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方案(14篇)
1.养老保险制度方案 篇一
文章来源:邵阳中公教育
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徐博、任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2.养老保险制度方案 篇二
1.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 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 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 的地区进行试点, 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 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 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 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 2月24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 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 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 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3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 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 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 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 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 预计于2020年建成, 因此, 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 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 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 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 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 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 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 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 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多缴多得, 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 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 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 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 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 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金保”工程) , 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单独记账、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 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 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 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 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 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 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 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 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 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 但却往往缺乏动力, 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 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 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 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 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 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 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 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 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 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 但无论是农民自身, 还是政府和村集体, 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 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就是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给付待遇与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之间存在着短期内无法跨越的兼容性鸿沟。
此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 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 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 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 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 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 缴费能力弱, 容易出现断缴现象, 也因为断缴, 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 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 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 到目前, 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 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 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 在这一现实条件下, 从基金管理角度说, 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 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 比较容易出现混乱, 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 3. 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 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 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 对全体城乡居民, 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 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 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 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 3. 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 3. 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 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 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从制度设计角度说, 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 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 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 整合程度不高, 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 按照《意见》规定, 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 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 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 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 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 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 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 假以三五的时日, 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 比如, 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 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 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 但从执行层面上看, 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第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只有依靠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彻底解决, 这已经超出了该制度本身的范畴。
第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建设中能够多大程度上反过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 取决于该制度能够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的农村居民养老需求。
摘要:本文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视角, 介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构成要素, 并分析各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 即制度内部兼容性问题。这一问题的探讨,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有着建设性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
注释
11 以下简称《意见》。
22 以下简称《办法》。
3.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摘要:一直以来,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着我国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迄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农村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保险;问题;对策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1.1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很大差异性,由于只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保,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保人也多为较富裕的农民,他们基本不存在养老难题,而那些真正面临养老难题的贫困农民却无力投保,这种“嫌贫爱富”现象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严重症结。
