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2024-08-22

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共13篇)

1.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一

县学校(幼儿园)聘用保安公益性岗位人

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聘用方): 学校(幼儿园)

乙方(受聘方):(受聘人姓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敬老院配备保安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64号文件的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学校保安工作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自 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试用期。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双方协商可以续订,但使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工作岗位和安排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根据政策法规和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应纳入单位职工的统一考核管理。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为每月1420元(含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应负担部分)。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实行按月考核,每月发奖励补贴400~600元(具体金额由所在学校报批工资单为准)。

(五)甲方主管部门在合同期内按年度统一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乙方工资中扣减,需县财政补贴部分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期内,如遇甲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致使学校停办,甲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通过其它途径就业的。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六)、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随时解除的以外,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双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五、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后,应共同信守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金额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享受甲方出资培训,在合同期内或延长服务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强行提出辞职的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学习培训费,并赔偿甲方因乙方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侵害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二

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是面向市场招聘文职人员,根据岗位确定文职人员职责;依据合同对文职人员进行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待遇;通过国家法定方式解决聘用争议。从而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

二、军队组织与民事企业组织的性质区别

探讨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去探讨。只有从本质上、全方位的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其中异同作出较为深刻的理解。

(一)组织性质不同

签订文职人员雇佣合同的是军队行政部门。在《简明军事学辞典》中对军队的定义为: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1)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合同的签署主体为团一级军事法人机关。军队团级机关之所以为机关法人,因为军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是借用源于民法和经济法中的“法人”概念的。(2)所谓“军内法人是指在军队编制序列内,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军内单位。”(3)军队团以上机关才有自己独立的财务体系,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番号或者代号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单位或企业法人则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两种单位法人具体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二)组织职能不同

我军的职能使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历史概念。即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看出军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而民事组织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具有相关性或相连性。民事企业或组织主要提供竞争性和排他性为特征的私人产品,它的职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生产或提供赢得市场的各种私人产品或服务。

(三)组织目标不同

从组织目标上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所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军队组织的目标则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保卫国家安全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其目的很明确,就是维护国家军事职能,保卫国家安全。因此,军事单位所具有的军事性质和承担的特殊国防军事性任务,决定了它的组织目标追求不可能是营利。再从效率原则上看,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效率原则。军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具有为实现军事性目的的多样化组织目标和军事特殊性,这意味着效率并不是军事组织唯一追求目标,这里不是强调军队不讲效率,而是强调军队不能像民事组织那样将效率置于优先位置。效率原则在军队及军事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但军队应首先体现《国防法》第17条中“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三、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与民事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在许多方面与现有的民事劳动合同非常类似,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都标志着个体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人事或劳动关系,即标志着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但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

(一)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不同

军队文职人员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文职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等军事法律、法规调整,属于军事法的范畴,是属于公法领域。民事劳动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属于私法领域。

(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1. 劳动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民事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2.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1)文职人员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军队文职人员作为军队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在编制上,有着履行特殊任务的职责。《条例》第40条规定,文职人员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虽然文职人员与一线作战部队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如果这些人员拒绝承但上述任务,就会影响军队的整体作战保障能力。这是对文职人员岗位的特殊要求。(4)为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条例》第30条还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条例》还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等,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政部干部部印发的格式文本《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24条规定,本合同期满,除军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外,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尚未完成的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第32条则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2)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有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军队聘用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第6条规定:甲方(指聘用单位,下同)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与岗位聘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指文职人员,下同)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遵纪守法、保密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第7条规定: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作为军事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军队文职人员,在实际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权利与义务时是不对等的,其义务是大于权利的。而劳动合同是基于民事合同的是基于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基础上签署。

(三)主体权利完整性不同

不同于民事劳动合同的聘用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具完整的主体权利。聘用单位在与文职人员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

1. 人员的编制

军队聘用单位的聘用人员指标、聘用程序等权力受到上级机关制约。《条例》规定,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用人单位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委员会,具体负责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委员会主要由本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所以要在军队统一编制确定的基础上招聘。

2. 人员招聘程序

文职人员审批及签署手续要受到军队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具体说来一般经过如下几个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2)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4)由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考核;(5)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6)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7)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8)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3. 薪金报酬

军队聘用单位在确定文职人员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是参照地方事业单位标准进行,同时要受到军费的财政控制。

(四)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民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通常就是指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不服者可以提起诉讼。

而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根据《条例》的规定: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其受案范围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文职人员仲裁属于公权力范畴,适用人事仲裁法律。

注释

11 《简明军事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第14 页。

22 李佑标:《军事法学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第84页。

33 参见谢丹、温宇飞、张柔桑:《6为部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曲大成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答本报记者问》,载《解放军报》2001年8月12日第3版。

3.新劳动合同该怎样签? 篇三

历经两年多酝酿讨论并获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先的法律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其中就包括在何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规定。

目前社会各方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职场人士而言,这更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近日,本刊编辑部也接到不少读者的电话,询问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问题。在此本刊采访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就签订合同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

[上海读者王静]我进入公司工作已半年了,但至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强制要求吗?

