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监管协议

2025-03-11

存货监管协议(精选9篇)

1.存货监管协议 篇一

专用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银行):

为规范****公司在参与***业务上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各项****资金的贷款服务。

二、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审查资金用途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贷款资金挪作其他经营业务,甲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拥有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和专项使用权。

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专项结算账户。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对贷款资金结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乙方应向单位所在地支行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和银行履约保函,在提交甲方和丙方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动员预付款支付手续。

五、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报送当月用款计划和。

六、乙方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包括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的购买合同等),必须报甲方计划合同处、财务资产处核备,并抄送丙方一份。

七、乙方必须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贷款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贷款合同。

八、甲方委托丙方对乙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即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贷款专用账户内的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结算,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丙方权利义务

一、丙方应为甲方和乙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压款,应配备专管员提供资金结算咨询服务。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贷款资金管理、监督。

二、丙方应配合甲方对乙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

三、丙方有权在乙方违反贷款合同规定、擅自转移贷款资金时,按照甲方要求从乙方结算账户中划转等额款项进入专户存储。专户存款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不得支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核算专项账户内的贷款资金挪用,作为政府采购业务以外的支出时,应按挪用资金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视挪用金额大小、性质等情况,终止贷款合同。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偿还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 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

甲 方:乙 方: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

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2.存货监管协议 篇二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 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 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 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 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发布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 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 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 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 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 历时多年, 先后发布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 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 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 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 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 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 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 因此, 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 标准法下, 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 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 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 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 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 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 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 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 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 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 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 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 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 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 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 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 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 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 信贷规模的扩大, 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 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 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 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 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 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 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 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 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 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 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 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 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 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 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 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 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随着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并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 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 2010年9月12日, 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最终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组成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系列文件中, 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 (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ⅡFramework) 、《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final version) 、《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等文件。这些文件针对Basel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应地完善, 以期建立起更为有效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一) 第一支柱下

1、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BaselⅢ中要求银行应当在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全面考虑资产证券化可能引起的全部风险, 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特别是在第一支柱下没有覆盖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所有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对证券化的基础风险暴露的潜在违约和损失;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信用额度或流动性便利;由参与方提供的风险暴露等。

2、弥补资本计提不足的缺陷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针对BaselⅡ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的弊端提出了完善建议, 进一步严格资本计提, 增强资本的风险敏感度。

首先, 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范围, 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 特别是再证券化。

其次, 要求银行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都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如果未纳入并表范围, 对这些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再者, 巴塞尔协议Ⅲ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再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将再证券化定义为,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Basel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 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被定义为再证券化。无论是在标准法下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此外, 无论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如何, 以及银行采取何种计量方法, 都不能将再证券化产品视为合格的抵押担保品用以风险缓释。

3、对外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

BaselⅢ中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

第二, 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如果银行对于采用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未达到上述两项要求, 没有积极收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暴露信息, 就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三, 巴塞尔委员会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行为准则》 (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中规定的核心要求作为使用外部评级的资格标准, 即要求外部评级必须是由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 对于合格评级机构的认定则需要监管当局来完成。

4、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

为了降低资产证券化等带来的顺周期效应,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规定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

首先,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 (Capital Buffers) 。所谓资本留存缓冲就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 银行应持有额外的资本缓冲, 以应对突然出现的危机。巴赛尔协议Ⅲ确定资本留存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 且不低于普通股的2.5%。

其次, 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 要提取反周期超额资本, 以限制银行大规模发放贷款, 抑制经济过热;在经济下行时, 银行要运用这些反周期超额资本来缓冲信贷的过度紧缩, 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保留由普通股或者是其他具有完全吸收能力的资本构成的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些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具体比例将根据宏观经济的情况进行确定。

5、加强对流动性便利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在协议Ⅱ基础上加强了对于流动性便利的监管。具体而言, 就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从20%提升到50%, 并取消了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同时,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对于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的影响。

