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成本管理(精选9篇)
1.银行业成本管理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银行业成本管理 篇二
国有商业银行的实行股份制改革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 其意义和作用是给银行业带来了重大变革。在这其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制约国有银行业改革的一些制度性、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仍然未能解决, 在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我们想象不到的许多风险, 当然, 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在其中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和问题, 尤其是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样式和暴露程度就更加凸现出来, 所以, 需要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们和研究者把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各项管理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来加以考虑。
我们都知道, 银行面临的风险比较多, 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这几类风险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 其风险管理的程度都相对薄弱,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和技术上, 对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防范能力不足, 对各类风险难以做到有效规避和控制。二是在内部关联交易和重要业务上缺乏对其有效的防范办法和措施, 风险管理能力与其不断变化的产品业务难以相匹配。
二、引资后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改善
通过引进境外投资者, 一些在国际上具有先进人才、经验和技术的著名金融会进入我国市场, 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 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这些机构、组织或者公司可以成为国内银行的重要投资合作伙伴, 他们在取得利益的同时, 也可以使其中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技术融入到我们的商业银行中, 客观上促进了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比如:早在2005年, 交通银行就曾与奥纬公司 (Oliver Wyman) 合作开发内部评级体系项目, 这个项目主要是针对公司板块, 而且是完全按照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 把内部评级高级法作为目标, 主要包含了三个PD模型和一个LGD/EAD模型, 更为重要的是还包括了相关的配套流程, 例如:信贷政策以及开发内部评级IT系统, 客户评级模型, 债项评级模型等。在2007年, 交通银行就已经在所有分行使用内部评级模型, 已经建立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行内板块内部评级体系, 从而取代了传统的10级评级的体系, 这个体系也成为交通银行授信决策和风险监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板块内部评级体系项目的建立在实际实体中已经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而零售板块的内部评级体系项目于2007年2月份正式启动, 这个板块大约用了三年多时间完成其开发和推广的工作。在建立这个项目时, 需要把步骤细化为数据调查及数据收集模板设计, 数据收集及清洗、模型开发、数据库建设、模型校验及试运行和项目推广等几步。但从项目本身来说,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内部评级系统, 这个系统是由多个评级模型及其相应的数据系统组成的, 通过这个系统完全可以计算出零售业务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等这样的关键指标;第二个是与系统相关配套的各种管理制度, 如一些流程的相关规定等。当然, 从另外一个角度, 就是项目能够涵盖的一些资产来分析的话, 这个体系也涵盖了信用卡、个人贷款、小企业贷款三大类零售信贷业务, 共7个子类。其他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改善本行的风险管理。这项工作走在前列的是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 他们两家银行内部已经建立了内部评级体系并且对其已经进行使用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体系也在信贷管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零售业务的内部评级体系也已经建立和运用。我们在看看建设银行, 改行已经对原有的银行业务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也进行一定的优化, 对相关业务, 比如:信用卡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也开发了相应的系统。我们再来看一下招行银行的情况, 改行业早就开始运用了债务人评级体系, 对这个体系也是反复完善, 以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 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可以在国家引进外资的大背景下, 寻求自己发展机遇, 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和公司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借鉴和吸取, 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 在探索上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使其更上一个台阶。
三、对策建议
前几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 其根源就在于部分银行的经营管理背离了审慎原则, 在预期到风险存在时, 存在侥幸心理, 致使发生大规模危机情况的出现。但在次贷风暴之下, 一些银行还是有效地实施了风险管理, 使得公司损失降到了最低, 这其中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所以下一阶段我们加强风险管理要做好:第一, 理顺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流程。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内部评级系统, 中小商业银行也应该抓紧时间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第二, 提升风险计量和评估技术。目前, 大部分的商业都有适合自己的评估体系, 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模型的准确性、稳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三, 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在建立项目的同时, 还需要对一些先进的工具还需要开发和利用, 不断提升定量分析技术, 以便能够使分析的结果作为支持风险管理的决策依据, 使得风险管理完全实现从定性向定量转变。第四, 汇总和做实风险管理数据, 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框架的数据要求入手, 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
摘要:本文重点对银行业风险管理中效应分析进行分析。
关键词:银行业,风险管理,效应
参考文献
[1]蒋定之.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好处多多[Z].中国网, 2006-4-23.
[2]唐双宁.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Z].新华社, 2006-5-18.
[3]吴志峰.绩效、控股权与战略投资者:转型经济银行改革的经验[J].金融论坛, 2006 (5) .
