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2024-08-08

安全红线不能触碰(精选6篇)

1.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篇一

生产现场没有安全标志、应急通道堆放原料、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检验投入使用……在对全市257家重点监管危化品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触目惊心,令人担忧。安全是生产之本,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侥幸不得。

提高安全意识,做安全生产的“践行者”。企业管理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第一责任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也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漠视法律、漠视生命、管理意识淡薄等是安全生产的“杀手”。要强化安全意识,摒弃侥幸心理,摆正安全的重要地位;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安全措施,确保生产环节无隐患;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加大监管力度,做安全生产的“守护者”。加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应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一方面,安全生产有赖于安监、消防等部门协调共管;另一方面,科学、优化的监管体系是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保证。以安全标准为风向标,实行精细动态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安全监管“全覆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强化舆论引导,做安全生产的“共管者”。安全生产是一项社会课题,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企业要加大对员工的宣传,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的宣传,真正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监管制度切实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到位,安全常识广为传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2.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篇二

第一,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们要坚定合规信念,坚守底线。

“合规”已成为整个银行业永恒的话题。合规是为了控制风险,把潜在的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坚持合规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建行负责,更是对客户、对社会负责。践行合规能有效防范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当规章制度与客户需求相互矛盾时,就像纪录片中指出:“我们绝对不能以人情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管理。”更不能搞违规操作,伪冒假造。坚持以诚相待,以高效率和高质量取得客户的信任。

第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们要提高自身修养,洁身自好。

纪录片中曹仁震、陈晓鹏等人都是因为自身生活习惯不好,思想觉悟不高,沉迷赌博。最终走向罪恶的深渊。因此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自身的思想觉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能不切实际的梦想“一夜暴富”,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让我们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第三,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们要坚持谨慎交友,砥砺前行。

对个人发展而言,小环境可能也很重要。朋友圈就是小环境,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选择和谁同行,就选择了行走的方向,与谁一直同行,你就会成为谁。可叹的是,有不少同事其实是交友不慎被拖下水。因此,选择君子之交,就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砥砺前行。

而作为我们工作的大环境: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些犯案人员大都是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监管,就会变成他们以权谋私的工具。

3.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篇三

1月至12月,杨文春同志担任宁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在开展公务活动中,先后10次向单位借支公款147500元,不及时按规定核销所产生的公务费,处理暂借款,直到8月4日才按规定正常核销76450元,209月2日以现金方式归还单位财务75000(其中含毛伟借支款3950元);1月至12月,杨文春同志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履职不到位,对单位财务疏于监管,财务管理不规范,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借支公款达40笔334984元不及时核销,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到2021年9月才按规定核销所产生的公务费,处理暂借款,正常核销179500元,现金归还155484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县纪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会2021年12月15日批准,给予杨文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经县委会研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杨文春是一名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干部,通过多岗锻炼,成长为县人社局局长,理应兢兢业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慎权、慎钱,公私分明,心存敬畏,但因公私不分,触碰纪律“红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自我要求不严,纪律意识淡薄,心无敬畏,随心所欲。职务升迁了,没有意识到这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在工作中,不认真思考如何履好职,如何报答组织的信任,而是认为自己终于扶正了,现在再没有人管我了,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莫视财经纪律,公务活动中公私不分,公款借支了不及时核销账务。

放松监督和管理导致覆水难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树欲静,而风不止。杨文春涉案违纪并不是偶然,而是堆积效应。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势,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滞后。作为“一把手”本应带头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却在公务活动中带头违反财经纪律,借支公款后不及时核销账务,处理暂借款,致使局职工人人都效仿、复制,公务活动中借支公款,却从来不核销账务,造成单位出现大量借支款长期不核销,单位财务就象断线的风筝无人问、无人管。

4.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篇四

大姨,你听到了吗?这穿越天堂的温度你感受到了吗?时光匆匆,你已经离开有3年了。大姨,你知道我有多想你吗?可是这苍白的文字怎能表达我的思念。我常常从黑夜中哭醒,在梦里,我紧紧依偎在你的怀里。就像妈妈的感觉。可是你只是笑着离开,我拼命的叫喊,却发现自己一直站在原地。我哭泣、我挣脱、最后留下的只是无力。

可是我只能从梦中被唤醒,看看窗外然后轻轻拭去眼角的几滴泪花。当手掌与泪花混合的一瞬间才发现,眼泪是多么的凄凉。然后黑暗的夜里就只剩下一双睁大的瞳孔,四处寻找你的痕迹。从小就依赖你的怀抱,企及你唇边那一丝甜甜的微笑。