1.2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最高时(1998年)虽然达到了8025万,但是仅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86868万人的9.24%,到2005年底,参保率仅为农村人口的4.1%。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是很小的。
此外,受当前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普遍偏低,多数地区的农民选择了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按1992年12.8%的利率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每月只能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才可领取9.9元。这样的保障力度与农民“老有所养”的初衷相距甚远,在实际中基本失去了养老保险的意义。
1.3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农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为少数人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
1.4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和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
2完善农村保险制度的对策
2.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实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2.2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首先,应确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
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在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基金的风险。
2.3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
2.4合理筹资,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应通过多种渠道筹资,具体而言,主要有:
(1)国家财政投入,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资金投入责任。
(2)集体、用人单位缴费,集体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责任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险资金。
(3)农民个人缴费。针对农民收入来源不稳定,可支配现金少的特殊情况,可实行弹性缴费原则,以提高参保率,
4.养老保险制度方案 篇四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㈠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政府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 3 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㈠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 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㈠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我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和《关于设立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批复》(宜机编[2011]20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㈡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㈠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 6 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㈡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㈢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 7 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劳动 城乡居民△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养老保险制度方案 篇五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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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养老并轨”改革方案。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报告指出,中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将告别“养老双轨制”,而这项改革将涉及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上世纪90年代,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要求,中国在企业先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然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由于改革进程的不同步,20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的不同,造成退休后因身份不同而养老金悬殊的“双轨制”,这种现象长期以来饱受质疑。
有研究显示,中国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金仅为其工作时收入的50%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缴费,却能拿到70%-8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显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近1900元,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
“中国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实行财政供款、预算管理、单位包办等,个人不需缴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这样有违公平正义,因为财政资金不应替代个人为自己养老承担义务。”
报告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优化结构和确立新的责任分担机制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公平,关键是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并采取同样的办法调整养老金待遇。”郑功成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那部分肯定会减少,但加上职业年金,总体待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旨在给出预期,给总数接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下“定心丸”。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那钱从哪里来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熊晖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沿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是明智之举,既可以减少改革面临的阻碍,也能通过经济逐渐发展消化历史的欠账。
6.养老保险科制度 篇六
养老保险科是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更好的发挥管理、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的内容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企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负责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的市属企业和伊春市内市直单位、21个县(市)区、局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3、负责解答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企业提出的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问题。
4、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的要求
1、对于政策咨询和来处办事的人员,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明,政策解答要准确。
2、审批退休时,要严格政策,平等待人。
3、上级交办的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工作的纪律
1、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公平。
2、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政,不吃、拿、卡、要,不接受礼品、宴请。
四、违规的处理
1、解答政策出现错误后,本人要亲自更正。
2、由于工作人员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本人进行赔礼道歉外,还要在局务会作检查。
3、对于接受礼品和宴请的人员,除退回所接受的礼品外,本人还要在局务会作检查。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均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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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体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事原则,我们向广大群众作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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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公正廉洁。
7.应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篇七
一份研究建议, 公职人员、农民工、企业职工——
为了统一解决公职人员、农民工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做好不同职业劳动者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份研究建议应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公职人员与企业职工 (包括农民工) 实行单位费率为工资总额12%, 个人费率为职工本人工资8%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 单位费率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雇主缴费费率接近, 可以减轻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 应进一步核实缴费工资基数, 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为了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其中8%的个人账户可以实行名义账户制度, 即将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益记录, 可以起到增强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关联程度, 提高投保人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的作用。同时, 应当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绰绰有余, 另一些地方却入不敷出的不平衡情况。
8.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9.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九
摘要:
本文将就以下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实个人账户的含义、现状以及实践性分析。
关键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名义个人账户
正文:
一、简述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资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
二、做实个人账户概述
