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共9篇)
1.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二
1.1 认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作为技术创新型的科研院所, 首先要认识到技术创新和引领对本单位的重要性, 因为这是本单位能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首要条件。核心技术的研发和顶层创新思路是一个单位的生命线, 核心技术的储备是一个单位寻求增量的基础和有力保证, 同时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又决定着今后的出路。所以, 技术创新型的科研院所一定要具备先进的创新理念, 要拥有、掌握和用好核心技术, 在行业内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那么, 加强国防装备预先研究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1.2 认识预先研究的重要性
国防装备预先研究 (以下简称预研) , 核心是围绕国防科学技术中的关键性、基础性技术开展研究攻关。通过预研, 可造就一支具有战斗力的人才队伍, 提高科研人员的技术水平。预研能够科学地验证新理论、新思路和新技术, 通过评估可以减小型号研制的风险, 缩短研制的周期。对于技术创新型的国防科研院所来说, 只有重视预研, 重视新技术开发, 才能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才能争取更多任务, 后续发展才能上水平、出成果、出人才, 才能在行业内保持领先。
1.3 建立完善的预研框架和组织体系
预研要出成绩, 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架构, 形成高效的管理模式, 这是基本前提。首先要策划和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通过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体系的梳理, 完成研发主体、核心技术、科技人才、管理机制的重构, 建设起总体能力完备, 核心技术突出, 人才结构合理, 基础设施共享, 管理科学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其次, 要形成首席专家、高级专家和技术带头人为代表的专家梯队和组织, 从顶层上做好核心规划, 加强重大科技项目谋划, 支持和指导技术创新团队, 并着重培养专业人才和后备力量。第三, 要建立完整的组织管理队伍。在院所领导层上, 要有专门负责分管预研工作的领导, 在预研的整个生命周期从顶层给予指导。
1.4 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和保障队伍
预研项目干的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及保障团队的构建和该团队战斗力的发挥, 组织构建一支强有力的技术和保障队伍至关重要。一般科研院所从事预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也在承担着其它型号任务, 研究人员时间精力很难兼顾,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研制人员所在部室要设立专门的分管领导和管理协调人员, 在型号研制和预研中进行决策, 以保证相关资源用于预研项目。因预研项目有些元器件指标要求高, 有些进口元器件很难引入, 国产化本身就是一项关键技术。所以, 对物资采购、外协加工和资金保证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物资采购部门设专人负责预研所需物资的采购和引进;加工生产部门安排一批人员专门进行预研项目的生产和加工;财务部门出台专项专款使用政策, 有力保证预研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等。
1.5 院所领导高度重视预研工作
国防科研院所的领导层要认识到预研工作的重要性和战略作用, 要做到真正重视, 特别是院所主管领导要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意识, 高度重视预研工作, 要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分管预研工作的院所领导, 在预研的整个生命周期内, 要起到顶层指导和决策的作用, 要亲自抓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积极为管理和运行创造有利条件。同时, 要推动二级管理层采用现代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 不断提高预研项目的管理水平, 从而为预研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预研管理环境, 营造一个良性的的预研管理机制。
2 建立健全有关预研各项管理制度
预研工作管理制度是开展预研工作的规则和指导, 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可以有效指导预研的运行和管理。
2.1 面向创新探索新的的预研管理模式
预研要突破许多新的关键技术, 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另外, 如果管理模式不适合、组织体系不健全、精力分散、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都会给预研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情况的预研管理模式。在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国防科研院所, 项目管理也要推陈出新,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在“十一五”期间加强了对预研的项目管理力度, 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手册, 目前正在结合新的组织架构和自身特点优化管理流程和执行程序, “十二五”期间, 对这些新型管理模式和创新举措的探索将会大大推动本所的预研工作开展。
2.2 加强立项管理, 完善课题立项制度
在预研发展战略研究和综合论证阶段, 组织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单位顶层专家团队参加上级部门的战略规划和指南编制任务。要在指南发布前, 积极开展前期论证和市场开发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 认真编写战略规划和项目指南, 及时上报上级机关供选。在项目论证和选题中要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综合论证。目前, 大部分科研院所在申报国家预研任务的同时, 还自筹资金, 围绕本单位技术发展方向, 大力开展自筹开发工作。在自筹项目立项工作中, 要根据本院所长远发展战略, 认真组织专家做好立项评审工作, 严格把关和审核, 是好钢就要使在刀刃上。
2.3 用规划指导计划, 加强计划管理
