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财务制度

2025-03-17

机关财务制度(共12篇)

1.机关财务制度 篇一

××乡机关财务制度

(一)××乡机关财务制度

(一)2007-02-02 21:54:49

×乡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逐步减轻财政债务包袱打开财政工作局面推进我乡廉政建设进程,促进我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制定乡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制度。

年初,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种影响单位收支的因素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送乡财政审核调整,经乡人代会通过后,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各单位按预算组织实施,支出由财政所按收入进度和开支计划核拨资金,执行中,如有超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追加指标并拨款。如有短收,则自动减少支出指标。年终决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收入减免的审批

各有收费权限的单位和部门为了工作的开展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项作出处理而需要降低收费标准和直接减少或免收费的必须报乡财政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批以便于财政的综合平衡,否则财政不予核减收入指标,不追加财力,短收的款项由执收经办人负责补足。

(二)、支出的审批

⒈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由财政所审核,乡党政办公会通过,由乡长审批。

⒉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元以下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审核,审核属实后报乡长审批。元以上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列席的党政办公会集体决定。

⒊每月底财政所应以报表的形式

向乡长报告部门资金收支情况。

三、现金管理制度。

(一)、支付限额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一个适用于本单位的现金定额,但各单位一次性开支在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帐结算。

(二)、现金的管理

⒈出纳人员应按现金开支计划提取现金,现金未开支前应放置于很难搬动的保险柜内(定期调整保险密码),每日下班前应将未开支的现金存入银行,注意存取途中的安全。

⒉禁用未入账的“白条”顶库,机关班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乡长审批后才能借用,并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偿还,借用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保证实际数与账面数一致。

⒊对现金的长款应按会计制度作为单位收入、短款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严禁将二者相抵。

⒋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伪能力,特别是认识假币的能力,对收到的假币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领购

⒈对各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专用收费票据,乡属部门领回后到乡财政票据管理员处对所领票据作备查登记,加盖财政所印章后才能使用。

⒉乡属各部门应凭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到乡财政所交清旧票,然后才能领用新的合法票据,并交纳票据工本费。

⒊各单位应对所领的各类票据的时间、本数、套数、定额票据的金额等作详细的记载。

(二)、票据的使用

⒈各单位应对收费的票据加盖收费单位公章,认真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姓名、收款日期,对一式几联的收据,应用复写纸同时填写一式几联。

⒉对有编号的票据应按编号的次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开出票据。

⒊收费票据应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详细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准确无误。

⒋一式几联的票据不能用铅笔填写,其它票据只能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⒌收款人和填票人原则上应用私章代替手工填写。

(三)、票据的保管。

⒈各单位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平时放入保险柜内,严禁随意摆放。

⒉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遗失票据的种类、本数、套数、收费的金额等。并在公共性报刊上申明作废。对遗失的定额票据,按所遗失票据的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⒊票据管理员应随时盘点票据库存、交旧领新,保证各部门票据的供应。

(四)、票据的缴销

⒈各单位应将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且交已开除票据

所收费的金额总计填写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定额收据按已开除数核定金额。

⒉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的领、存、销情况建立台帐,随时反映出票据的结存情况,登记已收费票据的收费金额,并与收费会计和主办会计核对一致。

⒊单位变更、或取消收费权时、应交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全部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登记已开除票据的收费金额、未使用票据的份数和序号。

五、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⒈机关财产单项价值在元以下的,由乡财政所负责购置,元以上元以下的由乡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元以上的由乡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本支出预算除外),元以上的进入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⒉乡机关的所有财产由财政所购置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对日常维修用及批量金额大(或累计金额大)的灯管,小车费油费、修缮费等,由财政所指定购买地点进行定点供应,由财政所定期

与业主结算。

⒊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购置财产的办法处理。

⒋盘盈的财产应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调配

⒈机关的房屋、小车、办公桌椅由党政办调配;其它财产由财政所调配。

⒉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乡领导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乡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办理。

⒊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已有集体财产的,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⒋对需要新购置的,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购回后统一调配。

(三)、财产的处置

财产的变卖:单项购置价值在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置,购置价在元以上以下的由财政所审核后报乡主要领导决定,单项购置价在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乡党委会(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的

报批工作由乡财政所负责。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

⒈各单位和个人应尽力保管和维护集体财产,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

⒉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财政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⒊所有财产的修缮由乡各单位集体统一进行,私自修缮和装修的单位收回后单位和新使用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⒋所有的实物财产财政应建立相关的账目和备查簿,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理,掌握财产的变动情况。各单位、各办、每人使用的财产财政登记造册,制定领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财政各一份),双方签字确认。

⒌对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办理完财产遗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否则,造成财

产损失的由组织人事经办人负责赔偿。

⒍非工作原因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一切责任。

六、小车费管理制度

(一)、小车的使用管理

⒈乡政府的小车统一由乡党政办安排,乡长分管。

⒉有资格用车人员:现任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党委成员,特岗人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可用车;财政所、农经站运送重要票款可用车;机关干部重病就医可用车。其余一律不派车。

⒊每次用车要由用车人申请,党政办签派车通知,驾驶员凭派车通知方可出车。

(二)、小车的修缮和补给管理

⒈对每次修理费在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决定,元以上的由乡长决定。

⒉对一次性修理费在元以上的,必须要有财政人员的参与确定。

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修理和加油的,必须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告知财政所。

(三)、小车规费的管理

⒈小车的保险按县的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保险费和合同由乡财政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和签定。

⒉小车的养路费由驾驶员与征收所结算后在财政所报账。逾期不缴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⒊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与收费处结算定期凭派车单和有效收费发票在财政报销。

