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垫资协议书(精选9篇)
1.汽车贷款垫资协议书 篇一
天津市********有限公司代
***********销售公司垫资协议
甲方(出资人):**********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销售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特要求甲方公司代垫资人民币 **** 万元整,只用于支付****广告费。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其它用途使用。
二:乙方须将此次垫资广告项目合同交由甲方。
三:代垫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乙方负责转帐至甲方指定的帐户,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能归还甲方的,乙方除照付垫资利息外,并每天按代垫资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到代垫资款全额归还甲方。
四:乙方故意隐瞒此次垫资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收回本代垫资款的,甲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缴款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的,经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向指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垫资协议合同 篇二
签约地点:勐腊
乙方: 签约日期: 20xx年月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华新水泥,同意乙方为所提供的 水泥进行垫资。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品名、品种及强度等级、数量及垫资情况如下:
1、乙方垫资品牌为水泥,品种为实际需要为准。
2、甲方所需水泥提货数量需数量特别大时需告
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应厂商协调发货和筹备资金。
3每
吨收取 20元作为垫资利润。
4、甲方同意在乙方垫资期间所有运输事宜由乙方负责,从华新水泥景洪工厂至搅
拌站的运费为不含发票 50 元∕吨。如需发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情况为以运输合同约定为准 。
5、垫资结算方式为月结,即当月合计垫资金额于次月日前一次性付清款
项。
二、计量验收及合理损耗规定:
1、包装水泥以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应立即复核,若确属乙方原因应予以更换。
2、散装水泥以乙方供货厂商出厂磅单数/船运计量单数量为准,合理磅差率为 3 ‰,合理磅差率内的负误差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时提出,由甲乙双方会同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对乙方供货厂商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确属乙方原因,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若甲方未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
量无异议。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收的,收货人签字验收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指定收货人对数量有异议的,亦应在收货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交货量无异议。
三、发票的出具及货款的支付:
1、每月 5 日前,由双方对上月 水泥提货 所发生的供货数量和金额进行汇总,并进行确认结算与票据交接。实际提货数量以供货厂商出具的提货数量和磅单为准。
2、甲方提货所发生的水泥款发票由水泥厂提供给甲方,所发生的物流费用发票由承运单位提供给甲方,因乙方垫资发生的利润价差发票由双方另行明确的运输合同处理和解决。
3、甲方应在 次月20日前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发生的货款及垫资利润,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及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1、质量要求:乙方所供通用硅酸盐水泥执行GB175-20xx标准。
2、特殊质量要求:___无________ 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以 □乙方 ■乙方供货厂商 同编号出厂产品检验报告验收,并委托 □乙方 ■乙方供货厂商 抽样。
4、提出异议期限:如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四十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质量无异议。
5、解决质量异议的方法:
出现质量异议时将封存样送双方共同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裁决,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所供产品质量经按第四条约定方式检验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愿承担因产品质量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报书面产品需求计划和/或变更计划,给乙方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除应立即偿清所欠款项外,每延迟付款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总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2个月内偿清所有垫资款及违约金。(注:如2个月内未能付清所有垫资款及违约金,需要以厂房做为抵押还清所欠债务。)
六、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盖章(甲方为法人和/或经济组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 表:代 表:
3.汽车贷款垫资协议书 篇三
一、垫资承包施工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垫资承包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大部分开发商为了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以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作为发包方明确要求施工方垫资,否则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工程项目。垫资施工的建筑企业明知垫资之后会有风险,但为了不失去场,往往不得已而为之。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绝对无效的阶段
由于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垫资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按照该《通知》的精神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二)垫资有效与垫资无效各个法院执法标准不一的混乱阶段
新的《合同法》于1999年1O月1日起颁布实施后,由于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而上述提及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有些法院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确认有效。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垫资实际上属于企业之间的一种变相借贷关系,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依法不能进行资金借贷。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
