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辩论

2024-08-24

道德与法律辩论(精选12篇)

1.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一

一、隐性采访的道德问题

隐性采访是记者隐瞒身份和采访目的的一种采访行为,无论记者的采访动机、真实目的、可能实现的报道效果如何,隐性采访在客观上就是一种“欺骗”。“用欺骗的手法采获新闻,在道德评价上是令人困惑的,因为采获新闻固然是新闻记者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普遍的社会道德评价,但‘用欺骗的手法’却只能获得非道德的社会评价。”[2]

(一)三种欺骗方式

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非常态的采访方式。新闻记者一般是在公开采访无法获得新闻真相时,运用隐性采访。在此过程中,记者往往采取欺骗的方法,来获取相应的新闻素材,主要分为采访主体的欺骗、采访工具的欺骗和采访方法的欺骗。第一,采访主体的欺骗指的是记者隐瞒身份或设定、编造身份进行采访;第二,隐性采访必须借助一定的采访设备,如微型采访机、摄像机、录音机等,而这些都是采访对象所不知晓的;第三,采访方法的欺骗主要是指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通过向采访对象进行一系列的发问来获取新闻事实,有的甚至设计圈套、诱导犯罪。

(二)介入式采访是一种主动的欺骗

隐性采访分为观察式采访和介入式采访两种方式。观察式隐性采访中记者不表明身份,让别人以为自己是公众中的一员,充当“看客”的角色,是客观事实的记录者。介入式隐性采访中记者捏造身份,成为事实的参与者,介入到新闻当中,影响和改变事物的发展过程。在这两种隐性采访方式中,后者受到的道德非议远远比前者大得多。前者中,记者只是一个旁观者,并不需要策划和伤害其他人,是被动的欺骗,欺骗程度较低。而在后者中,记者背离了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直接参与到新闻事实当中,甚至充当“导演”,对人进行诱导或误导,最终可能导致犯罪,使新闻事件的走向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是一种主动的欺骗,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三)欺骗所带来的危害

1. 对记者而言。

一方面,会造成记者职业形象的下降。隐性采访中的不诚实行为会使记者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一个出色、职业能力强的记者应该能够凭借公开采访获取相应的新闻素材,而非隐性采访。“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面临着严峻考验。另一方面,会造成采访对象与记者之间的不信任。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一次次地撒谎,是对采访对象的伤害,事后采访对象会对记者失去信任。

2. 对媒体而言。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社会道德的教育者、社会道德的引导者”。[3]在道德规范中,诚信处在首要、基础的位置。诚信对普通人而言都如此重要,何况对身肩重责的媒体呢?欺骗行为往往与社会对传媒的道德期待背道而驰,会降低媒体的公信力。

3. 对社会而言。

其一,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记者运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得信息,会对社会起示范作用,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使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遭到破坏。其二,会破坏法律系统。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易介入到新闻事件中,甚至诱导犯罪,以“恶”治“恶”的行为会破坏我国苦心建立起的法律系统。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问题的表现

1. 隐性采访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性采访和隐私天生就是一对矛盾。公民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希望知道别人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在隐性采访的争议中,焦点在于曝光导致个人隐私的公开。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为隐私是个人的东西,不涉及公众,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就不适用隐性采访,否则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性采访中,侵犯他人隐私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并未告知当事人,采访对象容易在采访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透露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其次,有些记者潜入他人的私人领地,进行暗访、偷拍属于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最后,记者侵害公民通讯自由包括窃听电话、擅自录音、私拆信件、擅自披露他人信件内容以及电话通信内容。

2. 隐性采访破坏程序正义。

隐性采访一定程度上可以告知受众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且能发挥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再加上采访中记者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这就增加了隐性采访的正义性和悲壮性。可是,目的的“正当性”不能掩盖手段的“不正当性”,不能因为隐性采访的目的和效果的正当而否认隐性采访手段的不正当。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往往只为目的而不顾手段的采访方式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特别是在介入式采访中,有的记者为了获取某一新闻真相,故意采用“钓鱼”的手法设置“圈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甚至犯罪。记者这样做越过了法律的底线,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甚至在用违法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程序正义强调过程的正义,强调手段的正义。而记者这么做,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破坏。

(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1. 法律的缺席。

在我国,隐性采访没有法律地位,既不受法律保护,也不为法律所禁止。诸多媒体工作者以“法无禁即可为”为依据,认为隐性采访是他们的权利,是可行的。“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溯源是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其发展动力是公民的知情权;其使命来自于舆论监督。”[4]因此,隐性采访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游走,增加了其“边界的模糊性”。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行为,理应受专门的《新闻法》的规范。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现有法律中不仅没有对隐性采访作出规定,就连记者的采访权也未明确规定。记者的采访权、新闻报道权是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衍生推导得来。法律的缺席,是隐性采访屡遭法律困惑的关键所在。这样一来,记者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操作时无章可循,只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凭借淡薄的法律知识和自我的道德约束,在“迷茫中探索”,很容易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引发法律问题。

2. 记者角色错位,特权思维。

在我国,公众对媒介监督抱有过高的期望,对媒介定位和功能的错误理解加之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使得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角色错位,产生“特权”思维。其往往以新闻仲裁者、审判者和正义的化身出现在新闻事件中,不适当地扩张新闻采访权,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在隐性采访的实践中,诸多新闻记者干了“公务人员”“侦探”的活,甚至走向违法犯罪。其实,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而不是新闻事件的制造者。新闻记者也并非公务人员,只是一个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名普通公民,并没有特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犯罪,任何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并没有授予记者任何刑事豁免特权。事实上,记者不是侦察员,没有特权,同样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对隐性采访的约束

