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2024-12-22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共10篇)

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篇一

【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文号】教办厅函〔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2007-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教育信访工作,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有关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底,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教育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教育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信访条例》,狠抓教育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教育信访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教育系统的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再加上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相互交织,这些矛盾和问题也必然会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教育信访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系统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促进教育信访形势的持续好转和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二、认真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和机制,明确要求,进行动员部署;二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分析形成原因,区分责任,制定改进措施;三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动态,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及重点人、重点问题要及时予以排查;四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五要对排查出来的苗头和问题,及时汇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六要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落实领导包案,综合协调各方面力量,制定解决方案,限期解决问题;七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形成的好办法、新举措,宣传和推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经验;八要认真分析相关责任主体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对当前和今后的排查化解工作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对深入开展排查化解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抓重点部位,抓关节环节,抓突出问题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排查化解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入基层,坚持实事求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情况准确,数据翔实。对排查出的情况要做出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总结。

(三)落实责任,搞好协作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要着眼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排查、化解本系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把本级的问题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改进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要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巩固成绩,分析不足,改进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我部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高校(单位)进行抽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单位)请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填写统计表并写出总结报告书面报教育部信访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篇二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 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 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 在这种情况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 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 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现今的历史时期,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的稳定, 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 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 可分为结构性矛盾 (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 与非结构性矛盾 (一般性矛盾) ;从风险预测上, 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 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 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 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 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 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 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 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 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 矛盾纠纷成因复杂, 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 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 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 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 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 形成了利益群体, 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发生。例如, 从1993-1999年, 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 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 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 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 时而平缓, 时而激化, 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 发展却较快, 事前毫无征兆, 往往是一触即发, 酿成群众突出的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 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 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 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 社会公正缺乏。

改革开放30多年, 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 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 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 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 2006年升至0.496, 2007年达到0.48, 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 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 那么“富人的阔绰, 会激怒贫者, 贫人的匮乏和嫉妒, 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 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 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在政治生活中, 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行使政治权利, 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 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 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 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 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 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如游行、请愿、罢工等, 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腐败现象存在。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 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 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 体系不够健全, 规定不够完善, 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 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 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 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 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 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 政府陷入“维稳”悖论。

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 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 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 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 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 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 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 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 维稳目的难以实现。

(1) 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 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 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 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 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 诉讼制度局限凸显, 功效低下, 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 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 诉讼是最后选择, 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 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 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 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 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 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 (2) 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 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 资源严重闲置, 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 听从政府调解, 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 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 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 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而其他化解形式, 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 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 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 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 可操作性程度较低, 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 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 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 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 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 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所以, 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 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 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 减少社会贫富分化, 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 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 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 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 鼓励公平竞争,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 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 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 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 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 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 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注重社会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 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 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 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 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 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 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 同时防止司法腐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 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制上惩治腐败, 防止腐败, 根治腐败, 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 扩大人民民主, 确保人民的监督权, 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 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 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 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 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 (2004) 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 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 、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 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 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 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 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 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 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 转变工作作风, 变上访为下访, 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 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 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 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 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 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 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 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 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 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 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 以个案为平台, 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方法,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 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ADR) 。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 缩写为ADR, 起源于美国, 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 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 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 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 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 或者缓和社会矛盾, 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 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

苏力 (1996) 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 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 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 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 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 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旧体制的转换,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 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各种矛盾纠纷接踵, 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 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 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摘要: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 深入探究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篇三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重视并及时受理我的申诉,我们400亩高岭土至少价值数亿元的资产就平白无辜地被别人吞噬了……”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的负责人李某接受笔者采访时感激不已地说。

“这次检察机关能顺利实施、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举起法律利剑有效地预防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渎职以及相关当事人犯罪,堵住私有资产被吞噬的‘黑洞’确实不容易,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责职所在啊!”近日,藤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说起他们今年建立实施“民行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的前前后后时感慨万千。