(二) 第二支柱下

在第二支柱下, 巴赛尔协议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当局地监管责任,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监管当局要更好地协调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银行所采用的外部评级必须是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所做出的, 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对于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公开合格信用评级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假设以及其他的关键因素。

第三, 基于金融危机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乏, 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 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同时, 更要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 第三支柱下

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 BaselⅢ对于银行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 银行应当披露交易账户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第二, 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SPV相关信息;第三, 披露再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四,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渠道和库存风险。

总的来说, BaselⅢ, 通过完善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认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要求、降低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 以引导银行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使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 提高应对抵御风险的能力, 实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唐文华.《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市场发展》, 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6期

[2]黄毅.《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 载《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3]巴曙松, 刑毓静, 朱元倩著.《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第81页

[4]Jaime Caruana, BaselⅢ:toward a safer financial system, at http://www.bis.org/speeches/sp100921.pdf, September15, 2010

[5]巴曙松, 孟之静, 孙兴亮.《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的新特征即监管新动态》, 载《经济纵横》, 2010年第8期

[6]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version, 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report to the G20,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79.pdf, October, 2010, p.13

[7]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alibrating regulatory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capital buffers:a top-down approach,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80.pdf October, 2010, p.3

3.存货监管协议 篇三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國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資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梅良勇,刘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3]杜婷.巴塞尔协议Ⅲ政策影响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

[4]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 2011(3)

[5]宁喆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J].开放导报,2012(2)

[6] 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2)

[7]宁喆敏.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

[8]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J].西部论丛, 2010(10)

4.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篇四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_至甲方帐户(下称“监管帐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 本协议监管期限(即帐户锁定期间)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从监管帐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 帐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帐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帐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第六条 监管帐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帐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帐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帐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 本协议期间,当监管帐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帐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 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帐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条 帐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帐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帐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帐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帐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帐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帐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帐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直至帐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帐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 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甲方(资产委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共谋发展,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的金额:_________。甲方在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路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_(下称委托管理帐户),并转入资金_________元整至该帐户。甲方保证该资金合法性;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_至甲方帐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元),支付日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甲方本金_________元。上述款项由甲方凭双方预留的取款单,由甲方自行支取。预留的取款单为不可撤销的取款单。

第四条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双方委托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路营业部作为监管方。甲、乙方与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三方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管理帐户的资金密码由甲方保管,预留印鉴为双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在其委托管理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该帐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及新股申购。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

第七条 甲方保证甲方帐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委托帐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

第八条 甲方按合同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帐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委托帐户进行处置,直至帐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分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取回本金壹仟万元及收益,收益按本合同约定的年收益率和实际发生时间进行折算(扣除甲方已取出的收益款)。双方进行本益结清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监管方留存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5.四方监管协议 篇五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书

工程项目名称:洞口县三利大厦工程地点:洞口县工业园

甲方(建设单位):尹江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尹江顺

乙方(施工单位):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谭保晚

地址: 洞口镇双洲路166号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规定,尹江顺(以下简称“甲方”)、洞口县三利大厦(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洞口县三利大厦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

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

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

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

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帐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

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

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

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

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

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

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

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

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6.质押监管协议 篇六

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2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XXXXXXXXXXX,协议金额为:敞口: 元),质押率为:50%,质押担保期限为 月)。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 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 9

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或汽车、火车、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 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煤炭。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按吨(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吨数X单价=价值(质物种类及单价详见通知书)。

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方法如下(可另行附件说明):

2.5.1 2.5.2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 2 / 9

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三方确认本协议下质物需要乙方提供以下特殊保管要求(可另行附件说明):

2.6.1。2.6.2。2.6.3。

第三条 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监管区域质物的进出库,交接,计量和其他操作流程如下(可根据具体项目另行附件表述):

3.4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全部共8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 9

1)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设计监管方案,与甲、乙方协商确认后组织实施; 2)派驻监管员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3)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4)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5)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丙方监管责任终止,不妨碍丙方根据约定继续向乙方提供其他约定的物流服务。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 9