在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第四条中提到,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那么,什么是做实个人账户呢?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是:“指进一步区分好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做实个人帐户后,记入个人帐户基金的保险费只是个人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也就是说记入个人帐户基金的养老金比例从11%下降到8%。”
一篇文章中则解释道,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是将每一个参保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都记入参保人的账户,做到账钱相符、账人相符、账账相符,形成个人缴费的完全积累。”2
其实第一种解释只是在阐述2005年国务院决定颁布后个人缴纳养老金比例的下降,而第二种解释更具体也更直接地说明了做实个人账户“帐钱相符”的要求。
实际上,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缴费的积累,把账与钱做到统一相符,清清楚楚,而不是空头账户。
三、现状
查阅资料,可知我国个人账户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实际情况如下:
(一)个人账户空账缺口大。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空账达到2.6万亿。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我国超过60岁的老年人口将不断增多,并且在十几年内将进入到老龄化的高峰。可以预料个人账户空账缺口到今日已经日益扩大。
(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率偏低,保值困难。由于基金当期支付压力大,个人账户基金大部分都在空账运行,基金被用于支付当前的养老金,由于投资效率低下,实际上连保值都难以实现。再加上正常的通货膨胀,贬值风险其实非常大。
四、空账的危害
首先,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使得养老金支付风险被留给了下一代,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未来的养老基金的负担不堪想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空账现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以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受到影响。2褚福灵.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理论与实践[J].新视野.2010(05)居民对养老保障制度的信任降低,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发展与进步。
五、实际策略
在我看来,做实个人账户的现实对策就是真正把个人账户实体化——可见可知,账上的存款真实存在。
而查阅资料得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国际论坛2014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发布式—‘三中全会的理论突破与名义账户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无法持续,名义个人账户是下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选择的模式。
资料显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做实个人账户13年未果的情况下,及时转向名义账户制,轻装上阵,把精力放在加强个人账户多缴多得的功能上,以期在制度结构上彻底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
确实,真正的个人账户将更难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现状也确实是做实个人账户的压力很大。而欧洲国家就个人账户采取了名义账户制。
名义账户制的优点在于,我国可以从当前一味做实个人账户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但是,在我看来,名义账户制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并且这种做法便推翻了前期的累积,会促使空账现象更加严重。所以重点还应该放在对优化做实个人账户制度的探索上。
参考文献:
1、褚福灵.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理论与实践[J].新视野.2010(05)
10.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篇十
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中涉及面最广,包括(l)普遍养老金。普遍养老金覆盖全体国民,甚至覆盖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人,而且不管是不是工资劳动者,也不管退休前个人收入多少。瑞典规定,普遍养老金按过去某个时点制定的一个“基数”的一定比例给付。如单身退休者的年普遍养老金按一个“基数”的0.95给付,一对夫妇的普遍养老金则按1.55给付。1987年,政府规定一个“基数”单位合24100瑞典克朗。于是,当年单身退休者可领取22895瑞典克朗普遍养老金,一对夫妇可领取37355瑞典克朗普遍养老金。(2)补充养老金或附加养老金。普遍养老金只保障最低生活,加上补充养老金才能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保障基本生活。补充养老金是一种反映退休者在职时技能、收入等方面差别的义务保险。瑞典规定,补充养老金约为在职时收入的60%,在职时的年收入是按收入最高的15个年份的平均数计算的。领取补充养老金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补充养老金领取者在退休前一年的工资收入必须在7.5个“基数”以下;第二,补充养老金领取者必须加入这项保险计划并交纳税金达30年。不30年的,每少一年就在全额的附加养老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20世纪90年代以来,瑞典一直酝酿着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方案于1994年获国会通过,并于1996年开始实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养老金是公民“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到一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公民工资”。改革的重点是在附加养老金上。一个人未来附加养老金的多少,将以一生收入的多少计算,而不再是以过去的在职时的年收入最高的15个年份的平均数计算。这一变化,使每一位退休者必须工作满30年,才能拿到全额的附加养老金,必须至少工作10年,才能拿到与过去同样数额的养老金。这样既可以鼓励人们多工作,又可以减少养老金开支。实行灵活的退休年龄制度,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灵活的退休年龄,使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在61至67岁之间究竟何时退休,越晚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1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我见 篇十一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1.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目标,开始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积极探索。1991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在资金筹集方面仅对个人缴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缺乏明确约束。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和政府财政支持,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缴纳,而且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要,实施效果不理想。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2123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人口为8025万,仅占全国农民的8%。1999年出台《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就此搁浅直至2002年。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此阶段新农保筹资有地方财政支持,但在国家层面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和实施細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国家政策支持,各地模式不统一。而且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大规模推广,覆盖范围有限。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明确了2010年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农保试点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有法律保障。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括:覆盖范围、基金筹集、管理,养老金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人均预期寿命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在中国,不仅退休年龄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龄也不等同,这其中就存在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性别的歧视,而且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高退休人口赡养率。有些国家规定了退休年龄的上限,如瑞典为70岁。有的规定从事艰苦的、有害的、危险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也可在65岁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缴费条件。缴费条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社会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则规定只要已缴纳保险费满35年均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监督下的资质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中国则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机制进行管理。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人口众多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分类处理此类事务。
3. 养老保险模式划分
养老风险的复杂性、普遍性以及各国的具体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的群体较大,就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
3.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负责型是由政府负责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通过养老保险事务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并且进行管理,监督等。它主要规定了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对于上班年限、是否参与社会劳动、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并无限制。此种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较好的国家才能得以实施。此种制度一般是国家的财政作为经济基础,依据立法让每一个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养”,但是此种机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难以实施。众多人口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财政的开支用于养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国防、教育等其他使国家国富民强的机构缺乏资金。
3.2责任分担型
责任分担型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单位、企业、个人等多方共同分担,此种模式有利于养老风险的分散和财务的稳定。在中国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3混合责任型
现实中,许多国家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更鼓励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此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发展方向。在中国则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
