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2024-07-28

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共6篇)(共6篇)

1.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篇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新趋势

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

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

WT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

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

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

2.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篇二

近年来, 随着“封山禁牧”政策的实施, 养羊业突然间从天然放牧向集约化舍饲跨越, 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品种结构、饲养管理也不得不进行颠覆性的变革。然而, 由于品种和技术的双重缺失, 使得许多羊场顾此失彼, 很难做到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套。尤其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规模羊场尽管引进了适合舍饲的品种, 管理方法也很科学, 但生产水平仍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就是把营养调控这个核心忽略了, 饲草料没有发挥组合效应, 精料生产更是随意混合而为。最终导致生产水平低下, 极大地影响了自身的经济效益。

羊做为草食动物, 有着特殊的消化系统和功能。瘤、网、瓣、皱四个胃相辅相成, 功能各异, 草和料互为依存。可利用的营养成分复合叠加后构成了羊的生长或繁殖需求。因此, 羊的精料生产一方面要考虑所喂草的有效营养成分,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精料补充料的有益成分, 以免造成瘤胃微生物区系的紊乱, 使生长发育受阻, 甚至继发羊群的多种疾病。

目前, 专门生产羊料的饲料企业微乎其微, 即或少数企业代加工也只是单纯生产育肥羊料而已, 而能够专门按不同品种和不同生长及繁育阶段生产羊料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 从而制约了舍饲养羊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社会和市场急切呼唤专业生产羊料的企业出现, 急切期盼针对性、阶段性、类比性强的羊料尽快面世。唯此, 才能更好地推动羊业的跨越式发展。

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三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5]刘嵩等.技术壁垒与我国出口贸易[J].财经问题研究,2008,(01).

[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

[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13]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09-19:(04).

[21]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云南的对外开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22]陆亚琴.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云南的开放经济[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4.浅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篇四

摘 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探讨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它与涉外保护到底有何区别。我们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归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涵在于: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其“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合,从而使该国在用国内法从事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然而各国由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拒绝参加,这就直接引发了各国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始互相承认各自的知识产权并达成了一些共同保护的协定。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这一举措,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此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条约不断涌现,诸如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这些公约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使知识产权逐渐进入国际保护时期。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和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原有的两个机构合并,成立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保护体系形成。

然而,以世界产权组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发生了动摇。这一方面是因为国际贸易的形式和内容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原本的保护体系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诸如整体保护水平不高、义务主体不定、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

7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以美国、欧共体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猛然发现,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并未能很好的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利益,而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利用他们的知识产权来创造自身的财富,这使得这些发达国家极其不满,他们跳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转而求助于关贸总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致力于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然而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最终经过多年的斗争与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

三、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两点问题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

既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含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这一内涵,那么这其中就少不了国家间利益的妥协。由于历史的因素,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一直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在殖民时期,其内政处于列强的控制之下,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际去发展;在取得了国家、民族的独立之后,往往处于一穷二白的境地,许多方面不得不屈从于发达国家的意志。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上正是这样,发达国家为了其自身利益不断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而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困境与需求,无论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还是各种利益平衡上,发展中国家都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他们只能呼吁,因为他们不具备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实力。

TRIPS协议的达成,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规则全球化的正式开始,保护标准已经提升到了发达国家的标准,由于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适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无能为力,他们最终只是获得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和贸易优惠。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也象征性得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然而这些条款措词相当模糊,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尽管这些条款可能确立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宗旨以及权利和义务,但几乎所有这类法律条款都难以得到确实的执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保护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基本人权,所以谈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有些不太合适。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在全球诸多公共健康危机发生后,谁也无法否认现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与人权保护制度之间确实存在一些难以调和之处,国际社会中的诸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讨论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2000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冲突出台了一个解决方案,其中指出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现实存在的或可能的冲突”包括:

1、妨碍使用知识产权制度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2、植物种植者对植物新品种享有权利的后果,以及对遗传改良生物授予专利给对食品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带来的影响;

3、“生物海盗(biopiracy)行为,即跨国公司掠夺社区尤其是土著社区对其自有的遗传和自然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的控制;