专家释疑:当前,在试用期期间,有些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之后也不录用,达到以极小的代价来获取大量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未订立合同且超过1个月不满1年双倍支付工资;满1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做出了严格限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内容有增有减

[北京读者李昌玉]我听说工作5年以上每年有10天以上的假期,但我们单位一直以生产繁忙为由不允许我们提出休假,我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休假条款吗?

专家释疑:完全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主要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等。

[深圳读者张环]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以后新签的合同中还有吗?

专家释疑: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取消了三个条款。其一是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中已有相应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重复出现。其二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其三是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如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员工,公司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此前,签订此类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则由公司说了算,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

[杭州读者张效城]我以前听说年纪大的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听说现在年轻的员工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这样吗?

专家释疑:此前员工虽然也能够与所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要求较高,如一般要求连续工作10年以上;而且决定权在公司,是否签订由公司说了算。而现在则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强调满足一定条件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许海波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代价很高,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3种。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不明确划定合同到期时间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利。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如果员工与企业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员工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温州读者唐萍萍]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今后就不能解聘我?

专家释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因员工本人原因出现重大过错等,企业可以解雇端上“铁饭碗”的员工。

[重庆读者周明]目前我已与公司签了两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那么还能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专家释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签订次数明年起才有效。许海波表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员工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都将清零。签订次数计算时间,将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这就意味着此前不管与原公司签订了多少次劳动合同,对于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无关联。

[昆明读者裘旗]最近,公司打算与我签订一份长达8年的劳动合同,我该不该签?

专家释疑:这不一定是好事!因为有可能是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人为延长员工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这种方式对于一些“高龄”员工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等到合同期满之后便能以较小的代价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哪家公司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养老院’。”所以,建议“高龄”职场人士,尽量避免长合同(如时间达到9年),以便让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签到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何自主约定合同内容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就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自主约定。

[广州读者王欢欢]现在单位提供给我的都是制式劳动合同,我还能提出一些自己的要求吗?

4.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书 (黄定华)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新房乡中心学校

乙方(被聘用人员)姓名: 黄定华性别:男年龄: 文化程度:初中家庭住址:新房乡后寨村六组。身份子证号码:

一、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相关规定适用于《合同法》条款。

二、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主要职责:

1、正常开启校门,做好传达工作,外部人员来访需查验外来人员身份,做好登记工作后,方可允许其进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2、疏导、指挥师生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大门口的正常秩序。

3、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堵截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发现校园治安、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立即解决。

5、保安人员不准脱岗;及时巡查学校重要部门。值班室内禁止打牌、喝酒,发现一次罚款20元。保安人员管理好学校体卫艺器材,作好借还登记和清查工作。

6、保安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门禁制度。

7、保安人员应树立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门卫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8、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守护目标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告110,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9、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地点在校保安值班室。

10、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定时开关学校大门,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班主任或课任教师签字的请假单。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向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报告。

11、因迟到进入校园的学生,必须经保安人员确认学生身份后才可进入,1

并做好登记工作。

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

好登记表并经值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内。上课时间家长找孩子或找老师须经老师同意,确认身份,保安人员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

12、保安人员在每天早上7时20分开启校门,上课铃响后全关闭。放学时

应按时开启大门,30分钟后关闭。课间十分钟站立值勤防止学生冲到门外逃学或购买零食吃。每天检查水路,定时开水,水池满了关水,保证水池里有水,放学后检查水龙头和教室里的的电灯是否关好。

13、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

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有责任报告110,并协助110处理有关事情。),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它任何车辆(摩托车)无故乱停乱放,保证学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校门口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非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及时报110。

14、除教师的车外,保安人员应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确实因工作

或其它需要(如家长会等原因),经学校领导同意,验证许可做好车牌登记后,方可进校。

15、凡携带公物出校门的车辆、人员,须持有学校证明或批条,保安人员

检查后放行,否则有权扣留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私人物品凭本人的有效证件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16、阻止外来人员在大门墙体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保安人员要维护好

校门前后的卫生,每天处理垃圾池里的垃圾。

17、如有发现违反治安条例事件,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8、因学校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需要,学校执行特别临时管

理制度。

19、保安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原则、态度诚恳、文明执法,严

禁与校内外人员发生有损新房乡中心学校形象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校产损失的,由保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0、保安人员负责培植和修剪绿化树,给花、草树木浇水施肥。疏通边沟