[4]谭鹏万.外资银行更有效率吗?——对中东欧国家银行业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 2005 (7) .
3.银行业“零边际成本”时代启幕 篇三
近日,招商银行宣布进入“网上转账全免费”时代。自此,个人客户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境内任何转账业务,包括异地和跨行转账,均享受零费率。
零费率让人不禁联想到杰里米·里夫金的“零边际成本”理论,他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书中预言,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和深入人类生活,将促使许多领域商品与服务的生产销售成本为趋近于零,商品和服务将趋于免费。
关于未来的预言和憧憬总是美好的,但路还是要一步一步地走。在当下中国,至少有一项成本横亘在通往零边际成本社会的道路上,那就是以转账支付为代表的金融中间费用。
这次招商银行主动求变,取消网上转账费用,正式拉开了金融“零边际成本”时代的序幕。
转账费,各行标准差距大
在此以前,转账手续费各行都是要收的,但收取方式和金额却存在较大差异。
记者咨询了几家银行的客服人员发现,银行跨行转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转账金额固定比例收取,但银行会设置一个手续费的最高限和最低限。目前除了中行和农行的同城跨行转账业务外,其它商业银行大多采取这种方式收费。另一类则是按转账金额所处的区间,收取一个固定手续费,如中行和农行的同城跨行转账。
虽说费用都不高,但仔细算下,差距并不小。下面将以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为例来计算下转账成本。
中国银行实行按区间收取固定手续费的方式,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次收取5.5元,1万元以上每笔收取10.5元。工商银行采取的则是固定比例收费方式,收取转账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同时设定最低限额1元/笔,最高限额50元/笔。
将具体数字带入计算,就会发现差距。以转账5000元为例,选择中国银行需要支付5.5元的手续费,而工商银行则需要50元,中间的差价有44.5元之多。额度较高选择中行便宜,但小额的转账汇款则选用工行比较合适。若要转账100元,工商银行只需要支付手续费的下限额度1元,而中国银行仍要支付5.5元的费用,因此每100元就多出4.5元的额外费用。
由此可见,这些费用虽然不多,但却存在较大的差距,对于经常有转账需求的人来讲,有选择地利用不同银行的收费规定进行转账,可以节省出不少的费用。正是这种差距的存在,加剧了民众对于银行收取跨行转账费用的不满,也给民众造成了一种银行漫天要价的错觉。
转账成本在哪?
有不少人认为,银行转账特别是网上转账仅仅是动动手指而已,除了人工和系统维护外,不需要什么其他的成本。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在跨行转账中,银行也需要负担不小的成本。
目前银行的境内网上跨行转账交易,背后对接的渠道有两种:银联和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行需要为此类系统的使用支付费用,这也是银行负担跨行转账收费的直接成本。银联同城跨行转账按区间收费,异地跨行转账按金额比例收费,费用比较高;大小额支付系统则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采取区间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虽然比较固定,但可以通过较大的业务量摊薄成本,将单笔交易的平均成本大量缩减。
因此可知,银行转账的直接成本虽然可以通过业务量来摊薄,但绝不是不少人认为的“无本生意”。
其实,对于目前的银行业来说,网上跨行转账业务的直接成本可能不高,但间接成本绝不容忽视。银行系统每日要涉及海量的交易金额,需要建立起与银联、人行对接的完善、稳定的系统。系统建立之后,维护费用也不是小数目,服务器的维护、专门人员的系统维护、系统的定期升级等产生的间接成本才是跨行转账的大头。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银行转型升级的推进,传统银行业开始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和数据集中、计算机体系建设,这使得网上跨行转账的间接成本大大降低,到了一个银行可以承担的程度。这次招商银行选择取消网上跨行转账手续费,就是主动承担交易产生的直接、间接成本,从而吸引顾客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沉淀收入,达到以成本收益抵消成本的效果。
主动求变还是被动革新
招商银行这次取消网上转账手续费可以说是银行业内的主动求变,但联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也有人认为这是银行业的被动革新。
作为互联网支付的领军者,支付宝早已实现了移动端转账“0”手续费,并因此成为了不少人网上转账的首选。这让银行沦为通道,难以准确跟踪资金去向,因此银行的免费策略也是吸引客户回到银行端进行转账汇款的手段之一。
可以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确实对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还没有到需要被动革新的程度。
首先,支付宝的免费仅仅针对的移动端客户,使用电脑进行转账的仍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其收费标准为2小时到账费率0.2%,次日到账费率0.15%,均为2元起步,25元封顶。参照银行转账的收费标准,支付宝的费用可以算得上网银转账中的中高水平了。
其次,支付宝转账的时效性较差。支付宝转账有“转账到银行卡”和“提现到银行卡”两种形式。其中“提现到银行卡”是支付宝所力推的,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号这一中间渠道,实现转账“0”手续费。但这一方式耗时较长,本质是通过时间交换手续费的方式,达到“0”手续费的目的。而“转账到银行卡”虽然时效性较强,但由于要通过第三方渠道,相较网银转账较长,不能实现实时到账,难以满足有强时效性需求客户的需要。
最后,支付宝无论功能多么强大,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一个支付平台,不能实现对账户信息的分析和监控。作为一个支付平台,支付宝无法获取使用者的账户信息,不能让用户对当前银行账户情况有所了解,用户甚至连账户余额都无法掌握,更不要提复杂的账户信息分析了。
因此,招商银行宣布全面取消网上转账手续费,虽然不能排除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但更多的还是银行业内的主动求变。
全面革新已经开启
对于这次招商银行取消网上转账手续费,不少人并不感到惊奇。其实,银行业已经进行了不少前期地准备和尝试。自从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降低商业银行收费后,银监会就多次下文调研收费和清理不规范收费,这也加速了各大银行降低转账费用的步伐。逐步取消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手续费已经成为了业内的共识。
银行电子渠道转账汇款交易优惠甚至免费已经是大势所趋,多数银行都采用“优惠期”的说法来行“免费”之实,“优惠期”到期就续,屡见不鲜。而在招行宣布网银、手机银行转账汇款免费之前,兴业银行网银和手机银行同行同城、异地,跨行同城都已经实现了免费,据离全渠道免费只差跨行异地汇款一步。手机银行则走得更为向前,中行、民生、中信、华夏等都已经实现了同行、跨行转账全免。
尽管没有实现全部免费,但各大商业银行还是给网上转账提供的较大的折扣。当前,各大商业银行都给予了网络转账柜台转账的五折左右的优惠,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网络转账以节省成本。在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的银行全面取消网上转账手续费。
4.银行业成本管理 篇四
贷款的重要性:
在市场主导金融体系中,资金需求者的融资需求可以有资本市场满足,交易成本的高低称为融资者选择融资方式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银行主导金融体系中,国内经济的增长和衰退与银行体系贷款发放规模呈高度正相关性。
我国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活动占银行总资产三分之二以上,带来的收益占银行总收入的四分之三甚至更多。贷款的种类:
