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2024-11-20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共8篇)

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完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过程参数测量设备的控制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生产过程用监视、测量装置台帐,并对其进行管理,定期检定或校准。

2、机修车间负责建立检测用装置台帐,并对其进行管理,定期检定或校准。

3、使用人员对设备进行正确使用、维护及保养。

四、工作程序

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配置

依据监视、测量需要,使用部门按《物料申购、购买及领用制度》规定提出申请,批准后由供销部购买。新购置的监视、测量装置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分类管理

⑴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将测量装置分为A、B、C三类,并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中注明。

⑵检定周期。

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测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使用频率和A、B、C三类不同要求等因素确定检定或校准周期。并每年统计测量装置的周检率和周检合格率,合理调整检定周期。

⑶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

①对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基准的装置,应按周期或在使用前送政府计量机构检定;

②当不存在上述基准时,自行校准的依据应形成文件;

③需外包给具有校准能力的机构校准时,应确认其是否具有经考核合格的相应标准器具、两名以上检定人员,双方签订校准协议。

④校准或检定的结果记录应保存。

⑤经校准合格的粘贴合格标识,不合格贴禁用标识。⑷测量设备的调整

适宜在测量前进行调整的装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要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调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铅封的测量装置不得调整。

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废、更换

①经检定不合格的装置,检修后经检定仍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精度时,应办理报废手续;

②对卸载后不能归零位,数值显示不够灵敏的仪表,由安全环保部安排人员予以更换经检定的合格仪表,并做好记录。

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与保养,搬运与储存

① 各岗位操作工要经常巡查工序中监视和测量装置工作状态。并按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严禁敲打、碰撞,用后合理保养;

②对监视和测量装置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不与含有腐性物质、工具及材料等放在一起;

③检测设备由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操作,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④应严格按运输包装标识进行搬运。搬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碰撞而损坏监视和测量装置。

⑺纠正措施

①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用,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先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一般可采用对以往测量的产品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复评,并加以记录;对已交付的产品应与顾客协商处理;

② 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装置,可采取重新检定、修理或报废

等措施。

五、相关考核

1、定期制度设备检修计划、大修计划、校准或检定计划,无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的扣5分。

2、设备应建立台帐,检维修、校准应有相关记录,未建立台帐、无记录或台帐记录不全的扣5分。

3、未按要求挂设备标识或不清晰的扣3分。

4、不按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扣2分。

5、无故损坏设备的扣30分,并扣除当月奖金。

六、记录文件

《监视测量装置检测台帐》

2.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篇二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对应的第三版基础安全标准IEC61010:2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已经在美国、欧洲实施, 国内正在进行该版标准的转化工作。该版标准与第二版的一个显著差异在于增加了风险评定的要求, 并指出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基于不同的标准, 如ISO/IEC Guide51、ISO14971、SEMI S10、IEC61508、EN1050等。ISO14971提供了管理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风险的框架, 国内已将其转化为YY/T0316-2008, 该标准是制造商建立风险管理原则和过程的指南。本文结合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特殊性和IEC61010第三版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按照IS014971规定的方法, 给出对该类设备进行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和方法。

1 风险的范围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用于对人体样本进行采集、制备和分析, 或者对接触患者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还可能会控制医用设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在此过程中, 设备会产生电气、机械、着火、辐射等对操作者和周围环境设施的直接的、物理方面的风险。此外, 设备的误用, 不准确的分析结果, 不充分的消毒, 不适当的控制, 均可能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可能存在于产品设计、安装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中。因而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的风险判定应着眼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充分考虑对患者、操作者及周围设施的风险, 包括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用情况下的风险。

2 风险管理的过程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风险管理的过程应符合ISO14791 (YY/T0316) 的要求, 具体过程如图1所示。

(1) 风险分析:通过现有资料, 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有关的特征进行分析, 包括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的产品特征。然后, 识别出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 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危害 (hazard) 和危害处境。在每一个危害处境下, 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损害 (harm) 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以估计该危害处境下的一个或多个风险。

(2) 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管理计划的准则, 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针对风险评价后需要降低风险的危害处境采取措施, 以降低风险或将风险控制在规定的水平。

