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共11篇)
1.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一
一、最后将地方性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为保护好赤水河的生态环境,贵州省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赤水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禁止水电开发、拦河筑坝。
三、要研究制定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出台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等方面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四、而地方性法规对监管也只做出概括性或笼统性的规定,并未涉及监管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这让在现实中真正实现监管成为空中楼阁。
五、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州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八、宁波是中国对外开放城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城市、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全国较大的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九、最终设计出陕西省政府政策保障和执法监督模式,完善经济法、环境法及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环保产业的法律规定。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中国也加入了这样的队伍中,先后制定了很多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律、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2.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二
欧盟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即REACH法规)中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注册、授权、限制等不同的管理措施。欧盟REACH法规的推出使得化学品安全的举证责任从政府转移到生产商和进口商身上,是化学品管理理念方面的一大转变。该法规推出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纷纷开始考虑是否将该法规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自身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中。韩国政府也开始就REACH法规在本国实施的必要性展开论证。
据韩国环境部介绍,韩国市场当前统计在册的化学品超过41,000种,其中每年生产或进口的新化学品约达600种。韩国目前95%以上的现有化学品销售仍处在缺乏基本毒理信息数据的背景下。与其他经合组织(OECD)国家,尤其是韩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地的欧盟国家相比,韩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过去一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这导致韩国企业在应对国际化学品条例方面能力欠缺,且产品的竞争力不够。韩国还缺乏对出口产品实施高质量风险评估的必要基础设施环境。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也是产品合规性不够的一大原因。因此,韩国环境部决定一方面引入现有化学品获取毒理数据的强制监管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加大人体毒理及生态毒理测试实验的基础设施投入。
基于以上几点,韩国环境部着手起草适用于本国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并于今年3月正式提出了新法规草案《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的法规》。
2 新法规提案与韩国现有法规的差异
韩国目前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是1991年颁布的《有毒化学品管理法》。在该法中,首先根据化学品在韩国商业化的时间与该法生效时间的前后关系,将化学品区分为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对新化学品特别规定有申报评估的要求。其次,又先后根据化学品的毒性(危险性)和风险性将化学品类型分为有毒化学品、需要观察的化学品和禁用化学品、限用化学品,同时根据化学品的急性毒性和爆炸危险性等,指定有容易发生事故的化学品,上述化学品构成了该法规制的危险化学品,并针对每一种类化学品设计和安排了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为满足上述分类要求,该法中所确立的毒性(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风险性评估制度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风险性评估的引入也表明了韩国化学品管理中警惕和预防的理念,以及“受体导向下化学品管理范式”的确立。相应地,每一类化学品都纳入了名录制度的管理之中。
新法规提案与韩国现行的化学品法规相比有多项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变化有:(1)新法规要求所有化学品的制造商和生产商向韩国环境部报告上一年度的制造量或进口量,而现有法规只要求有毒有害物质的制造商和生产商报告年制造量或进口量,需要报告年制造量或进口量的物质范围扩大了。(2)该法规要求在报告上来的化学物质中选定“评价对象物质”,而这些“评价对象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对这些物质的用途、物理化学特征、有害性、分类与标识等资料进行注册,而现有的法规中并没有这一要求。(3)该法规要求从其他国家向韩国出口化学物质的业者应选择个人或国内登记法人为全权代表来履行该法规对进口商所赋予的义务,而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下,国外的化学物质进口商可直接出口到韩国,而不需要指定个人或国内登记法人作为全权代表。(4)该法规将达到一定条件的有害物质列为许可对象物质,要求这些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制造和生产之前先获得韩国环境部的许可,而现有的法规并没有这一要求。
3 对我国的影响
韩国《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的法规》统一管理韩国境内所有的化学品生产和进口。该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韩国的各种化学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法规中“评价对象物质”,“许可对象物质”,“限制、禁止物质”的进口所产生的影响尤为严重。但由于该法规并没有明确这三类物质具体是指哪些物质,所以该法规将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该法规对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管控比韩国现有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更为严格,也更为复杂。若我国不对该法规给予及时的跟踪和应对,必然使我国对韩化学品出口面临严重威胁。
另外,该法规是第一项在单独一个国家内实施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法规(REACH法规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实施)。若成功立法,则美国、日本也会出于同样的目的,出台类似法律,其他国家也都效仿,纷纷制定此类严格的化学品管理政策,这将使世界化学品贸易形势发生转变,对一些在化学品管理方面不够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产生较大冲击。我国若不及时在化学品管理立法方面跟上国际的潮流,则将在国际化学品贸易上处于弱势的地位。
4 关于应对机制的建议
4.1 政府层面,加强化学品立法
韩国《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的法规》草案的提出和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上化学品管理立法的趋势。作为国家层面,国家的相关立法部门应及时根据国际上化学品管理立法的最新形势,对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并统筹考虑该法规与我国自贸区发展战略的衔接问题。中韩自贸区官产学研究已经结束,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研究正在进行,该法规将对我国出口化学物质产生壁垒。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竞争力比日、韩同类企业低,在已签或今后要签的协议中都是出让现有利益的一方。在我国尚无完善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前提下,未来的中韩自贸区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对我国国内产业是雪上加霜,对韩国企业是锦上添花,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4.2 企业层面,充分认识韩国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并实时关注其最新进展