无论是厚若砖块的法律法规汇编,还是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专著,有关“民行督促履行职责”的字眼我们恐怕难觅片字。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中都一片空白的制度,却在藤县发挥出了惊人的力量。从今年2月6日以来,藤县检察机关依据这项制度,发出《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书》4份,立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4件,已经成功督促有关部门办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私有资产数亿元的重大损失。

一项创新的制度,堵住了吞噬私有资产的“黑洞”,也成为挽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护身符”,让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更为准确,同时也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藤县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一项新制度

近年来,藤县全力推进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建设热潮中,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搬迁、扩建、土地平整、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热火朝天,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工厂开工,全县工业增值统计数据迅速攀升。同时,藤县地处桂东南,高岭土贮藏量巨大,仅中和陶瓷集中园区旁边的高岭土矿,就可供园区150条生产线连续用30年。白泥覆盖区23万平方公里,储量超过3亿吨,白度高达71.5%。利用好自身丰富原材料、良好地缘和产业大军等三大优势,藤县全力将中和陶瓷集中区打造成广西区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争取在三五年内顺利成长为‘南国新陶都’。”

藤县的检察官们敏锐地从经济建设的热潮中捕捉到某种威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走向: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一些国资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又殆于行使诉权,从而使受损的国资和公共利益面临无可挽回的危险。

“今年1月以前,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在广西乃至全国还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90%左右的案件是民行案件,我们要改变以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重刑事轻民事的做法,着力加强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做到耳聪目明,努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2012年初,该县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共识,制订了《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督促履行职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中还明确了可以督促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一份《申诉书》成了新制度的“试金石”

其实,在探索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的道路上,实际上并非一条坦途,有过“一番波折”。

2月6日下午,一份由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放到了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的办公室案头。报告称,李某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也没有受其他股东委托,私自于2010年11月3日与另外三家高岭土矿场签订了《高岭土整合开发协议》,处置了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他们认为协议无效,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法律监督,依法撤销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覃祖瑜检察长看见《申诉报告》后,当天就召集分管民行科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长一起研究。

出于审慎的考虑,藤县检察院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以及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并对这项新制度明确规定,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在实体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发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事实;被督促主体无过错;被督促主体无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着,藤县检察院安排副检察长和民行科等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从今年2月初开始,他们先后三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做调查摸底工作。

是继续进行调查还是放弃呢?负责该项工作的几位检察官对不能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觉得十分内疚,夜不能寐,他们把三次遇到的情况向覃祖瑜检察长做了汇报。覃检察长和他们一起分析情况,想办法,并为他们鼓劲打气。

“就拿这份《申诉报告》作为试金石,不触及他们的神经是不能引起重视的”,在对案情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覃检察长做出了大胆的决策:2月8日下午,就在接到李某等人反映的《申诉报告》的当天,检察院就决定立案调查。

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我们这项监督是基于广义的检察监督与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关注民生来开展工作的,同时又是为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以及出于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关爱,所以我们就应当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尚方宝剑”堵住吞噬私有资产“黑洞”

2月1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文号为“藤检民行督(2012)第1号”,督促国土部门对李某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毫无疑问,对这起案件的立案决定和督促履行职责书,在藤县检察院的院史上开启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个全新的窗口。当天上午10时,国土部门负责人签收了藤县检察官的下达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这一招很灵验,国土部门收到后有的主动打电话和检察机关诉苦求情,有的向分管的县领导汇报。

“有了县领导的支持,同时最主要的是手中握着法律‘尚方宝剑’,检察机关在实行督促履行职责制度可以放开拳脚了。”民事行政科科长说。

藤县国土局收到督促履行职责书后,立即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到某高岭土开发公司重新调查核实,书面通知该公司尽快纠正;该部门提出因为办理采矿证时,企业营业执照是前置条件,建议检察机关督促工商部门也给予纠正。2月23日,国土部门专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纠正某高岭土公司整合存在问题的汇报》。

2月2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立案决定书、民事督促履行职责书两份文件。为了保证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得到正确落实,使藤县高岭土矿产资源顺利开采,预防、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及诱发犯罪。督促书督促工商局在办理某高岭土公司的有关证照时,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事件进行重新调查,依法对该矿场整合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藤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相悖事项进行纠正。