(四)、小车费用的报销

⒈小车的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派车单,并且是凭财政审核的合法票据。

⒉派车单所附的票据必须与派车单上的时间、地点、里程、经由地一致。

⒊驾驶员的工资及福利由乡财政根据适时工资水平提出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

⒋如因驾驶员的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七、电话费管理制度

⒈凡安装有电话的办公室,必须保证电话的畅通。

⒉电话费按现凭职务级别包干使用,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每月包干元、副职领导及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每月包干元、其余各办主任每月包干元、副主任每月包干元、其余人员每月包干元。财政所长及总预算会计另加网费每月包干元,党政办秘书办公室另加电话费每月包干元。

⒊按上述标准,超支自负、节约归公。

八、打字复印费的管理

⒈打字复印应本着为乡机关服务的原则,保证乡机关的各资料的及时高质量打印。

⒉乡党政办、财政所的资料在打印时登记,按月与财政所结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各办及站所、外单位和个人所需打印的资料必须先登记,然后由打字员按财政制定的标准收费,实行先收费后打印并按月与财政所结算。

⒊打印的标准:腊纸元张,复印纸元张,文件头子元张白纸元张。

⒋每月打字员应将打印登记表和打印收费一并交乡财政所结算。

⒌打字复印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由乡财政所负责采购。设备的维修由乡财政负责联系和结算。

⒍打字员应做好打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保管好各种打印材料,不准将设备及材料带出打印室。不准私人自带材料用集体设备进行免费打印。一经发现有前述行为,按应收费金额的两倍扣除工资。

⒎乡机关需打字复印的资料只能在乡打字室打印,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乡财政同意,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九、水电费管理制度

⒈乡政府办公楼的水电费和初装费由财政负担;其它各处的水电费和初装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划归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和私人负担。

⒉未经乡财政所和党政主要领导的批准,严禁在办公室使用取暖设备及和降温设备。否则由该办和个人承担当月政府办公楼的所有电费。如造成其它责任的,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⒊严禁用集体的水电洗衣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⒋未经乡财政同意不对电路、水路进行私拉乱接。否则按前述⒊条处理。

十、差旅费及办公业务费的管理

⒈下村费按机关业务干部每人每月元、随工资发放,不在报销其它费用。

⒉职工在县内出差每一次最多只能报销车船费元。用政府集体车辆的出差的(包括搭乘领导用车),不能报销车船费。

⒊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且在县内的住宿一般干部不能超过元晚,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不能超过元晚,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超过元晚。

⒋因公到县外出差的,车船费按规

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等包干一般干部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元天,党政主要领导元天,如报销伙食费的,一般干部扣除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扣除元天,党政正职领导扣除元天,职工凭正式发票到财政所报账,节约归公,超支不补。

⒌经县委、县府研究并以县委、县府的名义通知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按组织机构开具的发票据实入账;县级部门承办的,经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经乡党政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组织机构出具的发票总金额的;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公费报账。

⒍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的脱产学习人员,一年以上的,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一年以内及各种短训班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但下村费和伙食补助费只能享受一项。

⒎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以提高学历为主的各种学习,学习时间视

同上班对待,但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获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元、本科元、硕士元。

⒏严禁各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和摩托车费。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十一、招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制度

⒈乡机关的所有来人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⒉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须到乡党政办开具派餐单,伙食团凭派餐单承办伙食。

⒊伙食费接待标准(以现任最高职务为准):县级领导元桌,乡主要领导元桌,一般工作人员元桌,村干部来乡联系工作的,每人每餐元。

⒋所有的接待用酒、水原则上掌握在元以内。不准发工作烟,特殊情况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财政统一采购

后,各经办人在乡财政领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承担。

⒌县部、委、办、局的以上的领导来乡由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指定的人员作陪;其余人员来乡由各办及站所对口接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作陪。

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检查工作,年终目标检查、干部考评、乡党委、政府重大的突击性、临时工作接待开支由乡领导酌情决定。

⒎机关干部下村的伙食费,按每餐元计算,机关干部先行到乡财政所自行负担元购买餐券,并按实际开支的数额由村干部(凭干部工作日记实、村部签字、办伙食户签字)到相应的部门报销元。

(二)、会议费的管理

⒈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⒉要求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要发生会议伙食的会议,必须请示乡主要领

导同意,并由乡党政办提前负责通知开会人员、各办、各站所和筹办会务,以减少会议次数和降低会议费用。

⒊党代会、人代会,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县委、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我乡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若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若由本乡承担的,按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标准执行。

⒌会议伙食一律在乡机关办理。

十二、罚则

⒈不按财政的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乡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⒊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发生

额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其罚款由个人承担。

⒋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⒍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拔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拔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⒎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⒏对不能按时完成收入计划,无法完成财政集中资金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能领取当年的综合考核奖,且不能参与任何评优。

⒐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财政核定 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的超支费用。

⒑未经财政审核私自举债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举债利息的,财政按举债额的作为财政平衡资金。

⒈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⒉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适应用于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

2.机关财务制度 篇二

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暂行) 》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为基础, 以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为目的, 对机关工作的预算规划、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财务管理的加强少不了风险控制能力作为强化剂, 风险控制的根本作用是树立正确的意识, 从根源上对风险进行预防, 及时发现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只有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同时建立具备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要素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才能在财务方面有效地面对日益增多的风险。财务管理的健全程度及运行状态是确保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重要基础, 财务管理首先是要树立正确的理财意识;其次财务管理要细致到每日的管理, 通过加强细节管理、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错误, 能够明显减少舞弊现象, 达到良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以及风险控制意识。通过“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对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职能的发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安机关破案能力) 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职能高效的发挥才能为更加全方位的服务广大人民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只有加强财务管理, 适应在新形势下更高更加坚实的国家安全任务的要求, 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些年, 公安机关的改革进程逐步加大, 出现了很多新的业务, 但制度并未及时修改, 对新业务的制约和引导性不足。会计制度、会计法规不完善的情况较为严重, 成为了公安机关加强财务管理的障碍。

