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2024-09-20

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4篇)

1.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器械使用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器械管理部门。

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针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确立采购、验收、储存、校验、维护、使用等程序。

各项制度和程序应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首次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五)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

(六)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三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二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参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医院其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加盖有供货商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加盖有供货商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时还应特别注意:

(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

(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有明确记载;

(三)所购进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和适应范围必须与《医疗器械登记表》及其产品的注册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查验并记录所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具体产品而确定验收项目,但验收记录内容必须能够反映产品质量和来源。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还应查验并保留该产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所在企业法人的销售授权委托书。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入库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植入产品的来源。

拟使用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属供货商临时送货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上应有临时送货业务员的签字,并附有该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记录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医疗器械使用者的寿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储存、安装与维护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所购用医疗器械储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库房,安装使用场所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

放射等特殊设备的储存与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库(柜)的面积和储存条件应与医疗器械体积和存放要求相适应。医疗器械库应有验收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有明显标识。库存医疗器械分类摆放、标签清晰规范,医疗器械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

过期、失效或变质的医疗器械应设专门的存放区,不得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混存,并有醒目的辨认标识。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库应当有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温湿度调节等设施。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库管理人员或医疗器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保管、维护与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涉及计量、检验等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维护,检定应有标识,校准应有可靠的方法和记录。对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医疗器械应该加强维护与检修,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不能确保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发现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管的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的不良事件及注意事项,如实告知医疗风险,解答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以夸大功能或虚假功能骗取患者接受该产品的服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限定内容不同的,该产品视为未经注册。使用未经注册产品,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程序。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器械应做到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商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商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部科室领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时,应填写领用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部科室将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用于患者时,应填写多联制的记录单,其记录单至少应确保患者保存一联,使用单位器械管理部门保存一联、临床科室保存一联。

多联单所记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使用的患者姓名、病历号、床位号、所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合格证、产品使用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良事件等,并且应有该科护士长或经手护士、科主任或主管医生,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三方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和单位:

(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社康中心等机构;

(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等单位;

(三)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如戒毒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指植入性医疗器械、介入性医疗器械、美容填充产品等较长时间进入人体深在组织的产品。例如:植入类整形美容假体材料、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骨科内固定材料、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锥体、人工关节等)等。国家对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分类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推荐使用的相关表格)

2.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 城镇医疗保障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

1.1 公共物品

是由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提供的、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及服务。其基本特征是:第一, 非竞争性同一单位的公共物品可同时被许多人消费, 当一人消费的同时并没有减少别人对它的消费。第二, 是非排他性, 即一旦将一种物品提供给某些人, 要将另一些人排除在外, 使其不能从中受益是不可能的, 至少这样做成本很高[1], 因而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因此, 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 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 其所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并散布到整个社区里[2], 这是第三个特征, 即外部效应和效用不可分割性。

1.2 城镇医疗保障作为公共物品

是相对于城镇居民或家庭消费的私人物品而言。我们认为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和现在的城镇医疗救助属于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则属于准公共物品, 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 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 拥挤就会出现;此外, 还具有受益的直接性和范围性特征。在准公共物品的消费中, 存在一个“拥挤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该拥挤点之前, 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是零;而达到该点之后, 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开始上升;当达到容量的最大限制时, 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

2 城镇医疗保障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及问题

2.1 供给主体失衡

2.1.1 供给主体单一。

由于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 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难以大规模进入城镇公共物品供给领域, 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外部效应很大, 可以将其视为纯公共物品, 采用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纯公共提供方式进行供给。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虽然2001~2008年深圳市财政拨款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和财政支出总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最低是2001年的21776.88万元和1977000万元, 最高是2008年的35100.88万元和8898600万元。但是, 财政拨款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构成比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年均递减率为0.1%, 这可能与2003年再次调低费率有关。据有关资料显示, 由于1996 年深圳市把财政预算单位的费率由9.2%下调至7%, 就使财政负担减轻了24%[3]。

