后形成文字,村书记、主任签字,加盖两委会公章,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结果。

6、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学习制度。各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四次,并在《党员教育管理手册》上记录好学习教育情况。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与培训,发挥远程教育的辐射作用。

7、党员集中学习日制度。各村党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日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日期固定,具体日期由各村党组织自行确定后上报镇党委。学习内容可结合“三会一课”、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来安排,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各村支两委可通过集中学习日开展每月工作小结、通报村情民意等;党员可以汇报每月工作情况,特别是“双联”工作情况。并要求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情况纳入年终党员百分考核。

中共场口镇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村级组织制度通知场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07年10月26日印发)

7.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七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8.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八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建房[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九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

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6﹒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入编、出编手续。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手续;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保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7﹒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各地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库,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8﹒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标准。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全面掌握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10﹒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各地要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清理规范。对于条例出台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1﹒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

建市,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以充分履行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十

公室

侯政办〔2009〕79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

祥谦镇、上街镇、白沙镇、大湖乡、廷坪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库区村:

根据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移文〔2008〕129号)和市移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榕移字〔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环节,切实做好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按照省、市移民局要求,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县在完成〘闽侯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闽侯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修编基础上,需要组织论证、筛选、储备一批符合省里确定的重点投向、移民群众急需解决、涉及民生问题、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库区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好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经公示(需附公示相片)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所有入库的项目都必须附现状照片作为备案第一手资料进行储备。凡列入年度计划和申请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从储备库中安排,项目储备库建立后一般不做变更,特殊情况报送上级移民局审批。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

为简化项目的前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移民局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调整如下: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指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主要投资部门规定执行。

4.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在上报项目计划前完成,原则上前期文件必须包括初步设计文件(50万以上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等,使项目达到可实施程度。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移民村的村委会;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移民村的,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申报、筹资、实施、管护负总责。

二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06〕66号)文件精神执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中央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所有后扶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都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要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各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落实专业工程监理制度,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总投资在20万元

以下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库区所在乡镇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投资主体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是检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及时组织验收。我县涉及的库区村数多、工作量大而专业人员少,各库区村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作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归档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由县移民办相对集中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市移民局,待省、市移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留款拨付和项目移交。

二要提高验收质量。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移民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主要投资部门的验收材料要收集归入项目档案。移民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中,总投资在2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自验,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将项目资料和自验材料收集归档,报县移民办申请验收;总投资在2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组织自验,县移民办组织初验,并由县移民办将项目资料和验收材料

上报省、市移民局申请最终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要签署意见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

五、严格资金报账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报账管理,规范报账票据及防止以拨代支、支出不合理等问题,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要明确报账申请单位。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承建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报账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认真整理报账凭证资料,及时进行资金报账。原则上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在备齐项目资料、搞好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报账单位必须及时报账,确保后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报账资料审核程序。由移民村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由村委会负责人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所属乡镇审核;由乡镇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由乡镇审核。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资料审核,并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

三要严格报账凭证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凭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白条报账、收款收据报账等行为。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分散在5个乡镇17个建制村,既有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相对经济落后的山区,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所在建制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村财经济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后扶资金投入与具体需求之间矛盾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调动业主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大地发挥后扶资金的效益、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上,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对每年省移民局核定我县的移民项目资金合理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七、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增减处理工作

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库区村要认真作好扶持期内直补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增核减工作,及时上报人员变动花名册,对按规定增补的直补资金发放对象,所增加的人数指标从本县登记到村指标中调整解决。对按规定核减的直补资金发放人数指标,统筹使用,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所核减的指标,可以作为核减人数所在村的登记到村指标,也可以调剂到其他村。具体由县政府在尊重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八、规范年度结余资金使用

年度结余资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停发的资金;二是当年已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金额少于预算批准金额而结余的资金;三是分户实施项目所结余的资金。以上三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将本年度结余资金来源、金额以及拟实施的项目上报市移民

局,并由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后将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移局审批。

九、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要抓紧做人口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收集好人口登记档案资料,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整理分类、装订归档。需归档的资料有:移民户主提报的人口登记申请表,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人口登记表,村级分户汇总表,村、乡、县三级人口汇总表,以及移民搬迁补偿底册、身份证明等有关人口登记的凭证和依据,公示通告的有关资料等。

二要及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收集归档的资料有:项目公示、项目通告、施工前相片、前期文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书、财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监管记录、隐蔽工程报告书、投资构成、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竣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书上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和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初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或工

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竣工后相片、标志牌相片、项目移交单等。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11.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十一