(二) 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尽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公安机关有大的进步和发展, 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存在固定资产管理松散的现象, 派出所重视采购, 轻视管理流程的某些方面:如不及时将资产项目计账, 或不能跟进, 不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维护和维修, 设备运行也是非法的, 磨损严重。在出售资产的过程中, 不是通过公开招标, 或走过场转售, 严重低估固定资产的价值, 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缺乏固定资产管理资产分配合理的标准, 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不能相互协调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对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不足。缺乏管理监督机制, 没有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工作缺乏。

(三) 内部控制不健全

多数公安机关风险防范和有效控制的力度不够, 缺乏适合自身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会计监督的意识强不强, 措施不得力, 缺乏各自的责任具体划分, 监督衔接方面不够紧密, 并且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等。内部管理层控制存在偏差, 看不到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性以及它的内涵和外延, 这些错误的理解成为风险控制应用的阻碍。内部控制联动缺乏对风险控制行动的统一性, 架构不完善, 难以全面应对复杂多样的风险因素。现阶段的情况是领导的离任审计只有在离任时才进行, 几乎没有例行日常审计的要求, 内控测试也是流于形式, 导致很多内部控制要求不高。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风险是多种多样的, 一些基层干部很难完全掌握面对, 只能看到其中的一些风险隐患, 忽视了其他可能的风险, 无法掌控所有的风险。当前的风险识别、管理及控制主要是依靠经验, 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 将风险量化难以进行下去, 很难对风险及时和有效的预警。公安机关是根据单位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情况, 建立适合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 独特化风险防范体系, 脱离自身风险特点的风险防范体系是低效的, 只有将防范体系与自身风险特点相结合。此外, 现有的控制方法不够细致, 无法细分到各个细节, 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风险防范的最优途径是在风险发生前防止, 风险即将发生时发现并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财务管理才是最优的, 这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四) 缺少内部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的预算部门需要对财务执行管理和监督, 而现阶段尚未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体系, 缺少对财务流程的全程监管, 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控制方法和全面监督手段。在实施过程中, 最明显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财务人员的法律知识缺乏, 对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视度很低。此外, 还存在报销没有固定的流程, 缺乏一定的财务分析等问题。

(五) 政府采购不规范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安全管理部门, 警务设备是管理的物质基础, 并且治安警务所需要设备量较大, 这些设备很大一部分是以政府采购形式进行的。在日常工作中, 大部分基层对于政府采购态度是很消极的, 认为其过程繁琐, 耗时耗力。因此, 某些基层单位会出现先采购后补手续, 甚至某些单位直接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私自采购。

三、公安机关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 规范公安非税收入

公安机关的非税收入包括证照收入、罚款等, 这些收入涉及领域广, 金额也较大。如果不能妥善管理, 势必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 进而将公安公用经费的来源从根源缩减;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 会造成公安队伍的腐化, 导致公安部门内部分配不公, 公安队伍内部闹情绪, 工作不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 规范收费标准。

杜绝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从加强派出所和收费科室收费标准的检查工作开始, 建立有震慑力的公安机关违反收费标准的处罚制度,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重罚, 加大违法成本, 规范每一处公安机关的收费行为。另外, 每一项收费都必须有票据相配套, 票据做到正规、合法, 做到每一张票据都可以核对, 而对于收取的费用, 要求收缴后立即纳入国库, 不能存在任何理由的隔天入缴, 并且对及时性要定期检查。

2.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收取的费用一律上缴, 对收费部门和非收费部门的支出在预算拨款中统筹安排, 避免出现收费部门公用经费高, 而非收费部门经费保障低的不合理现象, 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因分配不公平造成的内部不协调、工作不力等现象。

(二)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防止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是公安机关日常运作的基础,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可以防止资产流失。公安机关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利于单位资产价值不发生贬值。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需要对单位人员进行重新定向分配或者在某些部门减少人员, 此外具有服务性的一些固定资产应分离出来, 这个分离的过程是相对复杂的, 这可能带来非经营性资产转变成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转换问题。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的调整必将会为公安机关的改革进程翻开新的一页。公安机关为了使固定资产清查的效率和效益提高, 并进一步激活使用性能, 需要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 加强政府的授权管理, 并引进市场化的管理方法。通过匹配资产的存量和需求, 实现科学合理的预算。从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 有效利用资产, 使浪费和效率不高的现象减少甚至消失。通过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 能有效地减少客观以及非客观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 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公安机关以外的外部审计监督管理, 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切实加强监管, 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益。

摘要:目前, 公安机关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缺少内部监督机制和政府采购不规范等问题。公安机关应从规范非税收入,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公安机关,财务管理,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邓锡绵.试论在建立现代警务机制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 (7)

[2]李群英.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理论创新[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 (6)

3.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之探究 篇三

[关键词]财务内部控制;缺陷;措施;职务犯罪行为

一、当前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的概况

财务内部控制之特点,要求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并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提高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这也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财务内部控制还是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检察机关治理的根本保障。《内控规范》明确规定,利用制定制度、措施实施与程序执行,有效防范与管控检察机关经济活动风险,把财务内部控制基本原理和我国检察事业具体情况充分结合,将制衡机制渗入到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内,对检察机关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改善及财经秩序规范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内控规范》的实行将对检察机关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提升检察机关财务内部管理水平,达到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目的。同时,在确保机关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与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前提下,达到杜绝贪污腐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升财务内部控制水平。

二、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缺陷及防范分析

按照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要求,在法律监督职能履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与执法办案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强单位财务内部制约、监督,并通过准确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善制度,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在财务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前提下,提出正确、科学有效的检察措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以此对检察工作效率进行有效提升,并将检察机关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同时,为更好落实检察工作,必须从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缺陷出发,如内部治理结构松懈、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寻找原因。