偿还期限分:活期贷款和定期贷款; 保障程度分: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偿还方式分:一次性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贷款数量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贷款组合:
决定银行贷款组合的因素:特定市场环境(首要因素)、银行经营规模
第二节 贷款政策与程序
贷款政策原则:6C原则——品质,能力,现金,抵押,环境,控制
品质:贷款目的明确,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通过客户以往记录、其他贷款人与该客户往来经验以及客户信用评级
能力:贷款人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
现金:贷款人要有充足的现金流,信贷员要用现金流量分析法判断借款人的现金状况 抵押: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价值稳定性等关系到贷款安全的保证程度
环境:至借款人或行业的近期发展趋势、经济周期的变化对借款人的影响等,银行通过阅读借款者的信息档案获得相关信息
控制:涉及法律的改变、监督当局的要求和一笔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质量标准等问题 贷款政策:贷款政策是指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是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准则。
基本内容:贷款业务的发展战略,贷款审批分级授权,贷款期限和品种结构,贷款发放的规模控制,关系人贷款政策,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贷款定价,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档案的管理政策,贷款的审批和管理程序,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对所有贷款质量评价的标准,对不良贷款的处理
贷款的决策程序:综合分析——确定贷款结构(X则拒绝贷款)——提出贷款结构方案——与客户谈判——贷款能否满足银行与客户的需要(X则拒绝贷款)——完成贷款文件——发放贷款
贷款协议: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的规定;利率与计息;提款条件、提款时间及提款手续;还款;担保;保险;声明与承诺;违约事件及处理;扣划;税费;抵消、转让予权利保留;变更与解除;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附件。
第三节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重要性
贷款审查银行减少损失、减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因为贷款发放后,会因借款人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借款质量发生变化,这会影响借款人的清偿能力。贷款审查的原则: 定期对所有类型的贷款进行审查,大笔贷款审查周期较短,小笔贷款可以随机抽样审查;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与还款能力;
贷款文件的完整性和贷款政策的一致性; 银行对抵押和担保的控制程度; 增大对问题贷款的审查力度。
第四节贷款的质量评价
贷款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正常:借款人有充分把握还本付息;
关注: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素;
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的问题,依靠正常经营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者担保,也肯定造成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贷款分类过程:
阅读贷款档案——审查贷款基本情况(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确定还款可能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担保抵押状况,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分析)——确定分类结果
评估还款能力: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非财务因素分析: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还款意愿„„
综合分析:现在的财务状况、过去的经营业绩、现有和潜在的问题、未来的经营状况 贷款分类结果: 量化指标:
不良贷款余额(次级+可疑+损失)/全部贷款余额(正常贷款余额+关注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加权不良贷款余额/(核心资本+准备金)
(参考:正常1%,关注3%~5%,次级15%~25%,可疑50%~75%,损失100%)其他比率:
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重组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停止计息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第五节问题贷款的发现和处理
问题贷款至借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或者银行对该贷款存在潜在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问题贷款的产生和发现:
产生问题贷款的三个因素:借款人自身因素;借款人外界的因素;银行自身错误 发现问题贷款的三条防线:信贷员、贷款复核(不够及时)、外部检查(太晚)贷款出现问题的早期财务信号:杠杆作用;获利能力;流动性
贷款出现问题的早期非财务信号:企业管理风格改变;行业、市场或产品变化;信息获
取的变化
问题贷款的处理程序:
追加资金:要保证能够收回资金 如不能追加资金: 减债程序和时间限制;增加抵押品、担保人、第二抵押;索取财务报告;立即监控抵押品和借款人;建立损失—安全点
破产清算 呆账准备金:
三种类型:按贷款组合余额一定比例提取的普通呆账准备金;根据贷款分类结果,对各类贷款按照不同比例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按照贷款组合的不同类别提取的特别准备金
(普通和专项准备金参考:正常1%,关注5%,次级15%~25%,可疑50%~75%,损失100%)
第六节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现状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信贷资产的增长:我国近20年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以极快速度增长。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产的结构:垄断现象严重;非国有商业银行地位不高;信贷业务的高度
垄断不利于银行业的自由公平竞争,运行效率低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优势和规模优势可能是造成垄断的主要原因;国家银行体系垄断地位在削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
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从90年代以来资产盈利率持续下降。
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4月20日,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
要全面改革: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展资本市场是解决国有企
5.中国入世后银行业收益成本分析 篇五
(二)削弱赢利能力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丧失很大部分的赢利业务和赢利区域,极有可能进入亏损状态。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历史包袱沉重,而且在开展新业务时必须顾及国家利益,因此不赢利业务在中资银行中占有相当比重。虽然目前外资银行的许多银行