科研院所中长期规划是长远的方针和指导方向, 如何根据单位长远规划制定详细的计划是必要的。针对运行计划的管理是预研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体现预研管理水平和效益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预研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应根据项目具体需要, 分阶段、分层次的编制计划。自“十一五”以来, 项目的验收改为每年组织一次, 那么我们制定计划就可以分为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等。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预研项目, 除了要编制上述计划外, 还要制定更加详细和可考核的周计划等。对五年计划的编制, 应侧重于项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对年度计划的编制, 应侧重于里程碑节点和关键成果的体现;对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编制, 应侧重于对相关技术细节的控制, 周计划更是要具体到人财物的控制等。在计划编制时要体现规划、计划和经费的一体化考虑。在计划实施过程中, 实行计划进度网络节点管理, 加强节点的考核和检查, 做到月、季、年度都有检查, 关键节点都有考核。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项目按计划进行, 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一旦发现问题, 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 保证项目顺利运行。
2.4 强调风险控制, 重视延期预研项目的管理
由于预研项目研究过程存在不可预见性, 可能会出现延期和反复现象, 所以要提前做好预案, 做好风险预防和控制。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 要及时采取措施, 首先要冻结其经费的使用并收回其科研经费, 其次要马上着手拟制研制验收申请并向上级机关报送。接下来, 对外要做好阶段成果的展示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的汇报;对内要给予一定的处理, 并积极寻求技术改进和弥补工作。
2.5 加强预研项目经费管理
由于预研项目投资大、见效慢, 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经费控制和使用策略, 项目很难顺利开展。因此, 必须加强经费管理, 只有不断加大对预研项目的支持力度, 才能使此项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关键时刻所内通过自筹资金的支持也是很有必要的。预研经费管理目前大都采用按照年度计划拨款方式, 根据任务计划和关键节点配置相应的经费, 从而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所以只有通过有效的日常管理使预研项目顺利运行, 使上阶段经费得到合理使用, 才能征得下阶段的研究经费。
2.6 健全考核制度, 推行合理的奖惩制度
预研项目的主力军是奋斗在一线的研究开发人员, 因此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营造“想干事的人能干事, 能干事的人干成事, 干成事的人得实惠”的综合环境, 逐步建立健全骨干选拔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在考核方面, 要做到赏罚分明, 以鼓励和奖励为主, 处罚为辅但要到位, 责任要具体到人, 可以采用通报制每月进行通报。合理的奖惩机制对预研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着很重要的引导作用, 它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的培养, 同时也可以敦促和惩罚拖延怠工者。最主要的是通过采用多种激励方式, 在物质和精神上多进行奖励, 宣传一线科技人员的作用和成绩, 形成尊重人才、重视预研、注重成果的良好氛围。
3 加强预研成果转化, 推进产业化发展
预研过程结束后, 可以提供周密而完善的概念研究及方案、先进而成熟的系统性技术储备和重要的关键技术研究成果。把这些经过多年预研开发工作获得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转化为产品, 推向市场, 逐步形成批量生产, 产生规模效应, 并不断进行技术改进、产品升级, 持续经营, 同时带动上、下游产业同步发展, 是预研项目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真正内涵。当前很多科研院所在预研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中, 存在运行管理和成果转化脱节现象, 甚至出现两者隶属不同部门管辖的实际情况, 这就造成预研成果不能及时得到应用和转化的问题。这样, 通过预研辛苦奋斗的结果就是成果搁置、技术得不到应用, 仅仅是锻炼了一批技术队伍、拿到了一点阶段研究经费而已, 很难推进后期的产业化所带来的增量。那么, 在推动预研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过程中, 一定要注重需求牵引, 研究阶段要与用户经常保持沟通, 了解需求、满足需求;研究成功后, 要及时请用户评估认可功能指标和作用, 并做好推广和宣传, 加强在型号装备中的更新和应用。
4 增强原始自主创新, 提高创新和管理水平
自主创新, 就是从创新能力出发, 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通过提高创新和管理水平, 储备核心技术, 增强原始自主创新能力, 提升自主创新指数。面向未来长远发展, 积极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基础性技术研究, 密切关注新兴技术领域和交叉学科的技术动态, 力争在前沿科学领域实现原创性突破。
5 加强与大学高校的合作, 形成优势互补
在美国3000多所大学中, 与国防部有预研合作关系的大学就有近300所。这种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 这些大学在上级部门和科研总体单位的资助下, 积极从事前沿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活动, 很多还建立了应用研究机构, 同时还保持了和国际前沿的交流和接轨。例如, 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这些大学高校不仅为我国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输送大批技术人才, 同时还承担着大批的前沿科学研究项目。作为技术创新型的科研院所, 加强和这些大学的合作很有必要。科研院所可用到这些高校先进前沿的理念和资源, 高校还可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 面向工程化应用培养人才, 继而向科研院所和社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这样, 双方就形成优势互补、各取所长, 最终达到双赢。
参考文献
[1]许艳林.面向十五发展, 如何加强预先研究管理[J].科研管理, 2001 (3) .
[2]沈国柱.装备全寿命周期的风险估计方法[J].科研管理, 2000 (1) .
