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24-09-23

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共13篇)(共13篇)

1.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一

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围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注所称市区,是指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原则:

(一)为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资源,对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三)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房;

(四)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层高度不超过3.3米。

第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没的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三)宅基地证或土地权属、性质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四)村委会(或社区)意见;

(五)四邻意见;

(六)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属危房改造,除上资料外,还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且不得改变原有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各区政府(管委套)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批复。对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临时住宅的,在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情况下,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等材料,申清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情况证。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郑州市市区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情况证得,应当取得由土地部门发放的宅基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筑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乡村建没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致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盛情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所在区(管委会)城乡规划 2 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告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十二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放线、定位。

经实地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房屋竣工后,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规划许可证有本人申请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村民住宅,在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不计入安置基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暂住户口、房屋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管委务)、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2月22日印发

2.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二

土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 城镇策划是城镇建设的根本。城镇策划的建筑要和土地管制相综合, 土地是城镇策划中主要的生产产地以及财产, 所以土地机构以及城镇建设机构要在政府的长久目标中共同合作, 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推动经济向前进步。

2 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2.1 各级高度重视, 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土地情况, 是一个整体性以及具有策略性的重要状况, 这直接关联到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经济的科学、永续的发展。伴随着人口数量的持续上涨, 对土地的需要也越来越多, 为解决用地问题我们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布置土地, 开发土地潜能, 优化土地配置, 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近年来, 特别是2003年以来, 国家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城镇策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 这不光关系到民众的生活状况, 还和土地的开发运用息息相关。城乡策划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城镇建筑的根据, 大多城镇的策划的蓝图总体性的为二十年, 近期的一般都是五年, 是进行各项建筑以及管制的根据;城镇策划与土地运用整体策划是部分和全部、点和面的联系。在第十届全国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这就代表着将打破以往的城市和乡镇分开的两个局面, 跨入城镇一体化的新时期。城镇的综合发展肯定会带来城镇发展和土地之间的冲突。要深刻了解当下社会中存在的违规用地、违规建造等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 深层次挖掘出在违规用地后面的贪污腐败情况, 这是因为开发人员法律思想不足还是因为执法工作者执法不严导致, 抑或是一些干部腐败所造成的。各个级别的政府要把眼光放长远, 站在全局的位置进行思考, 充分了解解决城镇策划以及土地之间冲突的急迫性, 主动搞好城市策划以及土地之间的管制作业。

2.2 严把四字方针, 规范土地管理

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严格规范管理, 应积极主动服务, 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 在“保、控、严、硬”四个字上下功夫。

这里所说的保, 就是保护土地供给, 增进审批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对于新增加的用于建筑的土地一定要合理规划, 确保新开动的项目对土地的需要, 保证在建工程、重点工程以及民众生存生活用地, 最先供应先导性行业、优势行业、新兴行业、服务行业、特色行业、循环产业以及低碳产业。增加对还没有开发使用土地的统一筹划以及引领, 充分开发土地潜能, 保证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这里所说的控, 就是要认真审核把关, 促进结构调整, 在控制上用好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抑制“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 ”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大力开发闲置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依法征地用地, 做到“三个不允许”:凡是土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允许用地;环保评估不达标的不允许用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的不允许用地。

这里所说的严, 就是指开发建筑用地, 也一定要确保农田用地不被侵占, 在整体上不能有所下降。我国陆地面积在全球排行第三, 人均在一百就是个国家中排在倒数八十位左右, 用于农田的土地面积总体在世界排行第四, 人均在一百二十六, 对用于农田的土地面积已经要保证数量以及品质, 做到耕地面积不变少、品质不下降。要在各个层次中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思想, 组成以政府带领、组织结合、共同管制的职责机制。在城镇发展中使用土地资源, 但一定要保证耕地量以及品质, 持续增多农田用地数量, 提升农田用地品质。

这里所说的硬, 就是要加强执法力度, 严惩违规用地, 在查办中当真碰硬。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检查, 对于非法用地以及在拆迁建设用地中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中, 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任何一件违法事件;对于违反行为一定要追查其经济、行政以及刑事职责, 进而从根源上制止违法用地情况。并且, 要充分利用传播媒介的引导作用, 选择一些典型的事例, 在公共媒体上进行揭露, 按照法律进行处置, 需要拆除的一定要拆除, 需要处罚的一定要处罚, 治理一个警戒一片, 威慑制止违法用地的情况。

2.3 科学修编规划, 提供建设空间

要科学的制定规划, 用科学来指导土地的利用和涉及土地利用事业的向规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 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 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认真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 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1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 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核减用地规模。

2.3.2 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 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和联系以及基础产业建设规划, 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2.3.3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及时修订。

2.3.4 科学土地利用

科学合理的开发土地, 科学的开发土地, 势必就会提升土地开发率, 肯定能够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从一个角度来讲进行高效率农业, 增长每块地的产量, 保证产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经过科学策划、执法办事等行为, 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 防止占用面积大实际用途小、只占但是不开发的情况发生。

2.4 土地整治管理, 执行措施

第一, 对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建筑的, 承包商以及建筑机构应该立即停止建筑;如若不理会继续进行建筑的, 城镇策划主管机构应该下发书面停止建筑通知文件、停止给建筑场地供应水电, 供应水电的企业在接到通知文件后要立即停止对建筑现场的供应。

3.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研究;

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土资源信息化的重点内容,是土地规划管理方式根本转变的关键。为发挥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的作用,满足工作中对规划数据现势性和一致性的需求,以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的建立规划系统,对当前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主要问题

