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精选8篇)
1.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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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
聘任方: 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
本岗位聘期为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学科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人才培养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的有关规定,享受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及校内津贴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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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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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
3.全面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受聘具体所在学院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的工作计划。学院或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在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乙方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定),决定是否续聘事宜。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发布解聘文件。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任方及受聘方各持一份,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留存一份;本合同于受聘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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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大学盖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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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责任书 篇二
甲方: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科(部门)任岗位工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岗位聘任责任书。具体如下:
一、岗位聘任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岗位聘期内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系统掌握和运用本岗位必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完成本院和本科室规定的各项医疗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数量;
(三)、完成本院和本科室所要求的科研任务;
(四)、完成本院和本科室要求的教学工作;
(五)、完成本院和本科室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待遇
(一)工资奖金待遇按聘任岗位的职务确定;
(二)乙方在聘期内提出离职申请,则专业技术职务随即退回至原职称,工资奖金随岗调整。
四、本岗位责任书作为乙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各类评优奖励的依据。
五、甲、乙双方均已阅读本岗位责任书,对以上所有条款予以充分理解和同意;
六、本岗位责任书一式二份,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乙方(签字):
3.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管理,使 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总部及直属二级机构、办事 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各单
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同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六条 成立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联社主 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成立职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5—7名成员组 成。成员由单位领导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能秉公办事、有群众威信的专业技 术人员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等工作。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 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任职资格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取 得: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条件,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联社初审、专家组审议、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推荐参加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人民银行总行评审通过后下达任职 资格通知,并核发资格证书。
(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 绩合格者,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
(三)原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1996年以前,经金融部门评审取得的各 类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四章 聘 任
第八条 聘任对象。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为取得经济、会计、计算 机工程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任职资格与所从事岗位不对口的不得聘任。亏损单位一律不得聘任各类专业技 术职务。
第九条 聘任权限。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本着“谁用谁聘,谁聘谁管”的原 则。省联社总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省联社聘任; 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及所管理员工的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联社自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需报省联 社备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解聘,需先行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条 聘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具体聘期,并在聘任文件或聘约中予以载明。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把握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结构比例、总量限制。第十三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责任贷款;(六)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七)完成继续教育;(八)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以下年限规定:(一)聘任助理级需取得初级(含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3年;(二)聘任中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含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5年,且已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 务;
2、通过国家人事部统一考试直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满7年;(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满5年;(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满1年。(三)聘任高级的需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第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原则、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 任事项;
(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填写《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 批表》。属续聘的,应对上轮聘任期间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写出书面总结;
(三)各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受聘人员,按 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以文件形式公布聘任结果;(四)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考核、聘任、颁发聘书、档案管理以及聘任 报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一)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调动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工作的次月起,可向新单位申请按程序重新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二)从外系统调入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工作的职工,在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工作满 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单位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手续。第五章 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全面了解专业 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 等情况。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 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定。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 结,公开述职,群众测评与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职称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予以表彰和奖励;(二)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予以诫勉,提出改进意见,视改进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四)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对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六章 解聘与低聘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二)辞职、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受到降职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受到刑事处分的;(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五)伪造学历、职称,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六)内退、待岗的;
(七)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后进行低聘:(一)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不称职者;(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可以从事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三)聘期内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或有责任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第七章 职称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省联社《农村信 用社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享受职称津贴补助。
