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2024-11-12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精选4篇)

1.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篇一

加强酒类执法管理

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区商务和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新洲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区辖的15个街镇和开发区范围内的153家大型经营食品企业,2700家个体副食经营户进行备案登记及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不断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着力打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酒类市场监管体系,营造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繁荣发展了我区酒类市场,让消费者喝上了“放心酒”。2010年我区认真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其主要作法是: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区商务和旅游局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了酒类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制定了《新洲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基本职能》、《酒类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酒类管理人员具体分工》等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了我区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等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区酒类专卖管理执法行为,保证我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依法高效有序的进行,实现我区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全面核查,建立档案,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化。2010年,我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各市场、各街、镇、自然村酒类经营商店进行了全面的核查摸底,历时三个月,造册

登记各店的店名、法人、地址、电话号码。对有证经营的商店发放备案登记证,对无证经营商店的发放办证指南,并告知及时办证时间。2010年,共发证958家,其中备案证:零售821家、餐饮122家、批发商13家;酒类随附单已发12本。通过建立好各店的详细档案,为酒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的资料,确保了酒管工作程序规范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2010年,我办印发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资料15000多套,发到各街、镇、酒类经营者:还利用新洲电视台综合频道酒类流通表和随附单随同企业名单,检查执法情况,以宣传形式多样,营造依法治酒的良好氛围,确保了我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了酒类经营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酒品安全是食品安全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影响面之广,牵涉面之多,酒类管理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作为酒管人员,丝毫不能松懈,半点不能马虎,一点不能徇私。为此,我区对酒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力求把工作做到最好。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发动社会群众齐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27—86910611),起到了很好的监管效果。二是规范办证程序,依法办证。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证,必须具备相关的办证条件、资料,经申请审批后,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发证。三是加强巡查,规范市场。采取白天与晚上相结合,闹市区与边

远死角区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检查。对违法售假或无证经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使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无立足的市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的酒类市场。四是严格执法,净化市场。对假冒伪劣酒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经营户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酒类市场执法检查,特别是重点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组织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行动。每次执法检查,经摸底掌握情况后,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步工作有条不紊,方法恰当,效果较好。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1、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我办提高酒管人员业务水平的方式是:1通过自学、集体讨论等形式学习;2通过跟市局联合执法等形式学习;3通过向兄弟单位取经学习;4通过自学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学习。使酒类管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得到提升,也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

2、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印发武汉市《酒类专卖管理制度》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下发到各单位,组织经营人员自学后考试,并请酒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讲座业务知识,指导商家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台帐,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

2010年,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正在加强,但酒类监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街镇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特别是边缘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较为严重。

二是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三是一些酒类经营商店未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或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四是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二○一一年酒管工作计划:

(一)调查摸底,整理汇编《新洲区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名录》,我们已发动各级经发办及工商部门对全区大型商贸企业和个体副食经营户进行摸底,共计2853家,并正在拟印《新洲区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名录》,为全区档案管理打下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保证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强化酒类零售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有效管理机制,规范档案管理,为酒类经营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走访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商,把好流通渠道关。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反映酒类购销动态,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对散装酒的管理,抓实薄弱环节。对散装酒的质量及购、销、运、存实行严格监管,严禁装酒流动销售,做到固定门店、贴标销售,以确保散装酒的饮酒消费安全。

(七)加大对酒类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力度,营造强势监管氛围,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品牌、重点时段,切实抓出成效。

(八)对酒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酒类经营者业务及诚信的培训工作。

2、进一步规范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明确过期未年检或未换证的如何处理等。

3、确保酒类执法经营,以促进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为新洲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篇二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篇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房字〔2011〕43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赣建房[2011]1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省住建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赣建房

[2011]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局决定,于2011年7月15日—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整治方案,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店)进行检查,通过开展整治活动,从而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市场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市场氛围,全面提高房

地产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主要内容

(一)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过期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下设分支机构(分店)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三)房地产经纪人出借证书、虚假注册的;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和存量房交易合同未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

(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未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托管帐户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经纪人员信息、投诉电话以及房屋价格等信息的;

(七)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限购政策等应当告之的事项;

(八)未按文件规定标准收费,变相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分解收费项目的;

(九)房地产经纪业务无台帐,房地产经纪合同未存档,房地产经纪合同未加盖机构印章,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的;

十)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十二)房地产经纪人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涉嫌炒房行为的,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商品房屋销售中,有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本机构房屋租赁成交情况未建立业务记录的,未定期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未告之房屋租赁当事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15日—7月30日)。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手段宣传此次整治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7月31日—8月15日)。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情况表》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于8月15日前完成自纠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表书面报我局市场管理处。

(三)全面检查、重点整治阶段(2011年8月16日—11月15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整治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纠正的,暂停网签资格,并依法严惩。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11月16日—30日)。我局将对本次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及其取得的成效及时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强化管理,积极推进房地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快培育中介市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员工学习《方案》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讲究工作实效,注重服务质量,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经纪活动结合起来,要做到自查自纠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对下设分支机构(分店)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填报《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1)和《分支机构(分店)一览表》(附件2)。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完整填报以上两表,并书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到我局市场管理处,我局将在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逐一逐项对各机构进行检查。

(三)确保整改效果。各机构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仍在的违规行为,我局将责令其整改,有严重问题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入手,努力寻求“治本”的途径和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情况表

4.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篇四

为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商务领域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我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行为。做到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行规范和查处,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商务行政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查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覆盖全市各区、县(市)酒类流通市场,重点清理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批发、零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信息通报

(一)各区、县(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酒

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监督酒类经营者守法经营,及时将办结情况反馈我局。

(二)各区、县(市)酒类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输入市酒类管理信息网。

(三)各区、县(市)酒类管理部门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我局举报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我局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协同各酒管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我局行政管理范围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各区、县(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12日前上报我局;各单位要在每月10日、25日将本地区阶段整治情况通过电子文稿形式(邮箱:hrbjlgl@163.com)及时向我局汇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整治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按四个步骤进行实施,结束时间将根据整治结果确定。

(一)成立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位

为全面推进《清理整治无证无照专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关学明 市商务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季文玉 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各区、县(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刘永滨 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组织召开清理整治情况汇报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下一步实施计划。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其中,稽查科负责:人员安排,组织协调联合检查;业务科负责:将各单位清理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法规科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举报投诉,按时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上报主管局长;办公室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商务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二)底数清楚,信息准确 各区、县(市)酒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酒类批发、零售网点的基础资料,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重新登记。详细记录各经营网点(业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从业人数、联系方式)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健全信息库内容,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的酒类经营底数及相关信息,收集各方面信息,便于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整治有重点,清理无死角

重点清理整治经营较集中的酒类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专卖店、酒店及早市夜市流动散白酒销售网点等地区,加强市区联动,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推动清理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拟定今年5月中旬针对酒店、宾馆、仓买、食杂店等一些经营死角和管理盲区,集中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清理整治行动。

(四)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政为民

各酒类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廉洁执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侵犯百姓权益、危害百姓健康的经营行为的,要坚决给予清理;严格执法程序,讲清处罚依据;对下岗失业人员、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无照经营未造成社会危害及消费安全的,采取人性化管理,本着以宣传、教育为主,清理整治为辅的原则,引导,督促、帮助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保证其合法经营。

五、强化机制建设,完善监管职责

各酒类管理部门要把此项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现状和执法能力,科学定标,制定合理、相应的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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