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024-07-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选5篇)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篇一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779号 【发布日期】2009-08-03 【生效日期】2009-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环办函〔2009〕77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岗位证书的变更。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及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从业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状况,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环办〔2009〕45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于60日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联 系 人: 徐海红

联系电话:(010)510954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0012)

附 件: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

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序号 所在地 单位名称 姓名 北 京 北京实华油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赵清/孙卓良/周重华/姬伟/周宏刚/王常新 2 北 京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陈左/焦大化/辜小安/宋晓明/杨伟德/孙桂兰/陈建东/沈禾/绍龙海/刘守勤/常欣/王伯福/张百练 北 京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金世中/吕赫男/周璐北 京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曹世凯/於凡 北 京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 王庆生/韩滨/陈平/张国兴/谭永宁/李准北 京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肖新建 北 京 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侯鹏/张伦梁/陆迪/贾丽北 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核化安全研究所 吴静/范韵臻北 京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徐耀德 北 京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陈桂英 北 京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林永寿/韩振宇/李汉平/张清波/叶琰/成涛/杨艳/王爱平天 津 南开大学 黄耀/郭丽坤/彭新红/黄娟/傅银银/王丽华/林妍/罗晓天 津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于淼天 津 天津市预防医学研究所 刘昶庭 天 津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马文奎/周信泉/霍家明/王立卿天 津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王翠欣 天 津 天津市亚瑞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李军/薛永海 天 津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曹玉和/何俊/陈红盛/张媚天 津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李平政/王兆吉/尹凤亮/左河疆河 北 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成文连 河 北 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李家胜/翟金双河 北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金平 河 北 廊坊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郜志清/吴庆寅/蔡凤英/陈全有/王强/刘凯河 北 河北大学 何炜 河 北 三河市常青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宇 河 北 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景金星/张丽/董国菊/张宝军/胡恒伟河 北 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何景玲/周磊河 北 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许秀娥 河 北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李树清/庄良成/袁之炎/付丽华山 西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于若芳

山 西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静

山 西 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吴丽琴/刘文涌

山 西 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 杜素军

山 西 太原科技大学 张丽平/刘青

山 西 太原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潘颖文/李树桓

山 西 山西中昊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高圣凯

内蒙古 包头市核新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斯尔格楞/赵亮/滕福萍

内蒙古 赤峰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王欣敏/李靖

辽 宁 抚顺环科石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林大泉/申开莲/王波/刘念曾

辽 宁 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徐芳溥/张家明/谢补然/王春燕/武国元/李峻/高淑秋/刘怡蔚/李冬梅/王玮荔

辽 宁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宋显方/李书恒/张冬梅/薛伟宏 42 辽 宁 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张宇/尹家平/王森海/张春涛/王洪涛/于新安/陈振宇/陈国伟/高海林

辽 宁 大连海事大学 何兴旗/王海/肖井坤/刘丽波/吉云秀/邵秘华

辽 宁 辽宁科技大学 刘洋/张海灵

辽 宁 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唐晓彬

辽 宁 营口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李会/赵喜萍/贾子贺/梁红兵/崔杰/任枫

辽 宁 核工业二四○研究所 林殿科

吉 林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王晖联/刘子刚/张妍/李桂莲/黄平沙/白春节/孟丹/冯树丹/崔勇/介冬梅

吉 林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王飞际/张秀萍/傅敏霞/卢彤彤/马俊/王志刚/牛文华/吴睿

吉 林 吉化集团公司 赵薇/邵占杰

吉 林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刘文泉/杜梅

吉 林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陶建东

吉 林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王金达/于君宝/刘景双/麻壮伟/王国平/闫百兴/杨继松/孙志高

黑龙江 绥化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牛静波

上 海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宋海晨

上 海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杭全/顾其祥/严颖明/蔡军杰

上 海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何国祥/周学斋/顾汉/奚桂英/刘明华/姚芳/夏凌志

上 海 上海寰球石油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康峰/朱彩娥

上 海 上海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于孟春/樊文艳/周佩珍/周京园/韩红霞/吴伟/宋军/曹晓华/吴晓华/曹琴华/叶金秀/黄萌/应丽珍/任文杰/张洁/谢煜栋

上 海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曹进/李雅珍/谈荣全/刘惠厚/王西林

上 海 西图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桂时乔

上 海 复旦大学 孙铭

上 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沈新强/陈亚瞿/杨鸿山/陈渊泉/钟霞云/袁骐/徐兆礼/蒋玫/樊伟/王云龙/全为民/晁敏/张凤英/姜朝军/顾润润/平仙隐/沈盎绿/周为峰/罗民波/丁峰元