业务市场份额都还不占优势,但其业务基本上都是赢利业务。这将导致中资银行的不赢利业务比例上升,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外资银行将逐渐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从而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在中资银行存在流动性被大量不良资产侵蚀的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并且扩大吸收国内居民与企业持有的外币和人民币存款,必然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中资银行的生存。
(四)金融风险监管面临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目前,在中国境内的一些外资银行存在的问题有:多存少贷,将其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调往境外套汇和套利;转移利润,逃避中国税收;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如回扣等手法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争夺市场,采用高薪等优厚条件从国有银行挖走人才等。(2)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竞争,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转嫁给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3)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五)加大金融宏观调控难度首先,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由于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而且,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货币市场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其次,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的各类企业都可通过外资银行融资,这就意味着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再次,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据估计近年来每年约有上百亿美元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外逃),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推波助澜,加剧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三、五年过渡期
从长远来看,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将是净收益,即收益大于成本或利大于弊。但是,从短期来看、甚至从中期来看,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可能是成本大于收益即弊大于利。中国银行业必须制定正确的战略和策略,充分利用短暂而十分宝贵的5年过渡期,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改造、彻底改善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国有现代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属于“幼稚行业”。国有商业银行虽已有20年的历史,但商业化经营经验不足十年。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面临的大多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十年”应对“百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是“敌强我弱”的恶性竞争。为此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①加强自身改革与完善。首先,健全商业银行的治理组织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稽核与监察体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担保抵押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等。其次,按市场规律和谨慎会计等原则反映商业银行有效资产,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现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方法,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等。再次,按照精减、高效原则,精减分支机构的同时精减人员。合并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分行,撤销地市重复设置的分支行,精减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县市支行及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交叉合并、收购、重组分支机构。第四,改革和完善符合商业银行特点的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统一、严格的财务会
计、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来中外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间的业务合作十分重要,如果对外业务处理基本达成同一口径,不仅可增强竞争力,还可以节约成本。在统一口径对外方面,日本银行业表现非常突出,形成整体合力,增强了影响力。另外,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实行的“银行公会”制度值得借鉴。可通过这一
制度,在中资银行间以协议形式达成某些共同准则、防止不公平竞争,协调解决部分银行间的业务矛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②改善运营环境。改善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包括许多内容,但最紧迫、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资产的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国有独资组织形式,其资本充足率不仅得不到提高,甚至将会进一步下降。解决国有银行资本金不足问题,无非三条途径,一是由财政继续注资,但近期来看可能性不大;二是通过商业银行发行债券,但受巴塞尔协议有关条文的限制,不可能随意发行;看来只有实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实行产权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另外,产权多元化之后,外部监督加强。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才能发挥效益。
第二,加快商业银行实施全能化步伐。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其赢利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必须尽快放宽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除了逐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外,还应当考虑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
