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

2024-10-08

信用交易(精选8篇)

1.信用交易 篇一

信用卡交易流程

信用卡是独立的金融产业,相比较其它的金融产业,信用卡的交易过程以及交易流程中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都很有特色。

在这一貌似简单的手续背后,诸如有哪些参与者卷入?资金信息是如何流动的?交易过程是怎样进行的?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就连在信用卡使用最普遍的国家,了解的人恐怕也并不多。

五方参与者

信用卡的交易过程涉及到5个方面的参与者: 持卡人,发卡行,商家,收单行,银行卡联盟。

● 持卡人 持卡人是由银行或发卡机构经过筛选,批准给予一定信贷额度的持卡消费者。持卡人可使用信用卡从商家那儿购买物品或服务,或支取现金。持卡人每月需交付由发卡行发来的账单。持卡人享有用卡的便利性以及即时信贷的优越性。

● 发卡行

持卡人的金融机构(或称为发行人或发卡方,因为不一定是银行)。发卡行的责任是(1)审核和批准持卡人并发卡;(2)接收与支付来自维萨或万事达的交易;(3)对持卡人发放账单及收款。发卡行也可以将信息处理与付款服务承包给第三方来操作。

● 商家

也称受卡商,即接受信用卡的商店。它们可以是任何经销商品或服务的公司(如零售商,饭店,航空公司,宾馆,邮销商,医院,超级市场,快餐店,电影院等),只要它们满足维萨或万事达以及收单行的资格标准(要求商家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财务上负责)。商家与收单行签有关于接收信用卡作为付款方式的文字合同,商家要服从合同的条款。

● 收单行 也称为收单行。它们招揽、审核、接收商家进入银行卡计划。收单行与商家在以下方面签有文字合同;(1)接收商家的销售票据;(2)提供商家信用卡的授权终端以及合同包括的支持服务;(3)处理信用卡的交易。通常,收单行在处理信用卡的交易时,要向商家收取一笔“商家折扣”。目前,许多金融机构既是发卡行,也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它们维护持卡人的关系;作为收单行,它们维护商家的关系。

● 银行卡联盟 一种国际性的付款服务组织。维萨和万事达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银行卡联盟。它们由机构会员共同组成并管理。维萨和万事达的责任是:

(1)对自己的品牌做广告宣传,提升品牌的形象;(2)开发新产品;

(3)处理全球数以千万计的持卡人与商户交易的清算与结算;(4)指导银行会员对信用卡的操作处理;

(5)建立和强化管理信用卡的条规与章法,比如:操作规程、交易过程、信用卡的外形设计等。

发卡行和收单行都是维萨或万事达的执照机构会员。维萨或万事达对机构会员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包括授权、结算、交易、解决会员纠纷。机构会员必须遵守联盟的操作规程。

另外,还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一些会员接收第三方组织提供的对维萨和万事达的服务支持。

交易流程

整个信用卡的交易过程分成两个步骤: 第一步为付账授权过程,即商家要求得到发卡行认可或否定支付相应款额的回答;第二步为清算结算过程,它涉及到付款金融信息的交换与实际资金的交换。下面我们分别叙述这两个过程。

● 付账授权过程

这一过程由商家售点的刷卡机启动。当你购买物品时,刷卡机读出信用卡背后磁条上所记录的信息,包括信用卡号码以及有关销售款额等信息,将它们一并发送到商家所属的收单行,要求付账授权。收单行将信息连接到银行卡联盟(维萨或万事达),卡联盟的系统收到信息后,马上转送到信用卡的的发卡行。

发卡行的电脑系统根据信用卡号码,调出其所属的账户信息,然后决定是否给予授权。发卡行的授权决定,主要基于持卡人账户的以下几方面信息:

(1)付账状态(有无拖欠,拖欠多久等等);

(2)信用状态(良好,或曾有破产记录等等);

(3)可用款额(信用额度——已用款累计总额);

(4)信用卡的有效期。

如果发卡行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而且你这次购物的总额不超过现有的可用款额,发卡行就会发出付账授权批准。这个信号沿原路返回到售点的刷卡机。在刷卡机得到授权信号之后,收款机的电脑会立刻打印出收据,商家就完成了这一笔销售。

如果付款授权被否决,有可能是你的购买额度超出了账户的可用款额,此笔交易就不能被批准;或是有可能因为此卡已登记报失。这样的话,发卡行也许会要求商家“没收”你的这张信用卡。

维萨与万事达卡联盟用于付账授权的系统分别称为:BASE I和INAS。通常,使用这个付账授权系统的过程只需要2~3秒钟。

● 清算结算过程

这是交易系统内部交换信息和账款的过程。维萨与万事达卡联盟用于清算结算的系统,也各有自己特定的名称,分别叫做:BASE II 和INET。清算和结算过程是在交易系统内部交换信息和账款的过程。

清算:清算过程只涉及到交易信息的交换。商家在每天营业截止后,它的售点系统会自动把当天收款的总额结算出来,通报商家银行,并在商家的账户上入账。

然而,入账的实际款额会小于销售款额,这个差额称为“商家折扣”。接着,商家银行将当天的结算总额报给银行卡联盟,卡联盟再把这些信息发给发卡行。当持卡人账户的支付积累一个月之后,发卡行便向持卡人发账单。图1的单线表示内循环圈(1, 2, 4, 5, 8),表明了清算过程。它对应于传统银行业务中的票据清算流程,只涉及信息交换。

结算:结算则涉及到实际交易付款金额的交换,是钱款易手的过程。图1中双线表示外循环圈(3, 6, 7, 9),表明了结算的付款流程。除了涉及持卡人和发卡行的结算是按月份循环周期进行的外(见图1“9”)),清算与结算一般是同时进行的(见图1双线外循环圈 3,6,7)。在结算付款的过程中,商家、收单行以及发卡行,都要被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当收单行在商家的账户上入账时,收单行要向商家收取固定的费用(即商家折扣)。比如,商店卖你$100的物品,但该商店在商家银行的账户上所对应的实际收入却只有$97。这其中$3的差额即为商家折扣(在此假设为3%)。这笔款项是商家付给商家银行的,如图1中的“3”所示。

在这$3中,一部分是用来偿付收单行所提供的信用卡服务,另一部分则由收单行通过卡联盟转付给了发卡行。进而,维萨或万事达卡联盟会把商家银行报给它们的当天的销售总额再转报给发卡行,但从发卡行那里收到的支付款额也是小于结算款额。

