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报制度(精选4篇)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报制度 篇一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须知
一、受理范围:
取得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的,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三)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如:
1、变更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3、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4、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的要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涉及放射新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6、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必须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四)市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 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所需材料 篇二
一、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待变更驻地诊疗用房证明;
4、医疗机构待变更驻地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及房屋布局结构图;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的书面申请;
4、医疗机构股东会增资决议;
5、医疗机构资产验资报告;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类别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复;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待增加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待增加诊疗科目需要必备的专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待增加诊疗科目科室建筑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
6、待增加诊疗科目医疗设施目录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增加床位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增加核定床位数的批复;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待变更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产权、债务等相关责任协议书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7、医疗机构股东会变更法人决议;
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 篇三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有2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每项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场所证明(自有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七)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明材料;
(八)章程(限于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九)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详见“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十一)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
(四)、(五)、(六)、(七)、(八)、(九)
(十)项材料在机构名称预核后提交;
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二)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型或者技能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内。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上应签署所在单位意见。
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指南
一、变更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变更场所、资金鉴定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可从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下载,也可复印使用。
登记指南
(四)申请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指南
一、变更执业类别、技术职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司法鉴定登记事项申请表》;
(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彩照一张。
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彩照一张。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报制度 篇四
一、申报条件
凡报名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等级为乙级或二级或B类及以上;
2、机构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二、鉴定(评估)机构类别
1、资产评估机构;
2、土地评估机构;
3、房地产评估机构;
4、工程造价机构;
5、价格评估机构;
6、保险公估机构;
7、二手车评估机构;
8、司法鉴定机构;
9、其他评估鉴定机构。
三、申报材料
1、机构介绍;
2、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专业资质证书;
4、骨干评估人员的简介及执业资格证书;
5、机构主要业绩;
6、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报材料请依照上述顺序进行编制,各类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行政公章确认。申报资料需要向本会提交两套书面文件;并将上述资料电子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文档,发送至bzac@163.com(邮件标题注明申报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鉴定机构名册的资料)。
四、注意事项
(一)机构介绍要详细写明本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数额、成立时间、鉴定业务范围、所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等情况,要注明主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内容。
(二)无论是否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各机构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各机构统一将上述申报材料于2016年12月20日前递交或快递至滨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科(滨州市规划局大楼六楼)
联系人:肖萍英 张燕 联系电话:0543-3808276
六、资质审核及发布入围鉴定机构名册
本会收到鉴定机构申报材料后,将进行资质审核、业绩情况调查等工作,待入围机构确定后将于2016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