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4.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四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资料。许可申请受理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受理条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申请许可的类别(科研或生产)和申请单位的情况,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提出需要删减的审查内容,并说明理由。主要审查: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相符;
3.删减内容的合理性。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审查:
1.法人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性;
2.证书营业范围与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包容性; 3.证书的有效期。
三、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报告。主要审查:
1.证书的有效性(单位名称、认证依据的标准、产品覆盖范围、发证日期、是否属于国防科工委认可的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或复评报告。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内; >
四、保密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应提供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出具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文件。主要审查: 1.认证文件的有效性(发证机关、单位名称、保密资格等级、发证日期、有效期);
2.保密资格等级是否与申请的专业所要求的密级相符。
五、消防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主要审查: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六、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主要审查:
1.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 2.是否与申报专业(产品)相符。如果申报专业涉及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应提交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七、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达标证明文件。
主要审查: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批复日期)。如申请单位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能力、与申请许可的专业(产品)有关的能力、任务或产品证明材料等。
申请单位如有下列证明文件,请提供:
一、军工科研方向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军工科研方向的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研制或条件建设的项目文件。主要审查:
1.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批复机关、批复对象、方向任务、批复日期); 2.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与单位的科研方向是否一致。
二、军工生产纲领批准文件 在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中,国家有关部门下文规定的生产纲领批准文件;国家批复进行批生产、试制生产而进行条件建设的文件。主要审查:
5.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五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盖章)申 请 等 级 申 请 日 期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制
说 明
1.“单位名称”填写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性质”填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属上市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3.“单位基本情况”简要填写单位成立、变迁情况、资产、人员、科研生产方向、能力等。
4.“申请理由”填写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是否具备申请基本条件。
5.工作情况栏目按保密资格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如实填写,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6.“审核意见”、“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分别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7.《申请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按内部文件管理。
8.《申请书》按照制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9.《申请书》填写一式四份,并制定电子版。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人数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申 请 理 由
法定代
表人
涉密人
员数
联系电
话
主要填写:
1. 单位设立、变迁情况。2. 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和职工情况。
3. 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基本情况。
注:文字控制在2000字内,内容不得涉密。主要填写:
1. 你申请保密资格等级。2. 已承担或拟承担何种等级 的武器科研生产或协作配套任务(项目或产品)。
3. 是否具备申请的基本条件。
4. 根据《武器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二级保密资格。
保 密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上年度至本年度解决了保密工作哪些重要问题: 主要填写: 1.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情况。2.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
人
分 管 保 密 工 作 负 责 人
指示、批示情况。3. 本单位在落实保密工作中解决了哪些重要问题。4. 监督检查领导保密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抓了哪几项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 1.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情况。2. 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情况。3. 组织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其 他 负 责 人
涉 密 部 门 或
4. 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实际工作(按分工分别填写): 主要填写: 1. 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部署和研究情况。2. 对分管工作中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情况。3. 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情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工作方面结合实际落实了哪些具体措施: 主要填写:
项 目 负 责 人
涉 密 人
员
责 任
保 密 组 织 机
1. 主抓本部门或项目保密工作情况。2. 对本部门或项目开展保密监督检查情况。上年度至本年度在保密管理方面结合实际落实了哪些具体措施: 主要填写:
1. 对本职岗位保密要求熟知情况。2. 履行本岗位保密责任情况。
构 情 况 保 密 委 员 会 或 保 密 工 作 领 导 小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职责分工
组
工 作 机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填写保密工作机构 构 设置、隶属情 关系、人员编制等基本况 情况。
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姓名、职位及任命文
号: 专 职 工
姓名
性别作 人 员
保 密 上年度至本年度抓的重点工委 作: 员 主要填写根会 据职责决策 或 的重大事项及组织的重保 大活动。
密
年龄 职务
学保历密及培
专训 业
情况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保 密 工 作 机 构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根 据职责完成的主要工作。
保 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基 本 制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
1. 《标准》要求的保密工作基本制度制定情况。2. 单位保密制度是否有缺项。度
二 级 制 度
专 项 制 度
保 密 监 管 管 理 情 况定 密 管
理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单位哪些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部门二级保密制度及主要的二级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制度名称、文号、生效时间:
主要填写根据单位实际,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制定的专项保密管理措施。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定密小组情况:
主要填写:
1. 定密工作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2. 定密工作程序。3. 主要开展的工作情况。
注:申请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无此项要求。