第三,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负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责,由中央银行完全承担;二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全部交由各家政策性银行承担;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商业银行在贷款和投资上应有完全自主权,在机构设置方面的限制也应放宽。
第四,彻底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96,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在它的几十倍以上。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自身无法控制的政策性因素造成。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AMC以平价形式,并主要依靠冲销国有银行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来置换国有银行剥离出去的不良债权;二是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配合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财政部应尽快落实扩大国有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打消规模,应当在五年内基本打消所有呆帐。
第五,落实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主权。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赋予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业务经营和自主权以外,还必须拥有工资、人事方面的自主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用人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受到严格限制。
第六,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在监管内容上必须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在监督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效率上,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监管力度上,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追求高额利润、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除此之外,外资银行还存在着开拓外国市场、分散风险,以及全球战略等动机。问题在于如何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可考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尽快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法规。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控制外资银行进入速度。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仅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第三,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加拿大为例,其银行法规定,所有外国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在对外资银行机构监管上,按照美国《国际银行法>的要求,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和代理处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现金和合格证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存款银行,该资金须不少于分行或代理处负债的5%,或与当地联合注册的银行等同的资本金。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银行经营牌照制度,通过设置各类等级的牌照来控制从事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等等。对此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
第四,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国有商业银行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外资银行在取得国民待遇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则仍需承担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相对加重。为此应当参照国外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不发达地区,以便使外资银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第五,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目前中国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着较大风险,支付问题不断发生。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购并中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会涉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出售,外资银行将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具体参与办法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将AMC持有股权直接出售给外资银行;一种是AMC通过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抵押债券,出售给外资银行。
6.银行业成本管理 篇六
二○○三年五月三十 一日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
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图示如下: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十 一)
(十二)(十三)
(十四)(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
(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 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C类:01-、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I类: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
(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 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
(六)-
(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
(十一)-
(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机构代码不变,其流水号不同。
该编码方式将与计算机系统开发一并使用,在新的系统未使用前,银监会审批机构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附件:
1.许可证样本内容
7.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在银行业的应用 篇七
