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

2024-10-14

背书(精选16篇)

1.背书 篇一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书写错误,怎么处理?

1999年3月22日,北京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因销售钢材,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承兑银行是江苏省某银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公司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时,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四次背书转让,汇票上出票人、收款人、各背书人签章齐全、合法。但是,被背书人一栏均为空白。汇票到期后,北京公司即向其开户行申请委托收款,在填写被背书人一栏时,因北京公司工作人员笔误,错将第一被背书人填成第一背书人。北京公司开户行两次向江苏银行收款,江苏银行两次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退票。

1999年10月17日,北京公司以江苏银行为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一审及其上级法院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2000年9月18日,经被告江苏银行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经开庭审理,被告的请求被驳回。

点评

经了解本案情况和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金融一网认为,江苏省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笔者试对本案争议的几个要点做以下分析。

一、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附属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背书实际上包含了“记载有关事项”和“签章”两个行为。被告江苏银行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中,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错将第一被背书人填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依据票据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笔者认为,被告江苏银行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票据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与签章有直接关系,而不以记载事项空白否而论。签章前后衔接,即是背书连续。

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为法人单位,其法人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签章齐全,依次衔接。完全符合票据法关于背书连续和签章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原告北京公司作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了其汇票权利。被告错把被背书人记载笔误当成背书不连续,又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背书人一栏空白是否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本案中,原告北京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该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一栏均为空白,北京公司在填写被背书人时出现笔误,错把第一被背书人填成第一背书人。笔者认为,被背书人一栏空白并不影响北京公司作为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仅仅要求汇票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要求该记载行为必须由背书人亲自实施。因此,在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情况下,该记载依然合法有效。实践中,背书人多是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即将汇票交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一栏多由被背书人自行填写记载。这一做法并没有违背票据法的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被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把实践中空白背书的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合法性。

三、笔误是否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

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栏均由持票人北京公司填写,第一被背书人错填成第一背书人确系笔误。对于这一事实,被告江苏银行是认可的。北京公司在事情发生后,积极与出票人、承兑银行联系,并取得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各背书人的书面证明,证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各被背书人包括持票人北京公司均系合法取得该汇票。至此,原告北京公司已承担了因笔误而应该承担的责任,亦完成了证明自己系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举证责任,我在实践中碰到过这种情况,出现的这样的情况须补三张说明,说明除基本要求外还有说明其票据背书的来龙去脉,还要票据的前手后手都需要出具证明。被告江苏银行以笔误为由,主张原告北京公司丧失了票据权利,显属不当。

江苏省审理该案的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该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客观的、公正的。

其实,被告江苏银行依法应该支付该笔款项,依理也不应该拒绝。因为,事情发生后,原告曾两次会同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一起到被告处协商付款事宜,但均被拒绝。被告这样做的真实原因是,其在对涉案汇票进行承兑时,没有严格履行审查的义务,事后又未能对出票人的账户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出票人账户内无款可划。该案的出现,反映了有关银行业务工作中的问题,应引起银行部门的深思。

2.背书 篇二

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一般转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所谓完全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票据的合适处记载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而空白背书则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 而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

二、空白背书的效力

票据是要式证券, 又是文义证券, 在法律将被背书人作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情况下, 空白背书行为从严格的票据法意义上讲, 应该是无效的。然而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发展, 有的商人在背书转让票据时, 空出背书人一栏, 由被背书人自行填写。这种方式并不影响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所负的票据责任, 又十分方便, 因而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接受。

目前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基本都承认了空白背书行为的效力, 并将之与记名背书作为背书行为的两种方式。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205条 (b) 规定:“如果背书是由票据的持票人做出的但不是特别背书时, 它就是一个'空白背书' (B l a n k Endorsement) 。在空白背书时, 票据应向携票人付款, 并且可以仅转让占有就进行流通直到做出特别背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3条第2款也明确承认了空白背书的形式, 且该公约确立了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相同的效力, 即具有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然而, 我国立法与世界主流趋势不同, 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 很多学者认为, 在我国被背书人的记载, 是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空白背书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票据法》否定空白背书的效力, 但是空白背书在交易中却长期存在, 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下文将具体分析。

三、空白背书的补充权与连续性

1、空白背书的连续性

对空白背书效力之所以存在争议, 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其对背书的连续构成了挑战。一般转让背书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 只要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上的背书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 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性使得持票人享有形式票据权利的资格。在票据上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空白背书时, 票据上只有背书人, 被背书人一栏是空白, 显然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第31条“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的要求。最后持票人丧失了以连续背书证明自己是正当的票据权利人的可能性。

在承认空白背书效力的国家和地区, 对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通常如下:以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 该票据的下一为背书人被视为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如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7条) 。

我国《票据法》没有类似的推定规则, 但是也没有规定不连续的背书无效。在实践中, 空白背书连续性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司法判例灵活认可。如在1999年的“上海石化公司诉承兑人宜兴中行在承兑后以公安机关因收款人涉嫌诈骗扣押票据为由拒付请求付款案”中, 因最后持票人的笔误造成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符, 背书不连续, 被宜兴中行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二审江苏高院并没有因此否定背书的连续性, 反而认为笔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不影响销售供应公司的票据权利。且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如果最后持票人将所有空白的被背书人栏补记上后手背书人的名称, 就认定该票据背书符合连续性的要求。

2、空白补充权

与背书的连续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 空白背书持票人的空白补充权。这一理论源自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授予问题。笔者认为, 空白背书与欠缺绝对应当记载事项而无效的背书的根本差别就在于背书人是否有授予持票人补充权的意思。

