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共14篇)
1.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一
天津市有关社会保障卡办理事项及流程简介
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总体安排,2009年年初开始停止受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申办工作。同时启动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工作。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情况通知如下:
一、目前申办范围
到目前为止还没接到天津市大批换发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原有医疗保险卡可继续使用。申办对象主要指:新参保人员(含未办理过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损坏、丢失人员;医疗保险卡信息有误的人员。
二、办理步骤
新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天津市已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由员工本人持身份证、现金五元(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携暂住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2、外地户籍人员:由员工本人带身份证、现金五元,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大王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如果街道有个人信息就在街道办理,如果没有信息还要带上述资料到和平区西康路2号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办理(西康路与营口道交口)。
医疗保险卡损坏、丢失
第一步:办理医疗保险卡挂失手续
本人带身份证在天津市任意的中国银行办理挂失,取得挂失单。
1挂失手续可以代办,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障卡
1、天津市户籍(含退休):
本人带医疗保险卡挂失单、身份证或户口簿、现金五元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2、有天津市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本人带医疗保险卡挂失单、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现金五元到暂住证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3、外地户籍员工(无暂住证):
由员工本人带身份证、现金五元,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大王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如果街道有个人信息就在街道办理,如果没有信息还要带上述资料到和平区西康路2号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办理(西康路与营口道交口)。医疗保险卡信息错误 第一步 社险信息修改:
员工将身份证扫描(正反面)传公司社险中心(刘东亚)处,并注明需变更信息情况,经核对员工身份证信息与社险信息后,修正社险信息,并反馈员工,每月10日街道的信息与社保信息同步,天津市户籍的员工(含在天津市有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员工)于信息修改后的当月或次月15号(一般在10日之前修改的可当月办理,10日以后修改的要在次月)后去户籍(或暂住证)所在街道办理社
会保障卡,外地户籍员工于信息修改十天后去西康路2号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二步挂失程序(同上)。
第三步:办理社会保障卡程序(同上)。
三、社会保障卡办理周期及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一般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完,本人带办理凭证、身份证在原办理地领取。(一般情况下应由本人领取,如委托同事代领取需出具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亲属代领取应出具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社会保障卡制卡期间,为不影响员工刷卡就医,员工可同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立等可取即可就医。在社会保障卡办好后,本人应及时携带临时卡、临时卡制卡凭证、押金条到原经办机构退临时卡,委托他人代退临时卡时还要携带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别说明: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可选择的不同的开户银行,目前包括天津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三个(建议就近选择或选择网点较多的银行)。
四、社会保障卡办理后续工作
1、社会保障卡激活:
员工领到社会保障卡以后,本人需带身份证去开户行(办理社会保障卡时自己选择的银行)办理激活(启用并设置密码)手续,激活
后方可使用储蓄功能,激活之前并不影响就医刷卡。
2、医保卡的清户
员工领到社会保障卡以后,需办理医保卡的清户手续(如医保卡没有资金也可不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
1)员工本人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险分中心(地址见下表)的支付科开具清户通知单。
各单位归属社险分中心及地址
2)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医疗保险卡挂失单、清户通知单到以下中国银行办理清户手续。清户可委托同事代办,除携带上述资料之外还需单位开具介绍信,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承办医保卡清户业务的中国银行网点信息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代办社会保障卡
按照规定社会保障卡由本人办理,单位不得代办。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可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
1)家人代办:结婚证或户口本(委托人与授托人在同一户口薄内)、非同一户口簿代办需居委会出具证明;本人及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金5元(代领取社会保障卡时资料相同)。
2)同事代办:代办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非天津户籍需同色背景一寸电子版的照片、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现金5元(代领取社会保障卡时资料相同)。
3)备注:代办资料各街道要求不完全一致,有的严格,有的宽松,中山门街道代办,只要被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大王庄街就比较严格,上述资料都要带全。
2、医疗保险卡资金取现
2010年1月1日以前注入的资金可以查询也可以支取现金,2010年1月1日以后注入的资金不能查询也不能支取现金,只能就医用,在就医刷卡时会显示帐户余额并先使用帐户余额资金。
3、目前单位尚未接到医疗保险卡必须更换社会保险卡的通知,医疗保险卡可以继续使用。若本人接到社区通知办理社会保障卡,请员工及时办理。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3.9
2.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二
一、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中应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非凡领域, 是一项非凡社会经济事业。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 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平等分配原则。
从一定意义上讲, 社会保障是弥补按劳分配和市场机制造成的收入和生活的差异和不平等, 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成员身体的优劣、能力的强弱、家庭成员的多少不同, 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乃至自然灾难, 使一部分成员生活发生困难, 社会保障就以平等分配的姿态来弥补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的不足, 缓解收入分配的差异和实际生活的不平等。
2. 效率优先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不得不用提高劳动效率来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而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建筑在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乃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的。企业效率提高了, 社会可供消费量就增加, 社会保障的水平就得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同时, 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并非否认社会保障在量上的差异性。效率优先原则正是反映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社会机制和效率提高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 负担太重。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社会保障的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完全承担, 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没有从根本上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近年来, 在部分社会保障项目上实行了缴费制, 但由于起步较晚, 比例小, 个人缴费积累有限, 尤其是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能激发广大职工自觉缴费的机制, 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部分乡镇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年轻的劳动力, 又没有负担社会保障费用, 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 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相反, 国有企业负担较重, 离退休人员的增多, 使国有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做法也淡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不利于尽快地转变国企职工过分依靠国家的思想, 不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障层次不足, 自助和互助型社会保障的发展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 社会保障体系在努力扩大基本生存保障覆盖面的同时, 尚未注重到“自助、互助、公助”三层次的设置。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以美国为例, 其养老保险分为国民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三个层次, 后两者均属由雇主、雇员共同投保或雇员单独投保的商业保险范畴。政府倾斜下的商业保险 (自助) 不仅是社会保险 (公助) 的补充, 而且代表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 以使政府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社会基本保障支出, 同时也应该鼓励民间互助。
3. 部分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
严重,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难度大。这种现象虽不是很普遍, 但其影响较大。当然欠缴原因有主观方面的, 也有客观方面的。客观方面原因是确有部分企业经营困难, 资金筹措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就是缴费意识不强, 对他们征收社会保险费难度也很大, 这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不断加大, 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