2.1 规划编制辅助能力不强。除了制图,在规划适宜性评价,规划方案制定、实施评价等方面方面都没有根本上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提供有力支撑。特别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缺少客观真实的适宜性评价工作,规划用地布局就缺乏有力的支撑,也直接影响规划的刚性、权威性,也影响了规划的项目用地的引导能力。

2.2 规划信息系统数据库建库工作难以推进。数据库建设是整个系统建设的基础。按规定,新一轮规划是在2005年基数基础制定各项调控指标,而目前,要求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建立规划数据库。但二调成果尚未依法公布使用,使用二调成果涉及原规划各项调控指标调整方案也未确定,致使基础数据库建库急于推进又难以推进。这是目前影响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的最大的问题。

2.3 保持规划图现势性也是个问题。规划现势性是这要求上下左右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更新。规划图件不保持现势性,就不能满足“批、供、用、补、查”的工作需要。目前法律规定的规划管理层级较多,国家、省、设区市均具有规划审批修改权限,如何使国和省审批的农转用信息及时转绘到各级规划图上,如何将国家、省、市三级规划修改调整结果转绘到各级规划图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仍有很多技术、机制等多方面问题。

3 完善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议

3.1 尽快梳理并完善土地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相衔接,数据信息能够有效协调,这是完善规划信息系统乃至做好“一张图”工程的前提。对系统建设中暴露出的各项业务各自为政的情况,应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通过梳理完善相关业务,带动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规划乃至整个土地管理信息无缝对接,互联互通,及时更新。

3.2 充分应用“3s”技术,不断完善规划信息系统各功能模块的时效性。

3.2.1 强化规划编制辅助功能的开发。规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决定了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批后实施监管工作的难度。应充分运用”3S”技术,强化规划编制辅助功能的开发,特别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拟定规划方案时充分运用GIS技术,做多方案必选,加强规划方案制定的科学性。

3.2.2 抓好规划数据库整体设计和功能软件的开发。基于规划管理现实需求,科学设计规划数据库,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审查等工作,同时,充分运用ARGIS强大功能,开发出实用的软件,做好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审查,特别是图数一致性审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3.2.3 进一步强化“3s”技术在规划实施管理功能开发中的应用。将已更新的规划图、规划实施图、违反用地图进行叠加,形成规划可利用新增用地空间,可为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合理性分析提供有力的依据。在时,也可探索规划管理中运用,提高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加强规划实施评估,提高规划管控能力。

4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研究

根据现行土地规划管理业务的需要,及计算机辅助管理提供的可能,规划信息系统应具备辅助规划编制、规划成果审查和数据库建库、规划实施管理三个方面的功能。

4.1 辅助规划编制功能

——规划实施评价。将现行规划规划目标与新一轮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各类用地结构,及现行规划图与新一轮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比较分析,评价规划各项调控目标实现程度,为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提供直观有力的支持。

——规划适宜性评价。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依据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中每一块土地的利用信息,选择对应的评价因子,并赋予权重,对规划范围内的土进行评价,为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制定提供有力依据。

——规划方案拟定。拟定规划平衡表时,建立地类、指标间逻辑关联,调整一个指标,相关联指标自动修正,降低工作强度和减少人为失误。

——规划图编制。根据区域、类型、项目等编制规划图件。

4.2 规划成果审查及数据库管理

规划成果审查及数据库管理是整个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规划成果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及规划成果数据入库工具的开发;规划成果质量检查及入库。

——规划图数一致性审查。指标所对应的图上面积是否规模一致。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规模等指标的图数一致性审查。

——成果信息化质量审查。对规划数据的数学基础、数据结构、拓扑关系等进行检查,以确保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先进技术,开发数据质量检查软件。通过归纳整理、自动检查、人機交互检查、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提交的规划数据库库体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成果数据库管理。对规划成果空间数据的无缝浏览、查询统计分析、制图输出等;对规划图件、文本等数据进行查询调阅;对规划指标数据进行查询、报表等。

4.3 规划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管理。系统支持制定年度计划建议上报与指标下达,计划指标核减,计划台帐管理,计划指标结转,度计划剩余情况统计,计划执行情况分析等功能。

——农转用、预审规划审查。可加载浏览已入库的空间成果数据,对项目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进行浏览,辅助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规划数据更新。规划实施及修改调整后,相关规划数据成果应实现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一致性、现势性。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 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 2002

[2]冯亚飞,赵俊三,周红云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地矿测绘2007.1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篇四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5.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五

(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体制,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体现“规土合一”后的高效、优质服务,建立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城建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矿验收的综合验收制度。

一、总体原则

“按照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套规范、一支队伍”的总体原则,在全市规土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综合验收工作制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受市局委托,负责全市综合验收制度制定、机制建设和区县综合验收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综合验收制度试行后要达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

在综合验收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土管理部分验收内容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后,已验收的内容不需要重新申请验收。

二、综合验收包括的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土地核验;

(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四)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地名标志查验;

(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地矿验收;

三、综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时,遵循“一次申请、一次验收”的原则,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全部建成后再申请综合验收,不得分期验收。

规土管理部门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前告知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办理综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工作流程、验收标准、送审的资料等工作要求。

(二)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4、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一套,电子文件一份);

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工业项目的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1、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三)受理

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对综合验收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规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正式运行后,强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出让、谁受理、谁验收”进行市、区分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四)办理