比如,对应于$100的结算额,收单行只从发卡行收到$98.5。这其中的$1.5差额称为“交换费”。这笔总购买额度1.5%的交换费是付给发卡行的。为什么收单行得付给发卡行这笔费用呢?这是因为,发卡行是整个信用卡系统中金融风险的主要承受者。

● 发卡银行所承受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 发卡银行每月才向持卡人发送一次账单,账单发出后一般还有20多天的宽限期,所以,发卡银行实际上是向持卡人提供了平均一个半月的短期贷款。如果持卡人无法如期付账,发卡银行得要承受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为了提供上述短期贷款,发卡银行需要到金融市场上去借款,这笔借贷的利息会由于市场利率的波动而给发卡行带来市场风险。

(3)信用卡伪冒风险。

因而,在交易过程中:

交换费是发卡行作为风险补偿以及交易费用支出的收益。交换费的比例是由卡联盟统一设定的。商家折扣则是收单行得到的补偿,是由收单行和商家分别协定的。

银行卡联盟的收益则来自于银行卡会员(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手续费以及核定的固定费用。银行卡联盟在信用卡的支付方式与交易流程中,提供了一个类似交换中心的角色,去除了每一家商家银行与千万家发卡银行的直接联系。利用经济规模,规范化与标准化了授权清算结算系统,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上面所述的信用卡交易环,是信用卡系统的基本交易模型,不包括付款卡、借记卡等其它的种类。付款卡和借记卡等所使用的网络系统,与信用卡所用的是同一系统,但运行方式有所不同。

SWOT分析:

优势:1.方便快捷:传统的支付方式首先持卡人需要到相应的机构去办理,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可能还会有额外的手续费。而信用卡网上支付,短时间就可以看到支付结果,省去了到柜台办理汇款的各种手续流程。

2.方便查询消费明细:网上支付一切操作都在线完成,所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支付是否成功,并且可以在任何时点了解自己的消费时间、购买物品、消费金额等信息。

3.交易安全有保障:在线支付虽然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服务,但是信用卡网上支付充分考虑了网上交易的特点,除了有第三方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还有银行风控体系和信用卡数据库作保障,银行也会对信用卡账户操作进行监控,各种措施都会帮助用户规避风险。

4.无需开通网银:现在的普通储蓄卡要进行网购需要去柜台开通网银功能,但是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网上支付则无需开通网银,可以通过快捷支付直接办理。以光大银行为例,该行的信用卡已实现免签约网上消费,即无需开通网上银行即可进行网上信用卡购物,但金额限制在300元以内。5.网购折扣大:为了推动信用卡网购业务,很过银行都推出了针对信用卡快捷支付的活动,在网上交易时能够享受到比普通卡消费更多的折扣。另外以各种节假日为节点,银行也会推出形式多样的信用卡网购送积分、消费抽奖等活动。

6.免息分期很划算:信用卡网上支付能够享受到分期付款免息、免手续费、免运费的优惠,且类似于电脑、相机、手表这些价格稍高的产品,采取分期付款还可以减轻日常生活负担,而银行信用卡网购商城的东西也能让人觉得质量更有保障,买起来更放心。劣势:

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利息高、需交年费、盗刷、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1.刺激购物欲望,购买很多自己本来不想买的商品

刷信用卡的时候由于没有RMB从手中流出,扣的只是卡里的一个虚拟的数字,而且这个数字还是从银行扣的,不是自己的。那感觉就跟买了东西没花钱差不多,所以很多人,包括我,刚有了信用卡时去超市买起东西来都是什么好买什么,看到什么喜欢了就买,结果每次都消费好几百,其中很多东西其实自己并不需要,或者不应该买那么高档的东西。

2.信用卡不安全

很多商场收银员根本不看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这样如果你的信用卡被别人捡去了,损失可就大了。虽说有时及时挂失银行会承担损失,但并不是每次都这样,很多时候自己还是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

3.信用卡可被复制

有人就曾经在客人刷卡时复制下卡片信息,然后再造一张卡出来,提现。

4.信用卡利滚利很吓人

如果你没有一次还清所有欠款,或者是欠了几千块忘了还了,那么一两年之后利滚利,将变成几万块,跟高利贷没两样。详见:《“利滚利” 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后欠款成3.5万》

5.信用卡还款比较麻烦

刷卡时方便了,还款时却麻烦了,虽然有的银行的信用卡支持从借记卡自动还款,但是很多时候还款时还得去银行,或者去ATM机,转账。

2.信用交易 篇二

1 当前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 网络交易评价体系覆盖的范围不全面。

以京东为代表的B2C类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以整个商城的信用来担保, 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无假冒伪劣, 基本上能保证商品的品质问题, 但是其商品的评价体系仍不完善, 新用户仅能够根据以往用户对商品的描述性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此商品, 对其商品的售后服务、配送等细节性描述没有进行定量评价。而对于以淘宝为代表的C2C类电子商务网站, 虽然其评价体系几经变革, 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信用评价问题, 人们仅能根据卖家的信用等级和商品的评分大致判断商品的品质如何, 销售服务的水平如何, 对于售后服务、配送服务等仍缺乏实质性的评价。

(2)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调查发现, 不少用户在收到商品后并不一定会对交易过程中的服务、配送等进行详细评价, 用户的交易体验也就不会出现在评价中, 无法给新用户提供真实的信用评价信息。此外, 由于缺乏第三方的介入, 负面的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和保存性也难以保证, 用户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时往往会给卖家差评, 但对于卖家来说差评就意味着失去未来的生意, 因此, 卖家会想方设法的要求或胁迫用户修改评价, 用户往往不堪其扰被迫修改评价。长此以往, 用户将完全不信任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真实性, 会认为电子商务大多数的交易评价均为假, 这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单一评分指标导致虚假信用泛滥, 对于C2C类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的网络交易评价体系, 由于双方的互评过程中无第三方介入, 客户仅能根据交易上方的评价做出判断, 而用户往往会信赖信誉高的卖家, 认为信用高的商品质量、服务等会更有保障。鉴于此, 为了提高信用, 许多卖家开始进行信用炒作, 虽然淘宝对此种不道德行为进行打击, 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信用炒作之风。虚假信用泛滥的最后结果将是用户对整个电子商务网站完全不信任, 完全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再有, 单一的评分指标不利于新进入的创业者, 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无形中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3]。

2 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改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鉴于上述三点, 研究提出网络交易评价体系的改善建议, 即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