第二十六条 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岗位系数,可按以下标准执行(另有
规定的除外): 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岗位系数按1.6—2.4执行;受聘担任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岗位系数按3.0—3.8执行。上述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前执行的岗位系数已经高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岗位系数不予调整。第二十七条 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其职称津贴补助、岗位系数。低聘的 专业技术人员按实际聘任的职务享受津贴补助、岗位系数。第二十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批准退休后,在国家调整养老 金待遇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调整增加养老金待遇。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信用社(银行)员工人事档案管理 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信用社(银行)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
4.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四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冀人发[20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了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二)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讲座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三)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章 聘 约
第十五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严重失职、渎职的;
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 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 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待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5.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五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经校八届四次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3年8月26日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评价、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掘教师潜力、增强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竞争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评聘结合。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岗位实际和需要,科学设岗,实行评聘合一。
(二)合理定位,分类管理。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定位,建立教师分类管理、指导、评价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重视考核,强化评价。重视师德、业绩、能力、贡献的考核,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
(五)保持稳定,逐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程稳步推进。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校已获授权自主评聘的、申请晋升相应职务聘任的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未获授权,仍按原系列要求推荐申报。
四、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予聘任。
(二)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管理等任务,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五)取得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外语考试的免试规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职务任职要求。
(七)非从事本专业的人员转岗应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有中级职务的须经过1年、具有副高级职务的须经过2年以上本专业工作实践后,方能按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八)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任职条件,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校相应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的要求执行。
(九)学校设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2014两个学年职务聘任条件仍按原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特点、教师队伍实际和岗位情况,在不低于学校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学校核准后实施。
五、教师分类
根据学校教师基本情况和各岗位任务、性质,将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含应用推广类)等,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教学为主型以讲授大学公共课程、本科课程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型既承担教学工作,又承担科研任务;科研为主型主要以科学研究任务为主(应用推广类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各类型岗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设定,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应占本单位教师总数60%以上,实行按需设岗、自选申报、分类评价、动态管理。
六、聘任组织及职责
(一)学校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决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包括审核各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研究评议特别优秀人才的聘任;指导校内各级聘任组织开展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岗位特点和学科类别分设: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艺术体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等7个分委员会。学校聘任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5人,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学校组建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在聘任实施前随机抽取产生。
学校聘任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负责评议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其中,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不含艺术、体育类);自然科学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理科类教师;工程技术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工科类教师;艺术体育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艺术、体育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技术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分委员会负责评议全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有条件和意愿的学院,可向学校聘任委员会申请高级职务聘任试点,经批准,授权学院相应聘任组织负责评议确定本单位教师高级职务拟聘人选,经公示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
学校聘任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校工会等。负责研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聘任基本条件等;审核各二级单位聘任实施细则、聘任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人员名单等;接收各二级单位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的报备;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具体事务。
学校聘任委员会设立校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全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争议、投诉和申诉,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调解或处理。
(二)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照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
校学科评议组应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成员在召开学科评议组前随机抽取产生。
(三)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聘任实施细则(由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聘任条件等;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相应聘任委员会推荐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研究确定本单位教师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校聘任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关成员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七、聘任基本程序
(一)学校、学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际,制定并公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二)学院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名称、类型和数量、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专业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专业成果应是聘任相应职务(或具有任职资格)后取得的。应聘人员申报的简明表,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术成果鉴定。
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2篇、应聘正高级和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3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或专著(限1部)作为送审代表作,由3位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 代表作送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送审单位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 2.应聘正高级和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须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博士生导师鉴定。 3.鉴定须回避应聘人员的毕业院校和导师。
代表作送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可推荐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送审单位10家以上,并提出3家以内回避单位,实行随机抽取委托送审单位组织匿名鉴定。鉴定意见两年内有效。
(五)学院考核推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代表作鉴定意见,在岗位定额内向校学科评议组和学校相应聘任委员会等额推荐应聘人选。
(六)学科组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分别提交学校相应聘任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校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可提交相应聘任组织审议聘任。
(七)各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各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各分委员会对学科组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得票数和公布的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