本单位保密范围确定情况:
主要填写:
1. 制定本单位保密范围的依据。包括:
(1)依据甲方下达的合同书
或合同意向书及密级证明的密级。
(2)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实施细则。
2. 本单位保密范围确定情况。确定和调整密级情况:
主要填写:
1. 本单位涉密事项确定情况。2. 涉密事项或项目调整及密级变
更情况。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
1. 涉密岗位界定情况。
2. 涉密人员审查情况。
3. 涉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4. 保密责任书(承
诺书)签定情况。
5. 保密补贴发放情况。
6. 脱密期管理情况。
7. 因私出境管理情况。
8. 涉密人员备案情况。
涉 密 载 体 管 理
上年度至本年度做的主要工作:
主要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 毁各个环节采取了哪些保密防护措施
和管理措施。
要 害 部 位 部 门 管 理
保密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填写:
1. 要害部门、部位制度建设情况。2. 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技
要害部门、部位确定情况:
主要填写:
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的名称、数量。
防情况。
注:按照级别要求填写。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防护和管理情况: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存储介质管理情况:
主要填写:
1. 存储介质的密级和数量。2. 存储介质是否采取与涉密计算机 和信息系统绑定等有效技术防护措施。
3. 信息交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非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主要填写:
1. 单位是否建立涉密信息系统。是否使用单台计算机处理奢靡信息。2. 涉密信息系统是否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3. 涉密信息是否存在远程传输。如果存在是否按照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4. 如果有绝密级计算机,说明安全管理情况。
5.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主要采取了哪些技术防护措施。
6.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情况。
主要填写:
1. 内部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连接国际互连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情况。
通 信 和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管 理 2. 办公自动化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电台、数字助理、无绳电话)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宣 传 报 道 管 理 涉 密 会 议 管 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涉密会议的主要类别。2. 涉密会议采取的保密管理措施。2. 对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展品复制、展室密品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是否建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制度。
外 场 试 验 管 理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协 作 配 套 管 理 1. 对外协作情况。
2. 重大项目是否明确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3. 分包涉密任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保密资格。
4. 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是否做到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业务部门是否进行了监督检查。
5. 是否做到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6. 对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条件,承担分包任务的采取了哪些保密监督措施。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主要填写:
1. 外场试验保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2.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采取了哪些保密管理措施: 涉 外 管 理 主要填写:
1. 重要涉外活动是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2. 是否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保密审查情况。4. 保密工作机构参与涉外活动监督情况。
保 密 检 查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考核与奖惩情况: 考 核 与 奖 惩 主要填写:
1. 是否讲保密工作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
2. 对单位领导、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考核情况。3. 单位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情况。
4. 单位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情况。5. 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开展保密检查工作情况:
按照《标准》和《评分标准》保密监督检查的形式和主要要求分别填写。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保密工作文字记载情况:
主要填写:
1. 保密工作开展文字记载归档情况。2. 分类立卷情况。
保 密 条 件 保 障 情 况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主要填写:
1. 单位将保密管理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2. 单位保密管理经费预算数额情况。
3. 保密管理经费实际支出数额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需要足额开支。保 密 工 作 经 费
上年度至本年度保密专项经费支出情况: 主要填写单位保密专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
其保密工作机构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情况:
他 条 件 保 障
主要填写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情况,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检查手段和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本单位符合所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所填报的《申请书》内容真实,并保证保密资格标准在本单位的执行,履行本人所应承担 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 查 意 见(盖章)年 月 日(盖章)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6.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六
薄涵亮, 教授, 博士生导师。1964年9月7日出生, 汉族, 陕西户县人, 1985年7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一系反应堆工程专业并获学士学位;1988年6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工程热物理专业并获硕士学位, 同时留校任教;1992年11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反应堆工程与安全专业并获博士学位;1994年11月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核能科学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出站, 留校任教。
在实践工作中, 不断积极进取的薄涵亮如今已成长为一名核能专家, 并任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反应堆装备研究室主任, 清华大学先进反应堆工程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核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编辑委员会委员, 《核科学与工程》杂志编委;中国能源学会理事;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会分委会委员;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虽然兼任了许多与核能源事业有关的社会工作, 但忙碌的薄涵亮教授始终觉得, 核能源的科研及教学工作, 才是他愿意为此倾注所有热忱和精力的事业, 也是他能不断收获成就感和快乐的源泉所在。
矢志于核能源科研事业
薄涵亮教授之所以将反应堆相关的热工水力、装备、测量等与核能源有关的应用基础、关键技术、装备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作为其科研方向, 是因为他对社会的发展以及核能源有着深刻的认识。
对于社会来说,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 目前各个国家都提出了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新政, 目的都是给日益恶化的能源困境带来尽可能早的准备, 以在下一轮的能源革命中, 抢占科技制高点。
在此背景下, 作为一个核能专家, 薄涵亮教授自身的这种社会使命感就更加强烈。目前, 大量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常规能源, 储量在日渐减少。按目前的消费量计算, 石油几十年即将告罄, 煤也不过能维持100多年的时间。“这样, 开发新的能源已成当务之急。”薄涵亮教授说, “在各种新能源里, 核能以其不可比拟的优势脱颖而出, 有可能成为替代常规能源的希望之星。”
