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申请报告(精选9篇)
1.取水申请报告 篇一
延续取水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表说明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取水申请手续。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延续取水时,填写此表。
取水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注销。
当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1.原取水许可证载明情况:如从网上填表,系统将自动读取原取水许可证的信息;手动填表由申请人根据原取水许可证信息填写。
2.取用水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有效期内年实际取用水量、取用水监测计量运行情况、取用水变化情况等,并说明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3.有效期内各年实际取用水量:按法定计量器具计量数据填写,单位为万m3/年。
4.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应提供取用水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5.延续申请取水量:填写申请延续的取水量,应小于等于原许可取水量,单位万m3/年。
6.延续申请取水期限:申请延续取水期限,填写年月日。
一、原取水许可证载明情况(系统自动读取)
取水单位
(或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取水地点
水源类型
取水类型
取水用途
年取水量
有效期限
二、取用水有关情况说明
有效期内各年实际取水量(万m3/年)
(系统自动读取)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设计生产规模以及主要生产用水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有变化
□是
□否
具体变化情况:
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工程、取水用途是否有变化
□是
□否
具体变化情况:
取用水监测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监测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是
□否
取水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是
□否
上传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检定或校准的部门:
最近一次检定或校准时间: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是否发生过计量器具安装位置的拆改挪移或计量方式的调整或计量器具的更换
□是
□否
具体调整情况:
计量设施的维护方式
□自维护
□第三方维护
□政府组织维护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是
□否
具体违法行为:
三、申请的取水量和期限
延续申请取水量
万m3/年
延续申请取水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取水协议书 篇二
因丙方余热发电需要用水,为支持丙方的经济发展,甲方在得到乙方认可的情况下同意丙方使用其厂门前船山河中的水源,现就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同意丙方日使用水量不得超过 立方米。
二、使用后的废水必须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三、丙方同意每年上交乙方水资源使用费 万元,河道疏浚费 万元。
四、本协议在丙方余热发电项目开始取水时生效,从生效日起开始上交上述费用,按年结算,先交后用。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篇二:取用水管理合同(1)取用水管理合同
水行政主管单位(甲方): 取水单位或个人(乙方): 取水许可证号:()第 号 智能水表号 :()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页
取用水管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利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城乡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取水地点: 县(市)乡(镇)村
二、取水用途:,年总用水量 万立方/年。
三、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原则。协助乙方制订节水规划和取水总量控制,制订下年度用水计划。督促乙方按时做好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2、做好乙方取水计量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和校验,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3、负责安装ic卡智能水表,对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并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及水权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二)乙方职责
1、按规定期限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不得私自变更取水用途和超计划用水。
3、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权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第2页
经纬度:
4、必须在凿井前缴纳ic智能卡水表费 元,且有义务对量水设施进行保护,并承担量水设施校检费用。
四、收费标准
1、甲方按收费标准和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权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每年每立方米用水缴纳费用为: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 元.年、水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 元.年、水权转让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 元.年,三项合计每立方米 元.年。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
1、过期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权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2、私自变更取水用途;
3、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卸计量设施的;
4、在规定时间内未年审取水许可证的。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合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修改变更事项,合同可顺延。
八、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持两份。
水行政主管单位(甲方)取水单位或个人(乙方)
第3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签订日期: 年 月 第4页 月 日
日篇三:用 水 协 议
用 水 协 议
供水方:
(以下简称甲方),师宗县彩云镇堵西村村民,身份证号:。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师宗县彩云镇大路撒村村民,身份证号:。
因乙方需使用甲方水源,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水源给乙方,使用现有取水设施(水泵、电表等)。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取水接入费用:¥:(大写:)。乙方确定能使用水后支付,乙方支付该费用后,甲方应长期提供水源,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水源除外。
三、取水费用计算方式:双方各安装水表,根据用水量按比例支付电费及取水设施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做好引水接入工程。
(2)做好取水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3)联合乙方做好电费的按期抄记工作。
(4)若需更换水源地点,需新的水源点建设完成可以使用后,通知乙方重新接入引水,不得影响双方正常经营使用。
(5)按照约定收取乙方一次性支付的接入费用和电费。2.乙方责任
(1)引水材料由乙方自己负责购买和安装。
(2)自觉爱护取水设施,配合甲方做好电费的按期抄记工作。
(3)按期支付相关取水和设施维修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故意拖延相关取水费用,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停水。(2)如甲方非自然原因对乙方进行停水和断水,退还乙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等同于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篇四:用水协议
用水协议
供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需要使用甲方水源,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水源给乙方,使用现有取水设施(水源、水泵等)。
二、由乙方自行安装水表,链接水源设施等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 担。
三、取水费用计算方式:由乙方安装水表,甲方根据乙方用水量按每吨水¥:________________元钱收取费用。
四、乙方在用水前应一次性缴纳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元押金。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做好引水接入工程。
(2)联合乙方做好水费的抄记工作。
(3)在用水过程中,如遇水泵等取水工具损坏需维修更换时,由双
方共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引水施工、材料等由乙方自己负责购买和安装。
(2)爱护取水设施,配合甲方做好水费的按期抄记工作。
(3)按期支付取水方面的相关费用。
(4)在用水过程中,如遇水泵等取水工具损坏需维修更换时,由双
方共同承担费用。
六、补充
1、如乙方故意拖延相关取水费用,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停水。
2、如遇其他不可抗原因,或乙方取水与甲方公司发展规划相冲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水,并终止协议。
3、如乙方公司因某些因素不再需要从甲方公司取水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七、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等同于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篇五:水库用水协议书
水库用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生产需要,从甲方承包的水库中取水,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水资源使用条例》等水力法规,同时,为补偿水库肥料损失,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水方抽水地址:乙方生活区水库边;
二、用水期限:自 2012年11月15日至甲方与百合镇政府水库承包合同结束止;
三、甲方每月从乙方收取5000元整肥料费(每年支付10个月);
四、乙方根据生产需求,从水库抽水,水泵抽水功率为每小时100立方米为限;
五、水费结算方式:每月3号前(每年支付10个月),乙方将水费转账至甲方银行卡();
3.取水许可的工作流程 篇三
第一步: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取水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取水目的、取水地点、取水类型、工程概况、和年取水量等。若为地下水,应写明井深、口径及单井取水量等。
2、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资源论证报告。
3、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协议书。
第二步:审批机关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步: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核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表水工程:
1、工程施工设计;
2、工程竣工报告;
3、水质分析化验报告;
4、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二、地下水工程:
1、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5、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4.取水许可台账系统更新说明范文 篇四
1、在用到系统中导出功能时,请不要用第三方下载工具,比如迅雷等。可以相关下载工具监视选项中去掉对浏览器的监视。如图:
2、浏览器下方如出现
请点击用于此站点的选项后选择总是允许。
3、建议使用IE浏览器。
系统本次更新内容
1.新增功能:
1.1 取水许可证页面随时保存:
系统新增草稿列表:如下图所示:
许可证草稿保存:
填报用户新建取水许可证填报时,可点击下方【保存】按钮随时对已填报许可证进行保存,保存成功后会在草稿列表中展示已保存许可证记录。操作人员可点击许可证机器编码打开页面进行修改,或进行删除。
数据检验进入暂存列表:
点击填报页面右上方【数据检验进入暂存列表】按钮,可对当前许可证进行数据验证。如通过验证,许可证将进入到正在填报列表页面。其余流程同以前一致。
1.2 新增取水许可证后期管理维护功能
新增功能包含: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吊销及许可证注销。
1.2.1 已入库许可证列表查询:
填报用户进入到已入库许可证列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填报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查询选项中选择或填写相关查询条件,对已入库许可证进行筛选。
其中目前时间状态选项包含:已到期与即将到期两个选择条件。
已到期:包含超出有效时间外的相关许可证。
即将到期:包含距取水有效期截止时间三个月内相关许可证。列表下方包含【吊销】、【注销】、【延续】及【变更】按扭,操作人员可勾选许可证,点击相应按钮进行下一步操作。
1.2.2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延续流程如下图所示:
本级填报用户填报提交本级审核用户审核不合格退回判定合格提交不合格退回上级审核用户备案判定合格原许可证备案延续许可证入库
填报用户职责:
在已入库列表中选中相应取水许可证点击【延续】按钮,系统打开许可证修改页面。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有许可证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扭,系统进入未提交延续许可证列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填报用户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勾选相关许可证点击【提交本级审核】按钮,进入到延续审核流程。