隐性采访是把“双刃剑”,它在舆论监督报道、揭露事实真相、抨击丑恶行为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诸多道德和法律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靠媒体的职业伦理规范或行业规则对隐性采访进行调整,它们的基本态度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定要避免滥用。这是有借鉴价值的。记者还是应该通过公开采访,凭借自己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从合法的渠道获取新闻信息。普利策新闻奖的评委曾经说过:“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也能揭示真相。”但目前阶段,隐性采访不可能完全避免,媒介和记者应该谨慎使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犯法律和违背公德。笔者的观点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的隐性采访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规范,使其在不断冲突和磨合中更好地为新闻报道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一)道德层面

马克思曾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内在约束是传媒约束社会其他力量的前提。新闻媒体要恪守相应的职业伦理,记者也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只有具备较高的道德自律意识,记者才能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自觉秉持公平、公正的心态,避免一味追逐经济利益和发稿量。较高的道德自律意识还可以大大减少甚至杜绝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不道德、不法的行为。记者在道德层面主要应秉持以下三个原则:

1. 公共利益至上原则。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定位于维护公众的利益。隐性采访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媒介报道此类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公共兴趣,后者是一种公众心理需求,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事务、社会变化和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进行了解,不可为迎合公众的好奇心而暴露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等内容。公共利益不能随意使用,在使用隐性采访之时,只有涉及严重的、重大的公共利益才有正当性,且必须是在公开采访无法获取新闻信息的情况下。

2. 客观纪录原则。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记者的基本职责就是报道公开发生的事实。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记者是历史的记录者,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主要是客观的记录历史,而并非干涉历史。记者不能为了舆论监督,就冒充审计人员、嫖客、毒品贩子等,一味地介入新闻事件中,甚至导演新闻事件,进行“诱导犯罪”“钓鱼采访”,这不仅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客观记录要求记者要公平、公正,不将主观情绪掺杂到新闻事件当中,否则会破坏新闻的真实性。

3. 动机良好原则。

隐性采访的直接结果往往是曝光社会的阴暗面,但这并不是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该是善意的,是为了支持正当的言行、合法的权益,纠正人们的某些错误意识和看法,既要告诉人们事实是怎样的,又要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要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动机良好的采访也许并不能保证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符合规范,但符合道德规范的隐性采访,其动机一定是良好的。目的良好要求隐性采访摆脱媒介猎奇的心理。

(二)法律层面

光靠新闻从业者的道德约束不足以解决隐性采访中的问题,还要靠国家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如果说,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底线伦理’,那么现代社会的法律规范便是‘底线伦理的底线’”,[6]遵守法律法规,亦是传媒和新闻从业者“最低的底线”。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 加强隐性采访相关立法。

法律的缺席,是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根源。缺乏隐性采访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记者只能凭借自己的理解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走。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成文法的健全和完善。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健全完善的《新闻法》,以加强对隐性采访的法律监管,明确隐性采访的界线;规定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媒体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处罚新闻从业人员隐性采访中的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介的职业行为具有预防教育、警示作用。

2. 记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新闻记者应该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强烈的法律意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诸多新闻记者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知之不多,甚至出现新闻记者的角色错位和特权思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法律意识不足造成的。记者应该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思想上、观念上加强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法律基本要求的认同;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熟悉与自己报道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治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出发,开展新闻活动。知道在法律范围内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对某一行为作出合法判断,防止和避免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

3. 采访手段与过程要合法。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钻法律的空子,也不可以隐性采访为由逾越法律。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注意采访手段和过程的合法化,不妨碍其他的法定权利和权力的行使界线:第一,不妨碍他人的合法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如果这一隐私或秘密涉及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则它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护;第二,不妨碍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判;第三,不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记者在确定隐性采访的动机和选择采访手段的过程中,必须用法律和职业道德统领全部心理过程,不能使用间谍、制造假新闻等法律不允许的手段。

四、结语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个特殊手段,在获得大量真实信息和舆论监督方面有突出贡献。但是,伴随隐性采访产生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就目前来说,在我国完全禁止隐性采访是不可能的。因此,新闻媒介与新闻记者要少用、慎用隐性采访,必须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对隐性采访作好约束。

摘要: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模式,一定程度上它能够揭露社会阴暗面,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弘扬社会正义。然而与之伴生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着重分析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问题,认为游走在这两者边缘的隐性采访亟须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在道德层面需秉持公共利益至上、客观纪实、动机良好等原则;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隐性采访相关立法,督促记者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保证采访手段与过程的合法性。

关键词:隐性采访,道德,法律

参考文献

[1]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52.

[2]顾里平.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09.

[3]张傅.传媒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3.

[4]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5.

2.惠普丑闻中的道德与法律 篇二

惠普的“电话门”事件将很有可能导致其董事会主席帕特丽夏•邓恩离职(目前邓恩已决定离职—编者注)。我感到好奇的是,如果我是邓恩,当在星期天打开家门的时候发现报纸头条是Allen Wastler(CNN财经网站总编—译者注)写的《惠普董事会主席:撒谎还是不称职?》时,我会是什么感觉。

Wastler之所以此为标题,当然是因为邓恩之前曾发表声明,称其对调查公司的Pretexting技术(指调查公司为获得跟踪人员私人的家庭电话记录所用的技术—译者注)一无所知。对这项声明,Wastler和Paul Kedrosky(美国知名创投家、博客—译者注)都认为如果邓恩说的是实话,那就意味着她是“不称职”的。这么说并不是指她经营乏术,而是说其在这次事件的处理上缺乏幽默感。这种感觉开始只是有点像胃里不舒服,最后就变成呼吸困难,从而导致个人诚信的整体丧失。

我觉得他们的说法没错。活了这么大,我一直不能理解泄密者怎么可能在不直接接受询问的情况下便被查出。邓恩并没有直接询问相关人员George Keyworth(即后者被疑为“内鬼”的惠普董事会成员,其目前也已辞职—编者注),而后者曾表示,如果被询问到此事,一定会如实禀告,因为这对其自己也有好处。的确,处理泄密事件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因为人们总是期待公司的管理是高度和谐、谨慎、精确的。