4. 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早在1993年发布的《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新问题的决定》中就将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界定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社会保险法》在1994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 可时至今日《社会保险法》仍未出台。在社会保险的几个子项目中, 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的发展较为完备, 其他子项目的立法大多还处于探索当中。而社会保障的其余组成部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还处于立法薄弱阶段。由此,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致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得到正常运行。不仅如此,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各种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种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和衔接, 有的各种法规之间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样很难形成相互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落后和不健全已经严重束缚了我国社会保障各种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策略和建议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 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 就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加快社会发展, 建设和谐社会, 就必须保障人民群众丰衣足食, 继续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积极办法, 不断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和体制创新, 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活力。
2. 加快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200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重写入宪法, 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步伐, 推动各专项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3.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
采用信息技术手段, 实行现代管理。要把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等服务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并实行全国联网, 形成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4.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 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
3.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三
摘 要:在劳动力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劳动纠纷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帮张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关键词:社会底层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会
至今,我国的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0余年,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在市场化、全球化等因素的作用下,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劳动权益侵害中恶意拖欠工资,无劳动安全保障,拒签劳动合同,无休息休假,无理由辞退等现象层出不穷。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难度加大,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程序较为复杂,持续周期较长,效率较低,致使很多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本文将从影响劳动者维权几个制度方面来进行探讨。
1.工会作用较弱。在我国,工会的普及程度较高,基本符合《工会法》中关于设立工会的要求。但是事实上,工会大量存在却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职能。在社会底层劳动者群体中,其工作单位多是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这些单位中,劳工关系尚不完善,单位往往为谋取利益,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最需要工会为劳动者谋取福利的地方——社会底层劳动者群体中,恰恰是工会作用最薄弱的地方。
2.劳动者维权之路不顺利。社会底层劳动者在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往往不选择“起诉”。原因如下:第一,法律意识较弱,不知如何维权;第二,诉讼周期时间较长,时间成本大;第三,诉讼需要高额的代理费用。现在小城市小额官司的诉讼费都高达千元以上,而这对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一笔开支。
二、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底层劳动者能够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如何让处于弱势的他们走一条顺利的维权之路?是当代我们必须探讨的话题。通过研究国内外的保障劳动法以及实践中的各种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保障工会独立性。工会的主要经费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采取扣缴的方式,使得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受企业的影响比较大,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意愿,也限制了参与工会的人数。工会作为工人的组织,在实行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该不受其他组织的干预和阻挠。
对此可借鉴加拿大,将工会分为全国总会、地方总会和基层工会,工会的各层级之间明确责任分工。上级对下级工会有义务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与支持,不过全国总会一级的工会并不承担具体的谈判、签订集体合约的工作,其主要职能在于与立法机关、行政部门沟通意见,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基层工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签订维护雇员利益的集体合约。
2.降低劳动维权成本。大部分低薪劳动者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胡乱克扣后再难有支出进行自身权利维护的余地,发生劳动争议后,采用法律手段实际效果往往低于预想,甚至实际获得低于成本,由此导致权利诉求难以满足,劳动者的维权意志和积极性受到打击,维权活动再难进行。
为了降低维权成本,经过研究和咨询发现,服务产品“私人律师”能够在最低的支出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私人律师是指由委托人个人聘请并长期为该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中包括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后果评价、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代理等主要工作。私人律师服务产品与保险类似,在于用事先支出的律师费来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就这个角度而言,律师团队能够得到基本的工作劳酬,委托人又无需支付太过高昂的律师费用即可以获得全面的法律服务保障。于此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维护其权利。
3.先调解后审判。在劳动争议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解决机制,但在实践中,这样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能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反而由于先调解后诉讼拉长了劳动者维权的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直接诉讼的权利,而在近年来饱受争议。
(1)法国亦将调解置于整个解决机制的最前面,带来的却是不同的解决效果。在负责调解的人员素质上,法国以荣誉法官作为调解人员,保证了调解的效率与准确性。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效率,首要的就是将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虽然我国缺少相应业务素质的调解法官,但同样能够通过制定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的行为规范来提高调解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对于调解结果的信任度,提高调解效率,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2)借鉴英国ACAS制度,建立一个权威的专门化的机构,为雇主雇员免费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一方面可以通过普法,使劳资双方能够积极主动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预防对他方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免费的法律咨询机构,使得众多雇主雇员对诉讼结果没有一个准确的预期,从而盲目的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是对社会成本的一种浪费。为避免这种情况,我国应该积极做好普法宣传活动,为有需要的雇主雇员提供权威可信的咨询。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借鉴英国雇佣法庭,设立专门性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庭。在这个劳资争议不断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能够培养出一批高效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缩短争议双方的等待时间,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同时案件结果也更加可信减少上诉。
当然,仅有以上的措施是不够的,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的权益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调查。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时期,需要对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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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须知 篇四
业务办理须知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批量领取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在公布的已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卡的单位 携带材料:
●《单位介绍信》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U盘(用于拷贝《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等)办事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社保卡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发放社保卡,拷贝相关资料 ●单位经办人核实卡数后在《单位签收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表格下载:
●《单位介绍信》模板可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为,统一用A4纸。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的批量启用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已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并在《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确认签字 携带材料:
●参保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障卡领取清单》 办事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卡启用业务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单位卡启用业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启用,需持卡人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详见“温馨提示”3)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的个人卡启用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急需使用,而单位仍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的批量启用”业务,个人可申请办理“个人卡启用”。携带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本人社会保障卡 办事流程:
●本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启用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审核通过后,办理个人卡启用业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启用,需持卡人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详见“温馨提示”3)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挂失(临时)办事流程:
●本人拨打12333进行临时(口头)挂失,15个工作日内须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挂失(正式)办理窗口:1-6号 携带材料:
●本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代办人办理: 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事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需携带上述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正式挂失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挂失申请后,办理社保卡正式挂失业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挂失)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如持卡人已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持卡人需在办理完社保卡社保功能正式挂失后再前往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详见“温馨提示”3)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请您及时办理挂失,防止他人盗用给您造成损失。●《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挂失),请妥善保存,此单将作为您办理解除挂失和补卡业务的重要凭证。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解除挂失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本人在办理挂失业务后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回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携带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本人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挂失)办事流程:
●本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解挂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审核通过办理解挂业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解挂)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解挂,需持卡人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详情请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详见“温馨提示”3)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密码解锁与重置 办理窗口:1-6号 携带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办事流程:
●本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密码解锁与重置业务
●本人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解锁或重置业务,并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解锁或重置)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如持卡人银行账户锁卡,持卡人需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业务,详情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详见“温馨提示”3)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异地转移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太原市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在原参保地已开启 携带材料:
●本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本人社会保障卡
○《太原市社会保障卡异地转移证明(个人办理)》 ●个人代办: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本人社会保障卡
○《太原市社会保障卡异地转移证明(个人办理)》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单位代办: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A4)○单位转移人员详细信息excel电子表格
○《太原市社会保障卡异地转移证明(单位办理)》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
办事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异地转移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异地转移业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异地转移)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表格下载:
●《太原市社会保障卡异地转移证明》模板及需要单位准备的单位转移人员详细信息excel电子表格都可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下载,网址为。其他材料统一用A4纸。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补卡 办理窗口:1-6号 办理条件:
●社会保障卡的补卡需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 携带材料:
●本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挂失)●代办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挂失)
办事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补卡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本人或代办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补卡业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补卡)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需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注意事项:
●若持卡人已办理补卡业务,即使找回原卡,原卡也不能再使用。●办理补卡手续后,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不再受理解除挂失手续。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补卡),请妥善保存,此单将作为您领卡的重要凭证。
办理事项:社会保障卡的换卡 办理窗口号:1-6号 携带材料:
●本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 ●代办人办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A4)○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
办事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材料,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换卡业务
●填写《太原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表》
●本人或代办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卡业务,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换卡)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需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注意事项:
●《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换卡),请妥善保存,此单将作为您领卡的重要凭证。
温馨提示:
1、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证、护照等。
2、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必要的重要凭证,是记录个人参保情况的重要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弯折、压皱、高温、水浸,避免靠近手机、磁体等具有强磁场的物品存放。
3、山西省太原市工商银行社保卡咨询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融业务部
地址:太原市新建路86号
电话:0351-6246069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并州管辖行
地址:太原杏花岭区东缉虎营21号
5.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五
甬劳社老[2010]23号
2010年2月1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参保人员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属下列申报对象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2)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附件5);
(3)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军人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4)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的,需提供《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失业职工因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
1.参保人员本人一寸照1张;