一、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内涵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 er Relationship Managem ent,简称CRM),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才出现的一种新的管理概念,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处于争论与探讨之中。无论是CRM的概念,还是CR M的体系框架,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定论,因此总体上看,对CRM的研究正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理论体系。
关于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一种计算机软件技术,以数据挖掘、数据仓库技术为主体,帮助企业实现营销、销售与客户服务自动化的一种解决方案。其二,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并不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或概念,其核心仍然是市场营销理论,目的是通过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量来增加企业利润的一种营销手段,目前所谓的CRM其核心技术仍然是传统营销中的理论基础,即市场细分和定位。其三,认为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新型管理机制,它倡导企业与客户建立学习型关系,以达到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彭爽,2005)。
笔者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应该属于市场营销理论范畴,而且从本质上同市场营销导向比较接近,但两者略有不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更加强调客户在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为特定的客户增加个人的需要、瞄准建立客户忠诚和关注客户的生命周期价值。但是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与其他营销理论最大的不同在于该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需要依靠计算机软件技术,特别是数据挖掘、数据仓库技术,帮助企业实现营销目标,提供客户服务自动化的解决方案。
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在银行业的应用
(一)客户关系管理理论的应用原理
市场营销导向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生产导向、产品导向、推销导向、营销导向到现在的客户导向。无论企业推崇哪一种市场营销理论(导向),都无法改变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因此,客户关系管理的目的就是最大化企业盈利。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盈利主要由企业的销售额决定,销售额=顾客数量×顾客消费额。通常情况下,扩大企业的销售额有三种方法,一是扩大顾客数量;二是扩大现有顾客的消费额;三是同时扩大顾客数量及顾客的消费额。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主要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即扩大现有顾客的消费额,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吸引客户,而在于维护与现有客户的稳定关系,并不断提升现有客户的价值,关注该顾客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盈利。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识别对企业有价值的客户,关注和挖掘这些有价值客户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需要事先衡量服务的成本与预期收益),提高这些客户的满意度及忠诚度,从而使其长期停留在企业的交易关系中,成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利润来源。
(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在银行业的应用
目前,已有研究对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在银行业的应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寻,而且设计出较为复杂流程示意图或数理模型(张立华,2003;郭蕾,2004;彭爽, 2005),但管理的实质却是相通的,不外乎收集、整合客户信息———区分客户价值———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和价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这四个流程。
1. 收集、整合客户信息。
这一阶段需要银行将从各个营业终端收集到的信息,通过CRM计算机软件,特别是数据仓库对信息进行整合。
2. 区分客户价值。
“20%的客户带来80%的利润”被很多行业用来作为区分客户价值的黄金法则,但是在银行业这一传统法则是需要修正的,因为20%的最优客户往往会带来超过100%的利润,而剩余的80%的客户实际给银行带来的是亏损。例如,荷兰银行对客户利润贡献度的一项研究表明:最好的16%的客户创造105%的利润;中等的56%的客户实际只创造出18%的利润;而最差的28%的客户则带来22%的净亏损(孙涤,2004)。按客户利润贡献度分析,在营销中给予最优的16%的客户提供最好客户服务方案, 例如实施贵宾服务 (VIP) ,给予中等的56%的客户一般的服务,对于最差的28%的客户则予以舍弃,将有助于保持并提高银行的总体盈利水平。因此,这一阶段主要依靠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客户信息,识别对银行有价值的客户。
3. 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和价值。
这一阶段是客户关系管理的核心,为了维系和优质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并不断提升其价值,提高其对银行的利润贡献,银行不仅需要准确了解客户现有的需求,还需要深入挖掘其潜在的需求和价值。例如,对于一些收入颇高的新婚夫妇,常常会对大件商品(住房和汽车等)有很强烈的需求。此外,CRM系统不仅限于发掘现有客户的潜在需求,还善于从海量的信息中挖掘有价值的潜在用户。例如,一些名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也是CRM系统跟踪和培育的重点对象。
4. 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
8.汽车制造行业成本管理小议 篇八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内汽车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成本增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汽车制造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阐述了汽车制造行业进行成本管理的必要性,指出了目前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能提高汽车业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关键词 汽车制造行业 适时生产系统 成本企划制度
汽车工业是综合性的制造和组装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支柱作用,其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是技术密集型行业。由于其在生产过程涉及使用较多领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汽车工业的发展必然推动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因此,应对其予以积极推进,并坚定不移的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