所谓空白补充权, 又称空白补记权, 指“补充票据要件之欠缺, 而形成完全票据之权利。”而补充权从性质上来说, 是一种形成权:一方面, 因持票人单方的行为, 即能发生使未完成之票据变成完全票据之效果;另一方面, 补充权是随着空白背书的成立而授予的, 授予之后即便授权的背书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丧失代理权, 也不影响其效力, 亦不允许授权人任意撤回。这是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与流通证券的特性所要求的。至于背书人向受让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授予该项补充权的方式, 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的限制, 可以基于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甚至对于背书人的“默示授权”也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授权方式。

我国《票据法》对这个问题未置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解决以下问题:持票人可否补记他人的名称?换言之, 当一张票据上存在多个空白背书时, 最后持票人当然可以在最后的被背书人一栏补记自己的名称, 但是其是否有权补记票据上其他空白的被背书人栏?

笔者认为, 将持票人的补充权内容限制在仅可以补充自己的名称, 对补充权的理解过于狭窄。具体分析如下:

(1) 最后持票人有权补记票据上所有的被背书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以后以其交付给他人, 此处的交付行为就包含了补记被背书人的授权。因此, 可以推定受让人有权补记, 且补充的内容既可以是自己的名称, 也可以直接记载他人的名称。由于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 必须先将票据上的空白背书补充完整, 使之转化为完全票据, 这种授权是票据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因此背书人在为空白背书时就可以预见到他的后手在继续转让票据时势必会将该授权一并转让, 因此可以推定背书人为空白背书行为就表示有同意该后手将授权继续转让的意思。

同理, 持票人再将该空白背书票据再转让时, 他与他的后手建立了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 由于空白补充权与空白背书票据的紧密联系, 可以将之视为附属于票据权利的从权利。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应当与主权利一并转让, 从权利的转移, 属于当然, 毋庸特别约定。其次, 权利让与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 须担保所让与的债权可以行使。该瑕疵担保义务也要求背书人必须将空白补充权一并让与给票据受让人。因此, 这种空白补充权会随着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一直传递到最后持票人手中。

(2) 将空白补充权限制在仅能补记自己的名称也不符合票据实践。如果仅能补记自己的名称, 最后持票人要想取得或行使票据权利, 只能要求每一个前手背书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或者要求每一个前手被背书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而当其中一个背书人一时无法找到而不能完成补记时, 最后持票人就面临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风险。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破坏了空白背书制度存在的价值, 也与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根本属性相违背。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空白背书是因为交易需要而产生的, 极大地发挥了其便捷的功能, 促进交易效率与票据流通。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采取禁止的态度, 与世界票据法发展的主流相违背, 且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空白背书也并未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诚然, 与所有其他空白票据一样, 空白背书也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安全性的欠缺。对空白背书的态度, 从本质上来说反映了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效率与安全之间, 我国《票据法》优先选择了安全。然而票据法作为典型的商事法律规范, 其制定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方便交易、繁荣市场的技术上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讲, 我国《票据法》的选择显得过于保守。面对世界各国都承认空白背书的主流趋势, 以及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空白背书现象,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与调整。

参考文献

[1]、王小能:《票据法教程 (第二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梁宇贤:《票据法新论》, 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陈仁生, 胡国运:“票据空白背书效力及相关问题探讨”, 《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底10期。

3.谁为品牌“背书”? 篇三

有形产品或者无形服务可以满足特定消费者在功能或者精神层面的某种需求。而为了加强产品或者服务对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履行承诺,很多企业将承诺品牌化,以使自身区别于竞争对手,并向消费者提供独特的利益组合。因此,我们通常将品牌看成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

品牌为了增强其在市场上的承诺强度,通常还会借用第三方的信誉,然后第三方以一种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来对原先品牌的消费承诺作出再一次的确认和肯定。这种品牌营销策略,我们称其为“品牌背书”(Brand Endorsement)。通过品牌背书,被背书品牌从而达到对于消费者先前承诺的再度强化,并与消费者建立一种可持续的、可信任的品牌关联。

品牌的国家背书

在国际市场上,当消费者提及某一个国家时,总会想起某一个大类的产品。例如瑞士钟表、法国香水、法国葡萄酒、意大利皮鞋、德国轿车、德国啤酒、日本电器和美国电脑等等。国家品牌在为本国某一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散发诱人的品牌魅力提供背书。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国家品牌效应”?因为他们都是所在行业的国际规则制定者。此外,某些国家总是在生产某一种或者几种产品方面具有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具体表现在自然地理环境,工艺、科学技术或者劳动力成本等方面,某国企业可以利用前三种优势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起卓越的国家品牌形象(例如法国的葡萄酒和瑞士的钟表业等),而为本国其他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原产地国的“佐证”,使得本国该类产品都笼罩在国家品牌的光环之下。这个时候,国家作为一个品牌载体,为本国企业进入全球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说服力。

而在家电和纺织等多个行业,中国在很多领域都取得了“世界第一”的产量,但却不具有突出的国家品牌形象,这也是中国品牌面临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过渡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不过,在我国传统的中医药行业当中,其领头羊且历史比同仁堂还悠久的“老字号”贵州同济堂,其探寻国际医药行业认同之路的思路和模式日益清晰——中药进入世界市场,本是中国的需要,而在摆脱传统中医药领域的“大包代理”销售体系取而代之建立完善的直营专营渠道之后,同济堂开始了通过国际资本市场以争夺国际行业话语权的竞逐:2007年作为中国本土第一家中成药企业登陆美国纽交所“上市”,这是同济堂给同行传递的一个国家营销的信号。不过,在整体上国内制药企业仍然分散严重,今后5~10年将是企业并购的最佳时机。