综合验收受理后,规土部门应就验收事项同步办理。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质资料汇缴由规土执法部门负责办理,档案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规土执法部门应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综合验收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办结。

综合验收标准按照《综合验收技术标准》执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分步实施,但一个工程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全部完成后申请综合验收时,当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核准面积,但在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综合验收,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分期的建筑面积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对一宗土地的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时,应将前期验收的数据进行汇总,对项目整体建筑总量依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实测面积在规划允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

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应依法查处后再予以申请综合验收。

(五)办理时限

综合验收应从正式受理日期起15个工作日办结,1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领取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五、核验不通过的处理

6.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六

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单位无论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部分或整体转让其现有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单位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对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严格限制、从严管理、公开交易、收益调节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负责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六条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以解决本单位生产、科研、办公和住宅困难为前提,有利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发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在京中央单位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二)开发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列入本在京中央单位土地利用计划;

(三)申请使用土地需具有土地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利用的土地,应属于已列入北京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不便整体规划利用的零散用地、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后调整出的土地,或其他特殊情况用地。

第七条 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经国管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开发建设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四)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确实不可分割及特殊项目用地,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经国管局批准同意后,开发申报单位凭国管局批复到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第九条 开发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国管局报送开发申请等书面材料,无特殊情况国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条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用途变化并取得受益的,均进行土地资产收益调节。

第十一条 土地资产收益以双方交易总额(交易合同)或房地产评估总值(现状评估值并参考规划评估值)为基数,行政事业单位按20%征收,企业单位按10%征收。

第十二条 土地资产收益由国管局代收,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办法规定办理缴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资产收益资金专项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房、中央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的购建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在京单位(以上简称:在京中央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7.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建设研究 篇七

1 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的模型结构

1.1 体系结构

政府部门进行土地管理工作的时候, 要以土地规划和计划作为指导, 以用地的审批与否作为管理的主线, 然后才能有效地完成好土地管理的全过程。从体系结构上可以将土地管理系统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为功能类的管理系统, 主要是对土地管理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分析, 第二种为流程类的管理系统, 主要是对数据信息的流转、办理、审批以及对外公布等进行处理分析。两种管理系统虽然使用的是不同的模式进行数据的处理, 但是在进行数据中心的构建时是一致的, 都是先进行业务的申请, 由相关的政务窗口进行业务的受理, 然后按照一般的工作流程, 进行任务的分配与执行;数据处理好后, 通过相应的窗口进行表单的回填工作, 并将相关的档案归档。

1.2 数据框架

相关的工作部门为了能够方便地对各类数据进行管理, 通常会将数据管理系统分为空间与非空间两种数据框架。一般而言, 数据框架描述的是数据间的关系, 通过对土地信息进行评价与规划, 使其作为数据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采集得到的信息能够保证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 保证广大用户能够得到透明化的信息, 而且还能够促进政府管理以及社会自我调节之间的互动, 政府管理能够为社会服务提供政策保护, 社会服务也能够为政府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 使其能够为我国的国土资源进行监督, 保证国土资源的安全问题。

1.3 数据流结构

土地数据管理中心的建设能够保证对每一个子数据库进行统筹规划, 能够保证数据之间的共享, 促进土地信息的流通, 使其能够得到扩展。因此, 对于土地资源信息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便显得十分重要, 其中, 管理中心的土地数据能够向数据储备中心或者是市场交易中心流通, 保证空间数据能够有效地进行储备与交易;同时还能够保证地政信息不断的得到刷新, 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2 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的实际建设

2.1 数据管理的类型

土地资源管理的数据可以分为三大类:基础数据、业务数据、数据仓库。

其中基础数据包括调查评价以及规划的数据, 评价类数据属于基础公益性的数据, 是通过对现实土地的利用、低价、地籍、地理监测以及后备资源进行调查所得到的, 是规划类数据的基础;而规划类数据是在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得到的, 一般是在国土规划、土地开发与利用规划、农田保护规划中得到, 并通过调整与修复才能最终得到的可靠数据。县级的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市级数据中心对其进行定期的拷贝, 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与先进性;同时这类基础数据不可以用作对外服务, 只可以用来对内部的机构提供数据备份。

业务数据包括管理类的数据, 这类数据主要是在建设用地的预审与审批、土地的登记与供应、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开发、以及土地市场的整理中所得到的, 业务数据是政府进行日常工作的支撑力量, 也能够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化进一步得到提高, 并且还能够保证政府与社会部门的相关业务在处理的过程中保持绝对的公平公正性。

数据仓库包括综合类的数据, 这类数据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处理, 然后进行汇总所产生的;数据仓库能够对基础数据以及业务数据这两大类数据进行整理, 并定期的对这些数据进行更新, 使其能够为政府的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不仅如此, 数据仓库内还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对外服务数据以及其他的一些基础性的数据, 这些数据都能够从相关的服务窗口对政府机关以及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2.2 数据管理中心的实际作用

数据管理中心是土地数据资料库的储存中心以及管理中心, 能够对数据的检查、编辑、转换、查询、以及图形的操作与输出等做出基本的处理, 能够对数据库进行简单的管理和维修;数据管理中心也是数据进行交换的主要场所, 能够保证各级之间的土地数据进行交换, 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性, 保证土地资源数据能够进行更新, 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管理中心是公众进行数据交换的平台, 能够促进相关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合作, 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 并保证土地资源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更新;同时数据管理中心也是政府进行工作的决策支持中心, 能够为政府的决策进行分析与比较, 提供相应的服务资源, 建立对应的服务窗口, 使其能够提供必要的辅助信息。

2.3 数据管理中心的工作原则

政府部门运用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工作时, 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将共享的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必要的合并, 避免资源过度的侵占空间;要对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及时的清理与扩充, 要将存储的土地信息数据进行集中的处理;同时还要能够保证相关的数据信息足够保证决策系统进行日常工作的安排,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工作的顺利执行。

3 结语

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是进行数据的存储、计算与应用的平台, 我国对国土资源的重视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 要想发挥土地管理的实际作用, 就必须建立起标准化的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我国所面临的困难, 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对土地资源的管理, 真正提高国民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尹鹏程, 李钢, 王孝强, 史赛赛.土地管理市级数据中心建设研究[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2009 (25) .