韩国此次提出的《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的法规》比起现有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有很大的变化,与我国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我国企业要对该法规引起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该法规对我国化学品进口商规定的义务,并实时跟踪韩国方面针对化学品管理方面发布的文件、律令,及时调整对韩贸易的策略。
摘要:本文将从该法规提案的立法背景、与韩国现有法规的差异,以及对我国的影响等三方面对该新法规草案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3.避免误读和忽视法律法规 篇三
Thomas:一定程度上欧洲市场近年来确实不是十分理想,经济状况的低迷导致消费萎缩。另一方面中国加工成本的上涨也导致了物价的上涨,这也影响了我们的消费。由此引发的更多问题是我们的会员单位下单量的减少,对中国的供应商失去了一定程度的吸引力,品牌商和零售商也为找不到好的供应商而烦恼。
TAweekly:当前全球纺织品市场经历着新一轮的产业转移,中国的成本优势正在向东南亚等国转移,在您看来未来中国供应商将面临怎样的挑战?
Thomas:中国的采购总量确实在减少,东南亚的采购量在增加。但是东南亚增加的都是较低端产业链上的产品,精密、复杂的产品仍需在中国进行采购。中国的供应商有着丰富的经验与服务能力,我觉得未来的竞争将超越产品制造、生产成本、加工设备等层面,而更多地体现在对法规的把握与遵守程度。
TAweekly:促成德国时尚协会与Tradegood合作的原因是什么?
Thomas:我们希望通过与Tradegood合作,建立起与中国供应商更为广泛的联系。德国的纺织品法律法规非常严格,通过Tradegood提供的可信商家,我们可以便捷地筛选合作伙伴,降低风险。此外,双方合作开展活动可帮助提升中国企业对德国乃至欧洲的行业法规等项目的关注与认识程度,避免对一些常规性法律法规的误读和忽视。
4.法规 测试试题2和答案 篇四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5小题,从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每小题1分,本题型共25分)1、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将于(C)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A、2006年1月1日 B、2006年2月15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2月15日
2、《会计法》规定,(D)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A、会计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财务经理 D、单位负责人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C)。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4、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C)。
A、统一领导 B、分级管理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5、出票日期为2月10日,以下书写正确的是(C)。
A、贰月拾日 B、零贰月壹拾日 C、零贰月零壹拾日 D、零贰月零拾日
6、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整改期限为(B)。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8、税务登记证件每(A)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9、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A)。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代收代缴
10、职业道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A)。
A、社会分工 B、经济发展 C、政治需求 D、生产力的要求
1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有各种途径,但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是(C)。
A、会计继续教育 B、会计自我教育 C、会计学历教育 D、会计职业荣誉教育
12、存款人不得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形是(D)。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生产经营 C、注册验资 D、临时借款
13、以下不属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的是(D)。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行使追索权
14、发票的特征不包括(D)。
A、合法性 B、真实性 C、传递性 D、有效性
15、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职业道德内容不包括(D)。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 D、坚持原则
16、持票人对前手享有的首次追索权应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B)行使。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7、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A)。
A、忠于职守 B、办事公道 C、奉献社会 D、诚实守信
18、以下不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是(D)。A、《企业会计制度》 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总会计师条例》
1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应由税务人员填写的项目是(D)。A、实际经营期限 B、发票缴销情况 C、税款清缴情况 D、注销原因
20、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需要的提供的证明资料是(D)。A、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B、税务登记证 C、借款合同 D、主管部门批文
21、下列不属于专业发票的是(D)。
A、国有金融企业汇兑凭证 B、电信企业的电报收据 C、航空公司开具的机票 D、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22、以下不属于会计职业道德特征的是(D)
A、强制性 B、利益驱动性 C、稳定性 D、收益性
23、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途径不包括(D)。A、将会计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B、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C、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D、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A)。
A、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B、本单位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 D、本单位的审计机构
25、国有企业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D)工作。A、稽核 B、会计档案管理 C、会计 D、出纳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5题,从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本题型共30分)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BCD)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A、私营企业 B、国家机关 C、国有企业 D、事业单位
2、以下单位账户的设立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有(ACD)。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3、以下属于票据行为的是(ABD)。
A、出票 B、承兑 C、付款 D、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包括(ABCD)。
A、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B、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C、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D、形式教育
5、以下属于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有(ABD)。A、有书面合伙协议 B、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C、有五名以上合伙人 D、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会计职业道德中“客观公正”的具体内容包括(ABCD)。
A、端正态度 B、依法办事 C、实事求是 D、保持独立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ABD)。
A、同行业利润率 B、成本费用加利润 C、同行业加权平均利润率 D、同类行业的利润率
8、以下属于附加刑的有(ABC)。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罚款
9、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内容包括(AB)。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名称 D、出票日期
10、以下单位结算账户中哪些账户可以提取现金(AD)。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1、以下属于我国《票据法》中所规定的票据的有(ABC)。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股票