4.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就这一制度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的标准计,已干2000年进人老年型国家行列,不仅如此,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速度还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模式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续弱化。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地区发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难。此外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持续扩大。因此,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4.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4.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4.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
4.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
5.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措施
5.1将新农保建设当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进剂
《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切实将经济发展主要由投资、出口拉动转到主要依靠内需推动,特别是农村需求推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
5.2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
中国分对象设计的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建立城乡统筹、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通行做法,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要联系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设计,建议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险初期以非纳费保险为主,主要由财政支出,待收入差距不大时再统一为纳费型养老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模式。
5.3完善社会保障机构建设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由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管理,不便于公民办理具体事项,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当前要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梳理,将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等事项整合为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由一个基层机构负责,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层组织建设。一个基层机构负责或主要负责,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还可减少农民办理新农保的麻烦,使农民在认识上认定新农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5.4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承担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围绕《规划建议》提出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建议,中央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通过财政收入的增加和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支出等手段,将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中央政府在预算中不断增加新农保支出比重;增强地方财权,提高地方政府在農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补贴比例;壮大集体经济,制定集体补助进入新农保账户的制度;逐步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制定社会资金进入新农保的办法。
5.5加大宣传引导,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数亿农民。试点中采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保,固然有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让农民了解政策,积极自愿投保成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及今后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采取能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易理解、好接受的途径和方式,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推进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
5.6加强监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监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逐步改变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体制,探索实施基金省管模式,积极开展基金的增值渠道和运用方向的研究,并对基金的增值渠道、运用方向、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监督等建立明确的规章,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
12.构建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探析 篇十二
(一)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统一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失导致高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研机构乃至地区间人才流动不畅,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制约了高校的各项体制改革的发展。高校没有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员进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衔接和转移,成为正常人才流动的阻碍之一。许多高校人事部门的管理人员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
1、从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流动过来的人员提出其多年缴费形成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金额的处理问题;
2、一些新录用的非编人员对于高校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惶惶不安地多方咨询,甚至涉及法律领域寻求支援。这两种现象均会造成高校师资队伍的不稳定性。
(二)现收现付制缺乏积累,使高校经济负担加重,影响薪酬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长期以来,高校教师的离退休费由国家和高校包揽,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无法增值,致使高校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负担日趋沉重,并呈现出校际之间的不平衡。目前老年人口以年平均3.2%的速度增长。伴随着人口的老龄化,高校的离退休人数增长迅速,导致离退休费的猛增,而国家下拨给学校的事业费却增长缓慢,甚至不得不把事业费部分用于人员经费。特别是建校较早的高校,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几乎达到了1: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高校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以后,这种不均衡的负担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竞争的劣势。现行的高校退休制度是根据教职工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来支付退休金的,必然导致退休后收入不同程度的减少,津贴和福利性收入更有60%—-70%的大幅度减少。因此,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学校在进行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时,必须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可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又将面临两难的境地。
二、建立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高校养老保障从“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转变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前单位和个人不承担任何缴费义务,退休后由国家全额负担退休费用。“现收现付”型养老制度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混淆了职工创造的价值与获取的养老金关系,无法分清单个人员终身的产出量与消费量之间是否平衡,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会使单位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
与传统的“现收现付”型养老制度不同,完全积累型主张由职工个人和工作单位定期缴纳养老保险金,政府则在法律和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保障。这种制度将个人的贡献与得到的养老金清晰地对应起来,通过类似养老储蓄方式将个人和单位积累的资金完全用于个人身上,所以称为“完全积累型”制度。
从高校目前的现状看,部分发达地区的高校已经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比如上海和北京等。以上海交通大学为例,早在1993年便为教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并结合自身实力,为教师适度配套落实了校内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形成了社会与学校相互补充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教师每月按自己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学校也以该工资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注入个人账户,另承担部分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教师退休后,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以外,另根据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储存额拨发养老金,个人账户用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享受退休养老金。
三、关于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构想
当前,应当抓紧建立既体现高校特点,又与社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既有统筹互济功能,又有激励竞争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推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积累。高校可以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学校补充养老保险和教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学校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按劳分配、地区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满足教职工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保障需要。