工商局对检察院发出的督促履行职责书高度重视,并召集登记、法规及局党组全体人员对某高岭土公司登记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3月5日,发出了《撤销某高岭土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高岭土开采业务。至此,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顺利办结,堵住了他们价值数亿元的400亩高岭土资产被别人吞噬的“黑洞”。

当笔者采访藤县国土、工商部门负责人时,他们感慨地说:“检察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真是太大啦!”他们部门很重要,因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不好,又担心受到领导的批评。

“不顶不行,因为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顶了,恐怕连工资都保不住。再加上地方领导调动频繁,在具体部门做负责工作的领导压力太大。”这两位负责人说出心里话,“不过,现在领导的法治观念都增强了,有检察院协助,帮我们解决了许多工作困难,更是在我们迈进渎职犯罪仅一步之遥的时候及时纠正,真是防患于未然啊。”

“督促履行职责书”罢诉息访保稳定

据了解,原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拥有400亩高岭土资产,安置200多人就业,在该县《关于藤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被藤县某高岭土公司吞噬占有。从2011年11月以来,塘步宏发白泥场合伙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未果,失业的二百多员工准备到上级上访,并扬言若得不到解决,则用暴力直接解决,流血事件一触即发。

藤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十分重视,热情接待,认真了解案情,研究解决的方案。认为该案确实是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又不够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如何能制止群体性上访和流血事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大胆探索出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目前,该县高岭土(陶瓷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有序进行,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得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稳定。

当说起这起检察机关首例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藤县检察院覃祖瑜检察长对笔者说: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社会的长期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民行检察部门规范开展息诉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旗帜鲜明地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申诉工作中,坚持公开审查、书面答复制度,对于长期缠访常访案件派人专门接访,耐心做好说理工作,有效地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等现象,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或者息诉工作,努力增加和谐因素。

编后语: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产生犯罪的原因、工作管理中的漏洞而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提示。它可以帮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达到预防犯罪、健全管理机制的作用,其往往切中要害,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检察建议与查办大案要案相比显得十分平凡,但却从细微处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反映了检察干警通过履行检察职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所作的不懈努力。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汇报 篇四

情 况 汇 报

2011年,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通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发现和掌握我镇在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中发生的深层次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促进我镇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

为了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镇党委、政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镇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副科级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或苗头,主要领导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根据我镇工作实际,确定矛盾纠纷排查重点,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积极做好信访人员接待登记工作,每月、每季度进行排查,并将统计报表及时报县维稳办、综治办。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

组织镇包村干部和各村治安、民调主任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其对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充分发动包村干部积极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是抓好常规性的定期排查。坚持村组每周一次、镇里每半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大排查制度,并对全镇信访稳定工作情况坚持做到每周一分析、每月一通报、每季一汇总、半年一小结。二是抓好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的集中排查和稳控。对排查出的问题逐案建立台账,实行包片领导包案化解。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依托村综治办、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初步构建起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五定五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大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得到化解。2011年,全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55起,其中,综治工作中心接待来访67起(上转信访案件25起,中心接访42起),各村上报88起。已调处153起,化解率达99%。四是定期对辖区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化解。截至目前共排查一般性矛盾纠纷19起,已调处18起,调处率94.7%。辖区未发现重大不稳定因素。2010年,我镇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明年,我镇将继续加大纠纷排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夯实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基础,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5.学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篇五

为及时发现和化解学生中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重点是防患未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实现“小矛盾不出班,重大矛盾不出校”,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排查方式

1.加强广泛宣传教育,鼓励学生自报和举报。

2.采取“职能处室查全校、年级部查本年级、班主任查本班级”三线并进的方式,做到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力求全覆盖不遗漏任何一起矛盾纠纷。

3.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明查采取走访、问卷调查;暗查通过学生安全信息员摸排信息。

4.加大排查密度,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

三、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学生各类矛盾纠纷的状况和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基本因素,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2.集中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消除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3.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个人极端事件。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逐件调查处理,明确专人负责,规定化解时限。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对排查出的“问题学生”实施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帮扶。

