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2024-10-22

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精选8篇)

1.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篇一

企业银行贷款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一、委托事项

1、鉴于甲方因新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甲方委托乙方以个人名义向为甲方申请企业贷款业务,乙方借入资金用于甲方项目实施资金需要。

2、甲乙双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委托乙方向申请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4、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甲方,利息的支付者和实际承担者也是甲方。

5、甲乙双方约定本金、利息全部由甲方直接承担。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乙方在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里分社开立的账户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所需的资料;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善。

2、甲方必须配合银行了解和查询与贷款有关的资产和信用等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否则后果自负。

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且乙方不得用于协议之外的其他用途。

4、乙方负责把甲方提供的企业贷款所需资料整理后递交到银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最终由银行决定。

5、本次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甲方以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作为抵押物。

6、甲方必须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如甲方拒绝按照 1

银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或所提供文件资料不符合银行调查审批规定,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三、上述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合作协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甲方:

代表人:

电话:乙方: 电话: 地址: 年月日

2.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篇二

根据《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2012年共有120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合计金额约306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有110家公司有委托贷款记录,合计金额约200亿元。在这些上市公司中,贷款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至12%,年利率超过10%的有53家。事实上,委托贷款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逾期、展期甚至涉诉。一旦借款方资金出现问题,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将大增。

鉴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部分A股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现状,提出规范建议,以防范上市公司由于委托贷款引起的财务风险。本文拟分析的会计处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本文分别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上海和深圳各10家媒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基本情况详见右表:

注:上述数据及情况均来自于上述公司公开披露的2012年年报。

二、委托贷款分类现状分析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3日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实践中,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 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2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3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应按照该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其中: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委托贷款进行五级分类,香溢融通对委托贷款参照该指引按照三级分类,其他上市公司未对委托贷款进行分类。由于委托贷款系通过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终极风险由委托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与银行发放贷款一样存在贷款本息收回的风险。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丰富的借贷经验,银行采用的通过多年总结出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当然,由于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相对银行贷款业务来说规模小、发生频率低, 公司可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适合公司实际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如香溢融通即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实务中便于操作的三级分类。

对贷款进行分类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对贷款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通过贷款分类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虽然是非金融机构,但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实际上系融资行为,属于类金融业务。上述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建议正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拟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参照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动态监测委托贷款,以抵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现状分析

上述20家公司对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爱建股份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5%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5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物产中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0%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4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香溢融通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可疑类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其他公司基本上未专门制定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政策,一般系根据委托贷款所在科目确定其减值准备政策。从实务中看,这些公司委托贷款实际执行的政策基本上为不计提减值准备,或单项认定后未计提减值准备。

从以上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正常类均计提了1%的减值准备,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根据各分类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减值准备,香溢融通则对正常类和损失类以外的可疑类采用单项认定计提减值准备。由于贷款公司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由于公司对贷款公司财务状况跟踪及了解的局限性,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分类为正常的委托贷款按照其余额的1%计提减值准备。该准备作为一般准备,可以预防由于未预计到的逾期或损失发生时,由于准备计提不足而无法覆盖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会计处理更为谨慎。

据笔者了解,上述公司之所以对委托贷款未计提或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基于委托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但上述公司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因素,比如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对象大多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的公司,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价格存在下行的风险,可能出现房地产价值无法覆盖委托贷款本金的极端情况。另外,在贷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公司贷款时,若公司拟对贷款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则可能陷入漫长的拍卖过程,等到公司通过拍卖收回委托贷款时可能已经贷款逾期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若公司能收回本金和逾期利息尚好,若最终仅收回本金,或本金也损失一部分,则公司不仅损失了本金还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鉴于此,公司通过主观评估抵押物将委托贷款评估为正常,即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不够谨慎。公司从事的委托贷款属于类金融业务,建议公司对评估为正常的委托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计提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的一般准备,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的制度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可谓五花八门、不够统一,其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委托贷款分别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等科目核算;利润表中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则分别在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303贷款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6011利息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 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应在短期投资核算,相应利息收益在投资收益核算;在现行准则下,委托贷款应在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利息收入应参照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即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不论原《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现行准则, 对委托贷款的核算都有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遗憾的是上述上市公司仅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将委托贷款放在“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核算”,相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等科目核算。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不够妥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221其他应收款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就委托贷款的经济实质看,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融出资金行为,不属于应收或暂付款项范畴,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不够妥当。现行准则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内容进行具体规范,但在准则有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将委托贷款放在不适合放入其他资产类科目时才放入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明显不够妥当。

综上,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上应按照现行准则的指导意见,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核算,以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管理层、投资者及监管层了解、分析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情况,以及委托贷款收益在上市公司收益中的构成等情况。

