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共15篇)
1.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一
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浙辰销第号
订立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共同发展原则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之规定执行。
二.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专利产品一次性无痛导尿管在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三.合同标的额及市场保证金
1.合同标的额
标的额1:乙方全年销售额
标的额2:乙方首批进货额
2.市场保证金
为维护共同利益,确保市场稳定,乙方须交纳给甲方人民币万的市场管理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在三个月内返还乙方。
四.供货价格详见合同附件1
1.保证金支付方式:规定时限内全款汇到甲方帐户
2.供货方式:实行现款现货,款到发货原则。
3.交货地点及运费:甲方在确认乙方货款到帐后及时发货,并承担产品到达乙方经销区域前的一切运费。
4.包装标准: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标准无菌包装。
5.产品质量: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凡由于甲方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串货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
1.甲方的权利
1.1对乙方的经营有查询、监督权。
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权直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2.甲方的义务
2.1 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2 有责任向乙方按时、保质、保量提供产品。
2.3 甲方有责任在乙方经销区域内维护其权威性,并积极配合乙方在其分销区域内对
产品推广有利的活动。
2.4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反馈的市场信息予以及时的研究、答复。
2.5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定期和不定期的召集乙方共同讨论市场管理及销售相关事
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6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授权区域内连续两个月未有拓展的重点城市和重点医院进行调整,调整
区域和医院辰和产品经营权由甲方重新授权,并从乙方授权区域中划出。
2.7 为规范市场,如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而超出经营区域范围和渠道的窜货行为及其他
有损于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行为退出窜货区域和医院。对
恶意窜货行为(恶意窜货指向辖区外已使用辰和产品医院的倾销行为)需赔偿被
窜货区域经销商的损失,同时按所窜货的数量每只产品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有权
视恶意窜货在100只以上者取消其地区经销资格及保留诉讼权。
2.8 为乙方提供产品上市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3.乙方的权利
3.1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3.2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4.乙方的义务
4.1乙方提供二证一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许可证)。
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其经销区域内经销权不受侵害。
4.3乙方有责任完成双方签定的销售指标,如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目标的80%或单月销售低
于50%、三甲医院半年内无法开拓至50%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整,调整的区域和医院由甲方
重新授权。
4.4乙方有责任每月提供客户使用产品流向及相关资料,以便于甲方给予市场支持。
4.5如遇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需收回医院使用过程中的产品和医院相关科主任签名或经医院
盖章的证明,并需经甲方确认属实后及时调换。
4.6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利益及产品形象,并在辖区内组织专业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对甲方的产
品进行推广。
4.7乙方有责任及时反馈产品终端信息及竞争动态,服从甲方有关市场管理的规定,对市场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甲方共同讨论、研究处理方案。
4.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跨区域进行任何销售和推广活动。同时,乙方在分销期限内不可同
时经销与甲方产品性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同类产品,否则均属违约。
4.9乙方有对经销区域内规范市场管理的责任,若乙方设立二级分销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如
货物流向失控(窜货)、医院终端管理不严、乱定价等情况,均由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全
部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如双方同意续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1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某一方不按此合同
条款履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严守本合同各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
违约行为。由于不可抗力(运输事故等)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双
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1.甲方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嘉兴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甲、乙双方可任选其一,诉讼地点为嘉兴。
10.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
两份。
甲方:
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地址:开户行: 帐号:签收时间:
乙 方:单 位:(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电话:地址:开户行: 帐号:签收时间
2.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二
厂商与经销商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销商作为营销渠道系统中的一员,在营销渠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何有效的激励经销商,关键是在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相关研究中。Mary Rigdon[1]通过一系列实验探讨了在代理过程中非正式合同的事后激励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影响,其中包括交换带来的收益和委托人依赖的无成本的收益分配机会,在上述环境中激励合同与平等合作并无冲突,而且在高度的激励条件下合作更加密切。李富强[2]分析了风险态度与最优激励机制的关系,并利用拉丰的显示原理,分析了代理人能力对于激励机制的影响。王海峰[3]从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两个任务的角度分析了制造商对于中间商的激励,并通过该模型讨论了两任务努力边际成本相对独立和相互依存条件下的激励措施。李燕君[4]通过设计不同的契约而建立协调机制,以使供应链中的成员分散决策更有利于供应链总体的最优化。
综观以上的研究,他们都是对代理人经济行为的直观考虑,而忽略代理人除了具有当前价值带给厂商现实利润外,更具有潜在价值带来持久的未来利润。本文从客户价值的角度来考虑厂商与经销商的委托代理关系,改进模型,建构激励合同,并对激励合同进行分析说明。
1 基于客户价值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近几年客户价值(Customer Value)的研究在营销领域是一个热点,国内外学者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采用了齐佳音(2004)的观点认为客户价值应包括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两个部分。当前价值决定了企业当前盈利能力,是企业感知客户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潜在价值关系到企业长远利润,是可能增加的价值。
为了问题处理的方便,我们假定厂商是委托人,经销商是代理人,他们是独立的利益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销商可能按照自身利益采取行动,因为厂商不能直接观测到经销商选择的行为,能够观测到的只是行为的结果,而结果是由经销商的行为和外界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在随机变量不确知的情况下,经销商可能隐藏自己的行动,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此,我们讨论如何激励经销商选择最有利的行动,满足厂商的利益要求,同时实现相对效用的最优化。委托代理模型的假设条件和变量说明如下:
用A表示经销商所有可选择的行动集合,a∈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行为。通常a为经销商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然而在理论上,a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向量。令θ是不受厂商与经销商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θ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θ)和g(θ)。设c(a)表示经销商选择行为a对应的成本函数,由a和θ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x(a,θ)和收益函数x(a,θ)。其中x(a,θ)的直接所有权归属于厂商。假定π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θ情况下,经销商工作越努力,产出越高,但边际产出率递减),π是θ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的θ代表较有利的自然状念)。假设π是唯一可观察变量,厂商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x),根据观测到的x对经销商进行奖惩。
假定厂商与经销商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v(π-s(a))和u(s(π))-c(a))0,其中v′>0,v″燮0;u′>0,u″燮0;c′>0,c″>0,即厂商与经销商都是风险中性者或风险规避者,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上述不等式表明厂商希望经销商付出更多努力水平,而经销商则希望付出较少努力,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厂商对经销商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经销商不会付出更多努力。则厂商的期望效用函数可表示为:∫v(π(a,θ)-s(x(a,θ)))g(θ)dθ
厂商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x),使得上述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但是,厂商在做这样选择的时候,面临着来自经销商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经销商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其中经销商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是由他面临选择其他市场的机会决定,可以称为机会效用,用u来表示。则参与约束(IR)(个人理性约束),可以表述为:∫u(s(x(a,θ)))g(θ)-c(a)叟u(IR)