(4) 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制造商在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已经实施并验证后, 根据风险管理计划中的准则, 决定产品的综合剩余风险是否都可以被接受。综合剩余风险可接受时, 制造商确认哪些信息应记入产品的随机文件, 以便公示剩余风险。需要说明的是, 若此时综合剩余风险被认为不可接受, 制造商还可对有关资料和文献进行收集、评审, 以确定预期使用收益是否超过综合剩余风险, 若证据表明使用收益超过综合剩余风险, 则综合剩余风险仍可被接受。

(5) 风险管理过程评审:在产品即将销售前, 制造商对整个风险管理过程的实施情况所做的评审, 以确保风险控制计划有效实施且综合剩余风险已在可接受的水平。

(6) 信息生产和生产后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制造商通过监测产品在市场上是否有新的危害出现或是否有风险变得不可接受。若有此类信息, 则应对风险控制过程包括风险控制措施重新评价。

3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风险管理的实施

3.1 IEC61010第三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作为该类产品的基础安全标准, IEC61010第三版规定了部分风险控制的要求, 如随机文件的要求、机械对人体的危害、防机械应力、应用引起的危害并对风险评估过程做出要求。其中, 应用引起的危害主要指合理预见的误用和人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可能引起的危害。

按照标准要求, 制造商应建立风险管理的过程, 并将其文件化。对于标准规定需要风险评定的危害和危害处境, 逐一纳入风险管理计划进行风险管理。

3.2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还应进行管理的风险

针对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 除应按照IEC61010规定控制其电气、机械等方面的风险外, 还应关注一些安全相关的特性, 当这些特性不满足医学用途时会产生安全方面的风险。例如, 对IVD设备的分析、测量的准确性、一致性;消毒、灭菌设备的消毒、灭菌效果;控制设备的控制精度等。在IEC60601第三版中已经有专门的术语“基本性能 (essential performance) ”来定义类似特性, 并将这些特性的要求列入安全标准中。IEC61010第三版中虽无此定义, 但为确保产品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患者的安全, 制造商应按产品的预期用途, 识别出相应的特性参数, 并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产品不会对患者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3.3 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要点

3.3.1 风险分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 对于预期操作人员, 预期使用条件 (环境) , 预期受众 (患者) 群体的和预期效果进行分析和判定。

(2) 针对不同的操作人员和不同使用条件 (环境) , 识别可能的使用错误。

(3) 安全相关的特性的确认, 特别是当不满足医学用途要求时会产生危害的特性, 如分析、测量的准确性, 消毒、灭菌效果等。

(4) 识别对患者的危害, 对正常使用和故障情况下产生该危害的原因进行识别, 识别危害处境。

(5) 对危害处境产生的损害的严重程度和概率进行估计。

3.3.2 风险控制采用控制措施的顺序

(1) 通过采用固有安全设计的方法尽可能地降低甚至消除风险, 如改进产品设计, 采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系统的精密度, 可靠性。

(2) 如果上述方法不可行, 则采用提供防护措施的方法, 如设备自身增强自检或复查功能, 甚至可以引入辅助环节, 对结果进行确认, 降低非预期 (不合格) 结果的流出。

(3) 如果防护措施也不可行, 则向使用者提供安全信息, 提示或警告使用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指出是否需要培训或采用合适的防护装备。

4 小结

综上所述, 对于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 既要符合IEC61010-1第三版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同时还应针对自身特点考虑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危害处境, 按照IS014971的规定, 建立风险管理过程。

摘要:本文立足于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特殊性, 按照IEC61010-1标准第三版和ISO14971标准的要求, 给出了该类产品涉及的风险范围、风险管理过程及实施方法。

关键词:医用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气设备,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IEC 61010:2010,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S].

3.监视和测量设备自校规程09 篇三

JZB-JSZW-B/1-09 1.目的

通过实施本规程,对于非强检和自制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装置的测量精度和准确度,满足使用要求。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公司对自有或非自有的非强检和自制监视、测量装置的控制。3.职责

3.1经营合约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3.2经营合约部、项目经理部都应做好本系统非强检和自制监视、测量装置的定期检定和维修保养,配合经营合约部贯彻国家计量法规。

3.3各项目经理部对现场使用的非强检及自制监视、测量装置负责核验,防止不良设备在现场出现。

3.4对自校合格的监视、测量装置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4、自校方法 4.1试模自校方法

