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2024-08-28

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4篇)

1.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篇一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相对完整、全面的领导功能,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决定了加强对其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我们党实行的“一元化”领导,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

国初期对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各级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都起了重要作用。但其后继续沿用一元化领导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包揽一切的弊端。邓小平同志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党政一把手个人的领导”。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一个政党,如果管不住、处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随着用人权、财物权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的集中。有些党政一把手就是因为经不起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欲熏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于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建一方文明,保一方平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局面。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深层次的、有效的监督依然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难点。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措施,重使用轻监督,不愿接受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

在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政一把手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匮乏。如何解决好监督的客体即县市党政一把手的自律问题,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一些党政一把手党的宗旨观念淡薄,没有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的问题。视自己为不受监督、不被监督的“特殊干部”,不愿接受监督。一些县市党政一把手把上级的监督认为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放心;把同级的监督视为跟自己过不去、找别扭;把下级的监督视为让自己丢子、失威信。甚至拒绝监督、反对监督、拖延阻挠监督。

二、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目前相当一部分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一把手在班子中形成“家长制”和“一言堂”而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和批评。

三、对“位高权重”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个“灰色地带”。随着领导干部自律作用的弱化,导致有些党一把手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

四、现行的干部选拔作用制度,为党政一把手跑官卖官、搞不正当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甚至把人民给的权力当成自己升官发财的资本。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受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由于我国机制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社会约束机构不健全,致使个别党政一把手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宗派主义等封建残余思想死灰复燃,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淡化了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的意识。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俘获人心、争取拥戴的手段,把服务人民的职责作为谋取家庭和小集团利益的资本,把组织要求和群众意愿置之度外。二是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与群众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个人名利问题上,不能从人民利益和大局出发,难以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拒绝监督。三是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一把手“能上能下的问题”,尤其是在“下”的问题上力度不够,出口不畅,一把手出了问题往往是“换位子”的多,“搬位子”的少。致使部分党政一把手无所顾虑,不怕监督。

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没有发军应有的作用。党政一把手作为班长,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带头作用,没有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与批评。民主生活会虽然一年比一年规范,但是领导干部讲成绩多,摆问题少,很少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削弱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班子其他成员作为副职和助手,不能正确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不能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从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一把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致使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形成了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助长了一把手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集中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班子

2.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篇二

为了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增强“一把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不断规范自身言行,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忠于职守,自觉履行职责,提高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能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一把手”的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二、监督范围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即党委书记、乡长。

三、监督内容

对乡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主要包括政治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重大决策、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

(一)政治纪律方面。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1

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到主场坚定,旗臶鲜明,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全局利益,保持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

(二)财经纪律方面。自觉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乡内基建项目,不直接签报财务开支要据,与“一把手”有直亲、血亲、嫡亲关系的不得在乡机关从事财务工作,“一把手”开支必须由乡纪委书记审核签报。

(三)人事纪律方。自觉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和调配干部,充分发扬民主,杜绝个人说了算,自觉带头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廉洁自律方面。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县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准则》、《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作风六条禁令的意见》,严格规范八小时之外“生活圈”、“社交圈”行为,带头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管好班子成员和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傍大款,不收受礼物,不插手工程承包、不准与个体户、企业企主、工程承包商和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人员形成过亲密的人际关系,自觉抵制不正常消费,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五)重大决策方面。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的原则,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重要建设项目制定工程投标,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奖金使用等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2

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按规定办理。“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

四、监督方式

(一)自我监督

1.加强自身学习。在新的形势下,党政“一把手”首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民展的思路观念,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切实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和拒腐防变免疫力。要充分利用好中心组学习制度,平时认真作好个人读书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完成上级安排的调研文章、论文,并保存资料备查。

2.坚持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制度。即“一把手”每半月向上级分管领导和联系乡县领导汇报一次思想作风状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终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出书面汇报材料,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等情况,同时汇报材料要向乡机关干部职工通报。

3.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每年及时、如实地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家庭财产、个人和家庭成员所有经济收入、来源,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坚持廉政承诺制度。每年初就如何搞好个人廉洁自律写出书面承诺书交本单位、县纪委、组织部,年终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1.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由县委、县府领导或组织部、纪委领导与“一把手”定期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针对“一把手”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缺点和苗头及时地给予提醒、警示、告诫、劝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2.实行任期经济审计制度。由县委、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一把手”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任中、离任全程审计。