1、内部治理结构松懈

权力职能无法合理设置、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将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收取贿赂等情况的大量出现。为避免该类职务犯罪行为,应对检察机关内部治理机构进行优化,在岗位职责明确划分的情况下,还需充分了解有关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分解、限制与调整权力,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将管理重点放在主要岗位工作人员,实施定期轮岗换岗制度,及时遏制潜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出现。并进行党性教育工作,确保党的纯洁度,在思想上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有效制约与控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出现。因财务管理制度自身与使用中存在缺陷,往往出现贪污挪用等类型职务犯罪。为避免该类型犯罪行为的出现,首先,应对检察机关内部凭证审核制度加以完善,避免虚构费用现象的出现。

其次,进行检察机关内部资金变动连续编号制度的建立,预先顺序编号制度实行的重要依据为业务凭证、记录,能够确保所有正确合理业务在取得授权批准后才能全部入账,进而确保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

再次,利用复试记账法原理,选用内部经常性核对制度,为对会计分录入账核算等会计处理手续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检查,要求必须定期核对账实、账证等相关内容。

最后,提高内部会计控制水平,并进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的开展,在此过程中,应对风险存在原因及时彻查,选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检察机关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完善财务内部控制的措施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必须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形成以党风廉政建设、案件质量管控等为重要内容的财务内部控制措施。以此推动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为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大量出现,应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中心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干警廉洁自律承若书的签订,及相关管理条例的制度。通过责任严格分解,层层细化,可提升反腐倡廉力度。同时,还应对“一岗双责”加以落实,要求分管管理者必须对应责任进行内容分解,层层落实,加大考核力度,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性与廉洁执法意识。

2、规范会计人员行为

在国家财经制度与财经纪律维护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有效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在财务计划详细编制与严格执行过程中,必须对费用开支范围、标准进行确定,合理进行资金的使用。同时,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相关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及全面的反映与监督,则会计检查工作需定期进行。为将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出来,必须对现有资金合理应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在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中,要求准确核算固定资产验收、折旧、报废、清理等工作,并认真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

3、推行案件质量管控机制

在案件质量管控机制推行过程中,应对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省院相關办案工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严格执行,以此达到办案工作规范的目的。如规范讯问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等,在自侦办案时,则需纪检监督部门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同时,应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定期检查案件质量,并进行多种方式的调查研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三位一体”督查督办机制的推行

“三位一体”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的积极推行,对办公室、案管中心、监察室分工负责等督查督办工作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起到决策、部署作用的为办公室,为办案质量负责的为案管部门,纪律作风问题监管的为纪检监察部门。在检察院党组织的领导下,以上3部门需明确分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5、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遵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检察机关自身情况相结合,进行符合单位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为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具具备良好的执行效果,需选取授权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与内部审计监督等方式。并根据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要求对资金、成本费用与权力使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与单位自身情况结合加强会计控制。在发展、完善内部控制中,会计控制具有独立性与不可替代功能。因财务管理的特殊性,会计核算选取的方式为集中核算,也就是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在划分职责时,应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如财会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等。明确分工、责任落实为财务机构内部分工的主要特点。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中,要求出纳不能进行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与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的兼任。同时出纳会计库存现金应通过经营负责人、会计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账目。同时,需有在根本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出现。根据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由会计人员进行财务审核,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入账的准确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检察机关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權的主要机关单位,检察机关财务内部控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与国家的安全性。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财务内部控制,在加大完善措施的基础上,实现检察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蒋艳华,李云生.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规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11)

[2]肖颖,罗莉.借鉴美国政府内部控制发展经验 改善我国政府内部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

[3]陈贤木,陈加奎,赖联同.城镇化集聚过程中“两违”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调研——以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的相关数据为蓝本[J].河北法学,2013(12)

[4]叶耀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检察机关工作理念和方式转变研究——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为视角[J].法制博览(中旬刊).

[5]陈志斌,何忠莲.内部控制执行机制分析框架构建[J]. 会计研究,2007(10)

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规定,本着“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经委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二、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定期分析经费支出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用款部门支用款项时,需提出用款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批复意见予以支付。凡是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不能以拨列支。

四、委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上级行政会议)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在外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伙食补助费。住宿标准:副局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补助费标准:市外省内每人每天12元,省外国内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单据中含餐费和委托旅行社承办外出活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车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委机关承办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承办的会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支出须有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不准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从严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列帐,领用或发放需登记签字。

九、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一)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二)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三)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可用现金结账,凡是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使用支票结算。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车辆维修费、加油费结算时,需两人以上同行办理。报销会议费时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报销车辆维修费、加油费时须附有每笔业务清单。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并按月填制、报送收支情况表。

5.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五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3)董事长审批或授权审批单项不得超过 200 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

元;超过 500 万元须董事会审批。

3、原材料类、包装物类、办公品类、劳保品类、机物料类、低值品类、固定

资产类:

(1)有关国内采购:各部门需要采购的,经办人填“请购单”,先经财务部复

核库存量、价格、预算、现有资金状况、往来情况,送有权审批的审批人审批后,采购员方可采购。库存采购,仓管人员为经办人。

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2)国外采购: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总经理。

(3)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改建、扩建、大修,均须办理立项审批。

4、外购半成品类:须办理立项审批,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总经理。

5、工程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划及验收):须办理立项审批,有权审

批的审批人为总经理。

工程结算必备条件:项目立项审批书、施工合同、进度报告及验收证明、决算

审核及发票。

6、费用类:先由经办人送部门经理审核,经有权审批的审批人审批后,方可

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万元以上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总经理。

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财务负责人;

5000 元以下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财务部经理。

其中Ⅰ,300 元以下的因公业务招待费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部门经理;

300 元以上的因公业务招待费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分管领导;