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给定厂商不能观测到经销商的行为a和自然状态θ,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经销商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a。因此,任何厂商希望的a都只能通过经销商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加以实现。换言之,如果a是厂商希望的行为,a′∈A是经销商可选择的任何行为,那么,只有当经销商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IC)可以表示为:
因此厂商的问题是选择a和s(x)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并满足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即
在信息对称时,经销商的工作成果没有不确定性,厂商完全了解经销商工作的努力水平以及与努力水平相对应的收益,规定经销商的报酬与努力水平直接挂钩,不存在监督问题,帕累托最优水平可以达到,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但在信息非对称的道德风险下,就会存在激励问题。厂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经销商的行为来决定给予经销商什么样的报酬和该行为相一致的最低成本的激励合同。
2 激励合同的建构
通过上面的理论分析,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假定a为经销商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产出当前价值函数取线性形式:r=ma+θ,其中,m为努力变量的产出系数,θ代表外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均值为0、方差为σ1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由该努力水平带来的潜在价值函数,为了数学处理方便也取线性形式:p=na+η,潜在价值与当前产出有非常强的关联,故它也应是努力变量a的函数,其中,η代表个体差异的不确定性因素,均值为0、方差为σ2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θ与η相互独立,他们的协方差为0。
由以上分析可得,厂商获得的产出函数应为π(r,p)=(m+n)a+θ+η,即E(π)=E((m+n)a+θ+η)=(m+n)a,var(π)=var((m+n)a+θ+η)=σ12+σ22。c(a)表示成本函数,对经销商来说c(a)是一种负效用,即c(a)是递增的凹函数,c′>0,c″>0,我们假设c(a)=0.5ba2,b>0代表成本系数[5],所以尽职尽责对经销商来说是一种负效用,但是对于厂商是有益的,因为实现给定产出水平的概率随努力的增加而增加。经销商的报酬合同为s(r(a,θ),p(a,η)),不仅依赖于产出的当前价值r,也依赖于未来的潜在价值,于是可得s(r,p)=坠+εr+δp,在式中,经销商的固定报酬为坠和ε(0燮ε燮1)为代销商分享当前产出的价值分额,δ(0燮δ燮1)为代销商分享未来潜在价值的份额。E(s)=E(坠+εr+δp)=坠+(mε+nδ)a,var(s)=var(坠+εr+δp)=ε2σ12+δ2σ22。ρ表示经销商的Arrow-Pratt风险绝对风险规避度,可设经销商的风险成本为B=ρvar(s)/2=ρ(ε2σ21+δ2σ222)/。[5]
基于上述的假设和前面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厂商的实际收入为v=π(r,p)-s(r,p),则厂商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E(v)=E(π-s)=(m+n)a-坠-(mε+nδ)a=[m(1-ε)+n(1-δ)]a-坠
则经销商实际收入为:
w=s(r,p)-c(a)-B=∂+εr+δp-0.5ba2-ρ(ε2σ12+δ2σ22)/2,考虑了其风险规避度。其最大化期望效用:
我们运用上述的“分布函数参数方法”来建立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一阶导数的方法来简化激励相容约束,根据Holmstrom,Bengt,Milgromp的研究结论,IC条件可以用等价的一阶导数等于零来替代。即dw/da=mε+nδ-ba=0,得出
转化成解下列问题
将这两个约束条件代入目标函数,为便于运算把IR约束的不等号变成等号,此问题变为:
把坠=u-(mε+nδ)a+0.5ba2+ρ(ε2σ21+δ2σ22)/2,和代入目标函数,得
为了数学处理和分析的方便并且不失一般性,我们可设m=n=1,则上式可化简为:
3 激励合同模型的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的解,我们可以讨论出激励合同的设计及其对经销商行为的影响。
3.1 以客户价值的角度考虑经销商的激励合同,要将当前价值与潜在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一同纳入代理激励合同的设计中。
根据式(1)可知,只要ε>0和δ>0,两者的增加都会使a增加,这说明激励合同中考虑当前价值与潜在价值都能诱导或激发经销商的努力。
3.2 根据式(1)可知,增加固定报酬坠对经销商的努力没有激励作用。
经销商的努力程度与支付给经销商的固定报酬坠无关。站在厂商的角度看,厂商给出的固定报酬无论高低都不会激励经销商的努力。虽然固定报酬坠没有激励作用,但在合同的设计中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固定报酬。根据式(2)可知,只有经销商获得的固定报酬至少达到式(2)的要求,即满足经销商接受该任务而失去其他机会的最低收益,经销商才可能接受厂商的合同,否则,两者不可能达成合作的契约,由此厂商的利益目标也难以实现。
3.3 当前价值与潜在价值的关系。
根据式(7)和(8)可知,ε增加,δ必然减少,反之亦然成立。这说明当前价值与潜在价值在激励合同中是相互关联的。由式(9)和(10)可得,当干扰项σ12和σ22减小,ε和δ会相应增大,则经销商的利润增加,并且厂商的期望利润也相应增加,从而达到双赢结果。
4 结论
本文从客户价值的角度考虑厂商与经销商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对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定量化地评价经销商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设计出了有效的激励合同。在合同中厂商要考虑经销商接受合同的固定报酬不能低于经销商接受该任务而失去其他机会的最低报酬,要将经销商的报酬与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有效的结合,激发经销商的努力,就能更好的提高双方得益,最终能达到双赢效果。在本文中没有阐述逆向选择,以及厂商与经销商风险类型,但实际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是多任务、多阶段的,其委托代理模型是无限维空间上二维随机规划问题,我们应该要找到实用性更强的算法。
参考文献
[1]Mary Rigdon.Trust and reciprocity in incentive contracting[J].United State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70(2009)93-105.
[2]李富强,李斌.委托代理模型与激励机制分析[J].北京: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9):29-33.
[3]王海峰,罗发友.多任务委托代理下营销渠道中间商的激励机制研究[J].武汉:统计与决策,2009(20):174-175.
[4]李燕君.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供应链协调问题研究[J].广州:科技管理研究,2007,(6):256-259.
3.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三
“现在和斯巴鲁的代理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年年都面临到期不再续约的风险,所以,我们也不知道斯巴鲁心里到底怎么想。”车少华对记者说道。不过,业内人士表示,斯巴鲁收回代理权主要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均,但是由于与代理商之间的博弈,斯巴鲁想实现愿望并不是那么容易。
欲收在华代理权
在品牌影响力逐渐加强的形势下,斯巴鲁终于开始打算收回在华代理权。近日,有媒体报道,因合资国产项目遇阻和在华市场份额下滑,斯巴鲁将效仿其他进口车品牌在中国成立销售公司,并收回代理权。但是斯巴鲁和三大代理商均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通知。
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车少华说,“去年斯巴鲁咨询过庞大和其他代理商,未来斯巴鲁在中国如何更好地发展,是继续采取目前这种代理方式,还是斯巴鲁统一起来销售,当时谈了几个选项,收回代理权只是其中一个选项。”
斯巴鲁的华南经销商广州意美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斯巴鲁确实有意收回代理权,意美也在和日方协商,如果收回代理权,意美这边的利润肯定下滑,所以无论如何都会争取代理权的。
其实收回在华代理权,其他汽车企业早已开始。从2006年开始,宝马、沃尔沃、宾利等进口车品牌相继收回了渠道总代理权。
“一般而言,外资汽车品牌先是试水,然后合资国产,当国产销量和进口车销量发生冲突时,收回代理权成为必然。目前斯巴鲁没有实现合资国产化,按说不应该收回代理权,但是现在斯巴鲁的进口规模越来越大。当达到一定规模后,受市场利益的驱动,斯巴鲁当然想把进口代理权收回,建自己的直营店,利益最大化。”汽车资深评论员张志勇对记者说道。
销量和利益分配是根本
“斯巴鲁之所以要收回代理权,是因为日方认为代理商的暴利影响到了斯巴鲁在中国地区的销量,这是根本原因。”山东一位汽车经销商对记者表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今年1~7月斯巴鲁的销量约为3.1万辆左右,而去年同期,斯巴鲁的销量则为3.4万辆,同比下降了10%,但是进口车销量并没有受多大影响。今年1~7月进口车的销量同比增长20%。在进口车上涨,而斯巴鲁销量却下滑的情况下,斯巴鲁当然要有所行动。
从2010年开始,斯巴鲁在华增长已趋于缓慢。2010年销量为57138辆,2011年的销量为57198辆,仅增加了60辆。
上述广州意美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今年广州意美的斯巴鲁销量确实有所下滑,其中有公司管理不力和经销商分散等原因,但是因为斯巴鲁自身质量问题也导致了销量下滑。
因制动系统存在缺陷,2011年年底,斯巴鲁在美国市场召回三万余辆傲虎、力狮和翼豹车型,同时斯巴鲁在美的经销商已经停止销售上述车型。而最近,也因其他問题,斯巴鲁在中国开始召回部分车辆。
“之前的质量问题,让斯巴鲁的车卡在海关一直进不来。有两三个月,我们都没有傲虎和力狮车,只能卖森林人,再加上质量问题的影响,也导致流失了一部分客户。”上述广州意美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
然而最根本的其实是利益分配。“越是市场萧条,大家就越是在意一厘一毫,近几年斯巴鲁品牌的崛起和销售渐好,让斯巴鲁觉得越来越亏,因此趁合约到期就终止总代理权了。”深圳一位汽车销售总经理李江(化名)对记者说道。
收回代理权被指不合时宜
公开资料显示,斯巴鲁在华共有三大区域总代理商,分别是庞大集团(北方八省市)、上海安吉(华东六省市)和广州意美(华南五省市)。其中庞大集团占据斯巴鲁年销量的半壁江山。
众所周知,进口车的利润普遍偏高,因此斯巴鲁一旦收回代理权,总代理商变为普通经销商后,肯定将丢失一大块利润。三家代理商联合抵制也成必然。
据庞大集团年报显示,2011年,庞大集团的营业毛利为63.58亿元,其中斯巴鲁销售业务贡献了12.59亿元,占比19.8%,可见斯巴鲁给庞大集团带来了不小的利润。
“但是即使取消代理权也没办法。因为经销商庞大是弱势,没有话语权,庞大只能代理更多的品牌,或者是参股制造企业。庞大为什么要收购萨博,就是希望巩固经销商的地位,可惜没做成。”张志勇说道。
不过,斯巴鲁收回代理权,独立出来做经销,管理全国的经销商难度很大,而且价格也容易混乱。
4.厂家和经销商代理合同 篇四
被代理方:(简称甲方)
水厂:
(法人:)代理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产品
甲方生产的桶装水产品及小瓶装水产品及一切甲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
第二条 代理商的代理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曲靖地区(包括曲靖市区.曲靖辖区各县市地区、乡镇、村及上述区域的各单位等)区域内甲方水产品的销售代理,是唯一的一家代理商,甲方不得再次授权第二家代理商在该区域代理,且保证未经乙方同意和授权,甲方产品不得在该地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 代理价格 单位:人民币
产品型号
代 理 价
市场零售指导价: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向乙方出具总经销证书,维护乙方总经销权益。
2、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3、向乙方提供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合格及食品安全等资料。
4、帮助乙方培训雇员,使其获得生产产品的专业知识。当乙方遇到不能解决的产品专业知识问题时,甲方有义务帮助解决。
5、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拿下订单。
6、甲方推出新产品时,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及时培训乙方雇员。
7、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推广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8、协助并督促乙方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9、甲方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乙方。
10、协助乙方定货数量以外的进货,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货明细及相应贷款到达甲方帐户的时间及时进行排序发货。
