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共11篇)
1.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篇一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标语:
1、打击非法行医,构建和谐社会
2、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健康
3、非法行医,人人喊打
4、普及就医安全知识,创建和谐平安家园
5、请你远离非法行医
6、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保障(全力维护)群众就医安全
7、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8、打击非法行医,促进全民健康
9、珍爱生命,远离非法行医
10、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11、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
12、群众就医安全,共同的责任
13、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保障(全力维护)群众就医安全
14、以诚信行医为荣,以医疗欺诈为耻
15、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尽力构建和谐菏泽
16、大众就医平安,共同的义务
17、发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全面标准我市医疗市场秩序
2.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篇二
1 方法
1.1 调查对象
2010年6月-2011年5月 (未开展大联勤) 和2011年6月-2012年5月 (开展大联勤后) 嘉定区非法行医排摸情况和查处情况 (以下以未开展大联勤和开展大联勤表示) , 通过对非法行医发现时间、查实率、执行率等指标的统计分析, 了解大联勤机制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影响。
1.2统计分析
使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非法行医的发现时间大为提前
通过对未开展大联勤和开展大联勤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数及时间段进行数据分析,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t=26.27ν=5, P<0.05) 。可以认为, 开展大联勤后, 非法行医的行医行为从存在到发现最短的时间明显缩短。 (表1)
2.2 联动常态化, 查实率明显提高
通过对嘉定区未开展大联勤和开展大联勤的街镇进行数据分析 (表2) , 经统计学检验, 两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χ2=5.50, ν=1) 。比较开展大联勤前、后非法行医的发现和【卫生监督管理】处置情况, 可看出开展大联勤在非法行医的查实率比未开展大联勤大为增加。 (表2)
2.3 法院执行率上升
未开展大联勤时法院的有效执行率数为11例, 占需执行数的22.9%, 开展大联勤之后有效执行数为31例, 占需执行数的40.3%。经分析, 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显著意义 (P<0.05) 。 (表3)
2.4 行刑衔接案件数明显上升
通过大联勤的实时监控, 使发现非法行医的违法现行几率大为增加, 非法行医的行刑衔接也随之增加。未开展大联勤时对非法行医成功进行行刑衔接的有6例, 开展大联勤后对非法行医成功进行行刑衔接的有13例。
3 讨论
3.1 成效
3.1.1 解决了非法行医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信息的掌握是滞后的, 不外乎举报、排摸和有关部门的通报这几种渠道, 除非是发生了非法行医致死或致伤案件, 否则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1]。同时,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手段的单一, 很难摸清行医人的身份、存药地点等信息, 使执法人员在现场无法认定行医人的真实身份、只能收缴少量的廉价药品[2], 或者即使查到非法行医点, 现场也只是一些空药瓶空药盒, 对非法行医者影响不大[3]。在大联勤机制下, 对非法行医的发现和排查是联勤队员一项本职工作, 通过联勤队员的日常巡逻, 可以及时地发现地下诊所、游医、非法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由于联勤组织中有公安、联防队等成员, 可以及时获取行医人的身份、存药地点等信息, 使卫生执法人员在随后的执法中能够快速、准确地固定相关证据, 对非法行医者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 大大提高了对非法行医的查实率和处罚率。
3.1.2 缓解了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
虽然卫生部联合公安等其他部门下发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一系列文件, 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4],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部门协调困难, 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主要仍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承担。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受机构编制、地域交通、工作分类等因素的影响, 在一线从事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员力量不足, 监督检查难以全区域覆盖、全程跟踪、长效监管[1],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常出现“你查我关、你走我开”等现象, 影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在大联勤机制下,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把有限的人力, 集中到了对非法行医的现场处置上面。在接获联勤指挥中心的通报后,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根据联勤队员已掌握的信息, 对非法行医者进行有效处置, 提高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效率, 真正落实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5]。
3.1.3 提高了对非法行医的处罚执行率
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性,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而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寥寥无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 由于黑诊所非法行医人员流动性大、无固定住所, 信息的不对称, 执行人员不能有效地识别被执行者的身份, 造成了执行效率的低下[6]。在大联勤机制下,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准确的固定住非法行医人, 从而保证了执行的有效性和处罚的到位率, 打破了非法行医者的侥幸心理。
3.1.4 实现了联动常态化, 刑事处罚率大为上升
非法行医者在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 其行医行为变得更加小心和隐蔽, 往往采取接诊地点和行医地点分开、上门行医、有专人望风等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使卫生行政部门很难再次抓获其行医行为。在大联勤机制下, 由于大联勤是24小时巡逻, 大大增强了非法行医现行的发现率, 使得非法行医行刑衔接的案件数大幅上升。
3.1.5 提高了打击非法行医的积极性