品牌的企业家背书

在商业社会里,企业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以代表某个企业或品牌的灵魂,他们或者以商业“巨擘”的身份出现,或者以娱乐明星的面目示人,来宣扬商业理念和人生价值观念,抓住媒体和大众的眼球。

一种企业家由于其在卓越远见、创新精神和科学领导力方面的突出表现,使得其在商业社会甚至公众心目中形成了强大的个体企业家形象。例如IBM的郭士纳、微软的比尔·盖茨、通用的杰克·韦尔奇、海尔的张瑞敏、联想的柳传志等。这些企业家利用各种商业或者慈善场合,通过传经论道来与商业同仁分享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在鲜明的企业家品牌背后,人们想到的是值得信赖的企业品牌。

另一种企业家,运用其之于企业品牌知名度的“40%效应”,将自己包装成娱乐化的个人品牌形象,在很大程度上,这些企业家已经成为企业品牌的代言人。例如潘石屹,声称自己就是“SOHO的CI”。因为,从盖房子到做节目主持、出书、撰写博客、出演电影,甚至作客“超女”,潘石屹把睿智和幽默带给公众快乐的同时,将SOHO公司的品牌营销于无形之中。

无论如何,这些企业家通过成就自身的个人品牌,在各种场合中传递给受众正面的丰富联想,最终,受众还是会将对于企业家个人品牌的信任与关注转移到企业品牌本身,增加了企业品牌的认知度。善于塑造和传播健康积极的企业家个人品牌形象,能为企业的品牌起到“添砖加瓦”的背书作用。

品牌的媒体背书

媒体市场上,有一些媒体资源,不论其形态如何,总是能给特定受众形成强大的、卓越的、高尚的、可信赖的媒体形象。特定受众在接受相关信息时,总是倾向于相信来自于这类媒体的话语权柄。这时候,我们称之为在特定领域的强势媒体。媒体作为向受众传播信息的特定载体,由于其长时间以来深度关注、挖掘某方面的信息并加以分析和整理,会在受众当中形成广泛的认知度和较强的信任度,形成强势的优质媒体品牌。同时,受众也会认为,那些在强势媒体上出现的商业广告所宣扬的品牌也是值得信赖的。

此外,广告投放上,强势媒体向企业索取的高额广告价格让普通企业望而却步,这一方面加大了品牌资源向有实力的大品牌集中的趋势,另一方面将那些没有实力的中小品牌排斥在外,使得其利用强势媒体为品牌背书的可能性降低,避免了他们对于强势媒体背书的滥用。

各种强势媒体作为企业品牌塑造和宣传的主要载体,受众会将对于媒体本身的信任转嫁到在其上面出现的广告品牌上来,这时,我们说强势媒体在为企业品牌进行背书。例如,央视长期凭借其在节目质量、信息可信度和权威性上的强大优势,奠定了其在中国市场上“第一媒体”的品牌地位。每年一度的央视广告招标会屡创新高的火爆局面,就充分说明优质或者强势媒体对于企业品牌鲜明的背书作用。宽泛地说,演艺圈人士以能否上央视春晚作为树立其知名度的一个重要渠道,也充分说明了强势媒体对于促进品牌提升方面的巨大作用。

品牌的名人背书

上世纪初,力士香皂在其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在广告中开始使用明星照片,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应。之后,名人代言广告逐渐成为企业广为采用的广告形式,并流行于世界各地。名人广告成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名人将自身信誉延伸到或者借用给特定的企业品牌,而向消费者输出的双重信用。通过名人来为品牌背书,可以说对企业品牌在短时间之内进入市场并获得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创造了“捷径”。名人背书,也创造了许多成功的品牌,例如乔丹与耐克、百事可乐与足球巨星等等。

欧美等发达国家,将名人背书广告看作是“证言广告”或者“明示担保”——消费者在使用名人背书的产品之后,如果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伤害,可以据此担保来进行索赔。并且,还对名人背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与规定,例如,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者,否则将会被重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本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法国企业选择明星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重则锒铛入狱。

名人背书,可以为扩大名人影响力、提高企业品牌认可度和降低消费者购买风险,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但其前提是法律法规对于名人背书设定严格的限制和惩罚门槛,从而降低企业滥用名人来为品牌背书的可能性。

4.背书错误承兑证明 篇四

XX银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XXXXXX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大写):贰零壹捌年零肆月贰拾柒日 出票人全称:XX 出票人账号:XX 付款行全称:XX 收款人全称:XX 收款人账号:XX 收款人开户银行:XX 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XX 到期日期(大写):XX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将“XX”误写为“XXX”,本公司证明此承兑汇票是转让给XX的,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的经济责任。

特此证明!

