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精选4篇)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
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注:有些工商局需要新地址的租赁协议
5、办理迁入后,拿迁移表到原登记工商局办理迁出,然后去原档案室调纸质档案(密封不可拆,送往新登记工商局档案室),电子档案原档案室会发送至新档案室。
6、办理营业执照上的变更。(建议不要把股东股权在此次迁移时变更,因为税务注销时需要缴税)。可以先变更地址,其他需要变更的等税务注销完再一起办理。
7、原所属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迁出(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
新质监局:带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填表。
8、变更材料模板见附件。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二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1-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篇三
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注: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转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注: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形式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四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
【事项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核发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各分局、县(市)局和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市局直属分局负责市局核发登记范围以外的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
【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市局及其所属各分局、县(市)局和直属分局登记窗口联络表.doc
【审批条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由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提交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为住宅一层的,须所在街道居委会出具盖有公章的不扰民证明。实际经营地址与房产证上地址须一致,街道号码变更的须相关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证明一份(居委会证明盖章无效)。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告知、发放指南、填写表格(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三)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当场更正,限期补齐)
(五)合格:正式受理
(六)现场勘查填写审核意见
(七)负责人审批(符合要求:签发)
(八)不符合要求:1.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2.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合格
(九)1.<是>归档转档;
2.<否>不予初审,书面通知并否定备案。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审查与批准】
食品流通许可审查由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材料审核以申领许可所需提供材料为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两项审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重新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县(市)工商局和市局直属分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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