当前, 深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正是这种混合型公共物品供给方式, 一部分由政府专款提供, 一部分向接受医疗服务的受益人收费, 既可以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医疗需要, 又可以避免人均病床量过低和药品的浪费。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将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采用混合型提供方式进行供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但是如果政府未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缺乏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结果不仅无法达到基本医疗保险预期的福利保障意义, 还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政府官员、医护人员的寻租行为。有研究表明, 用于医生的费用虽然只占卫生费用的五分之一, 但却可以影响70%的支出[4], 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2.1.2 供给主体错位。

一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城镇公共物品上的缺位。中央政府和各省、市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内部的市级和区级政府之间, 公共物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诸多方面, 缺乏一个明确的分担机制, 随意性较大。二是地方基层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 地方基层政府承担着与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 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沉重, 导致掌控的公共财力勉强维持自身行政运转, 福利保障型公共支出难以保证。三是城镇居民中非户籍人口在医疗保险服务供给过程中遇到城镇与农村两边推诿保险责任的困境, 造成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困境。

2.2 供给不足且供需结构欠合理

2.2.1 供给总量不足。

中央的财政支出规模尚不能完全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 目前我国的公共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15.2%, 这一比例不仅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61.8%) , 而且连最不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59.3%) 都赶不上[5]。虽然国家用于公共支出的财政支持力度正在不断加大, 但是我国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庞大, 人均比率非常低。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2001年我国医疗卫生费用占GDP的百分比为5.2%, 虽然略高于泰国、埃及等发展中国家, 与印度、俄罗斯水平相近, 但是明显低于上述国家的平均水平6.72%, 并与美、英、法等发达国家落差较大[6]。

2.2.2 供给局部过度。

由于缺乏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 医疗保障作为城镇公共物品的供给绝大部分是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强制实施。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1979~2007年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固定资产投入总额占卫生事业费总额的构成比极不均衡, 1980年构成比最小, 仅为21.51%;1983年构成比最大, 达到326.27%, 年均构成比为89.76%。显而易见, 历年来所占比重偏大。

2.3 总体供给效率低下

2.3.1 供给的配置效率低下。

对于政府对城镇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绩考核机制需要。在供给行为选择上, 往往用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模糊概括去抑制城镇居民的不同公益诉求, 公共物品的供给难以全面提高需求主体的福利水平。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2001~2008年深圳市财政拨款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构成比已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最高是2002年的1.17%, 最低是2008年的0.39%, 年均递减率为0.1%。这说明由于2003年深圳市把财政预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7%下调至6%以后, 可能导致财政拨款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金额增长幅度明显低于财政支出总额增长幅度, 财政分担基本医疗消费份额越来越少。

2.3.2 投资管理效率低下。

财政筹集与分配有着类似计划经济性质的体系特征, 医疗保险资金以不同的名目由各个中央和地方部门支配, 资金使用分散, 交叉和重复等现象严重。对一些制度外财政收支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 同时存在挤占挪用现象, 资金到位率低。同时, 在引进市场机制的条件下, 政府对医疗保险资源的管理既不能包办一切也不能放任自流, “没有竞争就没有足够的激励来刺激节俭和效率。”[7]政府的干预本意上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 在现行的医疗保险体制下, 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供给方没有压力和动力来控制成本、减少暴利;消费者也没有能力改变自己在医疗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反而由于无力抵抗和政府的放任, 让供给方的欲望进一步膨胀。

3 深圳市医疗保障的供给模式与经验总结

3.1 基本医疗保险供给的内容

医疗保险供给的内容可以用其“承保能力”来表示, 主要有以下规定: (1) 能提供的医疗保险金额总量; (2) 能提供的某些特定医疗保险险种各自的可保金额数量; (3) 对参保人疾患或医疗可保风险保险的总金额。医疗保险供给能力强, 是指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并且保险的总金额巨大, 承保能力占可保风险的比例也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1992~2008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占市财政支出总额的构成比, 虽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1992年构成比最小, 仅为0.5%;2004年构成比最大, 达到4.53%, 年均构成比为2.5%, 平均每年增加0.18%) , 但是历年来所占比值很低。