第五条 其他服务

5.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他约定服务有:无。

第六条 质物价值的确定

6.1、甲方可通知丙方变更本协议规定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变更后的质物最低数量、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丙方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附件三)为准。6.2、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7.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7.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 5 / 9

全部损失。

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7.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

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置以便识别。

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第八条 其它物流服务

8.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其它物流服务有:无。

8.2 对于丙方提供的其他物流服务,丙方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提供质物在物流状态下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费用

9.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9.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9.3 对于丙方提供的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由三方约定付款事宜。9.4丙方未足额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9.5 本协议项下甲方(或乙方)应支付丙方的监管等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如下:

/ 9

1)监管费:

2)(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监管区域搬运,装卸管理费;

3)(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权属、品质等证明文件审查服务费: 4)(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质物运输、仓储、货代等物流服务费: 5)(如果不提供该项服务,免收该项费用)其他服务费用: 9.6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附件六《费用约定书》。

第十条 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10.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0.2、三方理解,由于中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情况,如果甲方要求丙方在铁路运输途中对质物进行监管,在铁路途中出现的货物丢失、损坏、变质、短少等造成甲方损失,按照铁路法等有关规定由实际责任人负责向甲方赔偿,丙方将积极协调铁路和相关部门解决赔偿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 11.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4)乙方未能按时付款,付款日到期后15天仍未付款而甲方也未能偿付的。11.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或其代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 9

4)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11.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置权。

第十二条 跌价处理

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乙方用于质押担保由丙方监管的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甲方应及时向丙方下达《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依据《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得出的最低监管数量,甲方和丙方都应向乙方提出补足货物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

12.2 质物发生跌价可能造成的货物价值的减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避免任何歧义,甲方在此确认,丙方监管质物是基于质物的数量,对于质物价值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丙方提供质物的单价等价值信息仅用于丙方计算质物的总价值,其目的仅为提供甲方参考,丙方对于该价值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所指违约,是指三方中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如果由于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造成另一方或多方实际损失,按各自违约责任大小赔偿实际损失。

13.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已发放的授信并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授信。

第十四条 质物处置

14.1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印鉴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 9

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杨宇虹,其签字式样为: ;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为: ;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崔领明,其签字式样为: ;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第十六条 保险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甲方和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质押监管的货物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履行监管责任完毕之时终止;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终止;或与甲乙双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到期,本协议终止,监管责任终止。监管责任期限应为上述情形中较短的一个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7.存货监管协议 篇七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 其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是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 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 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监管审查机制。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 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和控制风险, 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 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由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对市场约束, 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 (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 , 包括风险暴露、风险信息、市场披露等 (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创新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老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有很多创新点, 研究和把握这些创新对运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包括准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概括起来,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三大创新:一是以监管审查机制和市场约束两大支柱作为原来数量标准的补充手段, 目的是减少对第一大支柱数量标准的过度依赖, 为资产评估确立一个更均衡的体系。二是允许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的资深银行运用其内部评级系统评定信用风险, 即以内部评级代替对每一种类资产的标准化的风险加权。三是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用等级, 将对主权国家的债权, 对企业和银行的债权等细分为多个等级。此外,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有许多细化风险加权, 对其他风险引入资本要求的措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创新都是为了保证和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敏感度。

三、对外资银行充分实施资本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对我国境内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和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核心虽然仍然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但管理办法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在总体结构上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中三大支柱的框架, 除资本充足率计算外, 还对银监会的监管审查和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作出详细规定。同时, 在第一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 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对原办法中不合理和不审慎之处进行了修正, 如监管当局在1996年出台的有关资本充足率计算文件中规定将专项准备全部计入附属资本, 在资本扣减中没有考虑准备金缺口, 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中过分强调了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 同时对非银行机构和大型企业给予较多优惠风险权重等。《管理办法》对这些不合理之处都进行了调整。由于《管理办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上作出了较为严密的制度安排, 从而有助于从总体上控制商业银行包括外资商业银行的风险, 提高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证银行体系安全稳健的监管目标的实现。因此, 对外资银行应当实施《管理办法》的资本监管要求, 以保证我国银行业在对外开放中保持安全稳健。

