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2024-11-12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共8篇)

1.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篇一

试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另一方面,对在法警缺少系统的专业的培训,导致一些人员警务技能不够扎实和实战能力不强,不真正具备“一熟、二懂、三会”的基本素质。

2.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司法警察的工作相对单一枯燥,致使法警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定位,认为法警工作价值不大,没有上升空间。长此以往,一些人在其工作岗位上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缺少危险意识、缺乏基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履行法警职责时只是走走过场,当突发情况发生后,毫无思想准备,甚至手足无措,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或损害发生。

(二)客观原因

1.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和队伍管理的具体依据主要是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检察机关内部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致使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执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强制手段不足。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职责,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伤害检察人员、扰乱检察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有权采取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相应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但强制手段较为有限,操作性不强,只能够采取制止、强行带离现场等有限的强制手段,不具有公安民警、法院司法警察盘问、现场管制、拘留等手段和措施,面对突发事件缺少有效手段,这也导致了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损害。

3.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正当防卫规定不完善。现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享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从内容上看,对于司法警察的保护不完全,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来阐述“防卫过当”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导致司法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在暴力袭击、威胁司法警察人身安全时,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例如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暴力袭警而使用警械致使对方受伤或者其他后果时,由于舆论压力,往往面临接受被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的风险,甚至面临因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三、关于保障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综合作战能力

1.加强队伍管理,优化年龄结构。摆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消除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针对队伍老龄化趋势,可以根据不同院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法警队伍编制,专门招录司法警察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技能方面做出针对性要求,提高年轻法警数量和质量,补充新鲜血液,优化法警队伍年龄层次和基本素质。

2.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着重培养法警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院一直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战术素养和应急处置是司法警察保障检察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能力。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不仅需要过硬的技能、体能和严明的纪律,更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反腐斗争和打击违法犯罪不断深入,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受到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因此在法警专业技能培训中,不仅要延续体能、技能的常规训练,还可以适当增加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训练,将常规训练与应急训练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相结合,提高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面对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从而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控制手段,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在强调勇于上前的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树立司法警察的危险意识,以案示警,司法警察履职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善于观察,灵活的处置突发情况,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次要树立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无论是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上还是警示教育上,都应将安全责任意识提到首要位置,培养和坚固每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感、职业荣誉感,用自己的责任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每一次任务,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三)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1.从立法角度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对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也只有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才够得上犯罪,长此以往,不仅无法对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无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也影响到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心。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对于袭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俄罗斯早在苏联时期就明确了对警察权益保护,1962年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严惩人民警察和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生命、身体和尊严行为的法令》,对在执法过程中对警察进行阻挠和侵犯的,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直接将袭警作为一条独立的罪名,《英国警察法》规定了五种“袭警”的犯罪行为,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法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国,对袭警有更为严厉的规定,将“袭警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法中的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接触的行为都可以看做是袭警,警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甚至使用致命性武器,在处罚的规定上也十分严厉。这对我国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尤其是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处罚上予以细化,对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不法侵害做出相应处罚规定,真正做好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对损害司法权威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的作用。

2.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必要法律手段。《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秩序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赋予了司法警察使用武器、制止、控制、强制带离现场等强制手段,但力度不足以维护检察秩序。法无规定及禁止,建议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强制手段,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定,享有盘问、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拘留等措施,不仅能大大增加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更能有效的保障检察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时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倡导人性化执法、规范执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制环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一方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要倡导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权威性,对于暴力袭警等损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而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不要被舆论所绑架,树立起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理念。

2.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篇二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警察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应该享有的与其职权和职责相关的权益。同时, 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所有权益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利益, 因此, 不容被侵害和践踏。警察的执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 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将警察执法权益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一类是警察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 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利, 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 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权, 获得安全保障权等。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从上述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分类可以看出, 上述的公权和私权不仅是警察执法所应该享有的保障, 更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保障。然而,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 治安形势的复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社会对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警察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 再加上舆论监督形式的多元化, 使得警察经常被群众当做攻击对象。当前, 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 暴力袭警案件日趋严重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数据表明, 2011年以来, 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 其中因公牺牲170人, 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 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由此可见, 暴力袭警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时时有流血, 天天有牺牲”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二) 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 警察被诬告陷害的事件经常发生, 并占据着相当的比例, 并且不少不法分子还恶意造谣生事, 侮辱诽谤。