1l、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的工作。
第六条 甲方权利
1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力。
2有审核乙方广告宣传材料的权力。
3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力。
4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定、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力。
5甲方在收到用户对乙方的投诉后,有权督促乙方完善服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2、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和市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合同约定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价格、性能等,同行的经营状况,策略、宣传、广告、人力等市场行为以及该地区用户对各品牌的反映、意见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的接受工作。
3、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4、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的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书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5、不得用任何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产品。
6、乙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菲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并按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费用。
7、乙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8、按规定市场指导零售价制定零售价格,不得参与恶性低价经销活动,遇到促销等特殊情况,若降价幅度大于20%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乙方经营必须符台当地工商管理体制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1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11、乙方每次定货须向甲方前一周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权力
1、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销售权。
2、免费享有甲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广告、彩页等相关资料的权利。
3、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持拿下订单。
第九条 交货和运输
1、甲方在收到乙方要货通知便拟定《销售合同》请乙方签字确认,发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法 院解决。违约一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若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必须调整时,双方可再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甲方若有新产品,乙方有销售权。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甲方:(盖章)
法人签名:
乙方:
****年**月**日
5.经销代理合同 篇五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乙 方: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签署本协议:
一、合同签订的必备条件
乙方为自然人的在签订本合同之前须向甲方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
三、代理级别及经销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 市(县)区域的唯一代理经销商。
四、产品代理及销售价格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每套产品共19包.其中日用11包(含炎症检测卡);夜用4包;护垫4包。首次进货 套。每套单价 元。
(二)为保证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乙方应按区域代理级别交纳市场保证金元,一年后未违约的,甲方按乙方的进货价格返还产品,用于折算其交纳的保证金。
(三)本产品全国统一零售价每套285元。乙方的终端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零售价10%。乙方首次的订货数量按其代理级别进货。第二次订货需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交纳货款50%作为定金,甲方按乙方订货数量通知厂方生产,剩余货款的50%,款到三日内发货。如原材料价格调整,甲方获厂方书面通知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6.通用的经销代理合同 篇六
乙方:
就甲方“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的独家代理经销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代理产品品种、区域、期限。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 独家代管销售经营、经销权,甲方不再在该区域内发展除乙方外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为经销商或代管本项目甲方经营管理权责任方。
1-2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年月日止,到期自行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将另行签署合同。
1-3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在法律界定范围内组织“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对外的经营推广活动,甲方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条:订货和供货
2-1 订货
2-1-1 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积极拓展市场,每年订货量呈递增形式
2-1-2 首批订货量为
2-2 供货
2-2-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需按时供货给乙方。
2-2-1 甲方凭乙方签字的书面通知、传真和电汇传真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发货。运费、保险费由甲方担负,特急费用由乙方担负。
2-2-3 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随意调整产品价格,如确有因技术改动、生产成本提升等因素影响须变动,应提前三月告知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执行。
2-2-4 供货周期不得超过七天。
2-2-5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三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异意,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异意三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和解决。
2-2-6 开箱损坏(未经使用)的产品由甲方负责无偿退换。退货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价格和货款的支付
3-1 价格
3-1-1 甲方“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一代产品套件向乙方供货价为 元/台(每套件)。其它本系列产品届时另行签署约定。
3-1-2 乙方须保证经营甲方“Wis 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稳定的价格体系。 3-2 货款支付
3-2-1 首批进货:乙方按照计划量所须金额将首批货款汇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3-2-2 以后进货: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货计划。甲方根据乙方要货计划组织生产。乙方应提前七日填写书面需货申请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货款金额汇到甲方帐户,甲方在确认到款后三日内组织发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包装标准: 按一般包装执行,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
4-1 甲方发运的货物应保证合格,质量保证期为二年。
4-2 自产品售出之日起 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由甲方负责维修。更换新机。
第五条 优惠政策、支持办法及考核办法
甲方充分考虑乙方市场运行实际困难,为鼓励和支持乙方经销商积极扩大产品销售,甲方给与乙方经销商自 年 月 日始至 月 日止为期半年的市场支持期,此阶段内甲方对乙方将不作以进货量的考核。支持期过后甲方将以每半年为一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乙方半年总进货量。考核标准为:
第一年:乙方进货量 台套件/半年。
第六条 市场开拓
6-1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为用户讲解或演示甲方“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介绍操作和使用的方法。
6-2 乙方须可能争取甲方认可的展示机会操作和演示甲方“WisBat.优脑仪”项目系列产品,使甲方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更加广泛的认同。
6-3 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市场情况,相互协商,共同提高甲方产品信誉并采取某些必要行为激发市场活力,具体行为将就当时市场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费用分割。
第七条:违约责任
8-1 合同中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仍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违反合同,该方可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2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解决可上诉法院诉讼解决处理。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意外
9-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无意义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 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负责条款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经确认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种损失,原因分析认定后,甲方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附则
11-1 本合同属双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如有泄漏造成一方直接损失的,双方均保留对责任方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合同。
11-3 本合同共 2 页,一式肆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4 附双方《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甲方(盖章): 已方(盖章):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
签约时间 : 签约时间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公司传真 : 公司传真 :
7.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七