公章:

财务章:

法人章:

XXXX公司

5.背书 篇五

今天是星期五,是我期待已久的一天。因为我太想念妈妈了。

下午,张老师叫我们背课文《鸟的天堂》,说只有背熟了才能回家。我想这下糟了,由于我一直盼着妈妈来接我,并没有专心的背课文,这下课文肯定是背不出来的。背不出来不了家,我非常担心,于是我不安的背着课文,一遍又一遍。

突然,我看见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啊,那就是妈妈,妈妈来了。怎么办我还不会背,不能回去的呀!我更急了。妈妈知道这事以后,进来鼓励我:“好好背,多读几遍,你一定行。妈妈等你。”我顿时信心百倍,对妈妈说:“你等着我,我很快就会背完的。”妈妈出了教室后,我就大声地读了起来。终于,我会背了。

6.背书 篇六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 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 持票人称为背书人, 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笔者认为, 广告背书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它通常是指为企业或组织的赢利性或公益性目标, 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及知名度等自身资源, 借助各类形式的媒介, 代表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 进行信息传播服务的特殊人员。

不同于我们广泛称谓的品牌代言人, 广告背书人是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成熟后的产物。品牌代言人在市场中似乎更多地享受着被赋予的权利, 却忘了自己作为面对公众的传播形象本该尽到的义务。所以, 在市场上出现了许多虚假背书的广告, 也让很多品牌的塑造变得摇摇欲坠, 不堪一击。

正因如此, 广告背书人有义务对被背书的企业或组织负责, 承担并履行自己作为背书人所应尽的义务 (例如, 在背书合约期内树立并维持品牌形象所需的榜样形象) 。此外, 广告背书人还有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 即检举被背书企业或组织的非法行为。广告背书人概念在市场规范程度高的欧美国家被广泛和严格运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开放程度还有待提高、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内市场确迟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广告背书人的具体指称并不局限于自然人, 它还包括虚拟出的拟人形象, 其类型大概可分为:名人、专家、普通大众及虚拟人物, 构成了广告背书人的四大类型。

二、品牌形象塑造与广告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品牌形象塑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必须按照符合市场规律的原则, 通过一定的途径, 全方位地立体精心塑造。在纷繁而复杂的品牌形象塑造过程中, 广告背书人通过广告代言、商演、公关等重要形式贯穿其中, 利用自身的聚焦能力使得自己所到之处都洋溢着品牌形象的独特气息。因为“名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符号使得他们在全是品牌形象时拥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说服力。”品牌在选择其背书人的时候会优先考虑那些与品牌形象相符的背书人, 使得品牌形象更易于深入人心。作为品牌形象信息载体的广告背书人, 无时无刻不在对外宣传着品牌形象, 不管这种宣传是主动的还是无意识的, 它都体现了广告背书人对于品牌形象的价值所在。

三、广告背书人在品牌形象塑造中的作用和选择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越发明显, 商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未来, 伴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日趋复杂的市场, 企业如何发挥广告背书人在品牌形象塑造中的作用, 形成合力塑造强有力的品牌形象, 创造品牌优势,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呢?笔者认为, 广告背书人将继续保留以往品牌形象代言人的部分功能作用, 如彰显品牌个性、凸显品牌差异、增强品牌联想、传播品牌形象、积淀品牌价值等;同时, 在为品牌背书的层面, 广告背书人则拥有引导媒体视听, 主导舆论方向、维护品牌形象、监督品牌形象管理的关键作用。

首先是引导媒体视听、主导舆论方向的作用。广告背书人是集众多资源优势于一身的“社会领袖”, 在所处领域他们是权威的象征, 是媒体的宠儿, 这使得他们顺利成为意见领袖, 进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舆论方向。我们不可小视这种潜移默化的作用, 舆论的力量已经被证明拥有强大的推动与导向作用, 而品牌形象的产生也根植于舆论的导向。因此, 其作用与能量对品牌形象的塑造有重要影响。

其次是维护品牌形象。广告背书人与被背书品牌在契约合同的联接下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具有法律约束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这便意味着广告背书人有义务维护品牌的形象。在品牌形象传播过程中, 品牌形象难免受到各种各样的损害, 有消费者的误解、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企业内部管理的失误等。当发生有损品牌形象的事件时, 广告背书人有义务严正视听, 为维护品牌形象作出必要的、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

最后是监督、参与品牌形象的管理。广告背书人在与企业建立契约关系的那一刻起, 便与品牌绑在了一起。企业通过专业的品牌规划与塑造使得广告背书人与品牌形象融为一体,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这种关系意味着广告背书人与品牌形象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所以, 无论是出于广告背书人的职责还是背书人自身利益的考虑, 广告背书人都有权利及义务对品牌形象的管理流程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体现在品牌形象的运作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侵权等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因此, 对广告背书人的选取需要慎重对待, 不仅仅是因为高昂的背书合同, 还关系着品牌的整个塑造过程, 这会给企业的阶段战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笔者认为企业在广告背书人的选取过程中应遵循下列选择原则:

(一) 广告背书人与市场相关联原则

无论何种企业, 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消费群, 企业向这部分群体进行营销传播, 以期通过品牌形象展示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因此, 企业必须寻找被目标市场所熟知的广告背书人, 或者利用话题建立与目标市场的联系, 让目标受众接受并喜爱广告背书人。就如凯文·莱恩·凯勒在《战略品牌管理》中所言, “最佳的品牌代言不但要求代言人属于所在领域的佼佼者, 而且要在企业的目标市场广受欢迎和喜爱。”

(二) 广告背书人与品牌形象相匹配原则

广告背书人必须符合品牌形象的对应要求, 从背书人的类型到具体的形象气质、个性都需要有较高的匹配程度。如果广告背书人的形象与品牌形象不符, 将会损害企业已建立的品牌资产, 造成品牌资产流失。

(三) 广告背书人与企业战略阶段相适应原则

企业塑造品牌的目的在于增加销售额及利润, 占领市场, 获得较高的市场认知度, 这个目标的时限有长有短。结合广告背书人的选择上就更加明显, 当红明星或具有潜力明星的背书行为都服务于企业不同战略阶段。当企业想扩展国内或国外市场时, 企业就应当选择当地名人或当地熟知的名人作为广告背书人, 以亲近市场;当企业面临新领域开发时, 就应对广告背书人进行调整, 以适应新领域的形象。