12、以下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的有(ABD)。
A、托收承付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B、预收货款为收到货款当天
C、分期收款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发出货物当天
13、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有(ABCD)。
A、企业改变名称 B、改变法定代表人 C、增减注册资本 D、改变经营地点
1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ABCD)。
A、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B、销售免税商品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D、在境外销售商品
15、根据《会计基础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可以兼任的工作是(ABD)。
A、稽核 B、收入、支出、费用、债款债务账目登记 C、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D、会计档案的保管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5题,认为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认为错误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每小题1分,不答、错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题型共15分)
1、总会计师不是单位行政领导。(×)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只有在使用中文的基础上才能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在我国设立的所有企业记账本位币都应是人民币。(×)
4、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程序。(√)
5、凡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7、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8、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制定的军队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报国务院批准。(×)
9、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奉献社会。(√)
10、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
11、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2、税款优先于所有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1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
14、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银行只能到付款日才能付款。
(×)
15、会计人员坚持准则仅对法律、国家、社会负责。(×)
四、简答题(本题型共3题,每小题5分,本题型共15分)
1、简述银行汇票的含义及其绝对记载事项。【答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5分)
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0.5分)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0.5分)
(3)确定的金额(0.5分)
(4)付款人名称(0.5分)
(5)收款人名称(0.5分)
(6)出票日期(0.5分)
(7)出票人签章(0.5分)
2、简述税款征收的原则。【答案】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0.5分)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0.5分)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1分)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1分)
4(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1分)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0.5分)
(7)税款优先原则。(0.5分)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及其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答案】
(1)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1分)
(2)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联系:
①作用上相互补充(0.5分)
②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0.5分)③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0.5分)
④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0.5分)(3)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区别:
①性质不同(0.5分)
②作用范围不同(0.5分)③表现形式不同(0.5分)④实施保障机制不同(0.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1题,每小题15分,本题型共15分)
(一)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7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7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7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2007年11月,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5)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出差在外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5 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分)
(2)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1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1分)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1分)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即7000元赔偿金;(1分)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即17500元罚款。(1分)
(4)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2分)
5.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五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6.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类型 篇六
档案工作人员要依法做好档案工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所依的“法”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档案法律规范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
概括来讲,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它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也包括国务院、具有立法权的寺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档案事务的各种档案法规、规章。此外,还包括非专门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
二、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
根据制发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档案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
(一)档案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该类型主要包括《档案法》
这一专门性的档案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条款。
《档案法》的制定与我国其他法律的制定一样,都必须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依据,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体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历史记录,是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所以,档案馆的建设,档案的安全保护及档案事业的发展同样受宪法的保护。《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目前唯一的一部专门的档案法律。