8.浅谈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篇八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宏观管理;管理措施

对于土地利用规划来说,其核心在于实际的实施。那么为了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有效地实施,这就需要我们对其实施的过程进行严密管理。在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充分的应用法律和经济以及技术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综合性的管理,通过土地利用的实施计划、项目的审核、基本区域的划分、土地利用执法检查、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等方法,对整个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管理,这样才可以将其作用在社会经济中充分的发挥出来,让土地利用规划付诸于行动,做到真正的实施。

一、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的认知

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当地或社会的经济发展的情况及要求,综合性的去安排各个行业的用地。运用法律法规对城乡建设、土地开发以及各项土地的利用任务进行监督和规划,以便于这些土地利用活动都可以合理有序的进行,实现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对于土地利用规划来说,一般可以分为编写计划、审批以及管理等三个方面,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长期性工作,其核心工作在于规划的实施,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各项目标、发挥出自己对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条件。相关的部门应该认识到对于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中实施管理的重要性,了解和明确实施管理的目的以及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以便于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规划的目标实现。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中的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规划工作中最重要的便是实施管理,它的好坏直接的影响到了最终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能否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也是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实施管理在实际的规划化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对规划用地审批时的审核机制不健全,这就造成了许多的建设用地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再者是许多的用地没有按照先关的标准,超出了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土地范围,违背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一些标准及相关条例。还有许多的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不重视,对于相关的审批不严格,这就造成了许多的地方建设用地紧张,对整个的管理造成了比较严重影响。

三、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的执行建筑用地的审核机制

对于建筑用地可执行性的研究分析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以及标准来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例的不得通过审核。对于是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批准的有关能源、交通、水电、矿业以及军事设施等等这些建筑项目,需要占据土地利用规划已经确定的建筑用地之外的土地,可以在用地的审核中,提出对于规划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建筑项目,土地行政主观部门不可受理建筑用地的申请。

(2)切实做好对于农业用地的审查工作

在对建设用地的审批中,各级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划来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由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部门发表出相关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对此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划的计划负责。对于要求单独选择建筑地址的建设项目,并且已经加入到土地利用总规划计划中的,要及时的做好各种审核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批准用地。没有加入到土地利用总规划计划中的,但是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按照相关调理的要求,及时的调整规划计划,并将调整之后的计划上报进行审核。对于没有加入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中,同时也没有符合相关条例的建设项目,但是确实需要的建设项目,需要对计划进行修改,同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上报审核。所申报的农业用地的范围,不能超过原有计划中城市和农村以及城镇的总建设用地范围。因为特殊原因,小部分征用的,要对整个的土地规划进行相关的调整,并且落实到关于规划的建设图纸上,再上报,通过有关部门的确认审查即可。

(3)加强对整个城市的规划、农村的规划以及乡镇的规划的审查

对于上报到国务院的整个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计划报表时,省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的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规划中计划内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要和土地利用总规划相结合起来。规划所完成的期限不一样的,需要对城市的人口以及人均用地的指标是否合理进行严格的审查,结合土地利用水平的相关规定,确认出合理的土地利用范围。对于地方政府所审批的土地利用规划报表,也是需要参考上述的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核机制。

(4)建立起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查体系

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的领导下,周密的计划和编写出土地开发以及整理的规划,用来对总规划进行深化和相应的补充。土地开发及土地整理的项目确立,必须是严格遵守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条例,并且依据土地利用的总规划。土地利用的计划是实施总规划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建立严格的计划审查制度,充分的发挥出计划对整个的规划所起到的调控作用。

四、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中实施管理水平的措施

(1)制定完善的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审核,促进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的总规划是土地利用以及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城乡建设以及土地开发等各个项目都要符合规划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在任何地方、任何的领导对规划随意的更改。擅自修改已经确认的规划,并且违反了规划用地的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办。

(2)加强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实施管理水平

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还需要我们运用信息技术以及遥感技术等现代化高科技技术来加强和促进,使得工作可以顺利合理的完成。同时要加快规划管理数据库的开发,尽快的将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起来,并且积极的开展地方上的规划信息系统的试点建设,指导和促进各个地方工作的顺利进行。运用科技手段,对规划的开展进行实时的监控,加强了规划实施管理的效率,使得对土地利用规划所发挥的调控作用大大增强。

(3)加强队伍的规划建设,保障实施管理工作的展开

加强队伍的规划建设,不仅有利于建设队伍秩序有效的开展工作,而且有利于提高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修养。而且施工预备人员的岗位培训必须完全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上岗人员也必须遵守法规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完全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办事,不得徇私枉法,更不得徇私舞弊,并且严格制定奖励惩罚制度,并依此施行对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对于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小组要进行表彰并呼吁全体员工以此为榜样进行学习,而对于违反法制法规的工作人员也绝不姑息,按照奖惩条例进行相应的出发措施。