五、总结及建议

2013年,上市公司高息委托贷款出现井喷,截至2013年6月涉及的金额超过200亿元。有迹象表明,正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依托其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便利和优势,借助信托、委托贷款等渠道,扮演起放贷人的角色。然而,在经济形势整体不景气、债务成本高企的大环境下,委托贷款的隐忧值得关注。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谨慎,分析中还发现存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中直接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不统一等情况。一方面委托从事委托贷款的公司在增加,涉及的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又存在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减值准备不计提、会计核算不统一等问题。为扭转现状,在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下,应通过横向、纵向对比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带来的风险进行量化和防范。

综上,从公司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对委托贷款分类动态监控管理,抵御风险,以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从财务谨慎性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 98号),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期末对账面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评估,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覆盖终极风险。

从财务核算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科目,规范委托贷款的核算。通过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公司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分析,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以沪市、深市比较有代表性的20家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这些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乱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建议。

3.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篇三

1、受托银行:委托银行只能是工、农、中、建四大行支行以上,其他行不做。

2、贷款保证:企业要用股权、项目资产、项目未来收益作为抵押借款保证,要签署4份合同:(1)签署《投资合同》。(2)签署《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3)签署银行版本的《委托贷款合同》。(4)所有合同签署都在北京进行完成,与银行签署委托合同在企业方(项目地)进行。

3、贷款期限:2—4年期。

4、资金回报:年12-16%,最终是以项目企业与资方商定的为准。

5、办理费用:一次性综合费用为贷款额的7%(资方5%,资方中介2%,其它中介另议),资方不收取任何前期费用。

6、贷款规模:5000万元—10亿元之间。

7、项目范围:不限,但必须能按期还款,不过企业已投入资产越多越好越优先。

8、操作程序:

我方初审合格后将与申报企业签融资合作协议,然后正式向资方递交申报材料,资方审查通过后我方会及时通知企业并一同到北京与资金方平台及资方办相关手续。资方将根据申报(项目)企业的资料及面谈情况,决定是否需到项目地考察;若考察企业及项目则项目企业需负责第一次差旅食住费用,以后往返费用和评估费用完全由资方自己承担;资方通过项目分析(或考察)确认可以给贷款后,项目企业与资方签署正式借款合同;最后资方去项目企业地与受委托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9、放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的十天左右,资金到企业帐。

借款企业全称:盖章

4.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篇四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为了提高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快速高效为优良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受托银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建投中心)以省政府支持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专项奖补资金、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银行开展的贷款业务。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申请借款同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系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集聚区有土地资产,无拖欠财政土地款、税费及其它费用的现实行为;能够按要求提供银行认可抵押或担保资料。

(三)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的借款主要用途应为产业集聚区新建或续建项目的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购置等建设、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条 期限及利率

(一)期限。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由建投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二)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月结息。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提交申请。借款人向建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借款事由、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

第五条 初步调查。建投中心接到借款申请2日内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主要调查借款人在集聚区工商注册、土地资产购置、财政履约和义务纳税等现实行为。

初步调查合格的,建投中心立即通知企业做好联合调查准备工作,并与3日内与受托银行进行联合调查。

第六条 业务受理。受托银行安排客户经理与建投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联合调查,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二)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联合调查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银行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五)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联合调查,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主要报告事项为:1是否受理;○2同意受理的,要提出关于资金安全性的措施和建○

3如不受理,应退还材料并议,并提交受托银行审查部门审查;○

说明原由。

调查报告须由客户经理签字,加盖受托银行印鉴,于联合调查完成2日内交给建投中心,建投中心参与调查人员应签署调查意见。

第七条 审查与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建投中心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三)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必要分析。审查发现的风险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投中心。

受托行审查部门审查确认委托事项合法合规无误后,签署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 贷款发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建投中心与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在建投中心作为委托人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后,受托银行按三方合同办理放款。有担保的,放款前必须先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第九条 还本付息。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受托银行向建投中心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十条 到期通知。受托银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建投中心的同意。受托银行凭建投中心签署的《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25日以前,向建投中心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受托银行凭我中心核准的《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建投中心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建投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认可,受托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

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受托银行配合建投中心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受托银行应按建投中心要求,向借款人催收到期利息,认真做好贷后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建投中心将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委托受托银行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借款人执行债权。并纳入借款人企业信誉记录系统。

该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5.投资公司委托贷款管理 篇五

一.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1.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

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二.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5.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而言,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比如出

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

6.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7.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8.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6.委托贷款供求双方的风险及防范 篇六

一、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委托贷款之所以盛行并能够给资金提供者带来高收益的根本原因, 在于当前我国利率半市场化, 委托贷款可以突破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限制, 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合同利率, 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特征, 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培育。

委托贷款得以发展至今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休戚与共。虽然国家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但只有真正优质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低廉的资金。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信息不对称, 还是贷不到低利率的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 也是对委托贷款的生存和获利空间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改革, 现阶段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成熟, 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 存款利率两年内不会放开。因此,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在未来两年内还会保持较为强劲的势头。