(四) 广告背书人诚实守信原则

从企业与社会角度出发, 企业是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负责。企业选择的广告背书人是面向社会进行品牌形象传播的, 广告背书人自身的形象素质代表着企业品牌, 不管从自身利益还是社会使命, 企业选择的广告背书人都应遵守社会规范与道德;从企业与广告背书人角度考虑, 企业与广告背书人签订合同协议, 企业付以薪金委任广告背书人作为其品牌的背书人, 广告背书人则应该尽心尽责地为企业品牌服务, 在公众面前展示代表企业品牌的正面形象, 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作为品牌形象塑造的重要元素, 广告背书人在品牌形象塑造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此, 在广告背书人的选择上不可懈怠而为。作为需挑选合适广告背书人的企业而言, 应充分认识广告背书人在品牌形象塑造中的作用, 研究他们的关系, 选用适合品牌整合传播的广告背书人, 以达到完美呈现品牌形象的效果。企业需要慎重对待选择广告背书人的问题, 不仅是因为高昂的背书合同, 还关系着品牌的整个塑造过程, 会给企业的阶段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而广告背书人也应该是综合考虑品牌形象塑造各个方面内容而得出的最佳选择。

摘要:在当下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 品牌塑造的模式随着人们消费与需求的变迁变得愈发多元化, 作为品牌重要内涵组成的品牌形象塑造也显得格外重要。广告背书人贯穿于品牌形象的塑造与整体传播过程始终, 在传播品牌形象、促成积极联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主要围绕广告背书人与品牌形象的塑造过程展开讨论, 以期通过分析品牌形象塑造与广告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研究广告背书人的现实作用及其对品牌形象塑造的影响。

关键词:广告背书人,品牌形象塑造,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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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盈, 董天策.观察品牌传播中的形象代言人[J].传媒视点, 2005 (02) :28-29.

7.高铁的背书 篇七

中泰双方签署《关于深化铁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不仅标志着中国高铁朝向开进泰国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中国铁路产业国际化进程有望迈出一大步,中国规模宏大的泛亚铁路计划也由此前进了一步,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对外经贸增长方式升级的里程碑性事件。正因为如此,这个项目才罕见地引得李克强总理以大国政府首脑身份亲自出面向泰国推销。

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最先进基础设施技术,这是众多新兴市场经济体之梦,但绝大多数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正是这一现实,给中国对外经贸创造了增长方式升级、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互利合作的空间:通过资本、技术、管理、设备、工程承包一揽子输出合作,输出中国数十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模式和先进技术,中国得以大大提升本国对外经贸的层次与效益,东道国也得以突破基础设施瓶颈的约束,实现持续增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复制中国的跨越式发展。

今年国际经济环境阴晴不定,中国外贸波动较大,刚刚公布的9月份出口数据再度出现微降,我们需要用中国的“马歇尔计划”给中国外经贸和先进产业突围。如果说以前的中国只能是国际市场波动的被动接受者,那么,时至今日,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第二贸易大国、头号外汇储备大国,我们已经有能力通过振兴贸易伙伴国内经济来稳定自己的出口。

铁路产业“走出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机车、车厢、信号系统、铁轨等轨道交通装备的出口,属于单纯的货物贸易;第二个层次是铺设铁路,属于建筑工程类的服务贸易,常常与轨道交通装备乃至整个铁路系统的货物贸易出口结合在一起;第三个层次是管理运营整条铁路,属于资本输出,或曰对外直接投资。与第一个层次相比,第二个层次要求进口国建立了比较合理的土地制度和劳动制度,政府动员组织能力较强,否则实力再强劲的工程承包方也会受困于东道国社会环境而寸步难行。第三个层次则要求进口国在项目规划、社会管理等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且建立起足够友好的商业环境。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中泰双方签署《关于深化铁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在支付、融资和线路选择方面还需要经历持续的磋商。作为合作中实力较强的一方,我们可以承担较多责任,可以在方案制定中充分顾及泰方的许多特殊需求而做出相应安排,包括大米换高铁;但更大的责任和投入也应当与更宽松的市场准入、更高的预期收益相对称,以期最终实现互利。

从自身利益出发,泰国希望在其高铁建设计划中同时利用中日两国之力。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我们也希望充分顾及中国规划设计的完整性、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同时消除妨碍泰国自己未来从泛亚铁路网受益最大化的风险。我们相信中国的计划比别的方案更能实现泰国的利益,我们也将努力让泰国朝野各界看清这一点,让中泰高铁合作成为中国高铁走出去的样板。

8.背书 篇八

毕竟是第一次在爸爸面前背书。我非常紧张,背得结结巴巴,声音也断断续续的。爸爸用严肃的语气说:“好好背。”我重振旗鼓,重新背。新的“长征”开始了,背到中途突然又卡住了,我原本指望爸爸会提示我,想不到,爸爸就像不认识我一样,根本没给我任何提醒,我绞尽脑汁也没想出来。爸爸发话了“就这样也算背完了?重背。”我争辩道:“我在妈妈那里背完了。”可爸爸却说不算数,要重背。我委屈的眼泪一下就流出来了。但我拗不过爸爸,只好接过语文书,一遍又遍地读了起来……最后,我终于通过了爸爸的这个关卡。