江 苏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金明新/詹耀进/林莺/应明/王若谷/杨建农/倪少虎/卞海洋/古应红/张建勇/李凌

江 苏 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崔恒勇

江 苏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张志轶

江 苏 苏州和协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秦惠平

江 苏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苏惠

江 苏 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陶景忠

江 苏 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 滕业龙

江 苏 河海大学 操家顺

浙 江 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吴康跃/赵宏/姚海鸥/温炜

浙 江 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传花/王奇

浙 江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余晓燕

浙 江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程锦晖/雷霆/王丹 76 浙 江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 周均

浙 江 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蒋巍巍

安 徽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龚利华/梁兴/李小兵/金善慧/汪文生

福 建 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王怡/潘松壁/杨凡

福 建 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黄光辉/林恭利/吴燕玲/林财兴

福 建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俞亮

江 西 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茂康

山 东 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李仁金/邱云殿/谢依民/石来元/胡跃诚/张维东/杨本/王兵/王静/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篇二

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带住院部的普通医院、传染病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临终关怀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血站、急救站和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对外界环境产生一系列的环境影响。尽管它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一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该类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其对环境影响而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其在建设过程(施工期)和建成使用后(营运期),自身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会对外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是一个环境污染源;另一方面项目本身是病人治疗和康复的场所,需要一个舒适、安静的环境,又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因此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除了要评价它们对外环境的影响之外,还要评价外部环境对医院的环境影响。下面,本人根据多年来的环评工作经历,从法律依据及项目分类管理、选址分析、工程分析、评价方法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保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开展。

2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及分类管理

2.1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作为建设项目的一种类型,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在第十三条中确认和坚持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批准权限。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门法律,更加凸显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门法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

2.2 项目的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的类型及环境敏感区(非敏感区)两个指标进行分类管理。

(1)敏感区的确定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2)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医院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科防治所(站)、疾病控制中心在环境敏感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非敏感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福利院、动物医院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分析

合理的布局是保证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则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从项目所在地区的整体出发,考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对区域环境的相互影响,现在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进行分析比较,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3.1 项目选址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该类项目环评过程中,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详细的了解,了解所开发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使用的一致性,并分析项目与周围环境规划的协调性。

3.2 项目场址的现场调查分析

在该类项目环评过程中,在环境现状调查时除了要考虑交通噪声和电磁辐射等污染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之外,应当关注项目用地内的原有污染情况。对那些工业企业搬迁后的土地用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在环评时必须对原有工业用地内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监测,防止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因为这类企业在长期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工业废物在厂区内的堆埋以及有毒气态污染物的沉降等因素,场址内的土壤有可能已被污染。

对原先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结束,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医疗项目开发的,监测发现土壤受到污染的,在环评中应提出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制定土壤修复实施方案。

3.3 项目内部总体布局合理性分析

在医疗机构项目环评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项目的总体布局情况,特别是对那些产生污染源的地方进行详细了解,合理布局住院部、锅炉房、医疗废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等位置,防止锅炉废气、噪声、恶臭对住院部病人的环境影响。

3.4 项目场址周围环境污染源调查分析

医院项目是病人治疗、康复的公共场所,需要一个舒适、安静的环境,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在该类项目环评过程中,对拟建场址周围环境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周围的污染源分布情况,并就周围污染源对医院环境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评价,分析阐述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4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执行标准的选取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评价标准的选用与执行是很严肃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科学准确地确立并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对医疗机构内部环境(主要是运营期)、外部环境均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选取要从三方面入手(即项目污染源对医院内部、对医院外部、外部污染源对医院)。

4.1 建设项目对内部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医院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医院病人就成为保护目标,这也是该类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的主要区别所在。因此,评价之中必须考虑和预测即将建成的医院的环境影响问题。医院内部环境质量应重点保护,在评价报告书中要确立拟建医院内部的环境标准。

(1)内部环境噪声标准

环境噪声标准应当执行《声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中的1或2类标准。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

(2)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内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般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3)内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内部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93;小区内使用的景观娱乐水,应根据水体的不同来源分别满足《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4.2 建设项目对外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标准

(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期噪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2)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

施工期建筑扬尘的控制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二级标准,TSP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浓度不超过1.0 mg/m3。进入环境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3)厂界噪声标准

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营期对外环境的影响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供暖一般需要安装锅炉,这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设施之一。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执行的具体标准依据所排入水体的功能确定。