惠普董事会早该预料到电话“调查”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觉得当事人应该不难想象泄密者有可能把“Pretexting”的故事也告知媒体。的确,如果泄密者认为泄密本身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或者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向媒体透露公司秘密是有必要而且公正的,他更有可能把调查公司使用Pretexting技术一事也透露给媒体。

而邓恩对这个事情的回答还是程序性的托辞:“法律顾问认同这种作法。”其实这是小孩子很早就学会的道德操纵把戏:不管爸爸妈妈多么不希望你再吃一块饼干,只要他们其中一个人可以被说服默认你再吃一块,那就算这件事本身是多么错误,都是无关紧要的。但当然,大人应该教给小孩的是—做错事是要付出代价的,你无法逃避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成年人的标准就是,你需要自己决定是否去做正确的事情。

企业的领导者往往需要在一些困境下替企业做出决定,并在压力下承担责任。领导者必须为他/她的企业制定一些道德标准。惠普的这次丑闻事件现在看起来,越来越像其某位领导者出于愤怒或沮丧而选择对道德进行忽视,当然,这种道德忽视也是以这位领导人将其与责任划清界限为前提的。

(博客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

背景新闻:

3.道德与法律一辩立论 篇三

开篇名义,正本清源,我们只有对辩题中的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后才能展开这场辩论。道德,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地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虚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而道德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这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第二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例如博爱,无私等,这一类道德一般不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认可的一部分社会道德规范。

下面我将从三方面论证我我方的观点,法律是一种道德。

第一,从法律的产生与来源来说,法律是一种道德。参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道德与法律是源与流的关系,具体来说:法律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原始习惯到不成文的习惯法再到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的这样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原始习惯所肩负的职能完全是道德的。因此在法律的诞生之初,两者在本质上有必然联系。所以,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否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主张“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不得不承认法律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

第二,从法律的贯彻与遵守来说,法律是一种道德。统治阶级制定出来法律,不是让它束至高墙,也不是让它只是一纸空文。法律不仅仅是静态的,而且也是动态的,其应得到贯彻执行,应得到尊重遵守才是法律。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第三,从法律的价值与目标来说,法律是一种道德。人得一切活动应当以人为目的,因此由人制定出来的调控人的行为的法律应关注人的生命、生存、尊严、价值和意义,而这种以人为本的法律就应是道德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才能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体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真与善的统一,从而保障和增进人的自由,使人不断跃迁到更高的境界。

4.扶与不扶的道德与法律 篇四

摘要:是否扶起跌倒老人,是近期网络的围观热点。自从几年前的“彭宇案”和最近“许云鹤案”以后。导致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即使要扶,也要需找证人和拍照留证。使见义勇为成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双重问题。人们惊叹我国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面,法律显然落在了道德的后面。而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更引起轩然大波。

关键字:老人彭宇案法律道德社会道义

前几天打开门户网站首页,显眼位置赫然显示巨大的标题《武汉88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窒息身亡离家不到100米》和《老人当街摔倒血流满面无人扶 10分钟后才有人报警》。这不禁让我觉得这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滑的体现,心里阵阵凉意,人情居然可以冷漠到这种地步。

导致这些事情发生的原因就是几年前的“彭宇案”和最近“许云鹤案”及后面几起“做好事却被诬陷”的事件,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成为网络的讨论热点,并持续发酵。至于高达44%的网友表示今后不会搀扶老人。这真是公众的道德在沦落吗,纵观彭宇和许云鹤全案,可以清楚知道是法律的不健全所导致,人们惊叹我国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面,法律显然落在了道德的后面。存心讹诈的人屡屡出现,实际上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司法者枉法而判的结果。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次次的助人为乐惹祸上身,让全社会出现了“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和目击证人,就不敢做好事”的窘境。扶老人成为“技术活”。而而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指南中称:“发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一经报道,引起舆论关注。其实指南中明确列举了老人跌倒后,在有意识、无意识等多种情况下,施救者应该如何做,比如及时对老人包扎、止血、拨打急救电话甚至人工呼吸。而所谓“不要急于扶起”并非不进行帮助。但要辨别清楚老人的情况,比如有腰椎损害情形时,如随便搬动,可能加重病情。

道德和法律都是公认的社会准则,但又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范围。如果不能区分二者之间的边界,简单地把道德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当然只会得出令人无所适从的结论。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言,道德和法律是支撑社会进步的“两条腿”,扶老人争议看似是一个小概率的泛泛之论,却非常微妙地解构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个人乃至社会全体而言,崇尚道德、敬畏法律应当成为坚定的信条和行为准则,这一点应该是无可置疑的。

然而《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并不能完全杜绝这一类的事情的发生,因为没有明确的针对这种“反咬一口”案例的定义和相关处分。而人们潜意识里认为“该出手时,不出手”也是一种自我保护。要想从根本改变这种世风日下的局面,有关部门应从相关制度建设着手,使“行善有奖”的激励和“讹诈有罚”的惩处变成制度常态,并不是退出一个技术指南就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扶不扶老人树不树正气》2011年09月12日经济导报

5.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五

论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个社会规范系统,它们在起源、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及实践意义上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内在逻辑联系性.当代中国的道德与法律作为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后盾,它们在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及价值意义上存在极为明显的一致性.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为它们之间的内在互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互动的具体类型有两种,一是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建设的促进或阻碍,二是当代中国法律对道德的促进或阻碍.

