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12篇)
1.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 篇一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初是作为福利分房制度与住房市场化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安排出现的。
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突破阶段,这一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设定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者。
根据当时建设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划分,保障范围实际覆盖了约80%的家庭。
由于当时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商品房价格显得高不可攀,经济适用房不但是作为取消实物分房后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还担负着启动房地产市场、拉动内需的责任。
至是经济适用房的高速发展时期,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里,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转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18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然还没有明文调整,但其主体地位开始让位于商品房。
至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始大幅度萎缩,而房地产市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其目的已变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20以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再一次有了明显的转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经济适用房被要求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上。
促进转变的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中越来越凸显的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价格差异的加大,巨大套利空间和对稀缺资源的争夺造就了寻租、朽败现象。
在价格“双轨制”下,高收入阶层和权利阶层显然比低收入家庭更具寻租能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
从保障房制度的政策演变上也可看出,以提供非产权性住房、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体系是未来的趋势,而经济适用房应当逐步退出保障市场。
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在很多地方悄然兴起,只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向社会销售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这是一般公众所接触和了解的形式。
但依据设定的收入和住房门槛,很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的员工就被排除在了政策之外。
这就出现了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即“允许”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在“自有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的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者相关利益者。
如果说前一种经济适用房还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部分保障的职能,后一种则完全演变为福利性住房。
是手中握有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为自己本部门谋取的私利,使有机会购买这类住房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也产生了寻租朽败的空间。
这种形式的存在体现了对所谓“自有用地”的曲解。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自有”。
用地者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区分用途的。
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一般来说,价格最低的是公用事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商服用地价格是最高的,其次是住宅用地,而工业用地因为可以为政府带来税收,政府给予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数据显示,,全国住宅用地的地价水平为4620元/平米,而工业用地仅为670元/平米,住宅土地价格是工业土地的7倍。
在一些大城市两者之间的价格水平差距更大,北京、上海、深圳住宅土地价格为14124元/平米、25335元/平米和29132元/平米,分别约为本地工业地价的9倍、15倍、11倍。
可以看出,土地用途转换就将造成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用途转换是严格控制的。
并且作为国有资产,土地因为转换用途而形成的增值应该归全民所有。
能够拥有“自有用地”的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
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
且不说其中已经存在部分工业用地的地租缺失问题,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自有用地”转换为住宅用地,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则是土地租金的又一次缺失。
相当于无偿或低价占有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团体利益,并且成为部分部门将国有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渠道。
