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3篇)
1.《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篇一
佛安监〔2015〕8号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小中大 打印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何江涛,电话:83997625。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除外,下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审核公告)企业的评定,申报国家(一级)和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评定标准(含通用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标准执行。
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微型工贸企业(员工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创建按照《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见附件2)开展市级(三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评定结果总得分达700分以上、无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方为达标。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第五条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全市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评审组织单位,承担工贸企业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评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评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评审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不得从事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自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无自主自评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推荐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自评帮扶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员不少于3名,对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人。考评小组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情况,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的任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机构及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的中介帮扶活动。
第九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
(一)企业经自评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的,将《自评报告》连同《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4)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
(二)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
(四)对规模以下企业、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评审人员和1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照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所采用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开展评分评审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做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并按要求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或评审组长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资格证书。
(六)对评审达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评审不达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费用由企业参照政府购买评审服务的标准自行承担,微型工贸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审核达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相应的证书。
对审核不达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并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达标公告的有效期内,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系统,每月上报排查整改的各类隐患,企业使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排查隐患的情况将作为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后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于标准化证书达标期满前6个月内,按如下程序申请延期换证:
(一)企业填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见附件6),报所在地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延期评审;
(三)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延期评审,可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以政府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
(四)评审机构对市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评审的人员组成和时间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进行,延期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以下简称《延期评审报告》,见附件7);
(五)对延期评审通过的企业,经申请企业盖章、评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连同企业申请延期的资料一并送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资料审核;
(七)对延期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按程序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经整改后重新上报申请延期评审的企业仍不能通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重新进行标准化创建达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延期核准、公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延期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延期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证书。
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退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要求企业整改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佛山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库的企业,可免于进行现场延期评审,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 凡被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同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标准化评审、延期审查和标准化创建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延期评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死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2015年).doc
2.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评分细则(2015年).d
oc
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
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申请表.doc
5.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评报告.doc
6.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申请表.doc
7.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报告.doc
2.《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篇二
实施《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标准实施办法》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3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粤府办〔2015〕47号)
《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标准实施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在室内外环境对鼠、蚊、蝇、蟑螂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和人类生活与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向被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的单位。
第三条 资质审核在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会员单位中开展,遵循自愿申报、综合审核的原则,坚持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为省协会《资质审核标准》。第五条 省协会按照省主管部门赋予协会的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具体实施。资质审核过程由省协会在“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可适当邀请省、市爱卫办或有关专业协会专业人员)组成审核组负责审核。
第二章 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质评定工作程序:参加资审员报名→资审员培训→资质审核申请→上报资料→资料审核→现场审核→综合审核→颁发证书
申报企业对获得级别未达到预期的,可在整改后再作申报。
第三章 资审员设置与培训
第七条 资审员设置 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内部应配备1-2名资审员,负责资质审核申报的相关工作;有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应配备一名资审员。
第八条 资审员培训 初次申报或申请复审时,资审员均须参加由省协会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参加资审员培训首先应按要求进行报名,资审员培训原则上在申报前3个月左右举办培训班。
第四章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九条 申请
参加资质审核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爱卫部门颁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复印件。
第五章审核
第十条 上报资料
按照省协会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申报资料”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质审核。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
由审核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自资料上报2个月内将资料审核结果通知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料审核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审核阶段。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 由评审组对申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现场审核。第十三条 综合审核
由评审组对申报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审核,并将资质审核结果报省协会组织最终审核。最终审核结果在省协会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间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质审核结果,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发布、发证和换证
第十四条 发布
省协会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审核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发证
1、省协会向审核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证书编号为9个数字与1个字母编制,其中前6位数为资质等级评定批准年月,后7-9位数字为顺序号,最后1个字母表示资质等级(从低到高三个级别,分别为C、B、A)。
3、《资质证》使用“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印章。
4、省协会提供网上或档案《资质证》真伪查询。第十六条 复审
《资质证》有效期3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3个月向省协会提出换证复审申请。
省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应在《资质证》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授权省协会组织的评审组完成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报省协会审核,并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1、复审程序:提交复审申请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资料复审、现场复审、询问调查复审、颁发证书。
2、复审方法
(1)资料(包括履行经营情况上报制度情况)审查,询问调查、现场复审相结合。
(2)现场复审比例:应复审总数的50%;其余50%采用询问调查的方式复审。
3、现场复审内容
(1)全面审核,突出重点(防制人员素质结构、员工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防制技术操作规范、服务质量、客户满意率等以及上报资料中变化较大的方面)。
(2)资质评审时提出的主要整改问题。
4、复审不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评审仍不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其资质资格降级或取消。
第十七条 晋级
一般按顺序晋级(C→B→A)。原则上获得《资质证》1年后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备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级,并应向省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同上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第十八条 变更
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等情况有变更,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向省协会上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资质证》交回,省协会为其换发新的《资质证》,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在主要信息变更后1个月内不办理变更手续,超过时限后需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在关闭后1个月内向省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过期使用《资质证》的,省协会有权注销其《资质证》。注销《资质证》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经营情况上报制度
第二十条 获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协会上报上工作,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不能参加资质复审与晋级等。主要上报资料为:
1、业绩报表(服务营业收入情况、纳税额)。
2、人员变动报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操作人员)。
3、人员参加内部和外部培训报表(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证书等情况);企业人员获得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汇总表。
4、成功案例经验介绍。
5、重大责任事故情况。