作 者:陈洁 作者单位: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西安,710043刊 名:陕西教育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INSTITUTE OF EDUCATION年,卷(期):20(3)分类号:B822关键词:当代中国 道德 法律 互动

6.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六

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来说, 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 在许可终止或无效后从被许可人处收回商标使用权完全合法合理。然而二十年弹指一挥间, “王老吉”商标知名度已经远非当年可比。2010年11月10日, 在“中国知识产权 ( 驰名商标) 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宣布: 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评估为1080. 15亿元, 为中国当时第一品牌[1]。二十年间加多宝集团为培育这个品牌付出了巨大心血, 于是问题产生了, 加多宝集团在许可使用期间创造的商誉、商标价值以及开拓的市场等无形资产也随着商标的回归而归广药所有, 如果不能得到“额外”补偿, 合情合理吗? 法律与道义本应相辅相成, 为何在这件事情上却背道而驰呢?

1“王老吉”商标争议的由来

1. 1“王老吉”的前世今生以及 “王老吉”商标的归属

说起“王老吉”, 时间要追溯到清道光年间, 1828年广东人王泽邦在广州创立了“王老吉”凉茶铺, 自此“王老吉”凉茶诞生。1949年大陆解放, 因为政局原因“王老吉”品牌一分为二, 身在广州的“王老吉”被收归国有, 而香港的“王老吉”则由王氏后人单独经营[2]。后来, 伴随着国内企业的不断调整, “王老吉”先后被并入“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广州中药九厂再到后来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更名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隶属于广药集团[3]。

而“王老吉”商标的历史则始自20世纪90年代。1992年1月18日, 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王老吉”商标, 并于1993年1月20日核准注册, 商标专用权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同时, 1993年9月1日, “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1996年, 伴随着广州医药政企改革, 广药成立, 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划归广药集团, 而包括“王老吉”商标在内的相关资产也一并划入, 因此, 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4]。

1. 2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的关系

香港鸿道 ( 集团) 有限公司 ( 下简称: 鸿道集团) 出资建立加多宝集团, 它是加多宝集团的母公司。准确地说, 鸿道集团第一次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时还没有广药集团。1995年3月28日, 就626155号“王老吉”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约定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 许可使用期限为1995年3月28日至2003年1月[5]。

为延长品牌使用期限, 鸿道集团分别于2002年、2003年与广药集团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 将商标许可期限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6]。

1. 3 广药集团和加多宝集团的分歧由来

异军突起的“王老吉”成为中国饮料行业的宠儿, 在外人看似完美的联姻终究遇到了麻烦。2008年, 广药集团提出“王老吉”作为国有资产, 其商标被前总经理李益民低价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 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并要求收回商标使用权[7]。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2011年4月, 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经贸仲裁委) 提出仲裁申请, 认为该集团和鸿道集团于2002年、2003年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是在李益民受贿的前提下完成的, 请求确认属于无效协议。[8]2012年5月9日, 在等待了一年之后, 经贸仲裁委裁决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鸿道集团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随后, 不服该裁决的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 但在2012年7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鸿道集团的申请。鉴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 品牌大战宣告结束[9]。

2 从法律视角来看 “王老吉”商标纠纷

2. 1 经贸仲裁委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经贸仲裁委裁决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主要是基于两份协议是在原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后签署的, 这也与司法机关查证的法律事实相吻合。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向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行贿且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收受贿赂, 根据《合同法》规定, 双方属于相互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 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职权受贿, 而根据《刑法》规定则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属于无效, 且自始无效, 即利用商业贿赂手段实现续约之日起就属于无效合同。

2. 2 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许可类型

《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商标许可的类型, 但根据商标许可合同中商标注册人 ( 许可人) 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商标许可一般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 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 商标注册人以及多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被许可的商标[10]。

虽然我们无法获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式文本, 但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 早在2004年广药集团下属的广州“王老吉”药业就已推出绿色包装“王老吉”产品, 当时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的原商标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尚未届满 ( 许可期限至2010年) , 而两者同时都在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充分说明, 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类型, 至少不属于“独占许可”。虽然红罐“王老吉”与绿色包装“王老吉”是由两个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的公司分别生产的产品, 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 ( 包括当时的笔者在内) , 它们不过是罐装可乐与瓶装可乐的区别, 只是将同样产品放在不同的容器内而双方不存在本质的差别。绿色包装“王老吉”在宣传时也并未将自己与红罐“王老吉”明确区分, 其日益增长的销售收入不能不说多少受到红罐“王老吉”的强大宣传攻势的带动。而由于与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并不属于“独占许可”, 虽然绿色包装“王老吉”有可能分流一部分“王老吉”顾客, 但鸿道集团与加多宝方当时也只得听之任之: 一方面, 自己大量使用和宣传的商标是广药集团名下的商标, 自己只是被许可方, 因此受制于人; 另一方面, 如果商标许可并非“独占许可”, 那么鸿道集团确实也无计可施, 没有依据对此采取任何行动。这可以说是鸿道集团在此次商标许可中获得的第一个教训。

2. 3 商标许可的经济价值

商标许可的本质是商标权的许可使用。要全面认识商标许可行为, 就不能仅仅关注商标权的归属, 更要关注商标权的运行, 关注品牌增值与惠益分享问题。对此, 社会各界已有初步探讨。学者李明德认为, 商标权许可不仅可以给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带来好处, 而且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11]。对许可人来说, 他不仅可以通过许可获得固定报酬, 而且可以扩大无形资产的市场影响; 对被许可人来说, 使用他人已经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 不仅可以扩大生产, 拓展市场, 在短期内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而且可以降低创业的成本和风险。商标许可往往伴随技术投入和管理投入, 保障被许可人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由此, 消费者可以在广泛的市场上更加方便地选择出自不同商家的同一商标的商品, 节省认牌成本。商标专家董葆霖认为,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 商标已被人们作为资产广泛运作[12]。在国际贸易中, 发展中国家利用商标许可制度“借鸡下蛋, 借风行船”, 成为与发达国家经济合作的双赢举措。有些学者认为, 利用品牌特许经营这种高级许可形式, 品牌所有者可以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商标许可的经济价值目标是直接目标与最终目的统一体。商标许可的直接经济目标是当事人之间从许可行为与被许可经营中获得直接经济收益, 而其最终目标则为当事人共同获得企业发展机会。虽然不能说商标许可对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经济风险, 但收益与发展居于主导地位, 当事人之间各自或共同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 也都是为了收益的稳定与长期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 对于中国传统名牌的许可经营而言, 还存在着维护文化价值这一目标。其中的“老字号”品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承载着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历史使命。