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现将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做好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及写实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创先争优各项工作。

二龙山农场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

进一步做好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及写

实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部署,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开承诺、领导点评、写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公开承诺

公开承诺是党组织、党员主动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有效载体。要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开承诺的方式方法,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和群众监督渠道,提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党员创先争优自觉性和主动性。

1、基本要求。公开承诺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 任务和党员标准、义务及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基层党组织创建“五个好”、党员做到“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党员的岗位实际;坚持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目标,防止不切实际、流于形式。

2、承诺内容。基层党组织的承诺内容应围绕任期目标和目标来确定。重点体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心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做好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的事项。党员的承诺内容应结合落实党组织的承诺事项,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特点来确定。重点体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争创一流业绩、切实改进工作态度、积极服务群众等方面事项。

3、方法步骤。一是提出承诺。承诺事项一般分承诺和即时承诺,承诺事项在每年年初时提出,即时承诺事项在完成阶段性重点工作、临时性任务或遇到突发性事件时提出。承诺事项要实在具体,既要有目标,又要有完成时限。党组织的承诺要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党员的承诺要在充分征求所在党组织及其他党员和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二是公开承诺。承诺事项可通过会议、文件、党务政务公开栏、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三是认真践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承诺事项,抓好各项承诺任务的落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建立承诺事项记实登记制度。四是督查评议。采取定时检查、随机抽查、践诺评比等简易有效的方法,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对基层党组织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党员兑现承诺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注重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群众对完成的承诺事项进行民主评议和验收。

二、切实抓好领导点评

领导点评是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方式。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增强点评的针对性,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方向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力、见诸实效。

1、点评主体。领导点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领导分工进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对本支部党员进行点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对所属党支部及其书记进行点评。县(市、区)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基层党委及其书记进行点评。其他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深入联系点和到基层调研、考察工作,对基层党组织进行点评。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尤其是县(市、区)委书记都要带头做好点评工作。

2、点评内容。对基层党组织的点评内容主要包括: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的评价、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重点围绕推动中心工作、开展公开承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等情况进行点评。对基层党组织书记,主要点评其带头创先争优和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的情况。对党员的点评内容主要包括:对参加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的评价、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要重点围绕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开展公开承诺、联系和服务群众等情况进行点评。

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要求,将履行职责、兑现承诺、发挥作用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给予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对基层党组织的点评,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一是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和重点任务完成的情况;二是认真开展公开承诺,切实兑现公开承诺的情况;三是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四是履行管党职责,解决制约基层党建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创建“五个好”党组织,发 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情况,各类党组织积极开展争创主题活动情况;五是班子建设、民主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六是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对党员的点评,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一是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立足本职工作争优秀,特别是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表现情况;二是认真开展公开承诺,切实践行承诺的情况;三是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为民服务的情况;四是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五是在提出工作思路、强化执行能力,以及工作效率业绩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六是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3、点评方法。领导点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详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可采取召开会议集中点评、面对面交流个别点评、深入基层现场点评、根据需要随机点评等灵活方式进行。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出努力方向,点评情况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要注意在点评过程中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党员的点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书记的点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今年年底前后,要结合考核、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群众评议等工作,普遍开展一次领导点评,所有党组织书记都要作点评,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被点评。

领导点评原则上半年一次。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点评:一是集中点评。通过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推进会、专题会等形式,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进行集中点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利用民主生活会、集中学习、工作例会、碰头会等对党员进行集中点评。二是现场点评。结合工作调研、督促检查、专项述职、考核等经常性工作,深入到所属基层党组织或联系点,通过上门走访,实地查看,了解活动动态,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 式,进行现场点评。三是谈话点评。结合谈心谈话活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员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进行个别谈话、单独点评。党员领导干部对联系点的点评,一般采取现场点评的方式进行。党支部书记对党员的点评,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方式集中点评,也可结合民主生活会、党员活动日等经常性活动进行。

三、深入抓好群众评议

群众评议要围绕创建“五个好”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党员情况以及公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来开展。群众评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要结合党组织书记述职和工作考核组织评议。

1、参加评议人员的范围。对基层党组织的群众评议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本单位党员和职工群众(人数较多难以组织的单位可由群众代表参加)、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业务联系较密切的单位及服务对象代表。对党员的群众评议由党员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人数较多难以组织的单位可由群众代表参加)。

2、评议形式。群众评议一般采取会议现场评议方式进行。在评议会上,要对活动开展情况、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现场发放评议表(见附件),及时统计评议结果。为了方便基层单位和生产一线党员干部参加评议,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填写评议表。对党员的评议,以发放填写评议表(见附件)方式进行。