及厕所的下水道。节假日打扫办公室,保持校园干净整洁。保安人员配合学校教育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保安人员同时接受新房派出所的管理、指挥、教育和调遣;保安人员安全由个人负责。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按时获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

人民币捌百元整(800元)。临时劳务费壹百元整(100元)(根据完成当月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情况按比例发放)。风险金壹百元整(100元)(每半年考核一次,成绩合格且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可全额领取)。甲方每年联系派出所订购协警制服一套给乙方,乙方在学生上课时间必须穿制服。

2、上级部门及学校查岗,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扣除当月劳务费每次20元。

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的,必须书面请示总务主任批准。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

校长核准,由学校总务主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乙方在协议未正式终止前出现问题,甲方将根据情节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工资。

三、工作时间:

白天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表值班巡逻,夜间负责守校看守学校全部校产。

四、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新房乡中心学校员工,不享受学校员工的福利、奖励性津贴。

五、本合同期限为6个月,劳动合同临近期满,甲乙双方提前 15 天协商是否续订合同。同意续订合同者,办理续订手续;不同意续订合同者,期满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5.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篇五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合同订立依据没有发生变化且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均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顺延执行;如合同订立依据发生变化或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有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修改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小区保安工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依据工作制度及职责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

元,甲方并为乙方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爱护甲方住户的财产。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小区业主自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小区业主自治终止或解散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到期有一方不同意顺延,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住户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十日正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适合从事该工作的;

2、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6.保安公司劳动合同[范文模版]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劳动者):

住址:

合 性别:编号:身份证号码: 动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熟知法律情况下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从年元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视为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按甲方求派驻在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并服从甲方调动,从事派驻单位分配给保安的具体工作,并同时遵守甲方和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特点,调整派驻乙方的保安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按照保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派驻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甲方通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后,乙方24小时内不到岗视为乙方主动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因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甲方和派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调整和延长工作时间。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其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以乙方完成派驻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为标准,确定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乙方每月加班费用根据考勤记录和工资同时发放;

第七条乙方因不符合派驻单位工作要求被退回或严重违纪,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对应的报酬减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罚款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属于乙方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委托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因乙方工作的特殊性,乙方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乙方死亡;

(三)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派驻乙方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

(五)甲方上级要求不准再聘用合同制人员;

(六)本劳动合同期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七、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交回制服、工作证件并将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定并捺印):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

xx公司已如实向我告知以下内容:

一、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xx公司已向我告知《xx公安局应急处突协警人员管理办法》、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关纪律制度,并已组织学习,我已明确该规定和制度内容,并无异议;我承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xx公司已将《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工作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告知我,我对上述内容已经明确知晓,并无异议。

特此申明。

申明人:

7.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七

1.1强调劳动者权益

长久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之上的。我国劳工问题确实需要强调。因为劳动者待遇低下, 用工成本过低, 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并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成长, 而且甚至影响到国家竞争力。 此外, 我国劳动法制环境过于宽松, 使得企业在劳资关系上受到的约束非常有限。因此, 必须加强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 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 是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

1.2加速企业战略发展转型

《劳动合同法》虽然强调劳动者的权益, 但并不是不关注企业的利益。如果企业更关心员工, 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将对企业的发展非常关键。因此, 《劳动合同法》不但不会削弱企业竞争力, 反而能促使企业加速转型, 提高竞争力。在企业的创新发展中, 劳动者是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 对于一个守法、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 不会增加企业成本, 反而会更加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有利于企业发展。

1.3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 通过总结实践经验, 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提高就业质量。同时也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2.1政策制度制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新法加大了有关政策制度通过的难度, 企业要想根据管理需要及时进行政策制度调整的灵活性将受到影响。企业必须要着眼于积极完善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掌握通过职工民主程序实现管理政策意图的方式、方法。显然, 所有此类管理制度均通过民主程序是不现实的。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 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 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 定期汇编。只有那些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 才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

2.2招聘用工方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要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 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 实际用工单位将被直接追索。而事实上, 企业之所以使用派遣制用工, 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希望利用派遣制的三方机制隔开与这些员工的直接关系, 将部分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转交派遣组织代为承担。在法律以往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企业尚可以利用这种三方机制, 以相对独立的第三人身份“回避”与员工的直接争议, 尽可能不介入劳动关系处理的纠葛。而在新法背景下, 这种隔离机制被打破, 企业不再是相对独立的第三人, 而要直接面对派遣员工提起的争议, 直接作为承担实体责任的被告。当然, 从理论上讲, 选择管理较为规范, 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虽然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的一个途径, 但就目前而言, 除北京、上海、深圳等劳务派遣较为发达的地区存在个别这样的机构外, 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派遣资质”, 并无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存在较大合作风险。