3 从道德视角来看 “王老吉”商标许可纠纷

从道义上来讲, “王老吉”商标争夺中, 人们也清晰地看到双方在利益的驱动下的大战。在多年前, “王老吉”品牌是一种传统中药配方的品牌, 是广药手中“可有可无的资源”。而慧眼独具的加多宝看中了“王老吉”品牌的潜力并成功租赁了该品牌, 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就了伟大的传奇, 成功将偏安岭南一隅的“王老吉”打造成中国知名品牌。更让“王老吉”名声大噪的是, 2008年加多宝集团向汶川地震捐款1亿元人民币, 得到全国人民的赞扬; 而2009年“王老吉”市场份额更是超越可口可乐真正成为“中国第一饮料”。

作为加多宝“抱养的孩子”, “王老吉”却一直被视如己出。十多年间, 加多宝先后砸下高达数十亿元的品牌宣传费用, 在全国新建七大生产基地, 精心包装品牌、努力开拓市场。曾几何时, 谁人知晓加多宝是何物? 当然看着抱养的孩子一天天长大, 加多宝也想将其正式收归麾下, 却终没有成功。

对于广药集团而言, 看到自己的“亲儿子”在加多宝的照顾下一天天长大、名头越来越大, 自然是喜不自禁, 但受制于商标许可合同而一直表面默不做声, 暗地里却加大绿盒包装和铝罐包装的“王老吉”的销售力度, 搭着顺风车忙着摘果子。当然, 这并不是广药集团打算一直坚持的方式, 他们等待的是一个要回“亲儿子”的时机, 甚至他们早就在计划一个更大的计划。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有着“养比生更伟大”的传统观念, 或许正是坚守着这一信念, 加多宝一直苦苦坚持着, 只为守住自己含辛茹苦养大成人的孩子, 不过法律最终尊重公平原则, 将孩子还给了广药集团。可对于加多宝而言, 失去的却不仅仅是一个孩子!

“王老吉”既是一瓶去火凉茶饮料, 更是一瓶“商标清醒剂”。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无形资产, 体现了这个企业的品牌价值, 企业对自己品牌的培育和保护都是很重要的, 租赁其他人的品牌更要多加注意。商标是一种商业符号, 而品牌价值是与生产经营者的运作能力譬如广告宣传的投入、销售营运等投入分不开的, 品牌不仅是企业做出来的, 更有消费者情感上的认同。

无独有偶,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iPad”大战, 主战双方是美国苹果和深圳唯冠科技, 在这场交锋中, 苹果通过成立影子公司低价收购iPad商标, 而深圳唯冠却以中国大陆“iPad”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为由进行狙击。于是乎一场“小小商标引发天价索赔是否宰人”等一系列关于谁不道德的争论甚嚣尘上。然而静下心来思考, 对于商标所有权争论是有法可依、依法为据的。

而在“王老吉”之争中, 大多数人并不反对裁决结果, 但很多人却把不道德帽子扣在了广药集团的头上, 最根本的原因是认为加多宝集团十几年的付出和投入被广药集团白白摘了果子。

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加多宝在合法许可期内一直以低价使用“王老吉”商标,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不容忽视, 而且其通过贿赂手段获得商标许可延期自然是作茧自缚。可见, 尽管我们愿意把同情送给加多宝, 但纵观整场论战, 可能谁也站不到道德的制高点上。

4 道德法律一脉相承, 诚信做事与合法经营本质相同

4. 1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道德定义为: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13]而法律则一般被认为是社会规则的一种, 通常指: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一般看来,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同时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有着共同的社会根源、寄托着共同的社会追求, 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

4. 2 诚信做事、合法经营方为长久之计

7.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七

A.法律与道德其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互为表里,两者之间完全可以发展为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

B.法律不应当被民众畏惧,而应当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来获得民众的认可,这是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

C.将道德与法律视为一体,这是国人很容易出现的认识弊端,其原因在于我们民族长期形成的固有思维方式。

D.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工商业社会生活的刺激,法律和道德实现了相对分离,各自凸显出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与道德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在治国时应当以“依法治国”为主,但也应该积极发挥道德的辅助作用。

B. 道德治理的人文色彩浓郁,自由度大,缺乏清晰的程序过程,这一点与高度建制化的现代法律恰好相反。

C.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当然这只是仅限于治国方略上的需要,更多时候,两者是互相支撑的。

D.道德与法律遵循着历史发展的过程,有合有分,而社会主义法治则在不断扬弃中获得了一种“统一”的升华。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分析与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

A.法治的基础是道德,我们不应该一味凸显法律的威慑力,而是要力求让法治深入人心,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

B.中国古代喜欢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这种模糊两者界限的做法,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C.治国重在法律而不是道德,因为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要避免陷入混沌的德治之中,需要向国际社会看齐。

D.法律和道德各有价值和意义,“法主德辅”是建立两者相对分立的基础上的,强调法治,离不开道德的辅助和支撑。

试题答案:

1.D(将“法律和道德实现了相对分离”的原因归结为时代的发展和工商业社会生活的刺激,与原文表述不正确)

2.D(获得升华的不是“社会主义法治”而是“道德与法律”)