3、评议程序。群众评议一般采取四步进行:一是确定方案。评议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制定方案,评议党员由基层党组织制定方案,要合理确定评议的参与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二是公开述职。适时召开评议大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分别进行述职,确保基层群众知情。三是组织评议。述职后,接受群众的公开评议。对群众的评议情况要建立专项记录,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公开结果。评议结束后,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通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结果。农村、社区党支部要推广党支部书记每年年底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本村、本社区党员以及村民代表、居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工作考核组织评议。

4、评议结果的运用。对评议会上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要把群众评议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年底考评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公示排序;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考评差的党组织和党员,督促其整改提高。

四、全面推行写实管理

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践诺、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情况写实管理制度,以每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为单位,建立工作台帐,作为评比表彰的依据,从而更好地确立创先争优活动工作导向。

1、写实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承诺写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项目、内容、完成时限等。二是践诺写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公开承诺事项完成的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三是点评写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点评的主要情况。

2、写实方法。结合基层组织和党员承诺践诺以及领导点评,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写实,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每季度开展一次写实,党员本人对承诺践诺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自我写实鉴定。采取建立写实台帐的方式,对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建立写实工作档案,基层党员承诺写实记录由基层党支部(总支)负责管理,基层党支部(总支)承诺写实记录由基层党委负责管理。承诺写实结果要通过公开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 督。县(市、区)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写实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基层党组织召开写实情况汇报分析会议,不断提高写实管理工作水平。

3、结果运用。要把写实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评选表彰、领导干部考核和基层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注意通过写实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特别是承诺践诺情况较好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展活动党员群众满意率达不到60%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进行个别谈话,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将写实管理与党员教育培养相结合,针对写实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开承诺、领导点评和写实管理,是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深入开展、不断取得实效的有力抓手。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各项要求部署,认真抓好公开承诺、领导点评和承诺写实制度的规范完善,扎实推进公开承诺,带头开展工作点评,认真做好承诺写实,积极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和激发出来,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附:

1、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写实簿(样式)

2、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写实簿(样式)

黑龙江省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2.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进一步完善两基迎国检

档案资料的通知

各县区两基迎检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扎实做好“两基”档案资料建设工作,为“两基”国检提供全面、翔实、规范、完善的档案资料,确保顺利通过国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完善档案资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区要充分认识“两基”国检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杜绝侥幸心理,按栾克军市长强调的“县县受检、乡乡受检、校校受检”的要求,把档案工作作为“两基”迎国检“百日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下决心,花力气,动脑筋,全力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靠实工作责任,认真查漏补缺。进一步靠实建档人员工作职责,强化建档人员的学习培训,认真领会迎检标准、指标体系及建档要求,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原则,对照《两基迎国检必备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对“两基”迎检档案资料再次进行查漏补缺。一要注重档案资料的全面性。相关印证材料要做到齐全、真实、可信,客观再现“两基”工作过程,真实反映“两基”工作业绩。二要注重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做到表册齐全、数

附件

两基迎国检必备档案资料目录

“两基”迎检档案资料应遵循分类科学、印证有力、查找方便的原则,依据《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基本档案资料目录》要求,从综合管理、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安全管理、扫盲工作等八个方面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县区还可结合各自实际,增加“特色工作”等类别。

一、综合管理(档案编号:A)(—)县区迎检办

1.县区自然、经济、社会、教育基本情况简介; 2.县区中小学布局图;

3.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鉴); 4.县区最新人口普查年鉴及2005年1%抽样人口年鉴; 5.近四年县区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6.县区“两基”工作自查报告; 7.县区“两基”迎国检目标责任书;

8.“两基”文件、资料(包括“两基”的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实施方案、决定意见、会议记录等);

9.县区出台的关于“两基”攻坚、巩固提高工作的政策文件,包括单项工作的政策,如控辍保学、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等;

10.近几年实施中小学建设项目情况(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危改工程、远程教育工程方案、项目、资金、面积、实施

8.国家教育督导团的“两基”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甘肃省“两基”年检表;

9.乡镇“两基”工作专题片(不超过15分钟)。(四)学校

1.学校基本情况简介; 2.近四年教育统计年报表; 3.学校“两基”工作情况汇报;

4.“两基”工作文件、资料(包括的通知、年度计划、规章制度、政策文件、领导讲话、实施方案、工作安排、会议记录等);

5.学校特色工作;