大联勤机制下,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到了对街镇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中, 联勤部门也将此项工作纳入到了对每个联勤队员的工作考核内容中。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条线管理, 对街镇和联勤部门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打分, 对表现优秀的予以奖励, 提高了联勤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3.2 问题
3.2.1 联勤队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联勤队员主要以当地招录为主, 基本居住在当地, 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关联较少;联勤队员年龄跨度大, 文化层次相对较低, 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规范处置上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3.2.2 联勤工作的到位和不越位
由于联勤范围主要以当地村 (居委) 为主, 联勤过程中联勤队员个人会受到利益关系、人身威胁等情况的干扰, 可能会存在知情不报等现象, 影响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同时, 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的一些前期工作, 如巡查发现、信息掌握、现场控制等都是由联勤队员在做, 也应防止联勤队员处置过度, 滥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
3.3 改进措施
3.3.1 制定业务流程, 加强培训
制定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流程手册, 做到联勤队员人手一本;加强培训, 建立分级培训、定期培训制度, 区级讲师对街镇小讲师培训、街镇小讲师对村级联勤队员进行培训;新招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完善联勤队员行为守则。通过一系列流程和制度的制定, 使联勤队员在处置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3.2 交叉联勤
采取交叉联勤的工作模式, 本地区的联勤队员到其他地区开展联勤工作, 定期更换, 可以有效的避免执法中碰到各种利益冲突。
3.3.3 完善考核机制, 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完善联勤队员行为规范, 通过对联勤队员在日常工作中对非法行医的排查发现、信息掌握、协助处置等方面的表现来对联勤队员开展考核, 同时通过对勤队员的考核, 促使村 (居委) 、镇 (街道) 提高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1]鞠习强, 管建彬, 张勇, 等.浅谈对非法行医的整治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 13 (6) :461.
[2]涂惠敏, 姚耿东, 韦天星, 等.非法行医现状及长效治理策略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 2008, 20 (11) :74.
[3]李远征, 林仲坪, 等.非法行医成因分析与整治对策[J].医学创新研究, 2008, 5 (35) :127.
[4]赵梅玲, 王兴武, 齐化元, 等.关于对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17 (5) :488.
[5]李润深, 吴雪飞, 罗东, 等.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5) :438.
3.打击非法行医小结 篇三
整治工作阶段小结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整顿规范医疗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根据卫生部、自治区、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州卫生局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由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博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精河分局、县计生委、县科技局六部门联合制定和下发了《精河县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并成立了精河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城乡结合、协同作战的方法,从8月中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取缔无证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县卫生局建立了举报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为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提供线索。
截止目前,全县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48人次,共检查乡村(个体)医疗机构58家。其中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诊所3家。针对查出的问题,县卫生局已下达了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在此基础上,下一阶段我县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年审工作,将净 1
化和规范辖区内医疗市场作为医政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加强与药监、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进行更大范围、高频率的专项整治。
精河县卫生局
4.打击非法行医相关知识(范文) 篇四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 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三、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篇五
一、认真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
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我局与多个相关部门制定了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成立了相关组织,制定了责任追究制,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
20xx年x月x日,根据《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召开了公安、城管、工商、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打非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了打非信息并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强部门互相联络信息,沟通信息,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三、突出重点
根据文件要求,区卫生监督所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督查,重点查处无证行医黑诊所、药店坐堂行医、医院出租、承包科室、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为止,在打非工作中,共出动车辆22余台次,出动卫生监督员80余人次,取缔3家非法诊所;核销2家不规范的诊疗科目;对7家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警告2家,罚款4家共计6000元.