(1) 第三方平台能够对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

第三方平台能够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 交易完成后用户将对交易细节进行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给第三方。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商品。评价应将商品是否存在虚假描述、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介绍是否想尽、商品的使用注意事项是否有详细介绍等纳入监管。 (2) 服务。咨询服务是否能够得到快速回复, 回复的内容是否详尽真实, 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 商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否会得到远程协助, 是否愿意协助买家进行退换货。 (3) 交易。是否提供多种交易方式供用户选择, 是否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 交易过程时候有第三方担保, 付款或退款的便捷性如何。 (4) 配送。是否可以自由选择配送公司, 配送的覆盖范围如何, 商家对产品的包装如何, 配送过程是否安全快捷, 配送人员的态度等。将以上四个方面接入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将极大地提高信用评价的覆盖面, 帮助用户选择商家进行交易, 同时能倒逼商家提高服务品质。

(2) 第三方信用平台对买家与卖家同时进行实名认证以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性。第三方的介入能够有效的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有效, 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买卖双方进行实名制验证。实名制的存在能够促使买卖双方珍视自己的评价, 对交易的细节进行真实的评价, 同时, 实名制的实施也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商家要挟用户给好评等行为, 第三方平台对买卖双方均进行实名制验证, 在出现纠纷后也能有比较公正公平的旁观者帮助解决纠纷, 一旦卖家采用不道德的手段对用户进行骚扰, 用户可以选择报警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电子商务网站均实行实名制后, 会从根本上杜绝用户对商家的恶意评价, 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网站的整体信用。此外, 实施实名制可以预防虚假交易, 杜绝针对卖家的网上交易欺诈行为和信用评价失真的重要隐患, 有效的保障卖家利益。

(3) 第三方平台能够解决单一评分指标带来的问题。第三方平台覆盖的评价范围比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更广, 用户可以更好的参考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商品评分、服务评分、交易评分以及配送评分。用户对交易过程进行评分后, 能够改变单靠数量计分的现象, 能够设计出更加合理的信用增长模式[4], 使商家能够充分的竞争, 保证用户有充足的选择空间。由于第三方平台能够对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 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单一指标导致的信用炒作问题, 杜绝虚假信用后能够还原网上交易的真实情况, 人们才会增加对电子商务的信任程度, 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此外, 改变单一的评分指标体系后, 能够引导新进入的卖家进行差异化竞争, 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4) 第三方平台的介入能有利于丰富央行个人诚信档案。网络交易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 第三方平台介入后能够收集大量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数据, 将极大地丰富央行的个人诚信档案[5]。随着用户参与网络交易的增加, 伴随着电子交易的广泛使用, 网络交易便捷性保证了央行征信系统收集到的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同时, 第三方收集到的海量的交易数据也能够帮助商家发现新的市场增长点, 电子商务从业者主动接入央行个人诚信档案后更能提高商家的信誉, 增强其市场影响力。同时, 由于将第三方采集到的信用评价纳入到央行的个人诚信档案, 更能从根本上保证人们更加珍视自己的网络交易信誉, 有利于创造电子交易的诚信环境。

3 结语

改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方法有很多,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改变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大, 从根本上改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文章提出的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解决现行信用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能够为彻底解决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和想法, 但引入第三方信用平台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仍需要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网络交易信用变得愈发重要, 信用是交易的基石, 是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研究分析了当前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出现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 提出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来改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议, 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中存在问题的思路和想法, 能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从业者及实体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关键词: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第三方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3.

[2]林李金.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 (7) :85-87.

[3]曹洪等.完善C2C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探讨[J].电子商务, 2011 (5) :62-63.

[4]郭亦涵, 郑植.C2C电子商务网站信用评价模型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8) .

3.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研究 篇三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出售的一种交易行为。它是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结合。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其投机原理主要是:当股价看涨需要买进以赚取低买高卖差价利润时,或者当股价看跌需要高价卖出低价补回以赚取差价利润时,利用自己并不持有而是借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入交易,即利用券商提供的资源为自己赚钱。

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本身无疑包含着有利社会和投资者个人的一面。从理论上说,信用交易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防止股价的大跌大涨。每当股市股价过度高涨时,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于是纷纷卖空。其结果便是股票的供大于求,致使股价回落,至少抑制了过分高涨。每当股市股价暴跌,投资者预计股价已到谷底,于是纷纷融资买进,即买空。结果是需求增加,客观上会使股价回升,至少不会过分下跌。更重要的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信用交易的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融资交易,投资者只需较少的资金就可买进较多的股票。通过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利用股价波动卖出并不持有的证券获利,并可收到保值效果。而且,信用交易还在客观上使券商获得更多的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扩大业务量。因此,信用交易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允许。

但是,信用交易也有其负面表现。在宏观上,信用交易的原理一旦被人以人为抬高或压低股价为目的操纵行为所利用,就会形成股市的虚假需求,其后果将极具破坏性。这时,价格稳定器变成了稳定的破坏者。在微观上,投资者假如对价格走势的预计与事实相反,则将面临加倍的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由于投机性是信用交易的自身属性之一,因此,如果人们将其投机原理滥加采用,并渗透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将会形成形形色色的过度投机行为。

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如何看待证券信用交易的双重效应,也正是各国是否给予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及法规范的必要性

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浓厚的投机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风险,但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而言,仍具有积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信用交易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投资者充分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利用较少资本获取较大利润.亦可激发投资者交易的积极性;对整体证券而言,信用交易可活跃并稳定证券市场。

就活跃交易而言,流通性是证券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但证券市场中的实际需求与供给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从事长期投资心态的证券持有人,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抛出所持证券,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证券市场的停滞,因此适度投机是股市的润滑剂。而证券信用交易则因其与生俱来的投机意味,能够制造出额外的“假供给”与“假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扩大市场深度,使投资者得以转手证券,以维持市场交易的圆滑,起到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的作用。

就反面而言,投资人在进行信用交易时,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下跌时,其必向融券机构融券,股价更加下跌;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上涨时,其必向融券机构改资,股价会就会更加上涨。这种助涨助跌的现象完全是由信用交易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投资人巨额的损失。再就是投资人过分热衷信用交易,必将造成证券投资资金的集中,而影响其他实质产业投资资金的供应。但从总的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前述弊端,亦不可否定其对证券市场有正面之功能。

基于证券信用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世界各国对信用交易的广泛采用,全面禁止信用交易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故应从维护投资人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出发,对证券信用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从当前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来看,针对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它们对这种“双刃剑”都辅之以较完备的法律规制,包括对信用交易的主管机关、融资融券标准、融资融券额度、期限、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防止信用的过度利用,避免证券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探讨