首先, 依据《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 保证资本充足率指标比较准确地反映其真实的风险状况。在根据《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执行8%的资本充足率的同时, 要求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上, 并应至少能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次, 根据《管理办法》所明确规定的监管当局的监管审查职能, 我国的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履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审查职能, 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管理办法》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审查的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 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 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监管当局应当充分掌握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 对资本不足和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及时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与预测, 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 降低风险资产规模, 停止支付股息, 限制增设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外资银行可以要求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直至予以撤销。

最后, 根据《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强化规定, 我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外资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外资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 便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 将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置于社会、舆论、公众的全面监督之下, 强化市场约束作用。

四、我国实施资本监管需求完善的方面

虽然《管理办法》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 通过充分吸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成分, 制定了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 是比较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的现实选择, 但从我国银行业开放和发展的角度来看, 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仍有以下方面有待逐步完善:

首先, 应当积极引入正向激励和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资本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要鼓励优秀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抑制不良的金融机构的扩张。同时强调监管者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 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 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 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对激励相容的监管作过一个简要的界定, 那就是激励相容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 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营者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从全球范围内来看, 正向激励和激励相容正在成为一种资本监管趋势, 我国应当在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资本监管中积极地尝试这一理念的监管, 激励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更好的风险控制。

其次, 应逐步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过渡。我国由于监管水平不高, 当前对银行业的监管还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 大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阶段, 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 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 还没有真正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转变。监管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 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 缺乏预警和早期控制, 在对监管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对风险的跟踪监测方面都存在欠缺, 因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 以致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 最后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从我国对外金融开放的实际出发, 要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 必须尽快实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转变, 要从行政性和合规性监管转向审慎性的风险监管。为此, 我们应当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监督外资银行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认真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 决不允许应收不收、应提不提、应摊不摊、应核不核等情况的发生, 防范大规模风险的形成和出现。

其次, 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坪级法。《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度强, 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如据西方有关机构测算, 西方大银行在采用对风险更加敏感的内部评级法之后, 所需要的资本总量有所下降。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新协议》, 一是改善市场的微观结构和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使得企业的财务数据、股票价格等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从而使信用评级有可靠的依据和实际的意义。二是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内部评级控制体系。三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

鉴于操作风险在国际银行业中日益突出,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中。我国在防范操作风险方面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要求, 2005年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在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操作风险意识的情况下, 中资商业银行要适应金融业全面开放除迫切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之外, 还需要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其中防范操作风险应被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因此, 我们在加强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的同时, 宜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中, 用资本来约束和抵御操作风险。

总之, 对外资银行的操作风险也需要进行资本监管外资银行也存在操作风险。为此, 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一致的操作风险的资本管理框架, 确定操作风险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采集关于操作风险的各种数据, 积极将操作风险纳入到资本框架之内。

8.存货监管协议 篇八

关键词:资本监管改革、商业银行、政策建议

2010 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11月12日经G20首尔峰会审议通过,即《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一代全球銀行业监管框架。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纵观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进程,尽管监管框架都有所调整,但是,资本监管始终处于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不论是1988年第一代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是第二代协议中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此次,第三代协议又对全球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作为金融危机后的直接产物,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银行资本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有着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仍然面临倒闭风险,暴露出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成为了第三代协议最突出的任务。下面,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改革:

1、完善资本定义。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级资本均应是能够在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并且取消了二级资本的子类和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对于股份公司制的银行,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应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对普通股设立了监管措施。而所有二级资本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包括: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原始期限至少5年。

2、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3、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4、逆周期缓冲资本。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

6、杠杆率。由于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引进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 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