土地变换用途而产生的收益本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用途形成的巨大价差化公为私。
这种“保障”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因此从土地制度上应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秩序,取消非正常供地方式。
对于已有的非住宅用地性质的“自有用地”要转换用地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国家按照相应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收回后公开拍卖。
如果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面向所有的应该受到保障的群体。
2.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 篇二
在住宅内部使用功能的设计上, 我们将“以人为本”的设计思路贯穿整个方案设计的始终, 以人的尺度、心理感觉和行为规律作为设计依据。人通常的行为规律和生活习惯是将客厅、餐厅、厨房作为公共空间, 将卧室、书房作为私密空间。户型空间紧凑而高效, 厅室全部采用自然采光通风。在现有的技术、经济基础上努力创造舒适合理的住宅形态, 力求功能配合最优化, 面积利用最大化, 居住空间舒适化。功能的实用在方案忠尤为注重, 在限定的面积范围内, 平面布置力求紧凑合理。精心推敲每个功能空间的尺度, 适宜安排人的活动和布置家具, 并且在相同型号的面积情况下尽可能布置出多种户型。方案中在布局上重视住宅的朝向, 从而获得良好的阳光和充足的光照, 充分照顾到了居住者的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室内空间布置注意空气的对流、噪声的隔绝, 居住者的私密性, 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在平面组织上努力实现了南北方向通风顺畅的目标, 使卧室和起居室采光充足, 设计中采用了飘窗设计, 飘窗具有的180°视角明显好于平时经常使用的90°视角, 使房间具有了开阔的视野。
起居室是户型设计的精髓, 起居室的主要功能是满足家庭公共活动, 如团聚、会友、娱乐、消遣的需要。方案中我们放弃了南厅的传统设计, 单独设置起居室, 设计中充分减少交通面积, 有效的发挥了客厅的交通组织作用, 从而很好的提高了住户的家庭生活质量。
在厨房的设计方面, 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同时, 大家对于厨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户型方案设计中, 适当延伸了厨房的有效面积。将厨房与家务阳台有机的整合在一起, 划分为烹饪区、备餐区、就餐区、家务区, 其中烹饪区、家务区为污染区, 备餐区为洁净区, 打造现代化的厨房。厨房的洁污分区, 较好的满足厨房个性化需求与解决厨房污染的问题, 同时结合人体功效学原理, 根据人的活动范围及活动尺度, 满足了厨房的功能需要。我们针对厨房各功能空间的尺度以及之间的动线关系, 橱柜储藏功能的分配, 复合式厨房开关和插座的定位, 与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布置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整合。综合考虑燃气、太阳能、电加热等一体化设计, 共用管线综合设计。通过对厨房的精心设计, 将厨房不同功能空间分别设置, 而又不影响操作动线的连续性和近便原则。合理的安排了家务空间, 提高了家务劳动效率。
在餐厅的处理上, 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步, 对就餐空间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方案设计中独立的餐厅设计, 实现了餐厅与厨房便捷的连接, 冰箱布置在餐厅, 实现了取物方便。
在卫生间的设计上, 做到厨卫尽可能集中, 保证卫生间有足够和
良好的通风。在机位的布置上, 考虑到洗衣机设于前室, 与卫生间的主要使用功能分开, 减少干扰。
住宅内的走道设计常常被人们忽视, 良好的走道设计和交通流线组织, 可以有效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把包括房间内部及公共区域的交通流线组织在内走道设计给予周到的考虑。尽可能的减少专用走廊的长度, 实现住宅内良好的动静分区。在不大影响私密性的前提下, 将其纳入公共空间之中。
2 强调住宅设计中健康住宅的理念
疾病的传染与居住环境卫生和人卫生有很大关系, 而居住环境的质量又与住宅的规划设计、单体设计, 绿化景观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互关联。方案设计中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阻断病菌的传播渠道, 降低公共空间交叉传染的可能, 努力提高居室空气质量。
3 加强住宅造型创意与细部设计
造型方面, 总的设计原则是力争亲切怡人的建筑造型, 运用色彩、材质的变化, 使立面造型丰富, 采用坡屋顶的建筑形式, 高度控制在五层这样一个比较近人的尺度。对于多层住宅来说, 屋顶外墙门窗、入口等都是细部设计的重点。
1) 在屋顶设计方面, 屋顶除了防雨、遮阳、隔音的功能以外, 还表示该住宅的个性, 是住宅的象征。我们采用多样化的建筑手法, 将屋顶作为正.侧立面之外的第五立面, 在屋顶的处理上, 我们将坡顶与退台相结合, 突出特色, 屋顶的内部则作为阁楼加以利用。同时, 在对于山墙的处理上, 利用坡顶使山墙的轮廓更加活泼生动, 调整单调的山墙设计, 使之成为正立面的延续, 在总体布局上对住宅形体进行了创新, 打破了原有的立面概念, 使每个小区或组团都有他独特的个性, 从而增加可识别性;
2) 阳台也同样是立面的重要构成元素, 我们在方案中利用阳台凸凹的体量形成光影变化, 利用阳台的均匀设置和色彩的处理, 为立面创造平面构成的效果, 通过阳台栏杆的变化, 创造活泼的个性;
3) 在住宅单元入口的设计上, 我们注重入口应鲜明突出, 具有识别性;
4) 在空调室外机的安放设计上, 通过空调板和格栅的设计, 对空调室外机进行有机的组合和有规律的安放。避免室外机无序放置对立面造成的影响。
在进行住宅单体的造型设计的同时, 我们还考虑到室外环境及与其他住宅的关系, 对住宅的细部进行了统一设计。
在住宅的外部材料质地和色彩设计方面:在住宅建筑外形上以较浅的明快的浅黄色为主要基调, 避免对比色或对比强烈的色彩的大面积的使用。在大面积明快的浅色基调上重点使用强烈的、鲜明的对比色, 起到画龙点睛和提神儿的作用。具体的作法是红砖墙面, 灰色面砖与浅黄色的墙面、浅色的窗台窗框等作为对比, 在保持色块构图均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材料本身的色彩和质感, 使住宅的外形更加生动。
4 结论
对于设计中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加以改进, 尽快达到健康、美观的住宅标准。
摘要:油田经济适用房作为管理局的民心工程,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胜利油田经济适用房定型设计中设计完成了多个型号板式及高层住宅, 圆满完成了该项目。
关键词:住宅,健康,造型
参考文献
[1]刘虹.细部与空间的塑造[J].建筑学报, 2005 (4) .