2.3人员退出方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难度要远大于到期不续签。前者必须符合如严重违规或者经培训、调岗仍认定不胜任工作等特别法定理由, 而后者可完全依据单位的管理需要, 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理由。故从理论上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出难度要大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长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又要大于短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来的法律制度背景下, 企业可以多次与员工签订1-2年的短期劳动合同, 直到满10年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 如员工有“不当”行为或人员配置管理上有调整的需要, 即可以行使到期不予续用的权利, 与员工在短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 到期不续签是实现人员退出, 特别是对“大错不犯, 小错不断”员工退出的重要手段。在新法律制度背景下, 由于2次续签后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避免在3-4年后即不得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只能选择在制度上普遍延长初次和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在合同期限延长后, 如员工出现“不当”行为, 除非是严重违规, 则并不能强制使其退出。

2.4员工培训和培养开发方面

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形下, 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新法的规定无疑对企业培训费用核算管理的精细化和费用支出依据书面化提出了要求。 更深远的影响则是在员工的持续培养开发方面。我们认为, 尽管员工持续培养开发一直是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在目前新法制度安排下更具有突出的意义。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对员工各方面知识、技能提出新的要求, 但新法又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鼓励员工长期化、稳定化, 这就造成了外部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与单位一直稳定的“老”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的重要一环, 就是着眼于对存量员工进行持续培养开发, 保证这些员工始终具备适应新业务、新要求的能力。

3结语

《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实施, 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和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在这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指引下, 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 开创企业与员工和谐共赢的新格局。

摘要:今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 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进步。从劳动者、企业和劳动力市场方面分析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亮点。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 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的各个环节规范管理行为, 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8.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经济补偿

0引言

法律不单单是镌刻在书上呆板的条文而是真实灵活存在的,他会随着时代的推移而顺应时代做出些许相应的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更新完善,能够充分的保证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并且保证法律条文能够很好的得到实施和执行。劳动法的诞生在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雇佣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法是受人民支持和追崇的。而新劳动法的推出则更好的适应21世纪的时代特征,用更加具有人性化的合理性的,可执行性的特点,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雇佣者的权益。

1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必须标明的内容

新劳动法的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要具有规定的条款才能够被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保护。而在新劳动法中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写明雇佣单位的名称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法人的名字。要求写明劳动者的姓名和住址,写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到期时间,写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且还要求写明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假期。需要写明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而该项要求中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国最低工资的标准。还写明劳动者在付出相应劳动时所得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种类可以是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要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社会保险还要求由雇佣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支付钱款。劳动合同中还必须要求写明劳动者所受到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其可能受到职业危害所受到相应防护。新劳动法海规定可以按照劳动者或雇佣单位的要求写明试用期和培训期的相应条款。新劳动法规定下的劳动合同尽可能的做到同时保障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共同权益[1]。

2新劳动法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2.1由雇佣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雇佣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存在相应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可以是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过程中不慎受伤或患上某种疾病,或者劳动者在进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雇佣方在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在解除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且要求雇佣方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佣方因为其他原因需要裁员或者进行改革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裁员人数和总比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人数和比例,在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裁减方案得到行政机构同意和允准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由雇佣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雇佣方必须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雇佣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遵从这些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2]。

2.2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勞动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在这些前提中,则不受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不能享受雇佣方的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劳动者单方面向雇佣方递出辞职材料,在雇佣方同意的情况下,则劳动者不享受雇佣方提供的经济赔偿。劳动者还可以在新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前提要条件可以是雇佣单位在合同条款之外的时间和情况下随意停止劳动者的工作,或者是在劳动合同所写明的条件之外随意的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

3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为了能够充分合理的保障劳动者和雇佣方的合法权益,新劳动法做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规定,雇佣方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通过相应的比例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工作时间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但满6个月的,工作时间尚未满6个月的。对于工作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雇佣方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满6月不满一年的,雇佣方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雇佣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工作时间的标准,即新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不是劳动者在雇佣方工作的时间而不是在雇佣方连续工作的时间。新劳动法还明确指定了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为基础对经济补偿进行计算的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工作人群,不同收入的人群,新劳动法规定高收入的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必须以该地区的3倍经济补偿进行计算,并且要求年限为12年。新劳动法还对经济补偿的支时间进行了规定,如未及时支付补偿金则需要加付补偿金额。

4结语

新劳动法的推出,无疑是给劳动者和雇佣方一个新的保障。新劳动法不仅明确的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标明的条款,防止双方因为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新劳动法下的劳动合同法还明确的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充分的考虑了劳动者和雇佣者所发生的情况。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和雇佣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余亚.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制度[J].商,2015,(23):243-243.

[2]李鸿雁.论我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86-88.