目前,解决电子市场下代理商与零售商合同设计问题的研究很少。Netessine等[1]考虑了类似传统的供应链的网上零售商行为的协调问题,在线零售商在网上购买产品并且在网上出售。Raju等[2]针对供应链中的强势零售商,研究了数量折扣与两部定价合同来协调供应链。研究发现,数量折扣与两部定价都能协调供应链,但在一定条件下两部定价合同对制造商更有利。熊中楷等[3]研究了网络环境下供应链动态定价的渠道协调问题,发现单独利用收益分享合同不能达到供应链的协调,而收益分享合同与返利合同的组合运用能够有效实现供应链协调和渠道成员的双赢。谢庆华与黄培清[4]研究了基于数量折扣的双渠道协调问题,发现协调双渠道供应链的数量折扣合同有无穷多个。Cui等[5]在渠道成员的公平偏好下,用两部定价合同研究了供应链的协调问题。他们发现当制造商通过固定费用转移零售商的利润时,制造商能够有效解决供应链协调问题。曲道钢和郭亚军[6]研究了分销商的销售努力对其需求量的影响,并利用改进的收入共享合同解决了双渠道供应链的协调问题。Gan等[7,8]提出的合同是作为该联盟收益的比重合同,主要是侧重于收益共享合同。本文有所不同,同时也描述了不同类型的合同比如固定费用合同,并提出了能够实现电子市场联盟协调的利润共享合同。
1电子市场下的合同设计
考虑买方和零售商在电子市场下进行商品交易。在电子市场下,一个联盟是由代理商和零售商组成的。对于联盟两个成员的策略选择,考虑零售商选择一种商品在电子市场中的销售量和代理商选择广告数量。假定订单数量取决于给定价格的随机需求。收益是由合同中联盟的两个成员共享。零售商直接把商品运送给买方,因此买方不作为联盟中的成员来考虑。
令A={o,s}为联盟其中o为代理商,s为零售商。o的策略为选择广告数量a,s的策略为选择订单数量q。对于给定的价格p,假定一个在广告数量a的影响下的随机需求函数X(a)。令F为需求的累积分布函数,f是概率密度函数。如果订单数量为q广告投入数量为a,期望收益为R(q,a)=pQ(q,a),其中Q(q,a)为预期销售量,则有Q(q,a)=E[min{X(a),q}]。也就是如果订单数量q大于市场需求,这时销售数量为市场需求量,否则销售数量为库存数量q。随机需求为E[min{X(a),q}],因此
对于在线交易,代理商o的成本等于固定成本CO1加上广告成本。令g(a)为广告a的成本函数,有。广告成本和边际广告成本都可以增加广告的数量。对于零售商s,假定电子市场商品的一次订单数量已经作为库存来准备,单位成本为CP,固定成本为CS1,每单位的运输成本为CS。为了简便,不考虑回收价值,缺货损失,库存成本等因素。
与订单数量不同的是,广告可能不会产生收益。没有广告的情况下,联盟策略(q,a)等于(q,0)显然q代表策略。选择订单数量q,联盟在给定的价格p时期望获得的收益r=R(q)=pQ(q)。假定联盟接受合同T,代理商o期望的利润为
零售商s期望的利润为
这2个函数表示联盟成员的利润取决于合同上零售商订单数量的选择。同时,订单数量的选择会使零售商产生可变成本,然而不会使代理商o产生可变成本。这对于传统的供应链相比较的电子市场来说是非常独特的。然而,联盟中成员间物质的分销使得在传统供应链中产生可变成本,电子市场由于是直接将物品从零售商运送到买方,所以不会产生任何的可变成本。所以,对于这个模型存在一个联盟最优利润。
引理1令q*是电子市场模型在没有广告影响下的联盟最优订单数量。在电子市场模型下,存在一个独特的最优订单数量
证明根据利润的定义,得到以下联盟预期利润
预期利润的一阶导数为
式(4)的二阶导数为。因为f(q)是正的,所以联盟利润函数是关于订单数量q的凹函数。因此,联盟最优订单数量q*一定是式(4)的解,使得。
引理1表明了在这个模型中存在惟一的联盟最优订单数量q*。是在没有广告影响情况下的联盟协调合同,主要考虑当E[π(q*)]的情况。
考虑有广告影响情况,需要重新定义帕累托最优性检验,因为联盟利润函数是不同的。联盟在给定的定价时期望的收益为r=R(q,a)=pQ(q,a)。假定联盟接受合同T,代理商o的期望利润为
零售商s的期望利润为
为了检验联盟是否协调,定义了预期联盟利润为
根据Q的一些定义,式(7)是关于订单数量q和a的凹函数。因此,存在一对联盟最优值{q*,a*},且不是惟一的。假定对于任意给定的固定订单数量q,存在最优广告数量a*(q)。用一阶微分方程来表示为
对于电子市场模型,主要通过两个典型的合同:固定费用合同和收益共享合同,在有无广告影响情况下研究联盟协调合同的一些特性。
1.1固定费用合同
固定费用合同应用在许多电子市场中。固定费用合同是一个代理商在不考虑联盟收益的情况下,总是可以从中获得一个固定的收益数额。
定义1如果一个联盟A的合同T满足以下条件,就被代理商i0称作是固定费用合同。σ∈S和r∈R有
在固定费用合同下,代理商i0从其他代理商那获得固定收益α同时联盟的收益是由除代理商i0外其他代理商所给予的。在电子市场环境下,TO(σ,r)=α以及TS(σ,r)=r-α使得σ=(q,a)。
1.1.1无广告影响
下面的命题说明了电子市场模型在没有广告影响下达到联盟协调。
命题1令α是电子市场的一个固定订单收益,如果CO1<α<(p-CS)Q(q*)-CPq*-CS1,那么固定费用合同T在没有广告影响的电子市场模型下达到联盟协调。
证明:如果q>0,在固定费用合同下,代理商o和零售商s的预期利润为
因此,如果固定收益α满足CO1<α<(p-CS)Q(q*)-CPq*-CS1固定费用合同可以达到联盟协调。
命题1说明了联盟协调是由于代理商的成本结构不会因为订单的数量产生可变成本。只要收益高于代理商的成本低于零售商的预期利润时,这个联盟协调才得以保持。
1.1.2有广告影响
考虑广告的影响,策略组合(q,a)和合同TO(q,a,r)=α,TS(q,a,r)=r-α。
命题2固定费用合同在有广告影响的电子市场模型下不能达到联盟协调。
证明:在固定费用合同T下,如果q>0,对于式(5)和合同的定义,代理商o的利润函数为:。该利润函数关于a的一阶导数为:。因此,在固定费用合同下,代理商o在之前选择的没有广告影响的电子市场模型的假设下,没有激励任何积极的广告数量。因此,固定费用合同在这个模型中不能达到联盟协调。
对于命题2,零售商s在固定费用合同下作为一个自由驾驭方享有了广告影响带来的收益。而且,代理商在联盟协调环境下没有任何激励广告的行为。
可以得出固定费用合同在没有考虑广告的限制情况下达到联盟协调。下面考虑的是收益共享合同,是否可以达到联盟协调。
1.2收益共享合同
收益共享合同在电子市场中运用的很多,个人收益是联盟收益的一个比例[9]。
1.2.1无广告影响
在收益共享合同下,代理商分享零售商一定比例的销售总额。比例为α(0<α<1)。因此,TO(q,r)=αr且TS(q,r)=(1-α)r。
命题3令α是代理商o从收益r中得到的一个比例。收益共享合同T在没有广告影响的电子市场模型下不能达到联盟协调。
证明:在收益共享合同下,代理商o的期望利润为
零售商s的期望利润为
零售商s的利润函数关于q的一阶导数为
由于代理商不会产生任何可变成本或采购成本。因此,收益共享合同不能达到联盟协调。尽管命题说明了收益共享合同不是一个联盟协调合同,但是在电子市场上是一个普遍的合同。参数α通常在电子市场上设定为一个小值。因此,需要零售商s订单数量比联盟最优订单数量稍微多些。意思是一个收益共享合同所需的订单数量可能比固定费用合同所需的订单数量要多些。因此,代理商在收益共享合同下可能要比在固定费用合同下销售更多的数量。
1.2.2有广告影响
令α为代理商o的共享比例,合同TO(q,a,r)=αr且TS(q,a,r)=(1-α)r。再次说明收益共享合同不能达到联盟协调。
命题4收益共享合同在有广告影响的电子市场模型下不能达到联盟最优。
对于命题3和命题4,不管有没有广告的影响,收益共享合同都不能达到联盟协调。这是由于缺少边际成本与边际利润之间的关系。下面提出了一个考虑了这种关系的合同。
2利润共享合同
利润共享合同预先给联盟成员确定一个分享收益的比例,同时也给对方确定一个收益中的成本分摊的比例;从而使得联盟成员的收益和可变成本得到了平衡。每个成员不仅考虑他的成本而且也考虑其它成员的成本从而定义他的利润[11]。收益为r=R(σi,σj)。令χi>0为设定代理商i收益的初始比例系数,第二个为代理商i为代理商j支出成本的比例系数。假定。
定义3令χi>0为利润共享合同T的比例系数。如果对于联盟A中所有的i有,Ti(σi,σj,r)=χir-χiCj(σj)+χjCi(σj),则联盟A的合同T是利润共享合同。
在电子市场环境下,利润共享合同解释为
这个利润共享合同是由收益共享,销售折扣,订单奖励和广告成本共享组成的。下面的定理说明了利润共享合同可以达到联盟协调。
定理1利润共享合同T在电子市场模型下可以达到联盟协调。
证明:对于T的代理商o的利润函数为
零售商s的利润函数为
对于关于a的微分方程(11),可以得到代理商关于广告的一个边际利润为
它满足方程式(8)的一阶条件。一对参与约束{q*,a*}满足式(11)和(12)的条件是必须为正的。即
因此,如果
则利润共享合同可以达到联盟协调。
利润共享合同让联盟成员彼此之间支出他们的一部分成本,同时收益是共享的。对于定理1,利润共享合同通过共享收益平衡了联盟成员的一部分成本。
3结论
8.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八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9.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九
编号: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特许乙方经销“XXX”品牌系列产品一事,签订本合同。
合同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XXX”品牌系列产品 地区总经销商。
2、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满,双方根据销售情况重新协商是否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3、甲乙双方为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应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4、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元)的履约保证金。4.2 乙方应按“XXX”品牌统一形象装修店面,应在 年 月 日前开业。开店一个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乙方不按此约定办理的,视为乙方无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迟延的,乙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因此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4.3、乙方跨区销售、窜货,或低于甲方限价销售,甲方按乙方违规操作销售总额的200%追究违约金,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乙方须立即以现金补缴。乙方应在保证金被抵扣后一个月内重新补足。乙方逾期补缴违约金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4、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店面装修的需要甲方配送一定价值产品给乙方作装修及展示之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按送货单上标注的价值返还所配送产品的价款给甲方。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许经销证书、铭牌、统一商号,并提供装修设计、广告、展会设计的理念和相应营销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经销商。
4、乙方应按甲方的限定的价格销售,乙方违反限价销售的按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提供经销产品的价目表给乙方,甲方按价目表的定价供货,但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相应调整供货价,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5、甲方确保产品的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产,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推荐给乙方。
7、乙方在开业前应先派人员到甲方公司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特性,产品新用途,使用说明,库存安全管理,保养方法,售后服务(安装)等系统知识;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及工资均由乙方承担,住宿由甲方免费安排;乙方店面开业后,甲方根据需要不定期提供培训服务,乙方可派员到甲方公司学习。
8、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保存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并有权检查和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以保证与XXX公司发展规划同步。
9、甲方将现有位于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客户自本合同签订日起逐步交乙方负责,交接后如果仍有客户要与甲方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甲方将返还佣金给乙方,甲方销售人员应调动乙方区域的资源协助销售。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经销区域内经营XXX有限公司“XXX”品牌系列产品。
2、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之所有费用及风险。
3、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在其店面中只能经营XXX有限公司“XXX”品牌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之经销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
4、在授权范围内,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5、向甲方提供经依法核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成文规章制度。
7、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 元。
8、乙方发展的下属分销店应由甲方统一签订合同,安排开业,分销店的产品由乙方按限定的价格供应。分销店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对外统一售价、打折、促销等销售政策,乙方应对分销店的经营行为负责,分销店的违约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9、乙方不得跨区销售或窜货,一经证实,甲方有权将跨区销售的产品没收,并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生产、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不得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乙方违反本条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1、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加上运费之和。