基本养老保险应由省级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资金;“两个结合”,即社会互济与个人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两个对应”,即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承受能力相对应;“两个分开”,即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这种“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的筹资模式,既保证了近期退休的生活,避免了学校负担过重,又可较稳妥地度过退休高峰。
学校补充养老保险由学校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校职工建立,具有学校根据教职工业绩进行奖励的意义。可采取按工作年限,一年发一个月工资(按退休时工资)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这种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较好地保证退休者安度晚年。
(二)高校教职工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国家对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定位要政策适当从优。高校是非盈利机构,教师巨大的前期投入、深厚的知识积累都是教师支付的成本,但这种高成本却无法直接收获为经济效益。为解决高成本与非盈利之间的特殊矛盾,高校可以从保障方面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并逐步提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的特色,参照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教师养老保险体系,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职业特色,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高校养老保险机制。
1、我国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起步相对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在设计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如模式的选择、费用的征缴、待遇的发放、基金的科学管理等应尽可能采用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以利于与其他类型单位养老保制度的衔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改革原有的退休制度必然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一次大调整,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坚持在最小的震荡下完成这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可以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过渡政策。对现有的离退休人员及50岁以上员工,仍按现行退休制度进行;对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的“旧人”,之前未缴费的年限可由国家财政填补,计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新参加工作的“新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缴费由学校和职工共同负担。
3、养老金调整机制。从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来看,养老金调整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对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使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保持相当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在职工资的延续。因此,应该单独建立一个机制,而这个机制的指导思想中“效率”的因素将退居其次,取而代之的是“休养生息”的理念——按退休人员的生活和生理特点设计相应的待遇兑现机制。例如,养老金调整时间不一定要与在职工工资调整同步,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调整幅度可以适当考虑不同职级、缴费时间长短等情况,不同的退休人员有所差别,但不宜悬殊过大。同时,传统退休体制中例如“高龄补贴”等体现年龄阶段特点的做法也是可以借鉴。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统一包揽的高校养老制度同整个改革的进程不相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出台了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种养者办法并行的局面即将改变,建立健全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对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促进高校长期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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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 篇十三
关于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实施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人社局:
根据《XXX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险发„2011‟22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实施运行情况迎检领导小组。由社保局局长XXX任组长,社保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XXX任副组长,综合科、退管科、业务科、统计信息科、个人参保科、居民养老保险科、财务稽核科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XXX任办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视、积极编制印发,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在《XXX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
科室分工、职能,规范了业务办理流程,促使内控制度得到完善。
三、强调按章办事,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机构设置合理,授权管理明确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我局设置了综合科、业务科、统计信息科、个人参保科、居民养老科、退管科、财务稽核科等七个科,并明确了每个科的职能职责,做到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其次,我局还印发制定了《XXX社会保险局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坚持决策事项及其决定结果符合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原则;明确了以局长办公会的决策方式。保证了决策程序和决策形式公正、合理。再次我局各项业务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坚持做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最后我局还制定印发了《XXX社会保险局人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XXX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制度》、《XXX社会保险局奖惩制度》等制度,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完善各项制度,业务运行规范有序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和XXX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务经办流程,规范了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管理、缴费基数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具体流程;二是完善了参保登记手续,对参保登记、特别是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资料不全的人员参保。参保人员注销登记后,及时对参保热暖的账户和待遇支付及时处理并封存其
参保信息和档案资料;三是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政策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并加强了对单位参保的稽核检查,对稽核出现问题的及时处理,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四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对终止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标识并封存其个人账户;五是严格进行待遇初审、复审等工作,做到资料完备、待遇发放准确无误;六是在人手相当紧缺的情况下配备了专门的人员从事养老保险转移工作,加强对转移接续手续的审批,确保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严肃性;七是在办公场地极为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场地、购置档案柜等手段,严格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规定对档案归类、装盒进行规范管理。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一是制定了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了会计、出纳的岗位职能职责。规定财务科科长为专门的会计负责人,明确了专门的出纳人员,负责记账、符合、稽核等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编制预算,对预算有调整的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三是按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支两条线”,在工商银行开设了基金征缴专户、在重庆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征缴专户、在重庆农商行开设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基金收入按照各自险种分别建账、核算;四是按照会计、出纳等相关规定的安排,坚持每天和银行财政专户进行对账,及时编制了专户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了银行存款余额与会计帐表等一致,做到了帐帐、帐表、账单相符。五是强化票据等财务
凭证的管理,及时对财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六是强化印章和密码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分别由综合科和财务科保管,印章的使用严格按照我局印发的《XXX社会保险局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做到了使用规范,用途、范围合理,审批手续完备。
(四)增强设备配置,信息安全建设取得较大进步 一是建立数据安全备份制度。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由财务稽核科日常定期负责,统计信息科负责服务器存储资料的不同存储介质和不同存储地点的备份工作。二是建立数据责任追究制度。数据维护流程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落实签字登记环节,逐级追查出现问题的环节。三是建立数据质量分析制度。统计信息科负责养老数据质量动态监控与分析,财务稽核科负责财务数据质量动态监控与分析。分析报告分别由统计信息科和财务稽核科提交。四是建立机房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印发了《XXX社会保险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由统计信息科负责机房运行管理。每天负责对相关网络设备及服务器运行进行日常检查,对于其他科室使用机房设施进行登记。五是具备可靠数据安全恢复措施。采购了UPM时时备份软件,保证数据的时时备份,针对每次办理业务进行毫秒级备份;采购绿盟防火墙一套,保证数据的安全。
(五)内控制度完善,内部监管得力
根据《XXX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0‟83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出台了《XXX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其中包括:《XXX社会保险局审计稽核制度》、《XXX社会保险局风险评估制度》、《XXX社会保险局信息公开制度》等20个内控制度,我局各科室严格按照内部制度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在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其次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最新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宣传,以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