4、对获得专利药品的限制以及对享有健康权的冲击。2001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以及TRIPS协议对人权的冲击做了报告,指出由于TRIPS协议的实施并未充分地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不可分割性,包括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健康权、食品权、自决权,因此TRIPS协议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的是与科技等相关的无形财产权的问题,所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同样,人权条约关注的是基本人权问题,未曾考虑到知识产权对人权的影响,所以在知识产权与人权现实冲突的今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知识产权的行使对人权造成损害时,两者谁应居于优先地位。大部分的WTO成员既是TRIPS协议的缔约方,同时也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方,根据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际法原则,WTO成员不能为了实施WTO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就不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且国际人权法规则是对早已存在的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宣告,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征,所以当一个国家面临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抉择时,人权应居于优先地位。

参考文献:

5.稀土行业的发展必须顾及环境保护 篇五

8月7日即第六届中国包头·稀土产业论坛开幕前一天, 世贸组织 (WTO) 公布稀土案终裁报告再次认定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等管理措施违规。WTO稀土案始于2012年3月, 当时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针对中国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在WTO起诉。两年来, 中外各方分别进行了专家组成员确定、专家组报告散发、美国上诉、中国上诉及举行听证会, 直至7日世贸组织发布稀土案终裁报告, 中国败诉而暂告一段落。

中国政策有合理性

中国政府认为, 世贸组织既强调贸易自由, 也尊重自然资源主权, 并允许成员采取必要手段实现资源保护目标。中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并完善对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综合管理, 这也是中国为保持全球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重要努力。中国政府采取出口配额制度是根据现实情况决定的:众所周知, 中国并不是稀土储量最丰富的国家, 但中国却用1/3左右的储量承担了世界95%以上的市场供应, 而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开采自己的稀土, 只是大量进口来自中国的廉价稀土。正如不少业界人士指出的, 这并不是合情合理、可持续的市场安排, 需要调整和作出改变。

国际上也有支持中国的声音。《金融时报》等西方媒体近日说, 中国现行的稀土出口政策, 是基于保护环境和可用尽资源、维持可持续发展并切实考虑了全球稀土供求关系的情况下制定的。中国的稀土政策有其合理性。

美日欧涉嫌滥用规则

在这场历时两年多的诉讼中, 美日欧等国家打着公平的名义, 滥用国际规则, 奉行双重标准, 谋求自己的利益。稀土的重要性只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如果说20世纪是石油的世纪, 那么21世纪则是稀土的世纪。但是由于相关技术等原因, 作为环保技术关键原材料的稀土却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事实上, 美国稀土储量丰富, 曾经是稀土开采大国, 但在认识到稀土开采的高昂环境成本之后, 美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叫停了稀土开采。而我国长期向全球市场供应着95%以上的稀土, 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为此,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整治稀土产业, 这完全是出于保护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然而, 这样做却使稀土价格上涨, 让西方告别了稀土“白菜价”的时代, 他们这才大呼不公平。这些国家仅仅着眼于自己的经济利益, 却忽视他国为此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

说美日欧涉嫌滥用规则, 不是空穴来风, 更不是“莫须有”。美日欧盟此次发起的诉讼案针对的是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但是, 颇具令人讽刺效果的是, 他们也在采取此类措施。欧盟一度试图将类似的政策纳入多哈回合非农业市场准入谈判框架, 美国也对天然气等资源采取类似政策。在此次诉讼结果出来之后, 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对美国的相关政策吐槽了一番, 声称如果把“稀土”换成“天然气”, “中国企业”换成“美国企业”, 那么华盛顿就会发现, 自己的未来也将受制于此项裁决。部分国家之所以能够借“公平”之名, 滥用规则, 根本原因在于, 在规则的制定中他们是主导。这样的规则本身就具有局限性, 无法实现真正公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如何更好地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利益, 此次稀土案的败诉给我国敲响了警钟。

中国出口配额制度并未影响市场需求

有统计显示, 2011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只用了52.01%, 2012年仅为48.75%, 而2013年稀土出口配额总量2.4万吨, 全年实际出口稀土配额产品实物量仅为2.29万吨, 并未完成配额。专家指出, 西方国家起诉中国不是因为买不到稀土, 主要是嫌贵了, 想低价获取资源。然而, 稀土资源越开采越少, 理应越卖越贵。实际上, 美日欧习惯了大量廉价购买中国的稀土:中国出口稀土曾便宜到每公斤仅18元人民币, 而国际市场价格竟高达1000美元/公斤。在配额制实行后, 中国稀土出口量和价格都不再合原来买家的胃口。