其中Ⅱ,因公出差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分管领导。

7、款类:先由经办人送部门经理审核,经有权审批的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到

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副总经理;

5000 元以下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财务部经理。

8、送外加工类:须办理立项审批,有权审批的审批人为总经理。

四、采用的审批方式:

1、审核:指管理部门主管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经理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

加以核准并备案。

五、审批的凭证:

根据各项不同的业务及财务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审批的凭证必须有以下单据:

申请单、费用报销单、发票(收据)、付款证明单、合同、入库单、预算书、决算书、验收报告、立项书等;

六、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控制

公司应做好关联交易的控制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对向关联单位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和向国外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审批,都必须

立项,并经过总经理批准。

公司应制定采购和销售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和销售的管理。

销售控制:

对于单笔低于当年预算销售收入 10%的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审核后,由总经

理签署,或由总经理授权销售部门负责人签署。

对于单笔超过当年预算销售收入 10%、但不超过 30%的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

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签署。

对于单笔超过当年预算销售收入 30%的销售合同,由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授权

或董事会决议实施。

七、财产管理的控制

1、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必须立项审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采用专人负责,定期盘点,保证固

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

对于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建或处置,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议、财务部门

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对于预算外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或出售事项,由固定资

产管理使用部门提议、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对于预算外单笔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10%

(全年累计不超过 30%)或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固定资产购建或处置项目(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须

报董事会批准),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议、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在最近的一次董事会上向董

事会报告以上事项。

3、对于固定资产扩建、大修和工程项目,均视同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八、委托理财的控制

对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对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决议批准。

九、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单项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价值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董事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单项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价值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且 20%以下的事项;5%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或由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薪资和福利费管理的控制

公司总经理应严格按照董事会下达的工资、绩效奖励总额和相关福利配套

费用内自行安排开支。不得超支使用。

十一、公司对外赞助、捐赠支出不超过 10 万元由总经理审定批准;超过 10 万

元且不超过 20 万元由董事长审定批准;超过 20 万元须报董事会批准。

十二、董事会通过即日生效。

6.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街道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政府及部门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公司以及与镇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费开支及财务支款”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项借款、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附上餐饮清单(点菜清单)。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原则上出现单项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的,应事先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征得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

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

2、具体经办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

3、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街道主任审批。

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购物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借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借款),审批程序为:

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和预计结报(归还)时间。

2、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街道主任审批。

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预付款。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预算及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决算及审计报告书。

(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

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凭证,经办审核签字。

2、财务部门审核。

3、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

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付款。

第七条 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分管领导审核。

2、主管领导审核。

3、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

4、由招投标采购中心或街道办公室负责采购。

(二)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报销程序: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7.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发展研究 篇七

关键词:文职人员,公务员,比较研究

近年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使公安专业人才建设逐步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 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09]44号) 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国大部分城市的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 陆续推行文职人员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 有助于推进公安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对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的内容

1.1 文职人员概念界定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是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上工作, 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身份, 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1.2 文职岗位

指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非涉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文职岗位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大类。技术保障类岗位主要从事技术服务、科技设备维护等工作;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对人、财、物的辅助性管理工作;行政事务类岗位主要从事行政、文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1.3 招聘程序

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报名、考试 (笔试、面试) 、体检、政审和聘用。

1.4 用工制度

实行劳务派遣制, 招聘的文职人员与相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派遣公司为文职人员提供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公安机关负责使用、管理和考核, 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 可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违纪违规以及符合其他合同终止和解除条件的文职人员, 由公安机关退回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5 工资制度

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安机关实行文职制度提供保障, 文职人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四金”由政府财政保障。

2.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招聘与公务员招录制度比较

2.1 考录工作组织机关不同

《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文职人员招录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确定文职岗位, 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 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2.2 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不同

公务员招录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 对招录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和不符合人员等条件都作出严格限制。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对招聘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和不符合人员等限制条件要求比较宽松, 如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学历大专及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2], 对公安民警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等条件, 最显著区别是普遍限定招录对象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2.3 笔试内容不同

公务员笔试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知识等三方面内容。文职人员笔试内容各地情况不同, 由公安机关与人社局共同研究决定, 多为基本素质测验、法律常识、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笔试内容。

3.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发展的趋向

针对机关“三门”干部 (网友对从家门到校门、毕业后进了机关门的新公务员的戏称, 意为善于考试但缺乏基层工作阅历) 增多, 出现实际工作经历的干部比例减少的结构性矛盾的现状,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纪念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指出, 今后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 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并将建立分级分类考录制度。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已经认识到考录对象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来将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作为报考条件之一, 是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的趋向。如果在大学生和公务员之间设置一个文职人员的过渡期, 并将文职人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报考条件之一, 那么通过提高文职人员报考学历标准、注重专业特长、丰富笔试内容等改进措施而建立的文职人员制度, 培训出有能力、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 难道不是补充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公务员的最好群体吗?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它的存在是以公务员分类管理为前提和基础的, 随着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和发展而不断完善, 它自身的问题要在公务员分类管理与考录制度相统一的改革过程中来逐一解决, 它的发展目标是最终成为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法规。

参考文献

[1]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公安部.公通字[2009]44号

[2]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政策问答.上海市公安局网站.www.police.sh.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1, 1

8.检察机关开展制度预防之思考 篇八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预防;体系建设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不断加大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力度,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效。中国正在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廉政建设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家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如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犯罪的认识更加深入,先后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腐败问题”等蕴含着许多预防腐败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改革等制度和举措,为检察机关制度预防和预防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笔者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谈谈检察机关开展制度预防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开展制度预防的重要性

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中心工作,把预防重点放在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放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上,及时排查隐患,建立健全系统性预防机制,形成有效的防范监督体系;要强化措施、创新方式。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抓好制度执行,规范制度运行,建立常态化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