结语:

土地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关系到整个规划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例以及法规。认真的执行,为现代化城市建设发挥出良好的调控作用,使得城市合理的应用土地,对整个的土地利用做出科学的计划,使其能够使得人们在城市中的生活更加便利,更好地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 张继仁.新形势下城镇化进程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新要求探讨[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8)

9.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影响土地价格的人口因素包括__。A.人口密度

B.人口自然增长率 C.人口素质

D.家庭人口构成 E.人口分布

2、下列因素不是影响地价的区域因素。A:土地级别 B:对外交通

C:区域公共设施条件 D:国民经济发展水平E:时间因素

3、征用土地主要涉及的费用不包括__。A.土地补偿费 B.安置补助费 C.青苗补偿费 D.拆迁补助费

4、甲公司出租房屋100平方米,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年租金为110元/平方米,则甲公司每年应交纳的房产税为()元。A.120 B.132 C.1200 D.1320

5、下列各项中不能从总平面图中了解到的有。A:宗地形状

B:方位、坐标、四至 C:地上建筑物形状 D:各层次的构造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6、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方法,其主要表现在__。A.调节供求总量之间的平衡 B.调节供给在结构上的平衡 C.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D.调节企业利润水平E.提高市场的需求量

7、某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60万元,当年以其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50万元。当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万元。该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A.360 B.410 C.440 D.460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__批准。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 D.省级政府

9、关于税收标准,国家及各城市均有规定,房地出租中一般月租金在120元以下者只缴纳。A:5%的营业税 B:12%的房产税 C:0.05%的教育税 D:0.35%的城建税 E:时间因素

10、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依法享有的__的权利。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E.统计

11、按适用性要求对城市用地进行评定,下表各类用地条件中,达到了I类用地要求【2002年考试真题】 A: B: C: D: E:土地

12、土地估价的标准是。A:价值标准 B:市场价值标准 C:客观价值标准 D:定义的价值标准 E:合法性

13、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可以从事的评估。A:地表的权利

B:地表及地下空间的权利

C:地表、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权利

D:地表、地下空间、地上空间、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相关权利权益 E:时间因素

14、若选择的比较交易案例成交地价为580元/平方米,对应土地使用权年期为25年,而待估宗地的出让年期为37年,土地还原率取7%,则待估宗地经过年期修正后的价格为元/平方米。【2004年考试真题】 A:515.3 B:532.6 C:635.4 D:652.8 E:时间因素

15、我国现阶段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__期规划。A.短 B.中 C.中长 D.长

16、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按扰乱市场秩序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3 B:5 C:2 D:1 E:35%~50%

17、不同地区地价存在差异,原因是。A:一般因素不同 B:用途不同 C:个性差异 D:规划不同 E:时间因素

18、某临街店铺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600平方米,建筑物重置成本为1200元/平方米,耐用年限50年,已使用10年,残值为0.每月租金为50000元,出租方出租管理费为租金的10%,维修费为房屋重置价的2%,保险费率为1.5‰,房产税为房屋原值的70%的1.2%,则房地产年房地纯收益为万元。【2004年考试真题】 A:23.69 B:50.43 C:51.87 D:51.96 E:时间因素

19、《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__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A.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D.内部行政行为

20、《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__。A.集体 B.国家

C.原土地使用权人 D.原土地出租人

21、《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的70%。A:级别基准地价 B:区片基准地价 C:路线价 D:标定地价 E:35%~50%

22、在进行城镇分等时,选取了五个因素(见下表),通过特尔菲法已确定出因素的重要程度为y1<V2,V1>y3,y3:y4:y5,若采用因素成对比较法(0,0.5,1三种数值),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V1的权重为0.3 B:V2的权重为0.4 C:V2的权重为0.5 D:V5的权重为0.1 E:合法性

23、下列属于非法批地行为的有__。A.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B.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00亩 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D.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E.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24、根据剩余法计算得到的待开发土地的剩余价值为1000万元,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估价及土地使用证书等费用估计为地价款的2%,则待估地块的价格应为万元。A:980 B:1000 C:1002 D:1020 E:时间因素

2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__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A.600 B.700 C.800 D.100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以__作为确定出资额或股份数额的依据。A.资产账面原值 B.评估确认价格 C.资产账面净值 D.拍卖成交价格

2、商业银行管理原则有__。A.盈利性原则 B.流动性原则 C.福利性原则 D.安全性原则 E.稳定性原则

3、作为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配套利用的基础设施用地一般宜选用进行估价。A:成本逼近法

B: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C:市场比较法 D:收益还原法 E:剩余法

4、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时,房地产总收益的来源主要包括。【2002年考试真题】 A:土地租金

B:房地出租的租金 C:房屋折旧费 D:企业经营收益

E:采用的人工单价不同

5、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不包括。A:数据成果 B:图件成果 C:数据库成果 D:权属证明成果 E:35%~50%

6、下列属于流转税类的有。A:土地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契税 D:营业税

E:乙厂应当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6千元

7、在国有土地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A:出租 B:出让 C:转让 D:抵押 E:土地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__。A.《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土地管理法》

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D.《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城乡规划法》

9、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管理活动主体是国家__。A.土地行政管理机关 B.土地局

C.土地利用管理机关 D.土地分配机关

10、关于地租的表述正确的是__。A.地租是自然对人类的赐予 B.地租是投入土地的资本利息 C.地租是资本主义特有的

D.地租是土地经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

11、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区别有。A:信用主体与服务的政策目标不同 B: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不同 C:投资的项目不同 D:投资的目的不同