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党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了补充修改)、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等有关内容的规定。档案法律的效力高于档案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及规章。
(二)档案行政法规
根据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制定;应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类型档案行政法规也包括两种,即专门的档案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
在《立法法》发布、施行前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局长或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签署命令发布的专门性的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
其他行政法规中也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内容的规定。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
(三)地方性档案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我国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自《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很大的发展,截止到2001年10月,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西、贵州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 上地方人在党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档案法规。长春、沈阳、青岛、宁波、武汉、济南等6个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也由市人大党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档案法规。
《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权属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党委会;第二,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要以宪法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与其上位法相抵触;第三,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四)档案规章
它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依法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就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在《立法法》发布、施行前由国家档案局、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档案规章,已有120多部。如《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较在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之间、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规章、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对某一事项的规
7.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七
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
会计和税法是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立足于微观层面但是却影响到宏观, 会计信息是征税的基础, 税收法规是国家为了保证宏观经济的运行和纳税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但是税法规定会影响会计的确认。因此, 两者是相互作用的。但是, 从总体上看, 两者又是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的。会计和税法不同的目标、原则和规范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例如, 会计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而税法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 目标的不同会导致两者在原则、处理方法和程序上的不同。决策有用性决定了会计原则更注重实质性, 会计方法的选择也更注重经济实质, 而税法调控和保证的目标导致税法的原则和处理程序更具有强制性。所以, 以上差异的存在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呈现分离的态势, 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为我们促使其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会计和税收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 主要存在两种税会模式, 第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分离模式, 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统一模式。分离模式是基于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建立的, 强调市场调节, 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的, 因此要求会计信息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而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调节。统一模式强调政府的作用, 会计信息的作用更加关注对于宏观调控的需求, 因此财务信息应该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公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轨道, 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 国家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 因此会计和税收应该保持一致, 虽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国家的调控管理, 但是却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不能适应多变的经济环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步实现了与国际的趋同, 会计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会计信息更主要的是服务于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而不仅仅是满足政府的要求。但是,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始阶段, 会计信息的作用还应具有宏观管理的作用。另外, 美国过渡分离的税会模式也表现了一些弊端, 削弱了税法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保护作用, 进而造成企业的财务危机。所以, 即使在国际趋同的背景之下, 我国也应该探索适合自身状况的税会模式, 而不仅仅照搬国外的模式。所以, 在实行分离模式的背景下, 由于两者本质上存在的差异, 两者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失, 所以我国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的关系, 从而实现协调发展。
三、选择分离模式的原因
(一) 两者的目标差异不可消除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的目标是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税法规定, 其基本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维护公平和调节经济。两者目标的不同造成其管理流程及原则和核算的不同, 而这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无法消除的, 所以税会分离模式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二) 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 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更大的调控作用, 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共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 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必须强调以市场为主和适度干预的原则。这样既能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 又能减少因市场发育不完善造成的不合规行为, 从而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而税收可以作为国家市场干预的一种手段。因此, 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特点决定了国家必须采取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从而决定了我国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特征要求。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者, 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所以在现有条件下为了实现当前的目标, 在采取分离模式下, 采取税法和会计制度适当的融合是合理的。