3.2 基本医疗保险的现实供给与预期供给

基本医疗保险的现实供给指当期已经形成供给能力的医疗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或能够提供的承保种类和承保能力;而预期供给指未来可能形成的医疗保险供给能力和提供的医疗保险险种和数量[8]。目前,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不足, 保障责任有限, 所以既不能提供水平较高、责任无限的医疗保障, 也不能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 更难满足多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1992~2008年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增长趋势极不均衡, 最高是1993年的169.49%, 最低是1996年的-7.07%, 年均增长率为42.05%;财政支出总额增长趋势也不均衡, 最高是2005年的75.25%, 最低是2002年的6.38%, 年均增长率为23.63%, 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年增长率低18.42%。说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支出总额增长幅度, 基本医疗消费水平增长较快。

3.3 深圳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

3.3.1 政府作为供给主体介入有限, 企业负担重、居民筹资难。

从数据分析结果来看, 无论是中央政府, 还是15个副省级地方政府, 甚至在经济最发达的深圳, 医疗卫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或GDP的比例均很低, 而且仅凭政府支出这一类指标则无法评估政府作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作用的绩效, 各级政府很少通过有效的激励或约束手段来引导市场行为, 并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监管方面依然乏力。目前, 深圳市的用人单位以企业为大多数, 事业单位中也有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筹的尚难在统计数据中剔除,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 企业负担过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大多数人没有工作单位, 主要是自己交费, 筹资主体单一, 筹资能力较弱, 难以持续承担每年递增的最低缴费标准。

3.3.2 政府供给总量不足且不均衡, 整体医疗保障待遇不公平。

政府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有限投入, 多年来增加不足, 且大部分倾向固定资产的投入, 而对医疗卫生服务, 特别是疾病控制、预防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投入欠缺;政府财政仅仅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群中的少数人给予补贴, 大多数人则没有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医保、住院医保、少儿医保、劳务工医保等缴费不同, 待遇不同, 财政补贴也不同, 在制度的设计上明显存在参保人之间的不公平。由于政府对实施医疗救助的居民及其家庭实际收入情况的调查与跟踪难度较大, 曾有开着奔驰轿车领取政府救助金的案例, 也有领着失业金的同时又经营着律师事务所的案例等等, 这些都将导致参保人之间的负担不公平。

3.3.3 政府供给配置与管理效率低, 看病难、看病贵形势严峻。

由于政府确定对城镇医疗保障作为公共物品供给中起支配作用的变量不是城镇居民的需求, 而是自上而下考核的政绩和规模, 因此导致其供给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 市区两级财政支出的项目和数量尚不能满足各类人群的实际需求, 加上深圳特区内外政府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患者集中选择到市中心、大医院就诊的流量持续增加, 也使得有限的资金在运用中配置效率下降, 其效用无法达到最大化;由于管理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机制存在缺陷, 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其监管不力, 冒名住院、重复检查、伪造病历、提高药品加成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以及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寻租行为等等, 都会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 并且降低政府供给的行政管理效率, 结果不仅基本医疗保险成了“唐憎肉”, 而且患者看病难上加难, 越来越贵。

4 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制的政策建议

4.1 强化各级政府供给主体的地位, 确保财政供给资金投入逐年递增

政府作为城镇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应该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公共卫生是一种纯公共物品, 也是一种社会必需品, 政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并向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责任也应由政府承担, 各级政府应根据已具备的筹资能力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及范畴, 并为全体民众提供医疗保障;既要考虑其准公共物品的属性, 但又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力量与竞争机制, 而是需要有力的国家干预, 包括医药流通、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布局等等, 这些都需要国家的强有力的规划与监管;与此同时, 还需加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 逐年提高财政拨款的比例, 并且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 除了加大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投入以外, 还需加大对城镇自由职业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弱势群体医疗救助的投入, 以确保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4.2 加强各级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有效实现财政投入资金的公平和效率

由于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 医疗保险制度尚待完善,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下列风险因素: (1)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的低速、低效, 致使筹集资金不能及时进入基金账户, 影响计息时间, 有的长期拖欠, 也收不到滞纳金, 因而导致基金收入的减少; (2) 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 利率允许浮动, 活期与定期存款的档次和资金分配的比例, 对银行和利率的选择等等, 都会对大额医保基金的增减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 (3) 营运机构管理中的疏漏、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所造成基金的流失, 也会增加医保基金的风险。因此, 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才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公平和效率。