E:信用资金的实现方式不同

12、在市场比较法中,能够与待估宗地形成替代关系,对待估宗地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土地所在的区域称为__。A.同一供需圈 B.相邻区域 C.类似区域 D.区域因素

13、综合计算土地利用系数的步骤有。

A:根据指定作物的单产量,计算标准粮实际产量 B:计算样点的综合土地利用系数 C: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D:计算各等值区的土地利用系数 E:修订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14、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

A: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 D:国家机关用地 E:军事用地

15、某一边临街的三角形宗地,高9m,所临街道路线价为1000元/m2,根据临街地深度指数表,该宗地价格为()元/m2。A.1100  B.1200  C.1250  D.1300

16、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__。A.设备

B.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C.在建工程的估价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E.建设标准

17、如果甲、乙两商业路段标准样点地价的平均差异程度分别为15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标准样点地价的平均值分别为760元/平方米和1520元/平方米。则表明两商业路段平均样点地价的代表性__。A.甲乙相同 B.甲大于乙 C.甲小于乙 D.难以判断

18、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的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适用__。A.剩余法 B.成本法

C.市场比较法 D.收益还原法

19、土地开发项目中,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包括。A:购地税费 B:销售税费 C:管理费用 D:建设费用 E:投资利息

20、我国现阶段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的依据。A:短期规划 B:中期规划 C:长期规划

D:用地计划 E:国土规划

21、会计记录运用的会计方法有__。A.填制审核凭证 B.设置账户 C.复式记账 D.数据处理 E.登记账簿

22、下图是土地报酬曲线示意图,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010 A:、、分别为总报酬、平均报酬和边际报酬

B:从计算过程来看,边际报酬是总报酬的一阶导数值 C:总报酬曲线中的转向点为边际报酬曲线的最高点

D:第一阶段为报酬增加最剧烈的阶段,也是最合理的阶段 E:总报酬为最大时,边际报酬为零

23、__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土地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土地管理权 D.土地占用权

24、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__。A.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计划 C.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销售计划

D.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5、农用地评估基准地块价格的方法有。

A:利用市场交易资料,按照市场比较法要求评估基准地块价格。若基准地块在近三年内发生过市场交易行为,可直接通过对其进行交易方式、交易期日等修正,求取其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

B:利用剩余法来计算总的土地价值,进而算出土地价格 C:利用路线价来计算耕地距离市场远近,进而算出土地价格

10.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十

【实施时间】2002-12-26【发布单位】建规[2002]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

各地要认真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及时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制定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给市场化情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

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四、切实加强已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平江县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经验 篇十一

规范市场运行,掌控市场需求

要规范市场运行,首先要杜绝多头供地。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明确土地储备中心是唯一代表县政府供应土地的机构,从源头上堵死多头供地现象,建立“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水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经营新机制。

其次要加强土地储备。原来土地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具体表现为一是单位占地参与土地经营。原在老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已有40多家迁到开发区,占据大量的黄金地段,除一部分土地用于建办公楼、宿舍外,剩余部分土地或转让或与开发商联营开发,参与土地经营。二是私人非法圈地,牟取暴利。一些人从村组非法征地,待政府征地时索取高价牟利。县土地储备中心成立后,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将城镇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有计划纳入土地储备库,控制供地总量。目前,储备城镇建设用地保持在2000亩左右,折合资产达20亿元。

再者要规范安置用地。以前拆迁户除了获得安置补偿,还可以在黄金地段优先获得宅基地。有的拆迁户安置多达10多个铺面,他们将这些宅基地卖掉一部分或与开发商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这种开发安置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很大。对此,县政府出台安置政策,即拆迁户集中进安置区实行安置,层高不超过三层,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的三条原则。

此外还要规范供地程序。一是实行计划供地。依据市场需要,合理制定全年土地出让计划。二是建立土地出让平台。投资165万元,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县级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有效杜绝竞买人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让土地市场由此更加透明有序,让有限的土地彰显无限的价值,对县域内需盘活的国有划拨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机制进行运作,杜绝土地黑市交易。三是实行信息公开。每宗土地出让都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发挥最大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城市规划决定城市土地的用途和价值。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落到一张图纸上,并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一律进工业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定点,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三年来,平江县土地成交价款每年达3亿元以上,实现了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其中旧城区一宗土地成交价达每平方米20163元。并将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向全县各乡镇延伸,有力规范了城乡用地和建设秩序,2011年,全县有5个乡镇土地出让收入超过1000万元,为加快小城镇建设积聚了资金。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后,由于实行存量土地统一收购和垄断供应,有效杜绝了土地隐形市场和灰色交易,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了土地腐败。同时通过经营城市土地,形成了“投入—产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城市基础设施只建设不经营,只投入不收益的状况,达到了“以地聚财,以地生财,以城建城”的目的。

(作者单位: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

12.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我国当前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1 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1.1 规划方法过于单一。

我国针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管理的时候, 通常都会采用土地编制的方式, 同时应用定性研究法来保障土地编制的合理性。而这样的方法在实际的应用中, 却只是依据相关工作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很容易加入一些主观的思想在内, 不利于对客观事物的有效判断。而且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观察的方式来实施, 在观察后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标准的评定, 要求最后所评定出的数据要具有平衡性。我国的计划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 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以能够赶上国际的水平, 开始向着市场经济的方向转变, 市场经济的出现, 使得土地问题演变为了经济问题。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还沿用传统的土地规划管理方法, 则会严重导致规划精确度的不足, 使得土地规划管理的作用无法高效的发挥出来,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 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会受到严重的阻碍。