9.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九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全局绝对安全,防止被盗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聘用门卫值班人员2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调,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每月付乙方值班工资伍佰元整(一切费用包干在内)于每月底由乙方开出税票到甲方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局长、保卫负责签字后到局财务股领取工资。

2、甲方给乙方配发一定的工作和休息用具。为保证用具正常使用和移交,乙方必须交保证金300元。甲乙双方中断执行协议乙方必须将所有用具向甲方交接清楚,甲方将全部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乙方如人为破坏损坏或移交不清,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照明和用水。

4、乙方的工作时间为三班制:上午8点至下午6点。晚班下午6点至晚上12点。零点班晚12点至次日晨8点,此班当值人必须从零点至5点对局内进行全面巡视,每半小时一次,全晚不少六次。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当值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时开关大门,按规定检查出入车辆和材料,办公楼门晚九点落锁,门卫晚12点落锁,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6、乙方在当值期间如院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报告有关主管人员。事后经查实确认,当班员制止盗窃有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院内停车或办理与单位无关的事宜,不得私自离岗溜岗和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罚款拾元。

8、乙方在交接班前应负责门卫前后15米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如不清扫者一次罚款伍元。

9、乙方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甲方打水,收购废品,叫卖,或到办公室推销产品等,特别晚班不得随意让人和车辆进出单位。

10、甲方除负责乙方在岗位上因维护甲方生命财产受伤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外,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非工伤和疾病的医药和治疗费用。

11、乙方不得利用换班空间在院内干其它劳动活(包括装卸活动)。

12、乙方不准在甲方机关院内和值班室内组织、参与打牌、买码等赌博和法轮功非法活动。

13、乙方不得带家属在甲方院内开火做饭,长期居住和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每次罚款贰拾元。

14、乙方对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15、本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双方满意协议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协议可顺延。乙方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必须在10天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不愿继续再用乙方在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协议未正式终止前出现问题,甲方将根据情节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工资。

16、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10.公司办公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十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地址性别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号码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因工作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如乙方认为难以适应甲方调整听岗位,可陈述理由,要求培训、调整或申请辞职。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和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退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权利保证

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依《劳动法》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四、工作时间

(一)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作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二)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由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五、工资和福利待遇

(一)工资

1、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 1

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最低工资。

2、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人民币元。岗位工资、绩

效工资等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做出

明确说明。

3、甲方每月日为发薪日,若发薪日适逢周日、公众假日

或公司统一假期,则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超过此日期的,甲方从第六

日起每日另按拖欠工资总额的1%赔偿乙方。

(二)假期

1.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各种节日、假日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按国家规定执

行。

(三)补贴

乙方在合同期内各种补贴、福利费,按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四)住房

乙方试用期满,甲、乙双方视其具体情况商定解决乙方住房问题,乙方入住需遵守《公司住房管理规定》。

六、社会保险

(一)甲方必须按公司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

险,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

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

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作场地。

八、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订的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集体荣誉和对外信誉,严守甲方机密,具备良好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公私分明,不利用甲方资源谋取私利;

(四)团结协作,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

(一)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或

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无需事先通知和提供任何补偿:

1.乙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3.乙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乙方以欺诈等手段,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征询职委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或即时辞退并发一个月工资做为代

通知金:

1.甲方因机构调整无法进行工作安排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的;

3.乙方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乙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劳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天递交书面报告:

1.乙方考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需脱产学习的;

2.到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或国外留学、定居的;

3.乙方有其它个人原因要求辞职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2.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内的;

3.已婚女职员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乙方违反计划生育规

定的除外);

4.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被撤销时;

2.乙方死亡的。

(八)解除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

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十)经济补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乙方补助费

1.甲方依据合同第九条

(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符合本合同第九条

(三)款和

(四)款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

补助费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乙方一

个月的工资(乙方解除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

月。

(十一)医疗补助费:

符合本合同第九条

(三)款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国家有关

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在合同期满或未满,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

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如数交回甲方财物,办理人事、财务、行政等清手续,并做

好工作移交。否则,甲方有权依法索回被乙方占用的财物。

2.住甲方宿舍的,必须按与甲方有关部门所签订的“住房契约”规定

执行。

3.在解除合同之次月底前,应将社会保险转离甲方。若一时确难转

出,甲方为其保留六个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付,乙方

需一次性向甲方预交半年保险金和档案管理费(按每月伍佰元计)。对

保留半年尚不能转出者,甲方作除名处理,并停止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

险。

4.乙方参加学习、进修,由甲方支付学习费用的,须向甲方退还学习费用。具体归还数额,按乙方学习、进修结束后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

减少应归还总额的25%计算(如学习、进修与公司签订了其它协议,按

具体协议执行)。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劳动法》第91、95、97、98、99条其一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乙方抉择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抉择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提请有