核聚变由于能量巨大、可以海水为原料, 其发展前景十分诱人, 如果能普及应用, 将完全改变人类到目前为止依赖化石能源的处境, 从而彻底地、永久地解决人类的能源缺乏问题, 同时实现清洁能源的使用。
这正是核能源深远的社会意义所在, 而薄涵亮教授之所以执着无悔地驻守在这个科研领域中, 并不断前行, 其最大的动力就是源于此。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 薄涵亮将自己深厚的专业积淀充分释放在科学研究中, 不断地用实际行动为核能事业的发展而尽心竭力。
潜心科研促创新
不断历练, 不断成长, 拥有丰富科研经验的薄涵亮教授, 伴随着时代前行的脚步, 在面临能源危机和减排压力的当下, 展现出了一名新时代下科技工作者所特有的风采。在实践工作中, 他承担过国家“七五”、“八五”、“九五”、“863”、“985”、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重大国防工程和国家重大专项等多项科研项目。在项目中, 薄涵亮教授奉献着自我, 也成就着自我, 伴随着这些科研项目切实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是, 薄涵亮教授无尽的创新智慧。
科研实践中, 薄涵亮对氨水工质热物性和卡林那循环作过深入研究, 提出适合于低温供热堆二回路循环的氨水朗肯循环;对换热器传热管流致振动问题进行过探讨, 给出了螺旋管束流体弹性不稳定的临界流速半经验公式和理论公式, 成功解决了高温气冷堆热气导管在内外两股方向相反的流体共同作用下所诱发的管道振动问题;对低温供热堆水力驱动控制棒系统, 提出脉冲水流的概念, 进一步发展了水力驱动控制棒系统的原理, 揭示了水力驱动控制棒系统的作用机理。
源于实践, 又高于实践;来自于生产, 又反作用于生产——这是科学技术创新的价值所在。薄涵亮教授针对实际中的难点问题, 执着探索, 用创新的智慧不断地为生产实践带来新的突破。
另外, 薄涵亮教授在对水力驱动控制棒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商用压水堆磁力提升器的优点, 发展了一种新型内置式控制棒驱动技术, 即控制棒水压驱动技术, 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他解释说, “控制棒水压驱动系统不仅完全满足一体化布置核反应堆的使用要求, 为我国下一代舰船用堆提供技术保障, 而且可以推广到其他水堆, 使其控制棒传动线缩短。”而业界也认为, 薄涵亮教授的控制棒水压驱动概念的提出, 为内置式控制棒驱动技术的发展开辟了新思路。
再接再厉书辉煌
不断地为科研带来新的思路和启发的同时, 薄涵亮教授也赢得了许多荣誉和肯定:曾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 校级科研成果奖2项, 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国家发明专利1项。被评为1997年度和2004年度清华大学校级先进工作者, 2003年荣获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 1999年度、2003年度、2005年度和2010年度荣获清华大学研究生“良师益友”称号, 多次获得清华大学优秀教师奖励金。
在教学中, 薄涵亮教授承担“反应堆工程概论”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任务, 指导硕士研究生16名, 其中14名毕业, 2名在读, 指导博士生10名, 其中4名毕业, 6名在读。另外, 迄今他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
荣誉, 是一种肯定, 更是一种激励;数字, 代表了一种成就, 但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对于拥有了丰富专业经验和教育热情的薄涵亮教授来说, 前行, 才是他心中对科研痴爱的唯一表达。
与其说心共“科研”一片丹, 不如说心共“社会”一片丹——服务社会, 造福人类, 永远是薄涵亮教授心中神圣的使命。如今, 正在进行的德班气候大会, 其纠结难解的, 关键就是传统能源下的减排问题。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 中国就掷地有声地作出减排承诺——一方面展现出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另一方面, 也给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体的中国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
所以, 为了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导致能源需求增长的现状, 以及化石能源行将用尽且严重污染环境的困境中, 寻找科技创新的支撑, 薄涵亮才一直坚定地走在大力发展核能源科研及产业的征程上。
未来, 薄涵亮教授的科研探索将一如既往的立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依托有着深厚核能源研发底蕴的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带领着反应堆装备研究室这个充满活力的科研团队, 继续奋战在创新的第一线。
7.装备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备管理,提高装备资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装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各单位占用的装备按照优化配臵、合理流动、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臵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确保装备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装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是中心装备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生产协调科是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中原油田装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
2、负责组织制定装备管理工作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装备管理的技术标准、装备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以满足中心生产发展、市场开拓等工作需要;
4、负责审定重大装备改造中长期规划及计划的立项、经济技术论证和方案,并监督装备项目实施的效能情况;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装备检查工作,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要积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文明生产;
5、认真组织检修计划的实施,严把检修质量关;努力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组织本单位装备方面的业务、技术学习和考核;
7、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防冻、防腐及油水润滑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单位装备管理员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装备技术管理工作,并对生产岗位(班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
2、贯彻执行中心装备技术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指导操作工人精心维护、正确操作设备,详细掌握本单位的装备运行状况;
3、合理组织装备送修,做好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油水润滑及防腐管理工作,当装备存在超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转现象时,有权指导操作工人停用维修;
5、负责解决本单位装备运行操作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6、协助领导组织本单位装备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消除装备缺陷及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率;
7、做好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做好设备事故分析上报工作;
8、统计、编制本单位装备、月度检修计划及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并及时上报下月检修计划;负责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检验、试车、验收及检修报告、记录的归档整理工作;
9、协助设备主管领导搞好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
第三章 装备的范围与管理
第九条 装备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原有物质形态保持不变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皿、工具等。
在价值上符合装备标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备件及生产购臵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皿等,可以列为低值易耗品,但要视同装备管理。
第十条 装备的列资。装备列资凭装备处出具的《装备分配通知单》和相关财务凭据,由财务资产科负责到油田主管部门申请列资,办理列资手续。
第十一条 装备的计价
(一)装备原始价值
装备原始价值是指在取得某项装备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买价、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装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装备资产净值,是指装备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
6或倾倒等现象发生,使用其它机械具有也应符合安全规定;设备在拉运合作途中,要用绳索绑牢拉紧,以防在拉运过程中偏移翻倒。裸装设备严禁在地上拖拉、碰、撞以免损坏。
开箱验收的内容为:设备开箱验收应由生产协调科及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开箱前首先要进行外观检查,箱子编号是否符合,外表是否损坏,开箱应在规定的位臵,以免撬坏设备;开箱后仔细清点随机配件、工具、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完好,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保存;开箱后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位仪表、油水、电气线路,设备外表,是否完好,设备出厂标牌是否相符合,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供货部门反映,以便索赔。