1.我国证券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我国至目前为止对信用交易仍持谨慎禁止的态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形成,证券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交易的法律环境还不具备;另一方面是人们在很大程度上片面地看待信用交易的负面效应,视空头交易为一种不正当投机行为。这就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至今,信用交易一直为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所禁止。显然,我国证券交易只允许采用现货交易,立法出发点是通过禁止投机性较强的信用和期货交易来控制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虽然一纸禁令封锁住了台前的信用交易,但幕后的地下信用交易却与日俱增,带来的社会负效应也日益突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或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情形。由于无统一规则,地下信用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地下信用交易监管起来困难,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这对于我们处于成长中的证券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

第一,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和避险需求。开展信用交易,可使手中无券或无款的投资者凭借信用关系扩大投资,以风险搏利润。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卖空行为回避风险。这就改变了目前我国投资者投资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风险转移手段的状况。

第二,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允许进行证券信用交易,将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假性供需,活跃证券交易,创造公正市场价格。通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可以调节信用松紧程度和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第三,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打击地下信用交易,净化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这种制度安排。曾经一段时间非常盛行,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断绝的地下信用交易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信用交易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有条件、适度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抑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很大风险的地下融资活动,逐步使地下信用交易绝迹。

第四,证券信用交易是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在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开展证券信用交易,为社会资金、商业银行资金直接入市开辟了渠道,提高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效率,对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需要。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大部分允许融资、融券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要走向国际化,也应遵守国际惯例,信用交易制度的实施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迈向国际证券市场的必由之路。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众所周知,地下信用交易已在我国证券市场暗地进行了一段时间.投资者和证券商对于信用交易都有一定的了解,这就为我国证券市场开展信用交易奠定了群众基础。

第二,信用交易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单向融资在市场上暗地进行了一段时间,并没有遇到什么技术上的障碍。从中可以看出证券信用融资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相对而言,融券在技术上要困难一些,但同样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屏障。与信用交易基本相同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技术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因此,只要模式设立得好,会有一个高效的融券市场。

4.信用交易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联社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联社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社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联社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联社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联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联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本联社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联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联社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联社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联社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联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联社的内部人;

(二)本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联社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联社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联社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联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第六条 本联社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联社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联社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联社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联社或可对本联社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与本联社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联社的关联方。

第八条 本联社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联社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联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联社的各支行行长、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联社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成为本联社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联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联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授信是指本联社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二条 资产转移是指本联社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三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联社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本联社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联社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联社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联社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联社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联社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联社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联社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联社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联社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联社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联社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联社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联社的交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联社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本联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关联交易的日常事务由信贷管理部负责,并设立台账对每笔关联交易进行登记,便于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一般关联交易由支行提交总行审查,按信贷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信贷管理部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

重大关联交易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后,由信贷管理部审核并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交本联社董事会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向银监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与本联社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十八条 本联社授信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本联社不得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联社不接受本联社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申请。本联社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联社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了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联社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与本联社发生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6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15%(即对集团客户的授信)。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的关联交易按照本联社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程序对外披露。本联社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本联社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联社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七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未与本联社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联社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联社可以不予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本联社的关联方或受关联方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的稽核部门每年对本联社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联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联社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联社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联社《章程》规定执行。

5.信用交易 篇五

从一起信用卡交易纠纷案看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高原

案情简要介绍:原告霍某于1993年12月3日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申领了长城信用卡1张,卡号为8750190110733XXX,在申请表签名时明确声明在“用卡签单时均须使用此签名”。2月24日晚19许,原告霍某装有身份证与信用卡的钱包被盗,其于当日20时16分通过电话方式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并于同月26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刑警大队报案,该案至判决时仍未侦破。当日19时49分至20时13分之间,该卡被他人在被告广东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厅通过POS机分6次刷卡购买手机7部,共消费29030元,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已将此款项划入被告公司帐户。在发生该笔交易时,被告某公司收银员为慎重起见要求该冒用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对并复印一份留存备查,并根据规定要求使用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也对其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进行了核对。在法庭调查中,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但信用卡冒用人在被告处消费时单据上的签名笔迹与原告在申领信用卡时的签名笔迹样本以及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在其他特约商户消费时的签名笔迹三者都明显不相似。1月9日,原告霍某将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起诉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使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接受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霍某的全部损失。东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冒用信用卡人的签名与该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是否一致,便与该冒用信用卡人发生商品交易行为,特别是冒用信用卡人对同一笔消费要求分6次刷卡,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此未产生警觉,仍违反规定进行了6次分单处理,并通过POS机划卡结算。没有及时、主动与发卡银行联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发布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规定,判决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赔偿原告17418元,即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尽管本案已经生效并已履行完毕,但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仍需澄清,否则有可能会给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误导。同时也对该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发表自己的主要看法,并对本案展开讨论,以求见教于大方。

首先,从信用卡交易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来说,一般认为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直接购物或消费时只构成一般的商品买卖或服务的法律关系。该关系是信用卡交易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却又相对独立于信用卡支付关系。笔者认为,持卡人在利用信用卡支付价款时只与普通的买卖关系在付款方式或结算方式上不同而已,并不产生其他新的法律关系。同时笔者也认为在信用卡付款不存在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或发卡组织之间主要形成的是一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代理关系,笔者认为并不准确)。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只要特约商户在进行POS机刷卡交易时的行为符合其与发卡行或银行卡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审查义务时,不论实际持卡人是否为合法的持卡人,他都必须接受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的这种付款方式。对于核对实际消费时的持卡人是否为合法持人,特约商户也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及与发卡组织的具体约定进行审查,而不得强加给特约商户过重的义务,从而让特约商户承担更大的、不合理的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也不能简单的以一般侵权责任中有关过错的理论及归责原则来进行处理,或者随意增加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责任。

其次,我们来讨论特约商户在接受POS机交易时应负有哪些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该办法第44条也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从该规定来看,除“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除此之外,特约商户主要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可,并无须核实其“签名笔迹是否一致”的义务。而且,该规定也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于1月5日所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删除了原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约商户应负担的有关义务的规定。因此,特约商户在接受刷卡这种支付或结算的方式时应负有什么具体义务,主要来自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进行的约定。笔者同时也注意到,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协议大都类似于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特约商户有关义务的规定。因此,笔者就对特约商户是否应负有审查“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这一义务的合理性等问题展开讨论。