从这次以后,爸爸总是在有背书作业的这一天来一次“突击检查”,尽管我早有准备,但有时还是会倒在爸爸的严格要求下。天长日久,我慢慢也适应了爸爸的“突击检查”,几乎每一次都可以顺利过关。我背课文的速度和质量在逐步提高,考试的时候基本没失过分了。

在以后的学习中,妈妈还是一如既往地鼓励我,爸爸也会在我得意忘形的时候不时“打击”我一下。尽管如此,爸爸“打击”我也好,妈妈鼓励我也好,我从心底里知道,他们俩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那就是爱。

9.背书作文400字 篇九

难,背书真的难。范晨走过来向我抱怨:“陈子梁,《岳阳楼记》背了没?贼难了。”我随口说道:“切,这有什么难的,待会看我眼神行事就行了。”范晨勉勉强强答应了。

我从桌位上站起来,自信地向“韩国妹妹”走去。转头向范晨邪恶一笑,他似乎也明白了我的意思,轻轻地对我点点头算是回应,当然韩国妹妹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

前两段我流利背过,到了第三段就有一点卡卡的,“若夫淫雨霏霏,额……”哼哼,范晨接到我的信号,急忙把书本打开给我瞄一眼。韩国妹妹似乎没有时间顾虑我,一边听一边做着她的作业。

话说有了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日星隐耀,山岳潜行……”又卡住了,便再次向范晨发出求救信号,范晨又小声的告诉了我。

又背到一处断断续续的,这时身边来了一群人,看我在背书,几个人又小声的告诉我内容。突然韩国妹妹转过来用她那“凶恶”的眼神死死的看着我们,我们也只能尴尬一笑。

10.大国崛起与品牌背书 篇十

品牌战略专家、品牌竞争力学派创始人

近日,上百个企业在“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将满之际未申请续延,其中不乏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如“雅倩”、“大印象”、“康王”、“万家乐”等。

为什么“广东省著名商标”这个有效期为3年,申请认定和续延都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的政府认证会被诸多品牌商们抛弃?恐怕这很难简单地用“由于商标更改,新品牌需要重新认证”或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健全导致未能及时续签”来解释。加之“中国驰名商标”面临着信任危机以及“国家免检产品”黯然死去,国家级认证集体走弱,表象之下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我们去细细挖掘和体会。

与此有云泥之别的,则是中国第一夫人成功亮相为中国品牌带来的轰动效应。

彭丽媛身上穿着的广州国产品牌“例外”因为有了强有力的品牌背书而火遍全国,其官方网站甚至因为访问量过大而瘫痪。公司更是收到无数会员和客户的订单,询问是否也能制作相关概念的服饰。另一个受益于首脑背书的品牌“大杨创世”股票更是连续3天涨停。

其实不论是第一夫人效应还是国家驰名商标认证,二者都是以国家作为品牌的背书,为何后者却由万人追捧变为无人问津?

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认证的混乱,导致“名牌”泛滥,让消费者不得不用脚投票,纷纷转到洋品牌麾下。相形之下,英国皇室认证历经千年而依然备受追捧,各种经验值得借鉴。

英国皇室认证有一套包括认证人、认证流程、有效期等在内的完整认证体系。就认证人而言,英国皇室成员众多,但有资格颁发“皇室御用委任状”目前仅有伊丽莎白女王、王夫爱丁堡公爵和查尔斯王子3人。就服务年限而言,只有被某位皇室成员御用时间超过5年,其供应商才有资格获得皇室御用认证。为了保证皇室认证不致泛滥,每一次的认证只有5年的有效期,这就使得从1155年至今,大约只有800名个人或商人获得了约1100份皇家认证,有效地营造了稀缺,杜绝了泛滥。

相比而言,中国的品牌认证实际上不存在“再认证”这一流程。例如很多曾经的著名商标随着行业衰落而退出市场,如此次未主动续延“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杰科”、“科诺”影碟机等。很多市场上鲜见的产品也被认证为“名牌”,如格力电器旗下的“王者风范”。

国家是品牌最有力的背书,如何重回“省优”、“部优”、“国优”那个国家认证百试不爽的时代?完善认证体系是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让“品牌认证”回归市场、回归消费者。国外在评审全球1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时,不让企业报名评选,而是在市场上随机抽查消费者,根据一套公正指数,所有的产品都有入围资格。

当然,“品牌认证”只是国家背书的一个方面,从品牌名称到产品包装,甚至国家元首,都是国家背书的重要部分。

全球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中,有51个是美国品牌,其强势离不开自总统开始的强大背书宣传。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在随丈夫访问美国艾奥瓦州达文波特市时穿了一条红白格无袖连衣裙,短短几天内,这款裙子就被民众抢购一空。米歇尔的背书为美国时尚品牌产业注入了强劲的活力。

美国总统每次出访都前呼后拥,看似铺张浪费,其实是在为美国品牌做广告。凯迪拉克汽车、波音飞机、雷朋眼镜……无数美国品牌借着总统出访而被全世界消费者所熟识。

为了保护在金融危机风雨飘摇的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美国国会抓住丰田汽车的小辫子不放,硬是将其总裁丰田章男拉到美国,国会三场听证会轮番上阵,逼迫其在全美国人民面前道歉。但据《华尔街日报》称,在美国发生汽车突然加速问题最多的是福特汽车,丰田只居第二。为了保护本国品牌,美国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但纵观中国品牌,国家背书可谓相形见绌,连“国酒茅台”的认证都磕磕绊绊,更遑论其它。能够获得中国的国家品牌背书的大多是“共和国长子”的国企老大,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而民营企业很难获得国家品牌背书,这让提供80%就业岗位和50%税收额的中小民营企业颇感不公。改革开放之初,李嘉诚到内地来,中央领导人问过他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李嘉诚回答,企业最宝贵的资产不是土地、厂房、设备,是商誉。商誉即品牌,商誉的建立需要过硬的产品,但同样离不开强有力的国家背书。只有背靠国家这颗大树,品牌们才有凉可乘。