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的安装基础必须严格按说明书施工和验收;设备安装必须达到牢、稳、正、平、全、灵、通等七字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由生产协调科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时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整改合格后,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好交接手续;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应按技术规定或说明书进行运转,并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记录,如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在设备投产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转记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保修期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安装单位处理,若责任不明由生产协调科组织解决。
第十八条 装备的使用管理。装备使用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装备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为载体,坚持使用与维修相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查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基础管理。对各类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监督操作人员执行人员执行“设备管理标准”的状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造成设备事故者,按照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操作使用管理。设备的使用保养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操作时做到“六个禁止”、“三快”、“四勤”、“六清”。即:六个禁止:(1)未做好开机准备禁止启动;(2)禁止带负荷启动或停机;(3)机油温度低于45℃,禁止带负荷;(4)禁止超负荷运行;(5)禁止高速下猛减油门;(6)无特殊情况下禁止带负荷高温下突然停机。三快:发现问题快、反映问题快、解决问题快。四勤:勤看、勤问、勤摸、勤听。六清:(1)对设备结构原理清;(2)使用性能清;(3)设备运转动态清;(4)交接手续清;(5)环境卫生清;(6)工具清。
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以“十字作业”为重点的维护保养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四懂”、“三会”等基本理论知识。十字作业即: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四懂: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原理。三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设备操作人员积极参加设备竞赛活动,掌握设备技术状况,认
106、送修实施。设备送入修理厂时,送修单位必须与修理厂办理交接手续。设备修理过程中,送修单位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对修保项目、内容、质量把关,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中心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总成件需更换时,需由主管部门与送修单位共同鉴定,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私自同意更换的不予结算。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或不符合修理标准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承修厂家返修,各类设备大修出厂保修期为:汽车行驶10000公里之内(或三个月),其他设备运转不满500小时。
7、异地修理及事故车辆修理。因公外派车辆途中出现机械故障,原则上由车辆单位派人抢修或拖回中心按程序修理,无法拖回确需就地修理的,先报中心主管部门同意,回中心后凭修理厂家出具的修理发票、车辆修理明细表、派车路单经生产协调科初步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核销。
事故车辆的修理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修理权限严格执行。
8、修理费用管理与考核。修理费用由财务资产科实行专项核算,生产协调科负责总体控制。所有结算凭据都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核销,各单位应严格核销手续,建立详细的修保台帐和修理费用台帐。作为设备管理专项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未经审核核销修理费用的,一律按私自送修处理。
1000元以下的车辆修理项目完工后,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完工验收交接资料予以结算;1000元以上(含1000元)车辆修理项目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合同、完工验收资料和合同履约反馈表予以结算。
不按照中心制度运作,违反程序私自送修设备、加工、购臵设备零配件的,按发生的修理费用等额扣减该单位奖金,并在年终总结评比时,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局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装备的闲臵与报废管理。
(一)设备闲臵管理
1、设备闲臵标准
各种设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臵设备处理:①在用和备用的设备;②在建项目的设备;③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④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生产必须的设备;⑤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健康安全的设备以及不准转让的设备;⑥待报废设备。
2、闲臵审批程序
凡符合闲臵、报废条件的设备、车辆,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要求填写《闲臵、报废设备申请表》,报生产协调科汇总并初步审核,经中心研究批准后,由生产协调科上报油田主管部门。
(二)装备报废管理。
1、装备报废条件
各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1)机器设备、生产装臵报废条件:
314
第四章 设备润滑及油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完善油水润滑管理网络,在油田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油水润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协调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油田及中心有关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润滑档案。
2、对设备油水润滑进行分析化验,为各单位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为各级设备检查工作提供相关依据。
3、做好设备用油、用水的计划、定额、消耗等基础工作,掌握油料消耗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对于管理好的单位有权提出奖励措施。
4、对于各单位油水润滑检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润滑油(脂)、软化水、防冻液等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罚。
5、试验并开展新技术推广和组织润滑技术培训工作。所属各单位装备管理员为兼职油水润滑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设备油水润滑指导管理工作,同时要主动配合中心油水润滑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所属各单位要建立润滑管理岗位责任制,油水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润滑管理资料、设备润滑流程图、主要设备“五定”润滑图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润滑油,使用代用油品的特性应和设备指定用油特性相符。
各单位对本单位设备的润滑及润滑监测工作要实行“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应及时将油品加注和更换情况记入运转记录,作为设备运转、保养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润滑油要密闭输送、密闭加注。油料要实行“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一沉淀”:48小时沉淀。
燃料油、润滑油必须严格按季节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的冷却水应采用软化水,禁止使用未经软化处理的自来水及污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检查化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整改,并做好检查、处理情况记录。
生产协调科每季度设备大检查时,将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缺油、缺水、油水化验指标不合格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各项检查指标作为年终评选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设备冬季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要求。