3.建立情况分析制度。由县纪检、组织部门经常分拆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向县委、县府汇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由县、乡纪委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廉政承诺、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果、考核、诫勉谈话记录、审计结果、信访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材料纳入廉政档案,作为“一把手”提拨、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起好带头作4

用,认真做好会前准备,认真撰写发言材料,找准个人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敢于开展积极、坦率、诚恳务实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用”,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对“一把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或交换意见,给予帮助,或及时地向县委和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2.实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一把手”要自觉带头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议事规则,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紧急处臵突发事件除外)、干部任免、奖惩、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都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一把手”不得擅自作主,不得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讨论决定的过程和内容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3.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与“一把手”之间要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对“一把手”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善意提醒或向上级纪检组部门报告,“一把手”发现班子其他成员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给予提醒,并督促纠正。

(四)同级纪委监督。

同级纪委要向“一把手”及时汇报上级纪委会议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要协助其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作用,对“一把手”在遵守政法纪律、5

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以及权利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社会监督。

1.执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乡县纪委分别设立公开举报专线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一把手”的来信来电应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并向县委汇报。

2.争取社会组织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加强与辖区内企业业主、重要服务对象、单位法人及相关组织和“一把手”所在社区的沟通联系,建立起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监督网络。必要时印刷《“一把手”八小时生活表现情况监督卡》发到社区和相关服务对象,进行情况收集上报。

3.坚持党务、政务公开。“一把手”要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即对办公内容、办公程序、办公依据、办事结果、财务状况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想滚事宜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必须予以公开。一是党务公开: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的监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向党员干部公开;二是政务公开:任期目标、目标、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决定等要向社会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主动公开。

(六)新闻和舆论监督。

“一把手”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增强舆论监督的效果,支持新闻舆论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做到监督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七)“一把手”配偶监督。

由县纪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一把手”配偶座谈会,教育他们支持好、配合好、监督好“一把手”掌好权、用好权,提高拒腐抗变能力,动员“一把手”的家属自觉参与到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中,配合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好“一把手”。并充分听取他们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把手”要坚持把《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政纪条规作为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理论学习内容,认真加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专题学习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坚持正面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王瑛、郭明义等英雄模范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激浊扬清。

(二)以“勤廉双优”争创活动为载体,切实开展“创先争优”。“一把手”要充分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四好”班子活动,努力在工作中创先争优,争创“勤廉双优”基层党组织和“勤廉双优”基层党员干部。

(三)加强班子内部团结、互助合作。“一把手”要高风亮节,注重团结班子其他成员,敢于承担重担,敢于承担责任;班 7

子其他成员要善于配合支持、维护主要领导的威信。

(四)明确职责。“一把手”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主动执行对“一把手”监督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五)上下协调,形成合力。上下级纪委、组织部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互通情报、交换信息、协调配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结合自身业务和职能职责多方位、多角度实施对“一把手”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起到实效。有效杜绝“一把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纪律要求

“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起着坚持正确方向的导向作用、科学决策中心的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即有监督班子成员及下属干部的责任、又有自觉接受监督、为干部群众作表率的义务。因此在平时的工作和活动中,要主动搞好自我监督,要正确对待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打击报复。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出以公心和善意、积极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得借机对其进行诽谤、诬陷。

对违反 以上纪律的行为,是一般党员干部的,由同级纪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领导干部的报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处理。