8.辩论赛社会舆论与道德法律 篇八

3.社会舆论能保证司法活动透明公开,这能使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法律判决,进而更好维护法律权威,这不是更好么? 4.任何一个”理性的法院”和”理性的法官”都有其人格局限性和认识局限性,社会舆论这时不正是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意见或看法吗?(使法律判决更公开透明)法官贪污例子 6.北京大学何斌教授说“中国司法界之所以冤案频现,根源就在法官对于司法的垄断和人民参与司法的缺乏”,对方辩友你如何理解? 7.当你遇到难题,同桌跟你的交流互动,你会不会受之不理呢?(当你准备辩论赛中,深思立论,驳点,师兄师姐或身边朋友的意见,你是否也从他们说的方面思考过呢?)-----不会

-----那么对方辩友法官毕竟都是人,面对案件的复杂性难免会困惑的时候,这时社会舆论为之提供意见跟看法,不正是有助于法律判决吗?

8.法律判决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而社会舆论也正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两者相辅相成,不应该吗? 9.社会舆论具有公众性,公开性、自发性和灵敏性,可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助于法律判决,如此怎么就不应该影响了呢?若对方辩友说到社会舆论影响或干涉法律,此问题可问 10.案件新奇复杂,而法律的适用具有局限性,这时的案件又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呢?-----社会舆论难道不是给法律的不足进行补充吗?

11.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司法腐败呢?难道对方辩友不承认现在这个社会包括法官存在着腐败现象吗?有多少人在钻法律的空子,又有多少人不懂法呢?法律有该如何来管理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和让不懂法的人知道你管理的存在呢?

12.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社会舆论对于现在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呢? 13.既然对方辩友说法律更适合成为社会的管理手段,那请问对方辩友法律是如何反应社会的症结的?

14.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现在出现的好多种舆情监测软件,这难道不是政府在搜集社会中人们反应的各种问题吗?不是在用社会舆论管理社会吗? 15.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看待司法腐败?

16.有多少人在钻法律的空子大肆敛财?人们都在绞尽脑汁研究法律的空子,法律又如何说更适合作为社会的管理手段?

17.请问对方辩友,法律的修订补充是不是要很长一段时间,那么法律这种滞后性有如何能更有效的管理社会呢?

18.法律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很多问题出现了,法条有不能解决,这又该如何呢?

9.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九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我相信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每次站起来做结辩的第一句话用的都是很高兴并且很荣幸可以跟对方辩友讨论这样一个话题,但今天这句话我真的说不出口,为什么?我不知道今天对方辩友到底是以怎样一种心态来讨论这个话题,他们到底是把这场比赛当成一场表演赛呢,还是表演赛呢,还是表演赛?

其实在我刚拿到这个辩题的时候我就觉得我方完全没有办法打。为什么?因为作为科学教育的支持者,他们完全就可以用例子,用笑话,用炸弹把我们这边轮番轰炸,轰得我们体无完肤的时候,同时还能high翻全场;但是作为道德教育的我们而言,我们只能去做一个默默的道德卫道士,站起来不断地告诉大家,不能这么做,不能那么做,然后像裹脚布一样又臭又长,大家又觉得很讨厌。没有错,今天在一部分情况下来看,确实是这个样子的。但是有一点出乎我的意料,就是平日里在我印象当中非常纯良可爱的几位学妹们,今天突然一系之间全部大叔附体,说出来的这些笑话连我这个资深腐女都觉得有点脸红心跳。

OK,我们再来回到这场比赛本身,我们把那些花里胡哨的操作,花里胡哨的炸弹全部剥离开来,看一下赤裸裸地他们到底给了我们什么样一条逻辑去论证他方立场。他们很简单告诉我们今天科学教育可以告诉我们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可以让我们去达到更好的性,更好的性行为,所以说今天科学教育才是性教育的.主体。对方辩友,对于您方这个论证,我们在自由辩论当中已经一一说明,我在此不再论述了。但是,ok,作为我方的最后一个发言辩手,我对于你们所有的论证全部承认,ok,这样的性教育是好的,那请问,这样的性教育的目的在哪里?这样的性教育的意义在哪里?今天我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辩题,是因为我们会发现,这个社会上有太多的这样有关于性的社会问题,会有那些懵懂的无知少女,把自己的不雅视频,不雅照片曝到网上去;会有那些打野战的不雅的照片曝到网上去,

对方辩友,您所论证出来的这些性教育,到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吗?我希望您在您的四辩当中可以听到。

10.乘法交换律结合律教学反思 篇十

首先,先学后教。让学生根据教师的提纲,进行例5和例6的预习。预习的过程中,让学生把学会的知识记录下来,把没有理解的知识圈出来。预习之后进行小组交流,把学到的知识进行小组内交流,实现知识的共享。

其次,师生共探讨。

1、首先交流在预习中学到的知识,为同学们解惑。

2、师出示检测题目,检查孩子学的预习情况:

(1)、检测练习:

25×8=×25125×14×8=()×()×14

4×(25×7)=(×)×72×5×8×50=(×)×(×)

(2)、乘法交换律:用自己的话说一说,或用字母或符号表示一下。

乘法结合律:用自己的话说一说,或用字母或符号表示一下。

根据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老师进行讲解。

11.教案: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 篇十一

江苏省兴化市缸顾中心校

马黎明

教学内容

苏科版教材四年级上第56-57页例题: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教材分析

本课是运算律的第一课,学生在掌握了四则计算和混合运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教学运算律,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运算,掌握运算的技巧,提高运算的能力。在教学的设计中,给学生留出自主探索的空间,为学生安排了丰富、多样、有效的学习活动。课本安排了“引出一个实例-进行类似的实验-在众多的案例中概括-用符号表达”的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充分地观察、实验、归纳、类比,获得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学情分析