1、冬季运行时间为本年11月1日至来年3月31日,遇天气突然提前变冷,可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2、入冬前各单位应做好自查自改,对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燃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3、在冬季设备日常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718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的形式进行。各生产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范围内设备检查,生产协调科将不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对查出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反馈到生产协调科。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不定期抽查结果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季度设备大检查通过装备检查公报排序公布,对第一名进行表彰奖励,对检查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生产协调科将对各种检查结果及装备各项管理、运行指标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中心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年终评先依据。
第七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及分级管理权限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由三级单位自行处理,报生产协调科备案。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生产协调科管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中心管理,由中心安委会处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4、重大事故:造成主要机件损坏,但可以修复者或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油田主管部门管理,油田有关部门组织处理。
5、特大事故:一次造成大型成套设备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者。特大事故由油田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上报要求。
1、小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月报生产协调科。
2、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班报告生产协调科,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生产协调科。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半小时之内报告生产协调科,由生产协调科报告中心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各种等级事故单位必须在当月上报书面材料,包括事故月报表、责任者的书面检讨和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凡不按上述要求上报、处理的,一经发现,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备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按管理权限都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应具备事故分析调查所需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设备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涉及者及目睹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及时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准隐瞒假象。
1226、以上5项基础资料中,1-3项一式两份,生产协调科与经营单位各保存一份;4-5项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收集、统计、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基础资料实行专人管理,资料管理要求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笔画清晰、卷面整洁;动态资料上报要及时,资料归档要分类保管、逐次登记。对于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油田和中心有关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处罚。
第九章 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切实提高投保资金效益。中心车辆设备的投保由生产协调科按照油田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需进行财产投保时,必须提出申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论证,下达批准投保通知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投保,财务资产科不予以支付保费。
第十章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是指中心在用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扩音机、放映机及其它用于广播、宣传的电器设备、器材。
第四十六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党群工作部。需配备或购臵广播、宣传设备(器材),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党群工作部同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臵。并及时入帐、建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做到设备、账目、卡片健全一致,责任落实。设备使用者应注意爱护、保养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操作,不得个人私用或长期借用,或人为损坏、丢失。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时,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
第十一章 办公机具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办公机具是指用于正常办公、处理业务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刻录机、扫描仪及其它配套设备。
第四十八条 办公机具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主任办公室。各单位需配备或购臵办公机具时,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臵。并及时建帐、建卡。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购臵。
办公机具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中心配备、调拨的办公机具必须及时建帐、建卡,统一管理。
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8.装备厂厂区大门管理办法(模版) 篇八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人员、财产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人员、物品、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均受本制度约束。
三、责任与权限:
1、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督导。
2、所有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自觉遵守本制度。
四、管理事项:
1、人员出入管理:严禁赤身裸体、或穿短裤、或不戴工作帽等人员进入装备厂大门。
2、本厂人员出入厂门,必须将工作证随身携带,并主动配合保安员查验。
3、大门开关时间:
4、五、外访人员管理:
1、上班时间一般不许私人探访,特殊情况必须经过部门主管同意后,到大门保安室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外来人员因公来访,保安员要文明礼貌地问清来访人的单位,姓名、来访事由及被访人,并电话联系被访人是否接见,一般按一下几种分别处理:
门卫工作权限,门卫有权对进入厂区的各种闲杂人员,费本厂区人员进行巡查过问,未经公司有关部门统一,有权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及人员进入厂区。
上班时间有权拒绝无本部车间主管签字的请假条员工出门
门卫有权拒绝未经公司同意的人员进入厂区,有权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技师报告给主管部门。
惩罚措施
未按规定实施人员、物资、车辆、出入登记及日常巡视管理一经发现每次扣减当月收入20元。若因此给公司物资流失的,按照规定承担赔偿。
如在值班过程中挽回公司物资流失,发现不安全隐患,避免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工作考核:
如门卫工作人员言语和行为有诋毁或者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沿革执行本公司门卫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不得酒后上岗或者擅离岗位
负责并督促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劳动纪律
做好安全保卫及公司区域的巡查工作
对非本公司人员、车辆的进出实行查询登记
做好大门前10米区域内卫生环境整治和清理
随时清扫门卫室,保持门卫室干净卫生
执勤期间做到大门随开随关,注意安全
衣冠整洁,穿拖鞋、短裤者不能进入厂区
执勤人员必须文明执勤,不得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外来人员、公司客户及合作伙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情况舒适每次扣发20-200元罚款
装备厂厂区门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维护装备厂财产安全,确保人员、车辆、物资出入安全有序,提高装备厂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人员、物品、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均受本制度约束。
三、管理事项
(一)人员出入管理
1.公司员工
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上班时间有权拒绝无本部车间主管签字的请假条员工出门;员工须凭厂牌进入厂区。
2.外来人员