(三) 法律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进行了保护, 其特点充分体现为将之作为立法的目标和原则, 同时强调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样的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把会计目标确定为多元的, 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既有公有制经济实体, 也有私有制经济实体, 所以委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成为双重的目标。从利益保护来看, 法律要求平等的保护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 这意味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均应得到保护, 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恰当的税会模式就成为调节这种目标的手段, 既不能过于强调税收的作用, 又不能只考虑部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我国长期以来延续了大陆法系的特点, 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 体制的变革会造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在的不协调, 再加上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就会导致经济状况和法律的脱节。与此相反, 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却相对超前, 尤其是最近几年的国际趋同改革, 两种体制的不同步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逐步加大, 制约了两者之间的协调。
总之, 我国税会分离模式是必然的选择, 我们决不能回到统一的道路上去, 这要求我们在选择分离模式时应把握适度原则。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尚需规范的阶段, 积极发挥两者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利益和私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我们认为, 应该积极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 合理把握分离的“度”, 针对不同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措施, 进而促进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和谐。
四、协调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税收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本文针对差异的类型, 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 微观方面
企业在纳税时的计税差异主要分为可调整差异和不可调整差异, 针对不同的差异类型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
1. 可调整差异
该差异主要包括收入项目和成本项目。对于收入差异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收入范围。税法所采用的列举法是不科学合理的,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快法规的完善建设, 会计收入概念的扩大使得我国对会计收入的定义逐步放宽。二是收入确认。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较为宽松, 而会计却相反, 考虑到当前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偷税漏税等问题, 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该和会计准则相趋同, 注重严谨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缩小两者的差异。三是计量差异。两者理念的不同造成计量的差异, 为了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现行税法应该赞同会计的合理做法, 实现向会计准则的转变。
对于成本差异的调整,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扣除时间和金额的差异。税法对于纳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目的在于严格征管, 保证税收的实现, 从这方面来说是合理的。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最高限额, 目的是控制企业滥用扣除条款, 但是有些项目过于严苛, 不符合企业的现状。因此, 税法可以在规定一定比例的同时允许适度的浮动范围, 以满足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的要求。二是对于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税差异。本文认为, 在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 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太强的情况下, 应该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征税, 以确保纳税主体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2. 不可调整差异
不可调整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和会计目标的不同造成的, 难以通过两者的趋同来实现。针对此类问题, 本文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认为, 应该不断完善会计和税收法规建设, 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帮助信息使用者和征税机关及时了解相关的调整事项, 减少税会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 宏观方面
从全球的实践来看, 没有最优的税会模式, 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税会模式才是合理的和值得我们探讨的,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会计制度, 实现税法主动向会计趋同
我国会计准则不断实现与国际的趋同, 会计准则的建设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而我国的税法建设却滞后于会计制度建设。因此, 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 税法应该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 实现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发展。但是, 我们应看到会计准则存在的缺点, 所以要加快会计准则的建设和完善, 积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 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 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实际和现实的会计准则, 使税收法规更好地和会计趋同。
2. 构建税法和会计良好的沟通平台
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为财政部, 而税法的制定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者的不同造成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因此, 为了避免在实务中给纳税人造成的困扰, 两部门应该建立合作和沟通平台, 使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不仅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还要符合纳税调整的要求。同样, 税收法规的制定也应和会计制度保持相对一致性, 从而避免两者的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困扰。
除此之外, 我们可以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 进而充分考虑两者的目标要求, 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总之, 我国税会分离模式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是符合我国经济现状的。但是, 为了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 在分离的基础上, 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既能克服过度分离造成的风险, 又能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 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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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J].财会研究, 2011 (06) .