在填报用户提交本级审核后,操作人员可在许可证维护记录查询中许可证延续变更查询列表中看到相应信息如下图所示。本级审核用户职责:
本级审核用户进入系统:如存在待审核的延续申请,系统右下方会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操作人员可点击【立即处理】进入到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核列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操作人员可点击列表中许可证号对延续申请许可证进行查看,也可以通过点击列表后方【查看原许可证】查看原许可证内容。列表下方有 【通过向上级提交】、【退回重新填报】两个按钮,操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勾选许可证后点击相应按钮进行下步操作。点击【通过向上级提交】按钮后,当前延续申请许可证提交上级级水管部门,进入延续许可证备案审批流程。
点击【退回重新填报】按钮后,许可证退回本级填报人员。本级审核用户职责:
上级审核用户进入系统后,如存在待审批的延续申请,系统将会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操作人员可点击【立即处理】进入到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列表。如下图所示。
操作人员可点击许可证号进行查看,也可以通过点击列表后方【查看原许可证】查看原许可证内容。
点击下方【批准申请】按钮后,当前延续申请许可证备案入库,原许可证状态改变为失效备案。
点击【退回重新填报】按钮后,许可证退下级填报人员进行修改等操作。
1.2.3 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变更流程同延续流程一致。
1.2.4 许可证吊销与注销:
许可证吊销与注销不存在审核审批流程,填报用户可在已入库许可证列表中勾选相应许可证,点击下方【吊销】与【注销】按钮完成许可证吊销与注销操作。
吊销注销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许可证吊销注销支持批量操作。
1.2.5 许可证维护记录查询:
许可证维护记录查询包含如下菜单结构:
点击“许可证维护记录查询”菜单进入许可证维护记录列表页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可查看针对某一许可证后期管理的操作方式、时间、当前状态及查看吊销注销原因及延续或变更前许可证书。
点击“吊销许可证列表”菜单进入已吊销许可证列表页面。点击“注销许可证列表”菜单进入已注销许可证列表页面。
1.3 新增取水许导出功能
操作人员进入“许可证管理”功能模块,进入许可证相关信息导出页面。如下图所示:
导出条件包含:年份、许可证状态、许可证类型、地区、数据类型选项。
年份:发证年份。
许可证状态:包含全部、暂存、本级审核中、待备案及入库。如果用户选择全部,将不分类型全部导出。
许可证类型:包含全部、新发、延续及变更。如用户选择全部,将不会类型全部导出。
地区:目前只能选择导出本级。系统预留导出本级及所属下级功能,现阶段暂缓开放。
类型:一级列表中目前只能选择列表数据,系统预留导出统计数据,现阶段暂缓开放。
二级列表中包含导出全部信息、按取水许可证导出、按取水口导出、按取水户信息导出。导出全部信息:系统将按数据库库表结构导出所有信息内容。按取水许可证:系统将抽取部分许可证关键信息导出。按取水口:系统将导出取水口相关信息。按取水户:系统将导出取水用户信息。
2.许可证填报页面部分修改:
2.1 第二页河道外取水量:
该字段由第三页取水用途水量累计得出,操作人员可对该字段进行手动修改,页面验证增加取水总量=河道内水量+河道外水量的控制。
2.2 第三页农业取水:
农业取水原计算方式为:
农业取水年取水量 = 年取水量(P=50%)+年取水量(P=75%)目前更正为:
如年取水量(P=50%)或 年取水量(P=75%)两个字段只填其一,则农业取水年取水量为填入水量。
如年取水量(P=50%)或 年取水量(P=75%)两个字段都进行了填写,则取年取水量(P=75%)水量。
原已录入许可证“农业取水取水量”数据将由系统自动改正,不需要修改。
2.3 第九页水资源论证填报:
是否经过水资源论证字段,如选择“是”,系统目前去掉“论证报告书编号”及“审查时间”两个字段的必填验证。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2.4 第二页水源类型填报:
如水源类型为非常规水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地表水与地下水其它选项。年取水量填写“0”,并在第十一页节水、计量和退水情况的非常规水源中填入相关信息。非常规水源的取水量因填入为“0”,将不进行取水总量的统计。
3.下一阶段将完善部分
系统美化:主要是填报页面部分。 统计查询:
优化查询语句,加快响应速度。增加所辖区域取水许可证查询。增加非常规水源查询。增加取水用途查询。增加部分特定信息查询。细化统计分类。
导出:
增加本级地及所辖地区信息导出。
增加统计信息导出。
5.空气中取水阅读题及答案 篇五
12.不能去掉(1分)。据说一词表明喊得越响,雨下得越大的情形并 不确定(1分);如果去掉,说法就显得绝对,与事实不符,体现了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1分)。
13.运用列数字、作比较的方法(2分),具体形象地突出在温室中制造露水的巨大效果,说明了从空气中取 水有很大的可行性(2分)。
14.用声音从空 气中获取水分;在温室中用海水作为空气调 节器制造露水;通过塑料帆网(捕雾幕帐)收集雾水。(每点1分,共3分)
6.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篇六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的(一)、(三)项规定的文件。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取水层位、井点布局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都应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在一年之内未批准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核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地表水工程: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水质分析化验报告;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地下水工程: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如需变更取水用途、水量和方式,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下用水计划,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上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换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7.取水申请报告 篇七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1997-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6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生活用水、以取水户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农业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日取水量少于3立方米的(经营性的取水、航运冷却用水除外);