1)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入装备厂,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来客登记表》,方可进入厂区。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到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专业厂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2)对来访人员,使用“请问”、“您是哪个单位的”、“您找谁”、“您有预约吗”、“您有什么事”、“对不起”、“请您出示XXX证件”、“请您填写来宾登记表”、“请您稍候”、“请他来接您”、等等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文明值勤。
3)客户来访,问明情况,并填写《来客登记表》,登记完毕,向来访客人说明行走路线
4)夜间外来人员来访,无预约的一律不准入内,不予接待。
(二)物资出入管理
1.公司物资
物资出厂(包括产品外协和加工成品),由装备厂开具《XXXX》或仓库开具出库单报相关人员签字批准后,门卫根据单据核对物品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出公司。
2.外来物品
1)供货商送货入厂,应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出厂时,门卫根据物资入库票据或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放行。
9.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篇九
1 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装备管理单位和人员思想认识不够
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从空间上看其不仅涉及同级装备部门的相关单位, 甚至需要跨部门、跨机构进行合作;从时间上看其建设是一项漫长的工程。为此, 有些装备管理人员对信息化建设存在一些误区。一种是对现代化战争认识不够, 武器装备管理思想还停留在机械化战争形态, 缺乏从动态的视角看待新时期现代化战争发展的态势, 同时把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想象得高深莫测、遥不可及, 认为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太多, 怕一旦出了问题承担责任;另一种是部分装备管理单位或部门、人员存在等、靠的思想, 觉得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上级部门或者科研单位的事情, 本级单位主要负责把上级配发现成的软硬件装配以及会使用即可, 对软硬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积极与研发部门联系以期尽快进行维护, 更勿用说采取积极的办法进行维护解决, 其关键是认为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开发建设。
1.2 装备管理信息化软硬件操作性、可靠性较差
在目前军队装备研发及保密工作要求下, 我军武器装备管理的软硬件开发主要依托国有或军队武器装备研究科研院所完成。相对于地方高科技科研院的科研技术水平以及采取各种措施广纳优秀科技人才而言, 这些武器装备科研院所在研究能力及硬件设施显得较为薄弱, 科研队伍人才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形成梯队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同时在具体研发工作中又缺乏与部队实际工作需求相结合, 难以开发出具有先进性水平和符合部队工作实际需要的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软硬件, 在开发程序上可能更多的是在行政命令干预下开展, 开发的周期较短而且装配部队时间快, 导致在软硬件配发部队使用过程中, 部队由于训练及战备工作的需要, 在日常动用和操作非常频繁, 势必造成硬件产生较大磨损和消耗以及发现软件存在的漏洞, 而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在于受研发任务和时间的紧迫性, 在产品研发后没有开展持续性的可靠性试验, 导致装备管理信息化软硬件发生故障频率较高。
1.3 装备管理软件系统集成性不够
当前为了加强武器装备信息化的管理, 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信息数据, 各级单位都开发了一些武器装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如在新式武器装备配发至下级单位的同时, 往往也会针对不同类型武器装备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从这些装备管理软件系统开发本质来看, 除了提供反映武器装备管理的工作效率的数据之外, 也要能够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及进行决策提供的信息支持, 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这些软件系统作用基本仍然定位于管理而非支持决策方面, 从功能发挥上来看其作用还比较单一。同时由于武器装备管理软件开发的研究机构以及在开发使用的工具和技术存在一定差异, 导致了一些武器装备管理内容过为单一, 各软件系统之间可集成性较差, 产生的信息数据难以有效进行整合汇总, 进而影响上级机关和领导掌握部队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状况。
1.4 部分装备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高科技武器装备是战争取胜的重要因素, 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是其重要保证, 而人则是在战争取胜的关键性因素。一方面是虽然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软硬件已逐渐配备部队, 但由于装备管理人员仍习惯于旧的装备管理模式、作业流程, 而不愿意去接受信息化带来的装备管理变革性变化, 同时也不愿花时间去学习装备管理信息化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是在配备新的信息化软硬件的时候, 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流于形式, 培训人员重视程度不够, 而在培训工作结束后又立刻要求投入日常工作的使用中, 从而导致管理人员在没有系统熟练掌握新软硬件使用情况下, 只能靠经验自己琢磨新软硬件的使用方法, 以至于不能很好提升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管理效能。
2 解决军队装备信息化建设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2.1 强化装备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在现代化战争中要做到保障有力, 使我军加快实现信息化的步伐, 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首先各级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开展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的装备管理信息化教育活动, 将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各种方式传达给每个装备管理人员;其次加强对各级装备管理人员展开经常性的教育工作, 让其认识到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的重要性, 其不仅是武器装备科研单位的事情, 而且关系到每一个部队装备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最后还需要所有的装备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进来, 积极的学习信息化知识, 不断的钻研先进的装备管理软硬件使用方式, 勇敢创新装备管理软硬件使用和管理方式, 才能够真正提高部队装备保障能力。
2.2 强化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的意识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军事革命, 任何时代军事形态和技术的变革都离不开科学的顶层决策。信息化在武器装备管理的应用, 离不开军队各级领导的支持, 更离不开从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发展的战略角度设计和规划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采取模块化设计思路, 从顶层设计入手, 规划并建立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蓝本, 在系统规划中不尽要满足现有业务的需求, 还好考虑应用远景, 才能有效避免日后出现各种装备管理软硬件五花八样、各自为阵的局面。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嵌入和系统的综合集成使武器装备管理信息化不断向系统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具有信息作战、人工智能等能力。
2.3 提高装备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
通过多样途径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 适应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一是充分发挥院校培养信息化人才的主渠道作用, 从实际需求出发, 突出信息技术教育, 提供信息数字;二是加强任职训练培养, 立足长远、科学制订培养计划, 采取普通培训与重点培养、自学与集中学习、基础知识普及与专业技能深化相结合的方式, 大力提高武器装备管理人员应用高水平;三是积极引进信息化人才, 充分利用特招地方大学生入伍政策, 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从地方高校相关专业引进精通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信息化人才, 充实到部队人才队伍中, 从而逐步部队形成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优良的信息化人才队伍。
3 结束语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武器装备科研许可认证12-16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内容试题标准答案11-02
装备产品订单管理09-26
医学装备质量管理10-03
教育装备管理应用培训10-08
教育技术装备使用管理计划12-23
中小学校装备类公用经费管理办法08-23
煤矿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总结11-10
职场减压秘密武器11-20
学校装备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汇报材料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