3.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隐患,要及时反馈,不得延误,进一步落实人员、措施、责任、时限、预案,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4.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6.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篇六

2010年上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工作小结

按照县综治委的安排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认真开展信访工作,已完成了阶段性的工作。1-6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和信访办共接待群众来信18次,来访5次,其中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交办18次。目前,没有一起群体上访,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在信访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把集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召开会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关于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代表联络和信访工作委员会发挥了职能作用,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确保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落到实处。对群众反映的矛盾大、纠纷多的问题,认真做好梳理分类,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把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成了全方位开展信访工作的良好氛围。

热情招待来访群众,按程序依法督办,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各种诉求,区别情况,认真加以解决,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保证了一方社会的安定,半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18件,交办18件,已办结15件,办结率83%,接待来访群众23人(次)。同时,健全和完善重大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和交办制度,有效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认真全面排查隐患。半年来,根据县综治委的统一安排,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细致地排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楚,有的放失,同时通过接访方式进行排查,把重要信访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握了矛盾纠纷和信访不稳定因素。努力清除工作隐患。全员发动,普遍排查。组织机关干部,查找问题,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采取了应对措施,进行了稳妥处理,为信访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在普遍排查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和了解信访的工作情况。

三、突出重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县人大常委会在信访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根本任务,利用法制宣传月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人大工委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有效防范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尽量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使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到位”:一是时限要求到位。群众性上访反映的问题,承办人要在一周之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如反映的问题是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须在一月内与上访群众取得联系,并告之处理情况。二是制度制定到位。我们在原有信访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并严格执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监督执行到位。严格信访调查监督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信访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办,矛盾有人处理。“两个突出”:一是在在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中突出一个“情”字,带着爱民的感情做好群众上访的接待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推诿扯皮。二是在化解调处各类矛盾中突出一个“稳”字,处理群体上访问题时,如果方法稍有不慎,便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针对不同情况,扩宽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应对上访问题,积极稳妥解决实际困难。

四、积极预防,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及时、准确地在第一时间获得深层次、预警性信息,才能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为此,我们积极加强信访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内容准确。强化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的管理培训,切实提高信访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转变工作作风,抢抓工作主动,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7.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篇七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工作重点与难点,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强化机制建设,创新排查方法、加大排查化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对民警的培训已成为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举措。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集中力量排查矛盾、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和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立足本职工作,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积极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农村地区社会矛盾纠纷十分突出,时刻诱发群体性事件。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时刻战斗在维稳工作的第一线,如何在基层工作中做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农村地区稳定。鲁史镇地处凤庆县江北中心交通要道,与诗礼乡、新华乡、大寺乡、小湾镇、保山昌宁、巍山牛街相连,地形较为复杂,各种相连矛盾也相对突出,特别是小湾电站建设,渔业公司

辖区矛盾纠纷及排查化解情况集中进行排查、研判分析,并将排查、研判情况及时上报治安大队;治安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分析和交办,形成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规范。严格按照省厅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调解工作规范,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和检查、考核。五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回访制度。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矛盾纠纷回访制度,跟踪了解矛盾化解和巩固情况,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防止因履行协议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反复甚至激化。

二、以规范执法为着力点,提高执法公信力,避免因执法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规范执法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是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因此,要从执法活动中最大限度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就必须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一是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教育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二是改进公安行政管理。以服务赢民心,积极主动提供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考虑方方面面因素,防止因决策不当引起群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三是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要按照“谁办案、谁预防”、“谁接访、谁负责”、“谁处理、谁息访”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初信初访

土地、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整合、历史纠纷等比较熟悉,他们对事物的认识比较贴近村民;他们与村民一起共同生活,对当前各类社会矛盾的成因、群众想法、化解方法等比较熟悉,有的可能还涉及社会矛盾纠纷中。在村委会、村小组中建立一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获取农村各类社会信息的主渠道力量。要充分利用农村群众力量,及时收集掌握各类社会矛盾的诱因、社会影响,群众夙愿;是否会诱发群体性事件等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在化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针对不同时期、重点时段、不同人群、社会热点等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重点时期的社会稳定和安全工作