3.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篇三

一、监督意识淡薄因素。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从监督客体“一把手”自身的情况来看,有些“一把手”认为自身素质高,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指挥和监督别人;对来自上级的监督,心理感到不舒服,认为是有意找“茬子”,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对来自身边和下属的监督,心理不痛快,把班子内部的监督看成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甚至还有的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在这种灰暗心态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风比较差的“一把手”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为居,惟我独尊,缺乏被监督意识。“一把手”接受监督的程度,往往取决于本人的素质及对监督重要性认识的程度。其次,从监督主体干部群众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有的担心影响上下级关系,怕遭到打击报复;有的虽然对一些领导干部的错误和违法违纪行为,内心是反对的,并与之保持距离,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为了取悦领导,而甘于放弃党性原则。无论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监督意识淡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权力过于集中因素。“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个人手中,加上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个人专权局面。一是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近来年,虽然中央一再重申,属重要决策,如:主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反对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但有些单位的“一把手”往往掌握着本部门、本单位人、财、物大权,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绝非个别现象,许多人认为该有的形式、该走的程序都走了,但这些表面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仍然是“一把手”说了算,决策权相对集中,就很容易形成一个人专权的局面,进而导致“一把手”的畸形行为。近年来查处的“一把手”利用职权买官鬻爵、利用财物管理权侵吞国家资才、利用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权谋取私利的例子不胜枚举。二是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一些“一把手”民主意识淡化,在班子内部,进行重大决策时,有些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或被人扣上“闹不团结”的帽子,而不敢发表意见,明哲保身,在这种情况下,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或名存实亡。搞家长制、个人说了算,手中的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超越组织赋予的权限,班子成员慑于“一把手”独断专行,往往委曲求全,有的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这种权力的相对集中现象,往往使“一把手”,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行使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判断。

三、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因素。上级组织对“一把手”监督是最为有效的长期监督。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致使对“一把手”的监督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但干部任职后管理跟不上,上级党组织对所管“一把手”情况,主要来自选拔任用时的考察和工作汇报了解,对“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动态、道德品德、民主作风、廉洁自律情况还难以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的掌握。少数上级领导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约束,只重表面政绩考核,不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没有很好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导致“一把手”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重使用弱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对干部政治上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但有的党组织及领导在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往往只注意检查“一把手”的工作实绩,注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忽视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甚至还有的上级党组织和领导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也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

四、监督体制不顺因素。有效的监督体制应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为前提,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约束,这是保证监督主体充分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必要条件。从现行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来看,并未能有效地解决对监督客体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同级班子成员不敢监督。从了解问题的角度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最有发言权,但从实施监督的角度看,他们又处于不太有利的位置,时刻处于“一把手”的领导调控之下,处于不利位置,有的根本不敢行使这个权力。从大量“一把手”违法犯罪的事实看,几乎都是不受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在一些单位,“一把手”党政一肩挑,更容易形成个人专断独行,调查报告《对“一把手”监督的难点及对策思考》。二是专门机关不敢监督。在目前的双重领导体下,由于纪委、监察、司法这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权、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这就带来两个问题:(1)作为具有监督同级党委的纪检机关,由于受制于党委的领导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2)作为监督主体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党政“一把手”活动情况和问题,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人民群众难以监督。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虽然深恶痛绝,但由于人微言轻,以及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法规了解,特别在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大家面临着一系列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很难有效地对“一把手”行使民主监督权。

五、监督机制滞后因素。在监督主体、监督力量的协调方面,由于各种客观因素,还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反贪机关等监督主体之外,近年来人大的监督明显加强,但由于人大监督制度不健全,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政协的监督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在会上提提意见,产生不了多大效果。由于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对“一把手”的监督也缺乏明确的协调配合规则,因而没有形成对“一把手”的监督合力。

六、监督制度不完善因素。近年来,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我们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方针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具有监督制约作用的法规和制度,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但在众多的法规和制度中,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目前还不完善,还存在相对滞后和不配套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多三少”,即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治本的规定少;正面规范行为的规定多,违反规定的处置追究措施少;一般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规定少;一些预防性、养廉性的制度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等。如,“一把手”的权限如何设置、权力运作的程序如何规范等。此外,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一些制度缺乏刚性,惩处弹性过大,造成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等,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鉴于上述六个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难以到位,力度不大。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成为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死角”。时间一长,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正确监督“一把手”的对策思考对“一把手”监督难,固然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认识上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督机制不顺和监督制度不完善问题。因此,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既要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又要在新的形势下敢于创新,寻求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

一、加强防范教育,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要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党内民主生活,通过“自已找、群众提”,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同时,上级党组织成员要经常通过参加下级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情况,为开展党内监督创造良好氛围。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实践证明,党的生活监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力度。其次,必须进行监督意识的教育。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监督主体,要担负起监督的职责;二是作为监督客体,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被监督者要乐于接受监督,要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另一方面,监督者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监督者要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加强党性锻炼,只要这样才能无私无畏,敢于监督别人。

