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事指南(精选6篇)
1.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篇一
生育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办事指南(暂行)
一、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全天、星期五上午。
办理地点: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二、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条件:
1、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5、产前检查报告单(即检查或化验结果)并与收据一一对应;
6、住院生育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
7、有生育并发症的须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8、在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9、若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申报,还须同时提供:《遗传病症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一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原件;
10、代为申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办理程序:
1、本人或被委托人到基金审核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指定窗口办理。
2、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我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以及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后于两个月的25日后持单位财务收据到我局基金管理科开具转账支票领取待遇。
温馨提示:生育职工妊娠满3个月后须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我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开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发生并发症的,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被委托人来我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备案。
2.上海自贸区投资办事指南 篇二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什么是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答: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及其他类型。
外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其他类型包括: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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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什么叫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登记?
答: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区内的企业都开始用新版营业执照,请问原来的执照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自今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启用新的营业执照。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现在1元钱就可以在自贸试验区注册公司吗?
答:这种说法有欠妥当。工商部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确有一些政策突破,其中之一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不是对所有公司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明确规定的(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其次,即使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时也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注册资本是反映公司规模和巿场竞争力的重要事项之一,部分行业在核发行业许可时对公司注册资本会有特别要求,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既然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取消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只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是不是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任意数额,越大越好?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实际缴付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仍应当按约定缴付出资。与此同时,公司还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缴付能力和实际情况慎重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在区外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到位,如果现在想搬到自贸试验区去可以吗?
答:可以的。工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一些新的政策,如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试行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等。企业如果迁移至自贸试验区需要按照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登记,缴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3.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篇三
(一)工伤事故抢救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将工伤职工送往本市医院进行抢救,并在事故发生后2天之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情况。事故单位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伤害对象,伤亡程度,事故原因及医疗救治情况。
注: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当天通知社保部门到现场勘验取证。
2、病情稳定后,事故单位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武昌辖区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有10家:广州军区陆军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武警总医院、武汉市七医院、省梨园医院、武铁局武昌医院、紫荆医院、武锅医院、湖北大中医院、武汉新江南医院。工伤保险康复医院1家:武汉市紫荆医院。辅助器具配置单位3家: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3、事故单位将工伤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后,要向医院医保办告知此人是工伤病人,以便医院在工伤范围内用药。工伤抢救和治疗前后,事故单位应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不要使用医保卡。
(二)工伤认定申报
1、申报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限申报,工伤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申报所提供的资料:
(1)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2)个人委托书(指个人委托单位办理此工伤的委托书。签字、压手印)。
(3)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5)劳动合同文本或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7)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如申报简易工伤,可提交一份。(9)终结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且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创伤性外伤事故,填报《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只打印正面),加盖公章。(注:视同工伤不适用简易程序)
(10)附件资料填报:
A、《武汉市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表1),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要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填报上交武昌社保处工伤科。
B、《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C、工伤认定初审表(填上半部)