制度反腐是指通过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营造廉政制度环境来遏制腐败的治理方式。当前,反腐倡廉已进入新的阶段,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是适应时代的需要。笔者认为,提高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既需要在微观层面制定具体的程序和规则,又需要將党纪党规、政纪政规与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对这些制度的落实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制度反腐主要通过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来实现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内源性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设置,二是外源性权力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前者主要依靠国家立法及权力行使部门的规章制度完成,后者主要依靠健全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体系完成,两者都不可偏废。制度预防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也是最能体现预防工作专业性的方式。预防工作要向深层次发展,不能一直停留在搞搞宣传,上上法制课等浅层次的工作形式上,当然这些工作形式也是需要的,但是要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根本性的问题上,要把堵塞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作为预防工作的基本目标。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体现出专业性、权威性,要产生影响力和震动力,就一定要在制度建设上多下功夫,扎扎实实地提出一些能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帮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

二、要开拓创新,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

一是探索建立预防监督制度,在权力集中部门、资金密集领域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推动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透明运行。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违法活动的预防监督。探索开展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重要执法规范的职务犯罪风险的评估审查,查找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风险点,提出预防措施,促进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和制度约束。三是探索建立预防诫告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等。四是推进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已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和运用,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和社情民意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重点对有举报反映的单位或个人、职务犯罪呈多发趋势的行业部门和重大改革政策、投资项目实施可能对职务犯罪发生产生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报告,加强事前防范。

三、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体制

大力推进制度预防,结合办案,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排查窝串案发生的机会和条件,提出可操作的防范意见,扎紧管权限权的制度围栏;查找塌方式腐败背后制度流程的设计缺陷,针对性地推进流程再造,使制度预防成为检察机关与案发单位互利共赢、协作发展的有效载体;查找新型案件暴露的问题,指向性地开展预警预测,提高制度预防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预防监督不应仅依靠检察机关,监督同样应建立在监督对象的内部,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财务,确保干部职工能够更好参与和了解内部事务,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职能优势,以预防部门为主、自侦部门为辅主动融入被监督对象的工作中去,有效加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实现有限检察监督资源的最大化。

四、完善制度预防体系

任何一项工作的落实都必须依靠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预防监督工作的落实同样无法与相关制度剥离。预防监督工作因起步晚、底子薄,更加需要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指导。检察机关应担负起预防监督的牵头工作,加强对监督对象、程序、内容等方面制度的制定,明确其作为监督实行者的权力与义务,确保每项工作都有制度规范、约束,使用好预防监督这把“双刃剑”。

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无疑是檢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它对地区职务犯罪发生情况的分析、对发展趋势的预测、对防范对策的建言,显然能够为决策层提供一手的、鲜活的参考资料,为完善现行体制和制度提供很好的建议。要普遍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广泛搜集职务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典型案件,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综合报告,对辖区内职务犯罪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作出深度分析,集中展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成果,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部位等提出预警和预防对策建议,提交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完善惩治和预防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进制度整改和廉政措施的落实。对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特点、原因规律、趋势变化,提出具有全局性的防治对策,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同时,认真做好年度(专项)报告成果的转化应用,落实年度报告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特别是党政领导的批示精神,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具体措施,把防治对策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侦防一体化机制相关文件,成立了侦防一体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增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的工作联系,全面提高侦查与预防工作水平。将新媒体作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的重要平台,在互联网上开通门户网站,公开检察机关职责、执法权限、程序、预防工作信息等内容。依托门户网站作为常态化宣传平台的同时,积极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利用微博、微信评论、私信、转发、点赞等功能,将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日常工作动态等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通过文字说明、具体数据、图片新闻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参考文献:

[1]杨在平,于晓媛.刍议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12(05).

[2]裴泽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党的制度体系建设研究》简评[J].理论与改革,2015(03).

[3]邱会生.论新形势下的反腐制度体系建设[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2(02).

[4]王文生,杨绍德.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03).

[5]朱佳萍.浅议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J].中国监察,2012(23).

9.乡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篇九

(一)收入管理。

1、票据管理,原则上票据由财政所会计统一管理,以便掌握收入情况,出纳员在会计处领取发票使用。

2、收款必须出据正式发票,凡是收款,无论单位和个人,必须出具财政所签章的区上统一的正式收据,杜绝打白条收款。

(二)支出管理。

1、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是正式发票,白条一律不得报销。

2、原始发票填写内容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

3、原始发票的填写内容必须与经济业务的内容一致。

4、要有经办人签字,并说明用途。票据报销由财政所长、分管财政副乡长、纪委书记和乡长签字审核。

(三)各项专用支出管理。

1、办公物资采购:

凡政府所需的物资,必须报领导同意后,原则上统一由财政所合理购置,各办公室到财政所领取登记使用,未及时付款的业务,事后由出纳员负责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业务接待费管理:

生活费的接待标准,村上接待标准按每人12元,区级领导接待按每人20元标准,市上领导或招商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乡上的接待,原则上要请示领导同意后,由相关接待人按时、按标准及时签字;乡外的接待须经书记同意后,先垫付,回乡上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账。

(四)资产管理。

1、做好公共财产的爱护、管理、登记,严禁个人处理固定资产。如遇人员调动,要做好资产转换登记。

10.XX乡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我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政府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及所有与乡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经费开支及财务支款”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项借款、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及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乡政府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报销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的经费支出,一律拒绝报销入账,并对其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总流程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资金审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资金审批报销程序如下:

(一)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

报销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单据,如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车票、收款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行政往来票据、税务完税证明及社保部门提供的到账通知单、工资津贴及奖金发放花名册等。

(二)具体经办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

原则上所有报销凭证都需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四人签字。

(三)由经办人填写乡镇用款申请书(乡镇用款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1),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与发票及相关附件一同交予财务人员。