二、委托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1、委托方的风险

(1) 自有资金界定模糊。一般认为, 委托贷款所用资金须是自有资金。目前对自有资金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自有资金;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三是各方对自有资金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对银行而言, 如何界定企业自有资金没有统一的做法, 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有资金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 而有的银行是将净资产额度内的货币资金视为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稳健。对委托方而言, 界定自有资金更是困难, 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安排或关联交易把非自有资金变性为自有资金, 来谋取投资收益, 委托方如出现这些行为, 将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 贷前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难以查明。委托贷款的借款方大多为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存在表外借款、民间借款, 设置两套甚至多套账, 贷款时大都会美化会计报表, 降低资产负债率, 这就给委托方评价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带来很大困难。

(3) 委托贷款利率过高的风险。当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 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12年上市公司非关联方委托贷款年利率已做到25.95%, 几乎每笔均接近4倍红线。

(4) 资金注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的风险。国家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 限制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和高耗能领域, 被限制企业为规避政策性调控, 就设立各种、各类关联的国家非限制性行业企业, 并以其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方, 这就使得委托贷款的实际流向难以查核, 实质上是借助委托贷款规避政策限制, 使得国家以信贷政策实现产业调整的规划难以落实。

(5) 抵押、担保和质押的风险。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出台后, 委托贷款业务中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收取手续费, 不得承揽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样一来, 土地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两个规定就发生了冲突, 今后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 究竟由谁做为抵押权人尚需等待政策明确。

在有不动产资产抵押的情况下, 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但即便判决胜诉, 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挽回贷款的损失, 还要看企业实际资产情况;在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 如借款方违约需代偿或将应收账款变现, 所需时间长、环节多、难度大, 全部收回本金的保障性差;在借款方资产不足或没有资产抵押时, 有些借款方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取得贷款, 一旦参与互保联保的任一企业资金链断裂, 整个链条都将断裂, 后果不堪设想。

(6) 委托贷款逾期、展期、诉讼、坏账风险。借款方的投资项目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充足的现金流, 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即便是有抵押, 借款方经营状况恶化, 也会出现违约行为。借款方一旦违约, 造成的损失不是部分利息所能补偿的。2012年以来上市公司已发生多起委托贷款逾期事件, 引起股东和市场的恐慌。

(7) 税务风险。有的关联企业为减轻所得税税负, 利用委托贷款避税。操作方法为:盈利企业先通过往来账户转移资金至亏损企业, 再由亏损企业作为委托方贷款给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通过利息收入可弥补部分亏损, 实际上实现了关联企业两个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补亏, 并由此还获得了税收利益。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非金融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有的关联企业为规避关联债资比例调增所得税, 先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委贷利率, 同时约定借款方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 然后借款方故意违约, 借此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以此规避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调增所得税。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而违约金属于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所以此种筹划存在纳税风险。

企业间委托贷款若利息过低或无息, 也会产生税务风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 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自有资金的尺度。使用自有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尽量按稳健的方法界定自有资金, 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限度。不要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

(2) 对借款方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利用银行、工商、税务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 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 这是贷款企业化解、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企业如果人员或经验不足, 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 不能盲目决策。

(3) 期限、利率、银行选择。为防范企业经营状况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波动, 期限以1年以内为宜, 发现风险果断收回本息, 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一般情况下, 关联企业之间使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关联企业应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有超过须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变通, 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选择加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办理委贷业务。借款方一旦违约, 银行征信系统就会将其登记在案, 这就迫使借款方优先考虑委托贷款的偿还, 否则借款方以后将难以从银行筹到资金。

(4) 吸收借款方违约教训, 做好事中控制, 避免委托贷款风险。要求借款方在合同签定后放款前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或要求借款方在放款后先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放款后跟踪项目进展, 定期对借款企业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品销售进行实地考察, 发现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当期利息等情况, 果断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贷或提起法律诉讼。

(5) 税务风险的防范。在税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关联交易安排, 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应优先考虑统借统贷模式, 其次考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尽量不要出现无息或低息贷款, 防止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6) 做好抵押担保工作。尽量不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 对互保或联保的企业应慎重贷款。使用不动产抵押的, 贷款金额不宜高于抵押资产价值的50%, 同时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最好要求不动产抵押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在抵押权人确定问题上, 借款方可考虑先将不动产抵押给担保公司, 再由担保公司给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予以解决。

(7) 做好委托贷款展期工作。一个委贷项目到期后不得直接展期, 借款单位需按委贷合同付清本息后, 再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签署新的委贷合同和担保合同, 如感觉风险较大, 收到本息后应果断停止合作。