表1 巴Ⅱ和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对比 单位:﹪

二、资本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本来处于《巴塞尔协议Ⅱ》各项目标的完成中,《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给了我国与国际银行并行的机会,而协议Ⅲ中的资本监管目标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长期影响显著。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资本缓冲要求挤压了银行的盈利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利差来盈利,若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将使银行不得不准备更多的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减少银行信贷规模,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商业银行在杠杆率指标方面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4、促进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改革不仅反映在资本的数量上,也反映在对资本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准备的同时,对其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

1、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提前制定策略和目标。要建立起健全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可以考虑设定一个由专人负责并且由董事会参与的资本管理机构,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且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回馈,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2、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扩充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供给充足。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还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保证资本来源的安全。

3、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使其业务多样化,如发展中间业务,降低盈利模式对资本的依赖,并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发展零售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还要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玲玲. 《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西部论丛,2010,(10):50-53.

[2] 任宏之,武晋文.巴塞尔Ⅲ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理论与实践,2010,(12):31-32

[3] 巴塞尔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征求意见稿)

9.仓储保管监管协议(模版) 篇九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仓储/保管监管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以租赁/借用的方式提供于(以下简称监管仓)供乙方使用(详见与乙方另行签订的租赁协议或者借用协议),用于存放甲方交付给乙方进行仓储/保管占有的货物,并由乙方承担监管责任。在乙方进行仓储/保管期间,甲方可以将该货物或其对应的由乙方出具的仓单质押给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若甲方将上述货物或者对应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则甲方、乙方与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由乙方对质物进行实际占有、管领和监管。

二、该监管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方应保证监管仓的合法性,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控制、经营该监管仓的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文件材料的不真实、不合法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监管仓应具备相应的规模和条件,能满足质物储存和安全的要求,安全保卫、消防、装卸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备,并有利于乙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三)监管仓必须已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进出库手续,配备了合格的仓库管理、安全保卫及装卸人员,仓库运行正常。如果监管仓不符合上述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和配备合格的人员。但甲方人员仅限于在出入库、搬运工程中提供辅助操作,具体的操作过程应在乙方监管人员的指挥之下完成(四)监管仓原则上必须专库专用,只能存储质物,不得与非质物混存。如确需存储非质物的,必须经得乙方的同意,办理专门的手续并在乙方人员的指导下,由甲方设臵相应的隔离设施,以利于对质物进行有效地监管。监管仓不收储第三方的物资,所有进入监管仓内物资,均视为对《合作协议书》项下 1

质物的增加。

(五)若质物需储存于甲方承租的仓库,甲方应保证对该仓库(场地)享有使用权和转租权的前提下将该仓库转租给乙方或者借用给乙方使用,并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用途仅限于储存甲方向质权人质押的质物。若甲方无转租权而给质权人和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质权人和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若质物是存放在第三人的仓库,甲方应将质物和该仓库移交给乙方实际控制和管领。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进出监管仓库的货物必须由乙方办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出库手续。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资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信证明材料、场地使用证明等。

四、甲方须为乙方派往监管仓的监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乙方派出的监管人员只对乙方和质权人负责,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管业务,不得随意要求监管人员从事与监管质物无关的工作。为方便监管人员工作,甲方应免费为乙方监管人员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工作、生活设施(办公桌椅、电话、传真、床铺及基本生活条件)。

五、乙方的监管人员应积极与甲方有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沟通,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六、质物的具体名称、规格、品质、数量(重量)、金额等以《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质物清单》或《质物进仓单》列明的为准,若《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质物清单》或《质物进仓单》所列的质物不明,或者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甲方实际交付占有、监管的质物为准。

七、甲方移交给乙方占有、监管、控制的每一批质物应为质权人认可的商品(详见质权人开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八、甲方保证交付的质物的质量、实际价值等均与质权人所约定的一致,否则,由此造成质权人、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全额赔偿责任。