(八)根据不同聘任权限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如有异议或公示期发现问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学校聘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开会,表决时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十)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聘任权限分别颁发聘任证书。
(十一)已获应聘岗位任职资格人员,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考核审议并在本单位职数定额内推荐和公示,提请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二)对岗位职数已满额单位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可申请学校高级职务机动岗,按上述程序和破格聘任基本条件中的必备条件择优聘任,经相应分委员会组织答辩和审议推荐,由校聘任委员会终审决定。所使用学校机动岗在后续聘期中计入本单位岗位职数。
(十三)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考察推荐,经国内外5名同行知名专家匿名评议,提交校聘任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评议后直接聘任。所使用学校预留岗位按引进协议在首聘期满后计入所在单位岗位职数。
八、聘任管理
(一)严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制度,对聘任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法规,对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
(三)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学校和各单位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和各单位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师等各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校和各单位办学水平和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三)强化监督。规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完善备案制度;要做好聘任事务公开工作,凡应公开的事项和程序都要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聘任工作全程监督;要加强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对在评聘工作中徇私舞弊、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有关工作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积极稳妥。在推进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聘任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教代会等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教师等各类人员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营造和谐氛围,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十、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本轮聘期四年,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6.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六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2011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这次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以前职称设置
中学系列主要分为:中学高级、中学中级(一级)、中学初级(二级、三级)
与中专系列对应的: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副教授级;助教,相当于中学的二级教师。)
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教师(小高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中学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料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甘肃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甘职改办(1996)17号
为了更加准确评价和选拔优秀中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学教师的实际和职业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评审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能够胜任中学的教学工作及班主任工作,并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显著,是大家公认的本校教育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基本条件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被聘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本科以上毕业,并被聘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任教一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
3、任现职以来,省直或地(州、市)属中学教师应有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地(州、市)、厅(局)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教育教学论文;县(市、区)属中学教师应有在县(市、区)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教育教学论文;乡镇中学应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三、业绩条件
在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达到以下
(一)中的1项条件或达到
(二)中的2项条件,可由学校推荐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教育教学业绩特别显著的晋升条件
1、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或省教委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或省教委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三、四等奖2项的定额内人员。
2、获得省园丁奖等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二)教育教学成绩优异的晋升条件
1、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且获得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附所带班级和班级获奖原始证据)。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综合评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任学科的教学水平或成绩(如国家及省、地、县组织的统一考试平均成绩等),在本县(市、区)同类学科中名列前3名(附教学评估报告及名次)。
3、获得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授权有关学术团体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及其他教学单项奖1次。
4、一线任课教师能针对本地本校本学科的实际改革教学方法,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地区级刊物发表或在地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2篇。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发表或在全国教育教学专业学会召开的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
5、获得省直厅(局)或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地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6、担任地区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受聘为地区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的各类评审组织(不含学会、协会)的成员2届。
7、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考核全部称职,其中有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
8、现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或现在矿山、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
9、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下,主编、编写或编审乡土教材、职业技术学校配套教材等,以及教材教学参考书、课外读物1本以上,本人完成部分的字数累计在3万字以上(省级及兰州市区专职教研人员及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正式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或作为非第一完成人在一部专著中本人完成部分超过3万字。
10、主持或以本人为主承担并完成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省级及兰州市区专职教研员加倍要求),并经地(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附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成员名单)。
11、获得省教委及其它地(厅)级教育科研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
12、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优胜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学科、科技、文体等项竞赛获得3等以上奖或取得前4名。
四、说明
1、在业绩条件
(一)中的1条和
(二)中的9条、10条、11条、12条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及获奖,或同时获得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就高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2、几人合作完成的教研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人员中每人所占的成绩:
项目(鉴定验收)级别 个人所占比例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及以下
国家级 100% 100% 100% 100% 按 20%递减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按 20%递减
地厅级 100% 80% 60% 40% 按 20%递减
几人共同培养辅导的集体或学生获奖也按上述列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
3、几人合作发表论文,没有明确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到 100%,才算作本人发表一篇论文。明确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不得占用。合作人数 个人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及以下 2 60% 40%
50% 30% 20%
4人及以上 40% 30% 20% 10%
4、优秀论文奖只能将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对待。单项教育教学先进称号应降低一级对待。
5、各大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原则上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估,由主管厅(局)和地级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教学评估,须经省教委批准,方能占用
(二)中的第2条。
6、凡占用上述条件晋升高级职务者,必须提供翔实、有效的原始材料(如论文、著作原件等),署名清楚,否则不予认可。
7、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执行甘职改组〔1996〕21号文件。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甘肃省中学教师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暂行规定
甘职改组【1997】28号
为了更加准确评价和择优选拔破格晋升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化中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中学教师队伍水平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范围及类型