通过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区医疗市场得到了全面规范,秩序有了明显性的改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坚持日常监督、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打击,彻底清除违法违规行医行为,特别对在打击过程中死灰复燃的“黑诊所”一查到底,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打非力度。
(三)要精心安排,明确职责,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建立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
6.城南打击非法行医和采血计划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内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及扬州市卫生局《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结合我滨江新城实际,制订了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工作计划:
一、检查内容
(一)打击非法行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无证诊疗场所或无证行医人员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
1.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
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二、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人员等基本情况一览表和被监管单位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
2、每季度对辖区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和传染病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对辖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每月提供可立案处罚非法行医信息不低于1件);
4、对非法行医流动摊点给予现场处罚每月不低于2件;每季度组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
5、加强采供血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辖区内血站的监督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供血行为;坚决打击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非法行医点排摸工作
1、落实网络化管理。各村(社区)、综治等部门定期开展非法行医点的排摸工作,并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非法行医点开设一户、发现一户。同时,各村(社区)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劝导工作,对周围群众开展宣传,努力引导非法行医者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2、建立健全非法行医基础档案。对排摸出来的非法行医点要认真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后续的整治、取缔工作提供依据。
3、落实追踪复查工作。对经劝导已停止或已整治取缔的非法行医点加强追踪复查工作,保持动态监控,严防违法行为“回潮”现象发生。
四、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和取缔力度
各责任部门要将日常取缔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对社会举报及日常排摸出的非法行医点,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非法行医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
五、加强房屋出租源头监管
加大对行医场所的监管,杜绝和减少非法行医滋生的条件。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点的房东加强教育,引导房东规范使用出租房屋,杜绝房东为非法行医者打掩护甚至阻挠执法的现象。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1、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就医优惠政策,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就医者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
2、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宣传。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加强宣传工作,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保健意识和卫生法制意识,引导非法行医者自觉停止违法行为、流动人口正确择医,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行医。
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篇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05]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和非法义诊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二)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县卫生局法监股副股长
副主任: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局基妇股
股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副主任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股长
县科技局技术交流股股长
县工商局商标广告股股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股长
成员:
办
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顿规范组、宣传教育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4个专门小组。根据《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梧卫法监[2005]35号)具体要求,各负其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6月—2006年5月)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自8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15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篇八
2013年12月26日,青白江区卫生局执法大队召开2013年,现将有关会议内容总结汇报如下:
一:首先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宣读了《青白江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总结了目前取得的成绩。
二:卫生局何副局长强调了行动目标,要求各单位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自查自纠、认真清理,其中提到违法门楣广告问题。我院涉及LED.,区政府要求在春节前有几次集中整治。
三:市执法大队丁汉平支队长进行了有关具体内容培训。
依法执业的注意事项
分资质(机构、个人)和行为两个方面
一:资质