从农村地区看,总的来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呈现不同规律。农忙时节,主要围绕生产形成社会矛盾,在“两会”、春节、领导视察等重点时段,主要围绕反映劳资纠纷、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历史问题、群体利益等纠纷,并容易发生赴省、赴京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在农闲时期,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土地和生活矛盾诱发纠纷。从纠纷看,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当事人通常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往往通过上访、闹访等形式表现;对医患纠纷、涉及师生纠纷等,多采用群体访、组织群体性事件等进行表现。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中,要时刻掌握辖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中反

时跟上工作,及时取证,依法打击,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氛围。

8.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材料 篇八

--**州**县**彝族乡**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典型经验材料

村党总支常务书记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胡-光-明

**州**县**彝族乡**村地处**乡东边,距**乡政府所在地17公里,到乡道路为柏油路,交通方便,距县42公里。全村国土面积47.56平方公里,辖热水塘、哈铁等11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318户,有乡村人口1030人,2012年全村经济总收入1676.3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220元,森林覆盖率达83%,是一个以发展泡核桃产业为主的林业山区民族村。近年来,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促进了农业建设的持续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欣欣向荣。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受到市场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错综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矛盾,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农村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基层村级组织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党总支、村委会在农村基层实际工作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和相邻之间纠纷的解决,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办法。

一、矛盾纠纷基本情况

2011-2012年以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跃龙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村境内实施,以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为主的大批矛盾,致使我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量及难度不断增大,矛盾纠纷有上升趋势。

两年中,共发生矛盾纠纷173件,其中:林地和土地权属纠纷80件,占46.3%,农户分家纠纷35件占20.2%,婚姻矛盾5件,占2.9%,赔偿矛盾32件,占18.5%,水源纠纷21件,占12.1%。

究其特点有六个方面:

一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盲目的荒地开发中,有的是“有地无证”,有的是“有证无地”,有的是“一地多证”,这就为村民、集体和开发者之间的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是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三是矛盾纠纷的涉法性。随社会的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调组织及辖区行政部门不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四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这些矛盾纠纷若处理不当,解决不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极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受利益驱动影响,由于水资源的不均性、有限性、紧缺性,极易形成农田灌溉水事纠纷,甚至引发打斗。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争夺遗产、分家拆产、逃避债务而激化的矛盾时有发生。

六是纠纷调处具有复杂性。就土地纠纷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土地经营权证”为根据受法律保护。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在这里,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间出现明显不相吻合,使得基层干部和政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林地和土地权属、农户分家、婚姻、重点工程建设征占地赔偿和水源等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小康生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适应、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也随之凸显。

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巧妙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违法乱纪的事件和最终需要解除人身关系的以外,均应耐心细致地调解,千方百计定纷止争。

第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按照“形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实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逐一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乡综治办。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三是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委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全村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并按月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小组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被动的小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优秀调解员,通过发挥其作用,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础,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管好用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换届,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实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月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农村实用法律和调解工作方法。同时,通过落实“以案定补”、每年评选优秀调解员等形式,充分调动村级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层调解人员。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解制,对家族或家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家族长者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民小组。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三是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第三,推广一套有效的化解方法。我村认真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方法。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并在全乡范围内得以推广,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一是注入真情调解。每位调解员在组织调解前,都要抱有一定将矛盾纠纷化解的信心和决心,把矛盾纠纷化解当做是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实事,都要认识到若不将矛盾纠纷化解,会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升级为更大矛盾,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规范程序调解。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调解,严明调解纪律,维持好调解现场秩序,对参与人有可能产生激动情绪的,安排专人稳控,防止双方矛盾升级,致使不欢而散。三是坚持依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将矛盾纠纷案涉及法律和政策宣传在前,让当事人理解明白。调解员在提出纠纷问题解决方案时,要尽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四是法情结合调解。在依照法律完全不能化解矛盾的基础上,要组织当事人协商,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当事人选择,直至矛盾纠纷化解为止。调解员在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时,要发散思维,只要不违反道德、法律和不触及第三方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案都可以提出。五是用活村规民约。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约束不了,以及农村常出现的一些纠纷事项明确写入村规民约,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严格按照村规民约规定来组织调解。六是用活关键人物。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要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了解,若有一方当事人的亲人、朋友,或有利益制衡的人物,有利于矛盾化解的,要想方设法与其沟通,请其出面做思想工作,或出面参与调解。七是用活特定时段。在对有些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时,调解员要对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准矛盾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再组织调解。对已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书面协议。八是用活人性本质。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对当事人进行人性分析,了解矛盾双方需要什么,并顺着当事人的需求去做思想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利益达成一致。