全省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按中学教师系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年限或达不到专业技术职务总年限,但其教育教学水平高、成绩突出者,允许破格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二、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
破格晋升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情操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和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并在教育教学和教研方面成绩显著,是大家公认的本校本单位教育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论文、考核成绩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其中教学人员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一、二等奖1项或三、四等奖2项者;或获得省教委基础教育教学教研优秀成果一、二等奖2项者,可直接推荐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二)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论文、考核成绩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并符合以下10项选择条件中的3条者,可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1.主持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省教委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任课教师能针对本地区本校教学实际,改革教学方法,承担并完成教研课题2项,并经地(州、市)、厅(局)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增加1倍要求。
2.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三、四等奖项1次;或获得省教委基础教育教学教研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项1次,或上述三等奖项2次。
3.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下,主编、编写或编审正式出版了本专业的乡土教材、职业技术学校配套教材、教学参考书、课外读物等1本以上(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本人完成部分的字数累计在6万字以上(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教研人员及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正式出版专著1部;或作为非第一完成人在1部专著中本人完成部分超过6万字。
4.本人单独作为执笔人,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l篇(含德育方面的论文,下同);在全国教育教学专业学会召开的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1倍要求。
5.教学目标明确,教材运用得当,教学方法灵活新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授课素质高,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人所带班级参加全国统考、省级会考、地(州、市)统考成绩累计2次以上在本地(州、市)本学科名列前三名。
6.获得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含德育先进称号,下同);或获得地(州、市)党政机关及省直厅(局)授予的综合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含以正式文件下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跨世纪学术学科带头人等)。
7.获得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等教学单项奖1次;或获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述奖项2次。
8.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达6年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且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得地(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或获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上述奖项2次。
9.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1年以上的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学科、科技、文体等项竞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2人次。
10.在农村乡镇学校坚持教育教学累计15年以上,并至今仍在农村乡镇学校工作且成绩突出。
三、破格条件的计算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具体条件(一)中所述条件和(二)中的第1、2条及第3条中本人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专著、教材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教研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得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就高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2.几人合作完成的教研成果(项目)鉴定、获奖,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人员中每人所占的成绩:
鉴定获奖级别 各人所占成绩比例
前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第7名第8名第9名 国家级一、二等 100% 100% 100% 100% 80% 60% 40% 20% 国家级三、四等
省部级一、二等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三、四等
地厅级一、二等 100% 80% 60% 40% 20%
3.几人合作发表论文,没有明确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到100%,才算作本人发表1篇论文。明确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不得占用。
合作人数 各人所占比例
前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
60%
40%
50%
30% 20%
4.几人共同培养辅导的集体或学生竞赛获奖按3中所列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
5.优秀论文奖只能将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对待。除教学单项奖、德育单项奖外的其他单项先进称号奖应降低一个等级对待。
6.农村乡镇学校是指县委、县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学校(不包括各县一中)。
7.占用
(二)中的第7至10条的人员,必须在第1至6条中选择1条。农村乡镇学校的教师可任选。
8.各大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占用
(二)中的第5条,原则上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评估,由主管厅(局)和地级企事业单位组织的综合评估,须经省教委批准,委直单位由省教委组织评估。
9.凡占用上述条件破格晋升高级职务者,必须提供翔实、有效的原始材料(如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原件,课题申报、立项、实施证明,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人员名单,综合评估报告及名次等),署名清楚,同时,还应提供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专题报告,否则不予认可。
10.上述破格条件适用于破学历或任职年限或专业年限(单破),破二项者破格所需条件相应增加一倍。
11.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申报评审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本《暂行规定》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甘职改办[2004]4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6年制定了中青年优秀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为加快培养和造就我省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解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断层”问题,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原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已不适应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现制定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不拘一格选拔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可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在推荐、评审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执行条件,不搞照顾。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艺术、播音、翻译、工艺美术、体育教练、中小学教师等个别特殊系列的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艺术、播音、翻译、工艺美术、体育教练、中小学教师等按本系列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执行,暂未制定本系列破格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统一规定,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第一、二等奖,或获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第二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两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丰收一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两次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三等以上奖。
2、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中国图书、中国新闻、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或获范长江新闻奖、全国韬奋新闻奖提名奖。或两次获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或2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获得省科技功臣、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或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社会科学、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全国人大好新闻、全国政协好新闻、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贸、建设部门计划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或获省经贸委优秀新技术、新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人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8、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完成省部级重点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必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的地方标准2项。
10、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11、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志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
12、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含本人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名次。
13、被评为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三、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统一规定,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
第一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第一、二等奖或获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
三、国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国家图书、中国图书、中国新闻第一、二等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韬奋新闻奖提名奖,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第二类: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四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丰收一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两次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三等以上奖。