2.《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
3.涉及参保人员待遇计发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时间申报办理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待遇计发等参照市劳动保障局甬劳社老[2003]2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五、其他
1.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附件6)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送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2.企业在申报前,凡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是在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累计从事年限等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企业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附件7)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每月或每季将已办理退休(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有群众举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企业、个人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3.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
4.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
5.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
6.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
7.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公示”反馈表
6.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篇六
http://hao.lawtime.cn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核心提示:在中山市,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一、办理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1、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2、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3、参保人出境定居的;
4、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㈡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9(含当日)后死亡的。
二、所需资料
㈠在职出境退保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出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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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定居港、澳的参保人提供港、澳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定居其它国家的参保人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㈡在职死亡退保
参保人在职时间内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代办。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⑴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⑵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⑶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死者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4、划入非死者账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5、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⑴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⑵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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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㈢城保转移退农保:
参保人迁出外市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已迁出本市);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㈣异地领取退休待遇
参保人既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并在异地领取退休待遇的。参保人须申请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费后,再办理在职退保。
在职退保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异地领取退休待遇证明;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㈤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职退保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出境退保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可带翻译人员,需出具:
1、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
2、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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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
4、就业证;
5、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三、办理程序
㈠参保人或代办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养老保险退保审批手续并签名确认;
㈡退保业务办理完结后,待遇即日可到账,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 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 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 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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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1或2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5、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㈡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㈢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㈣因社保费未及时到账,导致个人账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账户金额到账后,再办理退保。
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来进行判断。
7.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社会保障,老龄化,社会化,非政府组织
一、当前社会保障面临的挑战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中国的老龄化问题尤其严重。截止2008年底,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1.6亿人, 占总人口的12%。2020年进一步增至2.48亿, 占17.2%, 呈加速增长之势。特别是2030年以后中国老龄化社会将进入最严峻的时期, 那时人口红利期也将结束, 人口总扶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双双冲高, 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据测算, 在2005~2034年的人口老龄化过程中, 我国城镇养老基金缺口逐年扩大, 到2034年“空账”规模将达到6万多亿元。另一方面, 绝大多数老年人仍在养老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我国真正纳入三类养老保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制度、五保供养制度) 的老年人只有7, 100万 (2007年底) , 占老年人总数的46%, 其余54%的老年人没有纳入三类养老社会保障范围。在城镇, 尚有1/3以上应当参保的城镇人口尚未纳入医疗保障体系。而且, 无经济来源导致没有能力参加保险的老年人越来越多, 相应地, 今后没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将会持续增加。在农村, 老年人不敢看病和看不起病的问题非常突出, 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保障。因为高额的医疗费和低额的报销比例以及医疗机构的限制, 常常把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 (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 拒之医院的门外。中国目前还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失能老年人口超过1千万的国家。2007年底, 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口为1, 350万, 几乎相当于3个挪威的总人口。如果加上生活半自理老年人, 大约3, 500万人, 几乎相当于5个瑞士的总人口, 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目前, 我国城市老年人失能和半失能的达到14.6%, 农村已超过20%。老年人口对医疗保障需求的增长非常迅速。有统计表明, 老年人消耗卫生资源是青少年和中年人的3倍以上, 现有的社区服务远远满足不了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需要。
我国城乡已经有一大批老年人生活极度困难, 各级政府由于财力有限, 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 往往显得力不从心。2008年底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是地方负债的规模在4万亿元以上, 这一数字大体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80.2%, 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财政收入方面, 2008年下半年以来,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从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3月份的半年中, 有5个月出现了全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情况, 无论是下降幅度还是持续时间, 都为我国财政史上所罕见。财政收入的下降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经济增长放缓, 企业效益下滑, 财政收入来源较少;另一方面是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 以增强企业活力, 促进就业。而目前这场金融危机冲击还远未见底, 对我国经济可能产生长期影响, 政府的财力会进一步捉襟见肘, 社保运行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政府可能对此无能为力。