6、工作总结(包括资产和场所、防制人员、组织管理、防制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八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省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第二十二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审员负责本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的内部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1、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嫌疑的。
2、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3、定期报表有作假嫌疑的。
4、审核部门认为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现场核查的事项,如业绩明显下滑、主要人员出现大的变动等。
经监督、检查,对问题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资质证》。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经省协会查实撤销其资质资格,注销其《资质证》,并限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企业应积极参加行业诚信评价,自觉接受行业监督。
第九章 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费用
资质审核收取工本费用¥13,15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其中审核工作中必然发生的审核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专家审核劳务费、管理费用等,全部由省协会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篇三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省属煤炭企业和全省煤矿的,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属单位及所辖(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煤炭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相关信息。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信息录入人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调度指挥机构负责督查、催办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
第七条 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调度质量标准化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章 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层级设立系统管理员。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其他用户和下级机构管理员的权限设臵和管理。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的确定和变更需向上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各级管理员应按照本单位内部需要建立本单位平台使用账户并合理分配权限。各使用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权限设臵应与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相一致。管理员应建立本单位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使用者对个人帐户的使用安全负责,严禁向他人泄露个人系统登录信息。
第十一条 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平台上线运行时间由省煤炭局确定,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三条 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督促煤矿及时上报第十三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平台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平台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级应在系统正式使用前及时审核并上报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应向省煤炭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批准后按第十三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 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十七条 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煤矿调度机构应按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排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煤矿基础信息变更”功能修改,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发生重要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所辖(属)煤矿提交的煤矿基础信息。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煤矿及时更新。
第五章 综合调度 第二十条 系统正式使用后,实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调度制度,重点调度煤矿每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领导值班带班情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省煤炭局由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领导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调度人员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录入并上报调度日报。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需对煤矿上报的调度日报进行审核,应于每日上午12时前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调度日报汇总表,并逐级汇总到省煤炭局。每一级汇总上报的时限应不大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上报参与值班带班的领导名单和调度人员基本信息,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如实上报采、掘工作面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煤矿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调度月报。调度月报应如实反映生产实际情况,并应与其他统计口径数据保持一致。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调度月报审核,并上报省煤炭局。
第二十五条 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矿图,矿图应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1个月初10日内上传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时,煤矿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臵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煤矿发生汛期停产撤人情形时,应在撤人后24小时内上报“汛期停产撤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接收到省煤炭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应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庆、春节等长假前,煤矿应按有关通知要求,通过安全监管平台按规定时限上报 “节假日调度安排”信息,并于放假结束后上报 “复产情况节后总结”。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所辖(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安排信息和复产情况节后总结。
第三十条 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所辖(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局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所辖(属)煤矿培训报表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按有关办法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审核所辖(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规范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局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章 通防管理
第三十四条 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局。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六条 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辖(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三十九条 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章 安全监控远程监管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建设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雨量在线监测联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能实时反映现场动态,应当通过统一的单点登录接口接入安全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省煤炭局视频监控系统兼容,视频监控上传信号应不少于4路,其中应包括煤矿调度指挥场所视频和主井提升、副井口等重要岗点视频。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设臵防火墙等安全设施实现内部监测监控网络与行政办公网络、煤炭行业专网的边界安全防护,抵御外部网络攻击和渗透,确保本单位内部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安全。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煤矿实现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雨量在线系统与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后,应将系统的访问地址、用户名、密码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机构应当每天轮巡区域监测监控联网系统,随机抽查煤矿各类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调度应急值守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发生报警或故障时应及时向煤矿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煤矿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并建立相关巡查记录。
第九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时,应将应急预案文本及预案编制、评审资料会同备案申请表一并录入安全监管平台上报。上级部门通过预案形式评审准许备案后,应当在平台内同步录入备案信息。平台初始化时预案申请及备案信息由申请单位一并录入上报。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上报应急演练计划,每次演练结束应当上报应急演练写实记录和评估报告。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查阅煤矿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汇总本单位及所辖(属)煤矿应急专家、应急物资信息,并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四十八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应急目标管理考核”报告,提交省煤炭局审核。
第十章 煤矿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煤矿应及时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上级企业集团组织的到矿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上报。
第五十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各自检查和省煤炭局委托检查的煤矿安全检查记录,于所辖(属)煤矿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十一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组织到矿检查前,应充分了解之前各类检查开展情况,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活动的联动,即要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又要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煤矿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第五十二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填报执法季报,并提交省煤炭局审核。
第十一章 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数据进行排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1月20日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能力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新建矿井在联合试运转验收后,应及时录入煤矿生产能力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对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排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6月初和12月初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要素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五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上报。
第五十七条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煤矿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井生产要素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八条 淘汰关闭煤矿在有关证照注销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工业局取消矿井生产要素采集信息。
第十三章 责任和奖惩
第五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在安全监管平台录入和审核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上一级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定期予以通报:
1、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数据的;
2、录入内容不完整、未录入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3、录入虚假信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核信息的。
第六十条 煤矿每年出现多次漏报,被省煤炭局通报超过3次,该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该矿调度质量标准化降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降级。
第六十一条 对于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信息报送规定、不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管的煤矿,省煤炭局将此类矿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省予以通报,并由各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其安全检查和执法的力度。
第六十二条 每年年终,省煤炭局对全省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通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对于已经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的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可通过安全监管平台统一数据接口规范导入数据,避免因重复上报数据增加煤矿日常工作量。需实现对接的系统其数据格式及内容应符合规范,应具备信息审核功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实现系统对接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在平台内上报信息。
第六十四条 安全监管平台投入使用后,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的新的应用子系统,其管理和使用要求由省煤炭局另行下发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煤矿执行本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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