11.背书作文400字 篇十一

随着年级的增长,我们语文上的课文内容也逐渐增多,你可要知道我们四年级课文最少的内容都要两页了,而且,搞不好还要罚写呢。还记得在国庆放假后的第一天,倒霉的日子就开演了……

在国庆放假的前一天里,语文老师把作业布置完后又多加了一项:背第九课《泉城》全文。语文老师一边在黑板上写着,我一边在底下写着,当我写到“全文”这两个字的时候,不禁出了一身冷汗,我想这篇课文一共加起来有两页呢,岂不是要背一个小时,真是痛苦啊!想着想着,已经放学了。

时间过得真快啊,转眼间已经到了开学的第一天了,第一节是语文课,铃声一响,老师照常走进了教室,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抽查我们背书的情况,很快,我就被抽到了。“陈卓逊,请你背下泉城的倒数第二段。”糟糕!这几天忘复习了,我慢吞吞地站起来说:“趵突泉名列七十二泉之首……”说完这一句我就不会背了,过了二十秒,老师开始说话了:“请你把这段抄两遍。”听到这句话后,我心想:完了,完了,这一整天都不能下课了,这一次让我更害怕背书了。

12.背书540字作文 篇十二

全班顿时像挨了个天雷轰顶,全部倒下去,还有人大声叫:“oh,my god!”还有一些人装晕,嘴里还说:“我已经晕了,还不赶快把我抬回家!”有几个理智者埋头苦读,嘴里吐出一串几乎听不清的鸟语。(good)

在这片慌忙之中,我们班的一个同学依然在桌肚子里玩着玩具,好像这场灾难与他无关。可事实却是……你猜得真准!

唉,还是先看看那些可怜的同学吧,他们当中有的疾速读书,可读着读着他们就放下自己的活,捂住脸,一副将要哭的样子:“还喊读不下去了,可读不下去的话就会背不下去,背不下去的话就逃不了此劫,逃不了此劫的话我就完——蛋——了!”

还有些人嘴里唱着:“我不怕不怕,不怕背课文,我不怕不怕,不怕老师罚,因为我无法避难!”

在这吵声之中,有人重重地拍了一下讲台:“停!”我们顿时鸦雀无声。

老师咳了几声,严肃地说:“我郑重地向大家宣布一个消息:背课文这个任务加入家庭作业!”

13.论票据背书连续性 篇十三

一、背书连续性的意义

在我国票据法上,背书连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持票人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连续,即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须另行举证,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二)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作用使得票据取得人易于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票据权利。

(三)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的作用,还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债务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并履行票据义务,如果上述信任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是恶意,那么即使接受人是无权利人,也要承认支付的效力,支付人可以免除对实际被支付人的支付义务。

二、背书连续性的效力

(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对持票人而言,背书连续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即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具有连续性,就可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连续时,票据并非无效,仅背书间断后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上的权利。但持票人能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连续的,仍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付款人而言,得以背书连续主张免责。由于付款人付款时负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因此,对于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票据进行付款的,为票据法所规定的有效支付,付款人可因此获得免责,即使此时背书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没有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其付款时明知或可得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付款,即付款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三、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各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

所谓形式上有效的背书,是指背书应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一是相关签章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背书人根本就没有签章,则背书因形式不具备而无效。二是被背书人的记载要规范。在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一定要完整,否则,就会构成背书的不连续。此外,如果背书人背书时记载票据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甚至所禁止的事项,如背书附条件的记载,或记载有关免除担保付款的文句时,只要该记载不影响背书的形式效力,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至于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的背书或可撤销的背书,如伪造的背书、无权代理人的背书、无行为能力人的背书等,只要形式上有效,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二)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

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该是票据的收款人。背书是持票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而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因此应当有收款人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否则构成票据不连续。二是如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则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三是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在所不问。如果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持票人不是最后被背书人,付款人将以票据不连续为由进行抗辩,因为该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或享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从票据上无法得知。

(三)连续的背书须具有同一性

所谓同一性,是指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与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应当一致。这种一致是绝对一致还是公认一致,有学者认为,鉴于目前社会上拥有两个名字的人很多,同名同姓也随处可见,同音异字者比比皆是,为避免票据关系的混乱,并坚持票据的文义性,同一性应采绝对一致而不应采公认一致。就是说,如果从票据的书面记载上无法确定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与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同一人,即使实质上为同一人,也应视为背书不连续。笔者认为,采公认一致较为合理。因为前后相连的被背书人与背书人的名称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两个不同的人分别书写的,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由背书人填写,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自己填写,这样就可能出现误差,因此,有必要依社会一般观念来加以判断。国外票据法对背书形式上的连续也是以公认一致来判定,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的票据法还规定,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若被误称或其姓名拼写错误时,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可将错就错,按照票据上所载的名字作背书,必要时可加注正确的签名。

14.背书小学作文 篇十四

老师先拿了很多纸说:“每人拿一张纸,写上自己的名字然后交给我。”

老师拿给我的时候,我顺手拿了一张,抽到4,真奇怪。我想:“怎么会有一个4呢?是不是数字是几就背哪段。”

突然后面传来一阵说话:“我是1号、3号。”

我一看原来老师发纸了,我跑过说:“我是4号。”