二、社会保障的起源及发展趋势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当前的困境, 可以从社会保障的起源及发展趋势中找到其本来的含义, 寻求走出困境的出路。在人类社会初期, 为了部落的生存和繁衍, 部落成员具有相互扶持的本能和责任。圣经规定:“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 手中缺乏, 你就要帮补他, 使他与你同住, 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不可向他取利, 也不可向他多要, 只要敬畏你的神, 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你借钱给他, 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 也不可向他多要。”西方的社会保障立法精神基于基督教之上, 认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被创造的, 因此要爱神爱人, 怜悯社会的弱者。“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 不可割尽田角, 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 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 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对于群体组织内的成员, 更有互相照顾、关爱的责任。“当王子在他荣耀里, 同着众天使降临的时候, 要坐在他荣耀的宝座上。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王又要向那左边的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 离开我, 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因为我饿了, 你们不给我吃;渴了, 你们不给我喝;我作客旅, 你们不留我住;我赤身露体, 你们不给我穿;我病了, 我在监里, 你们不来看顾我。’他们也要回答说:‘主啊, 我们什么时候见你饿了, 或渴了, 或作客旅, 或赤身露体, 或病了, 或在监里, 不伺候你呢?’王又回答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不做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 就是不做在我身上了。’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 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近代工业社会, 人口流动急剧增加。为了在不幸时得到支援, 工人们自发地建立起互济互助的基金, 当会员遇到风险时予以物质帮助。二战以后, 各国为了缓解战后危机, 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扩展社会保障范围, 亚洲、非洲、拉美等国家也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65年, 美国社会保障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对65岁以上的老人, 不分收入状况均提供老年医疗照顾, 对低收入者提供医疗救助。
但是, 随着福利社会的发展, “福利病”的弊端开始出现。在整个“老欧洲”, 近年来由于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高涨, 各国公共财政或多或少遭遇了福利赤字。1973年的西方石油危机将西方许多福利国家拖入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以高福利、高税收为特征的福利制度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 新自由主义理念开始复活。新自由主义反对全民保障和普遍保障, 主张实行有选择的保障, 认为政府只应该在家庭和自由市场竞争这两个主要福利来源都失灵时才出面提供暂时的帮助;主张削减社会福利, 将给予贫困者的福利转变为促进其再就业, 并在社会保障领域内引入竞争。
三、多元参与建设社会保障
1994年世界银行在其《防止老龄化危机》的研究报告中, 向世界推荐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 即以税收形式筹集, 现收现付, 由政府管理, 覆盖所有年长者的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强制性的, 完全积累的, 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形式, 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以及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这种将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相结合, 调动各方积极性和责任共担为特色的多支柱模式日益被各国所接受。这就是所谓“参与模式”, 它承认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不能简单地市场化, 但反对一味的包办代替。它倡导政府由“管制型”转为“治理型”, 倡导权力下放和分权, 把权利还给地方、社区和公民, 增加地方政府权利, 发挥民间组织作用, 鼓励公民参与。在福利政策上, 强调相互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重视提升公民的能力, 反对一味发放福利的消极福利政策。另一方面, 智利养老金民营化改革的成功也促使一些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如利用税收优惠鼓励个人退出政府养老金计划, 鼓励私人养老金的发展, 将某些福利服务项目民营化。例如, 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视程度很高, 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1984年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754万, 累计资产价值917.5亿美元。而到2005年底, 401k计划覆盖劳动力人口达4, 700万, 为20年前的6倍多, 累计资产价值达到2.4万亿美元。
非政府组织与宗教慈善机构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中尤其具有优势。美国共有160万个以上的非赢利机构, 掌握的资金为6, 700亿美元, 几乎相当于印度或韩国的国民总收入, 非赢利机构的雇员1, 100万人;美国3岁以上人口中有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年有30%的慈善捐款直接从工资中划出, 平均每个家庭捐出年收入的3%~4%;2007年, 美国人的慈善捐助突破3千亿美元。非政府或宗教慈善组织动员能力强大, 能够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保障, 解决那些政府容易忽视的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 推动社会关注与帮助弱势群体, 维护社会公平, 促进社会整合。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政府与社会处于高度一元化结构状态, 它几乎包揽了一切社会事务, 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非政府组织的政治性不强, 官僚化程度低, 容易深入社会基层, 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能对一些突发事件和服务对象的突发要求作出迅速反应。
在“5·12”汶川大地震的救助过程中, 国内五大宗教共募捐近7亿元人民币, 及时为灾区人民提供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它们不仅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募集资金、运输物资、救助灾情、维护秩序、提供关怀, 而且在危机后的重建和秩序恢复过程中, 提供着物资、人员、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重要服务。在老年人服务方面, 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较为专业的护理服务。通过一些培训项目, 老年人可以发挥余热, 重返社会。
非政府组织有相当一部分成员本身就是来自社会基层, 能够亲身体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其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和认同感结合在一起的, 基于社会道义和信念去开展活动, 这在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官僚主义和腐败。
总之, 在“参与模式”下, 政府不是撂担子, 而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通过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年金计划;通过慈善捐赠免税, 可以鼓励非政府及宗教慈善组织参与灾难救助、资产建设与扶助贫困, 在更大的空间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正面作用。
参考文献
[1].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夏洁, 张明琼.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新趋势及其启示[J].社会科学论坛, 2009, 8
[3].冯伟, 李琨.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初探[J].对外经贸财会, 2004, 9
[4].李龙强.贫困理论创新与反贫困制度创新[J].农业经济, 2008, 9
[5].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8.服刑期间,离婚如何办理?等 篇八
A目前,我国离婚实行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两个程序制度。而所有的离婚程序都必须由离婚双方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离婚。民政部门尚没有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现场办理离婚的程序。因此,你这种情况只有通过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目前,法院可以到服刑人员监狱现场开庭审理离婚案件。
另外,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也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快些。
儿子离婚分割了我的房产我该怎么办?
Q我儿子和儿媳在离婚协议中把他们的住房进行了分割。但那房子的产权在我名下,民政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就按协议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当然不允许自己辛辛苦苦挣下的产业就这样随随便便划归他人所有,官司我是下定决心要打到底了,但被告是谁呢?告民政局?还是告我曹经的儿媳妇?
A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只负责审查其关于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真实,就准予登记离婚。至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你儿子的离婚问题上,民政局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之错,因而不能成为你的被告。至于你曾经的儿媳,你也不能把她推上被告席。因为你与她的登记离婚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你不能就此提起诉讼。既然你的儿子已有反悔之意,那么理应由他提出诉讼。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借腹生子靠谱吗?
Q我结婚五年,一直没能怀孕。经检查发现,我因子宫有问题而无法怀上孩子。我对此感到极为痛苦。偶然从网上看到一种叫“代孕”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生育自己的孩子,我顿时觉得一切又有了希望。这种方法是否真的可行?
A就我国目前法律来看,代孕是被严格禁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在2006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尽管不合法,在私下还是存在着这种代孕现象,有的是纯商业的,而有的则是自愿的。
即使需求者与代孕者或中介之间签订了所谓代孕协议,首先它就不是一个合法的协议,但关键还在于代孕现象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远远不是一纸协议就能够解决的,例如法律上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继承问题、伦理问题等。问题很多,风险很大。
大多数的不孕不育还是可以通过治疗来解决的,实在无法治愈,也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来解决。最好不要贸然选择代孕这条路。
分割百万财产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Q我与丈夫准备离婚。本来可以协议离婚的,却因为对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而绊住了脚。如果上法院需要花的钱超过了一定数额的话,那我就宁肯在分割中少得一点儿。所以我要咨询的问题是。分割100万家产需要交多少条件受理费?