(三) 执法过程中, 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

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 经常受到来自上级机关和政府的干扰, 他们或者干预正常进行的执法活动, 或者强令警察超越职权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发现, 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所带来的症结, 也有公安机关及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方式上的问题。

(一) 从社会环境因素上来看转型期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 一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 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 因此被推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前沿, 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对象。如安徽池州的7.24事件。

(二) 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 警察的职责权限不清, 导致社会对警察的工作认识与理解有偏差

一旦群众与政府机关发生矛盾后, 他们认为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 警察的立场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 与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 警察在处置时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三) 从法律体系上看,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从《刑法》上的规定来看, 对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按《刑法》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定处。但是, 该罪对侵害对象的限制及其严格, 没有把人民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予以保护, 尤其没有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的处罚, 这样无形之中又助长了某些人的群体加害心理。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比较轻, 达不到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功能。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范围, 有权拒绝执行, 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但是, 现实实践中, 能够指令人民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当然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财物上的“衣食父母”。在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 要使公安机关毫无顾虑地执行这样的规定, 只能成为立法者的一种美好的愿望和目标罢了。

(四) 从人民警察自身主观因素来看, 部分民警的法制观念淡薄, 依法执法和保障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

一是部分民警的法制意识不强;在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懂不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 由于社会舆论的导向存在偏差, 公众对警察的执法存有偏见, 导致一些人抱有“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近年来, 还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公然向警察挑战, 向国家公权力挑战, 因此, 暴力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二是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当前, 一些民警法律素质不高, 执法态度简单粗暴, 工作中缺乏灵活性, 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摩擦。三是警察的执法执勤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素质偏低而不能胜任执法工作, 另一部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违法参与执法和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同时, 部分民警的实战技能不强, 一些民警连基本的查缉战术都不会使用, 因而, 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 缺乏谋略, 死拼硬打, 往往遭到伤害。四是警察缺乏先进的武器装备, 特别是缺乏使用方便、命中率高的自卫武器。目前, 警察在执法时只配有手铐和电警棍等简单的器械, 面对当事人时, 缺乏威慑力, 容易被侵袭。

四、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警察权益是国家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 具有特殊性。当警察权益受到侵害时, 必须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因此, 当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的侵害, 就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因此, 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权威, 必须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

(一) 完善警察执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人民警察已经成为和平时期最为危险的职业, 特别是近年来, 每年警察因公殉职的人数都在递增。当然造成警察牺牲的原因有很多, 但是立法滞后,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却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为了有效保护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不受侵害, 必须通过加强立法来赋予民警更大的职务防卫权。

1. 建议通过修改《刑法修正案》, 增设袭警罪。

袭警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 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 像美国、英国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袭警行为绝不姑息迁就, 在《刑法》中直接设定“袭警罪”, 或在某些条例中对扰警、违警、袭警分别予以规定, 以凸显对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和地位, 从而加大法律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

2. 建议及时修订《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至今已经颁布17年, 在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 这部保障警察、规范职权的法律也日益显露其滞后性。当前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越来越多, 如征地拆迁, 市场管理等工作都要公安机关民警进行参与。这样做既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业, 也容易导致警察权力的滥用, 激化社会矛盾, 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

3. 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首先, 要尽快制定《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实施细则》, 强化警察的福利待遇等保护性条款, 改变不合理的权利义务现状。其次, 应逐步完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及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装备的配备规定, 从而使警察的功防能力和维护自我安全的能力得到快速提高。

(二) 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警务技能水平

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频繁发生, 这既与外部原因有关, 也与警察自身的执法素质不高、警务技能水平较低的内部原因有关。因此, 在完善警察执法权益外部保护的同时, 也要加强自身执法素质与能力的培养。首先, 树立“三个至上”的执法理念, 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其次, 提高自身警务技能水平;面对袭警事件的频发, 警察必须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加强警务技能训练, 苦练“基本功”, 做到“说得过, 跟得上, 打得赢”。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 对处置警情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能够理解并灵活运用, 提高接处警技巧。

