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2024-08-22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共3篇)

1.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篇一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三级管理:

一、全国煤炭行业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三、各矿区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和新疆建设兵团等保留已设立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是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

总站、中心站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心站为总站的分支机构,矿区站为中心站的派设机构。

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般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不少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不少于2年。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对过期不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交并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

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受监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和混凝土构配件、工程用品等生产单位,不准其承担该工程任务。

五、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工程用品等的企业和工程,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其对已使用的工程做出处理。

六、对受监工程有质量否决权。

七、对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的单位及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八、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若不按照标准监督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其取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建设项目计划中单列(在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内列支)。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收取的监督费单独立帐,并向上一级监督站按监督费的20 %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工作经费,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心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篇二

同煤集团

江涛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大同矿务局成立于1949年8月30日,2000年7月改制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73对,分布在山西和内蒙古,东西跨度300多公里、南北跨度600多公里的区域内,另有电厂4座,装机容量314万千瓦。2010年总资产达到1023亿元,原煤产量10118万吨, 职工家属70万。已形成煤炭、电力为主,化工、冶金、机械制造等多业并举的特大型综合能源集团。

一、近一年统计工作的回顾

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上级部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同煤集团的统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进取,扎实推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1、开展双基建设,深化建设内容,完善考核制度。为了建立适应同煤统计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报表体系,打造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统计人员队伍,我们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管理办法中,制定出《统计管理工作百分制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准确及时、统计分析、统计档案、统计培训、法律法规十项内容。通过严格审核、达标验收、考核评比,每月进行考核奖惩兑现,从制度上促进统计工作的双基建设,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2、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我们深入基层,按不同环境的统计人员,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分专业分时段培训。为使培训工作有实效,在组织上,要求讲课老师既要有理论水平,还要有统计实践经历,使课上得既生动又活泼;受培人员也要求不要太多,多则三十人,少则十几人,有目标地讲解,使每位统计人员都能有所收获。

今年全集团参加市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工作高达1006人,组织了2011年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共有87人参加考试。另外我们针对资源整合矿井统计人员素质较差的特点,对同生公司、地煤公司、朔煤公司分批次进行了综合、生产、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培训。培训结束还要现场考试,考评,保证培训有效果。培训后,每位统计人员必须规范填写报表,不重不漏,数出有据。

3、加强现场调研,实施重点监控

我们抽调精干人员下基层,且深入井下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实际情况,体民情,申民意,为基层工作创造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对统计工作中的“大客户”(影响全局数据质量的单位)、“薄弱区域”,实行专人负责,重点帮扶,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

4、《煤炭行业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

集团公司年报会上,组织相关统计人员,熟悉中煤协会《煤炭行业数据采集系统》的具体操作过程,解读指标含义,要求每位参会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进一步规范统计报表制度,引导基层单位认真填报所需内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中煤协会、省市煤炭管理部门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二、主要存在问题

按照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审视我们的工作,目前我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个别单位领导不能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基础性,致使有些单位在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统计工作不设专人,加上本身业务水平不精,严重影响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仍有不足。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大多不了解工程进度,不明情况,不能按实物进度上报数据,年底根据调整计划一次性报出,呈井喷态。

3、目前各主管部门对数据的渴求度增加,加上领导重视、时间紧迫,怎样在紧张的日常统计工作中,新统计课题有序推进,优质完成,这是一个让人困扰的命题。

三、对行业统计工作的建议

新版《煤炭工业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办法》即将出版发行,我们建议2012年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信息部组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培训全国煤炭行业的统计人员。

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篇三

(沪建安质监[2012]68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已经进入汛台季节,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频繁发生,强风和雷暴雨会给本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市防汛办、市重大办、市建管办已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防汛办【2012】32号),对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实施。为了贯彻落实本市防汛工作要求,针对汛台期间多雷电暴雨,易造成灾害性损失的特点,同时吸取外省市最近因暴风骤雨带来的灾害性损失,为做好建设工程的防台防汛工作,并应对各类突发性事故(事件),确保汛台季节本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健全建设工程防台防汛工作机制

各工地(包括停工工地)都要建立健全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部防台防汛工作责任体系,负责并落实汛台期间本工地的防台防汛各项工作(主要是建立包括各分包,直至到每个班组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进行专项自查自纠;确保工地-企业-监督机构-管理部门的信息畅通)。

施工单位接到强对流天气预警信息时,应暂停室外露天作业;并指定现场临时避风、避雨点,确保人身安全;总承包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到岗,检查指导工地安全防范工作,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开展防台防汛工作专项检查

1、检查标准。各工地按照市防汛指挥部今年颁布的《上海市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办法》实施检查。

2、检查频率。结合每个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一般情况下做到“一周一次普查、一月一次重点查”;在灾害性天气到来时,做到“三查”(“事前防范、事中观察、事后复查”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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