四、强化监管、积极整改存在问题
总体来说,我局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的内控细则,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能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的实施,内控制度在我局运行较好。此外我局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策、法规公布更新不及时,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等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整改落实,使内控制度在保障我局各科室正常运转发挥更好的效果。
XXX社会保险局
14.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篇十四
(作者:汪越)
内容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做实个人账户,强化政府职责,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索引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养 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 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世界 各国普遍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法规。
我 国政府高度重视公民的养老问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 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 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明确要求,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对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分工。进入90年代中后期,由于企业改制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兵突进,国务院 1
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等法规政策。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等方面原因,1999年宣告停止发展新业务。随后虽然有部分地区陆续进行了试点,但从全国来看,基本上进入了停滞期。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约2亿人、农村参保人数约1.5亿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未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这部分参保农民的保险费用几乎全部由个人缴纳,各级政府及集体并未投入资金。
几十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将在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尚未作出统一法律规定,且立法滞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的三次改革,即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9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些通知、决定针对的仅仅是城镇企业职工,缺乏整体性与权威性。我国的养老保险虽然已经开展了50多年,但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从立法的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6%。长期以来,农村老人主要由家庭养老,农民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计划生育使得家庭小型化,4-2-1家庭结构难以维系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人均耕地的日益减少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逐步削弱,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低,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有名无实的空账问题普遍存在,给未来支付养老金埋下了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金的筹集和政府的信誉。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国务院在1995年明文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它投资。2002年开始,允许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保值增值的渠道仍然单一。在目前有关法律尚未完善,执法、监管都还存在很大薄弱环节,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这种
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伴随着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在所难免,而通货膨胀会造成已积累的养老金贬值和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如果不通过养老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最终会影响未来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
(五)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中,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力不够。养老保险实施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备,参保随意性大,抵制参保、逃避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挪用、侵占、截留养老保险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的约束力亟待加强。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养老问题,关键是要将社会养老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养老,依法保障。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经办、法律责任等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些都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举措。建议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保障有力,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今后一段时间,社会养老保险应逐步覆盖全体公民。一是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要覆盖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中自由择业者(含农民工);二是制定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三是要加快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要改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体制,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三)提高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做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实现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的步伐。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早日实现全国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针对目 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个人账户空转、资金统筹层次偏低的实际,现阶段必须利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这一有 利时机,抓紧做实个人账户,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以应对老年高峰期的到来,同时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减轻压力。
(四)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是当前涉及人口最多、最需要关注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
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鉴于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建议国家采取分别立法的办法进行规 范。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建设。逐步形成以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五)强化政府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在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首先,公共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有一定比例的投入,体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职责。其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全部由 政府承担的现行办法,依法向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征收养老保险费,以适度削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费用的投入。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 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控,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当前,可设立养 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牵头,由审计、工会和有关金融部门以及专家参加,通过定期的报表和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检查基金投 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六)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养老保险实施机制。我 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因此,应改变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一是增设社会保险 税,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比现行缴费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二是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更好地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 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对侵犯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各种行为,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条件成熟后,可以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强 制作用。
社会保险乃民生之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的职责,科学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尤其要关注农民,关注农村老年群体。同时,也要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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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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