4.1.1本方法适用于新购置及使用中的灰土(混凝土)试模检验。4.1.2检定周期:12个月(根据使用频率延长或缩短检定周期)。4.1.3检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a.外观要求:模型内应无残损、砂眼、生锈等缺陷。隔板与底板接触无间隙。b.试模尺寸,允许误差: 圆模:直径±1mm 高±1mm。

方模:长±1mm 宽±1mm 高±1mm。4.1.4检验用计量器具:钢直尺(在检定有效期内)4.1.5检验方法:

4.3.2检定周期:每次试验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4.3.3检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外观要求:刀口处应无碰伤,电镀层应色彩一致,不允许有斑痕和起皮等现象。4.3.4检验方法:

通过目测检查外观,符合技术要求第4.4.3项。4.3.5检验结果评定: a.外观符合第4.4.3项要求。

b.合格后贴合格标识,不合格不准使用。4.4塌落度筒自校方法

4.4.1本规方法用于新购置及使用中的塌落度筒检验。

4.4.2检定周期:12个月(根据使用频率延长或缩短检定周期)。4.4.3检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a.外观要求:模型内应无残损、砂眼、生锈、变形等缺陷。b.尺寸要求,允许误差:直径±5mm 高±1mm。4.4.4检验用计量器具:钢直尺(在检定有效期内)4.4.5检验方法:

a.外观:用肉眼检查模内应无残损、砂眼、生锈、变形等缺陷。b.用钢直尺测量塌落度筒的直径,高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4.4.6检验结果评定:

a.外观符合第4.7.3.a项要求。b.尺寸符合第4.7.3.b项要求。

c.合格后贴合格标识,不合格不准使用。4.4.7附录:《监视和测量装置自检记录》 4.5钢直尺自校方法

4.5.1本方法适用于新购置及使用中的钢直尺检验。的前一米处,记下第一米误差,然后再将铅锤吊在待检测绳的“1米”处,提起测绳的“2米”处位置,记下第二米误差,以此类推测定至末端。全长测定完毕,将全部误差累计,对于结果进行评定。4.6.6检验结果评定:

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确定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状态标识,对计量器具及检测、试验设备的周期检定及状态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以下简称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及状态标识的管理。3 职责

3.1 生产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实施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验及状态标识。

3.2 生产质量部负责专用检具的设计并编制《自制专用量检具周期检定表》。3.3 生产质量部负责组织自制专用量检具的制造。4 管理内容

4.1 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

4.1.1 公司计量管理员编制《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1.2 计量管理员按期将到期的检测设备,送(报)外协单位进行检定;并与检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周期检定通知单上签名确认)。

4.1.3 检定合格后对受检的检测器具及设备应具备合格标识。

4.1.4 因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失准、不能修复、设备及备件损坏或遗失等情况,由使用部门责任人到生产质量部╱设备部按相关制度对前述情况进行处理。4.2 专用检具的控制

4.2.1 生产质量部设计人员负责设计专用检具。生产质量部负责组织实施制造。4.2.2 生产质量部编制《自制专用量检具周期检定表》,生产质量部审定后实施。4.2.3 自制专用检具应列入检测设备管理范围,由计量员按产品型号分类,建立《专用量检具管理台帐》。

4.2.4 计量员根据《自制专用量检具周期检定表》,将自制专用检具的周期检定纳入《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自检或委外检验。

a)经检定合格的,开具合格标识入库或投入使用;

b)经检定、验收不合格的,填写《检测报告单》交生产质量部设计人员进行评审。经评审后能返工的由制造部门进行返工(返修)。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定。不能返工或返工后仍未合格的,经生产质量部长批准,作报废处理。4.3 检测设备的状态标识管理