1.1.2 规划的贯彻执行问题。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中出现了一个严重的共性问题, 这一问题属于严重的经济问题。所谓的共性问题其实就是土地规划制定与贯彻执行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两者之间没有相互联系, 出现了脱节的现象。为了能够使得两者可以连接在一起, 就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外, 及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力气子制定出了土地规划, 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 却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所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土地的规划管理, 这样就会使得土地的规划并不符合实际的需求, 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就会形同于摆设, 无实际的作用。

而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 包括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包括客观方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在土地规划上还存在透明度较低的问题, 并没有邀请公众参与到土地规划管理中, 甚至没有向专家进行请教, 只是单纯的按照领导的意见进行土地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图中所含有的科学性并不高, 这些原因的存在, 引发了上述现象的出现。

1.1.3 总体规划动态性不足, 缺乏明确的规划目标。

当前, 有一部分土地规划还未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 从而使得土地规划与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严重的背离现象。此外, 有的土地规划仅仅只有一种方案, 这种单一方案的最大缺点是需要经常性地进行修改和调整, 导致以前的规划作废, 即使没有完全作废也很难满足形势变化的需要。

1.2 土地规划问题产生的影响。

当前, 由于土地规划的种种问题, 给社会环境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土地规划不合理, 使三农问题更加突出。城市建设用地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大量农田流失、不合理的土地开发等, 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城乡差异, 从而使得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其二, 交通问题日益严峻。由于在土地规划过程中对城市交通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 没有给道路预留出足够的空间, 致使当前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三, 生态环境破坏更加严重。因工业布局不合理, 使得大气和水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 同时噪声污染和土壤污染也有扩大的趋势, 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在进行土地规划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对环境带来的影响。

2 解决我国当前土地规划管理中问题的对策

2.1 强化考察, 对土地类型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般来说, 土地具有不同的类型, 针对不同的土地类型应该采用不同的规划方法, 而我国的土地类型规划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现象, 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考察力度不足。在工业化的城市中, 土地类型规划不合理的问题最为严重, 要想能够解决这种问题, 就需要我国建立专门的考察机构, 制定相应的考察规范, 安排专门人员对周边的土地规划进行详细的考察, 认真做好考察记录, 从而为土地类型的合理规划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 土地规划自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要想能够使得土地规划具有合理性, 就需要借助科学的手段, 针对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的分析, 综合分析其所具有的适应性, 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土地规划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2.2 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要想使得我国土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就要在土地考察的基础上, 建立起相应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对既定的土地规划编制以及审批等制度进行完善处理, 要实时对土地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控, 采用动态监控方式, 保障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我国要针对土地规划管理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体系, 在法律中详细的规定各种土地规划管理细节内容, 加强对土地规划管理监督机制的约束, 使得土地规划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从而保障我国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另外, 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用途来制定出合适的土地用途管理机制, 依据这一机制的要求, 来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合理的管理划分。通过对农村用地及非农村用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管制, 控制建设用地的总供应量及城市用地规模。

2.3 加大规划方案的宣传力度。

为了能够将土地规划的基本宗旨充分在经济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 就必须不断加大对规划方案的宣传力度。首先, 应向社会广泛宣传土地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预期目标以及相关措施, 尤其是要让各级领导了解规划方案的具体实质和基本内涵, 进而树立起规划管理意识, 明确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及进行土地规划的必要性, 以此来提高相关部门在规划执行方面的自觉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土地规划的制定也会随之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充分地利用, 就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性和完整性较高的执行方案。这就要求我们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 不断创新土地规划理念, 尽可能避免规划中各类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规划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摘要:我国目前的土地规划受到了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从而使得土地规划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要想使得这些问题能够被合理的解决, 就需要采用合理的对策, 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 从而可以推动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长远发展。就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究, 仅供同行交流和参考。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胡婧.浅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成都市青白江区为例[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4 (4) .

[2]武继尊, 李博涛.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业家, 2013 (9) .

[3]张丽斌.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J].商, 2013 (4) .

13.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篇十三

(财综字[1999]117号)

1999年8月4日 财综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主)管理局(厅):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计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同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附: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说明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70 60 50 40 32 28 24 21 17 14 12 10 7

注:

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 二等:北京市

三等:广州市 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石家庄市 沈阳市 大连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常州市 无锡市 苏州市 杭州市 福州市 厦门市 济南市 青岛市 武汉市 长沙市 重庆市 成都市 五等:

太原市 唐山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长春市 吉林市 徐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合肥市 南昌市 烟台市 郑州市 珠海市 汕头市 南宁市 海口市 昆明市 西安市 兰州市 乌鲁木齐市 六等:

邯郸市 保定市 秦皇岛市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丹东市 锦州市 盘锦市 辽阳市 扬州市 南通市 镇江市 江阴市 绍兴市 芜湖市 马鞍山市 泉州市 九江市 淄博市 潍坊市 威海市 洛阳市 新乡市 安阳市 黄石市 襄樊市 株洲市 湘潭市 衡阳市 岳阳市 惠州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佛山市 湛江市 番禹市 南海市 顺德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攀枝花市 贵阳市 七等:

北京: 昌平县 大兴县 河北: 邢台市 张家口市

山西: 大同市 阳泉市 长治市 辽宁: 葫芦岛市 营口市 吉林: 四平市 通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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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溪县 郧西县 监利县 通山县 巴东县 鹤峰县 咸丰县 宣恩县

