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船舶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9-YC-52 局属各海事处、监管一处:
入冬以来,青岛地区寒潮大风多发、火灾事故频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确保青岛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切实做好当前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积极落实上级有关“冬防”的相关规定和局领导交班会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职责范畴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加强对冬季安全监管的领导,及时做出工作部署,要抓好检查落实,严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
2、努力做好辖区冬季防风、防火安全的宣传工作。通过签证大厅的屏幕滚动显示、外网宣传和登轮口头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船方冬季防风、防火的安全宣传,叮嘱船方做好防抗寒潮大风各项工作,督促船方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备、机械和电路的检查,切实做好船舶冬季防火工作。
3、加大安全检查与现场巡查力度,加强辖区船舶作业与防火的安全检查。通过CCTV、现场巡查、船舶安检等方式,加强对船舶在港期间开展的油类作业、船舶修理等工作的现场监管,严格核实作业单位的资质以及双方的保障措施及应急计划;要加大对上下船设施、防火安全、绑扎系固设备等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提醒船方做好船舶的防滑、防冰雪措施,对船舶相关设备进行防冻保护,保障船舶、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督促船方做好消防设备、机械和电路检查,杜绝违规使用电炉、私拉滥接电线。
4、督促港航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彻底排查与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定期走访等方式,督促港航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加强船岸人员“冬防”安全知识培训,采取积极有效的“冬防”措施。
5、开展各项工作,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安全。冬季时节天寒地冻,相关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冻、防滑等防范措施,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首先保证自身的安全。此项工作要与防抗冬季寒潮大风工作有机结合,请各相关单位尽快行动起来,积极部署对辖区冬季船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辖区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的持续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二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三
烟安监„2011‟1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0日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相关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承包矿山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强,作业环境差、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薄弱、事故易发多发等特点,尤其是我市矿山数量多,急难险重工程大都发包给施工单位负责,监管任务非常繁重。尽管我市近几年坚持开展承包矿山施工单位专项整治,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但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超
资质范围施工、登记备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7月10日,潍坊市盘马埠铁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据初步调查,该矿施工队伍与企业违反程序,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证照的情况下签订采掘施工合同,并非法购买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私刻公章,伪造施工单位委托书等虚假材料,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8月10日,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对矿山外包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监总局也拟于近日出台《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法规的形式规范矿山外包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基础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是
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准入、依法加强监管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一工程一备案”(施工工程包括承包矿山的勘探、建设安装、采掘、爆破等工程)制度要求,严格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从严审查把关,切实做好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单位要严把工程承包审查第一道关口,严格核实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照,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材料未经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并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准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各市区要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登记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及时上报市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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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备案。凡登记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向市安监局申报备案。市安监局将实行外地施工企业总备案制度和施工单位总部联系确认制度,即在我市有施工项目部的外地施工企业要到市安监局总备案;对备案的施工单位将发函给所属的施工企业进行联系确认,确保施工单位身份真实有效。为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延续有效性,请各市区将2010年前已备案、目前仍在我市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备案材料于9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重新备案。
三、认真落实施工单位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作为承包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健全和规范各类安全生产运行台帐;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对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强化现场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加强演练;按期对承包工程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发包企业,及时消除隐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下矿带班检查制度,定期(每周至少1次)深入到井上下作业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作为工程施工的发包方,要将施工单位纳入矿山
安全管理范围,认真履行对其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促使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严禁以包代管。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登记备案,无资质、超范围施工和层层非法转包的施工单位,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承包矿山工程市场,并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视为矿山企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尤其是对因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矿山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事故多发的县市区,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非煤矿山 监管通知
抄报:省安监局,王良市长,赵强常务副市长,宋卫宁秘书长,李建平副秘书长。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四
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五)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安检机构网络监督规定,在安检机构相关工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检机动车及其检验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测工作的数据和视频实时网络监控;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数据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开展检测能力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测场地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安检机构的基础数据库,核定安检机构每日检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工作量检验机动车的,暂停检验工作,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吊)销其检验资格。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本地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调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后),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通过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安检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结合本省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培训和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五)核查投诉举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适时组织对市(地)级和县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于每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
附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五
豫食药监安〔2011〕134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特殊药品监管形势,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确保不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现就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各省辖市局要完善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特殊药品原料药、麻醉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特殊药品为原料药的普通生产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及其他非药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实现日常监管覆盖率100%。每次现场检查应当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应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各省辖市局要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建立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购销、储存、配送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跨区域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同时要对辖区内试经营一年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企业按照原验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安监处。
各省辖市局要以曲马多、地西泮为重点品种、以生产经营为重点环节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药品生产、销售记录,购买方资质审查情况和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购买方资质审查情况以及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除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20%的经营品种跟踪核实销售流向。同时要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针对性检查,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对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异常的,应及时核实处理,经核实发现可疑情况的,还应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移送。
各省辖市局要督促辖区内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