成本管理是汽车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要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各种可靠的成本信息和成本方案 ,使成本意识渗透到产品的设计、工艺 、生产 、供应 、销售各个环节;把经济与技术充分结合起来,搞好成本的日常控制,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最终达到降低成本、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一、目前企业在成本管理上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成本控制缺乏完善的控制机制
目前,财务部门往往根据历史数据比较来制定相关成本指标,通过考核指标来强调成本控制。这种控制只是一种事后控制和末端控制,缺乏事先和有效的过程控制,会造成新产品量产后的投资回报达不到预期效果,失去成本控制的意义。此外,由于成本管理人员不了解技术流程,工程师不理解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成本控制责任没有在企业内部进行细化,也没有与绩效考核挂钩,因此各个环节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
(二) 成本控制缺乏对目标的针对性
成本控制应以产品设计为重点,突出流程设计,运用流程优化的方法,剔除流程中不增值的作业。因为产品量产后如果企图对其成本费用项目全面控制,其结果往往难以达到最初的设想,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节约的成本比控制成本所投入的资源少得多。整车及发动机的重要零配件是按前期设计来定制模具进行生产,一旦定型,后期零件成本控制难度较大,也很难达到降低成本的效果。汽车制造业的成本控制应以产品设计为重点,而不是后期全面强调控制。
(三)成本控制缺乏对效率的提升
部分企业一旦出现业务量下滑,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其最直接办法是首先强调降低成本费用,减员增效;其次是增强与供应商及分销商的谈判能力,以期达到转移成本的目的。员工稳定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根本保证。企业成本如果简单地从核心企业转移到材料供应商,不能保证供应商应有的利润,供应商考虑自身效益,提供产品质量也会降低,最终会降低产品附加值,且从供应商手里搜刮利润,带来供应商对公司不信任,会使企业失去好的合作伙伴。虽然这些成本费用节省措施是在一定时间内有显著效果,但对企业后期的持续发展及新产品中的技术创新造成很大影响,损害企业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解决方法及建议
(一)采用适时生产系统
适时生产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存货少,甚至可实现“零存货”。其要求企业生产原材料、外购零件的供应能“适时”地达到生产现场 ,直接交付使用,而无需建立原材料,外购零件库存储备。 适时生产系统是从存货管理和制造过程两方面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企业控制成本应采取更小和更频繁的订货方式,并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亲密关系,实现恰好在需要和使用物品或材料之前及时交货的采购方式 。企业应完善计划管理,按订单安排生产,给予供应商厂家足够生产备件时间。原材料、半成品的检查时间应力求降低至零。质量中心工作除日常零部件质量抽检外,需要不定期到供应商家指导质量管理,培养供应商的质量意识,共同提高质量水平。
(二)引进新产品成本企划制度
全新车型的开发需要几亿甚至十几亿大量资金投资,投资风险非常大,如果不经过充分周密调查与论证,会造成产品先天不足,产品不符合消费者需求,没有市场竞争力。方案策划过程应重视成本企划。所谓成本企划就是从新产品的基本构想立案至生产开始阶段为降低成本及确保利润而实行的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是生产阶段前的各阶段降低成本、进行利润管理的综合性经营管理制度。应设计新产品立项申请书,由销售公司及产品研究院先行对产品配置进行确认,由内外销公司提供预测销售单价,材料采购中心参照现有车型提供预测单台估计成本,算出估计成本。应成立专门的成本解析部,对零部件采购定价价格跟踪,与设计、技术、采购、生产、财务等人员一起,共同进行成本的过程控制,并让供应商在产品设计前期介入,共同合作达成目标,争取与供应商达到双赢。
(三)加强供应链管理
企业应通过实现策略联盟大幅度降低成本。首先应制定严格的降价目标,但具体到产品还考虑如何变革质量,成本和交货期等问题,并派专业人员到供应商的生产现场去进行指导,推进改善,使其所提供产品的价格逐步合理,最终实现从低价格购买到低价格供应的转变。企业要实现采购成本的降低,供应商的相互合作至关重要,为实现供应链共赢发展,应由关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向关注整个价值链管理转变,通过整合供应商体系的资源,提升供应商体系的整体实力,减少供应商数量,实现供应链资源集中化、规模化,通过提高供应商供货量,与企业生产经营形成利益联盟。
(四)建立质量索赔制度
质量成本管理旨在不断提高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有效降低质量成本,追求顾客满意,评价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果、改进公司的质量管理。企业在质量成本管理上应建立针对外部质量损失和内部质量损失制定的质量索赔制度,并应明确在产品任务方面各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实现质量、成本和利润的统一,提高配套供应商的质量意识,降低产品的质量成本。
(五)完善成本考核制度
企业管理者应将成本指标分解到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并进行考核,使指标的完成情况与效益直接挂钩,并将其标准化,通过一系列的流程管理,让每个员工参与成本降低。一是将制造费用中的主辅料、维修费、燃料动力,人工等各项指标等参照历史数据及定额下到单台指标,年初下发至各车间,同时确定成本控制主要责任人为车间主任及主管领导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二是制定月度成本计划,实行年预算指导下的月度成本计划管理,即根据每月的生产部下达生产计划制定出当月材料成本计划及各项物料消耗定额,实行成本的月控制 ,使预算置于强有力的过程控制下。做到物资领用以月度生产计划为基础,以产品的物料清单为依据领料(专用领料单)。三是新产品项目成本控制则根据立项预算,按产品进度与项目组挂钩进行考核。
(六)健全成本分析制度
除考核检查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和评价经济效益外,成本降低更重要的方法还在于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寻找提高生产效率、节约费用开支的途径,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财务部门应建立成本分析例会,对于比预算上升的项目进行分析,每月由财务汇总后上报管理者,并使相关部门对超支部分做出解释。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汽车制造企业成本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是其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汽车制造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成本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成本管理工作,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用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和压缩劳动成本,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以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锡冰.丰田式成本管理.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80-82.