4.3 各级政府应尽量加大公共物品供给总量, 逐步过渡到以财政融资为主的保障模式

城镇医疗保障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 由少数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 是兼顾政府公益性、公平性, 实现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特别是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向城镇外来劳务工、农民工、低收入者、弱势群体倾斜, 更有利于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因此, 各级政府应当尽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总量, 并且保障投入的方向以及投入的重点, 确保专款专用, 有利于缩小城镇中不同人群、不同险种参保人在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和利用上的巨大差距, 尽快由目前多方筹资的保障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财政融资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模式, 使我国经过“保险型”医疗保障阶段, 顺利走向“福利性”医疗保障的行列。

参考文献

[1][澳]黄有光.福祉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2]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第14版, 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1996.

[3]黄贵权.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经验, 第二届两岸五地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 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澳门社会保障学会出版, 2003.

[4]张奇林, 等.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以美国为借鉴[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5]王绍光.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与转机:见吴敬琏.比较-第七辑[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3.

[6]深圳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汇总, 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

[7]亚诺什-科尔奈、翁笙合著, 罗淑锦译.转轨中国福利、选择和一致性:东欧国家卫生部门改革[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3.

3.深圳南湖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老师教育学生自觉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不得组织学生扑救火灾。

2、师生爱护学校的消防设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师生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4、师生进入功能室、会议室、报告厅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出口)。

5、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6、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7、校园内电路线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8、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围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4.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四

文号:深财行规〔2011〕6号[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政策引导、风险管理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总控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按照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在经费规模内,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项目。

(二)统一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均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进行项目申报。

(三)事权划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格用于市本级事权支出,申报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与部门预算重复,不得用于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项目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项目计划及临时项目。

(二)审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发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申报指引。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三)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

(五)汇总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二)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三)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四)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市安委办有关指引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有关专项活动。包括检查、督查、整治以及与之相关的方案拟制、聘请专家、审查、论证和验收等。

2.组织对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执法、监察等。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国务院和省调查组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用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广活动。

3.引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4.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宣传培训。

(三)用于城市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监管、监控。

2.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工作。

3.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转接、交办与跟踪。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用于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2.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推广工作,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4.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六)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

(七)用于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项目申请。申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

(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项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项目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能按时完成申报项目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

(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的。

(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 临时项目管理。

(一)临时项目是指在项目计划编制之后,在本办法经费使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项目。

(二)临时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5.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五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

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规定, 年终清算时,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和医疗保险二档少儿参保人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因医院级别提高、新开展危急重症诊治以及收治长期压床病人等因素造成超标的, 其合理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偿:超标5% (含5%) 以内的部分, 基金补偿60%;超标5%-10% (含10%) 的部分, 基金补偿50%;超标10%以上的部分, 基金不补偿。根据《办法》, 深圳市社保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总额, 参考近三年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 确定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协议指标。市社保机构每月下旬将上月核准总费用的97%支付定点医药机构, 3%在年终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定点医药机构有违规情形的, 违规的医疗费用市社保机构不予支付。 (南方都市报)

7.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1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负责人以及下列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一)“三来一补”项目中实际负责加工生产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

(二)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人业主。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不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投入;

(四)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安全重点防护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十)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十一)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由企业予以明确。未明确的,视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在追究责任时,同时追究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第六条 “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与其委派的生产加工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第七条 私人业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出租的物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

(二)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连续发生二宗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在媒体上公布,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发生一宗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私人业主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安全管理义务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拒绝或阻碍安全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逃匿的,有关部门可依法查封其财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被追究责任的,当年内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产,是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8.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实行由院领导亲自参与或授课及医务科组织每年至少一次的全员综合质量安全教育及培训,树立全院职工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做到人人关注质量,个个重视安全。

2、科主任应将主要精力用于抓好科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在医疗活动中,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制度、规定,各专业严格实施《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各科室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视医疗安全,熟知防范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预案,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消除一切医疗事故的隐患。