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培养过硬队伍和推广八种矛盾纠纷化解方法的,我村连续两年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均在95%以上,没有一件矛盾纠纷案因化解不力而激化升级或发展成为刑事案件,一批长期积压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社会大局稳定形势明显好转。

9.冬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简报 篇九

为掌握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有效管控重点领域不稳定因素,我局深入开展排查摸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冬季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一是加强排查化解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区局与各司法所上下联动,协调开展工作,对矛盾纠纷多发地区、行业、领域开展“梳篦式”排查,加大涉及校园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保障等冬季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的排查化解工作力度,逐社区、逐单位、逐门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登记造册,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优势,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组织协调多方参与。发挥区、街、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综治、公安、法院、信访、司法行政五部门协调联动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有效对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引导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邀请社会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物业管理、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发挥信息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给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10.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 篇十

冷水江市司法局

冷水江市作为全省“经济十强”县市,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期,一些涉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医患纠纷、涉法涉诉等领域矛盾纠纷频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非正常上访量居高不下,极大干扰了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今年,冷水江市司法局以“调解化积案、息访保平安”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为载体,以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创造性地推出“1+4”(以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中心,以树观念、强培训、创方法、求实效四大举措为抓手促调解、铸和谐)工作模式,全方位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截止到2012年7月份,全市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738起,调解成功3673起,调处成功率98.2%,其中,村级调解组织排查调处3246起,占全部矛盾纠纷的87.8%,化解信访案件77件(进京的4件,赴省的9件,上访到娄底的17件,上访到本市的47件)。真正发挥了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一、夯实基础,调解组织建设上台阶

(一)强化领导,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2010年11月25日,在我局召开的书记、市长现场办公会上,为我局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问题。一是大幅度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将我局每年的人民调解指导经费由原来的11.5万元提高到31.5万元。二是保障了村级调解主任工资。现场办公会决

定,村级调解主任每月工资不少于500元,由市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今年,由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村级调解主任兼任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村级调解主任每月工资提高到720元,其中市财政解决420元,乡级财政解决300元。三是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的专项奖励经费,由市委、政府表彰10名“十佳人民调解员”和20名“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同时,通过财政保障、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多种途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其中,冷江司法所根据调解员调解的纠纷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给予每件50-500元的案件经费补贴。调解经费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今年3月16日,娄底市“调解化积案、息访保平安”启动仪式在我市毛易镇召开。省司法厅副厅长刘道龙、娄底市政法委书记王雄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寄予厚望。会后,我们专门出台《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下发到各司法所、调委会并要求其迅速落实;每月我局都要根据司法所上报的纠纷信息制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账、每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报表上报给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将本月调处纠纷数、调解成功数、信访积案化解情况、本月工作措施及下月工作部署一一列明,真正做到情况清、底子明。

(二)强化管理,村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

大力加强了村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村级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要求每个村级调委会做到“八有”(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和“六统一”(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和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二是加强对村级调解主任的教育培训与管理。3月初,市综治办、司法局完善了《村级调解主任教育考核管理办法》,强化对213名村级调解主任的选聘、教育、考核和管理。今年6月份,我局下发了《人民调解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对基层工作实行督查的通知》,由陆华春局长亲自带队,深入各乡镇办督查指导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工作。督查过程中,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司法所人员、村级调解主任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均建立台账,进行一月一通报,并按照“五个一”工作制度限期跟踪调处,做好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强化责任,领导包案调处到位。根据市委、政府“一包三联”活动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五个一”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了领导包案、矛盾纠纷调处信息反馈和重大矛盾纠纷逐级报告等工作机制。我局按照“领导分片包片、干警协同作战”的原则,将全局班子成员分配到16个乡镇、街道进行包案调解,每