然后,你走了,可怕的病魔无情地从我身边夺走了你,我的世界里只留下一片阴霾,我再也不敢赤裸裸地展现在任何人面前。因为我怕受伤,我怕任何人像你一样,悄悄地从我身边溜走。可是我只能躲在原地傻傻的等待,每年你走后的这个夜晚,我都会注视着天边最亮的那颗繁星,然后对它轻轻耳语几句,希望它能够把我的祝福送到你的`跟前。我轻轻的呼唤,你没有出现。我深情地呼唤,你依旧没有出现。于是我再也不能忍受失去你的痛苦,倒在惨白的雪夜中,我只是希望你能像从前一样,心疼地对我说“宝贝,起来吧”,我不知道是我太天真,还是被你保护的时间太长,自你走后,一切都变了,这世间再也没有适合我的爱。

每次当我走近你的坟墓,总是不敢触碰,我无法忍受这块冰冷的墓碑把你我分隔两个世界。我曾经紧紧的抱住它,可是无济于事,它太凉,凉到彻骨,天逐渐暗淡,直至最后一抹晚霞沉入海平线,我的努力最终被夜的黑暗给吞没。眼泪最后还是滑落了,对不起,别埋怨我不够坚强,对不起别埋怨我总是懦弱,我只是无法忍受我将永远不能触碰这21克的温柔。

5.公司安全红线内容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监局、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 责:

(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

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 红线内容

第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的;

(三)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入井(坑)的;

(四)违章带电作业的。

第七条

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第九条 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 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外购煤装煤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第十二条 工程标底编制中,在暗标招标工程开标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 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第十四条 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六条

为盗窃人员开脱罪名、干涉案件调查、欺上瞒下、私自处理盗窃案件的。

第十七条

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十八条

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第十九条

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

驾驶员酒后上岗;驾驶员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个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立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不得再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安全红线不能触碰 篇六

你什么绝对不能做?

1、典型案例一:政府招商引资不得违约!

(1)基本案情

2008年,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某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某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3)典型意义:有约必守,依法保护企业合同权益

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2、典型案例二:保护企业家知识产权,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1)基本案情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屠某某曾出资设立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判令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2009年,屠某某与案外人又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某某;2011年6月,屠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卫厨公司。上述公司,屠某某均占股90%。2011年12月,余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苏州某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屠某某与余某某在明知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某某”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新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侵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侵权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某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某某、余某某与上述侵权公司连带赔偿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3)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停止使用有关字号等的情况下,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过设立若干新公司继续对该商标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屠某某、余某某恶意设立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与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人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典型案例三:政府必须依法兑现招商引资政策!

(1)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中共丰县县委和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县政府)印发丰委发〔2001〕23号《关于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允诺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崔龙书及其妻子李洪侠响应丰县政府《23号通知》的号召,积极联系其亲属,介绍重庆康达公司与丰县建设局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成涉案污水处理项目并投产运行至今,为丰县地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丰县政府一直以种种借口拒不兑现奖励承诺,遂引发本案诉讼。

(2)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丰县政府一审中收集并提交的丰县发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认为崔龙书不符合《23号通知》约定的奖励条件,判决驳回崔龙书的诉讼请求。崔龙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契约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允诺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丰县政府相关行为的审查,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约性。不仅要审查丰县政府的行为有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也要审查其行为有无违反准用的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涉及的《23号通知》系丰县政府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其所属职能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奖励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根据其法律特征,应当认定《23号通知》属于行政允诺,只要行政相对人根据允诺作出相应的行为,行政主体就应当按照允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行政主体履行行政允诺的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可行政主体对允诺内容的解除和变更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固然重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该优势,即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在对行政允诺关键内容的解释上,同样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解释权。本案中,丰县发改委在一审期间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不能作为认定丰县政府行为合法的依据。作为丰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丰县发改委,在丰县政府涉诉之后,再对《23号通知》中所作出的承诺进行限缩性解释,有为丰县政府推卸应负义务之嫌疑。丰县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允诺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权利滥用,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丰县发改委作出的《招商引资条款解释》,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崔龙书已经履行自身相关义务,被上诉人丰县政府应当依照《23号通知》附则中的规定,兑现其招商引资奖励允诺。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丰县政府依照丰委发〔2001〕23号《关于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对崔龙书的奖励义务。

(3)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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