(三)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颁布实施后,垫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有效处理。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施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统一的标准裁判,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同时还对垫资的利息支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在处理垫资条款时,律师应请施工企业注意的事项
鉴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为当事人签署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时,作为律师应当提请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事项:
(1)带资、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承包商不能因自身资金困难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进度款。否则如果因为资金实力不够、无法按照垫资建设的进度进行施工,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签署垫资的施工合同,必须考虑自身资金安排,避免届时骑虎难下、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利率进行约定,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为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垫资承诺书 篇四
2.充分发挥公司自有大量施工设备的优势,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时,仍然可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3.充分发挥我公司长期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所建立的材料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时,仍然可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4.充分发挥我公司长期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所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保证施工劳动力的供应。
5.公司将进行统筹安排,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对该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劳动力、材料、资金等资源给予优先保证。
6.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项目经理部设置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方案指导施工,防止出现返工现象而影响工期。
7.开工前,公司物资部门、计划部门编制出详细的物资用量计划和进场时间计划,提前做好各种物资供应商的考察洽谈工作,保证物资及时充足的供应。
8.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我公司将投入充足的、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并且对容易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做好备份,施工前对所有设备进行调试和检修,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
5.房屋抵押垫资借款合同 篇五
抵押权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真实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各守信用,经甲、乙双方一致签订此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2、为确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月乙方愿以其私人房产作为抵押。
3、 乙方用作抵押房屋座落为产证号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
4、 本合同各项下的抵押经双方协商后,房地产估价为人民币:押物已被设定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权人为 。
5、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抵押值款合同债权即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借款期限为 个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本合同办妥手续后,其房地产权证由甲方收执。
7、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执行,按年支付一次。
8、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9、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10、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可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
11、签订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影响。
12、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1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补充条款:
抵押人:
抵押权人:
6.施工垫资框架意向书 篇六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框架意向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规模:约11万平方米
4、建设投资额:约40000万元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
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地上防水工程、地下结构工程、地上结构工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砌体工程、门窗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含电梯)、抽排风、强弱电工程、外电外水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室外装饰工程、加建工程(如有加建,则在规划验收后进行)以及基坑、桩基础检测。
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房建、机电一级,其他不限。
四、所有施工手续由甲方负责办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则甲方须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乙方的误工费、机械停滞费、材料积压损失费、垫资资金利息等)。
五、本工程垫资要求:结构部分(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地上防水工程、地下结构工程、地上结构工程、水电预埋部分)全带资。
六、施工取费标准:按一级一类取费。
七、本工程结算执行标准:①按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和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计算本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上浮12%为最终结算造价;②工程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
