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共10篇)
1.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理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作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特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希全体员工共同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未佩戴安全帽罚款30元/人。
2、高处、临边作业未拴安全带罚款30元,不正确使用者罚款20元。
3、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罚款20元。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当天不允许上班。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元,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6、新进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培训上岗和安全交底,已上岗按每人30元处罚。
7、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按已上岗的每人100元处罚
8、外架上堆放物料不定期清理,违者罚款20元/处。
9、向下随意抛掷物品(钢管、木方、扣件、钢筋、砼块等),违者罚款20元/次。
10、严禁野蛮施工,损坏机具设备、挡板、模板等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违者罚款50-200元。
11、施工作业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孔口、临边作业区域未按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限期不整改,按每处100元处罚。
12、现场隐患施工班组拒绝整改或拒签隐患整改通知书,罚款300元;签后不整改罚款500元,整
改不回复罚款100元。
13、保卫人员上岗情况:晚上值勤如睡觉者处罚50元,不在岗者处罚100元。
14、施工作业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后,不听从生产、安全负责人指挥强行违章、冒险作业者罚款50元,多次不听从安全管理者清除出场。
15、施工现场、外架架体及宿舍责任区内脏、乱、差者,不整改者罚款200元。
16、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米,与明火不足10米或条件有限间距达不到要求,未采取隔板等防护措施,乙炔瓶未立放等情况罚款:50元。
17、电工不按临电规范作业,电线不架空或穿管;不按规定未在所有配电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末级开关箱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按每一处100元处罚。
18、非电工在施工现场或临时设施内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变动电器设备,使用花线者罚款50元。
19、操作钢筋切断机、空气压缩机、木工用圆盘锯、电焊机、刨木机等各种机具设备,违规操作或非本工种人员操作他人机械,罚款:50元。
20、在楼层上大便者罚款100元。
21、起重吊装违反“十不吊”规定;塔吊不定期保养紧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各罚款100元。
22、吊砖等物料装的过满,又不采取安全网等遮盖措施,每次罚款20元。
2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牌等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
24、在活动房宿舍内私自烧水、煮饭,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罚款100元并没收器具。
25、噪声污染、扬尘污染未控制达标的,按每一次200元处罚。
说明:
1、处罚并不能取代整改,整改还需责任人继续完成;
2、其他未列入条款的违规违章行为,视情况进行罚款;
3、以影像资料为凭据,罚款只针对施工总包劳务单位;
4、以上安全生产违章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分公司
贵定一中新校区建设项目部
2013年9月5日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篇二
为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作如下处罚规定。望各专业施工队认真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违者经第二次劝告不从者,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酒后不准进行车辆驾驶和机械操作,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3、设备用电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保。违者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者罚款人民币300元。
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5、施工现场不准带入小孩,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规定。
6、施工用电设备和闸箱必须做好有效的接地保护。
7、机械和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电工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接电时必须掐断上一级闸箱电源,并有专人看护,在未接通前不得离开。
中铁十八局西广开住宅小区14#地项目部
3.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三
第四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
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第六条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3.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七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4.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四
安全是职工的生命,也是企业生存和竞争的唯一利器。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防范于未然。根据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凡是临边和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和安全绳的人员,处罚50元/人。
2、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和酒后作业的人员,一次处罚50元。
3、在高空往下抛物的人员对责任人一次处罚100元。
4、不按规定搭设挑架和卸料平台的责任人一次处罚200元。
5、安全防护措施搭设不及时,不规范、封闭高度出作业层不足1.5M的,一次处罚200元。
6、安全网、兜网脱落不及时补挂处罚50元/处,硬防护、兜网不及时清理杂物,每层处罚100元。
7、上下交叉作业和临边作业不设隔离墙和安全架界的,每处处罚100元。
8、楼梯口、洞口、楼层未及时设安全防护栏的,每处处罚100元。
9、未经许可任意拆除安全设施的,每次处罚100元。
10、外架上不能堆放材料,凡发现有材料堆放处罚50/处。
11、拆除脚手架时,周围未设围栏或警戒线标志;未按程序拆除;拆除的杆、板、钢管、扣件等往下扔的,每次处罚50元。
12、拆除模板未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且未按照拆模指令规定的拆模顺序和范围分段进行的,每次处罚100元。
13、拆模板时对模板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或工作完前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的,每处处罚50元。
14、楼梯通道必须保持通畅,拆模后没及时清除影响通行每处处罚100元。
15、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塔吊超负荷及歪拉斜吊,对责任者一次处罚100元。
16、起吊钢筋及其它材料,采用长短不一齐吊而引起空中滑落的对责任人一次处罚100元。
5.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五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与处罚规定