6.“两基”工作相关内容宣传展板。

二、普及程度(档案编号:B)(—)县区迎检办

1.义务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2.小学教育普及程度统计表;3.初中教育普及程度统计表;4.4—6周岁学前儿童受教育情况统计表;5.7-12周岁小学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统计表;6.13—15周岁初中适龄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7.15周岁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8.17周岁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9.在校学生统计表;10.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及转入、转出等证明;

3.小学教育普及程度统计表;4.初中教育普及程度统计表;5.4—6周岁学前儿童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6.7-12周岁小学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7.13—15周岁初中适龄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8.15周岁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9.17周岁人口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10.本校上学的外乡学生统计表、花名册;11.本校服务区在外上学的学生统计表、花名册及证明材料;12.7-15周岁残疾儿童受教育情况统计表及花名册;13.留守儿童统计表及花名册;1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计表及花名册;15.在校学生花名册;16.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统计表及花名册;

17.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和异动学生花名册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师资队伍(档案编号:C)

(一)县区迎检办

1.义务教育阶段师资水平统计表; 2.学校教职工花名册;

3.2001年后新补充教师花名册;

4.教师教育及管理人员培训人数(次)统计表和培训合格证; 5.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年工资数对比表及相关印证材料。

2.学校办学条件统计表;

3.年初基础教育统计报表中的办学条件统计表; 4.教育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5.数、理、化、生、科学等实验仪器及图书分类登记表; 6.音、体、美、劳活动器材登记表; 7.中小学教育技术设备登记表;8.实验仪器及图书使用情况原始记录表;9.中小学班额情况统计表。

五、教育经费(档案编号:E)(一)县区迎检办 1.教育投入情况统计表;

2.县区财政收支情况、教育拨款情况、“三个增长”及教师工资发放、政策性补贴情况;

3.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现代远程教育、“两免一补”等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县区财政近四年预决算报告;5.县区近四年教育经费统计报表;6.县区审计部门对当年教育经费的审计报告(前三年度);7.县区“两基”迎检经费申请报告及拨付凭证;8.义务教育“普九”负债统计表;县区财政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专项资金拨款凭证;化解“普九”债务明细表及考核验收指标。

(二)乡镇政府(学区)、学校 1.教育投入情况统计表;

3.学校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相关资料;4.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相关资料;5.学校开展法制、国防、禁毒、感恩、科技、环保、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方面的资料;6.学校教育教学或特色教育等其它资料;

7.中小学生学业成绩册及统计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8.学生学籍档案;

9.2008-2011年教育质量统计表;2008-2011年小学、初中毕业率和升学率情况统计表;2008-2011年学生体育达标情况统计表;

10.乡镇及学校获奖文件。

七、学校安全管理(档案编号:G)(一)县区迎检办

1.县区出台的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2.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资料;3.县区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的工作记载及通报。

(二)乡镇政府(学区)、学校 1.学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安全卫生工作计划、总结、领导小组、工作责任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

3.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的相关资料;

4.校园安全整治方案、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台账、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反馈、通报及整改建议书等资料;

13.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十三

京证公司发[2010]146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案例不断产生,有关股价敏感信息提前泄露、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负面影响事件也在不断出现,导致股价异动,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引起市场的质疑。证监会将遵循“异动即核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的监管理念,强化股价敏感信息分阶段披露原则,促使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

根据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的检查,截至2010年8月底,绝大多数辖区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部分公司未单独建立制度,仅将相关原则规定补充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已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司,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度建设上基本能够达到要求,但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和实际执行质量存在不足。有少数公司仅仅是借鉴了他人的条文,未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建立起符合公司实际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导致相关制度流于形式;或是虽能执行登记制度,但重视程度不足,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与登记制度的规定不符。

2、部分上市公司在其内部范围的登记管理情况较完善,能够较好的执行登记制度。但对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则相对较薄弱,获取的依据、渠道以及时间地点等信息较简略。

3、内幕信息对外报送时,部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只登记到向外提供的单位,但没有具体的人员,或者只登记到外部单位第一接触人员,对其之后的流转情况未进行登记和了解。

4、公司对控股股东、业务伙伴等机构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较好,但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尚不健全。

二、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进一步要求

尚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司应尽快建立,包括已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增加相关内容的公司也需单独建立登记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登记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规定登记备案的程序、内容和责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2、上市公司应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

3、登记制度中应明确上市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4、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要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我局,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我局将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检查。对于不按要求建立登记制度,不及时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上市公司,我局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如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予以立案稽查。同时,各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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