四、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各省辖市局要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填报调查表(附件1)。对于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其定点资格;对于常年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产品的企业,建议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此项工作总结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省辖市局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原料(含毒性药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毒性药品品种、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并填报调查表(附件2)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六、各省辖市局要加强对特殊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各省辖市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要每年对辖区内的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强化法制观念,明确责任,严防特殊管理药品流弊事件的发生。要监督辖区内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履行禁毒职责,并固定专人管理特殊药品,将相关企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照片、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各省辖市局将备案表(附件3)收集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送省局安监处。省辖市局在受理特殊药品审批、备案事项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认真核对,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重新备案并上报省局。
各省辖市局要充分认识特殊管理药品监管的重要性、严峻性,注重工作实效,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处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调查表;
2.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调查表;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特药业务人员备案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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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药品安全监管 特殊药品 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7.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新一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要优先安排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用于重点项目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顺利报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和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加强电子监管,建立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限时审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制度,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涉及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积极协调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可建议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用地;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动工建设前,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在用地报批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已发生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的,要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有关规费。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
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或者重点项目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非涉密的重点项目清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当地报刊等媒体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四至)、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信息公开。办理供地手续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告项目单位履行用地合同和开发利用情况。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用地供需形势、环境影响评价、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建设单位用地信用等级库,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向投资、环保、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建议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8.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八
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期食药监工作方针,立足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食药监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奋斗目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和完善适合县情、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需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部门联动,全员参与,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药械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提高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
一、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一)合理设臵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监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食品保化监管股、药械监管股、法规监督股。人员编制:行政编制10。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机关工勤事-1-
业编制2名。成立食品药品稽查队,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队伍建设上,按照国家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人员0.4人/万人口、省政府专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少于0.09人/千人口的配备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考虑其承担全县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繁重任务,为县食品药品稽查队配备执法人员15人。
(三)合理配臵监管执法装备。为保证执法监督覆盖率和食品药品应急处臵工作,应在现有1台执法车辆的基础上,至少再配备执法车辆1台,食品药品快检车辆1台;配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摄像机等执法设备;每人配备执法监督服装一套。
(四)保证监管经费到位。在财政部门现有预算4.2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安排公用经费和执法能力建设监管经费20万元,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经费(包括购买样品和检验费用)20万元,两网建设、执法办案、应急处臵,专项整治、宣传培训经费40万元;将“两员”(乡镇监督员、村社协管员)报酬和奖励举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每村“两员”1200元的标准为全县111个村每年安排经费13.2万元。
(五)健全乡村两级监管体系。做好从乡镇村干部中推荐协管员、信息员和对其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要求每个
乡镇有一间专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有统一规范的办公室标牌、有固定的专兼职人员、有一套实用的工作制度职责、有一部工作电话、有准确完备的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图和监管网络图、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日常工作台帐、有一套完整的食品药品相关单位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监管档案、有一定的办公经费,基本满足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二、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餐饮业药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要严格许可制度,按照食品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条件,从严把关,提高准入条件。在食品餐饮业环节,强化许可后监管,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无证经营行为,以大型宾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组织开展重点品种抽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保障重大活动和农村红白喜事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继续巩固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着眼于源头控制、动态监管、应急处臵,开展可疑药械的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日常监管,严防企业因效益下滑放松质量管理的现象,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全面规范。
(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思路和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立足
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和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措施,坚持把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诚信奖惩机制。推行食品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分类监管,评选满意放心店等活动,规范食品餐饮业市场秩序;深入推行GSP管理和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培育规范有序的药品经营企业,维护良好的药品供应环境。
(三)加大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庆阳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要求,促进农村地区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监督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诚实守信、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落实地点、任务、人员、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使全县农村地区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上台阶。
(四)做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把辖区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关,实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供货企业备案制,建立购货验收台账,对非法广告加大打击力度。
(五)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社会各阶层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食药监部门要强化对餐饮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餐饮业及药品市场的服务水平。
(六)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发生重大餐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应急处臵、应急保障等制度,储备应急物资,畅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投诉渠道,加强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到重大事故应急反应迅速,上报及时,处臵措施得力。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组织要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负全责,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将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各项指标纳入全县“三位一体”工作之中进行目标管理,作为各乡镇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协调领导组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点问题。定期研究并全面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定期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做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9.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九