本课是运算律的第一课,学生在掌握了四则计算和混合运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教学运算律,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运算,掌握运算的技巧,提高运算的能力。在教学中,注意从生活实例引入,让学生从众多算法中分析比较,引导学生主动的探究规律、发现规律,直到应用规律,以发展学生合情推理和演绎推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让学生参与体验,让学习体验突出个体,让体验产生效果,而不是教师的抽象概括。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让学生经历探索加法运算律的过程,理解并掌握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并初步感知加法运算律的价值;让学生在学习用符号,字母表示自己发现的运算律的过程中,初步发展符号感。

过程与方法

为学生提供了丰富,多样,有效的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充分地观察,实验,归纳,类比,获得正确的结论。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在数学活动中获得成功的体验,进一步增强对数学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形成探究问题的意识和好习惯。

重点,难点

重点:探索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并能正确的用字母来表示。突破方法:在列算式中理解算式的意义并发现运算律。难点:正确的用字母表示运算律。

突破方法:让学生看到图形和字母能更直观,简洁地显现运算律的本质内容。教学过程

一、情境导入

同学们,大家都喜欢看《喜羊羊与灰太狼》吧?大家最喜欢里面的哪些人物啊?为什么喜欢呢?

喜羊羊他们都注意观察,思考问题,总能想出办法对付灰太狼,今天我们请来喜羊羊和美羊羊,看他们哪个更聪明!(1)同学们你们喜欢体育活动吧?谁来说说你最喜欢哪项体育活动?(2)下面请同学们看屏幕(出示图),仔细观察这幅图,你从图上知道哪些信息?

(3)根据这些信息,你能提出哪些用加法计算的问题? A.参加活动的女生有多少人? B.男生跳绳和女生踢毽子的有多少人? C.参加活动的一共有多少人?

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都非常好,下面我们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

二、探索加法交换律

1、(1)要求参加跳绳的有多少人,应该怎样列式计算?

指名回答,教师板书:28+17=45(人)(2)还可怎么列式?板书:17+28=45(人)

(3)这两道算式都是求什么的人数?结果都是多少?再观察算式它们有什么相同点?不同在哪里?

(引导学生说出:加数相同,得数也一样,只不过是把加数的位置调换了一下)。

师:这两道算式的得数相同,都是求的跳绳的总人数。我们可以用怎样的方法连接这两道算式?(等号)板书:28+17=17+28 2

这是一个等式,读一读。

(4)你能照样子说出一个这样的等式吗?试试看。(指名学生回答说,教师把学生说的等式有序地板书在黑板上)。

(5)请同学们仔细观察这些等式,你发现每一组的两个算式都有什么共同的地方?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同桌交流)?

(6)从这些例子中,你可以发现什么规律?(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说一说)

(7)你能用自己喜欢的方法把它们的规律表示出来吗?可以用符号、字母、文字等等表示,试试看。谁愿意上黑板写?(学生写,教师了解学生写的情况)。

(8)观察板演的等式,问:等式中的符号代表什么,如:○+□=□+○,教师就提问:“□”和“○”都代表什么,○+□=□+○表示什么呢?(代表任意的数)„„

小结:同学们想出来的方法可真多!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这一规律叫做加法交换律(板书:加法交换律),通常用字母表示:a+b=b+a

2、练习。

(1)想想做做第2题第1排的两题填好。

96+35=35+□

204+□=57+204 指名回答,为什么?

(2)下面的等式符合加法交换律吗?为什么?

46+59=46+59

90+10=5+95 [没有交换加数的位置;等号两边的加数不同。](3)同学们,想一想:过去我们学过的计算中,哪些地方应用过加法交换律?

下面一道题357+218,请同学们计算并用加法交换律进行验算。指名板演,集体订正。

同学们,刚才我们通过计算加法找出了一条规律(加法交换律),接下来我们继续研究加法的另一条规律。

三、探索加法结合律

1、同学们根据例题这幅图再算一算“参加活动的一共有多少人”会列式吗?

(1)指名回答,板书:28+17+23 第一步先求什么?为了看得更清楚,我们可给28+17添上括号,表示参加跳绳的总人数:(28+17)+23,再求什么?结果是多少?(2)还是这个式子28+17+23(板书)如果要先算参加活动的女生人数应该怎么办?教师添上括号:28+(17+23),添上括号后表示先求什么,再求什么?结果是多少?

(3)请同学们比较这两道算式:它们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4)这两道算式结果相同我们可把它写成怎样的等式?

板书:(28+17)+23=28+(17+23)

(5)算一算,下面的○里能填上等号吗?(教师当场板书)

(45+25)+13○45+(25+13)(36+18)+22○36+(18+22)

2、归纳加法结合律:

(1)观察这三个等式,每组的两个算式有什么相同的地方?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你从这些等式中能发现怎样的规律?和你的同桌交流一下。

(2)你能用字母a、b、c代表这三个加数把上面的规律表示出来吗?写一写。板书:(a+b)+c=a+(b+c)

a、b、c代表什么?(a+b)+c表示什么?a+(b+c)表示什么?(3)小结:三个数连加,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加上第三个数,或者,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加上第一个数,它们的和不变。这就是加法结合律。(板书:加法结合律)

3、练习:在□里填上合适的数,想想做做2后两排。(45+36)+64=45+(□+□)560+(140+70)=(560+□)+□

全课总结:这节课我们一起学习了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知道两个数相加,交换加数的位置和不变,还知道了三个数连加,改变运算顺序和不变。

四、巩固练习

1、“想想做做”1 下面的等式各运用了加法的什么运算律? 82+0=0+82 47+(30+8)=(47+30)+8(84+68)+32=84+(68+32)75+(48+25)=(75+28)+48(以游戏的方式进行:女生代表加法交换律,男生代表加法结合律)