3、各级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障医疗质量的13个核心制度。医务科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医疗安全督查,医疗服务安全分析、比较、评估,通过医疗活动各环节质量控制与改进的措施、手段、确保病人就医安全,把诊疗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良事件消除在萌芽之前。

4、因科室主任管理松懈、失职、渎职等行为,科室发生严重医疗差错缺陷或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争议或酿成医疗事故,造成经济赔偿的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性质扣发科主任年终奖,严重者追加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5、发生医疗纠纷或争议时,事件当事人和所在医疗组长与科主任应首先积极进行处理。凡投诉到医院、卫生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应积极与医务科配合处理。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6、在处理完医疗纠纷争议后,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判,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医院将根据事件的轻重程度,按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不能晋级等处分,直至下岗、解聘、除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篇九

1 常规制度必须健全

(1) 值班制度; (2) 维护保养和巡查制度; (3) 电梯桥内张贴有《电梯使用安全守则》。 (4)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 电梯钥匙管理办法; (6) 司炉工电梯工职责; (7) 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8)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

2 常规的维护保养必须到位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的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应由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应半月、一月、三月按行业规范进行不同部位的常规保养, 从电梯机房、桥顶、底坑进行安全清扫, 并保持底坑干燥;厅门槛应每天清扫, 确保厅门、轿门开关门顺畅, 同时维保公司的每次保养记录, 均应详细核实签字, 将记录存档, 以备相关部门检查。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特别重要, 必须交经过培训的人员专人管理, 轿厢内紧急报警系统可有效通话应答。

压力蒸汽灭菌柜和蒸汽锅炉, 使用人员应填写每天的运行记录, 包括夹层压力、蒸汽进气压力、水源压力、热敏打印机的灭菌记录等, 如果有漏水、滴水、漏气的接头、阀门要及时处理, 该换的则换, 遇锅炉主体和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请有资质人员焊接, 并收集好焊接人员的资质, 特殊情况请锅检所检测。

氧舱的日常维护包括经常性的保养和日常的检修。经常性的保养应半月进行一次, 主要检查管路的气密性/清扫灰尘/及时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检察各压力表阀门, 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日常的检修简称小修, 如清洗供气系统中的油水分离器和进气除尘器, 排除可疑隐患 (舱内漏氧) , 将舱压升至高于常压压力后检查舱体/舱门/和系统的气密性。同时每次保养必须作记录。

高压氧舱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对婴儿氧舱有机玻璃擦洗用清洁毛巾, 不能用粗糙干硬的材料摩擦, 否则易造成有机玻璃产生裂纹而报废;不得用酒精和紫外线消毒, 婴儿氧舱禁油, 同时每次保养必须作记录。

婴儿氧舱使用时婴儿绝缘手带必须完好, 筒体后侧安全阀应经常检查不得松脱, 否则易造成减压病发展成医疗事故。

3 定期检验和换证必须按时完成

按国家规定安全阀一年一校, 压力表半年一检, 电梯一年一检, 锅炉、灭菌器一年一检。电梯根据使用频率对钢丝绳探伤、限速器、承重装置检测可“商检”, 可以不分时段进行检测。

氧舱定期检验周期分1年期和3年期;还包括非正常检验, 即停用超过半年的/大修改造的/对安全性能有怀疑的/使用超20年的, 都必须重新检验。同时特种设备必须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证, 才能操作设备;使用证、操作证到期必须年检、换证。

4 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必须可行

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和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事故接报处置程序; (2) 故障处置程序; (3) 电梯故障事后处置程序。具体可根据各个单位情况把这三方面内容分成几个组来完成, 比如:通信联络组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救援被困人员及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抢救伤者;救援组主要负责救助被困人员并给予相应精神安慰及搬运有关设备及救援工具;医疗抢救组负责对受伤或过度惊吓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故调查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事求是查清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处理组负责善后事宜。