(三)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蓄水工程100000立方米以下,引水工程日取水量860立方米以下,提水工程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第六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 第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计划可开采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井点分布情况、取水层位、开采水量、水质、用途及存在问题等进行普查登记和统计分析,确定合理的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可采总量和制定开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原则,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查、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一)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和省际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的干流,每户日取水10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下水每户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大型水库和大型水电站;
(五)自治区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地、市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
(一)每户日取水地表水5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0立方米的,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0立方米的;
(二)中型水库和中型水电站;
(三)地、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县(市)行政区域边界有争议的取水。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和电站及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和发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简要说明;
(三)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地下水储量、开发利用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内取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节约用水和规划区供水设施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前款
(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
(一)、(三)、(五)项规定的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方可按照规定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方可按照规定取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放、更换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由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开采地下水引起地质环境灾害的;
(三)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新水源的;
(四)持证人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水量和水质测定数据等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或者受委托发证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发证或者受委托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8.公司申请资质的申请报告 篇八
关于金塔县兴业建筑建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的报告
甘肃省安监局:
金塔县兴业建筑建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7日,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净资产471.43万元。2016年5月11日经酒泉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取得了建筑业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安全经理为办公室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培训合格了7名安全员;公司法人宋安学取得了A级安全考核资质,取得 C级安全考核资质合格人员2名;架子工、电工等8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了培训证书;公司所有员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有专门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齐全,并经----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已达到了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要求,完全具备了申报条件,现特向贵局提出准予申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申请,请予以批准为盼。
金塔县兴业建筑建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军事拓展训练项目——雷区取水 篇九
——明阳天下军事拓展
项目背景
敌军在占领东北的时候大量研制了毒气弹,细菌弹,这次我军和敌军交战前,得到秘密情报,敌军准备使用毒气弹来对付我军,唯一能解救的方法是,需要拿出敌军在秘密雷区地点的毒气药水,所以这天深夜我们的小分队出发了.....项目简介
雷区取水也叫荆棘取水是利用15米绳子三根,矿泉水半瓶,在直径5—6米的绳圈内,中间放置一个矿泉水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15米绳子两根,采取一切方法取出矿泉水瓶。这个项目可以感受团队中每一个学员都有特殊价值,在不同情况下成员间优势与弱势是相对的,如果合理使用,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会提高团队完成任务的能力。所需器材
1、相对开阔的小仓地一块; 2、25米长的保护绳2根; 3、15米长大的一根尼龙绳;
4、纸杯一个或矿泉水的上半截;
5、手套3双备用。项目规则
1、在直径5米左右的地雷区中有一杯水,小组需要在40分钟之内,把它取出;
2、活动中任何人和物不得触及地雷,否则人触地雷后地雷爆炸放出毒气,每回都将造成一人变成哑人;
3、我们可以利用仅有的2根绳索,在取水的过程中水滴不得溅落出来,否则将视为失败,如需重新开始将每人罚俯卧撑5次;
4、活动中注意安全,将手上佩戴的食物摘除,身上不利于活动的配饰摘除放在安全的地方;
5、活动中出现危险动作教官叫停时活动需立即停止。注意事项
1、开始前检查场地是否有尖锐无题,确认保护绳安全保护;
2、身上所带的所有硬质物品放旁边安全的地方
3、使用编织绳时要检查它的牢固性;
4、学员在拉绳时不要将绳缠在手上,如果实在无法坚持时应要求其他学员帮助或立即停止;
5、不能将水喝进嘴里,不能触及杯中的水;
6、女学员在网上取水时应将衣服扎入腰带,长发必须扎紧避免与绳交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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