九、甲方保证移交给乙方监管的质物未质押、抵押、租赁、转借给质

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并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将质物抵押、质押、租赁、转借给质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质物的最低价值30%的违约金。若给乙方或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行为或质物不利于乙方监管或危及质权人和乙方权利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质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双方必须在第一次对质物确认时进行造册记录,建立专门的质物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方便核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质物的堆放应当科学合理。应在乙方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质物情况和库房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合理确定质物的垛位垛形,做到节约仓容、稳固整齐,便于对质物进行核对和检查。要按有关合同、货物品名、规格、质量和到货批次堆垛,做到批号清楚、磅次分明。包装质物应保持原状堆放,散包后无法分清的质物应单独堆放。堆垛完毕后,应按堆垛情况填挂垛卡或以明显的标识进行标示。垛卡或标识要标明品名、规格、重量、数量、批次、入库时间等内容,并经乙方监管人员核定。

质物堆放混乱、无法方便进行核对检查和有效监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整理,甲方必须配合;否则,乙方有权拒开《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等相关单证。

十三、上述货物或其对应的仓单质押后,货物的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一)必须经双方人员对质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质量及有关单证、文件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甲方应将拟出入库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提前通知乙方。凭乙方出具的《质物进仓单》及《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单证办理质物的出入库。

(二)需要过磅的质物,必须经双方人员共同司磅、监磅、抄码。物资必须以每一单独包装进行过磅,过磅的重量必须明显标示在每一单独包装上;无法以单独包装进行过磅的,每一批次必须在堆垛时单独堆放并标示重量。

(三)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必须为入库的质物提供

合法拥有的文件资料及有效的质量证明,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物资的质量负责,甲方保证对移交给乙方监管的每一批质物拥有唯

一、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因质物所有权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质物如需专门进行质量检验,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当库存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即将低于质权人确定的质物最低控制价值时,甲方必须按甲方、乙方和质权人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向质权人提交《提货申请书》,待乙方收到质权人发出的《提货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办理出库的质物最大价值应等于或小于《提货通知书》上核定的提货价值。当库存的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权人确定的质物最低控制价值时,对超出部分经办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有效手续后方可出库。未经乙方办理有效手续而发生的质物出库,视为强行出库。强行出库视为甲方哄抢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质押权的货物,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十四、进入监管仓的人员一律要进行登记。非甲方仓储及管理人员和乙方监管及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出入监管仓。入库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不得在仓库逗留。任何人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危险物品进入监管仓。因甲方提供的作业人员的原因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损坏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五、甲方协助乙方监管仓质物的安全。如果发生物资短少、失窃、变质、灭失或毁损等情况,或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经营管理或经济纠纷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监管工作,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十六、对于符合《合作协议书》要求并经乙方验收入库的质物,乙方要及时开具《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供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核对。

十七、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开展,甲方法定代表人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如出现本协议中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件或拖欠乙方的监管费,甲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不足抵偿乙方损失部分,乙方拥有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索的权利。

十八、甲方负责质物出入库和保管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仓储费、运输费、打包费、过磅费、仓库修缮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十九、甲方应当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监管费用:

(一)监管费用的支付标准:监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整,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授信额度增加,或者增加新的监管仓库,监管费用重新核定,并从重新核定日的下月一日起按新标准支付,但月监管费用最高额不超过甲方在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所使用的风险敞口的%。

(二)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后五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监管费用;在监管期进入第四个月的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次三个月的费用,余者类推。监管期最后阶段,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支付监管费用。

(三)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或拖欠监管费用,乙方按甲方逾期付款或拖欠费用的总额每天向甲方加收1%的滞纳金。甲方承担因拖欠监管费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因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监管费用给乙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十、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乙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二十一、甲方授权在《质物进仓单》上盖章或签字留样:

盖章:签字字样:

若甲方更改授权签字人,应及时给乙方提供法人授权证明书原件两份。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银行保留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三、本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止或银行正式通知终止监管时止。

二十四、在乙方监管期间,甲方与乙方之间出现任何纠纷,由双方协调或

者由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上一篇:优秀美文摘抄下一篇:祝福老人的新春祝福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