1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并将每月营业真实情况在每月底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甲方的产品和服务之外中使用XXX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14、乙方登记备案资料发生变动时,必须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5、乙方应根据所承诺的销售目标进行投入,包括店面、人员、广告、销售渠道等,乙方应将投入计划在开业后 月内提交甲方,甲方不定期进行核实。乙方的投入不足使得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无诚意或无能力完成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
1.本合同所称“商标”是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
2.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4.无论商标还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5.乙方因经营甲方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相关智力成果(包括知识产权,下同)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该智力成果仍属甲方所有。
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甲方所作的任何授权均不构成对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
7、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其所得收益的总额支付经济赔偿金。
保 密
1.乙方在甲方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相关资料或载体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本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乙方与甲方解除合同后亦需遵守。如因乙方违法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 险
1.货物运离甲方工厂时应买保险,保费由乙方付,受益人为乙方,如发生意外主要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甲方予以协助。
2.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店面财产及场所责任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乙方。否则,所产生的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聘请的员工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实际汇款单发货。
2.乙方在首次订货时可自选产品,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和方式由乙方负责。
3.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有少发或错发情况,乙方应将相关资料传回甲方以备核查补发,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合格入库。
4.质量标准:按样板验收。同时,甲方产品属天然纤维织造而成,制成品与画册、样板或其他电子图片不可能100%相符,允许轻度尺寸差别和颜色差别,此情况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3天内进行验收,如属甲方生产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不合格,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原因造成产品出现问题的,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货到乙方指定地点10天后,乙方仍未提出任何书面质量异议的,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合格入库。违约责任
1、乙方具有以下任何一款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连续两个销售数额无法达到乙方承诺的销售目标。1.2 违反本合同约定,损害甲方经营收益、预期收益、名誉或信誉。
1.3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或诚信危机,甲方有理由相信其已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1.4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制造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1.5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清算或涉嫌刑事犯罪的。1.6 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的规定。1.7出现其它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状况。
2、一方违反本合用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其他章节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履行。
3、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其 他
1.本合同所述的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保密条款,乙方必须长期遵守,不以本合同有效期为限。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4.甲乙双方就销售目标、店面投入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如有其他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则可做附加文件与本合同一起签订和生效。
甲方(盖章):XX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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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销商如何代理产品? 篇十
看到许多经销商因为代理名品或者就是不出名的产品也将它做成了所在市场的名品而身价暴增,许多经销商都跃跃欲试,希望在产品代理上一展身手,那么经销商如何代理产品?怎么寻找符合自己代理风格和网络习惯的产品?
一、量力而行,量体裁衣
如果你是刚刚进入食品行业的经销商,你在产品选择上有两个原则要把握,一是大品牌的副产品或新产品;二是小企业的拳头产品或主力产品;因为你刚刚进入这个行业,经验、资金和网络都不具备大品牌要求的成熟产品迅速上量思想,你选择的大品牌推出的副产品或新产品暂时就没有这个要求,但大品牌的名气摆在那里,代理风险较小,厂家的营销实力较强,营销思想先进,借助代理这样的产品可以为自己积累经验和网络,学到一些好的市场推广方法和手段,为后一步引进更好的产品储备力量。 而代理小企业的拳头产品或主力产品则可以借助小企业营销资源聚焦的原则在一个核心领域进行突破,从而赢得市场和网络,快速积累财富。笔者的一个同事离开公司后自主创业,选择的第一个产品就是某小企业推出的一款小酒产品,因为这款产品寄予该企业的厚望,也是该企业力主打造的一个核心产品,不出三年,该同事就在厂家的支持下将该产品做成所在市场第一产品,也掘到了人身当中代理产品的第一桶金。
当然,如果你是经销行业的老手了,手上有自己生存的品牌和产品,市场网络也丰富,这个时候对产品的选择就要考虑自身的发展了,能够上量的产品和品牌应该为首选,知名品牌的核心产品是自己首先要拿下的;小企业的产品也要,主要从利润的角度出发代理,不要让自己的网络空闲即可。
二、眼光长远,宽严相济
经销商的眼光决定其最终的发展,同样是做经销商,有经销商从代理产品,拥有产品走上了制造产品的道路;也有经销商穷其一身都在经销领域默默无闻,每年只得生活而已。我的一个同学是做酒店半成品菜代理的,刚起步时在批发市场租了一个门面专门代理成都一家公司的半成品菜的酒店配送,两年后有点积累时就开始在家里自己动手开发半成品菜向酒店售卖,前两年自己注册了一个商标,拥有了自的品牌,委托以前代理的厂家进行加工,去年开始租了一家工厂自己开始生产和销售,目前的年销售规模已经做到了近3000万元,自己也脱胎换骨完成了代理商向生产商、专业销售公司的转变。
大家注意观察一下,真正做大、做强的经销商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品牌,就算没有,也有属于自己的专门定制产品,刀把是否抓在自己手里是评价一个经销商是否强大的基本标准。同样的道理,我认识的另外一个经销商踏入食品经销行业已经十几年了,从方便面代理开始,期间不知道换了多少产品和厂家,到目前仍然在挑选产品,虽说每年赚的钱够养家糊口,日子也算比一般平民百姓滋润,但始终未能走上发展的道路,与他同时起步的经销商很多已经是所在行业的老大或者公司化运营了。
眼光长远最考验经销商的耐性和魄力,在经销过程中随着市场变化让自己转型为更高级别的代理商就是所有经销商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三、用心付出,持之以恒
一般的经销商代理产品总喜欢速成,就是恨不得自己代理的产品三个月就能畅销,一年就能赚大钱,要是放在前,这种机会存在,现在的市场情况早就过了那种一夜暴富的时候了。我们的一个经销商在代理我们产品的同时接了白象方便面的代理,刚开始时,我们产品是其生意利润的主要来源,他自己都承认第一桶金就是跟我们公司合作获取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八年,他手上目前仍然只代理我们的产品和白象方便面,期间也没有接别的品牌和产品,但在他那个小县城,他今年的白象方便面生意会超过800万元,而我们的产品虽然没有下降,但增长速度远远不如其代理的白象方便面,如果刚开始他因为白象方便面为自己带来的利润不多而放弃,那么就不会有今天的过800万销售成就。
可以说,这个经销商在对待产品上是真正的在用心付出,持之以恒地坚持,像对待自己抚养的儿子样培育自己代理的产品和品牌。我在和他沟通时也深深感受到这个感情的存在,他说他不轻易接产品,但只要接下来他就会尽自己最大努力配合厂家将市场做好,他总觉得厂家不会害他,尤其是合作时间越久,这种配合他就越发发自内心。这个经销商没有自己的营销思路,一切跟着厂家走,愿意用自己最大的配合程度和合作诚意来赢取厂家支持,从而赢得市场。
这也不失为一种好的代理方式,
四、精心织网,做专做精
经销商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将自己擅长的网络做专做精。譬如有些经销商社会关系好,人脉资源宽广,这个时候代理的产品就要以中高端为主,要把人脉资源转化成生产力,这些高端资源如果用一些低端产品去跑,别说这些人不屑一顾,就算卖了一次面子,你也赚不了几个钱;同样的道理,有些经销商在大流通类产品上构筑了自己超强的网络,就要在大众化产品代理上多下功夫。
我们的一个经销商是做我们大流通光瓶类产品的,做成一定的影响和规模后又导入了怡宝水和惠泉啤酒,这些产品借助既有的网络均走得不错,手上有了多余的资金后整天缠着公司给他一个高端产品做,并信誓旦旦保证绝对做好。公司怎么苦口婆心劝说他也不听,后来就尝试给了他一款产品,说是三个月试销,不行就收回经销权。不能说他不努力,接了产品后他就组建了专门的营销队伍,自己也带头出击,但对他而言这个产品面对的是全新的高端网络,与之前他一直经营的网络根本不重叠,可用资源不多,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了,发回去的100件货还有70件躺在仓库里,那三十件也是代销在自己的部分网络里,真正的消化很有限,后来又坚持了几个月,他主动找到公司要求终止这款产品的合作。从此以后,他一直安心于自己熟悉的中低端网络产品经营,不再好高骛远。
经销商代理产品一定要选择匹配自己网络的产品来做,同时对自己的网络要精心呵护,用心编织,要做到你的网络只要符合网络规则的产品有你的代理都能顺畅动销,这个网就算织成功了。
五、品类聚焦,统一市场
经销商代理产品还有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品类聚焦。譬如,你是代理味精等调料产品的,市面上有名气的味精都能被您一网打尽,你的日子也就好过了。可能有些品牌不会允许你这样做,譬如做了康师傅,你就代理不了统一;做了可口可乐你就代理不了百事可乐;但世界上的事情没有绝对的,你如果在当地有足够的实力和网络,又或者对方在你这个地盘上没有找到比你更适合的经销商时,这个事情就成了。
我认识的一个奶粉经销商就是典型的代表,市面上只要有点名气或动销较好的奶粉品牌十之七八都被他拿到了代理权,只有当地的一个地产奶粉品牌没有给他代理。他能够做到这一点除了其完善的网络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外,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其在当地开设的众多的奶粉专营店,任何品牌的销售都需要平台,这个平台的搭建就是他获取产品代理权的关键因素。
经销商做到品类聚焦就能够很好地分配资源,增强自己与大卖场、渠道商的谈判筹码,缩减营销管理费用。当然,厂家的品牌打造不在代理商考虑的范畴之类,经销商只为厂家搭好唱戏的平台,这出戏谁演得最好、最精彩就要看厂家的品牌打造了。
六、认真考察,防范风险
经销商代理产品最怕的就是被厂家设套套住,尤其是刚刚做生意的经销商,一旦被套,创业资金损失不说,浪费创业时间,错失发展机会才是最大的损失。每年的两届糖酒会,既有让许多经销商高兴、获利的产品出来,也有许多让经销商血本无归的产品冒出来。经销商在代理这些产品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中招,更不要被招商人员天花乱坠的吹嘘熏倒。