个领导班子成员包干2个乡镇,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涉访涉诉案件。对未能处理的好的案件,按矛盾纠纷调处信息反馈机制上报,做好稳控工作,并引导双方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1998年,铎山镇新台村村委会与村民谢本渊签订《承包东升煤矿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为8年,每年向村委会上缴5万元承包款。同日下午,新台村委会又以35万元将东升煤矿的产权卖给谢本渊。2005年8月,新台村村民认为东升煤矿8年承包期即将届满,要求村委会收回产权,重新发包,但这时却被告知村委会于1998年就将产权卖给了谢本渊,而2004年谢本渊又以1010万元将煤矿转让给谢乐贞。新台村村民对此反应极大,自2006年元月以来,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后又多次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招标、拍卖东升煤矿协议书》无效并赔偿1400万元。法院的调解和判决均不能让双方当事人满意,新台村村民开始了多年的诉讼、上访之路,并数次阻塞省道S312线交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我局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铎山镇新台村,调查处理东升煤矿的产权纠纷。通过深入接触群众,广泛听取意见,详细调查事实,认真研究分析,秉着依法公正、尊重历史、参照管理的原则,工作组制定了完善、详尽的调处计划,分工负责,多次组织双方代表进行座谈、协商。工作组起草的《东升煤矿买卖合同纠纷调处协议书》,先后修改四次,直到第五版双方才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协议规定:新台村委会、村民代表与四位诉讼原告代表同意确认东升煤矿的产权归现任所有持股人共有,原被告及其诉讼代表同意彻底放弃对东升煤矿的产权

争议,被告谢本渊及谢东林、谢元响等东升煤矿现任股东一次性补偿新台村户籍的村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东升煤矿今后每年支付新台村委会13.5万元,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村村民就业。至此,这起久拖未决、牵涉广泛、影响重大的煤矿产权纠纷,终于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创新模式,四大举措促调解

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类别的矛盾纠纷具有各自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改变传统工作方法,创造性地推出“树观念、强培训、创方法、求实效”四大举措。

(一)树立四个观念,凝聚工作合力。一是树立“调解是大事”的观念。市乡两级党政领导不把调解工作当部门工作,而是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实行一月一研究,一月一部署,一月一小结工作制度。二是树立“调解是能力”的观念。把能不能调解矛盾纠纷当做评价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员能力水平的主要标杆,谁能化解矛盾,谁就是有本事。三是树立“调解优先”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最重要的方式,对矛盾纠纷,能调则调,不能调也反复调,始终做到有人在理事,确保群众不扰事。实在调解不成,也在程序上引导当事人走仲裁、诉讼程序。四是树立“以服务促调解”的观念。树牢服务理念,对于因问题无法解决而反复上访的群众,制定专门的服务措施,采取一个调解员帮一个人的方法,把调解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走访,帮助解决困难,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通过服务来纾解群众怨气,以服务提高调解效果。2007 5

年5月,毛易镇卫生院因为民办实事项目征收了长铺居委会余某家一亩三分地,并按政策补偿到位。但后来余某认为补偿价格太低,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先后两次到北京、三次到长沙、数十次到娄底上访,市信访局、卫生局、调纠办多次协调未果。为彻底解决这一起历时5年的信访纠纷,我局转变传统调解思路,以服务促调解。司法所调解员先是经常找余某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同时,与镇卫生院协商,将余某的两个媳妇分别安排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当时,余某的儿子因非法经营网吧被公安机关拘留,毛易司法所得知后作担保将其保释出来。调解员对余某一家无微不至的关怀感动了余某,他保证今后不再上访。至此,这起信访积案得到圆满解决。