施工同期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参考价,其中主要材料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其他材料按《广州地区厂商综合指导价的信息参考价》执行;③人工单价按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执行;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中相应的规定执行;⑤其他措施项目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中的标准上限值执行(包干费按定额标准的上限2%计入);⑥规费统一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有关规定和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⑦利润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中规定标准计算;⑧其他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垫资至结构封顶,结构封顶后甲方1个月内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5%(主体结构部分预算甲乙双方事先确认),以后按月进度付当月所做工程量的80%,施工完工后付至工程总额的85%,完成所有结算资料后(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1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留5%为工程保修金,第一年支付3%,第二年支付2%。
九、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签章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7.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 篇七
甲方: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丁方:
乙方因购车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借款,为确保乙方能如期借得款项,甲方愿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丙方为车辆的抵押人,且丙方、丁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为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选购汽车,型号,车价万元,因资金不足,由甲方的合作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甲方愿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一方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二、乙方选购汽车,应自行负担不少于汽车总价值30%的购车首付款和相关费用,剩余款项可向银行贷款。
三、乙方借款所购车辆挂靠丙方公司,乙方、丙方均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并无条件为车辆的上牌、抵押登记提供所需证件、签字、印章及一切费用。
四、协议各方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甲方:
1、乙方选购汽车并需要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借款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2、乙方发生逾期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抵押物进行强制保管;
3、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车辆使用情况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 乙方:
1、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各项义务;
2、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外乙方所购汽车必须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3、乙方逾期还款壹期的,乙方同意将抵押物交由甲方保管,当乙方连续逾期叁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含本数),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银行的授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乙方积欠银行的借款,若甲方已代为乙方归还银行借款的,该所得款项则用于归还乙方欠甲方的款项。如不足以抵偿乙方所欠甲方款项,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
4、乙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人员损失险等。保险在贷款期间不得中断,保单须注明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5、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方未能真实、确切地履行本协议,如出现逾期还款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续保等情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回该履约保证金,且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发生逾期还款,甲方代为乙方还款,因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代为还款所占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的差旅费、保管和处理抵押物的费用以及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其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贰倍计算。
丙方:
1、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保
证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借款止。
2、乙方逾期还款壹期的,丙方同意将抵押物交由甲方保管,当乙方连续逾期叁期
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含本数),丙方同意甲方根据银行的授权对抵押物进行
处理,所得款项用于会还乙方积欠银行的借款,若甲方已代为乙方归还银行借
款的,该所得款项则用于归还乙方欠甲方的款项。
丁方:
为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受侵犯,丁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借款之日止。
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元,并交纳担保风险金计人民币元(不计息),该担保风险金一次性收取不退还。
六、乙方若提前还清借款本息,原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乙方、丙方不得因提前还款而要求中途退保。
七、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乙方贷款逾期,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可以将对乙方的债权连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甲方。
八、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从本协议签订日期至乙方还清借款止。
十、本协议壹式肆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丙方(公章):丙方法人代表签字:
丁方:
8.贷款协议书 篇八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签订地点:
9.垫资困挠施工企业 篇九
垫资施工是建设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需要,这种形式在国际上也是常见的。
生存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对业主的苛刻条件只能委曲求全,所以明知垫资施工是一个火坑也要往里跳。
垫资,对于施工企业曾起过“激素”作用,但目前已是一剂“鸦片”,让施工企业不自觉地活在虚假账面所搭建的伊甸园里。
难怪有人这样形象的比喻,垫资施工最早只是施工企业患了“感冒”,自从近几年成了“行规”之后,就发展成为“肺炎”和“心绞痛”了。
众所周知,垫资施工在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近几年来,垫资施工问题成了困扰施工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不仅严重干扰了工程建设管理,而且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何谓垫资施工,一般是指承包单位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为建设单位完成部分和全部合格工程后,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收加资金本息的行为。也有认为在承包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以借款给发包人或垫付材料费、人工费或其他费用的方式进行施工,再另外按约定向发包人结算的施工方式也属于垫资施工。垫资施工的实质是民间经济组织间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也是国际工程建设行业通行的一个惯例。