(四)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三章细则

第一条日常办公费用报销

(一)采购办公用品。

因工作需求采买办公用品、宣传用品或其它日常性物品的,原则上不允许私自采买,应向采买负责人提交清单,由采买负责人统一进行采买并获取增值税发票。单项支出资金1000元以上的,应提前报告单位负责人,征得单位负责人同意。

(二)开具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必须有明确的购买商品名目、单价及购买数量,不允许出现“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等无单价的笼统名目,特殊情况下商品名目过多无法在发票中记载的,无论该发票金额大小,都需附商品明细清单附件。

车票等多次重复票据的一次性报销,无须逐张签字,可填写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上写明报销日期、附件张数、报销事由、报销金额(大小写),将票据附在报销单后,统一在报销单上签字即可。

(三)申请报销发票。

报销人必须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年内申请报销发票,超过1年不予报销。

第二条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施行实报实销制度,即在规定限额内以发票实际金额进行报销,超出限额部分自行承担。

(一)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各项标准如下:

1.住宿补助:30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它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2.伙食补助:100元/人/天,具体分配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凡是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3.市内交通:省外80元/人/天,省内40元/人/天。

三公经费报销

三公经费包含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在年初时由财务人员制定全年预算上报县财政局。根据厉行节约的要求,三公经费应逐年递减,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年初预算,因特殊情况超过年初预算的,需填写情况说明,上报财政局绩效考核股申请增加预算。

除机关食堂公务接待以外,所有三公消费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关于三公经费报销流程如下:

持卡人在进行三公消费前,需告知单位三公监管平台管理员。

管理员登录三公消费平台录入三公消费申请单。

消费完成后,持卡人需从商家处获得公务卡刷卡小票、专用发票及公务消费账单。

凭申请单、小票、发票、账单四样凭证进行报销,缺一不可(公务接待另需公函或电函)。

第四条固定资产购置类报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家具等其它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不允许私自采购,必须得到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将采购信息告知采购专员,由采购专员开启政府采购程序。

(二)根据《XX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政府采购专员在得到采购信息后,应在采购系统中提交计划采购申请,待县采购办审核批准后,根据采购要求在电子商城中采购相关商品,验收后,凭正式发票、电子商城中打印的采购合同和结算单进行报账申请支付。

(三)严禁以购置日常用品的方式开具发票购置固定资产,此类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工程支出类报销

工程支出的必要附件包括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结算单、工程发票,凭此三样附件即可申请拨款,其它资料如会议记录、招投标手续,中标通知、工程预算书等由相关部门自行保存备查。

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工程具体项目、各项目预算造价、工程预算总价、付款方式、质保金缴纳退回等内容。

1.工程预算。预算无法精准估算的,须明确标注最终造价以结算为准。

2.付款方式。若工程为分阶段付款的,需在工程合同-付款方式中注明,且在发票上注明该工程已支付金额和本次支付金额。

3.质保金缴纳及退回。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须缴纳总造价5%的工程质保金。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年确认无质量问题予以退回。质保金必须在单位付款完成前缴纳。

(二)工程结算单。

结算单最终造价金额原则上应与发票开具金额相等。特殊情况下,如工程最终造价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开具发票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如无主要领导批准,单位不再进行支付,由工程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1.机关财务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主体;证据能力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现状

近些年,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不断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试行到推广的演变过程,现已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和认同。我们以H省某基层检察院近几年的同步录音录像数据为蓝本来分析一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该院四年来总共录制案件79件125人次,与其同期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每个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由2011年的1.6人次上升到2014年的2.2人次,平均每次录制时长1.87小时。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该基层检察院在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为了固定重要证据,防止证人做伪证,在对一些重要的证人进行询问时也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扩大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但是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做到每一次讯问都进行了录音录像,同时还存在侦查人员自己讯问自己录音录像的情形。总之,该院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雖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总体来看还是基本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下称《同录规定》)的要求来执行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未执行到位

在初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以证人的身份被通知到检察机关的,案件立案后,身份才转变为犯罪嫌疑人。此时才要求适用同步录音录像,而在立案之前却不要求必须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这个阶段就给非法取证留下了空间。因为在立案前很容易以配合查清案情为由将被查对象留在办案机关,搞“疲劳战术”,直到案件攻破。更有甚者,在立案前对被查对象的人身和精神进行虐待,直到被查对象认罪,才会正式立案,然后再对其讯问进行象征性的有录音录像。如此做法使同步录音录像流于形式,失去了“全程”的意义。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录制主体缺乏中立性

在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这就使得讯问活动缺少有效监督,录制主体很难保持中立性。为此,某省检察机关专门发布有关规定,将录制主体要求为驻所检察人员,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公正,但是其本质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只是由检察技术部门换成了检察监所部门,换汤不换药,还是不能解决录制主体缺乏中立性的问题,其结果便是直接影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上的认可度。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未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资格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是证据,而是记录言词证据的一种工具,只是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观点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证据,因为其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是因为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直接的便是导致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材料来进行查阅和复制,这对于辩护律师履行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三、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明确“全程”的范围及其实现的方式

更加细化“全程”的范围,把录音录像开始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改为“从侦查人员接触被查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开始”或者是“从被查对象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开始。”把录音录像结束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讯问室结束”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办案工作区结束”。从被查对象进入到办案工作区,到离开办案工作区,这期间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的,可以更全面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2.从制度上保证录制主体的中立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录制主体的中立性:一方面在岗位设置方面加大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的编制,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专人负责。一方面使看守所处于中立的地位,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使之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附属关系,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由看守人员负责,确保录制主体的中立性,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权利。