2、主持(前2名)完成的作品获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全国人大好新闻、全国政协好新闻、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5、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三、四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二等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的定额内人员;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获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二、三等奖,全国人大好新闻、全国政协好新闻、甘肃省好新闻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贸、建设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或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等奖。
5、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鉴定验收(含阶段必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的地方标准1项。
9、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10、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
11、本人完成的成果(含本人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二等以上奖,或获三等奖2人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二等以上奖2人次。
12、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1-3条和第二类条件中第1-3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4、5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2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四、破格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任助理级职务以来,考核、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统一规定,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高教、科研人员为3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中级职务。
第一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二等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获国家图书、中国图书、中国新闻一、二等奖,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范长江新闻奖、韬奋新闻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全国人大好新闻、全国政协好新闻、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专业论文1篇;或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教材1部。
第二类: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星火科技、农业技术推广三、四等奖,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二、三等奖2项。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二、三等奖,全国人大好新闻、全国政协好新闻、甘肃省好新闻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市州地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2项。
4、本人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名),完成列入省科技、计划、经贸、建设部门计划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业务主客厅局或市州科技、计划、经贸、建设部门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本人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或获省、市州经贸委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
6、本人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名),在市州直属局处系统或县(市区)内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7、本人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本人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9、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县(市区)政府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10、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11、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12、本人完成的成果,包括本人作为主要指导老师(第一名),指导学生参加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等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获一、二等奖,或获三等奖2人次;在市州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等奖2人次。
13、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以上劳动模范、市州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市州直属局处授予的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中1-3条和第二类条件中第1-3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4-13条件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五、破格条件说明
(一)无低一级职务台阶,不得直接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卫生、高教等对任低一级职务年限有特殊要求的系列,其任低一级职务年限要求由省系列主管部门各自确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破格晋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高级职务,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资格证书。
(二)原国家星火科技、省星火科技已于2001年起分别并入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原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已于2001年取消。2001年前获得国家星火科技奖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对待,2001年前获得省星火科技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按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对待(包括获奖定额人数)。
(三)本办法所列奖项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四)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或国家部委有正式文件委托和授予的部门、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竞赛、考评。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是指由省直厅局主办或省直厅局有正式文件委托和授权的部门、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竞赛、考评。有些未列入高、中级破格条件第一、二类及第三类条件第1、2条的奖项,如省优秀图书奖、甘肃广播电视新闻奖等,可按在本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奖对待。
(五)破格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勤工俭学先进、节能先进、水土保持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对待。
(六)破格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地级论文对待。
六、评聘程序及专项指标
(一)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外,应具有处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题报告,并经厅局、市州职改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破格晋升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成绩(成果)均要提供原始凭证,署名清楚。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厅局、市州职改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后,应报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提交评委会评审。其它评聘程序和正常晋升高、中级职务评聘程序相同。
(二)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指标按专项指标管理权限,由省、市(州)职改办分别专项下达。护理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应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
七、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职称聘评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二、关于外语
在县属(不含市、区)、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晋升中级职务,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暂不作为否决条件。
通过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取得高(A)级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A级考试;取得中(I)级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B级考试。
获得硕士学位者,可免于B级考试。研究生毕业、结业未获硕士学位不得免试。
三、关于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从2003年开始参加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原我省组织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CCT)合格人员可免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关于论文
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包括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条件)中的论文要求,只计算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学术刊物署名和标注为准)发表的论文。本人不是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发表的论文,在评审职称时只作参考。论文获奖不再提高发表刊物的级别。
五、关于考核
晋升中、初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考核成绩应达到“称职”以上;晋升高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考核成绩均应达到“称职”以上,并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成绩。
“任现职以来考核连续3年优秀,可提前2年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规定不再执行。
六、关于系列转换
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报相应评委会确认转换新系列(专业)同级职务任职资格(要参加与评审新职务任职资格有关的考试、答辩)。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实行系列转换,可通过相应专业考试获取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通过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原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起算。转换确认新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1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职务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关于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达到评审全省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条件,评审任职资格时,不再需要单位推荐,但应进行公示,要参加答辩。国家进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原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还应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参加了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参加专业考试。