老师拿给我,我一看,呀,太少了。老师说:“背完了就来我这背。”我还没开始背呢,但是郭晗宇哥哥已经背完了。郭晗宇哥哥背完了以后接二连三的来背书,我看见了连忙背读着、读着就背下来了。

15.背书 篇十五

全班同学都将双眼紧紧盯住书本,紧锁着眉头,双手紧捂着耳朵,埋头苦背着。我按捺不住那颗砰砰直跳的心,它像一壶刚刚烧开的水,不停地沸腾着,激动得要溢出来。豆大的汗珠从手掌间钻出来,我紧张得摩拳擦掌,不停地抖动着双腿。我抓起书本,目光飞速地在书上扫荡着,用最快的速度念着课文。

比赛进行得很激烈,我抬起头,望向其他小组正在背诵的同学,她站在书桌前,紧张得颤抖的双腿,和结结巴巴的背诵声,暴露了她内心的不安与慌张。“米粟非不多也不多也”背到一半她卡住了,不一会,只见她憋红了脸,身体还微微的颤抖着。我再望向她后排的同学,一会儿将双手放在双膝上,用力地摩擦着裤子;一会儿又弓着腰,双手紧捂着耳朵,双眼紧盯着书本,嘴里念念有词;一会儿又转过身去向后排的同学背诵。或许是背得太入迷,轮到他却迟迟未反应过来。前排的同学心急如焚,用力拍打他的书桌,大声喊叫着:“快点啊!到你了!”

终于,轮到我了,我惊慌失措地合拢起书本,心都提到了嗓子眼,最后深吸一口气,用最快的速度背诵着。在这短短的十几秒里,我仿佛过了一个世纪,脸颊憋得通红,声音还带有些颤抖,好在背诵很顺利地完成了。我的心终于平静下来,宛如一块久久悬挂的大石头落了地。背诵还没结束,我转过身,身后的同学流利地背着,声音如行云流水,他的双手不停地在空中挥动着,划出一道道美丽的弧线。

16.浅析票据背书相关法条的修改 篇十六

关键词:涂销背书;期后背书;质押背书

1、关于涂销背书

1.1涂销背书的简述

票据背书的涂销,是指对于票据上背书部分的背书人签名或其他记载,予以消除减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背书涂销区分为持票人的涂销和非持票人的涂销;故意的涂销和无意的涂销。

1.2涂销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

我国票据实务中票据行为中背书涂销十分常见。如收款人或背书人在背书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之前,或者因过失错误地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时,予以涂销该记载或错误的记载后再行背书等。一旦发生背书涂销,就会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产生影响,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因此处理起来相当困难。

1.3关于涂销背书的立法修改

现行《票据法》对背书涂销未作任何规定,我国票据立法应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尽快增加背书涂销的相关规则。在对现行《票据法》修订中,要完善票据涂销制度,承认背书涂销,并明确规定被涂销的背书人及其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责任免除,不再承担保证的义务;在被涂销的背书人之前的其他背书人, 以及被涂销的背书人的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之后的背书人,仍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背书的责任不予免除。如果涂销影响背书连续的,就背书连续而言,该涂销背书视为未涂销;如果涂销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就背书涂销而言,该涂销背书视为未记载。

2、关于期后背书

2.1期后背书的简述

关于票据期后背书的内涵,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立法例:第一,以票据到期日经过为标准即票据到期日前,无论何时均可为背书转让,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谓的背书;第二,以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经过后为标准。当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并依法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虽未作成拒绝证书但法定的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期限已经经过,此时所为的背书为期后背书。

2.2期后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了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36条前半段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背书转让",表明其否认期后背书的票据上的效力;而其后半段"但书"部分却又规定一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无疑又是对期后背书票据上效力的肯定,其逻辑上的矛盾不仅显而易见,而且令人费解。

2.3关于期后背书的立法修改

对于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立法者原意是要加重背书人的责任以保护善意的被背书人,但根据王小能教授的分析,让期后背书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比其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重,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利于被背书人。故这一规定"既不符合理论,又无实益,做这样的规定,并无必要。"我国《票据法》应当果断摒弃第36条自相矛盾的规定,采取各国各地区普遍采用的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3、关于质押背书

3.1质押背书的简述

质押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需有"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否定、变更或补充票据质押的既有状况。

3.2质押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

我国多部法律中的多条法规对票据设质有不同规定。《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纠纷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因此,票据质押背书存在最大的问题:记载"质押"字样是否是质押背书成立的必备要件。鉴于我国多部法律规定的冲突,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论。

3.3质押背书的立法修改

关于记载"质押"字样的效力。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能否构成票据质押,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票据法理论来讲,一般认为"质押"字样的记载是票据质押背书的必备要件,必须记载"质押"字样或相同文义的字样,否则即不构成质押背书。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背书人应负转让背书之责。由此可见,只有背书人背书时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明确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才能取得票据质权;否则,票据质押不成立,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特征所决定的。但是,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民法上的质押关系依然存在,其所签订的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其民事质权存在的依据和证明。这一民事权利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记载设定质权目的之字样者,对设质之当事人言,仍生民法"上设定权利质权之效力(须佐以民事之基础关系),对设质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言,所发生者乃票据法上背书之效力。

4、结论

背书制度是票据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对背书行为的合理规制是促进和保障票据流通的前提,《票据法》已经运行了近十年,有关背书的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而票据市场的成熟及立法技术的提高,也为修改票据法相关规定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可能。我国应尽快对《票据法》上述不足之处予以修正,完善对票据背书行为之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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