(三) 加强舆论宣传, 优化良好的执法环境

新闻媒体的宣传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 努力使主流媒体成为公安机关强化执法权威的主阵地, 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做什么, 做了什么。

(四) 加强警察维权制度建设,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同时, 制度也是警察执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的坚强后盾。没有警察的制度保障, 看似再强大的警察队伍也会沦为弱势群体, 所以必须加强警察的制度保障。一是加强使警察维权工作制度化。良好的工作制度能够促进警察开展工作, 而通过设立维权机构能够消除警察因履行职责而可能遭受报复的后顾之忧, 以利于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建立维权工作专门机构。据悉, 上海早在2000年就建立了维权工作委员会, 并相继出台了维权委员会章程、维权工作实施方案、警察执法执勤现场录音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有效推动了警察维权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的开展, 为开展警察执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摘要: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作为维护正义的保护神也被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执法实践当中, 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 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尊严受到严重的藐视和践踏。因此, 为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尊严, 有必要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进行研究, 以期能对相关部门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参考文献

[1]王莹.浅谈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6, (1) :18.

3.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篇三

关键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越来越多,如何保证人民警察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人身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项法律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说明,但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发现,法律缺陷问题仍然较明显,使依法执政存在较大的困难。

(一)人民警察的执法职权并未得到法律的全面合理规定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虽然明确的赋予人民警察警察权,制定其具有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的职能,但并未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进行系统的说明,其规定的人民警察所具有的盘问、滞留、约束等强制性职权,反而会加大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1]。另外,在该项法律中并未对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说明,虽然部分条款有所涉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环境的改变,已经逐渐脱离实际需要,这直接导致执法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难以客观的保证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二)警察职务防卫权法律规定缺失

虽然在《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职务防卫进行了说明,但并未明确的指出防卫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方法;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虽对警察行使职务防卫权过程中警械等武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约束,但管理的过于严苛,甚至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人民警察职务防卫权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民事责任由国家承担,导致人民警察在执法防卫中产生不敢防卫的错误认知。

(三)法律体系忽视对执法对象的惩治说明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惩罚说明,但通过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其并未明确的指出治安和刑事责任的界线、暴力妨碍公务和袭击警察的区别,这直接导致执法对象存在侥幸心理,加大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事件发生的概率[2]。

(四)缺少针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国家公务员法》中虽然对公务人员岗位权利进行了说明,但并未专项针对人民警察的名誉权、物质保障权等进行立法说明,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这种情绪会直接影响执法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出现冲突的概率,使执法侵权事件增多。

二、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措施

(一)为人民警察职权行使提供健全的法律依据

首先,将我国现行《宪法》《刑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与人民警察执法特点相结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完善人民警察执法程序、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增加法律救济项目,使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据可依,减少因执法公正性、规范性不足,诱发执法对象的不满[3]。其次,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警械武器的使用情况和执法过程中战术的应用情况等,用规章制度进行明确,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既不滥用职权,又拥有保护自身执法权益的依据。

(二)完善人民警察职务防卫权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人民警察职务防卫权的行使原则、程序、责任、方法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人民警察对防卫权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避免不知用的现象发生。其次,我国应通过法律手段,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防卫权的应用手段进行丰富,使人民警察职务防卫权的应用切实可以保证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权益,例如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佩带录音笔,一线人民警察配备麻醉枪等。再次,通过法律对人民警察正当使用职务防卫权过程中出现的民事责任赔偿主体及赔偿原则进行说明,避免职务防卫权不敢用的现象发生。

(三)通過法律加大对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执法对象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要明确暴力和非暴力行为,并对两种行为的具体形式进行惩罚力度层次划分,通过治安处罚和形式责任追究两个角度对执法对象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其次,将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惩处规定独立于其他公务员岗位权利规定进行说明,并针对侵权的严重性进行惩罚力度划分,以此强化法律对执法对象的震慑作用。