3.经济适用房能卖吗 篇三
济南 李勤
李勤,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你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权且已经享受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老郭并不属于该规定对象,不能依该价格购买房屋。另一方面,该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且,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先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要是购房满了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所以,你的房子现在无法过户给老郭。
律师颜梅生
一事要双赔,用人单位够狠
大学毕业急急忙忙找工作,我与石家庄一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培训后又和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合同。可是,我的男友在石家庄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多方努力前些日子他在深圳找到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男友对我抱怨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如果我不去深圳,就要与我吹。为此我找领导谈了,他说走可以,但我必须依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承担为我已支付的培训费;同时必须以劳动部发布的《违犯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请问用人单位的主张成立吗?
石家庄忠实读者 文丽
按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遵守了通知程序,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你和单位约定了服务期,那么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因你辞职,一事双赔,于法无据。你可要自己好好算算,然后和单位据理力争。
律师 王景龙 孙艳
服务期、合同期长短不一咋找齐
我来城里打工,在大酒店找了份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我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培训1年后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我有点疑惑,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有2年的时间差,到时以哪个为准?时间不一致,如果出现服务期违约该咋处理?
电话咨询的青岛读者 秋丰
秋丰,我先给你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是怎么回事。前者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后者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现实生活中,大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也有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怎么办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按如下原则处理:(一)在劳动合同期限长于服务合同期限的情况下,服务期满,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限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你不需承担服务期合同的违约责任。(二)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合同期限的情况下:(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限合同同时终止,你可以不必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你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你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经济适用房认定 篇四
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精神,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省辖市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省辖市局确定市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需要办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并附报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7、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凡经审核批准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经审核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名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也应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情况提供给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上述政策自2008年5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办理退库或从以后应交营业税中抵减。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五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
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
6.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篇六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7.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研究 篇七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的贡献
从政策运行的效果来看,经过十年左右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运行,我国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供应体系,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得到很大改善,政策的积极意义是很明显的。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经济适用房起到了平抑房价的作用。由于国家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并限定了3%以下的利润率,因此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政府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地段推出一定量的经济适用房,满足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将有效缓解住宅市场的供需矛盾,平抑持续高涨的商品房价格,有利于住宅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国大量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对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1、经济适用房项目供不应求