经销商选择这些产品时一定要去厂家看看、去厂家的样板市场和主销市场看看,看市场时要坚决拒绝厂家的人员陪同,自己走、自己看,多与网点、同行交流了解。除非你有绝对的把握在离开厂家支持后自己还能够将打回来的产品消化掉,否则这些忠告对你是有帮助的。
有经销商问,新产品没有试销市场、样板市场时怎么办?那就要看品牌知名度和是否为大厂家、大品牌推出的产品了,如果是新冒出来的厂家推出来的新产品,经销实力不雄厚的经销商千万不要去代理,靠赌博冒险,能够赢得机会实在太少了,我们还是把这种留给那些资金、网络实力雄厚的经销商去尝试,万一没有成功对这些经销商来说也不会伤筋动骨,成功了,他只是又多了一款利润产品而已。
经销商代理产品能够防范风险就等于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每年的辛苦所得守住了就是最好的利润。食品行业又不比别的行业,产品都有保质期,打回来的产品一旦滞销连贬值的机会都没有,直接变成垃圾和亏损,所以经销商在风险控制上是代理产品的重要环节。
经销商怎么代理产品说到底还是要与经销商自身的资源相匹配才行,新入行、网络丰富的、有资金的等等不同的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其眼光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打铁还须自身硬,经销商只有将自己的本领练好,将自己的网络夯实,好的代理产品就会源源不断地自己找上门来,财富的获取也就唾手可得了。
11.代理商/经销商销售代理合同 篇十一
2012年6月,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 承包了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同年8月, 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 约定该工程由王某施工,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工程工期、结算方式等依照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为准, 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造价5%作为管理费。
2012年10月, 王某与南京某模板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约定由王某购买模板公司模板若干。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为王某、模板公司, 签订合同时王某未能出具任何委托代理手续, 在合同落款处没有建筑公司加盖公章, 仅有王某个人签字。协议签订后, 模板公司将模板分批送至施工工地交付王某。王某每次收取模板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工程竣工后, 经结算王某累计拖欠模板公司8万元材料款。2013年11月, 模板公司以建筑公司、王某为被告起诉至南京市玄武法院, 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8万元。
模板公司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理由如下:
1.签订合同时, 王某自称代表公司。
2.模板均送至建筑公司的工地, 建筑工地外悬挂该公司名称等信息, 模板公司一直认为建筑公司是模板的买方。
3.尽管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转包协议, 但是模板公司从未得知有该份协议存在, 该份协议对模板公司没有约束力。
4.王某收货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应当认定就是建筑公司购买模板。
建筑公司抗辩理由如下:
1.依据建筑公司与王某的转包协议,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该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
2.建筑公司从未授权王某签订任何模板买卖协议, 模板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加盖公章, 为得到公司的确认, 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尽管收据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这是王某个人的行为, 公司从未认可。
王某认可模板买卖合同是其与模板公司签订, 也认可拖欠货款8万元的事实, 并表示该份买卖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支付拖欠货款, 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认定
1.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工地的中标单位是建筑公司, 本案涉案模板用于该工地。
2.王某在签收模板的收据中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从而使模板公司有理由与相信其模板卖给了建筑公司。
因此, 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模板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建筑公司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建筑公司支付8万元货款及利息。
东恒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满足四个要素: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3.第三人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利进行民事行为;4.相关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
本案中, 争议焦点有3点:1.王某是否构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模板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有权签订合同。
首先, 可以肯定的是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转包协议, 双方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 王某与建筑公司自始至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没有取得建筑公司的授权, 其本人也认可该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无关。合同载明的双方是王某与模板公司,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虽然, 模板的收货地址在建筑公司工地, 但不足以证明王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购买模板。因此, 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其次, 合同签订时王某没有出具任何建筑公司的授权手续, 仅仅是载明收货地址为建筑公司的工地, 这一点不足以证明, 王某具备建筑公司的授权。模板公司基本的权限考察都未进行, 变轻易订立合同, 显然其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具备订立合同的权限。
12.一级经销代理协议 篇十二
甲方:德伦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贵红商贸有限公司 银保德伦轮胎是国家认证的品牌,为合理、有序地构建该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有效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甲方确认乙方作为甲方的一级经销代理商,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甲方确认乙方为银保德伦轮胎产品省级一级经销代理商,销售区域为安徽省全省范围,乙方的经销代理资格及经销代理时限为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止。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颁发相应授权证书。
2、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营销和技术指导,使乙方熟悉甲方的技术和管理营销模式。
3、帮助在乙方经销区域内构建营销网络,在所辖区域内各市县建立二级代理网点。
4、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按时、按量、按质提供货物。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管理、营销产品宣传、技术、服务等全方位的支持。
6、甲方对产品组合、价格、技术服务等政策方面作出调整时,须在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7、规范使用商标等产品识别系统,在营销活动中保持甲方完整统一形象。
8、甲方确保乙方在指定区域及约定时间内享有的一级经销代理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查处各种违规现象,保证严守乙方商业机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不得仿制甲方产品,不经销代理与甲方产品同类的产品。
3、乙方在设立二级经销代理网点或招募下级经销商时需通知甲方。
4、遵守甲方颁布的营销政策和价格政策。
5、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咨询及售后服务。
6、乙方可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维护市场稳定工作并接受指导,可参与甲
方组织的各种市场推广活动。
第三条:市场代理秩序
1、甲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或间接的向乙方独家代理区域销售所约定的产品(客户特制产品及专项开发产品除外)。
2、乙方不得在甲方向第三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约定的产品。
3、乙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代理区域内发现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串货,乙方应通报甲方,甲方将对串货的第三方处以相应的处罚赔偿给乙方。
4、在甲方未向第三方授权销售的区域,乙方可以销售甲方产品,一旦甲方向第三方授权,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该区域销售。
5、若上述串货行为发生其售后服务由串货方负责,费用由串货方承担。
6、产品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7、乙方在授权期内采购产品价格按照甲方统一制订的 执行。
8、乙方对辖区经销点严格按照
9、乙方对甲方未向第三方销售产品的区域销售产品不得低于进行销售,对辖区内直接客户销售价不得低于。
第四条:质量保证和服务
1、甲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严格按《》执行。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有产品质量问题甲方须无条件及时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给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宣传和推广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乙方负责在当地进行营销宣传。
2、甲、乙双方在对外宣传中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形象,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3、甲方创造各种条件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
4、乙方为推广产品组建的二级代理网点的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在该二级代理网点第一次进货时以货物抵付。
第六条:订货、付款和货运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订单。
2、甲方收到订单后安排备货,乙方货款须在日内汇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即发货。如乙方订货有特殊要求,应在下订单同时说明。货物采用送货方式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运到后乙方应仔细检查有无缺损,若有缺损经运输公司签字认可并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办理调换或理赔。
3、含有U型一体冲减乙方下一批货款。
第七条:协议的续签和终止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根据其所取得的授权期限和范围,与乙方经书面确认即可视为协议继续有效,在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2、乙方没有在经营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每一代理期终了时,乙方愿意继续代理甲方产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择乙方继续代理产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变动等特殊情况造成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协议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希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3.代理商在企业经销商大会发言稿 篇十三