企业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兰外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兰州市城区内,单位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除符合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流向者外,原获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无效,均应由新单位按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关于在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组织任命在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九、关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评聘职称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聘用人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符合评审条件,可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从事艺术、工艺美术、播音、体育教练员专业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按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评审(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可享受有关职务待遇,但不改变身份。解聘、辞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原身份享受有关待遇。
十、关于专项指标
申请专项指标的程序和下达专项指标的权限、程序,按核定结构比例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即省直各单位的高、中级职务专项指标,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市(州、地)、县(市、区)副高级、中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地)职改办审核下达,正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地)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
被确定为我省“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评审通过后按上述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专项指标。
十一、关于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办理
资格证书的印制、颁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市(州、地)、省直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和发放职称证书。聘任职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时,必须以省人事厅、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作为依据。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和我省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办理资格证书不再要求携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但聘任职务时必须提供考取资格时及以后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我省放宽、免试规定。各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在办理聘任职务手续时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各市(州、地)职改办在办理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国家和省内有效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时,由单位分别填写国家、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批表》一式二份,按所考专业、职务等级分别填写《领取中(初)级资格证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花名册送省职改办审核后,一次性办理某一种专业资格证书的领购手续。各市(州、地)颁发证书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证书加盖市(州、地)职改办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用钢印,办证后的手续按要求分级存档。要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和损坏,对管理不善、遗失或乱发证书的,要追究责任。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专项限额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发文单位: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甘职改办[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6-20 执行日期:1999-6-20 省直各厅(局)人事处、职改办,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从1992年以来,我省为缓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限额紧张的矛盾,特别是解决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高教、科研、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和部门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和一些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的聘任问题,采取了在国家限额外由省上下达专项限额等办法,实事求是地解决了限额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减缓了一些部门和单位因限额偏紧带来的矛盾和压力。对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积极性,稳定基层业务骨干,促进人才的引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使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单位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好这些专项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限额的使用和管理
(一)下达专项限额的条件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45岁以下破格晋升为正高级职务,40岁以下破格晋升为副高级职务的人员。
2.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1988年以后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经省职改办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4.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评审通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5.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被确定为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中的第一、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并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7.经省卫生厅和省职改办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选,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8.取得博士学位后,评审通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9.按规定不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单位,若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达到我省规定的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专项限额的申请审批办法
符合下达专项限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相应职务各项晋升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职改办写出申请专项限额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查下达专项限额。
申请专项限额时还要报送以下原始材料和证件:
1,破格晋升人员身份证,任职资格文件。
2.引进人员调动手续、毕业证、评审表、资格证、资格通知文件。
3.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毕业证、评审表、资格证书。
4.在国外进修学习人员获得的学位证书、进修结业证书,评审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5.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手续,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6.被确定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证件,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7.其他必须上报的有关材料。
(三)专项限额的使用
省职改办下达的专项限额只能用于申请限额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专项限额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专业岗位变动后,其专项限额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任相应职务时,可以不聘任或终止聘任。
专项限额数不计入本单位结构比例数内。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专项限额计入管理册相应的限额和聘任栏目,同时注明专项限额事由和使用人姓名。
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并由省职改办下达了专项限额的人员,聘任后应至少在我省工作5年,方可调离我省。具体办法单位自定。
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使用和管理
(一)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聘任职务的条件
1.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优秀专家。
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3.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或暂缓离退休的高级专家。
(二)不占单位限额的聘任申请和使用
符合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聘任条件的人员,要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地职改部门写出申请不占限额聘任的书面报告或函件,同时提交符合不占限额聘任职务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和证件,经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查办理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手续。
不占单位限额聘任职务手续办理后,要在管理册相关栏目内填写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事由、本人姓名、数额等。不占单位限额职务聘任只能专人专用,不得用于他人。当本人在聘任期间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不占限额聘任转由新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专业岗位变动后,应终止聘任。虽符合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任时,可不聘任或终止聘任。
三、直接聘任职务(转正定职)的管理
(一)下列人员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见习期满,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由本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中级职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聘任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均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