以北京为例,根据统计资料,北京市有70%左右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实际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享受购买群体的需求量,2004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供给量只占北京市商品房供给量的12.7%,如此小的供给量是远远满足不了如此大的需求量。
2.2调控规划滞后限制经济适用房发展
仍以北京为例,由于北京市大部分经济适用房规划远离市区,基础配套设施相对滞后,不仅给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带来了许多不便,增加了住户经济负担,而且增大了城市交通、教育、购物成本等压力,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发展。按照规划,市政道路建设属于政府的建设范畴,由于市政规划没有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小区的发展,出现了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缺失的现象,限制了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2.3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问题
经济适用房作为国家改善中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初衷无疑是好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并非中低收入家庭买走,而真正符合条件者却只能排队观望、望房兴叹。
如果高收入者利用其雄厚的财力购买和倒卖经济适用房,其结果不仅使大量政府补贴流人高收人者腰包。而且,当前市场上大量积压的主要是一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如果不限对象地开放销售,有可能加剧一般商品房的销售困难。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干涉力度
目前,政府要加快观念转变和角色的转换,由对经济适用房市场的间接干预转变为直接干预,增加供给加强监管职责,强化经济适用房作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作用。政府应该加强住房规划和住房市场的土地综合利用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经济适用房用地,抑制经济适用房用地交易的投机行为,通过调节经济适用房用地的投放量和存储量的管理来调节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另外,政府还应通过加大高档商品房的交易税率政策,抑制高档商品房的生产,鼓励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和加大经济适用房基础设施超前规划建设。这样既可以增加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给,又可以减少中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房的过度依赖。
2、重新界定范围缩减受益群体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当本着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那么就需要重新界定经济适用房的主体受益范围。重新界定后的受益群体应当以占本地区城镇家庭总数的20%-40%为受益范畴,而不是以城镇家庭的年收入的标准来划分受益面。
3、严格收入审核防止补贴外溢
在确定经济适用房受益主体后,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对申购过程中发现的虚报、瞒报者给予严厉惩罚和不诚信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居民定期申报收入已成制度,虚报、瞒报者一旦发现就将受到严厉惩罚。而目前,我国包括北京市的居民收入申报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很不完善。因此,在现有继续完善收入制度环节的同时必须完善相应的法规,建立相关的惩罚制度。只有清晰购房申请者门槛,认真执行收入审核制度,才能确实保障收入符合者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的。
4、加大审监力度减少腐败因素
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都是企业行为,所以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职责很少涉及到经济适用房建设方,缺少审计监督,开发企业就在建设中会出现不正规的行为。要改变这种现象,保证政府投资的安全,降低投资成本的最好办法就是政府审计部门常驻经济适用房现场,对建设方的每一笔开支都进行监管审计,那么,诸如挪用建设资金、加大建设造价等腐败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而且审计部门有责任对政府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必须改变现在的审计部门没有权力对非国企进行审计的观点,只要是涉及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审计部门都要进行审计监督。
参考文献
[1]、李松岩.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非均衡发展特征及对策分析[D]. 北京师范大学. 2006.
8.墓地市场也呼唤“经济适用房”? 篇八
这是我仿照《世说新语》随手写的一则小笑话,其实,这样的笑话即便逗人笑了,也是苦笑的。因为世人都只听说过经济适用房,却从未闻得有经济适用墓。然而,事实是,现在不止是活人买不起房子,政府要搞个经济适用房,甚至连死人也住不起昂贵的墓地,希望政府能为往生者也考虑一下,搞一个经济适用墓。安得墓穴千万冢,大庇天下亡者俱欢颜。
中国人认为死生皆是大事,活着时住个好阳宅,死后找个好阴宅。阳宅贵,阴宅现在也不便宜,活着的人为房子烦恼,死去后还要为墓穴担忧。以现在的行市,如果没有足够的钱,恐怕死后连一块葬身之地都买不起。
“经济适用墓”绝非无稽之谈,据悉,现在有不少地方已经在搞这种工程。报载:长期从事殡葬政策研究的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阳宅能推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阴宅同样应该推出经济适用型的,让绝大部分百姓都能葬得起”。据数据显示,广州一个普通规格的墓地从1999年的2万元涨到现在的5万~6万元,高于商品房的涨幅。针对该现象,范英表示,政府在控制解决老百姓商品住房时,能推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在阴宅方面同样可以借鉴。物价局在对墓园管理方面,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指导性价格,比如说,10块墓地,要保证8块墓地是中下阶层老百姓消费的水平。
而北京娱乐信报的消息:北京墓地租赁费10年上涨14倍,低于万元的墓地难以寻觅,经营墓地已经成了一个暴利行业。据业内人士透露,一座家庭墓的成本也就2万多元,卖的时候最少也要20多万元。以1亩地建300座双人墓为例,如果每个墓穴售价1万元,那么1亩地能获得300万元毛收入。除去各项开支,利润高达226万元。而高昂的价格中还不包括刻字费、碑文贴金、瓷像、影雕、安葬等服务。仅刻一个字就超过10元钱,清洗一个0.5平方米的墓碑要收费500元。报道说,扫墓者都期盼,墓地能像房子一样也有“经济适用墓”。
真心期盼政府早一点推广“经济适用墓”,这样,买不起房的人可以排队去买经济适用房,买不起墓地的死人可以排队去买经济适用墓。生能有所居,死能有所葬,这都是托了“经济适用”的福啊!