1机构
许可证(母证):有效期(15年)、校验(3年)、地址、执业范围。但不是执业范围
有的就都可以,比如开展放射业务还需放射许可证、检验科必须有细化的二级科目,血液透析、白内障超声乳化及晶体植入等26种二类技术、19种三类技术也要取得许 可证,并补记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
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
遗传病检查,又称产前检查、婚检、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药物流产、计划生育
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
毒麻药品印鉴卡
放射:
放射诊疗许可证要求补记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而且放射诊疗、同位素诊疗、介入、放射诊断有不同的要求。
广告
(8准8不准)
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
甲类:由卫生部审批
乙类:如CT、MRI 800ma以上放射设备
技术准入:
2类技术申请程序:省医学会审核——省卫生厅审定———注册机关登记(副本注册栏)
其他
2人员
医师
执 业 医师:一是要有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注册、技术准入
异地执业的3种情况
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无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以外不得单独执业
护士
执 业 资格:注册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注册(5年)、技术准入 药剂
调剂:药士审核 :药师麻醉药品、抗菌素要有培训记录 母婴保健服务:个人也需要资格证
二行为
医学文书标识要准确、证明文件(出身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病情证明)
处方管理:颜色
药品
类别
抗生素:诊所、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生素输液必须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核准 毒麻药品授权(培训考核下文,并上报备案)、正确使用文书、专用处方、专用账册------
病历
采购:定点药企 储存(双人管理、出入记录)销毁(当地卫生机构监督下)被盗抢及时报告(卫、药、公安)
院感消毒:
血透
口腔
供 应 室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的5个环节
传染病防控
院前急救:服从管理、人员(医师工作3年以上,护士2年以上),时间5分钟出车、车
辆管理
放射
场 所:警示标志、育龄妇女有无妊娠、不能对儿童体检常规进行放射检查。要
9.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篇九
江人口局发„2006‟78号
江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宜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县计生系统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在县“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布置下,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认真贯彻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计生服务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我县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为我县依法执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服务环境。现将我们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计生服务机构超范围服务的清理整顿 根据省九部门《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县十九个计生服务 1
机构超范围服务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首先由各乡镇计生办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再由计生局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改进。通过清理整顿,未发现有超范围服务的行为。
二、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执业证》的审验工作
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我县计生系统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清理审验工作,通过清理审验,重新对我县七个站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计生系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进行了重新注册登记。
三、认真开展了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我们把打击“两非”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县上成立了以副县长为组长的打击“两非”领导小组。对B超进行了重新清理登记,通过清理登记,全县卫生系统有4台B超可以进胎儿性别鉴定,这4台B超被列入了重点管理对象。二是向社会公布了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办法。迄今为止还未收到对“两非”违法活动的举报。
四、建立有效的制度,防止违法行医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止计生服务机构出现非法行医行为,我们制定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一是在免费技术服务报帐中,市人口计生委未批准的服务项目不予报帐;二是超范围开展医疗服
务,一经查出经济处罚由医生个人承担;三是超范围服务所发生的医患纠纷由个人负责。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计生系统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打击“两非”工作至今还未查处一例案例,也未收到一例举报。二是部分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被注销,原因是卫生局认为没有执业医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要收回,不再核发,然而乡村医疗站同样没有执业医师,有的连助理医师都没有,同样发给了《执业许可证》,这是必显得有失公平。同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生存问题产生了威胁。
江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打击非法行医总结抄送:卫生局。
10.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篇十
为深入落实《龙岗区2008年终“龙安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大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打击非法医疗违法行为,防止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组织领导
成立龙岗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詹绍铮局长任组长,邱技伦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街道执法队队长及区执法监察大队、局法制科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汇总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执法监察大队,由区执法监察大队冯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街道执法队负责专项行动中各项具体执法工作的落实和辖区内有关行动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二、行动时间