2.本科毕业后获硕士学位人员,当获硕士学位前专业年限折半计算再加上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年限满3年者,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额限制评审中级任职资格,当硕士毕业满3年后,聘任职务可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
(二)直接聘任职务审核办理
符合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持聘任文件通知和有关表格、材料,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职改部门审核办理聘任兑现工资手续,并将聘任结果填入管理册中相应的栏目内。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要将聘任事由、姓名和数额填入管理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栏目。
四、除本文件规定的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范围外,以往下达的诸如解决中小学教师、专业工作年限较长等人员职务聘任的专项限额不再审批。已下达的到本人终止使用为止。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对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或单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改办申请办理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的聘任手续。超过6个月不申请办理的,自行失效。同时,具备专项、不占限额聘任条件的,只能申请使用一项,不得多头申请。对使用过程中发生增减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动增减手续。认真地做好管理册的填写审核。
7.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篇七
注:
1、办理聘任审核手续时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聘任书涂改无效。篇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样本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书
聘任职务: 聘〔任〕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行政领导(签章)
聘任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聘人: 受聘科室: 专业名称: 任职资格: 取得时间:
聘任职务: 聘〔任〕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行政领导(签章)
聘任单位(签章)
年 月篇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样本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书
聘任职务: 聘〔任〕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行政领导(签章)
聘任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聘人: 受聘科室: 专业名称: 任职资格: 取得时间:
聘任职务: 聘〔任〕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行政领导(签章)
聘任单位(签章)
年 月 日篇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专业技术职务 聘 书
兹聘任 同志在 专业 职务上,资格确认时间 ,聘期从 年 月 至 年 月止。
单位:
行政领导:
年 月 日
填写聘书样式:
专业技术职务
聘 书
兹聘任王×× 同志在语文 专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上,资格确认时间 2008年5月 ,聘期从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止。单位:弥勒县××× 行政领导:张×× 二00年 月 日篇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市普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兹聘任(续聘)同志为 学 级教师。聘任(续聘)期为 年。从一九
年 月至一九 年 月。聘期内享受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
1、享受 学 级教师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
2、及届满考核优秀,成绩突出,在职务岗位空缺内择优推荐晋升,能履行职责可继续聘任;基本能履行职责,可继续聘任,但必须限期一年内改进;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解除聘任,改作其他工作或低一级职务聘任。
3、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8.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篇八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校实际,协调发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限岗评聘。在充分考虑各学科差异性及各学院(部)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岗位数。第四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包括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以及工程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等其他系列。
第五条 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牵头制订。
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江苏省苏州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每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主要职责是: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对各学科评议组向学校推荐的人员进行审议,对通过的人员予以聘任(推荐)。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及当申报人员所在学科情况,按学科大类设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各学科评议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主要职责是:综合学科发展与平衡、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岗位数等情况,对各基层单位推荐的应聘人 员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等进行评议推荐。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聘任工作小组,一般由院长(部主任)、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部副主任)以及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部主任)任组长,党委(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风师德、教学质量和工作业绩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向校学科评议组予以推荐。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所在基层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对于有申报材料不实,故意误导或弄虚作假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自2018年起实行有限次晋升制度。申请人申请高一等级高级职务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申请次数的计算以通过学校资格复核为准。
第十条 材料审核。各基层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进行审核,对于违背师德师风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教学、科研成果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须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测评。基层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民意测评及思想政治表现及教学质量考核,确定考核等第。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须作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推荐。各基层单位根据审核和测评结果,对 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的材料报学校审核,交纳相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资格复核。学校对基层单位所推荐的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实,故意误导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对应聘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人员,学校统一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评议推荐。由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小组对应聘教师、实验系列人员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向学科组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评议组评议。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及同行专家学术评议情况向学科组下达岗位数指标。各学科评议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在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内向高评委推荐人选,正高为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通过人数的70%,副高为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通过人数的80%(四舍五入计)。其中,应聘高级职务者须进行现场述职与答辩。
第十七条 高评委评审。高评委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在此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聘任(推荐)人选,公示聘任(推荐)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发文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九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应聘正高职务者,学校聘请7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三分之二以上为“已达到”且得分超过85分的视为通过;对应聘副高职务者,学校聘请5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二分之一以上为“已达到”且得分超过80分的视为通过。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申请人在提交同行专家送审材料时,可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人数不超过3名。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小组、校学科评议组、高评委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聘任过程中学术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依据《苏州大学职称评审学术申诉及处理办法(试行)》(苏大学术委【2016】1号)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等有异议的,可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聘程序,严格评聘权限,维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聘任工作小组、校学科评议组、高评委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客观公正。有关执行委员名单、面试答辩情况、评议和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不得向外泄露,有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对泄密、违反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而有损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已聘任上岗者,撤销相应任职资格,并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绿色通道,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初定,经高评委审核通过后发文聘任,聘任时间从其工作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进行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基层单位,按学校审核同意的方案组织本单位职务聘任工作。第二十七条 每职务评聘工作启动前公布当各系列实施细则,具体申报工作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自2019年起,每职称评审工作于当年5月份启动,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获得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等,均截止到上一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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