关部门调解或仲裁。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宏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及其修正文件和《全员合同

制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政府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

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涂改或代签无效。

甲方: 宏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11.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年大“陷” 篇十一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十年工龄按照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实际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为规避将来无固定期限合同之责,现在即开始“清算”十年元老,成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没有任何征兆,武学莲失业了。

34岁的武学莲已经在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当保育员几近10年,就在今年3月8日,她还经幼儿园推荐,被海淀区妇女联合会评为“2006年度海淀区先进外来务工女性”。

“整个海淀区只有10个人获得。”说到这份荣誉,武学莲脸上仍是自豪的表情。

而且根据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继续工作到2007年度的合同到期(2007年7月31日到期),武学莲在该幼儿园的工龄就满了十年,她将有机会要求洁华幼儿园跟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甚至可以是终身受雇)。对于武学莲而言,这几乎是已经一只手握住了这只铁饭碗。

但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是,7月3日,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一份给武学莲的“通知书”,终止了她继续在这所幼儿园工作的权利。她在这所幼儿园所有的努力、荣誉和未来俱都归零。

变法

2007年6月29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新《劳动合同法》在4次审议之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条件有一条得到满足的,都将自动赋予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单方面享有选择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

而在此之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获得,不仅必需满足连续十年工龄的要求,还必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同意才能成行。现在十年工龄从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升格成为了一个充分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郑尚元告诉本刊,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调研之下,为解决中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做出的变化。

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责任方是企业,用人单位担心经济效益不稳定,陷入低谷时企业裁员困难,不敢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只使用“黄金年龄段”的员工,在用完员工最年轻力盛的年龄段之后将其抛弃。

更有甚者,为了减少成本,规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将试用期无限延长。而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也使得员工“忍气吞声”。

显然,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更为弱势。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遵循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齐向梅看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款项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项规定避免了劳动者只吃“青春饭”的尴尬;“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则是用来防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短期化。

与此相对应的,新法对企业赔偿责任也比以往明确并且加重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更是遏制了许多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断签与失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起,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辞退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该规定还将受到明确规定的惩处。这样的规定,让一些用人单位开始神经紧张。

比照到武学莲身上,她在洁华幼儿园的连续工作时间已近十年。如果在其7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幼儿园继续雇用她,她将不需要单位同意,甚至不需要自己提出,也将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但是武学莲最终没能等来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打开的保护伞。

还是在6月26日,武学莲突然被幼儿园领导叫去谈话。“幼儿园党委书记兼副园长刘杰找到我,说马上就要放暑假了,让我从7月1日起开始休假两个月,这两个月没有工资和保险,也就是断签两个月,等开学再回来上班。”她向本刊回忆道。

因为暑假,园里没有保育工作,休假似乎也并非不能接受,但副园长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却让武学莲心生忐忑。刘杰在向武提出断签休假的要求后,特别强调武回来后,“工龄重新开始计算”。

接到这样的消息后,武学莲最初的担心是两个月后回来,幼儿园将不再聘用自己。因为她和幼儿园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7月31日就到期。所以,武学莲希望幼儿园的这一承诺能够形成书面文字。但正是在这一对书面凭证的要求落空后,武学莲收到了不再续聘的通知书。

7月3日,一份写有“截止2007年7月31日您的合同到期,因我单位工作安排及人员调整,幼儿园决定不再续聘,现提前30天通知您。”的通知书,由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发到了武学莲的手中。

和武学莲一同失业的还有龚宁、白云凤、郭玮玮三位老师,以及两位食堂的工作人员。本刊拿到的证明材料显示,龚宁是1997年8月正式进入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的,7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正好是她在这所幼儿园工作满10年之时。而白云凤、郭玮玮也只比龚宁晚了一年。据称,两位食堂的工作人员工龄都已10年。

“6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幼儿园领导找我谈话,一进门就给了我一个书面通知,然后说不再续聘的事情,之前没有任何征兆。当时给的这个书面通知没签字也没盖章,后来我们咨询了律师,说这样是无效的。”其中一位老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称。

十年之槛

面对突如其来的失业,武学莲等也展开了抗争的努力。

武学莲和一同失业的三位老师一起,找到了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的陈岳琴律师。

“接到这个案子,我马上感觉到用人单位是想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十年工龄成为一些劳动者的职业之槛。”陈岳琴律师向本刊分析武学莲面临“十年断签”以及其他老师“十年遭淘汰”的原因时称。因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十年工龄的计算将按照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实际连续工作时间计,而并非从新法施行之后。因此,用人单位为规避将来无固定期限合同之责,现在即开始“清算”十年元老,成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对此,刘杰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将这种淘汰归结为正常的优胜劣汰:“我认为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我们幼儿园有一个劳动考核小组,每年不再与谁续签,都是由劳动考核小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她们(武学莲等人)的合同是7月31日到期,我们按照劳动法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至于具体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刘杰只是简单地表示,是根据老师平时的表现情况做出的。