3.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资格

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才能使一系列因未明确而产生的混乱得到解决。一方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享有充分的查阅、复制的权利,并且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现状。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方线索和资料来源少以及司法观念等方面的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是比较困难的。只要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其作为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够被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就为发现和查证非法取证提供了更多的材料来源,使法官更容易相信被告方的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从而缓解非法证据排除难的现实困境。

作者简介:

卢彦伊(1981.6~),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南省洛阳市,学历:本科。

12.机关财务制度 篇十二

一、预算编制控制的内涵概述

新的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开始施行, 该规则明确指出:编制合理单位预算, 实现预算执行;完善单位编制决算, 确保决算数据准确、可靠;构建完善的支出管理制度, 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升;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 采取预算绩效管理, 促进单位监督和控制强化;加强对单位资产的管理, 实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规避资产流失;对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编制, 合理的分析自身财务。单位资金管理效率的提升与其预算管理密切相关。预算管理为检察机关内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合理的配置资金, 实现资金利用率提升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预算管理相关问题, 更多体现在预算编制中, 然而现阶段对于预算编制问题的研究非常表面化, 没有深入地挖掘检察机关预算编制操作问题。所以我们针对检察机关预算编制操作相关问题开展研究, 着手于预算编制控制进行分析。

二、新财务规则下检察机关预算编制的控制要求

检察机关的预算控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预算控制, 广义层面指的是对预算编制、审批、实施、优化、考评等环节进行全程控制。狭义层面的预算控制指的是通过预算工作对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从广义层面讲, 预算编制控制属于事前控制, 为检察机关预算控制的第一步, 有利于检察机关的预算控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预算编制控制需要对预算编制目标、编制控制方法、编制内容、编制依据、编制流程、准备工作等项目进行明确。预算编制开始之前需要对单位上年度的预算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对相关数据进行全面的采集, 研究对预算期收支影响。检察机关采取“定员定额”的管理方式, 在保持原有核定规模的基础上, 结合对机关的职能履行的需要, 进行统筹安排, 同时选择弹性、固定、零基等预算编制方式。

三、新财务规则下检察机关预算编制控制存在的问题

(1) 预算编制控制的职权不明。由于对于预算编制控制认识不足, 所以没有成立管理机构, 相关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 相应的权职和责任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导致控制工作落实不到位, 预算编制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由于预算编制控制的职权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由此在实际控制过程中常常出现互相推诿或者责任重叠的问题, 导致预算编制控制效率不高, 预算编制质量难以保障。

(2) 缺乏明确的预算编制目标。检察机关在进行预算管理工作中, 更多的局限于预算执行部门的管理, 对于预算编制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所以预算编制目标并不明确。进而相关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过程中, 预算的编制缺乏目标性, 同时也无法了解预算编制的有效性, 导致很多预算编制同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实际相脱节, 预算保障能力不强, 预算效益难以提升。

(3) 未构建完善的预算编制控制方法及相关制度。检察机关没有根据相关财务规则, 结合自身预算工作特点建立相应的工作。对于预算编制方法选择、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等进行明确。控制工作较为盲目, 无法在充分了解预算编制的基础上, 采取合理的控制方法对此实施合理的管理。此外, 缺乏预算编制控制制度, 控制工作缺乏合理的依据, 难以组织更为完善的预算编制控制工作。

(4) 预算控制的执行力不足。由于预算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预算控制过于形式化。很多单位并没有认识预算控制的重要性, 在实际的预算执行过程中, 预算控制相关部门常常只是走过场, 没有发挥预算控制应有的作用, 预算编制质量较差, 预算效率不高。

四、新财务规则下检察机关预算编制控制方法

(1) 明确预算编制职权。预算编制职权模式, 责任不明确, 会导致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 影响预算编制质量, 对此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 完善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建立预算编制委员会, 专门负责相关预算编制工作, 充分掌握预算管理当中的不足和缺陷, 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防止预算编制全面性不足, 存在一定的漏洞, 由此预算编制人员可以明确自身工作职责, 严密组织预算编制工作, 促进检察机关财务管理效率的提升。

(2) 明确预算编制目标。新财务规则的颁布, 引起了高检院的高度重视, 在高检院的推动下, 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对预算编制和管理的优化和改进, 同时积极的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委员会, 进行“开门编预算”活动。切实提升自身的预算保障力, 促进单位预算效率和水平的提升。与此同时, 认真贯彻中央有关预算编制的总体部署, 将单位预算保障力的增强作为自身一项管理目标, 更好的满足公开、透明、高效、工作需求, 实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对于修订之后的刑诉法有关规定, 深入研究办案经费, 全面编制各个项目预算, 切实保障单位的预算质量。

(3) 完善检察机关的预算编制控制制度建设。为了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预算编制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 积极的建立完善的预算编制控制制度。建立完备的预算编制控制制度, 可以明确预算编制控制范围、流程、方法、依据等多项内容, 建立完善的工作规范、考评制度、预算追责机制, 预算编制委员会成员可以严格按照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工作, 对部门具体的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制定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以及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等, 由此促进检察机关预算编制体系的完整, 有利于检察机关预算资金使用有效性, 为完善预算管理公开、透明增添新措施。

(4) 开展全口径预算管理控制。检察机关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事先上级告知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年度年初预算, 显著降低年初预算与决算差异。同时, 检察机关内部的财务机构应合理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资源, 统筹纳入下年预算编制, 促进单位资金使用效益的显著提升。根据预算公开的要求, 将厉行节约的四项指标 (会议费、接待费、因公出国 (境) 费用、车辆运行经费) 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细化。

五、结束语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 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财政拨款, 还有其他的财政补助等, 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单位缺乏充足的经费, 执法力度不强、各地保障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等。而新财务规则的颁布, 为处理上述问题提供一定的制度条件。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的前提下, 通过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升, 才能更好促进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我们详细的分析了预算编制控制方法, 希望可以促进检察机关预算编制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许延明, 佟木子.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思考.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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