A从2007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旋行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按照这个规定,百万财产应交纳4000元案件受理费,具体计算公式为:(100万—20万)×0.5%,至于你应该交纳多少,据实计算就是了。
9.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九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粤劳社[2000]200号颁布日期:2000年9月18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下发后,各地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具体处理意见。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审核报批程序问题。应按照先审批后审核待遇的程序进行。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四、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报批手续问题
(一)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在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时,必须按文件规范的工种名录填写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报批时,需附上身份证、个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龄的登记表、在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等(可用复印件)。
(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属统筹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关于《退休证》发放问题。《退休证》应由报批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问题。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时,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10.收养孤儿 如何办理寄养手续 篇十
我是一名退休的事业单位干部,老伴是一名退休的国家机关干部。我今年56岁,老伴61岁。我俩的子女都在国外工作,孙女也在国外上学。身边没有孩子需要我们照顾。我和老伴的日子过得很清闲,每天都是吃饭、散步、看电视,生活很单调、枯燥。我听人说,最近民政部门收留了一批孤儿,家庭可以寄养。我俩准备收养一个,但是不知道该怎样办理家庭寄养手续。
读者:王××
王××同志:
2014年9月,民政部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取代了2003年10月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更加人性化,扩大了寄养儿童的范围。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办法更加规范,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对寄养家庭的要求更加严格。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办法还就寄养经费问题在第二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你和老伴想收养孤儿,可以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续。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幸福需要社会保障 篇十一
其实,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关于幸福的梦想。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 作为“升斗小民”的我们憧憬着各式各样的幸福, 无论年龄、无论身份、无论学历高低。我们关心着每一天的柴米油盐和房价高低, 关心着事关生老病死的各种“风吹草动”……
如今, 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越来越“金碧辉煌”, 然而由于生活压力的日渐增大, 民众心中的那份幸福感却难以用“强烈”一词来修饰。可喜的是, 国家和政府开始把“让民众感受到每一个幸福的瞬间”当做最大的命题。
可以说, 社会保障与处于经济发展当中的我们息息相关, 更和在生活中的我们密不可分。关注社会保障, 其实更多的也是关注我们自己。
保障是民生之福, 而幸福更需要社会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幸福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然而, 当我们仍在追逐着社会保障带来的温暖, 当我们期待着“鲜艳”的社会保障开出最美丽的花朵, 以民生福祉为出发点的国家和政府显然没有停步, 依然在兢兢业业地念着“幸福”的经。
12.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十二
进入2009年,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2008年年底至2009年2月,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3月,《政府工作报告》在推进社会保障建设方面再出大手笔:2009年中央财政拟投入社会保障资金2930亿元,比上年预计数增加439亿元,增长17.6%。4月,新医改方案公布,确定今后3年各级政府拟投入8500亿元推进医改,还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年内参保率均要达到90%以上,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环境之下,这一项项重大举措的推出,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这样一个信号: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正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好时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目前,无论是从经济基础还是从制度基础、社会环境来看,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而当前我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也为我们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契机。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难点多问题多,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我们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积极而为、量力而行,不断推动社会保障体系事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适应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要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提出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对城乡各类群体作出符合其就业状况和收入特点的制度安排。当前的重点是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务之急是抓紧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尽快启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当前,中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要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普遍推开,真正发挥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优势,努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适应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呈现出流动性强、就业方式多样化等新特点。我们要适应这一要求,着力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争取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抓紧制定出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难的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乡社保衔接问题;在设计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时,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作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当前,重点是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步伐,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与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
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要求,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社会保障离不开财政支持。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逐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例达到20%左右。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实现公共财政均等化,不断提
13.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十三
2015年金华公务员热点时评
社会保障三问:如何克服利益固化
金华华图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流动性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发挥兜底性,确保可持续性,都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日前,第十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10多个国家的1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议题发表了最新研究成果,还有100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研讨和互动。
一问 养老如何减小群体差距
建议打破利益固化,实现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要实现公平,必须打破利益失衡与利益固化的格局,否则将危害制度的可持续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群体分割、地区分割的传统格局,实质上是利益分配失衡的格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迟迟不能启动,带来的是养老金筹资机制与待遇调整的不公,而发达地区占据的是发展先机与年轻劳动力的奉献,却不愿共担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责任,它直接阻滞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整合与统筹层次的提升。
全面深化改革为推进我国社保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供了最大机遇,但利益固化的藩篱、人口老龄化与高流动性,以及各种体制性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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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也构成了巨大挑战,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突破利益固化的格局,以促进权益公平与缩小待遇差距为基本出发点。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表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不足,扩大了群体间、地区间一次分配的差距。在新的发展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提高共济性,以平抑一次分配的差距。他认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应当适当缩小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此相应,提高养老金中按社会平均工资发放的比例。
此外,区域之间的共济性也应提高,要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权适时提高到国家层面。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水平的全国统筹,扭转区域间二次分配扩大一次分配差距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年龄将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认为,素质较高的劳动力是发达国家长期积累的结果,在此前提下,延迟退休年龄成为发达国家解决劳动力短缺和养老金不足等问题的有效政策选择。但在中国,由于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并不能充分满足就业市场的要求,延迟退休政策往往使得高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其养老保险权益也将受影响。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丁建定则表示,延迟退休年龄应当以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只有在有效就业基础上的延迟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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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龄,才能真正扩大经济活动人口,从而改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抚养比。