但武学莲却告诉记者,从未听说过幼儿园有这样一个劳动考核小组。陈岳琴律师也称,在与园方的谈判中,园方自始至终没有提过有这样一个组织。同时,刘杰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回避了断签一说。

在武学莲与其他老师的努力无果后,律师的出面起到了作用。“我去和园方谈过两次,起初园方表示这些老师属于末位淘汰,不符合补偿的标准,后来我提出园方有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同工不同酬的嫌疑。” 陈岳琴告诉记者。

最终在陈岳琴的协调下,园方才愿意给每人一万元生活补助费作为补偿。目前,除武学莲因与幼儿园还涉及到各项保险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补偿上没有达成协议,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外,其他三位老师,都已经接受了幼儿园给予的一万元补偿。

过渡困境

尽管洁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之争已经告一段落,但在记者的采访中却发现了更多类似的案例。在向新《劳动合同法》过渡的时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十年“元老”及已经续签两次以上员工的倾向明显。

2007年8月15日,深圳。龙华中心小学5位代课老师的遭遇同样颇为典型,他们在校任职的平均年限达15年,却都在8月15日那天被学校辞退。而校方给出的辞退理由也与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雷同,龙华中心小学教导主任将此次辞退事件解释为优化教师队伍的一种方式。不过,龙华中心小学教导主任温自立也承认,目前为止,学校从未辞退过一位在编老师。

在新法实施前的这段风声鹤唳的日子里,“失业大军”中有三种人,一是根本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为用人单位付出近十年心血的劳动者,合同在2008年前到期,所在单位以“优胜劣汰”等借口逃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则是已经连续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即将签订第三次时,却被迫走人。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也考虑到过渡时期的这一状况,并且针对第三种情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法规称,在新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开始计算续订次数。也就是说,在续订合同次数的计算上,“法不溯及既往”。但对前两类人,目前还缺乏确实有力的保障措施。

针对企业的慌乱和逃避,《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解释,国家立法不仅仅要考虑一个企业赚钱不赚钱,而且要考虑整个中国的企业怎么发展;不仅要考虑企业发展,还要考虑社会发展、国家发展,要考虑国家竞争力怎么提高的问题。如果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调整和经济发展一般要求来说,劳资双方的关系处理得如何,是企业能不能具有竞争力、国家经济发展能不能协调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

显然,稳定劳动关系是新《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愿景,它关系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而劳资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实现这一愿景的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郑尚元认为,劳资双方广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2.保安人员劳动合同书新 篇十二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消极效应

2007年10月, 中国最大通信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公司动员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 (7000人) 办理完主动辞职手续后, 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华为“辞职门”事件被外界解读为旨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 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成为永久员工。无独有偶, 据有关报道,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 部分区域企业也纷纷仿效华为, 以“劝辞职工” (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措施, 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 、“逆向派遣” (即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 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再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或“裁员”的方式应对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对企业带来的人力成本增加的影响。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消极效应与政府管制

改革开放近30年来综合国力提升的背后投射出的利益分化以及人民内部矛盾日趋严重的趋势促使“关注民生”成为当今我国政府的执政主题。为了履行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重要职能, 政府选择了“管制”这一途径。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某种方式影响私人经济而采取的管理与监督行为。现代经济中, 管制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广泛的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行为。政府管制的类型分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是政府对自然垄断领域和存在信息不对称领域进行的管制。社会性管制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 政府实行跨行业、全方位的管制, 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中, 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1]。在该法16条的“法律责任”中, 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 法律责任天平也明显向劳方倾斜。对于当前一些损害劳动者利益而又难以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行政人员责任的情况, 这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2]。可以说, 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管制”, 以便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地讲, “新法”中有关员工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无固定合同期限签订条件等众多管制, 的确增加了企业, 尤其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小型或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人力成本, 加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风险。也正因“新法”的这些管制, 除让企业增加不敢轻易“得罪”员工的忧虑之外, 最让其恐慌的是:企业是否会成为员工养老之地?华为“辞职门”事件以及后续的一些地区的企业出现的“劝辞”、“劳力派遣”用工和“裁员”风波正是企业对上述担忧的防微杜渐之策。由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催生的消极效应值得我们去深思:“政府管制”怎样才能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又不至于挫伤到企业的积极性和正常发展?