5 技术档案必须完整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是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等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所谓档案就是指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 全过程的文字、图片、载体等资料集合的统称。技术档案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这些资料, 可以使有关的管理、操作人员、检验和维护维修人员准确地掌握设备的结构特点, 介质参数及设备的技术现状, 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合理地使用该设备。实行“一台一档”制, 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通过多年参加特种设备管理的经验, 本人认为特种设备的档案最重要, 厂家资料和检验报告容易办到, 应该把每次维保记录和巡查记录及运行记录都要装订好, 做为有关部门或领导检查时依据。特种设备报废亦应办理有关手续, 档案保管到设备寿命终结。

摘要:随着医院不断发展, 医院的特种设备愈来愈多, 如果不加强管理, 则会发生各种安全隐患, 危及患者及操作者的生命安全, 危及医院法人的政治前途, 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 做到安全可靠运行。

关键词:特种设备,管理,维修维护,定期检验

参考文献

[1]毛方.《高压氧舱技术与安全》[M].第二军医大学出版社, 2005, 4.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4]电梯作业安全技术, 四川省劳动厅编, 1997, 7.

10.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具体分为下述八大事件:

(一)医疗事件主要是指:医疗诊断或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非正常死亡、严重功能障碍、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等事件,包括:误诊误治、麻醉、手术、导管/介入意外、其他。

(二)药品事件主要是指:在管理及调剂药品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事件,包括:药品管理应用、药品调剂分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其他。

(三)护理事件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病人安全相关的护理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烧烫伤、压疮、误吸、误咽、导管意外、约束意外、转运意外、输液不良反应、其他。

(四)医学技术检查事件主要是指:在辅助检查过程当中因操作失误或仪器故障等发生的事件,包括:标本采集、功能检查、医学影像、放射安全、其他。

(五)输血事件主要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因操作或记录及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等事件。

(六)医院感染事件主要是指:在院内发生的严重感染等事件。

(七)医疗器械事件主要是指:因医疗器械或医疗设备的原因给患者或医务人员带来的损害等事件。

(八)综合事件主要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良事件,包括:查对/识别、信息传递、知情同意、诊疗记录、饮食与营养事件、物品运送、安全管理及意外伤害事件、其他。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

(一)警告事件(Ⅰ类)——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不良事件(Ⅱ类)——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隐患事件(Ⅳ类)——由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形成事实。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各科室、部门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属性分别上报至相应职能部门,医疗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医务部;护理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上报感染管理科;药品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器械相关不良事件上报器械科;设备相关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设施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总务科;治安相关不良事件上报保卫科。然后按照管理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及网络上报,各科室、部门做好上报记录登记。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各职能部门接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按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各相关科室,重大事件上报分管领导。

(四)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上报到本部门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月10号前报质管办统计分析。医院质管办应针对全院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季度分析,并召开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五)如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各科室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别报告相关的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必要时上报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

四、上报方式及时限

(一)书面报告

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发生后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且24小时内完成分析报告表交相关的职能部门;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发生后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48小时内完成分析报告表交相关的职能部门。

(二)网络直报

各科室利用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三)紧急电话报告

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时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电话号码:48621000。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惩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六、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

每月由质管办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并对科室进行奖励。

(一)所有奖惩意见,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二)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一例,奖励30元。

(三)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公示有关好的建议和金点子,给予表扬与奖励。

(四)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__元处罚,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五)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考评细则进行处罚。

七、监管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实行质管办、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八、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__

九、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实施。

11.深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篇十一

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累计缴费年限满;

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累计缴费年限满;

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累计缴费年限满;

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累计缴费年限满;

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

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缴费流程

受理部门:深圳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个人医疗保险怎么交?

【法规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 x 8%(单位6%,个人2%,没有单位的个人8%)

【参保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五、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申请资料】

1、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

2、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3、、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深圳社保机构进行办理,详情参阅养老保险缴费流程。

少儿医疗保险怎么交?