2、”想想做做”4 38+76+24

(88+45)+12 38+(76+24)45+(88+12)请每个同学选一组题独立完成。

反馈提问:为什么每组两道题的得数相同?哪种方法简便,为什么? 小结:可见,合理地运用加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可以使计算简便。

3、”想想做做”5 出示题目后学生说。

五、拓展练习

1、在□里填上合适的数

□+147=□+a 45+□+55=74+(□+□)18+(c+□)=(18+□)+a

2、想一想:怎样应用加法运算律使计算简便。

30+28+70+45+72 =(30+70)+45+(28+72)=100+45+100 =245

3、课堂作业

“想想做做”第3题。

同学们,加法的这两个运算律,可以推广到任意多个数相加,即多个

数相加,任意交换加数的位置,或者把其中的几个数结合成一组相加,它们的和不变!应用加法交换律和结合律,有时可以使计算简便。下一节课我们将继续学习。

六、教学反思

12.道德与法律辩论 篇十二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负,历史的责任。关于当代大学生的道德与法律素质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对90后的大学生。时代的发展为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也对当代大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既需要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又需要提高道德和法律素质。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给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推动的同时,也不断地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前线和思想道德底线。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学术腐败和高科技犯罪现象不在于少数,就拿我们身边的来说吧!近几年应届毕业大学生剧增,大学生面临着严重的就业问题,越来越多的公、.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越趋向于招收高文凭大学生。面对就业的压力无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走向社会的大学生都不尽采取对策。不想而知,第一个狂抓证书文凭,不管有没必要只要能够帮助他们更快达到目的——将来找工作更容易,能够找到比较好的工作。

在这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报国之心,死而后已”、“见利思义”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也离当代大学生越来越远了,然而对他们影响越来越深的却是重智轻德、分数至上,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趋利性。

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时代发展带来的挑战,积极去应对。

首先要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既要勇于竞争,又要有序地竞争;

然后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

接下来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确实在社会实践中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人格。

当代大学生都是很有个性的新一代。有个性本来是个好现象但很多却因为太有个性,以至于他们的人生于悲剧结局。他们平时好高骛远、空谈理想、眼高手低、浅尝辄止,到头来只有心灰意冷、“看破红尘”。他们或庸庸无为消极地度过一生或难顶社会、家庭的压力走上不归之路,特别在这竞争越来越剧的社会结束自己的生命也越来越成为他们逃避压力的方式。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令人震撼的消息:某大学一名女硕士在学校跳楼自杀。其实他们都是太少进行社会实践了,他们的眼睛看内心太多,看世界太少了,他们没有看到比他们糟糕几倍也能够生活的很好的人,而且大有存在。一味认为自己的困境是无法改变的,上帝已经把我遗忘,所以当代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遇到困难挫折不轻易放弃,更不应颓废堕落,要相信生活是美好的,前途是光明的,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心态,磨练意志,优化性格,形成热爱生命、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君子之交淡如水”、“高山流水遇知音”是古人最常引用来形容人与人交往的经典名句。但我们当代大学生在交往过程中却存在许多的误区:交往需求迫切,功利性很强、期望值过高:早已不见纯洁友谊的“情比金坚”、“情投意合”。交往目的多样化:追求享乐、互相攀比。自主性增强,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当代大学生要订立正确的人际交往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加上我的老师讲的我认为最具经典的一句话“己所欲,慎施于人”。

学会尊重他人,赞扬他人。

某经贸大学三年级学生刘某通过网络销售解放制式军装和肩章,两年内流

水16万元,纯利8万元。因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刘某近日被警方

依法刑事拘留,事后当地警方查获从士兵到上将的07式军装、肩章、臂章共1000

余件。刘某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我也知道买军装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管得不太严”刘某的事例其实也都就是当代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

在的一大问题:专门研究法律的缝隙,趁机钻空子。

当代大学生是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主力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主力军。应该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不是运用自己对法律的研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

国家社会的利益。尽管当今社会就业形势很严峻,但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依

然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为建设法治社

会主义服务。

与研究法律钻空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对应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2008年

2月的一天,本市某高校保卫处接到余某家长来电称:寒假放假后余某一直没回

家而且联系不上。1月18日余某与其父联系称没买到火车票,不回家了。假期

中,余某打电话回家,让家人汇款4000元钱,但不肯告知身在何处及钱的用途。

其父发现余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感觉事有蹊跷,遂向校方反映。经余某

辅导员反映:放假前辅导员统一给新生预订了火车票,余某也拿到了票。经余某同班同学反映,离校前余某退了火车票,可能去山东某大学看望同学,具体情况

不祥。保卫处建议余某家长和辅导员设法用短信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并表明拿钱

必须当面交付。终于,2月17日下午,余某打电话给父亲称返校需300元路费,让父亲汇钱。余某父亲汇去300元钱,同时向派出所报案。余某的事例也反映了

当代大学生在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践行的又一现状,余某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遭遇

是因为对违法传销没有充分的认知。

当代大学生都有很强的快速致富或自主创业的欲望,这也是诱导很多当代

大学生走入歧途的心魔。创业致富固然重要,但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明星能够

一夜成名,是离不开他们台下十年默默的努力,何况创业致富,要合法要有扎实的基础。首先要不断学习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的法律要求,而不是只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的记忆和背诵的层面上,仅仅成为一个知识的“容器”,应当提高到

自觉的层面,并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体现。另外在择业的时候要先深入了解行情和

搜集一些用人单位的资料(如背景)。

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的思想道

德和法律素质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受经

济基础的影响,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也极大的反应在社会现实中。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面临传统道德的冲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过

程中,只有继续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浓厚的气

氛,才能充分激发整个民族的潜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在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强大的法律法规的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

不断完善的过程,国家要大力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确实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学生作为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在日常学习和工作实践中要起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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