(四)完善法律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规定

通过法律对人民警察的警务经费、福利、医保、休假、培训以及因公致伤残、死亡等方面的救济补助措施进行规定,调动人民警察提升自身执政能力的积极性。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与公安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内部重视程度不够、舆论导向存在偏差等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要解决此问题,应在提升人民警察自身执法能力的同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设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机制,创造更有利于人民警察执法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许杉.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2]梁宁宁. 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论人民警察执法公正 篇四

公正执法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文针对上述执法不公的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分析了导致执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对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人民警察 执法不公 执法公正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一、执法不公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三、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

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七)从优待警,为基层执法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在具体案件上少打招呼,少写条子,努力排除来自行政的和社会的干扰,科学指导公安机关清理执法环境。要下大决心解决好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增加对公安工作的投入,对公安经费全额予以保证,从经济上解决警察等执法者的后顾之忧。当然,公安机关要顾大局,勤俭办事,将有限资金用到工作中去,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自觉杜绝铺张浪费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注释

1995年,10月15日,江泽民同志为济南交警题词。

见《人民警察法》第44条。

见《人民警察法》第46条。

参考文献资料

1、周三多主编:《管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魏永忠主编:《当代警察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张惠文主编:《警察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高新亭:《严格执法是生命线》,《人民公安报》版第2448期。

5.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翟伟

[ 内容摘要 ] 当前,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程序办案,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主要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公安体制的弊端及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规范。解决的方法有:树立“人性化,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加强并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公安体制改革,建设规范的公安法规体系等。

[ 关键词 ] 警察 警察执法 法治 体制改革

随着法治社会构建的一步步深入,对执法环节的关注也日渐增多,执法过程的好坏是法制建设的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凸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又是执法的主体之一,警察执法是现阶段我国执法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离法治的目标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较多问题,如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笔者粗略统计,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完备,不适应,法规不统一等客观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政治不断发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没有树立相应的执法理念,指导思想,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导思想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1.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没有很好确立、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以及违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扬扬的“杜宝良违法现象”中执法部门就违背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使执法本应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种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机关相当尴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与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权代法,唯长官意志和权力执法,这是目前执法中最大的问题,也是产生一系列执法问题的根源。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笔者在基层实习时就发现,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诿,不愿办理,而很多民警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1.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警察素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应通过修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使我国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及以明显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这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四)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改变由地方政府提供维护治安经费的机制

(1)逐步提高维护治安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统一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充分保证警察维护治安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参考文献]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1]李林.“中国警察的组织与权力”,《人权与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三月第一版。

[2]黄维维、范季海.“浅论公安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三期。

[3]杜晋丰.《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4]王大中.“树立‘以警为本’的理念”,《公安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

[5]张惠文.《警察人力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6.人民警察为人民秉公执法总结 篇六

10月30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部署会。

此次主题教育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底结束,旨在进一步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安民警始终做到秉公执法、竭诚为民。

会议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梳理涉警信息线索,拓展群众投诉渠道,坚决做到对待问题不回避、不掩饰、不护短。要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在提炼总结、健全制度、固化成果上下功夫,逐步建立完善一整套秉公执法执纪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注重加强服务群众窗口单位管理、执法规范化、权力运行监督、协勤人员管理等制度机制建设,确保问题不反复、不反弹。

7.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七

推行警务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公安违法违纪产生,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监督一种措施,是向人民群众公开公安机关各单位所属工作权限及工作责任,应该履行的义务等。2009年,全国公安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警务公开,建设务实高效的公安队伍,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为目的,主要做法是:

一、多方面抓好规范,依法实施警务公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警务公开内容及职责、义务。在警务公开前,各级党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开展这项工作。小组对公开内容、范围以及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本着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原则,确定警务公开具体标准,完成时限和保证措施,确保各警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警务公开纳入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中,与转变公安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相结合,从而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使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安职责及权限的规定,制定了我局警务公开,规范了公安机关工作具体内容,运作方式和工作纪律要求。使我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建设在哪里,警务公开就跟进到哪里。各所、科、室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警务公开中的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人民的公仆。