可以说, 在稀土问题上, 中国付出多, 受得委屈更多。可一些西方国家对此置若罔闻, 一味索取。专家指出, WTO对某些出口管制极为严密的国家视而不见, 却对中国保护环境、不针对任何国家而出台的管制措施判了违规。

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8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包头·稀土产业论坛”上, 相关政府官员表示, 将继续加大稀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中国稀土行业非法盗采、无指令性计划生产等违法违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而且形成了集开采、生产、流通、走私为一体的黑色利益链条,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导致稀土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工信部稀土办公室主任贾银松说。可见, 珍贵的战略资源之所以能卖出“白菜价”, 就是因为市场监管漏洞百出, 导致滥挖滥采及非法销售猖獗。如果继续像以前那样无节制地开采, 有些品种的开采量可能只够20年。

2014年, 中国有关部门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贾银松说, 今年将重点打击假借资源综合利用名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稀土的行为;对轻稀土和中重稀土实施分类管理, 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和生产的同时, 适度增加轻稀土的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指标。中国将支持海关部门配置稀土快速检测设备, 以增强打击稀土走私的能力与手段;建立轻稀土和中重稀土打击违法生产的区域联动机制, 以实现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 统筹协调和统一行动;通过稀土专用发票、数据共享、完善举报制度等手段, 及时发现问题和实施查处。

6.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篇六

一、国外研究综述

1.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反观点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创新具有很多公共物品的特征。由于创新往往是非竞争和部分可排他的,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法其实就是用来调和创新发明者的个人收益与整个社会福利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一个创新被发明出来,它会被很多厂商以相对较低的代价使用,为了激励创新,政府就必须让发明者能从他的创新中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私人收益和社会福利之间存在这内在的张力,因此有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形,即如果对创新发明者给予太强的保护反而会限制创新的传播,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增长。

(1)反对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研究表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会造成垄断的产生,Gilbertand Nerobery(1982)就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厂商会采用阻止专利外泄的手段累积自身的专利数量从而增强自身的垄断能力,以达到阻止别的厂商进入该领域的行为。在发展中国家里,很多公司进行发明创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市场,垄断技术,从而加强自身的垄断能力。Chinand Grossman(1990)就认为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未必能使得各个国家的福利最大化,并且这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会降低竞争从而导致垄断行为的发生。在那些主要依靠国外创新的国家里,这种专利的垄断在很大程度上会抵消甚至是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倘若创新只是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垄断地位的话,那么在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已经确定的条件下,就算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厂商也不会在创新方面增加太多的投入。

(2)支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也有很多证据支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Mansfield(1986),Mansfieldetal.(1977)宣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刺激了美国的创新,而由此所带来的社会收益远比给予创新者的奖励高得多。Sherwood(1990)对巴西377家公司的一次调查中显示,80%的公司都表示,如果能有能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公司愿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内部研发和员工培训中去。Mansfield(1994)发现,很多公司尤其是化学、医药领域的公司经常会限制向那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除此之外,另一个支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技术落后国家获取新技术的代价或许会相对低廉,但是其获得的技术却不会很先进。那么,从整体上来看,这会造成技术落后国家的生产率增长十分缓慢。另外,如果一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使该国厂商有能力去购买最先进的技术时,那些拥有先进技术的厂商也未必愿意将自己的技术出售,因为对方存在着很大的违反购买协议的可能。

最后,还应该看到,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净创新消费国面临着可能被那些净创新生产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从而造成贸易战的可能。有证据显示,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一举动很可能和美国对这些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报复有着直接的关系(Gadbawand Richards,1988)。Taloy(1994)认为如果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对称的话,就会使贸易模式受到扭曲,导致创新者不能采用最好的技术以致全世界R&D总量降低。若不对国外发明的创新以保护会使得R&D进口国的相对工资提高,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降低全球经济的增长。