8.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八
今年7月和8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或者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有关未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的处罚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为此,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审查,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以上报批的法规和决定。
9.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题目 篇九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3、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4、“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5、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紧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二、填空(本大题共10小题,每空1分,共20分)
1、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十分重视,近七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文件,如1999年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有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文件;2003年颁发了《》;2005年颁发了《》等。
2、国家实行教师()、()、()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十六大报告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发展职业教育方面,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
()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
5、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方针。
6、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
7、大力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农村小学基本具备()。
8、国务院规定,要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发展。
10、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单位,要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1分,共10分)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4、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5、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6、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7、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8、新任教师在使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0学时。()
9、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10、学校停办、合并后,校园校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四、简答题(本题共30分)
1、我国实行的教育基本制度有哪八个方面?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提出的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有哪些种类?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4、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5、国家要求要“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简述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主要内容要求。
五、论述题(共30分)
10.期货法律法规的考点和注意点 篇十
2、期货公司怎么怎样要罚。不含:个人和单位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交易,这不是期货公司能管的了得,是个人和单位行为,不是期货公司行为。
3、证监会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原则。
对净资本/净资产比例;(净资本/期货经纪+境外经纪业务规模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等监管措施作出决定。
对期货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控、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4、对高风险期货公司,可降低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是错误的)高风险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要求。
5、对高风险期货公司,每月应当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是对的)。证监会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
6、保障基金是季度结束后15天缴纳(妈的,像房租,季度交),交易所从手续费中提取3%,期货公司从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启动资金是从交易所累积的风险准备金在2006年12月31号的账户中提取百分之十五。(风险准备金是交易所从手续费中提取20%形成的)。
7、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由财政部管。由证监会确定就是错误的。
8、收支计划和决算只需要报财政部不需要报证监会。报的单位中出现证监会就是错误的。
9、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向交易所提提案的权利是没有的。
10、申请提交XX正式的章程一定是错的,必须是草案或者候选人。
11、会员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证监会无法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大会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
12、理事大会要2/3理事出席,1/2理事签字。会员大会则是2/3会员出席,理事签字。
13、总经理拟定发展规划/对外投资;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大会决定审议。
14、专门委员会分为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节、财务和技术。
15、交易所规则应当载明(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16、理事长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是错误的。应当是总经理出的。
17、审议理事长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错误的,是总经理提出的。
18、期货公司和股东之间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交叉持股,不存在财务支持关系。
19、股权变更需要律师法律意见,不需要会计意见书。
20、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要求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高管2年无刑事责任,有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高管变更超过50%也是ok的。要求控股股东的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21、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均是复印件。不需要详细的经营计划,除了设立期货公司,否则都不需要详细的计划。
22、
23、
24、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资本金开立账户是在外汇管理局。设立期货公司,注意章程一定是草案,不能是确定的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是权力机关能决定的。
25、简单的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有关联的持有5%以上的,只要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就可以了,用不着劳烦证监会。