二问 大病医保能增加保障吗
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
在实现制度全覆盖后,以三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进入关键的制度定型阶段。
城乡统筹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认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立运行削弱了制度保障效果,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但无论从制度结构还是制度性质看,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具有合并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统一经办服务有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统一管理有利于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与协调,而统一制度则有利于提高制度效率,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则认为,整合后的制度应当以职工医疗保险为主体,不宜再为失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单独建立制度。应 当按照“职工+居民”的总体制度框架,建立“政府与市 场分责、基本与补 充结合、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公费医疗与职工医保过程中应当遵循新老有别的原则,即一定时点前实行公费制度的现职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一定时点后的新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差距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以解决。
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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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改革目标。目前针对特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虽然不断提高,但是保障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对此,褚福灵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给予救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含慈善组织的善款),体现政府责任与社会关爱的宗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国民,制度性质为自愿申请,基金来源为政府补贴与社会捐助,享受辅助性的医疗救助与捐助待遇。
如何看待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武汉大学教授王保真指出,应当充分认识到目前所谓的“大病医保”实质上是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再保险职能,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再保险,从而属于补充保障的范畴。
她还认为,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其实质是政府通过购买保险专业化服务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目前在经办机构再保险专业化管理能力较弱的背景下,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但存在难以介入医疗服务与费用控制的局限;加之保赢不保亏的营利性市场运作,会导致保障水平的不足。所以,现阶段商保参与经办适宜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大范围铺开的时机依然不尽成熟,其实施还任重而道远。
三问 社会救助如何更加给力
建议以专业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管理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相继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改革五保供养制度、流浪乞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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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初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民的无缝“社会安全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认为,目前中国的长期生活救助制度已趋于成熟,专项社会救助力度正在加大,急难性救助步入法制轨道,但临时救助仍需完善。今后,社会救助应根据贫困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南开大学教授关信平对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提高低保受助率,建议城市低保受助率提高到不低于5%,农村不低于10%;二是提升低保标准,建议城市和农村的救助标准以分别不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25%和35%为宜;三是建议以专业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管理;四是建议通过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而为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
社会服务是社会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的重要支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振耀表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在这个节点上,经济发展的转型、社会稳定的维护与社会品质的提升,都与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如何认识这一节点,如何设计这一历史性的转型,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王振耀认为,现在所谈的社会福利,是与社会服务密切联系的福利。也就是说,是要包括养老、儿童与残疾人照料等各类社会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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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专业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体系。这样的福利服务体系,客观上是一个庞大的第三产业体系。它不仅仅是福利,也是生产,是服务,会创造出大量的GDP。从多个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这样的一个产业结构转型是一个必然的态势。
金华华图: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15楼 义乌华图:义乌市丹溪北路18号雪峰银座14楼1406-1409室
14.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篇十四
一、农地保障的论争
学界近年关于农地保障的论争日趋激烈,两派各执己见针锋相对,主要聚焦于农地保障的性质、绩效与前景等方面。
一是对农地保障性质的不同理解,即农地是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肯定派学者坚持农地无疑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如陈锡文多次强调 “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做农民的保障”。温铁军批评将土地纯粹视为生产资料而非社会保障是照搬西方经济学原理,认为中国农地现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国家向村社让渡土地所有权,也转嫁了社会保障公共品的供给义务,村社则以向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成员的保障。〔1〕曹锦清提出土地当然是要素,但在当前中国不是一种要素,而是一种社会保障体制的安排。〔2〕赵小军认定农地保障符合社会保障的构成要件,因为国家与集体提供土地,个人提供劳动力,农地收益用来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3〕
与之相对,否定派学者坚称农地只是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根本不具备社会保障的性质。如秦晖一再澄清社会保障是某种社会组织 (国家、地区、企业、家族、工会、教会、非盈利机 构及其他 组织)的事,而不是某种要素 (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的事,因而 “国家保障”与 “土地保障”并不构成一种并列的选择关系;国家 (政府)财政如果无法承担保障义务,替代的选择可能是社区、企业、家族、教会、非盈利组织等来承担该义务,而绝不可能由 “土地”来承担,正如不可能由 “资金”、“劳力”来承担一样。〔4〕李剑界定当前农地仅仅是农民向集体组织 (实为国家)租借来的一种主要生产资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5〕蔡少琴等认为农地既不具备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也不具有对社会保障的替代作用。〔6〕刘立明分析了农地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在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价值追求等方面的本质差别,认定农地保障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7〕王勇等从实物期权的角度分析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局限,指出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的保障仅仅是通过风险锁定机制来规避农业经营风险,而不是通过风险分散办法来帮助农户转移风险,所以不是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8〕
二是对农地保障绩效的不同评估,即农地在实践中有没有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肯定派学者认定农地实际上承担了社会保障职能,保障了农民基本生活与农村社会稳定。郭阳旭宣称农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包含最低生活、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9〕韩松认为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食物来源、基本就业条件、基本收入来源、养老育幼的基础、失业保障),而农地集体所有则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10〕赵小军坚信农地保障是农村最现实最可靠的保障方式,使中国农村在土地外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成功避免了 “拉美化现象”。陈希勇提出农地保障不仅表现为实物保障,还表现为心理保障。〔11〕王守智也将农地保障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生活、就业和养老保障等只是属于物质层面的保障;就精神层面而言,土地是农民保障其生存发展的一道心理防线。〔12〕
与之相异,否定派学者认为农地根本没有也无力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秦晖尖锐地指出,之前国家根本就没有对农民提供什么社会保障,甚至已经是社会负保障了,是在剥夺农民的权利;目前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并不依靠土地 (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 (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总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 “土地社会保障论”都难以成立。孔喜梅等认为在现有生产情况下,农民几乎入不敷出,自身抵抗风险能力极差,加上农地权利缺乏保障,农地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基本无保障,遭遇自然灾害或伤残疾病时,连最基本的生活也难以保证;将农民社会保障归结在土地上,是无法解决问题时对问题的回避。〔13〕樊小钢通过对农产品价格、农村人地关系和农地产权等因素的对应分析,得出农地保障功能极其有限。〔14〕曹正汉注意到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大多数村庄只能实现均平目标,而不能真正保障 村民的生存安全。〔15〕王金堂指出,由于种植业比较效益低下,土地产出经常难以保证贫困家庭的生存需求;三农问题的产生足以证明所谓农地保障功能并不可靠。〔16〕