4.3 外环境对拟医疗机构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价标准

(1)电磁辐射标准

评价过程中,要考虑到外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电磁辐射污染源主要有高压电力系统、电视广播发射设施、雷达及导航设备、各种无线电设施、电气化铁道、无轨电车、地铁等。其中常遇到的是超高压电力线和变电站。

关于超高压送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限值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可采用《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的标准,即工频电场限值为4k V/m,磁场强度限值为0.1mT;《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值》GB15707-1995中限定的是55dB (μv/m) 。

(2)交通道路标准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时,噪声要符合医院适用区的规定,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项目周围如有商业网点、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站、各类工厂等, 要根据相应的环境标准进行预测和评价, 采取有效措施。如附近有垃圾处理场, 一是要求其恶臭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 二是要预测小区是否受到影响和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措施。

5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点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在评价工作中的主要污染因素为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其次为普通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还有公用设施排放的污染物。

5.1 水环境影响评价

医院各部分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比较复杂。不同部门科室排出的污水成分和水量也不尽相同。医院进入营运期后,水污染主要也分为两大块:

(1)医院排放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等排水。

(2)医疗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废水、食堂、单身宿舍排水等等。

污水除了含有生活废水中常见的COD、BOD5、SS等外,还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放射性、重金属和其他一些化学品等污染物质。这就要求在对这些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之前,还需对一些特殊废水进行单独处理,如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含油废水和洗印废水等。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牙科治疗和化验室,含有汞、铬等有害污染物。

医院产生污水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评价中建议对综合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以确保达标排放。对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的污水还需进行预消毒处理,再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做到达标排放。

5.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源除锅炉、医院食堂油烟等公用设施排放的废气外,还包括来自化验室、普通实验室、动物实验室、传染病房等。

(1)普通实验室和化验室废气

在进行试剂配制、实验样品前处理、实验反应及分析测试等操作时不可避免的会有各种无机、有机化学试剂的挥发,如酸、碱废气,构成实验室空气污染,应当在实验室中设置通风柜,对实验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后排放。

(2)动物实验室废气

主要为动物排泄产生的含氨臭的气体。

(3)传染病房和呼吸道疾病病房的通风废气中可能含有的致病微生物,应当对通风设施排放的废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确保空气的洁净。

5.3 医疗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1)医院废物的分类

医院产生的废物包括一般性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的带有传染性的垃圾和废物,主要分为一般性固体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线废物、传染性废物、废弃的锐物(注射器、针头、解剖刀等)、药物废物、细胞毒废物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等。

(2)医疗废物工程污染防治对策

医疗废物的特性与其他的危险废物的重要区别,在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其污染防治的总原则为营运期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特别是严防有害微生物的泄漏和传播,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居民健康。

由于医疗废物带有有害微生物,因此灭活是处置工艺首要的技术要求,其次是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为了避免使用过的医疗用具流入市场,因此毁型也是处置工艺的要求之一,常用的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有焚烧法、高压蒸汽法、微波消毒法、化学消毒法、等离子消毒法等。根据各类处置技术的特点和局限性,结合我国国情,首选技术为焚烧法,无论是在适用性上还是技术成熟上都具有优势,完全适用于医疗废物的处置。

(3)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医疗废物经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然是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中,从收集、运输、贮存到最终处置这个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1) 对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这个全过程中的每一步,在环评中均需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污染环境的事故;在不可避免的发生污染事故后应采取何种措施以尽快清除污染。对不同的环节,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对预案要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要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过程逐一分析,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2) 被医疗废物污染过的物品,也作为医疗废物一并处理。

(3) 在环评中要对处置过程的工艺条件进行技术分析,以便在处置之后产生的危险废物量最少。

(4) 处置医疗废物后,对医疗废物盛装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对医疗废物临时贮存间进行消毒和空气净化处理。

6 结束语

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医院项目开发建设之前就认真分析工程的污染源并提出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以确保项目运行后污染物达标排放,把项目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控制到可以承受的最低限度,是有效预防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最有力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工程师登记管理办公室.环评工程师登记培训系列教材——社会区域.

[3]建设项目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篇三

浙政办发〔2008〕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四)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和依法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完成环评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评审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公众参与的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众的满意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评和环评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三、优化环评审批管理

(一)明确环评审批权限。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国家明确由省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和省严格限制的、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出分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措施。

(二)简化环评审批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

(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监理。通过强化工程环境监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工程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工程环境监理实施范围和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篇四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环评[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5日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篇五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年度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第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

附件1: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磷矿4.0金3.0(元/克)锰矿3.0 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其它矿1.5 5.0H≤504.050<H≤1002.5100<H≤5002.0H>500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附件2: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核[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年月日到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3: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支[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X X X国土源局(分局)X X X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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