26、期货公司分支机构-3个月合规,一年无违法行为。
27、注意陷阱,证监会派出机构。
28、5%以上股东变换名称也要通知期货公司。
29、设立分支机构要双报(要报告住所地的派出机构,也要抄报分支机构当地的派出机构)。而撤销却只要向分支地报告即可。
30、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资质证明都需要。好奇怪,这么小的事情,连从业人员都需要。
31、被撤销至少五年,被处罚至少三年不能任职董监高。
32、董事,监事是大专,只要有3年期证法会+5年经济管理经验即可,不需要测试,不需要从业资格;独立董事(对学历严格)需要5年期证法会经验或者高级职称+本科学历且本科学位(正宗),还要资格测试+时间和精力。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需要3期货+4金融+5会计经验,本科或者学士学位,资格测试。
33、经理层(总经理+副总+首席风险官)都需要测试+从业资格+本科学历或学位+都需要一定的管理经验。财务部负责人和营业部经理不需要测试,但需要本科+从业资格+经验,财务部是会计师以上经验,营业部负责人有业内经验。
总结:带董的和带监的都不需要从业资格。但是除了董事和监视小喽喽都需要通过测试。高管中经理层需要测试,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经理两个不需要测试。共性都是本科+从业资格。各种经验。
34、不能任职董监高的情形:被开除,撤销资格,解除职务没超过5年。受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没超过3年。被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没超过2年。
35、连续5年经理层人员不任职需要重新申请。
36、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是错误的,因为只要是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即可。
37、期货公司职务的核准分三个层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若证监会授权也可由派出机构核准。
小罗罗董事,监视和财务负责人由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推荐人是任职一年以上的高管。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注意是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和履职情况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高管可在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任职董事监事,实际上就是小罗罗赚点外快。独董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就像高校老师可以在山鹰纸业,同时在华泰纸业任职。
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代为履职要报告派出机构。
证监会对董监高除了收受贿赂罚款3万以外,基本上都是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为主,不客气的就是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由期货公司免职。
办理从业资格证必须已经被单位录用。
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3年没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3年内没有因违法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机构被注销,还是由协会注销。注意注销从业资格是协会的事情,证监会不管这档子事情。2年未执业,申请从业资格前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
无证从事期货业务,处3万以下罚款。
从业管理办法都是10天。从业人员可以向证监会(不是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上任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果有的话)
股东、董事、经理层干扰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首席风险官要保守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其他的估计也接触不到)
首席风险官向三个人报告:总经理、董事会和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
有重大风险立即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不是重大风险,先报告总经理,总经理不管的,或者达不到要求的,要报告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必要时再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没有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以报告监视。
首席风险官不能严控风险,他控制不了。他只能搞搞风险管理状况和制度。
首席风险官基本上和协会不搭界,如果出现考题,基本就是错。
股东,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规定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公司要为首席独立、有效的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首席要保持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
金融期货交易结算资格
1、人:2人5年,且1人持续管理3年
2、钱: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3、3个会计,至少一年盈利且每个季度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
或者净资本5亿,净资产8亿。
全面结算资格
1、人:3人5年,且2人持续管理3年
2、钱:注册1亿。2个月合规。
3、3个会计至少2年盈利且每个季度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且净资本10亿,净资产不低于15亿。
交易所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和非结算。
期货公司要将月度风险监管报告(7个工作日)和报告(要4个月经过审计)报派出机构。风险监管报表要月报和年报。
保证金没足额追加的,要调减净资本。不是净资产。注意是按照会计准则而不是其他证监会什么准则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资产:看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金融资产,看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较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调整资产+调整负债-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
2、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大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大于40%
4、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大于100%
5、负债/净资产小于150%
6、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中间介绍业务的风险监管指标
1、净资本12亿。
2、净资本/净资产大于70%
3、流动资产余额/流动负债大于150%
4、负债/净资产小于10%
介绍业务(从业资格)是5+2。(总部+营业部)
介绍业务的结算系统不能分离,肯定是期货公司的。
证券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合同的。注意没有续签一说。要5个工作日备案。
没有法人身份证这种说法。
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一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是营业执照。监控中心要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维护。交易所对不同客户的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
投资咨询业务注册资本一亿元,净资本8000万。
6个月风险监管合规,证监会2个月给回话。3年经验-1-个高管有资格2年经验-5个业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前一年的财务报告,下半年申请要下半年报告。律所的法律意见。
协会没有权利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2、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培训。
3、套利套保方案。
期货公司每月都要报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协会对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竟然可以日常管理。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开展投资咨询不一定是要“定期”给企业服务。首席风险官的季度和报告要对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做说明。