今天,是个喜庆的日子,我们来自五湖四海的欧玛嘉宝经销商,带着各自优秀的答卷,满载而归,互诉成功的喜悦和艰辛,真诚的心又在这里碰撞!我很荣幸能够作为欧玛嘉宝的代理商代表在这里发言,首先感谢欧玛嘉宝公司给我的机会,这是对我公司所辖区域五年多工作的肯定,对我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荣誉。
屈指算来,从郑州科姆到济南梅格彤天,从f&g到欧玛嘉宝,我们的合作已经有五年之多。在这五年中,我们与欧玛嘉宝一道成长,一起历经风雨,但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同舟共济、相濡以沫,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我们和欧玛嘉宝携手并肩共同开拓了一片共有的天地,并且在这片天地里,我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就了共同的事业。
五年来的合作,我们感受颇深。欧玛嘉宝不仅是一个出色的中压产品生产商,更是一个优秀的合作伙伴,是我们经销商强有力的后盾。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欧玛嘉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相当高高性价比给我们经销商足够大信心和勇气。五年来,从我们销售出去的第一批电缆头——安阳优创,第一台分支箱——聊大花园,第一台环网柜——商丘府前大街,到第一个开闭所——焦作太极开闭所,除了当时安装时需要技术服务外,以后基本没有需要过维护。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可靠运行是企业蓬勃发展的根本。作为经销商,我们在做市场做销售的时候,我不仅考虑盈利,更多的也要考虑我们提供的产品能否对得起客户的信任和选择。事实证明,欧玛嘉宝的产品让我们经销商做着放心,让我们的客户用着安心。
第二,欧玛嘉宝对经销商在销售上的支持力度之大,是同行业其它厂家无法比拟的。欧玛嘉宝的的一整套销售策略是非常有力并具有独到之处的。例如,欧玛嘉宝的路演就对我们的新市场开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还有诸如在用户要求一周内紧急供货等类似情况也时常出现,但在欧玛嘉宝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也正是因为这种支持使我们在开拓新市场上毫无顾虑。
第三,欧玛嘉宝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上非常的务实和具有长远的眼光。我们公司其实是一个没有任何电力系统背景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公司的规模也不大。可是,双方都本着一个真诚合作的态度,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的工作,不计较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更看重长远的发展和长期的合作。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欧玛嘉宝和我们都秉承着“不抛弃不放弃”的合作精神,帮助我们从弱小逐步走向强大。使欧玛嘉宝在我们所辖的区域的知名度和产品覆盖率逐步稳健地提升,进而共同成功开发了中石化和35kv的风电市场。
第四,欧玛嘉宝是一个非常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合作的最重要前提是相互信任,只有信任才能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一起去市场上攻城掠地,获得胜利。而不是把双方有限的精力和时间消耗在相互猜忌和提防上。我们和欧玛嘉宝是在用共同的力量,面对共同的市场,服务于共同的客户,获得共同的成功。我们和欧玛嘉宝不仅伙伴,更是战友、是兄弟姊妹,是一家人。
14.独家总代理授权经销合作协议 篇十四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重庆**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总代理方,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总则部分
1、甲方为提高其自主设计、生产的“**”牌套装门、门套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乙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自负盈亏的原则上,达成本协议,共同信守。
2、甲方负责自主设计、生产、广告宣传、辅助销售;乙方负责广告宣传、销售、运输、安装。双方共同履行各自售后服务责任。
3、甲方授权且仅授权乙方(含乙方个人或其控股、参股的所有经营主体)作为重庆地区其“**”牌套装门、门套等产品独家全权经销商,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与授权产品买方洽淡商品购买安装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条
授权产品、区域、期限、代理形式及价格等
1、授权代理销售产品:甲方自主设计、生产的“**”牌套装门、门套等系列产品(具体授权产品及双方结算价格详:附件1,以下简称“授权产品”),甲方保证其授权产品合法、合格,且授权产品与甲方公司生产的其他品牌产品样式、尺寸、材质、工艺应有明显差异,不应相同。
2、授权代理销售区域:中国重庆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授权区域”)。
3、授权代理销售期限:2年,初步约定以2016年 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位于沙坪坝区**商务中心A区0375号展厅按约装修完成后交付乙方共同使用时间起算)。
4、总代理费用:乙方向甲方缴纳总代理费为3.6万元/年,总代理费在本协议签约后3日内支付,以后年总代理费为代理协议到期前1个月缴纳。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年结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时(含甲方提供的有效签约订单),乙方均可按前述总代理费价格与甲方延续本总代理协议,甲方不得单方提高总代理费用。
5、授权代理形式:独家总代理。(1)在授权区域内双方发展、新增的授权产品其他经销商,均需与乙方签订分销协议。(2)本协议签订前,授权区域内甲方已与主城九区内的“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合约商家已有合作关系,具体为红星美凯龙:*家(分别为江北店、南坪店),居然之家:*家(分别为二郎店、南坪店),共计*家(以下统称:“原始合约客户”),原始合约客户代理甲方旗下“紫罗兰”品牌,与授权产品的差异为***,乙方应允许原始合约客户的存在和经营。
6、销售返利:甲方承诺给乙方的价格按双方结算总价的5%进行返利,返利金额每季度支付一次,甲方在双方季度对账后15日内完成支付。
7、辅助销售:(1)在特殊市场与价格压力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特殊处理、降价或申请甲方直销,由甲方直接投标、签约、开票、收款,乙方负责运输、安装,双方按本代理结算单价执行清算,但不再计算乙方返利。(2)本代理协议履行期间,凡甲方所接洽、签约的授授权区域内授权产品所有业务的订单(即非原始合约客户的所有订单)一律交给乙方进行安装,且在接洽、签约定价前,应得到乙方的确认。(3)对大型工程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去争取,凡发现甲方自行将授权产品业务自己签单经营或交由其他主体签单经营的,发现一次赔偿乙方不低于该工程结算价款的30%且不低于2万元/次的赔偿款。(4)甲方承诺每年单方为乙方签约的有效订单不少于30万元,且该订单单价需高于甲乙双方结算价的40%方能计为有效订单。
第二条
总代理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代理资格且不再退还乙方已缴代理费: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授权区域以外销售授权产品;
2、乙方销售其他产品冒用甲方授权产品的商标;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授权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厂区内装车任务,负责因对产品的生产及包装引起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服务。因产品生产及包装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收货。
2、甲方不得直接将授权产品供货于授权区域内的任何客户。
3、甲方负责牵头协调各代理商间的市场冲突。
4、甲方依据乙方出货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价格时给予价格保护的范围。
5、甲方应保证乙方已签订单的按时足额供应。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及技术人员培训。
7、优化产品样式、工艺、质量,压缩产品成本,使授权产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提供并更新宣传资料,每年为授权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万元。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授权产品的销售、运输、安装任务,负责对产品的运输、安装引起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服务。
2、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授权产品品牌信誉的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至其它授权区域。
4、乙方需在公司或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所授品牌的正确标志。
5、乙方应以甲方产品为主导,开拓该地区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聘用销售该产品所需要的、经过培训和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
6、乙方于本协议之有效期间内,应尊重甲方并适时建议其各项授权产品市场价格定位。
7、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利益和保守其商业秘密。
8、乙方有必须派专人到厂家进行正规培训,售后服务统一由厂家安排,由乙方具体负责执行。
9、乙方须拥有具备初级维修能力及技术人员至少一名,能直接面对客户熟练开展售后服务工作,同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维修零件、维修技术支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授权区域内甲方之授权产品,甲方应确保只供应给乙方独家代理经营,否则构成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万元/次,且不低于该违约经营额的50%。乙方经营第三方产品冒充甲方之授权产品,构成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万元/次,且不低于该违约经营额的50%。
2、本代理协议履行即续签期间,甲方不得单方擅自提高年总代理费,否则构成违约,双方协商解除总代理及续签代理协议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上一年度双方结算金额的20%赔偿金,且不少于3.6万元。
3、甲方未按本协议按实支付返利费,应按返利金额承担3‰每天承担赔偿金;乙方未按本协议按时支付定金及货款,甲方可延迟生产或拒绝发货,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未达到其承诺的年度单方签约有效订单30万元的承诺,应退还差额百分比的年度代理费(例:甲方提供年有效订单20万元,应退还总代理费=(承诺有效订单30万元-实际有效订单20万元)/30万元*100%*3.6万元=1.2万元);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年度销售任务,乙方愿意续签代理时总代理费不作调整。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产品非同期最低价,或未同时告知、提供给乙方全额返点、返利、促销、补贴、赠品等优惠活动时,应四倍补贴相关价差乘以乙方同期销售额,且不低于2万元/次。
6、乙方在签约销售合同及支付定金排产时,应充分与厂家协商生产、供货周期,原则上授权产品甲方生产周期为25天,单个合同50万元以上订单生产周期需于甲方另行协商,在支付排产定金前书面确定。非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甲方不能按时足额供应订单货物时,构成违约,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排产订单金额1%/天的赔偿金给乙方,且不少于2000元/次。
7、一方未履行各自范围内售后服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实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垫付利息、损失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8、甲方供货的授权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垫付利息、损失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乙方跨区销售罚则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授权产品销售至未授权区域市场中,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措施:(1)规定乙方收回其所销售到其它授权区域之产品;(2)要求乙方与当地代理商协商,给当地总代理一定的经济赔偿(以销售总额50%为限);(3)乙方未按上述2款妥善处理,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第七条 价格保护规定