1.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 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 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监管责任, 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 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2. 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 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 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 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 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 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 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 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3. 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 规范兽药GSP经营企业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 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查处, 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 要依法从严处理。
4. 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 科学制定抽检计划, 加大经费投入, 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将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 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 深入实施“检打”联动, 做到一地查处, 系统通报, 全国清缴。
5. 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
10.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
近段时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而且重特大恶性事故增多。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5年11月20日专门召开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全国各地的一些重大学校安全事故,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认真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校要深刻吸取以前和近期区内外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的教训,在收文后立即组织一次师生全员大学习和社会大宣传,要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每位教师、每个学生,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各校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各校要在近期立即组织审查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控预案,查漏补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要将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努力构建学校党政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
三、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抓好当前四项重点工作。
第一,各校要把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放到突出位置。要专门建立针对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活动中的管理。各校要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二,各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学生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各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各校还要加强对在用校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第三,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预防校园周边和校内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学校要积极和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环境的治理。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在校生特别是问题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教育。第四,各校要认真做好预防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冬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尽量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同时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
2011年08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纳入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学校食堂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单位。各地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学生放假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全面强化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要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其经营食品的抽检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每年春季开学前(12月底前)和秋季开学前(8月底前)对属地的学校食堂、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强化监督检查,敦促硬件条件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
3、附件4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和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2011年9月至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联 系 人:马朝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88330528
传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1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局属各单位:
天气逐渐转冷,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俱增,煤气中毒、消防事故、交通事故、学生伤害、盗窃等治安案件呈现规律性多发势头。为确保广大师生和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应对灾害天气,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冬季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安全工作紧迫感
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认真研究本校目前校园安全工作特点,进一步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会后各学校要立即就冬季安全工作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季安全工作的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对涉及师生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教育,对各个环节进行缜密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11月份县教育局将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县所
决杜绝无资质车辆接送、超员、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坚决查处“三无”车辆和拖拉机等农用车接送学生现象,确保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各学校充分利用好校会、班会和安全教育课,进一步加强冬季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制定冬季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遇有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时组织清扫校内道路冰雪,防止师生摔伤,确保师生安全。
3、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冬季防火各项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严禁师生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要注意对电线电路等的安全检查,防止因其老化引起火灾。学校要加强学生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坚决防止引发森林火灾事故。教室、宿舍楼梯间等密集人群走道要安装应急照明灯,要明确工作措施,坚决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4、抓好师生取暖安全。各校要提前安排好取暖工作,及时更换破损设备,预防煤气(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有取暖锅炉的学校,要提前疏通取暖管道,做好锅炉测压、试压和司炉工培训工作,确保学校取暖工作安全。
5、抓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禁学生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严禁
事故。学校要及时检修加固楼道护栏,并教育学生不得攀扶栏杆,不得聚集楼道嬉戏玩耍,上下楼梯有序靠右行。放学时段要安排专人在楼梯口值班,确保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8、抓好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饮食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学校食堂要具有餐饮卫生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装,带健康证工作。学校内部商店要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严禁销售“三无”过期和伪劣食品。学校要组织人员经常到食堂进行检查,严防各类证照过期,确保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坚持食堂的各种食物留样达48小时以上,要对各种副食品进行认真检查,坚决销毁霉烂、变质、过期食品。严防闲杂人员进入食品库存、操作间,防止由于不洁食品和人为投毒形成的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室、学生宿舍管理,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干燥卫生,宿舍床铺整洁,有效防范流行病发作。
9、抓好校产财物安全。
各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室、危险化学用品室、新配备的教学设施等重点部室值班,及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12、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冬季安全教育活动方案,通过主题班会、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等各种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危机自救能力。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排查治理和校园治安
各校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对各种不安定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治,抓好学校内保人员管理,及时调解校内矛盾纠纷,确保校园平安稳定。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
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包括合法的发票及药品清单。发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药品销售单位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药品清单是指由药品销售单位开具的、与所开发票相对应的记录销售药品明细信息的单据,包括出库复核单、送货单、随货同行单等。
1、药品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购销单位、复核人等内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清单上还应注明产地;发票和药品清单上应印有统一编号。
2、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依据合法票据验收药品。票据上有关药品的内容与药品实物标示的内容应一致;发票和药品清单上有关药品的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对药品实施验收。
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计划购进药品时,对供货单位的药品发票、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当存档备案;在进货验收时,应首先核对药品发票、药品清单及印章式样是否与备案式样相符,如相符方可继续验收;否则不能验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再做处理。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可凭总部开具的药品配送清单验收药品。
二、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
三、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完善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购销票据合法性的专项检查,以此作为发现假劣
药品案源的突破口。对购销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四、药品GSP认证和跟踪检查过程中,对涉及“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等相关条款的检查,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十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 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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