从审查核实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这一义务的来源上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从实体上来看,要求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在签单时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的义务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其二便是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特别约定。如前所述,由于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没有再对特约商户在接受刷卡交易时的审查义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主要便是第二种情形了。但笔者认为这一约定对特约商户来说并非完全合理,而且他们之间的这些约定并不一定都会当然有效或全部有效(限于本文篇幅,在此不作深入讨论)。由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大多数也就只有两到三个汉字,对于一个练习过硬笔书法的盗卡人,特别是一些犯罪手段高明或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人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来模仿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并非难事。而特约商户的收款人员也并非专业的笔迹鉴定人员,他如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鉴别出此二者的笔迹是否一致?除非是模仿的效果太差,很明显。而且,“一致”的含义究竟是什么,“相似”算不算“一致”。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情况下的.签名笔迹鉴定,就连经验丰富的笔迹鉴定专家都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那么让特约商户的一个普通收款人员来具有此项专业技能实属要求过高。而且,银行卡背面用于签名的纸条也会存在被替换的可能,此时的笔迹核对又有何必要呢?!而在本案中,原告霍某在1993年12月3日申领信用卡时声明其在此后的“用卡签单时均使用此签名”的签名笔迹也与其本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在其他特约商户消费时的签名笔迹明显不相似,足以说明笔迹核对的难度及局限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等方面都会发生改变,其签名笔迹也就会随之发生改变,如何能保持完全的、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一致”呢?而且某些银行卡组织对某些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明确告知特约商户无须核对其身份证件(本案中,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就于2月21日、22日向被告等特约商户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对中国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在通过POS交易时无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就算是实际使用人不是合法持卡人,特约商户也无法知道其持卡与刷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仅仅只是要求核对“姓名一致性”或者是“笔迹的一致性”是极其危险的。如果仅此就让特约商户来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尽公平合理,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从程序上来看,在此类信用卡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一般认定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未尽到消费时审查冒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此理由在证据法理论上并不充分。我们知道,特约商户在与持卡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并不知道该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预留的签名笔迹样本,甚至连持卡人的姓名就可能不知道。因此,特约商户根本无从知晓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与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也就是说,他也根本无法知道该信用卡背面签名的真实性。我们要清楚,在进行笔迹核对时只能拿申领信用卡时的签名笔迹样本与实际消费时签单上笔迹进行对比,或者是拿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与签单上的笔迹进行对比,而不能随便用其他的签名来进行对比或鉴定。对于前一种情形,特约商户根本无法做到,而且特约商户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在对签单时的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签名笔迹进行对比时,从举证责任来看,原告霍某认为“使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明显不一致”,那么原告应该举证来证明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现信用卡已丢失,其丢失的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笔迹很难取得,很显然,原告根本就无法来完成其举证责任。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此种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要求被告来完成举证。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法院也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上,特约商户既无义务且在事实上也没有保存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因此,如果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都采取此类举证责任分担理论的话,毫无疑问都会使特约商户举证不能,岂不是强加给了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交易时都必须复印该信用卡背面签名笔迹等义务?此外,结合到本案案情,原告于202月24日19时左右信用卡被盗,其电话挂失的时间是当日20时16分,但信用卡被冒用的时间却是在当日19时49分至20时13分之间,也就是说就算是原告霍某在挂失后立即生效,但由于该交易已经完成,其损失已经发生。()而对同一次交易特约商户不得分次处理,仅仅是持卡人自己设定的自我保护方式,该限额既然由持卡人设定,那么他也就可以进行更改。在这种情况下,你能说特约商户的责任有多大?因此,由于该交易已经在挂失前完成,因此该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霍某的财产受到损失的原因或主要原因,而信用卡被盗及被冒用这一行为才是其财产受到损失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最起码第一次刷卡交易如此)。所以,法院判决让被告某电讯服务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似有不妥。同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持卡人一般在申领信用卡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及信用卡章程中都无一例外的认可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或被丢失后在挂失前及挂失后的24小时内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都由持卡本人承担。因此,法院在没有否定这一特别约定的效力的情况下,判决让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更无合同约定义务依据。不过笔者认为,发卡银行与信用卡申领人之间的这一条款极不公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持卡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确认其为无效,以加强对持卡人的保护。

6.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 论文 篇六

一、交易过程与交易成本的形成

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成本的形成过程;交易成本的形成,是伴随交易行为出现的。人们对交易过程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交易过程有狭义的交易过程和广义交易过程之分。一般而言,狭义的交易过程是指交易双方事中交易对象位移的过程,即在一定的背景或局限条件下,由交易双方借助于交易媒介,按照双方约定的规则,在约定的时间内把交易对象(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或无形的服务)从交易的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它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发生作用的。而广义的交易过程则在狭义的交易过程的基础上,还包括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和事后执行监督过程。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指潜在交易者在事前确定双方交易动机、交易目的、交易条件和范围;描述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事中的交易过程即狭义的交易过程,可以具体描述如下:交易双方相互寻找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与谈判活动,起草契约,登记并转移物品入册。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或强制执行立法,并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具体而言,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

(一)交易动机的形成过程

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的交互博弈行为,因此交易双方的动机很重要。交易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其动机:缺乏什么,需要什么,他有什么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为达到交易目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其交易动机的强烈程度如何,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市场的或经济组织的)。交易者在社会分工结构中的地位决定其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而这些因素又限定了其交易动机的复杂程度。

(二)对交易环境的评估过程

交易环境应包括三个要素: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一群由其知识片断所确定偏好的人;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结构。对交易环境进行评估,需要考察下面的因素:交易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交易的对象、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频率;交易行为的约束规则;交易技术;交易的场所。

这些因素受制于交易的三个维度: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在交易世界中,存在着随机变化,交易者的不同偏好、信息的不对称及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使得不确定性必然影响着交易过程中博弈双方的合作空间:交易与否的选择,交易契约条款的达成与不断修改,对交易实现的预期程度和契约方式的选择等等。资产专用性确定了交易者进入或退出交易过程的难易程度。它还引发了交易的事前反应,即潜在交易者交易动机、交易目标、交易条件和范围的确立;交换物品的属性、特征、称量与测度的说明。事中的契约的起草与谈判。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某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破坏执行契约的连续性。交易频率则是交易各方之间在是否合作或不合作的博弈中多次反复的结果。交易各方之间不确定性因素越多,资产专用性越高,交易的频率就越低;反之,则交易的频率则越高。

(三)交易者之间的谈判过程

交易者在交易动机的驱使下,开始尝试相互交换。在交换时,交易者可能会考察个体所处的交易环境,并评估交易的必要性以确定进一步的行动策略:采取合作博弈或非合作博弈,有无必要采取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交易者为了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将选择偶然的或一次的博弈行为,或是恒常的重复博弈行为。在交易博弈过程中,一方的最佳策略选择是通过另一方的行为模式或偏好信息作出初步判断和理性预期,针对对方的行为采取动态跟随策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行为,从而获得满意的博弈结果。