9.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篇九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号房,户型为________房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个,非封闭阳台________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批准文号为:武价函________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________%,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________×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有线电视、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小高层、高层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_______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xx】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条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10.2021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篇十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
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用法权,土地面积为
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用法证件为
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情愿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用法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用法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其次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仟______佰
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
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行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商定房屋交付之日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行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商定付款之日其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托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厦门市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我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房屋属.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
开发公司
代建,并代表甲方担当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其次条
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
.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
小区第组团第栋
室的房型住宅,建筑面积
㎡。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价;
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商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第三条
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尔后按第(二)项或第(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
帐号:
开户行:
第五条
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
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纳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年**月**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行抗力大事;
(二)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准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
房屋的用法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供应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担当保修责任;
3.帮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商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用法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用法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担当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修理、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
格外商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回购时应复原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用法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本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凭证。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建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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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时间:
我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该房屋担当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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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及其原因 篇十一
摘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然而在我国却出现了许多高收入阶层涌入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剖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住房福利和市场化结合的操作模式不够成熟,政府没有有效的保护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权利,而开发商又从谋利的角度出发将经济房变质,最终导致经济适用房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用。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中低收入家庭
一、经济适用房的定义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二、经济适用房运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现在,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慢慢“变了味”,经济适用房向“贵族化”方向发展,大量高收入阶层涌入其中。虽然不断有媒体反映,但这种情况仍然屡禁不止,并似乎有失空之虞。
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严格执行国家开发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真正面向中低收入阶层,开发商的利润较之商品房太少,因为在开发中,有的优惠政策落不到实处,管理部门伸手太多,费用摊派频繁。而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开发面向高收入阶层的楼盘,则可“名利双收”。
而事实也是如此,近来开盘的一些经济适用房面积大多在一百多平方米以上,大至两三百平方米,价格更是使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而实际的需求却并非如此。有项对北京、上海等5个城市的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60%的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过高。有调查说,在北京,近70%的购房人需要的是30万元以下的住房,希望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超过了90%,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60%以上的房价在30万以上。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问题出在哪里?有说是某些开发商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虽然享受了如国家划拨用地的优惠政策,但并未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说是国家规定免征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恰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国家请客、政府出钱”,地方政府自然不愿过分认真云云。
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住好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抓住这个出发点,下决心彻底堵住经济适用房在销售过程中的漏洞,把国家的“让利”让给真正需要者的身上,扭曲的市场就不难纠正过来。