湖南:慈利县 桑植县 宜章县 永兴县 嘉禾县 汝城县 桂东县 双牌县 东安县 宁远县 蓝山县 江华县 新田县 江永县 麻阳县 新晃县 芷江县 中方县 通道县

广西:苍梧县 上思县 宁明县 龙州县 大新县 上林县 隆安县 武宣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永福县 资源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 灌阳县 富川瑶族自治县 田阳县平果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重庆:城口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黔江县 彭水县四川:大邑县 郫县 新津县 叙永县 罗江县 中江县 安县 苍溪县 剑阁县 旺苍县 乐至县 井研县 马边县 西充县 仪陇县 珙县 筠连县 兴文县 邻水县 大竹县平昌县 青神县 仁寿县 汶川县 会东县 冕宁县 宁南县 盐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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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成安县 涉县 巨鹿县 阜平县 康保县 张北县 沽源县 怀安县 崇礼县 尚义县 万全县 围场县 山西:阳高县 天镇县 广灵县 屯留县 右玉县 偏关县 静乐县 神池县 五寨县 岢岚县 兴县 临县 岚县 方山县 石楼县 古县 浮山县 吉县 隰县 汾西县 永和县 万荣县 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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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山县 泸溪县 永顺县 凤凰县 古丈县 花垣县 保靖县

广西:马山县 天等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 象州县 融安县 金秀瑶族自治县 忻城县 靖西县 凌云县 德保县 田林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 那坡县 乐业县 西林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凤山县 天峨县

四川:蒲江县 盐边县 青川县 峨边县 夹江县 犍为县 沐川县 南部县 丹棱县 洪雅县 阿坝县 黑水县 红原县 金川县 九寨沟县 理县 马尔康县 茂县 壤塘县 若尔盖县 松潘县 小金县 巴塘县 白玉县 丹巴县 道孚县 稻城县 得荣县 德格县 甘孜县 九龙县 康定县 理塘县 泸定县 炉霍县 色达县 石渠县 乡城县 新龙县 雅江县 布拖县 德昌县 会理县 金阳县 雷波县 美姑县 木里县 普格县 喜德县 越西县 昭觉县 贵州:务川县 余庆县 湄潭县 道真县 桐梓县 玉屏县 万山特区 赫章县 黔西县 金沙县平坝县 安龙县 锦屏县 施秉县 剑河县 镇远县 独山县 瓮安县 云南:中甸县 镇雄县 威信县 盐津县 彝良县 巧家县 鲁甸县 大关县 江城县 云县 凤庆县 双江县 宁蒗县 广南县 西畴县 富宁县 马关县 丘北县 元阳县 绿春县 巍山县 南涧县 鹤庆县 永平县 漾濞县 剑川县 云龙县 梁河县

陕西:太白县 凤县 眉县 岐山县 宝鸡县 凤翔县 扶风县 礼泉县 泾阳县 长武县 武功县 澄城县 合阳县 延川县 勉县 城固县 洋县 西乡县 定边县 汉阴县 石泉县 镇坪县 旬阳县 白河县 紫阳县 岚皋县 甘肃:秦安县 岷县 临洮县 静宁县 庄浪县 正宁县 镇原县 华池县 环县 西和县 康县 礼县 宕昌县 古浪县 舟曲县 临潭县 临夏县 康乐县 青海:海晏县 共和县 玉树县 乐都县 湟源县 湟中县 互助县 循化县 化隆县 贵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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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我们认为,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是针对区域而言的,而非对具体宗地而言。据此,我们确定了“对全国土地分等,按等确定征收定额标准,依定额标准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指导思想,并组织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定额标准的研究与测算工作,最后得到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确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根据全国各城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集聚规模、人均国民收入、人均耕地、房地产投资情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取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对全国668个城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市222个,县级市442个)进行了分等,将全国城市分为10个等级。在城市分等基础上,根据各县所在城市或相邻城市的等级,对全国1693个未设市的县级行政单元的土地进行了分等(详细测算过程可见有关技术报告)。故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68个城市、1693个县按统一排序共分15个等级,详见“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依据土地分等成果,利用成本累加法和基准地价剥离法两种方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平均土地纯收益)进行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过程可见有关技术报告),得出全国各等别城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平均水平(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报批的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成片转为建设用地(即圈内用地)。第二类是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即圈外用地);由于圈外用地主要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以划拨方式供地,因此,有偿用地大都集中在圈内用地上。新法规定,圈内用地须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批准机关在审批这类用地时并不知道有偿供地和划拨供地的具体项目和面积(按法律规定,划拨用地不须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如何将上述标准应用到审批及征收工作中,就必须确定在成片转用土地中有偿用地和划拨用地的比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均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据此,我们根据有关资料从不同角度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结构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推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成片转用的土地中,应依法纳入有偿供地(即扣除划拨用地后应按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用地)的比例大约为60%,从而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如上表)。

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道路工程用地,少量位于城镇边缘,大量的处于乡村与山区,区位条件劣于各城镇,土地收益也应低于各城镇测定标准。为减少计算环节,简化征收程序,亦可按照项目用地所在城镇标准的60%征收。故对这类建设项目用地,在考虑县级行政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平均水平后亦按同一标准征收。

附: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存根)NO: 人民政府:

批准你县(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签发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年 月 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缴款通知书(NO:)人民政府:

你县(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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