4.3.1 状态标识的设计

状态标识设计和选用由生产质量部计量人员负责。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自行进行设计;状态标识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使用的彩色计量标志(不干胶标贴)。4.3.2 状态标识的种类分为检定合格证(纸质)、检定证书(纸质)、合格证(不干胶标贴)、准用证(不干胶标贴)、封存(不干胶标贴)、禁用(不干胶标贴)、报废(不干胶标贴)。4.3.3 状态标识的使用 4.3.3.1 使用规则

a)“检定合格证(纸质)”用于经检定合格的长度计量器具、专用计量器具; b)“检定证书(纸质)”用于经检定合格的量块;

c)“准用证”用于无国家、行业有效检定规程的,经自行校准合格的检测设备; d)“封存”用于在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合格的检测设备;

e)“禁用”用于禁止使用的检测设备(包括经检定、校验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对检测数据存有疑问,以及发现其性能失准等情况)f);“报废”用于已经报废转入废品库管理的检测设备。4.3.3.2 使用方法

a)各类状态标识均应置于检测设备的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b)计量检定人员填写状态标识必须正确,清晰,易于辨认其计量性能的状况; c)状态标识中的“检定人员”、“批准人员”等项目均必须填写全名;

d)在为检测设备更换有效的状态标识之前,应收回并销毁原过期的标识,防止过期标识在生产现场出现;

e)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纸质)均应由计量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计量检定专用章”,方为有效。4.3.4 状态标识的管理

a)检测设备均应具有唯一的有效标识;

b)操作者应保护检测设备的状态标识,保证其能正确识别;在使用该检测设备之前需检查状态标识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

c)任何人员均禁止使用没有合格标识的检测设备进行产品检验和试验; d)无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不能出具状态标识;

e)检测设备的状态标识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由计量员确认后补发。

5.ISO9001监视和测量探讨 篇五

关于监视和测量ISO9001标准的架构是:

1.4.1总要求:d)确保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体系的过程的运行和监视;f)监视、测量(适合时)和分析体系的过程,

2.“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7.1 a)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3.“7.5.1 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d)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e) 实施监视和测量;”

4.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5. “8.1组织应策划并实施以下方面的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过程”。

6.“8.2 监视和测量 8.2.1 顾客满意 8.2.2 内部审核 8.2.3 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8.2.4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

以上1是体系对监视和测量总要求.2、3是在“产品实现”时监视和测量的策划和实施及控制要求,4是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要求,而6是将质量体系中所有的监视和测量具体划分为4类并具体提出要求。

我对标准提出的问题是: 7.6中的“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这段话是监视和测量的总要求,放在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是不合适的,应该放到 8.1 监视和测量或4章总要求中。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可放到第8章或第6章(1.2应用注明对其删减的说明要求)。单独来一章监视和测量过程控制未尝不可。我建议7.6的第一句话修改为:组织应确定、提供和控制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绝对不是仅仅是产品实现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与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都需要控制,控制的程度和类型应依据其对监视和测量的结果的影响以及该结果对产品符合性的影响而定

我们知道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也是监视测量设备,你们是否已经知道象《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也是一种监视测量设备。这些软设备的控制要求和方法和硬设备有所不同。

在审核监视和测量过程时,重要的是审核员应理解“监视”和“测量”概念之间的差异:

• 监视意指观察、监督、处于评审中(通过使用监视设备),它可以包括定期的测量或试验,特别是在以调整和控制为目的情况。

• 测量意指对物理数量、大小或尺寸的确定(通过使用测量设备)

根据ISO 9000基础与术语条款3.10.4,“测量设备”定义如下:“实现测量过程所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件,以及附件或连接装置”。 标准仅要求:当“测量设备” 通过测量产品或过程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时”要进行校准。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篇六

第1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7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二年七月二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 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

(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

(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

第七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对设备的测试。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且设备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二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设备生产厂家可以指定设备测试地点。

第九条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型号的设备再次申办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可以向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不多于一套的具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

第三章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下列基本文件:

(一) 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 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

(三) 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

第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附件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使用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取得:

(一)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

(二)现场测试合格的设备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视设备复杂程度为3至12个月。设备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内投产使用经历不足1年的,试运行期延长12至24个月。设备试运行期超过2年的,临时使用许可证视为继续有效;

(三)试运行期满后,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评审。试运行评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三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

(四)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不合格的,经设备购置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的申请。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使用许可证颁发后,设备生产厂家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空管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生产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一)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经使用或者测试证明达不到标准;

(二)设备售后服务不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三)未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认可,擅自变更设备标准;

(四)设备生产厂家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设备的生产或者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复审;

(五)民航总局空管局决定对设备进行淘汰或者更新;

(六)民航总局空管局认为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一年后,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可以按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对于重新提出申请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或者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注销原因,进行相应的审查或者测试。审查或者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外,已投入开放使用的设备,其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被注销的,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该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章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复审