西安公司工程管理部
2012-10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与处罚规定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管理,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达到进一步明确调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全面促进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管理目标:
生产事故轻伤率<5‰;重伤率<2‰;死亡率0。避免各类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杜绝重大设备事故。
三、处罚实施细则:
对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将依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没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经劝其无效处罚50元/次人。
第二条: 对无证操作各种机械、机电设备、起重机械及无证驾驶各类场内机动车(如汽车、塔吊、升降机、拖拉机、铲车、翻斗车、龙门架、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处罚100——500元/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之一的除恢复原状和赔偿外,另处罚100—500元/人.次。
1、随意挪动、挪用场内固定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如:灭火器、消防龙头、消防栓、消防柜、消防水桶、消防标志、警示灯、消防沙袋等。
2、随意挪动、挪用防洪器材、工具、沙土袋、抽排水设备等。
3、随意挪动、拆除场内各种警示标牌、指示牌、方向牌、警示灯、设备标牌、宣传牌、标语、横(竖)幅。
4、随意拆除挪动各种防护栏杆设施、支撑杆、拉线、揽风绳、防护棚、安全网、施工电梯停层的防护栏杆(封闭网等)。
5、随意挪动场内照明设备、配电箱(柜)、电闸、机电保护设备。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100元/人次罚款: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赤身、赤脚、穿拖鞋或高跟鞋、裙子进入施工作业工作面。第五条:对有下列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处罚50—500元/处罚款:
1、乱拉电线、乱接插头、开关、插座、灯具。
2、私自拆除、更换、调整配电箱内及电气设备上的零部件及电器。
3、私自更改、调整配电箱(柜)及电气线路位置和限额容量、接地体等。
4、使用私自加工的加热器、电褥子、取暖器、制冷器等。
5、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专用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
接。
6、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7、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8、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9、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场内消防管理,在禁烟场所吸烟、动火者,处罚20元/人•次。
第七条:对从事明火作业(如电气焊、割、切、熬制防腐剂、防水剂、使用喷灯、塑焊枪等),未申请动火作业证,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者,处罚50——200元/人•次。
第八条:违反脚手架搭设相关安全规范、有下列之一情形的,经指正仍不改,处100—1000元罚款:
1、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拉结不坚固的。
2、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小横杆搭设缺失、移位、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3、作业面脚手板不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有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
4、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即开始使用、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5、施工层以下每隔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完全封闭。
6、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无安全门。
第九条: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100—500元/处。
1、在建工程外架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满挂、有破损、安全网破碎不及时更换。
2、高空作业时每有一人未系安全带、每有一人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安全带不符合标准。
3、在建建筑内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等各种临边洞口预留洞口:每一处无防护措施、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电梯井内每层未设置安全隔离。
4、不按要求组织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 ,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部)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无故中途退场。
6、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记录、弄虚作假。
7、施工单位必须对项目(部)公司(监理公司)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进行及时认真整改并回复。
第十条:违反施工电梯、塔吊等特种设备相关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处罚100-1000元∕次
1、施工电梯、塔吊安装前未报批相关安全技术方案或指定无资质证书的拆装队伍施工。
2、施工电梯、塔吊安装完成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即私自使用的。
3、塔吊司机、指挥、施工电梯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电梯出入口未搭设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停层架未安装防护门或防护门不能及时关闭。
5、施工电梯必须每层安装呼叫系统,必须经常检查各部位限位器、漏电保护开关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不得带病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施工机具使用安全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处罚50-100元∕次
1、各种圆盘锯、平刨、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搅拌机等必须做保护接零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各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2、搅拌机必须搭设防雨棚,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公司安委会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发出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的项目(部)公司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0元。
第十三条:对于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上级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发出通知单后,没有及时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部)公司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2000元。
四、文明施工的管理:
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100—500元。
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罚款1000元;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1000元;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1000元;随意更改的罚款200元/每次。
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使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三级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500元/每天。
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500元。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
500元。
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堆料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堆料不整齐、未做到工完场清罚款100—500元。
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起哄闹事罚款500—2000元/每次。
10、从高空向下乱抛杂物、垃圾、脏水罚款500—1000元/每次。
11、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
12、小区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并承担修复费用。
13、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14、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
15、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每天下班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剩余材料要归垛。违者每处罚款100—500元。
16、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7、在建主体楼内设宿舍、办公室、仓库每处罚款500-1000元。
6.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六
卫生的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人员不断增加,为了住厂职工在生活区内的安全及身心健康,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各部门人员要严格遵守。
一、职工生活区卫生要求及处罚条例:
1、职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生活区垃圾存放在垃圾桶内,桶满后送到厂区外垃圾箱倒掉。严禁将垃圾堆放在院子里。发现随地堆放垃圾的处罚10元/宿舍。
2、公司将组织不定时宿舍卫生检查,卫生情况差的员工宿舍罚款10元/人并给予通报批评。
3、职工在厂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规者每次罚款50元并通报批评。
二、治安要求及处罚条例:
1、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并每人处罚30元,情节严重的报派出所处理,主要责任者给予辞退处理。
2、未经公司允许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每人次处罚50元并通报批评。
3、严禁偷盗公私财物,本厂职工有盗窃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并每人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的交予相关民事处理机构处理,主要责任者给予辞退处理。
三、安全要求及处罚条例:
1、职工严禁私拉乱接,私自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等电器,有违反者经发现一次处罚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职工在厂内住宿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对不服从安排,未住在指定宿舍且劝阻无效的给予辞退处理。发生一切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3、线路及照明开关出现故障需及时向负责员工后勤工作的人员报修,非专业电工严禁动手修复,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7.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七
规定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六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8.管理处罚规定 篇八
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4.如进场材料与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招投标清单、样品等不符合,违背甲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地、品种、规格、型号、大小、壁厚等,除按照监理的要求无条件退场外,处以罚款¥500~¥5,000元/次; 5.施工过程中,混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每种材料每次罚款¥1000~¥5,000元; 6.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6. 对于物质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质来源不明、资料与实体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质使用的,按该批物质价值的双倍罚款; 7. 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
28.施工现场机电使用相关规定: a)规定要求设置而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b)配电箱引出线混乱, 罚款¥50元/处; c)电线破皮漏电, 罚款¥50元/处; d)线路通道无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e)导线未绑在绝缘子上, 罚款¥50元/处; f)开关箱无防雨措施, 罚款¥50元/处; g)电气设备无保护接零或接地, 罚款¥50元/处; h)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罚款¥50元/处; i)开关箱无锁, 罚款¥50元/处; j)熔丝不符合要求, 罚款¥50元/处; k)中、小型机械违规操作和无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分别罚款¥200元/次; l)施工现场扬尘未按有关要求处理,造成城市污染,罚款¥500元/处·次; 29.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砂池、沉淀池、化粪池、润泵管砂浆及罐车清洗污水等,不及时清理按规定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0.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1.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2.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的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3. “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处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34. 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5. 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6. 施工现场在严禁抽烟区抽烟,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37. 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38. 大型安全设备安拆(如:门式起重机、脚手架等)未报送方案,罚款¥1000-¥5000元。39. 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40. 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文明管理小组,组员不在岗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罚款。