三、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原因分析
引起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原因诸多。首先,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将住房福利和市场化结合的操作模式。政府负责前期的选址和土地划拨,通常情况下,政府倾向于把偏远的地块划作经济适用房用地。市民入住之后,通常在交通、教育、医疗等各方面倍觉不便。
前期的经济适用房大多是由政府提供廉价土地,征地费用每亩从当时市场价的18万元降至12万元,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价位在1500元左右。在1990年末到21世纪初,当时60平方米的房子在市场上要花十多万元,而买到一套解困房不足7万元,据悉其售价比成本还要低。
而到了后期,经济适用房将由开发商参与开发、建设,但由政府控制、限价,开发商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免征营业税、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等。开发商在获得政府优惠供给的土地后,基本上与商业化开发无异。
某些规划为房改房的楼盘因为建设周期延后,赶不上房改房最后一班车而改为经济适用房,但由于价格与同区域的商品房相差不大,户型较大,因此购买者已经从中低收入阶层转为中等收入家庭,根本没再出现排队抢购的现象。
其次,其片面的强调市场执行容易造成政策走样。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个广受诟病的地方就是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开宝马车者入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关专家表示,“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收入多元化、透明度低的情况下,收入核定既没有客观、公正的依据,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
剖析深层次原因,从政府层面看,部分城市管理者在指导思想上,重市场发展、轻住房保障,片面强调住房市场化,导致现有政策执行不力。与此同时,又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客观上容易使经济适用房在执行中走样。
就政策本身而言,确实也有一些难以操作的地方,购买对象收入难以核定、现有政策对销售环节的规定不清晰、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与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仍然有差距。
四、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合理的做法是收紧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要求。在设置资格要求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家庭在城市家庭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与政府准备供应的经济适用房总量在整个住宅供给规模中所占的比例,不应有太大差距。如果经济适用房的年供应量只占住宅总供应量的5%,50%的家庭却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结果肯定导致政府补贴出现严重的瞄准偏差。
12.经济适用房寻租行为分析 篇十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它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1年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 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以来, 我国先后建造了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 解决了许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然而, 在近2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 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中的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在经济学中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寻求或维持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以寻求或维持已经存在的垄断租金的活动, 这种通过垄断租金获得额外的利益或好处是人为实现收入或利益转移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划、推行、资助、监督, 但开发和销售权掌控在开发商手中, 供给对象则针对城市居民中的中下收入群体, 这就使得在经济适用住房建造、分配过程中寻租行为的产生成为可能。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从规划设计到建成销售的各阶段都可能出现寻租行为, 根据寻租行为主体的不同, 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 开发商在建造过程中的寻租。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权的不公平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规定, 其中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与税金之和的3%。看似如此低的利润, 很多开发商却都想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权, 因为在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还有很多可获得隐性利润的机会, 这就使得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比开发一般商品房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 很多开发商向有关政府官员进行贿赂, 主动寻租。
(二) 政府机构有关人员的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就是指代理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寻求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 即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在运用国家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由于滥用社会公众赋予他们的管理和运作公共权力而出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或其他腐败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力寻租主体是相关的政府官员, 即权力的掌握者和规则的制定者,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阶段, 他们运用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 利用信息不对称, 不按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规则配置经济适用房, 而是违反规则, 扰乱配置, 从中寻租, 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社会稀缺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三) 非资格申请者的寻租。
非资格申请者的寻租行为表现为没有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人,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疏通”关系并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后实现寻租的行为。《2005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报告》通过对北京、西安、太原三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抽样调查显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满足了中等偏上家庭的需要,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所占比例并不高, 且很大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被用作投资。从房屋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看, 三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自用率平均为70.29%。近30%的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被申请成功者自家居住使用,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通过寻租行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经济行为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稀缺资源, 当存在寻租行为时, 将会导致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浪费, 社会总成本增加, 社会福利减少。由于存在以上三种主体的寻租行为, 我们将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中以上三种主体的寻租行为进行分析。
(一) 开发商的寻租行为。