[2]赵书和.成本与管理会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30-31.
[3]陈雯.制造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探讨——国外制造业先进经验的启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142-143.
9.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篇九
为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
二、通过传真。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风险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6日。[1]
中国银监会
2016年7月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1](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总体要求-管理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总体要求-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予以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项业务条线,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六条(风险文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行层面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行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责任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 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风险文化;
(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三)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四)审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
(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间的沟通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
(三)对董事会设定的风险限额进行细化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
(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调整;
(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风险总监或独立高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得分管业务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调整原因。
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日常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各类具体风险管理部门;
(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第十九条(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策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第二十一条(风险偏好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全行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偏好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
(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
(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七)可能导致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风险偏好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风险偏好执行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风险偏好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风险限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
(三)风险管理报告;
(四)压力测试安排;
(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
(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
(七)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第二十七条(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或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内和表外、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
第三十条(内部模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理解模型结果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和模型使用的固有风险。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线。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整体状况;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风险在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维度的分布;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压力测试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测试的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验证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结果运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开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内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第三十三条(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政策和流程,评估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和退出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状况及时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情况,确保资本、流动性能够抵御风险。
第三十五条(应急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计划应当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包括会严重威胁银行生存能力的压力情景)下应当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上述计划,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六条(恢复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本机构的恢复计划,明确本机构在压力情况下能够继续提供持续稳定运营的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并恢复正常运营的行动方案。
第三十七条(附属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其附属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机构风险管理的一致性、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流程,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规范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染。第三十八条(外包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包风险管理制度,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要素与资本管理、业务管理相结合,在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新产品审批、内部定价、绩效考评和薪酬政策等日常经营管理中充分应用并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文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规范的文档记录。
第五章 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
第四十一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集团和法人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加总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
第四十二条(系统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所有类别的重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对超出风险限额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
(三)能够计量、评估和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
(四)支持按照业务条线、机构、资产类型、行业、地区、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展示和报告风险暴露情况;
(五)支持不同频率的定期报告和压力情况下的数据加工和风险加总需求;
(六)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对全行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信息科技基础设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匹配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数据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的评估。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内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第四十六条(内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活动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报备及报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至少按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第四十八条(监管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中,并根据本指引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监管意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以完善。
第四十九条(监管方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内外部审计师会谈等。
第五十条(监管沟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全面风险管理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视情况在银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十一条(监管措施)对不能满足本指引及其他关于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与具体风险监管要求的关系)各类具体风险的监管要求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参照执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1]
解读一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近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指引》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缺乏统领性规制。近年来,银监会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比较系统,但仍然缺乏一个针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因此,有必要制定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审慎规制,为银行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践有待完善。我国银行业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有待完善:第一,全面风险管理的统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升。第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起步相对较晚,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成果的应用较多基于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深度和广度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三是国际监管改革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都在积极完善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完善和细化了原则15“风险管理体系”的各项标准。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针对公司治理、风险偏好、风险文化和风险报告等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指引》的制定既是积极适应国际监管改革新要求的结果,又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
二、《指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指引》的起草主要基于以下思路:一是形成系统化的全面风险管理规制。二是提出风险管理的统领性框架,强化全面性和关联性视角。三是提高可操作性,提供全面风险管理和监管指南。四是引入《核心原则》最低标准,反映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五是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化情况。六是注重与已有规制的衔接。
三、《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四点管理原则:一是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二是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三是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四是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四、《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五个主要要素,包括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指引》对以上要素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风险偏好,《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提出了风险偏好应包括的七项具体内容。关于风险限额,《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同时,在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指引》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引》采用了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理念,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经营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六、《指引》是否充分考虑各类机构的差异性?
答:《指引》定位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系统性指导框架。在此基础上,《指引》充分考虑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情况。一是区分适用和参照执行。适用范围明确为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是明确匹配性原则。考虑到各类机构特点的差异性,《指引》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匹配,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三是部分条款增加了适用的前提条件。如对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要求。[2]
解读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1]
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引》,适时发布。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中梳理提炼出共性要素,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借鉴国际经验,起草了《指引》,形成了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引导银行业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建立稳健的风险文化,健全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要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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