五、计划及进度 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或验收批)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罚款总额累
计计算。3.各控制点、分项工程进度,如:±0.000、主体分段、主体封顶、外架拆除、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重力式管道的施工段、压力式管道施工段、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不能按期完成,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3000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1,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4.竣工时间延误,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10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5.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六、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等,罚款¥100~¥1,000元。2.蓄意影响监理人、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防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七、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 1.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须打开或拆除后重新检查,并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处罚; 2.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或不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处罚¥200~¥2000元/次; 3.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要求等施工,罚款¥1,000~¥10,000元/次; 4.任意偷工减料的施工行为,罚款¥500~¥5,000元/处; 5.每个检验批模板施工出现爆模2处,罚款¥50~¥500元; 6.钢筋施工出现少主筋,每处罚款¥100~¥200元; 7.混凝土施工出现露主筋,每处罚款¥50~¥100元。8.砖砌体未按规范设构造筋(同部位两处以上),罚款¥50~¥100元。9.安装施工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开洞切断钢筋的每处罚款¥200~¥2,000元。10.同一部位,同一施工问题,签发
9.事故处罚规定 篇九
为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章制度
1.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驶。对不按规章操作造成车辆事故或者违章的,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2.发生事故时,应立刻向车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时就将事故发生的车牌、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等详细信息逐一汇报。
3.严禁司机运输期间无故在途中停留、超出运输时限或因保护不当,导致货物丢失、雨淋、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被客户投诉的,司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5.司机因违章造成驾驶证或行驶证被扣的,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相关人员外;在无证件的情况下司机不能驾驶汽车,若被公司发现无证驾驶的,给予严重处罚或辞退;如被交管部门查出无证驾驶的,造成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二、处罚规定
1.因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或监控工具罚款的,一切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司机应视情况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费用按不同责任进行赔偿,对司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大类。公司与司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如下:
⑴、全部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司机承担90%;
⑵、主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20%,司机承担80%;
⑶、次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30%,司机承担70%;
⑷、同等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50%,司机承担50%;
⑸、无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0%,司机承担0%;
10.工地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篇十
一、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领用和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劳保用品发放范围: 本司根据各个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定时、定量地发放相关的劳保用品。
1.员工工鞋发放:
1.1生产部操作员工每两月领用一双(一年共计6双)。超出部分和未满两个月离职人员,定额超出产生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1.2生产部后勤人员每半年领用一双(一年共计2双)。超出部分和未满半年离职人员,定额超出产生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2.员工工服发放:
2.1新员工第一年领用工服4套.(春、夏各两套)。超出部分和未满一年离职人员,定额超出产生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2.2老员工(第二年起)每年领用工服2套(春、夏各一套)。超出部分和未满一年离职人员,定额超出产生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3.员工每人安全帽一顶。使用有效期满(一般有效期两年)可到仓库依旧换新。个人原因损坏更换,定额超出产生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4.棉手套每月4副。特殊该岗位:胶皮手套、线手套定额发放,可单独申请且以旧换新。
5.耳塞每月一副。如有损坏可单独去仓库更换。
6.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等特殊劳保,操作人员每人一副。可以旧换新。7.防护眼镜每两个月申领一副.如有损坏可单独去仓库更换.三、劳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保用品种类
2.1.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2.2.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内外修磨、喷涂、喷漆、喷砂操作员工)2.3.防护眼镜(电气焊操作、修磨岗位员工)2.4.耳塞(一、五、八车间员工)
3.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禁止擅自改变劳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将劳保用品挪做私用。如工作中未配备劳保用品者,每次处罚50元(并且拍照留存),当天把处罚结果送绩效考核部处理。望全体员工遵守执行!此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东营威玛石油钻具安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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