二、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对症下药,突出监督重点,确保收到实效。一是慎重授权,严格把住各级“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关。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向组织部门通报和提供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为组织部门考核提拔“一把手”干部提供信息情况。组织部门对拟提拔“一把手”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防止素质不好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合理对“一把手”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促进班子成员相互间的监督。三是“一把手”须定期向上级组党织和下属干部群众专题报告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接受群众的公开评议。对为官不廉者要批评教育,对有严重以权谋私行为的“一把手”要及时撤换。

三、盯住关键环节,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将“一把手”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一是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二是有效监控人事管理权。凡单位内部干部使用、调配,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监控财务支配权。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加大会计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强化财务监控。四是有效监控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权。要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经营与监督审核权分离制度,严格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经手掌管本单位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建筑工程的具体事宜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一把手”进行监督审核。

四、理顺监督体制,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增强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威,克服监督主体分散各自为政的局限。要针对现行领导体制下“一把手”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或者根据“一把手”不同的社会角色,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同时实施监督,使监督工作覆盖“一把手”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如可对现行的纪检监督双重领导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中纪委、监察部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由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的体制性弊端,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

五、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对“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协调性。一是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一把手”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要加强执纪执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监督协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形成监督合力,不权要理顺纪委、组织、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在监督“一把手”问题上,按照工作职能作好分工,同时,还应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在监督层面上密切配合,并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径的监督网络,制约“一把手”权力的行使。三是强化群众监督。坚持深化群众对“一把手”从政用权行为的监督,抓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透明度,为群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提供条件。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找基层群众谈话、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也可聘请部分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同志担任工作监督员,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

4.“一把手”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 篇四

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难点问题。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时,特别强调了各级领导班

子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俗称的“一把手”。做出这样鲜明、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是由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也是由党内监督的现状决定的。应该说,在思想境界、党性修养、作风纪律和监督意识各个方面,“一把手”相对于班子其他成员应该更高、更强一些,他们犯错误的机率应该更低一些,但很多事实一再说明,“一把手”一旦失去监督制约,犯错误的可能性同样不小,而且一旦犯错误,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就会更大。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把手”出问题,出大问题,震惊国人的问题,已经是一个见怪不怪的问题了。

一、对“一把手”监督管理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某些权力的下放,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人、财、物方面相应地扩大了自主权,客观上使“一把手”的权力增大和集中,在用人权、财物权、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等方面拥有高度集中的权力。这样,一方面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对权力的运作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客观上很容易造成“一把手”专权的局面,进而导致“一把手”的畸形行为和腐败行为。二是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在体制转变过程中,与权力的高度集中相应,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不到位,民主不足、集中有余,某些“一把手”民主集中制意识明显淡化,搞家长制、一言堂,手中的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超越组织所赋予的权限,班子成员慑于“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往往委曲求全,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一把手也往往“只听不讲,最后拍板”,相互之间难以实施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缺少制度约束和班子成员的监督,一些“一把手”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为所欲为,颐指气使,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三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作为班子“一把手”的领导干部都应对其权力行为负有责任,责任制都应对权力行使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加以制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强调了“一把手”权力的行使,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如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就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就为“一把手”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二)上级组织对“一把手”重选用轻管理,疏于教育和监督

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上,各级组织是比较慎重的,较好地坚持了群众路线和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程序,把住了干部选拔的关口。但在干部任职后的管理上,很多工作上级组织只管布置不管检查,对下级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只听或只看汇报材料,而不去做认真的核实。二是重使用轻教育。干部使用后,上级组织只注重“一把手”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忽视对其思想动态、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动态的掌握。有的上级组织甚至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也不能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果断地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了姑息纵容的作用。三是重“人治”轻“法治”。在干部管理上,上级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往往凭个人的印象和好恶用人管人,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岗位轮换、干部交流与回避等制度还没有真正实行。

(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

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并未能有效地解决对监督客体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家长制遗风与好人主义盛行,习惯法大于成文法。成文法实际的功效没有用足、用实、用细,“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等现象比较严重。班子其他成员碍于情面不愿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不敢监督,下级和群众难以知情无法监督。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治理“一把手”的腐败问题呢?必须全方位治权,将不管是哪一级的权力都置于能有效监督的状态。就是不以个人意志、长官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自觉性”为基础——不管你有没有这样的觉悟、不管你想不想这样做,不管你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约束,无法越雷池一步。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欣然看到,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终于颁布实施了,它标志着我们的党内监督从此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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