垫资施工的演变
人们知道,工程建设耗资巨大,在建设过程中,尤其在建设前期,一般没有效益产出,这就需要业主有足够的项目资金。业主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债券、商品房预售款等,一旦项目资金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业主就要另想办法,司空见惯的方式就是要求施工企业垫资。
那么,从何时起在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刮起垫资施工之风呢?垫资施工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那时工程建设市场从计划经济模式逐年转向市场经济模式,大量施工队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农村施工队伍不在少数,他们那种年终分配的模式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结算方式。为了在工程建设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他们往往采取先干后结账的方式承揽工程,逐步开了垫资施工的先河。到了20世纪90年代,各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资金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业主自然而然地抗起垫资施工的大旗。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早日改变地区面貌,出政绩,不断铺大项目摊子,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逼着施工企业垫钱上,寅吃卯粮已不鲜见;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更是把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作为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迫于建设队伍大于建设任务、建设任务大于建设资金的建设市场状况,不少施工企业为取得工程合同,不惜饮鸩止渴,采取垫资施工方式参与竞争。在相互的推波助澜下,垫资施工之风愈演愈烈,涉及面越来越广。
垫资施工的起因
垫资施工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垫资承包现象的蔓延与投资法规的缺失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需匹配部分资金,而匹配资金缺乏必要的资金保证监管,有时不能及时到位;个别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扩大建设规模,突破计划投资,造成资金缺口;开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前期资金储备不足,要求施工企业垫资;诚信的普遍缺失是逼迫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重要原因,有的人为追名逐利,恶意利用施工企业急欲揽工程的心理,设下圈套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人纯粹出于捞取回扣的目的,铺摊子搞工程;还有相当部分的业主则是受计划经济思维的束缚,总想着“不花钱办事,花小钱办大事”。
“三边”工程导致垫资高。在工程建设行业不乏有一些“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在工程资金来源和工程造价不确定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就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垫资的比重。以北京市某施工企业建的“南厢”“西客站”市政配套等4项重点工程,1993年底即已全部完成,但6年后办理竣工结算时,由于没有工程造价,欠款数无法确认,致使工程款无法催收,从而形成企业垫款的既成事实。
只有“垫”才有“权”。由于工程建设行业里施工队伍供过于求,施工单位只好以垫资施工为手段取得工程项目的承揽权。如,北京某公司曾为承揽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欧陆经典项目,在按承诺基础部分建设全部垫资的基础上,又与其签订了结构部分垫资50%的协议,其垫资部分超过了工程造价的50%。企业虽然取得了1.5亿元、上万平方米的施工项目,却付出了8500万元垫资以及自身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代价。
开发商“借”施工企业“下蛋”。一些私营开发商由于其资金有限、投资项目规模较大,往往只在项目前期投入少量资金,然后利用工程建设行业卖方市场的优势,大量占用施工企业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待房屋销售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形成开发商“借鸡下蛋”,施工企业为开发商“打工”的极不正常的局面。审计调查发现,北京某施工企业1997年承建的慧忠北里住宅楼项目,1998年竣工,且房屋已全部售出,但开发商至今未偿还住某施工企业的垫资款,而是继续用此款开发新的子项目,使该施工企业的4973万元的垫资无法收回。
贪“多”图“大”是罪魁祸首。开发商资金不足或资金不到位,开发项目过多、开发面积过大是造成施工企业垫资额过大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北京市住总、城建集团施工项目的主要来源是某大型国有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商住楼,这些项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业务不足的状况,但同时也造成了集团公司大量垫资施工。截至2005年底,在承建某国有开发项目上的垫资就达32.89亿元,占垫资总额的34.62%。
垫资施工的形式
工程垫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从垫资的时间及程度上讲,工程垫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带资施工,亦可称之为前期垫资形式,主要表现为由承包商垫付预付款或部分进度款,在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通常是基础零后),承包商通过进度款的形式收回已经垫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二是形象节点付款,亦可称之为阶段性垫资,主要表现为承包人以自有资金完成节点工程如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时,发包人在扣除约定的用于保修等事项的比例后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价款。三是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亦可称为按进度款比例垫资,系指承包人在完成阶段性施工或节点工程施工后,发包人仅以较低的比例支付工程价款,使承包人不但拿不到前一施工阶段的进度款,而且继续对随后的工程进行垫资施工。四是工程竣工后付款,此种方式亦可称为完全垫资,或100%的垫资施工,指承包人在前期的开工及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完成工程,待工程竣工后才能够期冀得到工程价款。
从垫资用途上讲,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垫付用于建设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垫付工程施工的人工工资和社会保障等费用;垫付手续费用,如,由施工单位代办施工许可证并垫付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抵押金或质量保证金等。
从垫资实现手段上讲,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资金形式,俗称“硬垫”,即施工单位先打款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这笔款项转给施工单位,走一个开发商支付施工款的形式,实质上这笔款项是施工单位自己的。另一种形式是以实物垫资,俗称“软垫”,即施工单位出资购买或利用自己的设备、材料进场施工,待施工到建筑物的一定部位后,开发商才开始付款。
垫资施工的特征
涉及投资主体范围广泛。目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业主从过去较为单一的房地产商和部分台、韩投资商,发展到现在已经涉及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等各行各业。