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确定性和风险比较容易预期,交易者双方了解交易对象的可能性越大,产权界定越清晰,通过博弈、谈判或合作的可能性较大。合作博弈需要交易者双方拥有充分的信息与交流。

(四)交易者之间签约过程

合作意向确定后,则交易双方开始订立契约。交易双方进一步对下列情况作出明确表述:某一价格下,物品的品质和数量的检验,律师的聘请与咨询,合同的起草与修改,保证条款的规定,物品的转移与交易的登记,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

签约行为受到未来预期对交易者双方的影响。如一方认为其资产的专用性强,则希望签订长期契约,而另一方考虑到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则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签订短期契约,因此契约条款必须充分反映双方利益的权衡,且签订的契约内容的修改会反复多次,这延长了签约时间。

(五)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过程

达成契约后,交易者要实施其契约条款和内容,以实现交易对象的转移。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交易损失,交易双方需要设计出一整套与交易相关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机制,以保证交易正常进行,顺利地实现产权的让渡。

对交易过程的刻画,初步勾勒出交易成本形成的大体轮廓,但人们对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的认识分歧,造成了人们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识。

二、对交易成本的不同认知

人们对交易过程理解的不同,产生了对交易成本的认知分歧,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新古典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文献中。

(一)“新古典学派”对交易成本的认知是基于狭义的交易过程而形成,该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亦即所有权(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转移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引起的,简而言之,它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佣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或被认为是与交换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是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个人采取一定的交换形式去获取所指定的机会成本。交易成本还涉及交易的效率、交易数量,套汇能力,均衡的调解、存在和效率等等。当然,有些新古典的文献中还认为,交易成本还涉及如中间人作用、交换媒介等产权的决定问题。于尔格。尼汉斯对交易成本作了较为详细描述,指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是对异质的各种投入品聚合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并指出交易成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者之间必须相互寻找交易伙伴,传达交易信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必须对商品进行描述、检查、称重及度量;契约的起草;咨询律师;转移所有权,并记录在案;或在必要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合同,防止违约的发生。Stavins则进一步指出:一般而言,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并由产权的转移所产生。因为交换各方相互寻找、进?泄低ê徒换恍畔。有必?约唇??频纳唐方?屑煅楹图屏浚?鸩萜踉肌⒆裳?墒?妥?液妥?粕唐贰R览邓?峁┑恼庑┓?瘢?灰壮杀静扇×街中问剑郝蛘吆吐粽叩耐度肫泛妥试矗ò?ㄊ奔洌?辉诩榷ㄊ谐∩仙唐返穆蚣塾肼艏壑?涞牟罴邸R虼耍?有鹿诺涞墓鄣憷纯矗?灰壮杀局皇鞘谐〗换还?讨蟹⑸?谄笠抵?溆敫鋈酥?浠蚱笠涤敫鋈酥?涞慕换环延茫??嗨朴谏??杀荆?煞治?肮潭交易成本”与“可变交易成本”。杨小?呀灰壮杀痉治?馍?灰追延糜肽谏?灰追延谩F渲校?馍?灰追延檬侵福?灰姿?皆诰霾咔熬椭?榔渌?降慕灰追延茫???ㄔ耸浞延谩⒅?厣唐犯??斐傻姆延茫?换醪患笆痹斐傻姆延茫?葱薪灰资钡母髦址延茫?踔了笆盏取D谏?灰追延糜泄阋搴拖烈逯?帧9阋宓哪谏?灰追延弥附灰姿?皆诰霾叩慕换プ饔梅⑸?蟛拍艿玫降模??山灰状问?朊恳桓鼋灰椎姆延弥??龆āO烈宓哪谏?灰追延弥溉嗣堑幕?嶂饕逍形?狗止さ睦?娌荒鼙怀浞掷?没蚴棺试磁渲貌??忱肱晾弁凶钣诺呐で?U庑┓延茫?际峭ü?谐⌒?髯试矗?允迪峙晾弁凶钣诺墓?讨胁豢杀苊舛???摹?/P>

(二)“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成本范畴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交易过程的宽泛认识

1.从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了制度成本

交易行为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环境可以看作是交易成本形成的制度因素。因此,可从微观制度与宏观制度角度出发,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

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最初是从市场交换、市场定价机制的角度来考虑的。科斯认为,有许多因素涉及交易成本的产生: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之间,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阿罗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描述了“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将交易成本推广到所有经济制度环境中。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执行一项协议的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1)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2)为纠正偏离准则而作出的双方努力及争论不休的成本;(3)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4)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

以张五常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认识交易成本。在他们看来,交易总是发生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背景中的.,它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其必然包含对自然的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秩序或规则,这就引发了制度成本。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视为“看得见的手”的成本。他把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归因于:(1)人们理性的无知或缺乏信息。(2)最大化行为的普遍存在。因为他认为,人们之所以搜寻和谈判,是因为对其所购买的和消费的商品的不了解。同时,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过高,造成经济体系的崩溃。诺斯进一步指出,交易成本是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耗费,维纳则区分了经济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其中政治交易成本是在进行政治交易推进制度变迁中所耗费的资源成本。

2.从产权的转移进行分析,强调了产权是交易成本中的核心

科斯认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巴泽尔进一步指出,“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因此他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对交易过程的比较广泛的理解,使得一部分产权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交易费用在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这包括作一次交易(如发现交易机会、监督成本的)的成本和保护制度结构的成本(如维持司法体系和警察力量)”。柯武刚则认为:“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由信息搜集(在作出决策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产品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在大量其他相关的方面)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作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沉淀’的。他们都强调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认为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选择、让产权获得其归属的过程。因此,“交易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护产权的成本”。总之,他们把交易成本视为执行交易功能的成本,是在交易中为界定、保护实施产权而消耗的资源的总和。

3.从不确定性出发,加深对信息成本的分析

交易过程是交易者的动态博弈过程,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否,对交易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交易者各方劳动分工知识和交易知识的局限性,使得他们面对复杂的交易情况,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交易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对信息的识别、搜集、分析、加工、综合和处理,依赖于其外部感觉材料的供给状况、交易主体的认知结构及其在劳动分工中的相互地位,引发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在参与交易博弈过程的一方,其决策行为取决对另一方行为的判断。对此,达尔曼认为,交易费用就等于信息费用,因为寻求交易方、协商和决策、监督和执行都与信息相关。人们需要搜集有关价格、产品质量与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交易方,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人们对有关商品及供求情况的信息不充分,导致了协商和决策的成本;人们对交易的另一方信守契约程度的缺乏了解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使得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存在。因此,人们便可以通过减少不确定性的行为,使影响交易各方的各种因素和行为成为可预见的信息,从而顺利完成交易过程。