二、多层面的构建平台,全面推行警务公开 一是规范内容,公安工作业务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警务公开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及要求公开内容,具体内容有: 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解释的权限;群众报警求助和“110”向社会的承诺;对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为、民爆物品购买审批、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等程序;公民因出境申请须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程序;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主体、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处理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其他应对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公开的警务信息。

三、多角度进行督查,确保警务公开取得实效。经过调查有关民警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从多方面加强警务公开落往实处的监督检查:一是对警务公开及运行过程实施全过程督导,按照“谋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过程监控,把“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效,有效的要鉴证,无效的要追究”的现代管理理念,引入到警务公开日常管理中。二是通过听、看、查、评以及定期督查、季度抽查、半年考评及等级化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将警务公开内容列入年度业绩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以此确保警公开各项任务落在实处。

当然,警务公开涵盖公安工作的一切行政执法内容。警务公开后,通过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们公安内部存在的问题。我公安干警绝大部分人在行政执法中,能够

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行为规范,程序适当。但也有极少数人在行政执法中不尽人意,与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执法水平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薄,保一方面服务观念淡,少数人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少数民警执法方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 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人的权利。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存在: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不告知等等。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制作的笔录存在问题。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相当大,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突出。

(二)对公安行政执法干部少数群众理解的误区。公安行政执法,不是包含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执法,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如果超越了权限,那么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实

际执法中,如土地纠纷、财产纠纷、经济纠纷、家庭纠纷、打架斗殴后的医疗费用的处理、城镇建设、计划生育、工商执法、税务管理、文化娱乐管理等不属公安行政执法的部分工作,公安机关又必须出面去解决、去处理。导致在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意识中,把不属公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及事务强加于公安工作范畴,致使公安行政执法中出现两种问题,一种问题是插手管,是行政违法;另一种情况是不管,又恐矛盾深化,出现不安全因素。还有些人,求简捷迅速,把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纠缠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少数干警因此遭受到人身攻击,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公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在行政执法中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阶段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律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律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新形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要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是对于情节轻微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要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二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应当处罚的依据和道理。杜绝野蛮执法、精暴执法,努力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三是要把查处和引导结合起来,疏堵结合,加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或组织依法经营,尽量避免使用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

(四)要加大对干部群众的法律宣传,让干部群众切实理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权限,杜绝逼我干警知法违法,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在其他行政执法中,应慎用警力,非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不应插手处理,干群不理解的,应做好解释工作。严禁动辄警察上,乱摊子警察出面处理,使警察疲于应付,给队伍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后果。

六大队法学二区队

8.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 篇八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确保公安机关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是指依照公安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安民警申报参加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合格,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获取相关岗位执法工作资格的内部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民警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按照公安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参加考试和认证。

第五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纪律,严格认证程序,坚决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欺上瞒下等行为发生。

第六条 鼓励民警积极报考中级和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或者其他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办公室人员由各级公安机关纪委、政工、法制、督察部门牵头组成,相关警种协助、配合。政工部门主要负责培训、申报、考试组织、资格认证、颁证以及结果运用等职责;法制部门主要负责研发和维护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网络系统、搭建网络在线学习的平台、建立中心题库、制作考试试卷、制定评卷标准、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职责。督察部门负责考务现场督察、资格认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资格认证。

第九条 省公安厅每年在全省公安机举行中级、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省公安厅机关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省公安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县公安机关的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在省公安 2 厅领导下,由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根据公安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统一组织。

第十条

省公安厅每年应当制定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本考试工作。

对执法资格的认证,由各级公安机关逐级报送省公安厅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全省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由省公安厅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分数线。

第三章 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为起点,按照逐级升级的方式申报参加。全省公安机关所有在编在职公安民警应当参加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于每年四月和九月举行。凡是符合公安部《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考试前一个月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根据民警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执法资格等级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中级、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民警还须提交本人已经取得的基本级或者中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复印 3 件。