当不存在寻租行为时, 开发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权是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获得, 设定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假设某经济适用住房在投标报价中合理的最低报价是BL, 某寻租成功的开发商的报价是BS, BS>BL>0, 因寻租产生的交易费用为CTR, 而对于社会而言, 经济适用住房的效益即为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可比性的商品房的效用E。存在寻租行为时的社会净效用为:E-BS-CTR;不存在寻租行为时的社会净效用为:E-BL。因寻租而产生的社会总成本为:BS-BL+CTR。很显然, BS-BL+CTR>0, 即开发商因寻租行为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权时, 将产生BS-BL+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二) 权力寻租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以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 但实际上是给自己单位的员工建福利房。事业机关单位的员工大多是处于中高收入阶层, 由上文社会寻租行为分析结果可知, 当这批划拨土地用作建经济适用房时社会效用为E1, 而用作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房时, 社会效用将为E2, 而机关、事业单位为了掩盖将划拨土地用作建福利房这一事实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为CTR, CTR>0, 即由于权利寻租造成的社会总效益的损失为:E1-E2+CTR, 其中E1-E2>0, CTR>0。显然, E1-E2+CTR>0, 即由于权利寻租行为而将划拨用地用作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用房时, 将产生E1-E2+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三) 社会寻租行为。
根据效用函数可知, 对于同质的商品, 处于高收入段的人拥有该商品所获得的效用低于低收入段者获得该商品时的效用, 如图1所示。 (图1)
由图1可以看出, 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处于高收入段者I2支付CTR>0的交易费用寻租时, 对于社会而言, 他将获得E1单位的效用, 而没有寻租行为时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效用为E2, 因寻租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为:E2-E1+CTR。显然, E2-E1+CTR>0, 即非资格申请者因寻租行为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 将产生E2-E1+CTR的额外社会成本。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上三种行为主体的寻租现象, 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社会总体福利的损失。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否应当继续执行, 学术界争议颇大。从2005年两会期间,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提案, 到2011年2月的武汉市政协委员吴健敏建议, 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房主要形式, 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一直没有停止。
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寻租行为的策略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寻租行为, 本文引入多指标准入机制和CM模式。
(一) 多指标准入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定目标群体决定了它具有相应的适用性。这一特定的群体达不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买不起商品房, 比起公共租赁房的目标群体, 他们又有更强的购买能力, 经济适用住房则刚好满足这一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相比其他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有一次性出售而非长期租售的特点。由于现有的准入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很难甄别申请者的信息, 这给提供虚假信息申购及权力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隙, 并且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均为强制性约束, 只要有一条不符合, 则失去了申请的机会。再者, 非资格申请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可以获得经济适用住房, 所以这种准入机制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因此, 我们可以进行多指标准入评价, 并且运用软约束 (如收入等) 与强制性指标约束 (如户口必须是本地) 相结合的准入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然后, 对综合得分较高者配置经济适用住房。本文主张,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置给通过评估确定的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申请者, 而不是笼统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 这样才能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得到最为有效的配置, 并避免配置中的寻租现象。
准入机制要点如下:第一, 找出最能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经济特征的指标, 如收入、固定资产、汽车、工作等;第二, 由于这些指标对符合性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 应由专家对这些指标赋值;第三, 根据专家赋值求出各指标的权重βi;第四, 对每个指标进行区间划分, 并赋予区间标准值δ1;第五, 根据申请者的各项得分求出综合得分Φ。
标准应根据某个省或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收入标准可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界定一个基准的收入范围, 如月收入在3, 000~3, 500元时, 给定一个Ψi值, 当收入在2, 500~3, 000元时给定另一个Ψj值;其他软件约束指标如资产状况、工作情况、年龄结构等也可按照此类做法。最后根据各项得分用权重β加总计算出综合得分Φ, 即为某个申请者的最后得分。具体计算过程见表1。根据以上指标对本次申请者提前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各项指标及评估方法公布于众, 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样可进一步压缩寻租空间。 (表1)
(二) CM模式。
寻租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是政府 (或行业协会等权力机构) 干预、市场分割、预期的经济租金。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寻租就不会成立。限制寻租就是要限制政府不公正的干预行为。因此, 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实施中有必要引入一种机制, 使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领域的配置权力合理转移, 以减少寻租的可能性。
假定某批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有X套, 则通过以上设计的准入机制取申请人综合得分较高的前X名, 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准业主联盟, 再由业主联盟委托一家CM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CM模式指由业主委托CM单位, 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 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 边施工”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施工管理, 直接指挥施工活动,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这种通过组建准业主联盟并由它委托CM单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具有以下优点:1、经济适用住房从设计到施工及交付使用整个过程中的监督权力由政府相关部门转移给准业主联盟, 这样可以减少政府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的权力干涉, 进一步限制权力寻租;2、改变以往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程序, 由先建后配改为先配后建, 使申请阶段寻租的空间进一步缩小;3、将建设过程由开发商转换为CM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的寻租行为。
CM模式本身具有各种优点, 它的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 (GMP) ,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起到管理作用, 它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并且在与分包商进行谈判时, CM单位会努力降低分包合同价, 经谈判而降低合同价的全部利益归业主所有, 这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此外, CM单位还能在设计阶段发挥作用, 它通过对设计的影响, 建造出准业主真正想要的经济适用住房, 而不是大户型, 甚至被弃购的经济适用住房;CM模式一个更大的优点就是它能规避风险, 如果实际工程费用超过GMP, 超出的部分将由CM单位承担, 这就使得以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动机甚至是故意加大、虚报开发建设成本的行为得到规避。
五、结束语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分析了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造、配置过程中的各种寻租行为, 并从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法定性分析了寻租对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社会稀缺资源造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通过引入多指标准入机制使原来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置从符合申请条件转化为最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者, 使经济适用住房从先建后配到先配后建, 避免申请阶段的各种寻租行为;CM模式的引入更可进一步压缩开发商寻租及权力寻租的空间, 使经济适用住房这一稀缺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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