4.从机会主义出发,加深对监督执行成本的研究

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穷尽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可能,因此他们会适时调整其交易策略,“千方百计地谋求自身利益”,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出现在交易过程中:(1)交易各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决策不确定而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当交易偏离了交易准则时,交易各方机会主义式的讨价还价,使得交易的达成费时费力;(3)双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交易中一方被迫接受不利交易条件蒙受的损失;(4)博弈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专用性租金的争夺。

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从机会主义动机出发,给出了对交易成本定义的看法。他认为机会主义是研究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它对涉及人力、物质资本特定投入的经济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把由交易困难、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条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损失都视为交易成本。实际上,这些交易成本都是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对谈判过程中契约的达成要求更高的条件:更严格的商检标准、检验机构、索赔条款、抵押标准,并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采取更大的执行力度,强化履行契约的行为。

三、结语

7.信用交易 篇七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形式之一。电子商务 (E-Commerce) 从广义上讲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在狭义上则是指以互联网 (Internet) 为技术依托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它包括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对企业)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对消费者) 、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消费者对消费者) 。本文主要探讨C2C网络购物, 它是指借助互联网实现商品在个人消费者之间买卖的过程。在B2C模式中, 卖家通常是一家或多家纯粹的商家, 而买家一般是普通消费者, 交易中的地位和角色是固定的。在C2C模式中, 买家和卖家即可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家 (通常是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 、也可是普通消费者, 没有明确的角色区分, 交易地位可以随时转换。

近年来, 互联网在中国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根据CNNIC第22次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6月, 中国网络购物使用率达到25.0%, 使用规模为6329万人, 跻身十大网络应用之列。①互联网作为一项信息技术一方面消除了交易的空间阻隔, 扩展了市场范围, 另一方面它又加剧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增强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更易于诱发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这一特点对于C2C模式下的网络购物尤为明显。因此, 本文将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来探讨C2C网络购物为什么没有演化为柠檬市场。

二、两种交易成本的此消彼长

交易总是伴随着交易成本的发生。经济学家杨小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易成本 (Ex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 和内生交易成本 (Endogenous Transaction Costs) 。前者是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费用、与决策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扭曲无关, 如交通、通讯成本等。后者又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种。一般内生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中仅在所有参与者都做出决策之后才能确定的成本。也就是说, 内生交易成本是每个个体自利决策交互的结果。由于一般内生交易成本与外生交易成本有所重叠, 所以, 杨小凯又定义了特殊内生交易成本, 指那些与均衡和帕累托最优之间偏离有关的成本。内生交易成本是由参与者之间为分享更多分工收益所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 (Opportunistic Behavior) 所产生的。外生交易成本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内生交易成本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 当然技术变迁对它也有显著的影响。那么, 相对于传统购物而言, 网络购物的兴起使这两种交易成本产生了哪些变化呢?

传统购物多是买卖双方面对面 (Face to Face) 、货款两清的直接交易;对于此类交易, 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已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来应对质量的不确定性。比如, 购买之前直接观察或感受商品的某些物理属性, 从而对商品品质做出判断 (对食物可以先尝后买, 对衣物可以在试衣间试穿等) ;或者通过对卖主或店铺设施的主观印象来对商品质量可信度做出辅助评价 (如果卖主面目和善、店铺装潢讲究, 就会增强对质量可靠性的预期) 。因此, 信息不对称 (Asymmetric Information)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此外, 在传统交易中由于受交通成本的约束, 交易双方的距离越近, 交易频率就越大, 重复博弈的几率也就越高。交易对象的市场半径都是相对有限且稳定的, 因而传统购物近似地发生在“熟人社会”里。在这种情况下, 机会主义行为将以牺牲长期利益为代价, 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当然, 传统交易中的旅游购物是例外) 。综上所述, 交通、通讯成本的存在限定了交易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 外生交易成本就会随着距离的增加而非线性递增。同时, 市场范围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内生交易成本的增长。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网络购物一方面消除了地理空间的限制, 使商品搜索更加便利, 交易者的市场半径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 电子商务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 另一方面, 互联网又衍生出一些有别于传统购物的信息屏障 (Information Barrier) , 使交易信息的充分度远远偏离完全竞争状态。信息屏障包括: (一) 无法实现对商品的直接观察或体验; (二) 无法做到对卖主或店铺的现场观察。除了信息屏障之外, 网络卖家的进入和退出的成本较低 (不需要像传统卖家那样租赁和装修店铺等) , 加之网络社会本身就具有匿名性或虚拟性 (更接近于“生人社会”) , 因此, 网络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传统交易有可能更为频繁地发生。根据艾瑞咨询在2007年对3119名互联网用户未进行网络购物原因所做的调查显示, 有50.7%的网友选择“未见到商品实物, 不放心”, 有49.5%的网友选择“担心售后服务不好”, 19.3%的网友选择“周围亲友有过失败购物的经历”。②这表明空间距离的消失却造成了心理距离的增长, 外生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可能带来内生交易成本的增加。

三、柠檬市场与品质考核

互联网在提高商品信息搜寻效率的同时, 也产生了网络交易的信息屏障, 加剧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增加了内生交易成本产生的可能性。而内生交易成本的来源之一便是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的出现。

“柠檬”一词在美国俚语中意为“次品”。1970年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柠檬市场为隐喻、以次品车 (在美国, 也称之为“柠檬”) 为例, 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运行效率做了分析, 提出了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理论。假定市场中只有四种汽车:新车和旧车、好车和次品车。新车有可能是好车, 也有可能是次品车;旧车也是如此。人们购买一辆新车时并不知道所购汽车是好车还是次品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 车主就可以了解该车的质量, 即车主会更准确地估计该车是次品车的概率。这就形成了一种可得信息的不对称:现在卖主比买主更了解汽车的质量。因为买主不能区别好车和次品车, 次品车将以与好车相同的价格出售, 尽管旧车与新车的价值不会一样。于是, 格雷欣法则以另一种方式出现了:绝大多数出售的汽车可能是次品车, 好车的买卖可能根本就不存在, 因为次品车倾向于将好车挤出市场 (这与劣币驱逐良币相似) 。最终, 旧车市场被次品车所充斥, 演变为“柠檬”市场 (Lemon Market) 。不仅好车有可能被次品车挤出市场, 在有不同档次商品的连续市场中, 甚至更糟的异常现象也会出现:次品将不太差的产品挤出市场, 不太差的产品又将中档产品挤出市场, 中档产品则将不太好的产品挤出市场、不太好的产品将高档产品挤出市场, 依次类推, 最终不会有任何市场存在。