D、机动车意外伤害、工伤死亡、职业病等工伤认定,以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准。
3、个人申报所提供的资料:以社保部门要求为准。
4、工伤认定时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保部门开具工伤保险按时缴费证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需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附件一:申报工伤医疗费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复印件原件均可)
(2)工伤医疗费用清单、药费原始凭证、病历。住院费用需要总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如果有内置钢板钢钉需要医院提供的内置材料条形码。
(3)《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表2),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表8)
备注:如果是交通事故则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注明各项赔偿明细。附件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工伤认定书一份。
(2)《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备注:如果是交通事故则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注明各项赔偿明细。附件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工伤认定书一份
(2)《工亡人员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死亡证及火化证复印件。备注:如果是交通事故则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注明各项赔偿明细
附件四: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
4.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个人辞职报告。(需双方签字盖章认可)5.职工减员异动表复印件
6.单位银行账户,行号,开户行。7.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复印件)
2、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盖公章)
4、单位上12个月工资报表。
附件六:护理费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书一份(复印件)
2、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工伤伤残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盖公章)
注意事项:工伤事故发生后,参保单位应立即将伤员送医院抢救。对一般事故受伤者,到底是不是工伤?参保单位首先要做出初步判断,并做好伤员就医指导工作。对于不能把握的,要及时与社保部门取得联系。除“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意是否是由事故伤害引起。如果所干工作没有发生事故,职工在工作时因其他原因感到身体不适或受到(与工作无关的)伤害,则不属于工伤范围。
对于工伤,社保部门不论大小均会做出赔偿,但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如实上报。如果把关不严,讲人情、“做好事”,认为反正有社保担着,甚至弄虚作假,除事发暴露后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追加行政罚款外,假工伤者还会在社保赔偿后,不断向单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额外要求,职工之间也会不断攀比,一旦不能满足则会要挟企业,给企业带来无穷后患,这是其一;二是小事故过多,社保部门会提高企业费率;三是对小事故管理不严,会造成职工麻痹意识,最终酿成大祸。
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地址: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特1号,社保三楼大厅12—14号窗口。
4.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篇四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
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申报材料
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
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流程: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 ↓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即办 ↓
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 ↓ 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 ↓
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亲人或村(居)委会代办)
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程序
1、符合《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
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1)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
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画鉴定结论。
(4)“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6)“夫妻为双农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需提供: 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 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7)“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需提供: 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的证明;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三、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流程图
申请→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及双方符合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材料。↓
双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
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政策性再生育审批 ↓
符合法宝条件的,材料齐全、有效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痛苦不堪、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于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①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 ②张榜公示七天;
③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初审。②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乡镇(街道)、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③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卫计局。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①县卫计局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②经复核确认后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③签注审核意见后,于7月15日前将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①县局于7月31日报省、市备案。
②市计委根对县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③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
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奖励扶助对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一)申报材料:
1、已婚对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级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局。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理流程:
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
计生办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不符合条件的当即说明理由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指南
一、申请鉴定的问题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鉴定所需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