三、政府管制的限度

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公共性, 奠定了政府管制的合法性基础, 同时也决定了政府管制的限度:即政府不断地界定其与企业、私人间的各自权利与责任的过程。

政府与企业的权力分割与责任分担。政府的社会角色和职能要求赋予政府拥有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管制权力, 同样, 用人单位或企业的本质属性和社会角色也应让企业拥有自身价值分配的话语权与选择权。政府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保护的权力分割就是二者责任分担的界限。同为社会责任主体的政府和企业, 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均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从政府角度来讲,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从用人单位层面来看, 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正因政府与企业对保护劳动者均有共同责任, 二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更应相对界定, 以“各司其责”, 避免相互推诿或消极规避责任[3]。就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规定来讲, 政府也应分担相应的责任, 将其全部由企业来承担, 不但会加重企业人力成本, 降低企业竞争力, 而且有违公平之嫌。因为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保护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为此, 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也应该为。政府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管制的同时, 也可通过诸如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优惠等多种间接途径来实现该责任分担。由此, 既可回归政府责任的公共性, 又能让企业“心悦诚服”, 以规避类似华为“辞职门”事件的重演, 最终切实履行好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真正保护。

企业与个人之间权力分割与责任分担。在企业与个人关系中, 各自均有“双选权”和利益分配的“诉求权”。新《劳动合同法》对“甲乙”双方的这些权力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具体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终止、竞业限制、相关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责任等。这是政府“代表”劳动者而做出的管制。从其管制的强度来看, 责任天平无疑是多向劳动者倾斜。事实上, 要达到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动。一方面, 用人单位要肩负起部分保障员工合法利益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 劳动者亦应秉承奉献精神而赢得企业的尊重和价值分配回馈。没有企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何谈薪酬福利?社会保障更是“空中楼阁”, 此所谓“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因此, 企业与劳动者个人权力分割和责任承担关系, 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在拥有各自权力的基础上, 企业对劳动者价值分配回馈与劳动者对企业价值贡献的互动关系, 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进行责任分担的关系。

完全避免政府管制行为带来的消极效应是不现实的, 而现实的是政府在管制的过程中对管制领域的产权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 这个界定的核心就是:政府、企业、及私人间各自的权利分割与责任分担。

摘要: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福音”的同时, 也给企业戴上了“紧扣咒”。企业消极应对“新法”的背后提示政府:管制限度的核心应是不断地界定产权。政府对保护劳动者产权不断界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对保护劳动者领域内的公共性、社会性及私人性之间的区分过程, 也是不断地界定政府、企业及私人间的各自权利与责任的过程。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消极效应,政府管制,限度

参考文献

[1]庄序莹.公共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2]潘希武.政府管制的两个限度与高等教育市场化[J].比较教育研究, 2005, 9:45-47.

13.事业单位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十三

甲方:

法人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熟知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内容和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合同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在 工作,此工作只针对签订协议本人,不允许非本人代岗,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如工伤等),本人自负。

第三条 乙方待遇:

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的考勤和计酬办法执行,寒暑假期间只发生活费(每年发放十个半月工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用工单位协议约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随省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

3.乙方工作中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待遇按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负责乙方的计生管理

2.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用工单位拨付的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3.为乙方人员工作调动和求职提供方便。

4.为乙方建档,办理协议签订、协议解除、工伤等有关手续。第五条 乙方义务

1.如实告知甲方与劳动协议相关的基本情况,保证所提供个人有关证件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如乙方从事的是特种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乙方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或原有单位允许自谋职业的证明(外地打工人员需要有“务工卡”和“暂住证”)

3.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体检,费用自理。4.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5.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尽职尽责,获取用工单位的满意。6.乙方欲终止或解除此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乙方未经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擅自离职,扣除一个月工资。

7.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即时将婚育情况如实告知甲方。8.乙方须对与甲方签订劳务协议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赔,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9.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乙方应在接到退回通知后7天内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劳动协议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此协议: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甲方或用工单位允许,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疾病流行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6.因乙方提供假信息和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

7.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8.参加或传播各种邪教的,一经发现,无条件辞退。

因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或经济补偿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质,因用工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企业改革、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退回甲方的,本协议终止。

(四)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的特殊性质,因用工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原因需退回乙方的,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用工单位设备、设施、工具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乙方应赔偿用工单位损失,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因工伤、亡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甲方或用工单位,甲方按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工伤、亡认定手续;按有关规定理赔,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因未按生产操作规定进行操作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而且甲方有权根据损失对乙方进行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保守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或泄漏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如乙方结束或终止用工单位的工作,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也应在当天与甲方取得联系。因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或用工单位向乙方提供专业培训费用,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服务期跨越本协议期限的,本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到结束时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用工单位”是指与甲方形成劳动派遣合作关系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的条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因自身过错如犯罪、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非因工伤、亡的,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邮编: 住址: 地址: 户口性质:(农业、非农业)电话: 手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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