然而, 我们看到同样信息不对称的电子商务市场却没有因为可能产生逆向选择而演化为“柠檬”市场。那么, 是什么机制对内生交易成本的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呢?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信号。价格是显性的;我们在比较价格时, 隐含的假定是一定品质下的价格。而品质是隐性的;价格相同而品质不同, 则意味着实际价格是不同的。所以, 在现实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品质考核。考核商品品质的方式, 一是直接针对商品本身, 一是针对商家的考察。

(一) 针对商品本身的考核。

在“柠檬”市场模型中阿克洛夫把商品完全视为是体验性的。毫无疑问, 体验是人们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可靠途径, 但并非唯一。对于多数商品而言, 体验过程即消费过程;一旦体验, 就可能出现赖账这类道德风险。除了直接体验之外, 人们还有两类甄别商品质量的方法:一类是可以体验但无需体验、只要根据以往传统购物体验所积累的经验对代表品质的关键信息加以考核就足以做出判断。另一类方法是由于鉴别品质的专业技术性强、即使直接体验也无法了解, 只能借助专家或专业机构的测量与评价。在长期购物实践中, 人们通过学习掌握了许多非体验性的品质考核方法。这些生活经验能够使人们遵循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 的原则、以最简约的信息对产品品质做出满意的评估。“是否购买”这种超边际决策, 并不需要所有有用的信息, 而只需要获得足以做出满意判断的关键信息, 即巴泽尔意义上的“代表性考核” (Proxy Measurement) 。

(二) 针对商家的考察。

考察商家主要是考察其信誉, 实际上是间接地考核商品品质。一旦买家对商家的类型 (诚实或欺骗、合作或不合作) 形成判断, 就会由初始信任转向持久信任, 从而大大地降低品质考核费用及不确定性。根据无名氏定理 (Folk Theorem) , 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 如果参与者有足够的耐心, 对双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可以作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出现。就是说, 只要交易具有长期性 (或交易结束的概率足够小) , 且交易双方对未来收益的贴现足够高, 参与者之间则容易建立信任, 因为未来合作的预期收入流足以支持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主体放弃欺骗策略。大量的文献证明:在长期博弈中采取触发策略 (Trigger Strategy) 是占优的均衡策略。如果一种机制可以满足无名氏定理的条件, 那么它就能够激励商家为长期利益而在重复博弈中对声誉进行持续投资, 并且将声誉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买家。买家通过信号甄别来判断商家的类型, 这样就会降低品质考核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内生交易成本。

四、C2C电子商务网站的实践

我们主要以淘宝网为例考察C2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是如何用互联网技术消除信息屏障、促进品质考核、降低内生交易成本的。

网络购物具有很多信息屏障 (如无法做到“先尝后买”、无法保证“所见即所购”等) 。然而, 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技术同样可以提供便利的条件, 使处于信息优势的商家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向处于信息劣势的买家传递关键信息。除了保证这些基本功能得以实现之外, 淘宝网还根据商品交易的特点, 专门开发了淘宝旺旺这种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为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和讨价还价提供了更直接和便利的条件。当然, 厂商是否有激励提供尽可能多的品质信息呢?这种激励来自于竞争的压力。电子商务的卖家不仅面临传统购物的竞争, 而且由于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商务的地理区域垄断, 使可供选择的同种商品范围极大地扩大了。在近似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 提供详细的品质信息以降低网络购物的不确定性, 是厂商生存的最优策略。当然, 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商品并不受信息屏障的局限, 甚至代表其品质的关键信息恰好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耦合。最好的例子是图书音像这类信息产品。然而对于此类商品, 人们不需付出很多品质考核成本, 却会更关注商品的多样性和价格及运费折扣。所以, B2C模式的当当网在这方面比C2C模式的淘宝网更有优势。

为了便于买家对卖家考察, 淘宝网建立了商家信用等级机制。每笔交易发生后, 满意或没意见的买家会给予好评, 不满的买家可以用中评和差评来表达意见。某一买家即使是初次与某个商家交易, 该商家的历史评价记录也可触发他延续以往买家的交易策略:对于好评多的商家选择合作, 对于中评和差评多的商家选择审慎或放弃。这样, 商家与个人的单阶段博弈就可转化为商家对整个买家群体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信用等级显示了商家的声誉。声誉是商家在与买家交往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 因而也是最好的显示商家类型的信号。多数商家都很注重声誉投资。比如:在淘宝网上商家有向买家附赠小礼品的惯例;这样即使买家对商品不十分满意, 但有小礼品作为补偿, 多数买家都不会选择差评来报复商家。这些声誉投资是有回报的: (一) 商家交易次数越多、声誉越好, 他未来的交易机会相对于没有声誉积累的新厂商就越多, 因为作为风险厌恶者的买家倾向于在交易试错中搭便车。 (二) 声誉良好的商家可按照自己意愿的价格出售商品, 声誉不佳的商家则必须以较低价格才能与之竞争。这两点可保证声誉投资将获得可观的未来收益贴现, 从而激励商家着眼于重复博弈。

总之,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兴起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本文的目标便是探讨这种合理性。只要沿着本文的思路、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不断消除内生交易成本, 网络购物将对传统购物形成有力的竞争和完美的补充。

参考文献

[1]阿克洛夫.“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A].阿克洛夫.一位经济理论家讲述的故事[C].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6.

[2]巴泽尔.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A].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3][美]拉斯缪森著, 姚洋等译校.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Xiaokai Yang.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ivision of Labor[M], Oxford:Blackwell, 2003.

8.信用交易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篇八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障碍,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禁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 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 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 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 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 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3)监管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如果对外界信用不加控制,我国巨额的银行储蓄资金可能大量涌入证券市场,经由信用交易的放大效应而对市场形成破坏性影响。故此,必须严格禁止外界信用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只有统一设立的证券融资公司有资格办理信用提供业务,其提供给顾客的融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形式的资金只能通过参股证券融资公司或者购买其发行的融资债券等形式间接参与。

此外还应加强信用交易的自律管理。专营信用交易融资的证券融资公司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制,通过规范化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良好的信誉,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现有证券商也应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屠光绍.交易体制:原理与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谢识予.我国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策效果的理论分析.复旦学报,2002,(1).

3.李启亚.中国证券市场创新体系研究.改革,2000,(1).

4.沈沛.中国证券市场: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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