2.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理论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关系依赖于产品和市场的特征,这一模糊的关系引起了广泛的实证研究。Maskusand Penubarti(1995)是最早对这一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之一,运用Helpman-Krugman的垄断竞争模型,分别选用22个OECD国家和77个样本国家1984年的双边贸易数据,估计专利保护对出口的影响。选取的变量包括进口国人均GNP、Rappand Rozeck(1990)构造的测量专利保护指标、代表市场规模的虚拟变量。研究结果表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制造业进口有积极的影响,这适用于大国和小国,尽管这一效果对小国的影响比较不明显。虽然模仿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关系有重要影响,但实证结果并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敏感的产业有积极影响。

Falvey,Fosterand Greenaway(2006)利用7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门限回归分析,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在高收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阶段,则恰好相反。该结果表明,尽管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高收入国家的创新,但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却会因模仿的减少而造成负面的效应。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模仿能力和市场大小。

Coe,Helpmanand Hoffmaister(2008)在Coeand Helpman(1995)的基础上,拓宽研究样本,运用面板协整方法,加入制度变量如专利保护,分析国内和外国R&D资本存量对全要素增长率(TFP)的影响,研究表明制度差异是TFP和R&D溢出的重要因素,较强的专利保护与高水平的TFP、较高的国内R&D回报以及较大的国际R&D溢出相联系在一起的,一国的法律体制将影响本国从国内和国外R&D的获益程度。

二、国内研究综述

1.有关国际贸易与技术溢出的国内研究综述

杨全发和舒元(1998)在Balassa(1978)和Feder(1982)的基础上,将经济分为出口部门和非出口部门,出口部门受到国际竞争的刺激,将更多的采用技术、新设备和高素质的劳动力,因此出口部门的生产效率就会比非出口部门高,新技术的出口产业所带来的扩散效应,也会在其他非出口产业中产生连锁反应,最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彭水军等(2005)通过构造包含人力资本积累和中间品贸易的内生增长模型,综合考虑经济开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国际技术溢出和本国吸收能力如何影响长期经济增长率,指出技术吸收能力的提高、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有利于经济长期增长,而贸易开放度、技术水平差距和稳态增长率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李小平、朱钟棣(2006)利用国际R&D溢出回归方法,使用Falvey、Foster和Greenaway所使用的6种计算国外R&D资本的方法,全面考察国内和国外R&D资本的对中国工业行业的技术影响。进一步证实了通过国际贸易渠道的R&D溢出有利于中国工业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同时发现国内行业R&D资本对行业的技术影响具有负面作用,需重视国内自身R&D的投入结构、投入效率和分配机制等因素。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经济增长的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入21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理论界掀起了一波研究知识产权的热潮。余长林等(2003)在垂直创新的思想下构建了一个内生增长的技术扩散模型,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领先国和技术追随国稳态经济的影响,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与技术领导国和技术跟随国都会产生负面影响。Hong Yin(2008)分析加强专利保护对中国双边贸易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市场扩大效应”在知识密集型产品比在非知识密集型产品更加显著;虽然加强专利保护对从OECD国家的进口有正的且显著的影响,但其对从非OECD国家的进口的影响却是微弱且不显著的。专利保护对进口量的影响随着进口产品和进口国的不同而不同;中国的知识产权改革有利于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进口,从而有利于技术转移到中国。姚利民、饶艳(2009)研究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区差异和技术引进,利用门槛回归技术揭示了人均GDP、市场开放程度以及研发投入强度等变量存在的门槛条件,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地区差异具有客观性。孔伟杰(2010)在C-H模型基础上,加入知识产权变量,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下国际技术溢出效应对我国TFP的影响。研究表明,当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和FDI的技术溢出有正向效应,国际技术扩散是中国经济增长重要的外部推动力。各省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技术溢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Chin J,Grossman GM.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Basil Blackwell,Cambridge,1990.

[2]Coe,D.T.and Helpman,E..International R&D Spillovers[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5,39:859-887.

[3]Coe,D.T.,Helpman,E.,and Hoffmaister,A.W.North-South R&D Spillovers[J].The Economic Journal,1997,107:134-149.

[4]Diwan I.and Rodrik D.Patents,appropriate technology,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1,30:27-47.

[5]李小平,朱钟棣.国际贸易、R&D溢出和生产率增长[J].经济研究,2006(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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