【法规依据】:《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缴费标准】:150元/年(监护人缴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本市户籍低保、特困家庭应缴部分由民政部门承担)

【缴费年度】:当年9月至次年8月,合计12个月;

【参保条件】

一、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保险一年以上。

二、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申请资料】

一、由学校、民政部门申报

1、单位成立批文号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服务协议》、《网上服务意向表》、《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协办单位(学校)登记表》原件、协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2、参保少儿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验原件);

3、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4、参保少儿须提供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数码照回执,并签上名及少儿身份证号(0--3岁儿童不用提供)

二、个人申报

1、《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

2、参保少儿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复印件(验原件);

3、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4、参保少儿须提供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数码照回执,并签上名及少儿身份证号(0--3岁儿童不用提供)。

【办理流程】

1、学校、民政部门或个人携带上述资料送至深圳社保机构;

2、社保机构受理参保资料,审核参保信息,录入参保信息,建立社保征收台帐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在银行托收应征费用。

3、少儿医保费托收成功后,学校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制作少儿医疗保险证,在少儿保险征收窗口打印制证清单后,到社保制证窗口代缴制证费并办理制证手续。

12.精益管理在医疗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篇十二

关键词:精益管理,患者安全,医疗质量

医疗安全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3],已引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院将精益管理应用于医疗安全管理,树立精益管理理念,推行整体医疗,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医疗安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1 精益管理在医疗安全管理中的可行性

精益管理始创于20世纪50年代丰田公司,其核心是在企业的生产环节及其运营活动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浪费,为顾客创造更多价值的一种工具、活动或是过程[4]。精益管理体现了精益求精的理念,它能够通过提高顾客满意度、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加快流程速度和改善资本投入,使价值实现最大化。精益管理已经逐步延伸到企业的各项管理业务,也由最初的具体业务管理,上升为战略管理理念。

精益管理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应用于医疗安全管理,能够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激活医院文化的内在活力,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原动力。医院管理者与全体员工应牢固树立精益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医疗观念,改革、再造、规范医疗服务流程,创新医院安全文化,让精益思想融入到医疗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活动中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保证患者安全,提升医院整体效益。因此,把精益管理应用于医疗安全管理是可行的。

2 应用精益管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方法

2.1 以推行整体医疗为切入点

整体医疗是在医学整体论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指导下产生的新的医疗理论、新的医疗思想、新的医疗观念[5]。近几年来,我院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在医疗活动中推行整体医疗,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更新医疗观念,把人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改革、再造、规范医疗服务流程,建立协调一致的医疗服务团队,注重病人参与,以全新的思维使医疗工作实现从“疾病”到“病人”的转变。一是开展整体医疗教育。使全体员工更新服务理念,提高对整体医疗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树立整体医疗的观念,在医疗服务中积极、主动、自觉地推行整体医疗服务模式,为病人、亚健康人群和健康人群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二是在精益管理理念指导下,规范医疗服务流程,以最快、最好、最省的方式做最正确的事情,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全程全方位”服务模式,实现院前、院内、院后服务全程化,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促进和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生活服务全方位化。三是开展“五常法”管理。“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是改善品质环境,提高安全和效率的一种有效技术。我院开展“五常法”管理活动以来,对环境、物品、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化,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推行全成本核算,对成本进行科学控制。精益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向患者提供低耗优质的服务。五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对员工和团队的绩效并作出评价,作为奖惩的依据,从而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保证了医疗安全。

2.2 以构建医院安全文化为措施

文化力量是医院永恒竞争力[6]。培育医院安全文化,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是提升医疗质量和保证患者安全的有效措施。培育医院安全文化要用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价值观念,使医院每一个员工在正确的质量和安全观念支配下,高度自觉地按照制度、标准、流程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能有效地保证患者安全,又能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培育医院安全文化,要科学、理性地看待医疗工作的高风险特性,时刻关注患者的安全,注重有效沟通,鼓励不良事件报告,从错误中学习,进而改进医疗安全工作,避免错误的重复出现。

2.3 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保证

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它需要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对患者服务上热情诚恳,技术上精益求精,工作上认真负责,才能够保证医疗安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一是开展“病人至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二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医德医风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与达标创先、晋职晋级挂钩,提高医德医风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深入查找服务思想、服务态度和服务作风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切实杜绝医疗服务中的“生、冷、硬、顶”现象,严肃查处收受“红包”、拿回扣等突出问题。四是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2.4 以加强技术建设为基础