第十九条 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为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完成复审。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设备生产厂家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设备的生产或者使用,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提出复审申请。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或者测试。

在复审期间,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向中国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与复审相关的同一型号的设备。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设备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办理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时,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许可或者使用许可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使用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直接办理;逾期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逾期未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但设备已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该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ΟΟ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设备名称 公司注册国 生产厂家 代理商 设备产地 设备型号 申请类型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复审说明 系列产品清单: 备注: 技术附件一:设备配置

技术附件二:详细技术指标

技术附件三:软件功能

附件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临时使用许可证

生产单位:

名称型号:

经审查,该(类)设备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特发此证,

以资证明。

证书编号:

有效期: 二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自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附件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使用许可证

生产单位:

名称型号:

经审查,该(类)设备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特发此证,

以资证明。

证书编号:

有效期: 五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自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说明

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使用许可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选型,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规章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民航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民航系统特别是空管系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大批外国设备生产厂家进入我国市场,为设备采购提供了丰富的可选择性。同时,全球化的经济变革使国际上的设备生产厂家重组日益频繁,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变化。因此,设备的使用单位在选购设备时,不仅要通过现场测试等确保设备的质量,还要对设备生产厂家本身的实力及其变化进行了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利于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进而保证飞行安全。其次,随着民航体制改革机场划归地方管理,设备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民航空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设备的采购资金将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沿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根据总局健全部门规章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完善设备的行业管理及统一选型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及民用航空安全不受侵害和影响,所以尽快制定规章,规范此类活动,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颁布实施很有必要并已刻不容缓。

二、规章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编写的。前述条款规定了民航总局的管理权限、设备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对这些设备实施许可管理的依据。

三、规章制定的原则

建立设备使用许可制度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1、 确保设备质量的原则。由于空管工作与飞行安全紧密相关,因此,在保证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的前提下,不仅要确保设备购置时的质量,而且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应该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2、 统一监管设备采购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空管体系是空管系统建设的目标。为此,民航总局要求总局空管局在工作中保持“四个统一”。其中“统一设备选型”是民航总局要求民航总局空管局履行的职责之一。所以,设备选型工作必须统一规范。

3、 符合市场经济实行法制的原则。过去的设备选型工作采用专家组评选,利用部门文件批复执行。为适应设备采购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把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

4、 设备购置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逐步融入市场,设备的使用管理与国际通行制度和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经了解美国FAA也实行空管设备产品认证的制度,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也是正常的。

四、 关于规章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1、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的核准。由于近年来空管设备生产厂家之间的频繁重组,有的厂家倒闭并被兼并、收购,造成个别厂家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交付。在售后维护、维修服务工作方面,给使用单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本《办法》在注重审查设备技术指标的同时,强调了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的审查,并以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厂家的可靠性。设备技术指标和设备生产厂家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颁发使用许可证。

2、对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本《办法》规定,在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查的同时,必须对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并在第二十一条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对违规使用单位处罚并加重其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投入使用的设备符合要求。

7.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管理办法 篇七

1、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为了各种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各种检验、测量仪器设备、计时器具定期由施工技术部负责人检测。

3、购置仪器设备前一定要做好考察,选择耐用的具有所需准确度的精度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4、购置的设备计量器具到货后由测试人员根据供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件清点,凡数量不符合、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并做好记录。

5、购置的新设备由材料设备部、科登记入台帐,并做出检定计划,签定合格后给予标识方可使用。

6、自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由操作人员及时自检,按规程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7、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而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做好报废标识。

8、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用时一定要按仪器的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专人专机,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使用。

9、设备、计量器具除按周期或初次使用前进行校准外,使用中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精度产生怀疑的,设备处理和拆卸或设备搬迁就位时,必须重新校准。

10、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定要按设备维修保养技术要求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调和清洁干净。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三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

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八条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九条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

第四十条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

(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四十一条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

由于第四十条(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

第四十三条校验机构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管理局报告隐患情况与原因。

第四十四条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24小时内出具校验报告。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

第四十八条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校验机构的书面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被撤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分别对飞行校验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实施持续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周期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飞行校验管理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错误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影响校验对象正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使用校验对象的或者未按要求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 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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