三、借款方的风险及防范

1、借款方的风险

(1) 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很高的财务风险, 高额的利息负担是形成企业财务拮据的隐患;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借入资金使用未必能取得预计效果, 一旦投资回报率低于资金成本率, 会造成企业经营状况恶化, 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2) 筹资渠道单一风险。过度依据委托贷款, 会减少企业利润, 加重企业负担。

(3) 利率过高的税务风险。关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 税法规定借款方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统一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而在实务操作中, 往往被解释为要求扣除方企业找到一份可以作为利率参照样本的某户真实企业与真实金融机构签订的真实的借款合同 (盖公章) 。这其实很难实现, 高贷款利率最终能否税前扣除, 是有风险的。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的利息问题, 首先是利率不能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还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不能高于2:1, 否则会面临纳税调增。

(4) 委托方为个人的风险。个人作为委托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借款方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借款方的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贷款资金比例。进行现金预算, 确定现金需求的合理额度,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避免过度负债和资金闲置。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优选分析, 确保投资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收期较短。

(2) 推进筹资来源多元化。委托贷款只能是一种融资补充, 不应是主要资金来源。应综合考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民间贷款等各种融资渠道, 保证项目资金需求。

(3) 关联借款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下列措施:按同期同类贷款确定贷款利率;增加借款方注册资本以降低关联方债资比例;如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还要准备、保存,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10项同期资料,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 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防范。尽量选择企业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 以防范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摘要:近年来, 委托贷款的规模、范围和影响日益扩大, 委托贷款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本文分析了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以及资金供求双方在委托贷款中的风险,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委托贷款,委托方,借款方,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宏观经济, 2012 (4) .

7.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七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关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

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篇八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二十条 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贷款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四)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贷款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公司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贷款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公司;

(五)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六)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信贷批复内容,并按贷款公司用信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五条 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公司可视情况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公司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公司债权。

(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

(五)贷款发放后15日内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核对与贷款申请时的相关内容,对于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1.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

附件1: 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六、近二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二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贷款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八、采取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

九、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业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服务“三农”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贷款公司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 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除外)。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用信、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六条 申请个贷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金融机构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应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七条

申请经营类业务,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除外。第八条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向我公司经营机构提出个贷业务申请。第十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个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书面贷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借款人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暂提供用途声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贷款申请时因交易对象尚不确定无法提供的,待交易对象确定后,在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供。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贷款公司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五)按规定需评级的,提供评级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需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一条

办理个贷业务原则上需要评级。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公司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循环类个贷业务须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授信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

第十三条 个贷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个贷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等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为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之和。抵质押率、保证担保额度和信用授信额度核定及计算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办理个贷业务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额度,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经营类业务,应关注经营项目的现金流及其稳定性。计算收入偿债比例时如借款人收入按家庭计算,则月债务支出也应按家庭计算。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项下再次或多次申请用信的,仅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审查:

(一)授信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三)本笔用信增加后,借款人收入是否符合还款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受理岗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同意受理,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调查岗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个贷业务主要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六)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合理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制度规定可免评估的除外)。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应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审核确认;

(八)对经营类业务应调查借款人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

(九)个贷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对经营类业务的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臵、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及双人调查。

第二十条 个贷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须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贷款方案(包括用信主体、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调查结论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岗负责个贷业务的审查。审查环节对个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承担责任。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的完备性。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备。

(二)业务的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贷款方案是否符合贷款公司信贷规定。

(三)风险的可控性。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信用记录是否符合条件,有效收入、信用评定结果、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利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经营类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等。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同意调查意见的,需提出明确的审查方案,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需审议的个贷业务应报公司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贷款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个贷业务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论等因素审批个贷业务。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和“否决”两种。作出“否决”结论需表述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方案、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七章 用信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信与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批复条件、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不得由受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个贷业务资金支付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公司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落实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后,按规定选用合同文本,根据批复内容填写合同要素。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明确具体额度;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且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下同)。合同填写后按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提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合同时,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公司递交相关交易证明。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由贷款公司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抵质押物需办理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并明确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但先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

(二)审核合同的规范性。

(三)审核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包括手续是否完备、阶段性担保是否在规定的额度内、他项权证是否办妥,保证金缴纳、止付手续、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已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地区还应网上查询抵质押情况等。

(四)支付条件审核。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核实贷款用途及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借款人借款合同支付条款或《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中相关支付信息,核对借款人交易对象姓名、收款账户及开户行等是否填写完整、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审核贷款额度及用途是否符合资金自主支付的规定,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

第三十五条

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回答借款人咨询,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

(三)监测贷款资金用途。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六)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管理。

(七)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第三十七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率;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八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督促客户经理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向上级报告个贷业务风险状况。第三十九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个贷业务,客户经理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贷款公司有权人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凭结清全部本息的还款凭证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并出具一份登记机关认可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交给抵质押人签收登记或陪同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六)对逾期3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30-6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或按贷款公司新规定办理;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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