三是对农地保障前景的不同规划,即今后应该强化还是弱化农地的保障功能。肯定派学者希望强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准。鉴于农地保障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应当依法明确集体所有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要注意实现与保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保障对于农村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任何弱化农地保障功能的观点,低估或轻视农地保障功能进而盲目寻求制度创新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应当在正确分析农地保障功能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再造农地保障能力,完善农地保障功能。〔17〕还有学者则冀望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等措施来激活农地保障功能。〔18〕
否定派学者则呼吁弱化甚至完全废止农地的保障功能,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有学者论证了农地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及农地作为农民保障载体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阻滞作用,希望通过系列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农地的保障功能。有学者从论证农地保障功能与生产功能的内在冲突出发,认为农地所附加的保障功能阻碍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19〕有学者提出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呈现明显的异质性,农地保障无法替代社会保障,牺牲农地生产效率换取保障功能更是得不偿失;农地只有剥离保障功能,才能释放应有的生产效率。有学者批评社会保障型的农地制度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制约了劳动力转移,刺激了人口增长,弱化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20〕
二、双方论争背后的症结
两派的论争未免让人困惑:双方都希望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准,增进农民的社会福祉,却对农地保障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缕析两派的论争,就不难发现,双方论争的症结在于混淆了 “社会保障”与 “现代社会保障”的区别。众所周知,1935年美国国会 《社会保障法》中最先使用 “社会保障” 的概念。1986年,中国官方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也开始引入 “社会保障”的提法。时至今日,国内外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不管如何界定,在大方向上还是达成了一些共识,即现代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责任主体是国家与社会,保障对象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保障方式主要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主要功能是防止风险或摆脱困境。〔21〕也就是说,直到现代工业社会才出现 “社会保障”的概念,人们潜意识中容易将 “社会保障”等同于 “现代社会保障”,并且以 “现代社会保障”的标准去界定 “社会保障”的概念。但是,人类社会自从产生以来,就要面对灾害、疾病、年老、丧偶、失怙、妊娠、伤残、失业 (失收)等导致的收入风险,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些问题且必须为此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 “社会保障”不仅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范畴,而且是与人类历史相伴随的永恒范畴。中国历史上自然也不乏社会保障措施。用舶来的西方现代社会保障概念阐释中国历史乃至当下的社会保障措施难免面临一些困境。有学者指出,从人类社会历史长河来看, “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理想的一种阐释、解读与实践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与社会稳定机制;而 “现代社会保障”的理论与方法只是对现代社会理想的落实和具体化。〔22〕简言之,“社会保障”有多种方式,而 “现代社会保障”只是其中一种而已。
厘清了相关概念,我们就不难理解双方的论争了。首先来看农地保障的性质。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制度历经 “农民家庭所有自主经营”到 “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再到 “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变迁,但 “耕者有其田”的宗旨一脉相承,农地保障的核心地位也始终未变。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也是国家为保障农民生活而实行的农村基本制度,明显属于 “社会保障”的范畴。但如果观照农村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合作医疗等),就不难发现,农地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否定农地的 “社会保障”性质有违事实,而视农地保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也难以服众。
其次来看农地保障的绩效。应该承认,家庭承包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与部分农民的小康问题,满足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了农民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保证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总体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农地承担起了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日趋严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负担沉重,农地并没有为农民提供类似市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也未能充当农民遭遇风险时的 “安全阀”或 “减震器”。也就是说,农地基本承担了农民 “社会保障”的职能,但难堪农村 “现代社会保障”的重任。
最后来看农地保障的前景。肯定派学者认识到强化农地保障功能有利于提升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力,但如指望农地承担现代社会保障功能则有欠妥当。否定派学者意识到农地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的差别,但通过弱化甚至废止农地保障功能以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主张却令人匪夷所思。可以说,双方都深陷农地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关系的认识误区。部分肯定派学者有将农地保障混同甚至囊括现代社会保障之嫌,而否定派学者却将农地保障视为现代社会保障的障碍。因此,澄清误解,化解争议,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无裨益。
三、农地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其中当然包括城乡一体化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农地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可谓当务之急。
第一,以存在农地保障为由反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主张有悖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主要依据如下逻辑:农民享有农地保障,自然就不应该再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了;市民没有农地保障,所以才享有现代社会保障。有肯定派学者声称 “给农民一亩地,就等于我们不给农民社会保障了”。前文已经阐明,农地确实承载着亿万农户社会保障的重大责任,但农地保障与市民享有的现代社会保障有着本质区别。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国企职工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与收入,仍然享有较为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障;农民的土地收入无论从数量还是稳定性来说都低于城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国企职工的薪俸,却一直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的逻辑根本不成立,虽然村社集体为农民提供了农地保障,政府依然有必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当然,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确实有政府财力不足的缘由,但更多的是源于国家以农哺工以乡促城的发展战略。随着经济发展与政府财力的增强,尤其是国家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战略的实施,建立统一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应有之义。
第二,弱化乃至废止农地保障以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方案潜藏着风险。否定派学者强烈呼吁“以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甚至盛赞 “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 “人人有其田”向 “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群体 “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不少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已经进行 “土地换社保”的试点。要求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无疑值得肯定,但以弱化甚至废止农地保障为前提则令人错愕。持此论者无非基于以下两点似是而非的 “理由”:一是农地的保障功能影响农业生产效率,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二是农地保障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拖延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挡箭牌。实际上,农地的保障功能与生产功能并不存在根本冲突,通过三权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基础上的农地流转,农地保障功能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至于地方政府以农地保障为由拖延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之道当然有赖于政府观念的转变与政府财力的增强,而废止农地保障可谓于事无补甚至贻害无穷。农民一旦丧失农地保障,又未及时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将坠入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深渊;农民失去农地保障后,即使享有与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也难以保证相对体面的生活,容易埋下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三,增强农地保障功能与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农地保障是农村稳定与农民发展的基础,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则是统筹城乡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两者都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相辅相成而非相互冲突的关系,更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增强农地保障功能不仅不会阻滞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建设步伐,而且可以助推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建设进程。毋庸讳言,考虑到中国现实国情尤其是庞大的农村人口现状,当前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建立完善的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政府如果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尤其是调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家庭的积极性,就拓展了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融资渠道。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
摘要:学界关于农地保障的论争日趋激烈,主要体现在对农地保障性质的不同理解、对农地保障绩效的不同评估、对农地保障前景的不同规划。双方在貌似观点对立的背后,都混淆了“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的区别,导致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议都存在误区。实际上,以存在农地保障为由反对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主张有悖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弱化乃至废止农地保障以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的方案也潜藏着风险,增强农地保障功能与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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