(二)开展四项培训,提升工作水平。调解工作是门“技术活”,要懂法律政策,知晓乡风民俗,还要有较好的口才。为此,我们通过四项专门培训,全力提高干警和调解员的工作能力。一是局班子成员每月第一个星期一集中学习政策法规,相互学习交流,提炼工作经验,俗称“111”小论坛。二是机关工作人员每周五参加“周五学法日”活动,提高全体干部的法律素养。三是全体司法行政干警“一月一学”业务培训。由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丰富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讲授调解工作方法,悉心传授调解工作经验。四是业余调解员培训。从各乡镇邀请一批办事公道,为人公正,具有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具有较高威信且调解经验丰富的同志为业余调解员,吸收一批在当地人际关系 6

广、有威信、擅长做思想工作的“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村居干部)为义务调解员。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培训活动,提升基层调解队伍总体工作水平。

(三)运用“四Li”调解,改进工作作风。我局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坚持执政为民,不断强化调解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推行“四Li”调解法。第一Li是“礼”,无论是局机关干部,还是调解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以礼待人。以平等的地位、平和的语气,平静的心态、谦和的态度和上访群众进行交流。第二Li是“理”,在交流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理服人,释法理、讲情理、依伦理,不强迫、不威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风细雨般解开上访户的心结。第三Li是“利”,在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始终坚持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既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也充分尊重群众的应得利益。第四Li是“力”。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做到不厌其烦有耐力、部门联动有合力、调解结论有执行力。1992年11月,潘桥乡长冲村李某因怀疑邻居刘某偷了他家的耕牛,在公安部门还没调查确切的情况下,与其弟等人非法拘禁刘某,并将刘某打成轻伤,同时还打伤了前来制止的刘某哥哥。案发后,其他几人均受到了相应处罚,但李某却逃往外地杳无音讯,刘某兄弟的医疗费一直得不到赔偿。为此,刘某兄弟连续20年来不断到市里和娄底上访,均因无法找到李某而无果。潘桥司法所将这一起持续时间达20年的信访积案列为重点攻坚对象。该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联系上李某,因此调解员多次前往李某家,不厌其烦地做

李某亲属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李某家属终于同意帮助调解员电话联系李某。找到了突破口,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通过电话做李某本人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一次次的长途电话联系中,李某被调解员说服,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兄弟1.8万元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委托其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这起纠纷之所以能迅速化解在萌芽状态,得益于调解员对四li原则的灵活运用。

(四)坚持四个“1+X”,提高工作实效。“1+X”接访法,其主旨就是在市乡两级党政领导的带领下,让信访群众随时“访到想访的人、说出想说的话、办成该办的事”。形成以党政领导为龙头,带动大家做、共同做、随时做信访工作的良好局面。一是在人员安排上,“1”即一把手亲自接访,亲自组织调处矛盾纠纷,“X”指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需要随时接访。二是在接待时间、地点、方式上,即每周一市乡两级主要领导定期接访,但又不仅限于星期一,只要有群众来访,随时接待,并把党政班子成员及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照片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发放便民联系卡,畅通与群众的沟通方式,拉近与百姓的沟通距离。不仅限于当面接访一种方式,还积极开展带案下访、重点约访、上门走访。三是在接待内容上,不仅限于群众反映的诉求,同时还要调查了解民意,收集汇聚民智,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和工作情况。四是在解决途径上,不能解决的事项,还通过陪访、代理,帮助信访人找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信访救助、困难救济等解决信访人实际 8

困难。对问题完全无法解决的,通过疏导教育打消信访人信访念头。

自“调解化积案、息访保平安”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大大提升了基层调解组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全市久调未决纠纷和信访积案、难案均较往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民风安定、社会和谐,阻工阻路、干扰市委政府办公的现象明显减少。在今年上半年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社会化评议中,我局名列前五名,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6月,市委将我局符合条件的6名司法所长全部解决副科级待遇。市委书记对我局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果作出重要批示:“发挥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的功能,是维稳保安,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工作,请司法局继续重视,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取得更大成效,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作出新的贡献。”

目前全市已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形成了市乡两级党政高度关注、司法局具体协调指导、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齐心协力的良好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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