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不属于民警取得执法资格的必经考试,由民警自愿申报参加。

第十五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以公安部编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为主。考试内容分为两部分:公共科目、警种科目。

刑侦、经侦、治安(包括派出所)、出入境、交警、禁毒、消防、监所、网安等警种的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警种科目。监所、网安民警考试的警种科目以省公安厅2006年编印的本警种《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大练兵及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教材为主。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成员和其他警种的执法资格考试内容为公共科目。

第十六条 考试以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析题、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等为基本题型。按照每个考试等级要求的不同,基本级考试内容侧重应知应会的考查,中级考试内容侧重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查,高级考试内容注重法律思辨能力和综合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能力考查。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批准,可以延期考试。待原因消除后,及时申请恢复考试。延期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有针对性地搞好民警考前学习辅 4 导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和本警种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合格率。

第十九条

民警在申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前,应当通过《贵州省公安网络学院》“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在线学习的平台”进行自学并积累学分,取得规定学分后方可申报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方式实行纸质闭卷考试。试卷题目从中心题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监考人员两人,考试人员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考前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当场拆封试卷。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装卷。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参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考试后一个月之内公布。民警可以进入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民警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从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组织考试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补考的举行,由省公安厅结合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离岗集中培训1个月,并重新参加《贵州省公安网络学院》的在线平台学习,累积达到规定学分后,再申请参加补考。

第四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七条 民警基本级、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内没有发生违反《公安机关纪律条令》行为的,经省公安厅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领导小组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可以办理和审批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颁发。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考试合格的民警填写执法资格认证审批表,交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经本级公安机关初审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停其执法资格一至三个月:

(一)执法办案中出现错案的;

(二)因执法问题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

(三)因本人的执法过错,严重影响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的;

(四)有关监督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议暂停其执法资格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暂停执法资格情形的。

民警因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其执法资格自动暂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州地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批准,取消执法资格,收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

(一)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一年内执法办案中出现两次错案的;

(三)因本人的执法过错,造成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不达标的;

(四)两年内被暂停执法资格两次以上的;

(五)不符合认证条件而骗取认证执法资格的;

(六)有关监督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取消其执法资格的;

(七)民警被辞退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具有其他应当取消执法资格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被暂停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民警本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决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暂停执法资格期满,由决定机构通知本人恢复其执法资格。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从取消执法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退休、辞职、离岗的民警,执法资格自动失效,收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本警种之内跨地区平行调动或者垂直调动的民警,其执法资格由调入单位在调入后一个月内向调入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警执法资格认证情况,由省公安厅通过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系统统一公布。民警取得或者执法资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自资格取得或者发生变动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民警经第一次补考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未取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应当组织离岗培训1个月,并参加《公安网络学院》在线学习的平台学习,累积达到规定学分后,申报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补考。考试仍不合格的,要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第三十八条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应当离岗培训1个月。培训结束,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民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报参加同等级或者上一等级执法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应当取消原等级考试证书。

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民警,在有效期届满后,申报等级考试不合格的,其执法资格降低一个档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情况,应当计入民警人事档案和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执法资格等级高的民警。

取得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承担案件主办、主侦职责,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并纳入省级公安人才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在线学习未达规定学分不能申报等级考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或者经第一次补考不合格、违反《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等原因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本公务员考核取消立功评优受奖资格。

被暂停执法资格的,在暂停执法资格期间,不得参加评优受奖。

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在重新取得执法资格之前,取消本公务员考评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职晋级。

第四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或者不符合认证条件而骗取执法资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和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或者被 9 暂停执法资格的民警在暂停执法资格期间,停发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民警全部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且通过中级以上考试人员超过本单位在编民警总数30%的以上的,对其本执法质量考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以上的,递加1分。

本单位未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人数,占本单位在编在职民警总数10%的以上的,对其本执法质量考评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递增10%以上的,加扣1分。

第四十五条 大力推广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认证工作经验。对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开展成效显著,队伍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的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负责执法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予以认证执法资格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安排未取得执法资格、被取消执法资格的民警办理案件,或者不如实提供民警取消执法资格相关情况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上一篇: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下一篇:红歌比赛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