医疗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治病靠技术,技术靠人才,医务人员精湛的技术、准确的诊断和及时有效的治疗是患者安全所在。一是加强学科技术建设,按照“科教兴医,质量建院”的思路,构建龙头学科、重点学科、特色专业三级学科体系,形成院有优势、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局面,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二是鼓励多科协作,发挥综合技术力量优势。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和学科分化程度的提高,科室间协作更加重要。我院建立了多科协作制度,充分发挥了医院综合技术力量优势。三是整合医疗资源我院将肾内科、肾外科、血液透析治疗整合为肾脏中心,将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生殖医学整合为妇幼中心,各团队既有分工,又相互协作,在整合后的三年多来,医疗、抢救、专科治疗水平明显提高,现已发展成为全军医疗中心。此外,医院还拥有广州军区研究所1个,专科中心6个,重点专业学科2个,桂林市医学专科中心2个。四是强化培训。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是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医院建立了“三基”、“三严”的教育培养制度、考核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加强了急救技能培训,对保证医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5 以加强医患沟通为桥梁

据中国医师协会调查显示:80%以上医疗纠纷为医患沟通不当所致。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有利于医护人员了解和掌握患者的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和需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加强医患沟通要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病情转归以及费用等情况。我院将医患沟通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沟通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当天必须进行正式沟通,并把医患沟通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医院还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病情及预后、某些诊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医药费用等情况,并落实一日清单制度。医患沟通有利于医患之间相互理解与支持,对防止患者纠纷,保证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 讨论

3.1 精益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理念

精益管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思想,是一种管理艺术,它所追求的是“精益求精,与时俱进,善始善终”。精益管理与现行的、有效的管理模式并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推行精益管理,要对现有管理方式本着“不是最好,争取更好”的精益思想进行总体评估,稳步推进。我院在用精益思想指导医疗安全实践中,医疗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2 精益管理应以顾客价值为导向

我院在“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指导下,运用精益管理理念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坚持患者第一,服务第一,安全第一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一切为了患者和确保患者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人性化服务,近几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而且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数逐年上升,这与推行精益管理提高了医疗质量有着重要关系。

3.3 精益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医疗服务是一个立体的、网状的、多节点的服务,医疗安全涉及到医院各类人员和各个部门,因此,需要全员参与,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使医疗安全落到实处。我院在推行精益管理中,实行医疗团队工作模式,把各科室和各单位打造成相互负责、团结协作、功能互补的群体,团队的全体成员在精益管理理念指导下,紧紧围绕患者这个中心运转,人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重视医疗安全,从而形成“集思广益、集智求真、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管理氛围,为医疗安全提供了组织保证。

参考文献

[1]林可.病人安全成为全球议题[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13(5):78-80.

[2]曹荣桂.中国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J].中国医院,2007,11(11):1-4.

[3]梁庆宇,贾宏亮,吕军,等.建立医疗安全监控系统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8,11(6):255-256

[4]詹姆斯·P·沃麦克,丹尼尔·T·琼斯.精益思想[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6-38.

[5]向月应,王庆林.现代医院整体医疗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2-3.

13.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1.医院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各科室行使相应管理职权。

2.医院医疗安全管理组织主要有: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医务部、护理部、共同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的向医院领导反馈医院医疗安全的现状,提供警示作用的医疗安全信息。

3.医院检验室必须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4.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药品,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5.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要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4.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14.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四

深建规〔2007〕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或等于

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

第五条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方案应当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编写设计计算书,内容应包括:施工荷载(包含动力荷载)、支架系统、模板系统、支承地面或楼面承载力计算,以确保支架体系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方案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并应当绘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图。同时,还应编写方案实施说明书,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应当有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于应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派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对方案认真组织评审论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后附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论证意见书应同方案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结。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第十八条高大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应当做好浇筑范围内人员的清场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模板支撑系统下方。浇筑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工程拆除时,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拆除强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拆除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模板拆除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专人监护,严禁抛掷钢管和扣件,严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实行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二)方案是否存在违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

(三)方案是否依法经专家组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暂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停工整改的,应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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