3、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鉴定审批流程
1、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卫计委。
5、市卫计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计委申请省级鉴定。
7、市卫计委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计委。
8、省卫计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5.浙江金华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篇五
哪些用人单位要参加生育保险?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申报条件和期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单位及职工本人以往无欠费情况,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进行申报补偿。
◎ 提供材料:
1、顺产、难产、剖宫产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或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第二胎指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附第二胎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2、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结婚证;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3、计划外妊娠后流产、引产和做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提供:医院的节育证明(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 办理程序:单位填报结算表,加盖公章,并携带申领资料进行申报。对申请资料完整的,由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受理,并在资料上注明受理时间;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向用人单位提出,待资料齐全后再受理。当月20日前受理申报的单位于次月10日左右由经办人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领取回单。补偿费用由财务科支付单位经办人所填报的单位账户之中。
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职工异地分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及以上,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在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按市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享受。
哪些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2、两次及以上终止妊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4、超出市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223号 邮编:321017
生育待遇办理电话:***7
社保咨询监督电话:8237911
2有关政策查询、社保相关表格下载网址:
四、女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参保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篇六
辅助食品是指在转乳期内所给婴儿吃的食品,过去常称为断奶食品。断奶是指婴儿由单纯母乳喂养逐步過渡到完全给予母乳以外的食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乳及乳类食品对儿童的生长发育非常重要,是不能断掉的。因此,为了避免误解,现在多称为辅助食品。提供婴儿营养的辅助食品形式有三种:液体食物、泥糊状食物、固体食物。
一、继续给予母乳喂养或其他乳制品,逐步过渡到食物多样
【提要】
可继续给予母乳喂养直到2岁(24月龄),或每日给予不少于相当于350ml液体奶的幼儿配方奶粉,但是不宜直接喂给普通液态奶、成人奶粉或大豆蛋白粉等。建议首选适当的幼儿配方奶粉,或者给予强化了铁、维生素A等多种微量营养素的食品。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幼儿配方奶粉者,可将液态奶稀释,或与淀粉、蔗糖类食物调制,喂给幼儿。如果幼儿不能摄入适量的奶制品时,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补充优质的蛋白质和钙质。可用 100g左右鸡蛋(约2个)经适当加工来代替,如蒸蛋羹等。
当幼儿满2岁时,可逐渐停止母乳喂养,但是每日应继续提供幼儿配方奶粉或其他的乳制品。同时,应根据幼儿的牙齿发育情况,适时增加细、软、碎、烂的膳食,种类不断丰富,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向食物多样过渡。
【说明】
1.配方食品更符合幼儿的营养需要
奶类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钙、B族维生素和其他矿物质,是优质蛋白质和天然钙质的极好来源。母乳是婴儿早期的唯一营养来源,1岁后幼儿的主要营养素来源基本上不再依赖母乳供给,因此,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帮助婴幼儿顺利实现从母乳向普通膳食过渡的理想食物,是确保婴幼儿膳食过渡期间获得良好营养的有力措施。l岁~3岁的幼儿,每日应喂给不少于相当350ml液态奶的幼儿配方奶粉。普通液态奶中蛋白质的含量为母乳中的3倍,矿物质含量也比较高,由于幼儿的肾脏功能发育尚不完善,直接喂给普通液态奶会对幼儿肾脏和肠道造成较大负担,因此,不宜直接喂给普通液态奶。宜选择适当的幼儿配方奶粉,每日50g~80g。
2.如何选用其他乳类或代用品
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幼儿配方奶粉者,可将液态奶稀释,或与淀粉、蔗糖类食物调制后饮用。对于不能食用奶制品者,可用100g左右鸡蛋(约2个)经适当加工来代替,如蒸蛋羹等,或者用经过适宜加工的豆制代乳品替代。如果不饮用幼儿配方奶粉,钙的摄入量难以达到推荐摄入量,可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补充。
二、选择营养丰富、易消化的食物
【提要】
幼儿食物的选择应依据营养全面丰富、易消化的原则,应充分考虑满足能量需要,增加优质蛋白质的摄入,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增加铁质的供应,以避免铁缺乏和缺铁性贫血的发生。鱼类脂肪有利于儿童的神经系统发育,可适当多选用鱼虾类食物,尤其是海鱼类。对于1岁~3岁幼儿,应每月选用猪肝75g(一两半),或鸡肝50g(一两),或羊肝25g(半两),做成肝泥,分次食用,以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不宜给幼儿直接食用坚硬的食物、易误吸入气管的硬壳果类(如花生)、腌腊食品和油炸类食品。
【说明】
1.如何安排1岁~2岁幼儿除乳类以外的膳食
对于1岁~2岁幼儿,建议每日膳食安排:可选蛋类、鱼虾类、瘦畜禽肉等100g,米和面粉等粮谷类食物 100g~125g,用 20g植物油烹制上述食物。选用新鲜绿色、红黄色蔬菜和水果各150g,以果菜泥、果菜汁或者果菜末的形式喂予幼儿。
2.如何安排2岁~3岁幼儿除乳类以外的膳食
对于2岁~3岁幼儿,建议每日膳食安排:选蛋类、鱼虾类、瘦畜禽肉类等100g,米和面粉等谷类食物125g~150g,用20g~25g植物油烹制上述食物。选用新鲜绿色、红黄色蔬菜和水果各150g~200g。
三、采用适宜的烹调方式,单独加工制作膳食
【提要】
幼儿膳食应专门单独加工、烹制,并选用适合的烹调方式和加工方法。应将食物切碎煮烂,易于幼儿咀嚼、吞咽和消化,特别注意要完全去除皮、骨、刺、核等;大豆、花生等硬果类食物,应先磨碎,制成泥糊浆等状态进食;烹调方式上,宜采用蒸、煮、炖、爆等烹调方式,不宜采用油炸、烤、烙等方式。口味以清淡为好,不应过咸,更不宜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味精或鸡精、色素、糖精的调味品。要注重花样品种的交替更换,以利于幼儿保持对进食的兴趣。
四、在良好环境下规律进餐,重视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
【提要】
幼儿饮食要一日5餐~6餐,即一天进主餐三次,上下午两主餐之间各安排以奶类、水果和其他稀软面食为内容的加餐,晚饭后也可加餐或零食,但睡前应忌食甜食,以预防龋齿。要重视幼儿饮食习惯的培养,饮食安排上要逐渐做到定时、适量,有规律地进餐,不随意改变幼儿的进餐时间和进餐量;鼓励和安排较大幼儿与全家人一同进餐,以利于幼儿日后能更好地接受家庭膳食;培养孩子集中精力进食,暂停其他活动;家长应以身作则,用良好的饮食习惯影响幼儿,使幼儿避免出现偏食、挑食的不良习惯。
要创造良好的进餐环境,进餐场所要安静愉悦,餐桌椅、餐具可适当儿童化,鼓励、引导和教育儿童使用匙、筷等自主进餐。
【说明】
1.如何培养幼儿的饮食习惯
幼儿时期是儿童饮食习惯养成的重要阶段,也是影响儿童食物嗜好的重要时期,此时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可使之受益终生。因此,要重视幼儿饮食习惯的培养,养护人应以身作则,用良好的饮食习惯影响幼儿,使幼儿避免出现偏食、挑食的不良习惯。幼儿膳食要做到定时、定量,有规律地进餐,不随意改变幼儿的进餐时间和进餐量。进餐场所要安静愉悦,温度、光线适宜,固定进餐场所。要创造良好进餐环境,避免喧嚣吵闹,以使幼儿注意力集中。桌椅、餐具可适当儿童化,鼓励、引导和教育幼儿使用匙、筷等自主进餐。培养孩子集中精力进食,暂停其他活动。切忌让幼儿边看电视边吃饭,也要避免养护人追着幼儿喂饭等不良习惯。
2.养护人对幼儿养成良好饮食习惯有重要作用
幼儿体能和智能发育迅速,营养需求旺盛,营养摄取能力相对不足,需要在养育方面给予特别呵护。养护人的文化水平以及对膳食营养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对幼儿营养、饮食习惯等有很大影响。幼儿养护需要合适的人员承担,父母是幼儿养护的最合适人选。幼儿膳食需要专门加工烹制,与成人膳食相比,尽管幼儿膳食数量有限,但烹制加工程序、耗用时间并不减少,需要养护人花费一定精力,精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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