期货公司每月和每年要报送报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对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视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对报告签署确认。(就是董事、监视一起上)
风险监管报表月度和报送派出机构。高管+结算负责人和制表人都要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比例变动超20%的,要提交书面报告,并5日内报告全体董事。这个事情不是很重要,不要惊动股东。
预警标准当日就要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11.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 篇十一
与日本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目前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出了种类多,门类齐全,但比较分散,法律框架层次不很清晰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即是缺少一部类似于日本《化审法》的综合性的化学品监管法律。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日本感到以往的管理理念无法适应化学工业的发展。在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日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对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进行管理,弥补在化学品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
基于这一思路,1973年,原日本厚生省和通产省(现为厚生劳动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制定了管理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的法律《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简称化审法,1973年法律第117号)以及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以及剧物取缔法等相关法律。该法是世界上首部对新的化学物质制定事前审查制度的法律。
日本确立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调查制度
该法律的宗旨是对化学品的生产或进口进行限制。确立了事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督调查制度。日本要求相关业者在申请生产或申报进口化学品时,必须提交化学品的危险性试验数据,包括化学品的安全性试验、与人的毒性试验和排放气体的数据,并指导企业进行自主检测,只有符合标准的化学品才能获准生产或进口。否则将被禁止生产和进口。对于允许生产和进口的化学品限制其生产和进口数量。如此日本化学品生产和进口许可制度确立。
日本通过法律限制生产和进口化学品
对于如何限制生产和进口化学品,日本通过制定《化审法》,并通过对化学品的毒性试验,对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安全性评价后,对限制对象进行分类。
据日本有关方面介绍,《化审法》的限制对象为放射性物质、《麻药以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以外的物质、以及由该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的化合物。2008年3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以及环境大臣对这一些种类的物质进行了指定,并将其分为几个种类。
此外,2008年3月1日指定的第一种监视化学物质具有难分解性、高浓缩性,共35种,第二种监视化学物质不具有难分解性和高浓缩性、但可能会对人体形成长期毒性的化学物质,譬如三氯甲烷、二氧化碳等,共计909种;第三种监视化学物质具有难分解性、对普通动植物具有毒性的化学物质,该类化学物质从2006年7月14日之后开始进行公告,共计1 15种。
日本政府部门管理化学品的三驾马车
1999年,日本中央部门重组,原“厚生省”改组为“厚生劳动省”、原“通产省”改组为“经济产业省”。与此同时,日本行政机关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除上述两部门外,环境省也具有化学品的管理职能。厚生省在其医药食品局审查管理课设有化学物质安全对策室,经产省在其制造产业局化学物质管理课设有化学物质安全室,环境省在其综合环境政策局环境保健部企划课设有化学物质审查室。这三个部门的职能既有区别,又有交叉,互不脱节,成为日本政府部门管理化学品的三驾马车。
日本不断完善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来,日本通过不断完善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弥补化学品管理的漏洞。1973年,日本制定《化审法》以来,开始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先后制定了监管普通工业化学品的法律,包括《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放射线伤害防止法》,《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日本建立了以《化审法》为核心,辅之以六部普通化学物质法律的初步的化学品法律框架。
此外,日本又相继制定了监管特定用途化学物质的法律,如《食品卫生法》,《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药事法》等法律。
为了规范化学物质的排放和废弃,日本先后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废弃物处理以及清扫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
日本对法律法规管理范围涉及不到的领域,通过制定近百项相关政令弥补法律监管的缺失。这些法律法规和政令的管理范围,基本覆盖了日本化学品生产、使用、排放、废气等全过程。
中日化学品管理体系比较
我国化学品管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为数众多的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65项。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运输、包装与标志等安全标准,有关控制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共126个,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多层次技术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化学品采取分段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公安、质检、环保、商务、建设、铁道、交通、海关、安监等多个部门,其管理职能呈现多头格局。
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日本拥有一部世界上最早的综合性化学品法律,其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完整,种类齐全,覆盖范围广,覆盖了化学品从生产、使用、消费到废弃的全过程,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明确,基本实现了控制化学品生产、进口的管理目标。
与日本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目前我国化学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出了种类多,门类齐全,但比较分散,法律框架层次不很清晰的特点。最为明显的即是缺少一部类似于日本《化审法》的综合性的化学品监管法律。建议我国将分散的65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管理条例归纳整合,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化学品法律。对于综合性法律涉及不到的领域,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等进行完善。
日本根据化审法制定了清晰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形成了科学、行之有效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这对我国建立科学的化学品监管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前,欧盟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应该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化学品管理体系。日本在健全其化学品法律法规监管理念方面,吸收了欧盟化学品从生产、使用、排放、废弃等全过程的监管理念,积极引进欧盟化学品注册与报告制度,日本版REACH的出台是其采取的具体措施。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日本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在适应国际化学品管理潮流方面,建议适当参考日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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