1、为了适应市场变化,使产品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以扩大市场占有率,甲方应依市场状况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2、出厂价调价执行办法:(1)甲方调价通知需书面送达乙方。(2)降价通知于送达之日起生效,涨价通知于送达之日起30日后生效。(3)乙方已签订购销订单但尚未履行完成的,涨价时双方按原价格履约完成,降价时按新价格结算;(4)调价生效之后的新增订单按调价后价格执行。
3、甲方承诺供应给乙方的授权产品为其对外供货最低价,乙方同时享有甲方许诺给其他经销商的包括但不限于:返点、返利、促销、补贴、赠品等优惠活动。
第八条 售后服务
因授权产品生产、包装引起的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因授权产品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售后服务期限与国家现行产品质量保修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一致。
因甲乙双方怠于执行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第九条 广告宣传
乙方刊载广告或参加展示会前可与甲方协商广告补助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广告补助(费用补助标准按双方协商执行)。
媒体广告、展示会限以甲方授权产品为主,其它非授权产品则不予补助。乙方应提供广告报样一份或展示会照片若干份,核准后,甲方将其补助从乙方货款金额中抵扣。
甲方的所有宣传资料应同刊载入授权产品宣传内容。保证授权产品同频次、同比例广告投放。
第十条 产品销售之支援
为促进乙方推广销售甲方之授权产品,甲方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彩页、产品型号目录予乙方,以促进其销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应依乙方之请,回答或支援乙方有关产品技术或经销问题。
第十一条 双方交货与货款支付
乙方下订单时须付订单总额的50%定金,发货时支付50%之货物尾款后发货。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其授权产品未侵犯第三方之专利、著作权、商标、工艺、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在销售、促销、广告或宣传等与授权产品销售策划活动中使用甲方之商标而无需再另行协商。
乙方应依甲方之指示使用其商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删除、涂改、变更或仿冒产品上之商标,或以其它方式直接侵害甲方产品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双方对于双方之交易价格及其它营业上应视为机密之活动,负保密之责任;双方保证不给第三方透露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可获得的任何具体信息(如:图纸规格、技术参数、价格等)或其他有保密性的内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交付第三人。这一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如果有此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相关支出包括合理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双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本条之规定,若一人违反本条约者,视为该方违反本条之规定。第十四条 总代理终止与续约
代理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代理时,乙方已销售的订单双方继续按约供货履行完成,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代理期限以外的订单。
协议期满如需续约,双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有效期届满后双方若未签订新的协议,则仍延用本协议书条款。本协议期满五年内,甲方若在授权区域需继续发展销售代理商,有且仅有乙方拥有同条件优先续约权。
第十五条 协议提前终止
一方因停业、歇业、破产清算、倒闭或其它原因欲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时,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全部履行完乙方对外已签售订单并应继续履各自售后服务工作。
(1)甲方出现上述提前终止情况时,甲方及其全部股东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诺:应退还乙方已交付剩余总代理费;甲方无法履行乙方已签售订单的生产任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全额加倍赔偿且不低于3.6万元/次。
(2)乙方出现上述提前终止情况时,乙方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诺:已缴纳总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无法履行已签售订单的运输、安装任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全额加倍赔偿且不低于3.6万元/次。第十六条 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随时补充。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章,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后生效。
附件1:授权产品及双方结算价表(双方可不定时修订授权产品范围、执行价格。甲方负责运输、转运到户时,结算单价增加20元/樘)。
甲方:重庆**有限公司(公章)代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时间:
乙方:
15.保健品代理经销合同 篇十五
甲方:xx保健品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芝人堂系列产品 ______________ 地区总经销商,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2008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承诺在乙方经营区域内不再发展其他任何经销商、代理商,同时甲方也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乙方授权经营区域地区进行销售活动。如乙方在所经销区域发现甲方其他供货商货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查清货物来源,督促窜货方停止相关销售活动并在7日内撤回全部产品,并没收窜货方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补偿给乙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工作进行了解和监督,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3、甲方根据乙方定货计划及时间,负责将货物按常规快运方式运达乙方指定所在地,若乙方有特殊要求(中铁快运、空运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法的产品经营授权书,保证乙方在授权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并提供产品销售的说明书及宣传样品等。乙方若需要甲方制作的宣传品,甲方按一定比例免费配送,如超过比例甲方按成本价格收取一定费用。
6、向乙方提供与产品上市有关的证明资料,并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产品上市的相关手续,乙方在当地办理上市手续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产品因运输或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包装破损(不超过进货量的3%),甲方负责给与调换。
8、甲方承诺乙方货物自收到货物6个月以内给予调换货。换货必须保证包装外观完好,不得影响货物的2次销售,所需的邮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9、如果乙方有违约或严重损害甲方及产品声誉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0、合同约定期内,乙方如连续3个月未能按计划完成进货,或存在严重危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11、为保证市场正常有序发展,甲方向乙方收取市场保证金______元。如乙方出现价格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行为、货物发往授权经销区域以外地方,甲方将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保证金,本合同另行协商是否继续执行。如乙方发现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将货物发往乙方经销区域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诉,要求立即中止发货行为并按保证金标准给与赔偿。
12、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须进第一批货,否则,本合同自动作废,甲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经销商。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产品的零售价格按甲方规定,原则上全国统一,特殊情况或优惠活动期间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但不得低于甲方官方网站公布的最低价格。
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两年内如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甲方供货价格维持不变,第3年双方协调新的供货价格。(详见附件:产品价格表)。
3、乙方保证每个月最低进货金额为_______元,一年(指合同)必须保证________元的进货金额。乙方完成最低年销售量后,超出年销售量的部分,甲方按照附件规定的返利政策予以现金或货物奖励。
4、乙方负责将所需产品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的开户行、账号、税号见附页或网站公开帐号),乙方从甲方进货以现金方式结算。甲方自收到乙方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
5、乙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甲方协商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事宜,乙方的广告宣传内容要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由于乙方的广告宣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6、乙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向合同区域以外区域进行产品销售,一经发现按窜货处理,甲方将没收乙方已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补偿给乙方窜货区域经销商。
7、乙方在经销产品过程中,不得擅自将总经销权转给第三方,亦不得再销售甲方产品的同类竞争产品。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市场销售报表,以便甲方对市场及时的调整销售方案。
8、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首批订货计划,具体发货数量以乙方电话通知或书面订单为准。
9、乙方享有3个月的市场启动保护期,启动期内乙方首批进货金额为_____万元;3个月后乙方必须保证每月进货量不得少于 万元。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进货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享有甲方新产品的优先、优惠的经营销售权;
10、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续签协议,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起诉方在事发所在地法院。
六、其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年销售量及计划订货量等,不以自然为准,而以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来计算的开始。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无故自行中止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产品供货价格及返利政策见附件。
甲方:xx保健品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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