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2月13日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非法行医问题的底数由各街道执法队组织人员,联合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所、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尤其是外来人员集中的城中村和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集中区域)的黑诊所、药
店坐堂行医、非法设置医疗广告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非法行医的详细情况,摸清非法行医问题的底数,建立管理台帐。
(二)深入开展专项打击,严格执法,取缔非法行医活动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取缔黑诊所,严厉处罚坐堂行医行为,坚决拆除、清理非法设置的医疗广告招牌、条幅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医疗广告,认真查处卫生监督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纵深打击 主动加强与卫生、药监、工商、出租屋管理部门、街道城管办的联动,全面收集信息,强化综合整治,有针对性地实施纵深打击。对持有合法证照的药店内存在的坐堂行医行为,在处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药监、工商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证照;通报街道城管办,严禁非法医疗广告的设置审批;通报出租屋管理部门加强出租屋管理,对容纳非法行医行为的出租屋业主给予相应的严厉制裁。
(四)强化监管,严密监控非法行医行为
由各街道执法队组织力量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活动严防死守,精确打击。由区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开展对非法行医及相关问题的专项监察,并在2009年1、2月份的下旬组织开展对各街道执法队查处非法行医工作的任务部署情况、工作落实情况、台帐管理情况以及2008非法行医类案件处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各街道实际工作绩效纳入综合执法考评。
(五)梳理线索,复查全年查处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 由各街道执法队组织人员对2008年全年查处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进行梳理,查找线索,对涉及多次处理的药店、诊所及其他非法行医行为进行重点复查,对屡犯不改、顶风作案的要给予重点打击,对其中有正规手续的药店,及时通报药监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加强医疗安全知识宣传和就医引导
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各街道执法队要主动协调卫生及街道城管部门,加强医疗安全卫生宣传引导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合法医院和社康中心在显著位置设置就医指示标识,为正规医疗指引标识的设置开通绿色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非法行医问题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政治高度看待这一问题,各执法队队长要高度负责,真抓实干,亲自牵头组织措施制定和工作落实。
(二)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行动期间,各街道执法队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执法人员全天值班,对上级交办、媒体报道、群众投诉、部门移送等渠道转来的所有涉及
非法行医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予以查处。
(三)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完善各项应急工作预案,妥善组织公共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诱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对行动的战况要主动联系媒体给予正面报道。
(四)要保持高度责任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及时、稳妥地处理非法行医案件。查处坐堂行医行为时,要将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拍照并复印;对发生在出租屋内的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录像取证并妥善保存音像数据资料;对2008查处非法行医案件的卷宗要及时整理归类,单独存档,妥善保管。
(五)要及时通报信息,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街道执法队应当于每周一中午12时将上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报送区执法局(详细附表);2009年1月13日将前月行动情况形成综合书面材料、2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的整体情况形成综合书面材料,报送区执法局。(联系人:李国涛联系电话(传真)28949933)
11.打击非法行医卫生知识问答 篇十一
1、什么是无证行医
答:无证行医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无证行医的形式主要有各种无证个体诊所和无证游医,他们打着低价服务的幌子非法从事镶牙、性病治疗、中医诊治、接生人流等诊疗活动,另外还有一些单位非法开展所谓义诊和无证从事医疗美容等。
2、无证行医的危害
答:无证行医不但会造成患者钱财损失,还常常由于误诊误治,病菌感染等对患者造成健康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且一旦发生医疗伤害事故,无证行医人往往溜之大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什么是义诊
答:“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义诊”组织单位不得在“义诊”活动中宣传、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产品。
4、什么是非法“义诊”
答:非法“义诊”往往借助部分媒体或通过散发宣传资料作夸大、虚假宣传,招揽顾客;其大多利用家长“爱子心切”和慢性病人急于求成的心理,将儿童或慢性病患者作为欺骗对象;非法“义诊”大多以免费专家咨询、免费检测等为幌子吸引顾客,最终高价推销其产品牟利。
5、患者到非法诊所就诊有何危害?
非法诊所由于其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接受经常性卫生监督,因此具有以下隐患:
1、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给患者造成误诊,延误治疗时机或不按规程操作给患者造成伤害。
2、不具备相应条件,出现医疗差错时不能及时抢救。
3、进药渠道不受监督,药品质量不能保证。
4、对患者造成伤害不属医疗事故,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未经注册登记,流动性强,出现事故后不利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6、遇到非法行医行为应该怎么做?
1、充分认识其危害性,不要前往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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