垫资形式多样化。为了获得工程的承包权或少投入资金,施工方和建设方绞尽了脑汁,出现了多种的垫资方式,有垫付工程款的,有为业主提供贷款的,有提供担保的,有降低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的,诸如此类,名目繁多。
垫资工程实体进度涉及工期长、垫资数额巨大。工程垫资已经由过去简单的承担基础、几层以下主体结构、涉及数额几百万发展到了现行的动辄垫资至主体完成(高层建筑)、涉及金额数千万元的程度,很多工程业主也把吸引垫资作为本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工程垫资的盲目性越来越大。垫资施工已经成为一种风气,在此类问题上,有市场竞争激烈的结果,也有部分地方政府盲目圈地建设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以及在招商引资方面把关不严,致使引资项目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等因素。企业在选择工程项目的时候,往往没有科学的论证和调研,一味追求项目中标而盲目垫资。
垫资施工的表现
“不搞工程,看不出政绩!”尽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十分困难,但为官一任,总要干些“实绩”让人看看。因而在“少花钱多办事”或者“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指导下,框墙头、建厂房,“筑巢引凤”拉摊子;扩城区,提品位,建桥筑路搞绿化。资金问题是“财政拿一点、引资单位出一点、向上争取一点,也请施工企业垫一点”。另外,鼓动房地产开发商“滚动开发”,精明的开发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先与施工企业订立交纳上百万元的押金协议、甚至先垫50%的工程款,并要求到账后方可邀其投标。
“老赊的用户渐停,新赊的客户少付”。水泥、黄砂、砖头、石子、钢材等建材的供应商虽已成为不少三角债的债主,成了冤大头;但生意不能不做,情愿少挣或者说不挣钱。因此,对老赊的用户还点欠款,赊点料;对新客户定好协议,交些定金再供货。尽管如此,事实上,也有不少垫资的项目经理是“骗了老朋友,再骗新朋友”。
“工程少不得”。有的地方对垫资工程进行了严厉整治,杜绝了一些现象。但发觉施工项目锐减,一时间死气腾腾;有关管理部门业务量迅速下降,有些部门庞大的监督管理人员无处可去,只好留在办公室,工资经费无着落,上访告状不断,单位难以稳定,还危及到地方的稳定。因此,有关管理部门采用“有工程,才有为、有权、有钱、有位”的指导思想,对垫资工程既不提倡,也不反对。事实上,这就是对工程垫资的一种默许。
垫资施工的影响已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源头之一。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个别施工企业已拖欠职工工资达一年之久,使职工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不仅如此,这些施工企业还严重拖欠着社会养老统筹金、职工医疗保险金等应缴纳的社会费用。据统计,在拖欠社会统筹金在千万元以上的单位中,施工企业占了很大比例。如,2005年5月至6月,某市重点检查的全市730个在建项目、556家施工单位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57家,涉及农民工1800人,涉及金额114.7万元。
垫资施工造成的后遗症常常殃及无辜。2005年,一建筑工程队垫资39万元,将某镇新建教学楼建成交工,学生搬进新楼读书,这本来是件大喜事。然而,由于建校款难以落实,学校大门多次被锁,全校6个年级14个班400多名学生只能露天上课。2005年,由于拖欠建校工程款,仅陕西某县先后就有10所学校的大门被锁,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上课。
垫资施工引发连锁不幸。西安一位消防工程承包商庞家琪在新疆库尔勒签订的工程合同,不仅使自己重病缠身时讨要不来本属自己的救命钱,而且将兄弟姐妹7个家庭拉入清欠、集资泥潭,另外还因工程款不到位殃及70位民工和9家材料供货商,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
垫资施工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北京《法制晚报》2006年2月27日报道:庞某伙同他人利用许多建筑公司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先后诈骗5家公司共计17万余元。庞某现已被石景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来,2002年3月至4月间,庞某伙同孙某(已判刑)在某大厦内租用房间作为办公地,然后虚构了中国乾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并谎称有工程,诈骗5家公司共计17万余元。
形成巨额债务链,阻碍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众所周知,施工企业用来垫资的资金来源无非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就国内的施工单位来说,目前具备较强融资能力的并不多见,因此垫资能力非常有限。许多施工单位只好采取拖欠供应商、分包企业、工人工资等方式来缓解垫资资金不足,由此形成一环接一环的债务链。如果处在源头的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则债务链无法解开。不少业主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建设资金无以为继,还有不少业主把占用施工单位的资金作为经营之道,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久而久之,债务链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
垫资工程是施工企业心中永远的痛。前不久,笔者与一位施工企业的老总谈及垫资施工问题,这位老总大倒苦水:“我们简直被垫资施工坑苦啦!”据这位老总说,5年前,他们承接了某市的一家大型企业的28层商住楼工程,工程量为8000多万元。为了承揽到这项工程,在压级压价又垫资额高达1000多万元的情况下,他们竟毫不犹豫地签了合同。于是,他们通过向银行高息贷款和向职工高息集资,最终筹措到了1000多万元工程垫资费用,如愿地把工程拿到了手。但后来的情况发展却让他们始料不及。原来,这项工程也属于政府没立项的“黑工程”。至今,5年过去了,为了向甲方追讨当初的巨额垫资,他们专门组织了一班人马常年奔波于甲方和法院之间,所花费的财力、精力无数,而每年的债务却因为高息在不停地增长。为了应付因此项工程带来的几十家供货商的经济纠纷,以及偿还拖欠银行的巨额高息贷款和职工高息集资,这家企业的领导早已焦头烂额,苦不堪言。
垫资施工缘何成怪圈
建设资金短缺是垫资施工的温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GDP以每年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支撑经济高速发展的是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据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达88604亿元,比2004年增长25.7%。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使建设市场一片繁荣,但同时也引发出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虽然我国经过多年改革,已迈进了市场经济的轨道,但投资、融资的体制还没能适应市场变化,尤其是融资的渠道不够畅通,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此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就成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查处垫资施工行为的难度较大。虽然四部委联合发出了《通知》,但多年来真正因垫资施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原因是:其一,垫资施工由于受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故承发包双方不会在正式合同上明示垫资条款,一般都是用正式合同外的协议来确定垫资内容的,即所谓的“阴阳合同”。由于这属于违规行为,故双方对此都讳莫如深,决不轻易示人,这就给执行部门查处此类行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其二,经济发展是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重点,因此对投资商的违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也不足为怪。其三,很多政府投资的工程也在要求垫资施工,同级(或下级)的执法部门对此根本就无能为力。因此,对垫资施工就形成了人人喊打却无人真打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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